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加入时间:2008-12-16 (点击次数:2190)
打印推荐关闭
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合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7.2m3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
1、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完全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
(二)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掌握的资料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正面回应,最终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的决定表示理解。整个办案过程无任何瑕疵或不足。
(三)凸显人性化办案。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仍未自觉履行的情况下,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办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我们用书面形式“再次提醒你单位按时缴纳罚款,并给予宽限一周时间。如你单位仍不自动履行,我局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举在凸显人性化办案的同时,进一步震慑了当事人,为案件的顺利履行起到关键作用,从而也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 由于种种原因,自《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至今未完成一例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执行听证程序举行听证会的较大数额罚款且最终完全自觉履行的案件更是绝无仅有。
另外,此案也为今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提供了成功范例。
(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马鞍山市卫生局查处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案件简介〕
2006年3月下旬,马鞍山市卫生局在组织开展“卫监2号”行动中,发现同处花山工业区内的××炉料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和××工贸公司三家单位均从事炉料和炼铁生产工作,该三家公司均为2004年以来新建的公司,劳动者者均为2004年到2006年陆续新上岗工
人,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接触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用人单位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于是分别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以上三家单位在15天内组织接触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到期后,市卫生局组织卫生执法人员进行验收,并现场抽查了部分劳动者发现工人均没有体检,在随后制作的笔录里三家单位均签字认可未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主要证据〕
1.2006年3月《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2006年4月《现场检查笔录》
2.公司管理人员(负责人)认可工人没有体检的询问笔录
3.卫生监督所对劳动者作业场所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性检测报告
4.卫生执法人员检查及检测时照片
〔处理结果〕
市卫生局以三家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以上单位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三家单位均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最后都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意义和影响:
这三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的实施,在我市公共卫生执法工作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是我市首起执行到位的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四年多时间来,我市每年都对存在明显违法事实的单位进行过立案,但由于内部及外部的行政干预因素过多,致使所有立案的处罚未进行到底。本次三起职业卫生处罚是我市首起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在我市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中产生了较大的震动,它对推动我市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律责任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律职责的具体体现。
二是经过卫生局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后的案例。在立案调查的过程中,我市政府正在掀起全民创业、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时期,如果操作不好,对企业、卫生行政部门都会有负面影响,再加上这三家单位同处一地,经济性质、生产类型、违法事实相同,如果对其中的任何一个单位实施处罚或对另外的单位免除处罚,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正式立案后,三家单位中分别找到了体检机构或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说明未按期组织并完成体检的原因,个别单位找到了政府领导,走行政干预的渠道希望免除行政处罚。为此,马鞍山市卫生局专门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对这三家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在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及政府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前提下,卫生执法机构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并鉴于三家单位在立案后都在进行整改,所以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下限进行处罚。
三是卫生执法机构改变执法方法后有明显成效的案例。以往在职业卫生执法过程中,我市也先后多次立案,但都因为行政的干预,均未将行政处罚工作进行到底,致使我市职业卫生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对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有很大的影响。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改变我市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避免相关因素的干预,市卫生监督所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时,对同类型、同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同样违法事实,采取同时立案处罚的工作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案件评析〕
1.本案在法律条款选择上有值得探讨的地方,本案是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来进行处罚,同时该三家公司均为《职业病防治》颁布实施后新建立的企业,劳动者均是2004年-2006年来公司的新工人,也可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补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禁忌作业的”来进行处罚,六十四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包括未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等任何一种职业健康体检,从这个角度看只要没有体检均能用本条进行处罚。以上两条处罚的额度相差很大,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可以处罚额度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选择那条进行处罚,《职业病防治法》没有明确界定,执法人员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应当结合企业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轻重酌情考虑处罚条款,对于那些职业危害严重,作业环境恶劣明显能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应当以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即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进行处罚。
2. 卫生监督所对工人作业场所粉尘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工人作业场所存在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佐证,但是该检测数据证明效果不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数据,卫生监督所对工人作业场所粉尘检测数据只能证明环境中存在粉尘,应当是定性数据,如果要证明粉尘是否超标应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服务机构提供检测数据,因此在案件中尽可能约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一同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检测。
(马鞍山卫生监督局)
铜陵××水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
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投产案
〔案情简介〕
主要违法事实:
安徽铜陵××水泥有限公司是××集团的骨干企业之一,日生产水泥熟料29000吨。主要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三期两条日产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工程于2003年2月正式开工,2004年10月全部进入试生产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处理经过:
安徽省卫生厅和铜陵市卫生局先后多次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卫生执法监督检查,下达了限期整改的监督意见书,但是该单位以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时政府主管部门均未要求提供相关报告,且集团其他子公司均未开展过卫生评价与验收工作为由,拒不进行整改。针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安徽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责令对安徽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通知》(卫监秘[2005]16号),将依法查处安徽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为省卫生厅挂牌督办案件。
铜陵市卫生局接到省卫生厅督办通知后,于2006年2月21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铜陵××公司当场作出了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要求其7日内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1、2006年2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2、2006年2月21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卫职罚(2006)001号)壹份
〔处理结果〕
接到当场处罚决定书后,××集团和铜陵××水泥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就违法行为向铜陵市卫生局进行了陈述,承认违法事实,并迅速落实了整改措施:委托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铜陵××水泥有限公司两条日产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指派专人负责配合工作;同时,书面请求延缓整改时限。市卫生局经过合议,同意了该公司的请求。
评价结束后,该公司依法向市卫生局递交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2006年3月10日,铜陵市卫生局对该公司2×100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现场验收。
至此,铜陵××水泥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这一省卫生厅督办案件以卫生行政部门警告督促,建设单位在限期内依法整改的结果办理结束。
〔案件分析〕
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是《职业病防治法》的明确规定,也是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最重要、最经济和最有效的措施。虽然《职业病防治法》也明确规定了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但多数地方政府只注重眼前经济利益,在招商引资,加速经济发展的同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还尚未形成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把关制度。职业病危害评价没能作为安全生产、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的前置条件,用人单位进行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时,并未经
