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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长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长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长垣县农机管理总站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项目名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

共同

实施

部门

审批证

件名称

及有效

时限要求

收费标准

调整意

见备注序

名称

法定

时限

(天)

承诺

时限

(天)

1 拖拉

机、联

合收割

机号

牌、行

驶证、

驾驶证

核发

(1)

拖拉机、

联合收

割机号

牌、行驶

证、登记

证书核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

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

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

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

的证书和牌照。

全县拥有

农业机械

的单位、个

人及团体

农机

监理

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

行驶证,经

每年度对

车辆安全

技术检验

合格后,长

期有效至

车辆达到

报废条件。

3天1天否保留

(2)

拖拉机、

联合收

割机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3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

全县符合

从事农业

机械操作

农机

监理

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

驾驶证6

5天2天

收费标准:联合收割机收费

270元(理论科目45元、场地

驾驶科目70元、田间作业75

元、道路驾驶80元收费依据:

豫发改收费[2005]801号、豫

财综[2011]124号

保留

驶证核发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

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

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

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

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

证件。

的人员年。

2 农业机

械维修

技术合

格证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农业

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农业

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

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

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

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

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

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

修业务。

长垣县境

内从事农

业机械修

理的人员

机务

管理

《农业机

械维修技

术合格证》

3年。

5天3天否保留

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备注

1

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

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

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

保留

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

书、牌照、行驶证、检验合格标

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的证书、牌照、行驶证、

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

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

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

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五)拼装或者擅自

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保留

3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的处罚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保留

4

无证、使用与本人证件不

符、未按规定登记检验证件操作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患有妨碍

操作疾病、酒后使用国家管制的

精神药品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的处罚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

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

罚款;(六)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

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

当及时返还。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

当强制其报废。

保留

5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

保留

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农业机械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处罚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三)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四)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6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

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

技术合格证证书从事维修经营

的处罚

机务管理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未取

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

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

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

保留

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等技术要求的处罚

机务管理科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

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保留

8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

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

农业机械的处罚

机务管理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

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

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

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

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

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

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

修配件;第三项: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项利用维修零配件

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第五项承揽已

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保留

9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悬挂技术合格证、未按规定填写

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

统计表的处罚

机务管理科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

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

计表的。

保留

10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

业秩序的处罚机务管理科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

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第十五条: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

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

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

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备注

1

扣押有

关农业机械

及证书、牌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

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第五十条

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

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

办的,责令停止使用。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保留

照、操作证件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二十条: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2

收缴伪

造、变造或者

使用其他拖

拉机、联合收

割机的证书

和牌照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保留

3

扣押存

在事故隐患

的农业机械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

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

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保留

4

强制报废

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农

业机械

农机监理站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

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

号)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

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保留

行政给付清理目录表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备注

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机技术推广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

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

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留

行政检查清理目录表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

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

意见

1

农业机械安全

生产检查农机监

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

保留

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2

农机安全技术

检验农机监

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

保留

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

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

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

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

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行政确认清理目录表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

意见

备注

1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

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保留

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农业机械报废认定农机监理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

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保留

其他职权清理目录表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

意见

备注

1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

业证核发机务管理科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2007年11月8日第二

次修订发布)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

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

农业部登记备案。

保留

大学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浙江电大开化学院 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汇编二〇一三年九月

校训 求知有为求实创新

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依法执教 敬业爱岗 服务学生 严谨治学 科学管理 团结协作 廉洁从教 为人师表

开电大…2013?6号 关于印发《浙江电大开化学院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处室: ?浙江电大开化学院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院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电大开化学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浙江电大开化学院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县级机关部门权力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教职工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依规科学确权,规范完善权力流程,全面公开权力信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我院权力“规范运行、高效运行、阳光运行”。 三、工作内容 1、清理法定职权,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一是清理法定职权。根据职权统一和高效的原则,参照机构改革“三定”

方案,对各处室、岗位的职责和权力进行认真清理,力求做到家底清、权责清。二是编制职权目录。在清理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政事权的基础上,编制?部门行政职权目录?,以制度形式固化职权清单。三是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形成适当分工、相互制约又协作配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四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以规范运行、提高效能、简明清晰、便民利民为准则,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流程,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学员办事,接受学员监督。五是要健全权力民主运行机制。遵循权力运行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原则,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及财物、人事、工程、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发主决策、严防专权。 2、推行“三个不直接直接分管”,建立科学合理分权机制。通过对权力和适当分解和下放,形成互相制衡与分权机制,明确“一把手”主要职责是行使决策决断权、领导监督权,副职主要职责是行使管理权和落实权,以防止个人专断、权力滥用。认真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在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行部门主要领导对人事、财务、项

