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3唐瑭 王曦-法律规范主义视角下我国政府与公民理性互动范式的选择

23唐瑭 王曦-法律规范主义视角下我国政府与公民理性互动范式的选择

23唐瑭 王曦-法律规范主义视角下我国政府与公民理性互动范式的选择
23唐瑭 王曦-法律规范主义视角下我国政府与公民理性互动范式的选择

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

——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

137

中 达 环 境 法 学 者 计 划 Delta Scholar Program on Environmental Law 武 汉 大 学 环 境 法 研 究 所 RIEL of Wuhan University 法律规范主义视角下我国政府与公民理性互动范式的选择

—— 以上海松江垃圾焚烧事件为分析

唐 瑭 王 曦?(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要:从法律规范主义视角出发,以现行环境法律规则为基准,按照环境法律规则所预设的法律秩序进行环境保护的互动与交往,才能够最终保持整个社会的整体性理性,并且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最终解决和消解是以进入环境法律规则所预设的法律秩序为基础的。本文旨在通过对上海松江垃圾焚烧事件的文本性分析及规则解释,找到正确的法律依据,指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最终解决之出路,即环境法律规则秩序的回归及正确的法律适用。这是政府与公民理性互动的根本解决方式。 关键词:垃圾焚烧 群体性事件 环境规则 公众参与 理性互动

一、事件回顾

上海松江垃圾焚烧事件是一起因政府计划建设垃圾焚烧项目,当地居民因担心项目的环境危害引发激烈反对的群体性事件。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上海松江区固废综合处理厂建设垃圾焚烧项目的环评委托单位,于2012年5月22日发布了《上海市松江区固废综合处置厂技术升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示》(下称《公示》)。1 公示期至2012年6月7日。

作为政府一方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的初步设想是对该垃圾焚烧项目拟投资 2.5亿元,计划于2012年底开工,2013年投入使用。通过该项目建设在新的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投入使用之前,解决目前松江生活垃圾异味问题,同时最终将现有垃圾填埋场的存量垃圾得到清理。2 待完成所有存量垃圾处理后,该垃圾处置厂再取消焚烧功能,并逐步对这一区域实施生态恢复。

作为公民一方而言,这份《公示》在发布后即遭到当地居民的反对,并引发部分居民以“散步”的形式抗议。他们担心垃圾焚烧厂建成以后可能产生二噁英等有毒物质,对附近居民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焦急的当地居民急于在十天的环境公示期内向政府表达他们的诉求。但是,他们却没有按照公示上指示的方式进行诉求的表达。3

2012年5月27日,四五百名居民自发聚集在该区某地铁站附近,进行了第一次“散步”活动。“我们主要是想引起政府的注意,表达我们的合理诉求,”组织者说道。4 一周后的6月2日的一大早,不满意的老百姓乘当地最大的商业投资项目之一开幕典礼之际,再次自发聚集到万达广场门前,以“散步”的形式公开表达他们的诉求。5 该商业项目落户该区,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本是一大利好消息。然而由于垃圾焚烧炉的事端,当日的开幕典礼最终被取消。部分情绪过于激动的民众在散步过程中与维护秩序的警察产生了一些肢体摩擦。6

二、政府与公民理性互动的环境规则范式文本分析

在这一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家住松江区的某律师代表公民在网上发表了一份题为《致上海市松 ? 作者简介:唐瑭,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2011年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获奖学生。 王曦,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实施委员会评审委员。

1 上海松江垃圾焚烧项目公示阶段调查,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5723522.html,/12/0601/00/82SG4HB800253B0H.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2-06-01)。

2 上海拟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遭居民反抗,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5723522.html,/show.php?contentid=226717(最后访问时间:2012-06-06)。

3 上海松江垃圾焚烧项目公示阶段调查,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5723522.html,/12/0601/00/82SG4HB800253B0H.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2-06-01)。

