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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问题的讨论

申请人在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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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问题的讨论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这个命题来源于《公司法》第199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对该条法律如何理解是关键,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的基础。那么怎样理解这条

法律呢?

对此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文法解释。文法解释就是汉语语法解释,是理解法律最基本的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础,解释法律必须符合语法规范。按照汉语语法,顿号用于“并列的词语或词组之间”。因此,“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是一个并列词组。这个并列词组表示“虚报注册资本”是一种类型的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是另一类违法行为。在第二类违法行为中,有“或者”一词。按照《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或者”是“连接词、词组或分句,表示从两种以上的事物中选择一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同时存在”,和顿号“、”的作用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这样理解为三种违法行为:⑴“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2、立法解释。根据《立法法》,谁立法,谁解释。《公司法》是全国人大立法,但到目前全国人大还没有关于此条的立法解释。我们要了解立法者的想法,可以根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解释间接地了解立法者的想法。根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一书的解释,《公司法》第19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以下三种: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以上两种解释基本相同,下面我们进一步分析。

《公司法》199条的违法主体是谁?是申请公司登记的申请人;违法行为或者手段是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违法结果或者目的是什么?取得公司登记。对于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申请人在登记(设立、变更、注销)中提交虚假材料,并取得了公司登记。即构成《公司法》199条规定违法行为,应该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再仔细分析“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这一违法行为,两种违法行为相比较,会发现采取其他手段取得公司登记,必须达到隐瞒重要事实的程度才构成违法。而前者只要提交虚假材料,并取得登记就构成违法了。没有要求虚假材料必须要满足有虚

假事实才构成违法。

“材料”一词外延很大,但本文中所称“材料”是有特定含义的,特指在公司登记中申请人提交给登记机关的法定材料。为什么是法定材料呢?因为此材料的样式、格式及填制规范法定,其法律依据是《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现已修改为《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2009年6月1日执行),该规范是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该规范的规定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其登记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就是说申请人有保证其提交的登记材料真实性的法定义务,对其提交的登记材料是否真实承担法

律后果。

虚假材料是指材料的内容或者形式不真实,不论是内容或者形式不真实都是虚假材料。但虚假材料必须违反了《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才构成本文所讨论的“提交虚假材料”,因为申请人取得公司登记提交的材料必须满足《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的“要件”要求,反之则不可能取得登记,也谈不上“提交虚假材料”。什么是《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规定的要件,因涉及内容过多,这里不做展开,只做简单举例说明,《规范》要求,不论是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一般都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这些材料必须有本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亲笔签名、盖章等,这就是要件,可见这些要件的缺失、不完整、假冒等会使登记材料承载的内容不确定、不完整,造成有的登记材料申请资格不合法,有的合同类材料容易产生歧义或者严重的法律后果。为避免填写错误,《规范》规定的相关表格上“要件”部位都印有明显的提示,在登记材料的要件上作假都是申请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申请人在登记材料的要件上作假,就是“提交虚假材料”。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因为登记是依申请人的申请对法定登记事项进行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的过程,公司通过公告和营业执照对社会公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在侵害公司登记管理秩序的同时也欺骗了社会公众。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有很多涉及到股东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股东利益有直接关系。有的甚至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交虚假材料产生的现实的、直接的危害性及潜在的危害性不容小视。这是因为本应该在公司登记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股东权益等,由于“提交虚假材料”而变得是是而非,不确定了,存在重大隐患。这种例子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有的股东之间对簿公堂,有的诉讼登记机关行政不作为或要求法院撤销登记。严重干扰了登记机关的正常工作。“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也使得公司登记档案充斥虚假材料,其合法性、真实性受到质疑,经济户口的管理形同虚设。严重影响登记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多说两句,我们很多同志认为“代签字”情节轻微,认为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出了事和我们无关,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实际上“代签字”的法律后果并不轻微。签字是身份权,是对本人身份或者是本人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确认方式之一。举一个不是很恰当的例子:“A向B借款10万元,B向A出具借条,由于种种原因,借条上借款人B的签名是其他人代签的。A不知情。这个借条承载的借款内容就是不确定的,即使B当时是善意的,随着时间的变化,B个人境况的变化,结果是什么就很难确定,反正借条是没有意义的”。有的代签字是申请人没有把登记材料当回事,这是表面的,实际上登记机关在心目中没有地位才是根本。登记材料是具有历史价值材料,是要经历时间考验的。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但是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有的公司很多股东是家庭成员组成。由于代签字造成权利义务的不确定,即使是股东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随着时间的变化,公司的经营好坏、权利大小、利益分配、股东关系、甚至婚姻等等变故,都会引起诸多变数,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俗话说“私凭文书官凭印”,虚假材料正是产生这些法律后果的温床。有的是违背其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交代签字材料,侵害其他股东权益,公然欺骗登记机关。