新安中学校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新安中学校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根据屏教体文广办〔2015〕31号屏山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 关于转发《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法制工作8项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和宜教体发〔2015〕30号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法制工作8项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法制建设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明确职权,各司其责,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科室岗位权力清单。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五授权不可为原则,依法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权力,完善和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并建立健全各科室岗位权力清单,把行政权力职权分解表落到各工作岗位。 岗位名称职责权利职权依据权利类型 承办人 员 办公室1、综合协调办理学校各项行政事务,安排 会议,接听电话,文件上传下达、档案管理、 文印、公务接待 2、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职工 进行考勤、值班安排 3、学校计划、总结的起草,各科室周工作 计划收缴管理、月度工作简报; 4、计生、党风廉政建设、工会 5、师资队伍管理、职称评定、年度考核、 评先评优 6、信访稳定; 7、各种证明的开据、学生医保、教师办公 室卫生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新安中学处室人员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 度》 《新安中学党务工作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行政值班制度》 执行权牟建屏

教导处1、各年级常规教学; 2、教科研工作; 3、课堂教学改革、赛课、周考、月考、考 试安排,优质课评选及向上推荐,教师和学 生的评价; 4、新教育实验和读书沙龙活动; 5、中招信息采集、初三复习、体育、理化 生实验考试训练安排、特长生考前培训; 6、学籍、图书、教师教材的管理、教师工 作量统计与公示、班班通使用指导及其他临 时性工作; 7、各年级教师的聘任、调配,按国家和地 方课程的设置要求,开启开足课程; 8、各功能室的管理; 9、规范办学行为; 《新安中学教学常规要求》 《新安中学学生学习规范》 《新安中学教学改革方案》 《新安中学处室人员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教师量化积分细 则》 《新安中学集体备课要求》 《新安中学教学常规管理办 法》 《新安中学各功能室管理员 职责与管理制度》 执行权杨涛 政教处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学校安全工 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校园环境卫生、周边环境治理、保卫科 工作、学生重大违纪处理; 3、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演练、签订安 全目标责任书、平安校园创建; 4、德育工作计划制定及落实,班主任培训 及管理,班级文化建设; 5、升旗、班会、宣传、礼仪教育、长跑活 动、行为习惯培养、两操等常规德育工作; 6、阳光体育活动、运动会、艺术节、体音 美兴趣小组活动、传染病防控; 7、团委建设工作、学生会、校园广播; 8、综合素质评定、学生评优表彰; 9、各项临时性工作;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新安中学处室人员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德育工作制度》 《新安中学卫生制度》 《新安中学安全制度》 《新安中学消防制度》 《新安中学综合治理制度》 《新安中学体音美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保卫科制度》 执行权牟建 总务处1、安全排查(食品安全、线路安全、校舍 安全、围墙安全、周边环境安全); 2、班级财产登记; 3、校园工程预算、决算; 4、校园文化建设具体落实; 5、学校财务报销、物品采购; 6、仓库保管、维修、花草管理; 7、学生奶发放; 《新安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新安中学物品采买制度》 《新安中学班级财产管理量 化积分细则》 执行权刘翠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 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恳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自治区各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援助资金; (四)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8d14700825.html,)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同时也可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3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6]3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区域间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国家建设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经研究协商,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联合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规则

1.关于市场交易机制。在国家政策、机制框架内,按照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行政策,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统一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林业和草地碳汇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市场交易主体为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交易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等。三市的市场交易主体可自由买卖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并可用于履约。 2.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根据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产业结构和碳排放实际情况,先期将两市水泥行业、电力行业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达到6万吨(含)当量的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京蒙跨区域碳交易体系(共26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列入名单的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未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交易。 3.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与第三方核查。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

行政权力清单工作总结

行政权力清单工作总结 篇一:责任清单工作总结 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从而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权限,做到“清单之外无责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权必有责”。二是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作安排,同时对权力运行流程,政府职能转变,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本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情况 县水利局共编制完成行政许可22项、行政处罚114项、行政强制14项、行政征收8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奖励7项、其他行政权力69项,总共232项。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防汛抗旱费用补偿或救助)。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1.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

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2.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 3.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4.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改变 5.权限内护堤、护岸林木砍伐)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1.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2.对水土 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3.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4.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5.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6.对在全县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7.对向县水利局举报非法河道采砂行为的奖励)注:其他权力清单包括:备案、其他审批权、审核转报、行政监督检查、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政策标准制定、其他、共性管理。 篇二: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推进情况 县(市、区)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推进情况表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 新机制,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 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 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 ,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 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 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 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 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 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概括为9+x)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 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 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现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 项、不缺项,逐条逐项登记,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 本部门权力目录。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进行清理,并列入我 局的权力清单上报。 (二)大力简政放权,缩减权力事项。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初步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 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严管等意见,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上海市行政权力清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上海市行政权力清单 篇一: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不含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2 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送审稿) 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6— —7— —8— —9— —10— 篇二:权力清单 这些关于权力清单概念的表述普遍较为简单、浅显和笼统。透过权力清单基本定义的表象,进一步围绕其特点及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更加全面详实且系统深度地解构。 狭义上的政府权力清单。依 法就权力清单作出的一系列规范称之为权力清单制度,其主