4 刘栋:垃圾焚城 —— 一份来自上海松江区垃圾焚烧事件的调查报道,载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5723522.html,/s/blog_683c74c901016npo.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2-06-12)。

5 同上。

6 同上。

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

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建垃圾焚烧厂的法律质询函》7。这份文件集中体现了松江区居民对于该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所持的态度及观点。本文拟就此文件从环境规则的范式对其进行分析。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在《致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建垃圾焚烧厂的法律质询函》中,某律师提到“据本人所知,2011年1月,松江区召开“两会”,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2011年垃圾焚烧厂选址工作做了备忘。”以某律师为代表的公民认为:“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自2011年1月至今已经一年四个月,至今未主动对该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作任何的信息公开。”此处,某律师为代表的公民认为,区政府工作报告作了备忘,因此,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应当对垃圾焚烧的项目进行信息公开。

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此处有三个核心问题。一是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备忘是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有关部门就其专门事项进行信息公开?二是如何理解“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件”?

首先,根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和同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8根据这一法律概念,政府工作报告中所做的备忘,并非是在行政机构履行职责过程中职责或获取的信息。在“两会”期间,由政府工作报告所作的备忘,并不需要在报告后另行进行专门的信息公开。换言之,包含备忘在内的整个政府工作报告本身就是信息公开,而不需要在就某些特别事项进行专门的公开。此其一。其二,如果行政机构后来进行了其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计划进行的项目,则属于“履行职责过程中”进行的信息公开范围。而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的这份《公示》本身也是在进行环评公示。在这一环节,还没有进入政府部门审批阶段,因此也不存在有政府行政部门进行公开信息的情形。

其次,根据原文件所述,公民认为垃圾焚烧项目属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因此应当予以公开。其引用法条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应该作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此次涉及如何理解“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这一概念。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该条规定政府应当公开以下环境信息:(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环境保护规划;(三)环境质量状况;(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9根据该条的规定中,涉及“切身利益”并且在计划建设阶段需要进行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二)环境保护规划;和(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7某律师:致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建垃圾焚烧厂的法律质询函,载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5723522.html,/techforum/content/828/1/28605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05-31)。该文章的署名为上海市松江区某律师。

8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条。

9参见《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

138

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

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而松江垃圾焚烧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规划,同时该项目还未进入环评文件的受理、审批阶段。因此,并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而,也就不适用某律师为代表的公民所援引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除此之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包括:(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由该条规定来看,第(八)项似乎符合,但垃圾焚烧项目在未进入环评审批阶段时,仍然不适用该条例。

(二)这是在环评的什么阶段?此阶段,环评应当公示什么?

在前文,我们已经多次提出,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垃圾焚烧项目还没有进入环评审批阶段。而以某律师为代表的公民也认为,该份公示文件与国家法律规定的环境评价要求存在极大的差距。首先,作为专业环评机构,这个工作本应由其完成,并向公众告知,却反过来要求公众对其进行影响评价,于法无据。该份公示文件中,所有的措辞都是技术标准型的术语,对于具体的数据、预测只字不提,不但不向公众告知“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也不向公众承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反而就“本项目的建设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向公众征求意见。这里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所做的《公示》究竟是什么阶段的公示?而是在该阶段环评的公示内容究竟是什么?是否包括某律师为代表的公民所认为的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及减缓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环境影响评价的公示有以下四个阶段10:

确定环评机构后的公示

建设单位就其环评结果在上报环保局之前

环保局受理环评之后,作出审批之前

环保局在作出环评审批之后

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在5月22日所做的公示是确定环评机构后,由环评机构所进行的第一次公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准备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之时,公众应当被告知的信息如下:(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公众可就所获知的信息,根据征求意见的事项、征求意见的主要方式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参与其中。在这一阶段的环评公示中,并不需要公示环评评估结果,这是因为这一阶段还没有进行环评。因此,以某律师为代表的公民,就环评公示所提出的异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除此之外,某律师所发表的文件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的评价应该包括三部分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作为在项目实施前的公示,不论是由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还是松江区绿化和市容局进行公示,至少应包括本条规定的(一)、(二)项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据本人所知,贵局并未对此邀请“公众”召开过任何形式的论证会或听证会。根据上述两条规定要求上海市绿化与市容管理局公布垃圾焚烧项目的不良影响。