关于“提交代签字材料是否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具体案例,众说纷纭,下面引用两篇具有代表性文章,其中观点供大家讨论。

一、代签字材料属于虚假证明材料吗?

当事人杭州某针织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为吴某和董某二人。2006年3月28日,董某与陈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有的10万元股份转让给陈某。后来,吴某委托沈某办

理股东变更手续,2006年4月4日经工商局核准准予变更。在该次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准备中,吴某、陈某在有关登记材料上签字后,让董某的妻子将材料带给董某本人签字。而董某的妻子未告知董某,即在材料上代其签了字,导致董某认为有人冒用其签名骗取了工商变更登记,而向工商局举报。至2006年10月24日,董某向工商局提交了《请求撤销调查的情况说明》,称已知晓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中董某签名系其妻子所为,并表示对其妻子的代签行

为予以认可,请求撤销举报。

工商局经研究后认为,当事人不构成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决定撤销立案。

在本案应如何处理上,办案机构内部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提供变更登记材料时,对由他人代股东本人签名的行为,并没有向登记机关明示,也没有董某授权其妻子签名的授权书。因此,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由董某妻子签上董某签名的材料是不真实的,可以认定为虚假材料,应按照《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中董某的签名虽然不是其本人亲笔所签,但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在先,董某认可其妻子的代签行为在后,应认定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不能成立,应根据《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销案。

本案焦点在于,登记材料中的非亲笔签名是不是认定材料虚假的标准。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本案中认定材料是否虚假,不应片面地考虑签名的亲笔问题,应从其签名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这个角度来考虑。本案中,董某的妻子未经董某授权,即在登记材料上签字的行为,从法学理论上讲可称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介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有效民事行为之间,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状态。无权代理行为可因行为完成以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但该签字却是其妻子代签的,欺骗了公司登记机关,并由此取得公司登记(如果申请时明示该签字不是董某本人签字,将不能取得公司登记)。因此,代签字行为构成违法,属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但是,由于民事行为事后追认具有追溯效力,故董某追认其妻子签字,股权转让的民事行为生效。公司登记机关无需通过撤销登记恢复原状,但对故意扰乱公司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仍然应当作出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

款。

二、提交的材料虚假与提交虚假材料之辨

案情:

经立案调查,某市工商局A分局发现:甲公司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有部分股东的签名非原始笔迹。据此,A分局认定甲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虚假,违反《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决定撤销此次变更登记。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争议:

提交的材料虚假与提交虚假材料,虽然在客观表现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的性质与后果存在根本性的不同。就上述案例而言,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客观上认定提交的材料虚假,就可以适用《公司法》第199条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仅仅在客观上证明材料虚假还不够,还要证明材料是虚假意思表示,即构成实质虚假行为才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评析:

第一,从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来看,“提交的材料虚假”不同于《公司法》第199

条所表述的“提交虚假材料”。

从词组结构角度看,“提交的材料虚假”是对静态结果的表述,“提交虚假材料”是对动态过程的表述。

从逻辑上讲,“提交的材料虚假”的主体是“材料”,结论是“虚假”,这本身只形成一个初步判断。而“提交虚假材料”不仅包括“虚假材料”这样一个判断,还有“提交”这样一个动作。那么,该动作的主体是谁?该主体的主观意图是什么?该动作的结果是什么?只有这3个问题的答案都清楚之后,才有可能产生一个完整的判断。所以,将“提交的材料虚假”等同于“提交虚假材料”,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缩小了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的范围,可能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后果。