过卫生监督部门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计划、建设、国土、规划、煤炭、安监等有关部门照样“一路绿灯”,准予立项、许可、发证、年审、建设和投产运行,因而失去了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有力屏障,致使一些新建项目特别是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地下“黑作坊”,一投产就成为职工职业健康的潜在杀手。
本案涉及的建设单位日产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工程2003年2月就已开工,由于职业病危害评价没能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卫生部门没有及时了解到情况,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都未开展。2004年项目建成投产后卫生部门才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情况,并立即进行了监督检查,多次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指出了其违法行为,但是该单位已集团其他子公司均未开展过卫生评价与验收工作为由,拒不进行整改。了解到这一情况,省卫生厅为了推动整个安徽××集团及时认识错误,纠正其违法行为,对此情况进行了挂牌督办。该集团在接受行政处罚后高度重视,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但在称述申辩中仍指出该集团所有子公司建设项目以前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均未开展过职业病危害评价,政府审批部门也从未做过此方面的要求,企业对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重视不够,才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希望卫生行政部门谅解。
本案虽然以卫生行政部门警告督促,建设单位在限期内依法整改的结果办理结束。但是,此案的发生却提醒我们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重点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特别是政府要将职业卫生设施的“三同时”摆到与环保“三同时”同等重要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预评价作为安全生产、项目立项与审批的前置条件,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的程序和机制。
如果未经卫生和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工商部门不予注册,银行不予贷款。相信此类案件发生率将大大降低。
(铜陵市卫生监督局)
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主要违法事实:
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焦炭炼制,同时生产副产品焦炉煤气、煤焦油、硫磺、硫铵、粗苯等。生产过程中存在煤尘、氨、二氧化硫、噪声、苯、甲苯、二甲苯和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公司应组织接触上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006年6月16日,铜陵市卫生局在对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卫监2号”行动)时,发现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度未按规定组织接触煤尘、氨、二氧化硫、噪声、苯、甲苯、二甲苯和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出其违法事实和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后,该公司有关人员仍以领导不在家等理由为借口,拒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意见依法
履行相关义务。
〔相关证据〕
2006年6月16日《现场监督笔录》壹份;
2006年7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卫职罚听告(2006)004号)壹份;
2006年7月20日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4——2005年度未对接触高温等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汇报》书面陈述壹份;
2006年7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卫职罚(2006)004号)壹份;
2006年11月28日《强制执行申请书》壹份。
〔违法依据及处理经过〕
6 月22日,为督促该公司迅速改正违法行为,铜陵市卫生局决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7月7日,铜陵市卫生局在仔细调查后对该案件进行了合议,认为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已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该单位实际情况,决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7月10日,铜陵市卫生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听证权。该用人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表示放弃听证,并于7月20日递交了“关于2004——2005年度未对接触高温等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汇报”书面陈述一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申辩,但是并未提出实质性整改措施。
7月24日,铜陵市卫生局针对该公司的陈述申辩,又慎重地进行了第二次合议,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7月26日,铜陵市卫生局对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
〔处理结果〕
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安徽省卫生厅或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企业所在地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2006年11月28日,铜陵市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卫生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经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协调,该公司分期上缴了罚金,并于12月组织了除高温作业人员外的所
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到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至此,铜陵××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一案,以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不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案件。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用人单位在落实法律法规方面正逐步全面和规范,但离法律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尽管法律法规已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是用人单位,但许多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瓦斯爆炸、矿井冒顶等“快速杀人”血腥事故的防治工作比起来,不算重要,重视、关注程度远远不够。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利用其强势地位想方设法逃避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不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不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尽可能以种种理由逃避或不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把职业病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和社会。
要转变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状态,除了加强宣传外,对违法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也是一项重要手段。本案的执行过程,就是帮助用人单位逐步认识到自己错误,使之最终依法改正的过程。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执行,是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的有效方法。(铜陵市卫生监督局)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版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版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1、为使职业卫生工作做好做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3、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每季对职业卫生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分厂安环处和车间安全员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对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检查。 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4.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执行情况; 4.2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宣传教育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4.3职业病防护设备完好情况; 4.4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情况; 4.5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6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基本要求符合情况,包括:防尘、防毒、噪声与振动防护、防高温、防寒(防低温)、防非电离辐射、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等 4.7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4.8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情况等 5、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时,发现现场有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6、各级职业卫生检查要有记录,如有问题,需进行整改。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篇: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某某区xx年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掌握基本情况 1、区人民政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由主管副区长负责,召开有 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2、调整和充实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采取由卫生监督三科牵头组织,全所卫生监督员分片包干负责的工作模式;采用“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法,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全面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本底资料(行业分布、数量、地址、危害因素、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数等)。为完成此项工作,拟在三月份开展全区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二、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1、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通过上街宣传、咨询、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等多种形