10《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第8条、第9条、第12条和第13条分别规定了四个应当进行环评公示的阶段。《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11条也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当公布环评审批结果。

139

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

就这一点而言,有两个法律适用错误。一是,垃圾焚烧项目的性质是一个建设项目,而非“专项规划。”某律师却援引了关于“专项规划”的规定。二是,环评的审批和公示,是由环保局进行的,而非绿化与市容管理局。在管辖适用上也发生的法律适用的错误。

由此,至少到目前为止,上海市松江区环保局、上海市环境研究科学院以及上海市松江区固废综合处理厂在项目建设上并没有产生法律错误。相反,以某律师为公民所进行的法律适用发生了错误。

(三)公众参与的方式有哪些?

公众参与的时机一般是在环评公示阶段。因此,环评公示的阶段也就是公众可以正当地参与环评的阶段:

确定环评机构后的公示

建设单位就其环评结果在上报环保局之前

环保局受理环评之后,作出审批之前

环保局在作出环评审批之后

值得一提的是,在松江垃圾焚烧事件中,环评公示期是到2012年6月7日。而公众以“散步”方式进行抗议的时间则分别在5月25日和6月2日。这两个时期均没有超过公示期。

在公示期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11而在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会发布的公示中指出:“本次公示为第一次公示,公众可通过向公示网站公布的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来电、发函、传真等方式,发表对本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因此,公众在公示期内能够进行诉求表达的方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但公众最终还是群体性地选择了集体上访。

关于这次事件的性质,笔者认为更接近于信访,而不是一般性的环评公众参与。那么信访是否可以视为一种新兴的公众参与方式呢?笔者认为,尽管此次事件更接近与信访,但信访与公众参与之间仍然有一定的区别。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12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概括性地规定了可进行信访的事项。该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13

由上述两条的内容可以看出,信访的范围规定较为宽泛,已然可以涵盖环评中的信访。但是,却不能够认为信访就是环评的公众参与的一种方式。这是因为,首先,如果这样认为,那么在《信访条例》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之间存在较大的法律适用冲突。因为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中并没有将信访列为公众参与的一种方式。其次,《信访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信访事项大多是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体行为,并不针对政府整体的,并具有概括性的决策行为。再次,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一种形式,而信访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政府已作出决策的一种诉求表达。因此两种还是有区别的。

以上海松江垃圾焚烧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尽管可作为信访事件来看待,但这类11参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第14条。

12参见《信访条例》,第1条。

13参见《信访条例》,第14条。

140

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

事件无论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之下,还是在《信访条例》之下都是一种非常规的突发性事件。即使是信访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14而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极端行为,暴力行为以及极端情绪的表达都不能够被视为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

由此可见,上海市松江垃圾焚烧事件所引发的一系列公众对于政府的质疑,从法律规范主义视角来看,并不符合环境规则的设定。

三、反思:规范主义视角下政府与公民理性互动的出路

像上海松江垃圾焚烧这样的事件还有很多,如近期爆出的宁波镇海环境群体性事件也有一定的相似性。这类环境群体性事件最大的特定是往往发生在项目筹备阶段,或者环评阶段。这是与前些年时常爆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有所不同的。近年来,公民往往不会坐等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爆发,而是在初期阶段就进入到防止因环境污染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这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大进步,然而,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公民如何能够找到正确的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道路,如何与政府进行理性的互动,其路径何在?——这些问题仍然是当前转型时期面临的重大问题,这也正是环境法律学者任务之所在,即,如何引导公民步入法律轨道,在法律预设的轨道上理性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