第二,“提交的材料虚假”属于形式虚假,“提交虚假材料”属于实质虚假。

所谓形式虚假,是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违背了真实性、合法性原则。可以看出,材料的形式虚假概念有较大的外延,只要提交的材料中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都可以首先作为形式虚假来看待。如本案例中,A分局发现甲公司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有部分股东的签名非原始笔迹,不符合真实签名的要求。A分局当然可以首先认定申请材料存在形式虚假的问题。但是,在形式虚假的背后,还与材料是否

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因素直接相关。如果材料在总体上能够真实表达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意思,只是在一些细节上出于准备材料方便等考虑,采取了变通的方法(比如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签名),导致申请材料出现瑕疵,而且社会危害性较小,那么,这种形式虚假的情节就在轻微之列,即使涉及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撤销登记机关的行政许可。

实质虚假,即申请材料不仅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更歪曲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本意,这就需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材料本身是否符合当事人的主观意愿。现实中,大量存在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签名的情形,在相关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判断,即便材料签名非本人所签,但因符合其本意,社会危害性较小,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撤销登记机关的行政许可。

所以,在认定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时,不应局限于材料本身形式上的真实性,而应该尽力探究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只有真正违背申请人或者当事人本意的虚假材料,才具有扰乱登记管理秩序、侵害相关合法权益的社会危害性,进而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处罚必要。

第三,“只要材料虚假就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观念不正确。公司登记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很多,其中很多信息是直接关系登记事项的重要信息,而有些信息相对而言不那么重要,例如法定代表人履历中不涉及法律禁止事项的信息。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提交虚假材料是和虚报注册资本、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并列的。其中,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的重要事项,虚报注册资本肯定是隐瞒了重要事实。按此逻辑,提交虚假材料只有达到隐瞒重要事实的程度才应进行行政处罚。所以,“隐瞒重要事实”应当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的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在适用《公司法》第199条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前,不仅要证明材料本身虚假,还应考察其是否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实际情况相符,而且只有当虚假材料隐瞒了重要事实时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

从以上两种观点可以看出,在我们登记机关内部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的认识是不统一的,两篇文章的相同点可以理解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是否有虚假事实才能成立,引起行政处罚,只是论据不同。

第一种观点是以《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规定作为论据的。代签字属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只要被代理人追认,其代理权有效,应该予以承认,不应该进行处罚。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代理权的追认只能在事后,是

对违反《民法通则》规定后的补救方式,而且代理也是有条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及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规定,登记材料上的本人签名是行政法律规定,不得代理,又何来“追认”一说,而且姓名是不能被盗用和假冒的,假冒他人签名本身就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于登记行为具有受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调整的性质,根据民事责任的定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代理权的事后“追认”可以作为是否撤销登记的参考依据。确切的说这不是“追认”,而是责令改正,因为签名与人身权不可分,不能被代理。即便是事后可以追认,也不能改变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更不能免除申请人违反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是由。

第二种观点作者把提交虚假材料分析成“提交虚假材料”和“提交材料虚假”,从中导出“提交虚假材料”是实质虚假,“提交材料虚假”是形式虚假,而且即使是实质虚假还要满足“隐瞒了重要事实时”才能认定违法行为。我十分佩服该作者的创意,但作者的观点于法无据,是对《公司法》第199条的误读和曲解。本文开篇有交代,这里不再赘述。

以上两位作者都提到了“实质审查”的重要性,笔者也十分赞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登记机关的法定义务。但在登记过程中不可能都进行实质审查,只能是登记机关对登记行为的事后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在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一般对登记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如果都进行实质审查,会严重影响行政效率,一天一个“营业执照”也发不出去。我们现在普遍实行“登、管分离”制度,登记不监管,监管不登记。而作为监管手段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要求登记机关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是管理手段的相互补充,是有时间顺序的,一般情况下,登记中进行实质审查叫“过度审查”,年检中只进行“形式审查”或“不审查”是未尽审查义务,是“不作为”,同样是违法的。这样的制度设计正是为了保证登记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以维护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说大一点也是为“历史”负责。

实践中,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是在登记后的“回

访”“年检”中发现,还有一部分是诉讼中暴露出来的。在立案调查时,除了对

登记材料形式仔细以外,一般都要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虚假材料是否是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必要的,但并不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构成的要件,而应该作为“违法情节”是否严重的依据。