式进行宣传,使用人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有所了解,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拟于下半年举办多期培训班,对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和职业卫生专(职)干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分别进行系统的培训,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督促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厂报、横幅、标语、宣传栏、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宣传、培训活动。 三、全面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争取在四月份以前完成全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做到有制度、有布置、有措施。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项目,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接受监督。申报时如实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档案管理。 四、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 1、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在监督检查中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情况: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的建档情况;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情况;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情况。通过全年的工作,力争在这三个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以使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典型案例选编 ※案例1 某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7日,常熟市卫生局派员对常熟市××电镀氧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镀铬、镀镍等电镀加工,存在铬酸、硫酸、盐酸、硝酸、其他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37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且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卫生局予以该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
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已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结案。 [案件分析] 2004年度,市安监、卫生、环保、公安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全市电镀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本案当事人虽然按时参加了市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培训暨专项整治动员会议,但迟迟未有整治的实际行动。当事人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未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并且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反映了其职业卫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漠视。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体现“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二是可以警示其他用人单位,在组织开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组织从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将会受到法
律的严惩。 ※案例2 某企业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案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日,常熟市卫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王某某等人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职工被诊断为苯中毒,另有4名职工为观察对象,市卫生局组织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包装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艺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胶水粘合剂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提供了普通的纱布口罩。常熟市疾控中心于2003年3月对该公司车间空气中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该公司生产车间空气中苯、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编号:KG-A0-4478-89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仁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 查 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 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安 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 除职业卫生事故隐患,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和安全。 2、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 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府、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有 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职业卫生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管理检查和现场检 查两部分。 (1)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①检查各级领导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各 级领导班子研究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会议记要 等。 ②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
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③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法规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2)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①检查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存在职业卫生事故隐患。 ②检查单位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职业卫生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4、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上级主管单位、本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
50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市××工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市××工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 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7.2m3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 1、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S. . . .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市××工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完全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 (二)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 S. . . .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1、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职业卫生事故隐患,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和安全。 2、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府、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职业卫生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管理检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1)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①检查各级领导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会议记要等。 ②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③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法规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2)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①检查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存在职业卫生事故隐患。 ②检查单位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
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职业卫生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4、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上级主管单位、本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 5、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每月组织一次。 (2)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单位领导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①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如夏季的防暑降温、冬季的防煤气中毒、防冻等检查。 ②节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检查主要是应对节日干部、
附件1 2017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机构名称: 检查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及问题描述序号事项 (一)资质条件符合情况1 经能力考核合格的专职技术人 员数量是否满足资质认可条件。 1.核查专职技术人员与资质认可时能力考核人员是否 一致。 2.抽查专职技术人员(特别是技术报告中出现的人员)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 2 职业卫生工程和公共卫生专业 人员是否满足资质认可条件。 1.核查职业卫生工程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与资质认可 时能力考核人员是否一致。 2.核查职业卫生工程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毕业证书、 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3是否建有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 1.查验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原件。 2.查阅实验室用房产权证明(或租住合同)。 3.对实验室进行实地勘察,核查与资质认可时布局是 否一致。 4 是否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有 效期内。 查验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原件。 5 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面 积是否满足资质认可条件。 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观察估测。必要时,可以对工作 场所面积进行实地勘测。 6 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是否满足 资质认可条件。 1.对仪器设备(重点是大型仪器设备,包括分析天平、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气相色 谱仪等)进行现场核查。 2.抽查仪器设备购置凭证。(必要时)
检查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及问题描述序号事项 (二)资质管理合规情况 7 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证书业务 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 的行为。 1.核查评价报告所涉行业是否超范围。 2.核查检测报告所涉行业是否超范围。 8 是否存在违规委托检测的行 为。 抽查检测项目与评价项目检测部分的检测报告及原 始记录: 1.核查委托检测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是否与委托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3.核查委托检测项目是否满足计量认证限制或保存期 限限制要求。 4.核查委托检测样品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5.核查委托检测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 9 是否存在使用非本单位专职 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的行 为。 1.随机查验专职技术人员(特别是技术报告中出现的 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 料。 2.人员访谈。 10 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未经培 训合格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的 行为。 1.查阅原始记录,核查是否存在未经能力考核人员签 字的情况。 2.相关专职技术人员质询。 11 是否按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 了定期计量检定或校准。 1.查阅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原件。 2.查看计量检定或校准状态标识。 12 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职业 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查阅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记录(重点查阅2017年 完成的评价报告)。