而从另一方面来讲,政府面对公民的群体性极端行为,为了稳定大局等方面的考虑,一旦发生这样的事件,政府便立即叫停项目筹备,甚至政府官员出面表态,如“永远不引进类似项目”之种种。这样的作法本身也是缺乏理性的,并且也没有按照法律预设的秩序进行合理决策。笔者认为,法律预设的秩序应当是政府与公民理性互动的根本性出路。这种预设的法律秩序一方面保障了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另一方面保障了政府科学、合理地进行决策。法律预设的法律秩序并非一味地否定政府所进行的项目建设,也并非一味地否定公民的参与。只是法律预设的法律秩序旨在强调社会有序性。如何按照法律预设的法律秩序来进行有序地、良性地互动呢?

(一)语言学上克服对“政府决策之前”的理解偏差

根据前文对上海松江垃圾焚烧事件的分析,有一个核心的问题是造成公民与政府部门对垃圾焚烧项目的理解出现偏差,并且导致公民最终选择群体性信访的方式以表达诉求——何为“政府决策之前”?

从前文所述,笔者发现,公民一方所认为的“政府决策之前”应当是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公布垃圾焚烧项目的公示之前。他们认为,在2012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为备忘的事项,政府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信息公开。并且认为,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所作的环评公示已经是“政府决策之后”。而从《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来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就是政府决策之前,防止政府、企业作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决策而进行的。而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过程中所进行的几次公示均是公众参与政府、企业决策的路径。更何况,对于建设项目的环评,在环评机构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的过程中,尚未进入政府审批的环节。因此,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所做的第一次环评公示应当被视为“政府决策之前”。

环境影响评价共有四次进行公示的阶段,分别为:1. 在准备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之时。2. 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被制作过程中,报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之前。3.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环评报告书后,决定审批之前。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15在上述四个阶段中,直到第三个阶段,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环评报告后,决定审批前”也仍然是“政府决策之前”。这一理解误区恰恰导致了公民对环评的第一次公示便反应过于强烈,并且误解了环评第一次公示的含义。换言之,公民并不了解环评公示的阶段、内容及意义。

(二)按照环境法律规则有序参与

14《信访条例》,第20条。

15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环评公示有四个阶段。

141

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18·武汉)论文集

就环境建设项目问题的公众参与来讲,公民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序的参与。具体而言:

第一阶段,即在准备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之时。在这一阶段,公众应当被告知的信息如下:(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公众可就所获知的信息,根据征求意见的事项、征求意见的主要方式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参与其中。16

第二阶段,即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被制作过程中,报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之前。在这一阶段,公众应当被告知:(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在这一阶段,公众应当被告知的是更为具体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初步结论,公众可以就这一结论进行评价。17第三阶段,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环评报告书后,决定审批之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18并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19这一阶段,公众方可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己的看法。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阶段,公众才可向政府部门就是否能够审批该项目发表意见、看法。

第四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20。这一阶段,可视为“政府决策之后”。该公示的性质则为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阶段之前的公示应当是环评阶段的公示及公众参与,并非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信息公开。

如果政府在第四阶段没有进行公示,那么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其进行公示相关内容。如果政府部门所公示的结果公民不满意,那么公民可以作为间接相对人,针对政府所做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从法律规范主义视角严格政府之“保障公众参与”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信访条例》等都规定了政府部门应当保障公众参与。但是,我国环境法律规则体系中对于“保障公众参与”的责任追求机制并不明确。特别是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如何保障对这些建议的如实搜集、汇总整理、反馈解释,以及最终以何种标准确定是否采纳公民意见等问题没有细致的责任追求机制。只有笼统的规定了对“玩忽职守”、“渎职”等问题的法律责任,但是没有具体规定“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的具体表现情形。

