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外国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和创新能力,不断完善学校民主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国家培养国际型创新人才。
第三条学校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七街,是政府公办的全日制初级中学,隶属福田区教育局,学制三年。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明理崇德、全面发展;
学校校训:诚实和谐开放包容
办学目标:构建特色、创设品牌;
育人目标:会做人做事、会求知创新、会沟通合作、会适应关心;
教育行为:以育人为本、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学生的终身受益为本。
第二章学校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初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使学生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为社会为现代化建设甘于奉献的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明礼貌行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第六条培养学生掌握现代社会需要的普通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具有自觉的学习态度和学习能力,掌握现代社会所需的方法,具有创新精神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培养学生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使他们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身心保健能力,具有健康的审美观念和一定的创造美能力,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八条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和现代生活技能。
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最高行政负责人。校长职权: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工作暂行规定》,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其职权主要包括:校内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权、经费使用支配权、教育教学管理权及校产校舍的管理权。
第十条学校党支部在学校管理中起保障监督的作用,校长应经常向党支部通报工作情况,学校重大决策应主动听取党组织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一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议事的主要形式,学校的重大决策,如办学思想、办学体制、学校规划、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规章制度的出台,由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学校的中层职能部门设置为:办公室、教学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
安全办。
1、办公室是在校长的领导下协助校长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和人事事务的办事机构。
2、教学处是协助校长组织和管理学校教学工作的机构。
3、教科室是校长在办学方面的参谋机构,也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业务机构。
4、德育处协助校长组织和管理学校教育工作的机构。
5、总务处是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的机构。
6、安全办是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机构。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对学校民主管理的审议机构。
1、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2、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两年一届。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在重大决定时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学校的岗位责任制方案,岗位津贴,奖金发放方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方案;教职工奖罚办法等重大规章制度等。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称职的干部可以提出批评、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长的行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职工
第十四条教职工是学校的主人,学校要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所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者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六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评聘分开,根据教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由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聘任教师职务。
第十七条教职工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待遇”的8条规定,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八条教职工的奖罚
(一)教职工的奖励:
根据国家教委1992年10月颁发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对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相应的奖励。
学校可以根据上级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业绩者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教职工的惩罚:
凡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和制度的教职工,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凡违反《要求》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凡违反校规校纪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学校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国家财政拔款,同时,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地合理合法地筹措计划外资金。
第二十条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财务政策和法规,建立学校财务制度。
1、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提高效益。
2、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在以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财经政策为准则的原则下,坚持校长负责制,财务一支笔,所有的收支项目必须经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完善学校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学校经费、财产和财务工作的管理:
1、预算管理: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的工作计划和教学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预算编制要严格按政府有关规定上报,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注意开源与节流并举,自求收支平衡。
2、收入管理:在管理好国家财政拨款的同时,尤其要加强对计划外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一费制”,坚决制止乱收费。
3、固定资产管理:学校按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总务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总务处、财务组和使用部门三方共同参与,保管室为学校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责任制度。
4、支出管理:严格执行财务支出的一支笔制度,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的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将由学校第一届校代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