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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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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制度的巩固与发展作者:田志远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4期

【摘要】在我国,检察机关无权对监督对象直接进行处理,因而其法律监督需要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支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监督失去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支撑,这会导致诉讼监督进一步软化和弱化,致使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面临严峻挑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通过给检察机关保留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赋予检察监督以硬的约束力、赋予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权以及必要措施,来增强监督刚性; 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新时代得到巩固和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2018 年是中国检察制度面临严峻挑战的一年。党的十九报告指出:要“把党内监督同国

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主要是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这一职能调整虽然仅削减了检察机关诸项职能中的一项职能,但给检察制度带来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一是导致诉讼监督进一步软化和弱化。二是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以往,由于有职犯罪侦查权作为支撑,有关机关大多能够做些纠正工作。但是,在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后,诉讼监督只剩下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这种柔性监督方式。“失去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检察机关该如何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处在大变革前夕的中国检察制度将何去何从” 是个重大而严肃的问题。

二、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面对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给“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宪法定位带来的影响,是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还是改弦易辙,甚至像一些国家和地区那样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单纯的公诉机关,这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一)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国情决定了需要法律监督

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要设立法律监督机关,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任何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政体,都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一元分立” 政体,需要采取设立专门监督机构的方式对权力进行监督。[1]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一府两院”,由检察院负责对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如今,增设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架构。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应坚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这是因为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一个专司法律监督的机关来维护法治的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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