结论

上海松江垃圾焚烧事件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群体性现象。而通过对此事件的规则及文本分析,可以使政府、公众及学者更为清晰地了解环境规则范式所预设的应然性互动。无论是公众情绪的表达,还是政府出于维稳的需求,均应进入法律预设的秩序中,通过法律规则,将感性的情绪表达或需求转化为理性的法律行为。我国目前所存在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是偏离环境法律秩序的集中体现,这正是政府与公民没有进行理性、良性互动之根本。我们应当区分政府信息公开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与信访、“政府决策”的时间点、以及环境规则所预设的范式之具象。只有从规范主义视角出发,以环境法律规则为基准,按照环境法律规则所预设的法律秩序进行环境保护的互动与交往,才能够最终保持整个社会的整体性理性,并且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

16参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第8条。

17参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第9条

18参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第12条。

19同上。

20参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条例》,第13条。

142

解析关于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统计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下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举债部门、单位将批准立项项目的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上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含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9.案例分析. 李力是某厂采购员,于1992年与本厂女工王燕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李力借工作之便,开始常驻外地,结识女青年吴芳。1995年李向吴隐瞒了已婚事实,私刻了单位印章,假造证明信,与吴在吴的所在地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但二人感情也不是十分融洽,在2001年5月24日李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又回到了原厂所在地,与王团聚。2002年5月28日案发。 问题:1.对李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2.对李的行为是否应当追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重婚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2)应当追诉,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没有超过本罪最高为5年的追诉期限。 10.案例分析 魏某,男,育有两子一女,妻子早年亡故。长子魏成,因病去世,有妻子王某和女儿魏华。次子魏涛和女儿魏虹均已结婚成家。2004 年12 月,魏某病逝,留有存款、房产、家具等价值30 万元的遗产。在处理魏某丧事期间,魏虹遇车祸身亡。 问:魏某的遗产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魏某没有遗嘱,因此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长子魏成的女儿魏华代位继承魏某遗产的三分之一,次子魏涛第一顺序继承三分之一,魏虹的丈夫转继承三分之一。 11.案例分析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

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根据民法规定: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偿的。所以乙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 12.案例分析 甲,1986 年5月出生;乙,1987 年11月出生;丙,1989年4月出生。三人住同一家属院,经常一起去网吧玩网络游戏。为了筹集上网的费用,三人合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2002年7 月,三人将同院的7岁女孩小童绑架,向其父母索要人民币5000 元。在交款时,三人被警方抓获。 问:甲乙丙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丙不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侵犯了一定客体,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方面:甲已满16 ,属完全刑事责任时期;乙15 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但是对绑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丙不满14 ,不负刑事责任。 13.案例分析 某幼儿园教师王某,女,28 岁。王某于6 月25 日上午10 时,带领4 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杨某(男,6 岁)失足坠入路旁鱼塘中。王某见状惊惶失措,尽管平日里知道这个鱼塘不是很深但还是不肯跳入鱼塘中救人,只是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已满16 周岁)路经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鱼塘边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找到一根竹竿,探测鱼塘深浅,测得水深约75 厘米。但田某和王某均不愿下水救人,只是继续高呼求救。最后老农郭某赶来下水抢救。然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细则》 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9.《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办法》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1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7.《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1.《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2.《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24.《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28.《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政策 29.《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30.《关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的通知》 3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2.《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地方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构成 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可以根据公开数据测算的显性债务,主要包括平台贷、城投债、信托以及中央代发地方债;二是公开数据不可获得、难以统计的隐性债务,包括垫资施工、BT、BOT、融资 租赁、售后回租、发行理财产品、私募、违规集资、养老金隐性债务。(二)债务规模及变化情况 国家审计署2011年第35号: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369.74亿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15.58%(见图1)。地方政府负债余额超过了全国GDP的l/4,超出当年公共财政收入达24074 .4亿元.总债务率高选129. 07%。