第四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工作职责分工情况 卫生部 (1)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徤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 (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合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 1、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由于该公司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文号:合卫职罚听告〔2007〕96号):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给予警告;3.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们于6月28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 此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完全自觉履行。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此案是上级交办案件中执行得非常完美的典型案例,主要体现在: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省卫生厅进行报告; (二)成功举办了听证会。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办案时必须严谨,证据收集尽量齐全,平时注重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此案在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掌握的资料证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正面回应,最终当事人对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 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月日
目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 工的通知 点击数:765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正式版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奖罚制度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矿安全大检查由矿领导组织,副总、有关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每旬专业系统专项安全大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科室和安全监察部门参加。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
容要包括: ⑴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⑵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⑶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⑷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⑸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⑹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⑺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有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事故概述 2020年4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4月7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 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2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厂射腊车间(含浸浆工序)空气采集了两个样本,三氯乙烯浓度分别为150.8mg/m3和85.2 mg/m3 都超过了标准值30 mg/m3。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该厂一名工人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经过了初步调查认为有证据表明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于4月15日立案。4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厂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于4月29日到该厂检查其落实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情况,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意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5月9
日,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合议,作出了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厂3日内没有提出要求听证,自动放弃听证权利。5月28日,市卫生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东卫职罚字[20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4日,该厂缴纳了伍万元的罚款。 案例分析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间空气检测报告为证,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给予罚款伍万元是准确的。 (二)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督执法及时、合法 4月7日,市卫生局监督员对该厂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厂在4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4月29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厂检查,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为了防止危害工人健康的事情再次发生,卫生监督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772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三次组织职能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各工区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大检查。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1)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3)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4)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5)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
非法行医案 (3) 以虚假文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8) 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案 (10) 皮肤泌尿专科医院管理混案 (12) 医疗机构出租科室案 (14) 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17) 非法进行医疗执业活动案 (18) 以医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案 (19) 眼科医院违规义诊案 (21) 非法进行医疗执业活动及外包科室案 (21) 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等多项违规行为案 (23) 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09日合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合江县尧坝
镇的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合江县飞龙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二十六店现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李守兵在该店开具的处方7张。经调查,合江县飞龙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二十六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店负责人李守兵(合江县尧坝镇白村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在该店开具的处方7张。 二、收集的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调取证据清单; 4、相片资料。 三、违法事实的认定 合江县飞龙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二十六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其行为违返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返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百元整。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五、讨论与分析 这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行政相对人的双重身份:一方面药店负责人既是药店负责人,另一方面又是尧坝镇白村乡村医生,类似的情况在我县也远不只一家,或许在其它县区也同样存在,严重影响医疗市场秩序。对于此类问题规范不仅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方面严格把关,同时也需要加强乡村医生的或个体医生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其自律意识。 非法行医案 [案情摘要] 2006年6月19日上午9时,接群众电话举报,市城区一街道宿舍内有人正在从事非法行医。支队立即组织6名的执法人员赶到举报地点,经多方查找,在一非常僻静的单位宿舍内发现这一非法行医窝点。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行医点内正有4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1名女患者正在妇科检查台接受一女性医生的检查。该处现场发现有妇科检查台1张、妇科检查器械1套、输液观察床2张,药品若干。医生黄××、袁××(女)均无
档案编号: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015年度)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目录 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表2-1)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 (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基本情况表,表2-2)6.职业病防治经费(表2-3) 7.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表2-4) 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表2-5) 9.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表2-6)
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 (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表2-7;职业病危害告知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2-8) 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表2-9) (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性文件 (1)《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第52号令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
文件编号:RHD-QB-K470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1) 总则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2) 机构与管理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