要内容包括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权力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激发和释放市场与社会的内在活力,最终以市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瓶 颈问题。所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为政府行政权力匡定合理边界,使之回归到理性范围并不断调整优化其中内容,乃是“权力清单制度” 一、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 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来源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清理,还涉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同时,由于奉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念,权力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驱逐了法律,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获得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性。因此,应该定义为一种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取消、冻结、下放等处置方式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原来法律的变更问题。 如果真如以上学者所言,会引起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人为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例如,某项行政权力原来是通过 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但在进行权力清单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清理。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解,那么遵守了权力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桂发改城镇[2016]44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 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发改城镇〔2016〕4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召开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5日 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扎实做好2016年广西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以落实国家部委有关政策意见为主线,继续研究出台一批符合我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为抓手,加快改革创新,发挥好试点的牵引作用;以自治区级示范城镇、特色小镇、产城融合建设为突破口,努力壮大县城和乡镇实力,推动大中小城市协同发展;以构建部门联动、市县推动、上下互动的新型城镇化工作推动机制为保障,力争“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 1.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2%。(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2.7%。(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6 【实施日期】200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 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各市发改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察,是指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监督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状况,评估项目效益,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自治区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部分或者全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自治区项目; (四)国家稽察机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组织稽察,指导全区稽察工作。

行政权力事项统计表.doc

2011年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部分案例选择真题 案例一: 柳先生和妻子今年都刚刚 43 岁,他和妻子两人每个月收入合计大约 5,000 元,月支出近 3,000 元。现在家里有银行存款 10 万元。假设柳先生和妻子计划在 50 岁时退休,预计在柳先生退休后再生存 25 年,并且假设他们退休后每个月花费需要 3,200 元(已考虑了通货膨胀因素)。假设二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为 1,200 元。假设柳先生在退休前后的投资收益率均为 5%。柳先生请理财规划师为他和妻子作退休养老规划。 根据案例一,请回答 71~75 题。 71.柳先生在 50 岁时需准备( )退休基金才能实现自己的生活目标。 A.338,235 元 B.340,791 元 C.342,120 元 D.343,546 元 72.如果按年复利计息,他们现在开始以 10 万元存款进行投资,预期投资收益率为 5%,则这 10 万元钱在退休时会变成( )。 A.133,823 元 B.140,710 元 C.109,412 元 D.151,266 元 73.柳先生将现在每月的结余 2,000 元投资于 1.8%的定息工具,那么在柳先生退休时这笔钱会变为( )。 A.178,900 元 B.162,734 元 C.129,165 元 D.194,595 元 74.根据 72,73 题,柳先生的退休资金的缺口约为( )。 A.38,013 元

C.23,936 元 D.44,595 元 75.如果柳先生还想在 50 岁退休的话,那么他需要每月增加银行存款约( )。 A.284 元 B.302 元 C.210 元 D.239 元 案例二: 冯先生年收入为 12 万元,假定这一年内收入不变,每年的储蓄比率为 40%,全部进行投资,五年以后预计冯先生的年收入可达到 15 万元,储蓄比率不变。目前有存款 5 万元,打算 5 年后买房。假设冯先生的投资报酬率为 8%。冯先生买房时准备贷款 25 年,假设房贷利率为 6%。 根据案例二,请回答 76~83 题。 76.如果冯先生以现有银行存款 5 万元进行投资,投资报酬率 8%,那么在他打算买房时,这笔钱的终值为( )。 A.5.87 万元 B.8.66 万元 C.7.35 万元 D.8.34 万元 77.冯先生可负担的首付款为( )。 A.35.51 万元 B.37.66 万元 C.27.34 万元 D.28.34 万元 78.如果冯先生每月最多将收入的 40%用于偿还贷款,则冯先生可负担的贷款为( )。 A.79.64 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法规[2011]102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 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11〕1023号) 各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委制定及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委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属于价格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田家寨学校权力清单制度

田家寨学校权力清单制度 一、制度概述 所谓权力清单,就是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清单制度即将学校各部门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它着眼于依法优化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致力于形成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以切实有效地解决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监管缺位、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突出问题。 二、制度关键 清理 强调清理,是因为各级政府所掌握的权力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中央一再推动简政放权,就是要将地方政府手中不必要的权力削减掉。政府不是万能的,不能包办一切事务。 透明 没有透明度,权力就会处在混沌状态,对权力的监督也无从谈起。权力的公开当为普遍原则,不公开应是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公共权力,理应都在强制公开之列,接受民众监督。 执行 当权力清单制度逐步建立,当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逐渐规范,这个时候,就应该强调可执行、可问责。执行到位与否,关乎权力清单制度最终的成效。 二、制度意义