2013年第24号公告: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38 475.81亿元(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8 437.10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9079.02亿元、其他相关债务10 959.69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其中12个地方政府本级减少1417.42亿元,24个地方政府本级增加5827.23亿元),增长12.94%。从债务形成年度看,2010年及以前年度举借20 748.79亿元,占53.93%;2011年举借6307.40亿元,占16.39%;2012年举借11 419.62亿元,占29.68%。 36个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逾3.8万亿元,两年增长近13%,有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截至2012年底,抽查的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3.8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底增长近13%,同时警示在地方政策性债务管理中存在偿债压力大、借新还旧率高、变相融资突出等问题。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最新整理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docx

最新整理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1】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 1 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 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 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 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 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 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 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二采购 二活动流程 1 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 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 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 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 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 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 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 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 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1 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3 2 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3 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4 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控制、规模适度、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一方面,负债是政府主动经济行为,要限制举债行为,控制负债规模,防范债务风险;另一方面,负债是客观存在和现实需要,要加强资金调度.重视资金效益.提升偿债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严控新债,用好旧债,滚动发展,良性循环.使负债既不能压垮政府,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有效运作.同时也不能让地方政府因为资金短缺而束缚当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性政府债务的管理重点,就是控制和运作。 (一)控制 主要是控规模、控风险,措施有: 1.建立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制度。整体把握政府性债务总额,分类控制债务规模。要着重把握项目的有效性.选择能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有效促进民生经济、有效帮扶企业生产的政府主导性项目.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投资,讲求项目投资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整体把握债务的总体规模。新增项目举债应遵循“举债适度,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对举债规模、还款期限、偿债资金来源与债务偿还能力进行事前评审论证。 2.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机制。一是要明确举债原

则、举债范围、债务资金的使用与监管.规范举债行为;二是定期地对债务分类结构实行动态分析,建立债务动态监测评估机制;三是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支及政府债务的总额及分类结构.设定多项风险控制指标,确定还债能力与可用财力相适应的政府举债规模。 3.建立举债成本效益理念。要对融资成本进行核算,综合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的具体情况.确定融资结构及期限.拓展融资品种,降低财务费用。 4.建立政府性债务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和杜绝举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树立债务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项目及其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与审计;对未按规定程序举债、违规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以及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5.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机制。一是建立项目建设硬平衡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确定用土地资产或其他资产平衡建设资金,确保偿债资金来源;二是建立项目收益归集制度.坚持“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原则.将政府性项目收益归集到偿债专户,作为偿债资金的来源保障;三是建立偿债准备金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偿债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增强政府对债务的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平稳运行。 (二)运作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包括镇政府(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或向国内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款(含滞留、挪用其他资金)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计划报批、落实来源、规模控制、专款专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 力相适当,并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镇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镇内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借款主体,必须按照镇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要反映债务的余额变动情况,并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镇财政部门。 第七条镇财政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后,根据政府性负债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镇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镇政府同意后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债务的规模、举借与审批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审批办法,并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镇政府的政府性负债规模实行严格的债务指标控制制度。各项债务指标应控制在警戒线内即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第十条新增镇债务性建设项目,债务指标在警戒线内的,由镇财政审查还款来源后实施;如债务指标超过警戒线的,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借款。 第十一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一律不得新增出借资金,不得新增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对镇债务要争取每年有所下降,要以限期清收为重点,划分债务类别,制定周密的清收方案,做到有奖有罚。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管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调整政府采购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指公共部门和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改革自1996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将我国政府采购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进行,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并为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奠定了基础。此后,财政部相继制定实施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 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采购人。法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采购资金。法定的政府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其他性质的资金和各类形式的间接支付手段。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预算资金和尚未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等资金。采购人完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三)采购行为。法定的采购行为是指以合同方式进行的有偿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四)采购项目。法定的采购项目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且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五)采购对象。法定的政府采购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该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除涉及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采购信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2、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5、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什么? 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PPP项目法律法规政策汇总(最新最全)