综上所述,1、正确理解《公司法》第199条是关键;2、必须是申请人的主观故意;3、必须是登记材料要件虚假并取得登记才构成违法;3、都要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结果作为是否撤销登记及是否情节严重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都是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的主观故意所为,都是漠视登记机关的权威,都是违反民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都是扰乱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有错误的地方,还请同行多多指教,本人将不胜感激,因为是认证板块,语言不太讲究,如有冒犯,请见谅。

医生护士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护士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 护士首次注册需要提交材料 一、提交材料要求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用黑色碳素笔填写); 2、健康检查证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六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科以及上: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专: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明原学校盖章及当地市教育局盖章);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1张2寸白底登记彩照;(另同底3张1寸白底登记彩照分别贴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以及健康体检表上) 二、学历证明要求 审核提交材料中关于学历证书一项,申请人除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外,专科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专学历需同时提供教育信息网学历查询证明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执业医师变更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一)区内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距注册或上次变更注册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需提交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 7、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内→区外变更(从本市医疗机构变更到外市医疗机构)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执业机构及拟执业机构盖章后);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3.5寸软盘一张。 (三)区外→区内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执业机构及拟执业机构盖章后);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拷贝的变更注册信息及打印出的原注册机关盖印的医师变更注册通知单。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及表格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住改商承诺书》,属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样报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一)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

(二)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其中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南京军区南昌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证明》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三)住所(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经济功能区内,只提交园区管委会、基地管理机构等依法出具的载明住所权属主体、使用关系、具体地址等的证明。 (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经营场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所在地县政府及派出机关、城市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 房地产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派出机关、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住所权属主体、具体地址等。 (五)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分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资料

分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资料 前置事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工商登记:(分公司所在工商局)——《营业执照》 (注意:1、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人加盖公章或签字;2、提交的申请书或其他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3、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总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a、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b、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a、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b、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刻章业务:(公安局)——公章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独资公司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文件。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8】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9】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0】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9】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各类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类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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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各类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锅炉(依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应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并逐台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2)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3)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4)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适用于进口锅炉); (5)安装质量证明书; (6)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有水处理要求的需要); (7)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有效期内检验报告; (8)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以上第(1)至(7)项,及第(8)项目录部分应同时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个人所有者签字按手印)的复印件。 办理下列锅炉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1)至(4)项文件: (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容器(依据《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并逐台提交以下资料: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新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 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首次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

附件1:首次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资料目录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申请表填写必须清楚、整洁,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必须填写规范的全称,并与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上一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产品标准、型式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相一致。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包括: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核定的生产范围之内。 (2)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产品技术报告 产品技术报告应包括项目来源,产品设计控制、开发、研制过程;产品特点、技术指标及主要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产品工艺流程;产品检测结果及临床评价情况;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分析;产品的持续改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4、安全风险分析 根据申请注册产品的特点,针对能量危害、生物学危害、环境危害、有关使用的危害和由功能失效、维护不周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五个方面,按照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进行风险分析。 5、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1) 注册产品标准: ①标准复核 企业在注册申报的同时应到我局公众网站下载标准复核申请表,如涉及到修标,还要填写修标单与注册资料一并申报。 ②提交的产品标准应与承检机构留存的文本一致,未经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文本,注册时应提交加盖检验部门骑缝章的原件一式三份。注册产品标准(包括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封面应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③注册产品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与人体接触的材料是否已在临床上应用过,其安全性、可靠性是否得到证明;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产品概述;主要技术条款确定的依据;产品验证数据。 (2)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直接采用国标、行标为注册产品标准的说明。内容包括:

(工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 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议(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还应当提交售房方出具的场地是否交付使用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公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为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新成立公司的注册流程