权力清单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清单对各项权力的边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权力越界行为有了规范、制约、监督、查办、惩处的标准,有效减少了各种权力越界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也给各种社会行为留下了足够活动空间,权力清单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调行政权力配置的科学性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规范性,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与效率。 权力清单可以对各职能部门和不同岗位的职权与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对政务流程进行合理的标准化,有助于构建权责统一、清晰具体、密切协同且无交叉的权责体系和程序化、法制化的权力运行流程,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与效率。 权力清单致力于制度性授权,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权力清单是一种制度性授权,对事务的办理流程、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岗位的权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等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可以改变我国政府部门内部管理财政控制加权威影响的粗放式模式,加强对实际工作的规划和指导,促使公职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政府工作效能产生质的飞跃。 权力清单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遏制滥用职权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抽象化、不具体,使制度机制形同虚设,相关的监督主体无处着力。推出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将会使监督主体有了明确的监督方向与具体内容,确保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立“六权治本”新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立“六权治本”新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2 2020年4月19日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概括为9+x),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3 2020年4月19日

权力清单梳理

行政权力事项共160项,其中省发改委6项、省教育厅24项、省民族事务委员会7项、省国土厅10项、省交通厅36项、省商务厅16项、省体育局8项、省工商局9项、省食药监局30项、省物价局7项 发改委:6项 行政许可: 1.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确认: 3.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其他: 5.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6.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教育厅:24项 行政许可: 1.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2.设立民办助学高等学校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3.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核准与审定 4.实施专科层次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5.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核(审核转报) 6.省属高等学校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确认: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 9.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 10.普通高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11.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的确认 12.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 13.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 行政奖励: 14.特级教师评选 15.教学成果奖 16.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17.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18.全省大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19.黑龙江省高校文明单位(权力清单为“校园”) 其他: 20.高等学校设置函授站(点)备案. 21.中等职业学校设立专业备案. 22.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批

乡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乡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乡 1、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权力事项名称类别权力依据备注 1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 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审批行政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 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 自用船舶登记行政审批《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75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3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 行自用船舶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 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依法没收其船舶。” 4 对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 域航行的处罚 5 对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 业性运输的处罚 6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 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 伐许可证审核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1

7 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 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 建设、限期改正和拆除。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8 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 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 9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 间生活补助费发放行政 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10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 人一次性经济补助行政 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11 土地安置补助费使用情 况监督监督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 十六条 12 个人与单位、个人之间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 议裁决行政 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13 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 权争议裁决行政 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14 调处民间纠纷行政 裁决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990〕第8号) 15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行政 确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1998〕第1号) 第七条 16 农村村民宅基用地审核非行政 许可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17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 同管理 非行政 许可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2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学习手册

政府权力清理规范相关事项说明 一、行政权力清理的类别范围 行政权力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与责任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行政权力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项目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行政权力的类别: 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10 类。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即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清单以外的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应由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管理。这与市场经济对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一致

的,政府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因此,我们在清理行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内外之分,对外的行政权力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还是“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设定,都要纳入清理的范围;对内的权力,如本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不纳入清理的范围。狭义的行政服务类项目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特征,不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三、权力事项的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 1.行政审批。 这次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六政〔2013〕67 号、六政〔2014〕68 号等文件确定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省政府新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1)行政许可。系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等。 梳理口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法》规范,其特征有:①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⑤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如许可证和执照)。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权

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

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 【职权名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管理(学生宏志奖学金的组织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建立普 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按照“加大财政投 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 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 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 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流程】由学校报名推荐、审核决定、确定名单、全校公示、上报市教委。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 【职权名称】中小学学籍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残骛楼諍锩瀨 濟溆塹籟。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条:本市依法保障适龄 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学生学籍 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 体制。第三条第三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 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 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 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流程】提交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区教委小教科/中教科备案。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 【职权名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 报审批机关备案。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 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须水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权责清单 一、总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部门责权清晰,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党工委、办事处依法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街道安委会和安监办依法对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全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办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二、党工委、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总责 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办事处日常工作和年庋重要考核目标,一同研究、一同部暑,制定、实施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 ⒉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和舆论引导。 ⒋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⒌组织配合和协调辖区上级主管和执法机构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带领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⒍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⒎建立本辖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各类演练,提升街道应急出动和救援能力。 三、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⒈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⒉联系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督促有关工作。 ⒊督促检查各村、各单位贯彻落实街道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街道安委会报告。 ⒋积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⒌组织全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检查各单位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⒍定期汇总全街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街道安委会报告。 ⒎倡导安全文化,推动全街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⒏承办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街道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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