PPP项目法律法规政策汇总(最新最全) 序号发文机关发布日期文号文件名称法律1全国人大会常委会1999.08.30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全国人大会常委会2014.08.31主席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3全国人大会常委会2014.08.31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国务院发布4国务院办公厅2002.09.10国办发〔20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5国务院2004.07.16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6国务院2005.02.19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7国务院2010.05.07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8国务院办公厅2010.11.26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9国务院2011.12.20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0国务院2013.09.06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11国务院办公厅2013.09.26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12国务院办公厅2014.06.14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13国务院2014.08.08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14国务院办公厅2014.08.11国办发〔2014〕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15国务院2014.09.21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16国务院2014.09.26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17国务院2014.10.20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18国务院2014.11.16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19国务院2014.11.27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20国务院办公厅2015.01.14国办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1国务院办公厅2015.01.21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22国务院2015.01.23国发〔2015〕3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23国务院2015.01.30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4国务院办公厅2015.05.08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25国务院办公厅2015.05.11国办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

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法律法规及政策汇编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行政法规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行政规范性文件 1.《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3.《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 5.《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 6.《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1996; 7.《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1999); 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 9.《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1);

政府性债务

政府性债务是以货币或其他经济资源偿还的各种负债,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政府名义向国内外或境内外承借或担保,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 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显性债务、隐性债务两种类型。对于隐性债务往往缺少有效、统一的监测、管理制度,隐蔽性强,已成为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主要出险区。 最近几年,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逐渐加大了投入力度。在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招商引资、出卖土地、举债等成为地方筹措资金的主要手段,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债务余额急剧上升。经济发达地区因地方财力状况较好,政府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债务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的比例相对合理,对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以厦门为例,近几年,厦门市贯彻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融资集资举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如海沧大桥、环岛路二期、三期等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对改善城市面貌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员当湖污水改造成功,成为城区改造典范;环岛路的建成和市政绿化率不断提高,获“东方夏威夷”之称,使厦门成为温馨的海上“城市花园”;海沧大桥的贯通,大大缩短了岛内外距离;火炬高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的相继建设,为经济的持续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另外,厦门东通道的建设,又将为厦门“海湾型城市”建设抹上重重的一笔。2003年厦门国内生产总值达760.12亿元,增长17.2%,财政收入达149.22亿元,增长18.2%,因此可以说,相对合理的债务余额,对厦门经济、财政的快速健康发展功不可没。 但大部分经济落后地区,举债规模偏大,债务余额所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偏高,一旦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银根紧缩,将出现债务偿还困难。 一、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的原因 地方政府大规模举债的原因很多,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转轨时期地方政府过于庞大的事权与有限的财权之间的矛盾是形成地方债务风险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二是地方经济落后,财力薄弱。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借款、银行贷款、土地抵押和工程项目欠款等方式大量举债。但政府在举债时,缺少统一管理和约束机制,多头并举,管理混乱,重债务收入、轻债务偿还,过分依赖上级财政或金融机构,有的甚至存在逃废债务的心理。举债规模过快过猛,是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 三是过浓的政绩意识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大量举债。地方政府为完成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增长目标,不顾财力所限,盲目上项目,求速度,大量对外借款,将还债义务推给下届政府,明显的短期行为。 四是公共企业大量贷款,政府承担还款责任。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膨胀,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面临着巨大压力,公共投资体制不健全、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高,政府用于公用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已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发展的需要。公益项目的建设更注重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债务的偿还还不可能依靠项目的收入完成,大部分还款责任自然又推到了地方政府的身上,加剧了政府债务负担,使得投资风险不断向地方政府集中。财力匮乏的区县一直是典型的“吃饭财政”、“讨饭财政”,负债累累。 二、地方政府过渡举债的危害 第一,地方政府负债投资整体上降低了社会投资效率和经济增长质量,扩大了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许多地方政府大规模启动的投资项目效率很低,尤其是机场、公路的重复建设项目有许多建成即亏损,给当地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也降低了经济增长的素质和质量。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