步骤一: 企业名称查询 (三个工作日) 申办人提供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上姓名即可)。 申办人提供公司名称2-10个, 写明经营范围,出资比例(据工商规定:字数应在60个内)。例:东莞+某某(字数二个、企业名)+贸易(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备注:行业名要规范。 填写“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后,由萃智知识产权注册公司网统一提交到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其内部网查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并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册公司步骤一,即查名,通过东莞市工商行管理局进行公司名称注册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名工商查名科注册官进行综合审定,给予注册核准,并发放盖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步骤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提供证件材料 新注册公司申办人提供一个法人和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各一份以及相应要求的材料。相关行政机关如有新规定,由开发区和申办人按照国家规定相互配合完成。 2、报送审批特许项目 如有特殊经营许可项目还需相关部门报审盖章,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根据行业情况及相应部门规定不同,分别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特种许可项目涉及,如:卫防、消防、治安、环保、科委等) 3、****并编写“公司章程” 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使用图章,因此建议由公安部门刻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全体股东章、公司名称章等;“公司章程”的样本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根据自己拟办公司实际情况修改并由所有股东签名后交送开发区。 步骤三: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由会计审计部门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干工作日)表格可以参考注册公司网 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会计审计部门已盖章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开立公司验资帐户,各股东按自己出资比例向此帐户中缴足相应的钱款。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按照《公司法》规定,企业投资者需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相关注册资金的证明,通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以货币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步骤四:申领公司营业执照 (三个工作日) 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由开发区连同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工商局经过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企业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即发放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并公告企业成立。

公司注册需要材料

公司注册是开始创业的第一步。一般来说,公司注册的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就可以完成公司注册,进行开业了。但是,公司想要正式开始经营,还需要办理以下事项: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申请税控和发票→社保开户。在这里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公司注册需要那些材料。 一、前期准备 1、法人(或股东)身份证扫描件(或正反面拍照); 2、监事人身份证扫描件(或正反面拍照); 3、所有登记人员(包括法人、股东、监事)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或正反面拍照)、手机、电子邮箱; 4、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上半身照片电子档。 二、核名所需要的信息有 1、公司名称(3-5个); 2、注册资金(认缴制,不用验资); 3、营业范围; 4、股东身份证信息。 三、设立登记需要的资料有 1、产权证明送政务中心验原件留一份复印件; 2、所有登记人员(包括法人、股东、监事)的身份证扫描件(或正反面拍照)、手机、电子邮箱。 四、刻章备案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身份证扫描件(或正反面拍照); 3、法人上半身照片电子档。 注意事项: 1、以上所需资料除了产权证明涉及到原件,其他资料均不用原件; 2、因为是远程信息采集,身份证上的图片如果是好几年前拍摄的有可能通过不了人脸识别,这时需要去现场认证(需本人持身份证前往政务中心认证); 3、法人或监事人不能在失信名单里; 4、身份证要一定要在有效期,而且不能消磁了。 哪些是有效的产权证明 1、房产证原件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2、购房合同、发票,骏工证明(三个必须齐全)及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孵化器托管协议及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园区或市场租赁协议及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无产权的商业地址需所在街道的居委会开具证明(无产权证明)。 上海沪立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财政局、工商局批准的专业从事代理工商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等服务的商务服务机构。公司的业务范围以上海为起点覆盖全国各地。在上海已经和金山、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申请表格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 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是商品房的可提交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 证复印件,是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类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提交 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只提交盖上述单位行政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以上也可提交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补充提交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市政府发文后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11、2015年9月10日起,对全市新办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 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

护士首次注册需要提交材料

护士首次注册需要提交材料 一、提交材料要求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用黑色碳素笔填写); 2、健康检查证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六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3、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科以及上: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专: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明原学校盖章及当地市教育局盖章);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1张2寸白底登记彩照;(另同底3张1寸白底登记彩照分别贴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以及健康体检表上) 二、学历证明要求 审核提交材料中关于学历证书一项,申请人除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外,专科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专学历需同时提供湖北教育信息网学历查询证明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附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doc 附件:护士注册体检表.doc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申请首次护士执业注册或者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使用。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使用的照片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新公司设立流程

新公司设立流程 一.企业名称预约(工商局)个体工商户注册:(工商所)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个体经营者一寸照片1张 二.银行开立验资户(银行)注:共需44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三.事务所出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1、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 2、银行盖章后的询证函和对账单询证时带:1、银行询证函2、股东缴款单 3、200元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 6、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设立登记(工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注:股东出资时间以验资报告的时间为准(市局)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注:租赁合同上的地址要和土地证上的地址一致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珠海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公司章程(原件1份)。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章;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1)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其他组织提交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秘书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自然人秘书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秘书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任职文件是指依据《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监事会决议(监事签署)、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或其他决定(决定方签署)。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决定方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1 / 2 同时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如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属于国务院决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当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原件1份);其他行业设立登记时如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应提交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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