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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剑英-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走向及应对策略

江苏首家隆重推出最新专题,建议高管与财务人员一并参加——

2015年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走向及应对策略

令人忐忑的建安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新政将在2015年实施,营改增本质上是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但是,企业如果没有积极做好准备,将不仅无法降低税收成本,还有可能会增加税负和加大税务风险。建安房地产企业集团领航人及财税高管应该在战略角度高瞻远瞩提前部署企业应对营改增策略,在全行业内忧外患期间能“驾横海之大航,领集团于无忧”。

为了让更多的建安房地产企业深入了解最新“营改增”税收政策,解析其对建筑施工、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帮助各建安房地产企业财税总监、经理理解其重点、难点,全面掌握增值税下税企间财税争议及解决途径,化解税务稽查风险,全面有效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继而能确保集团各相关部门理解集团营改增策略,准确执行“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营改增转型方案与筹划,为此,我们特举办“2015年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走向及应对策略”研修班。我们诚邀贵单位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主办单位】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课程大纲】

1、思考:为嘛要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增营之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樊剑英税友汇问题:请问房地产和园林公司签订绿化施工合同,园林公司有苗木基地生产,既涉及工程劳务又涉及货物销售,但签订合同分别注明苗木销售总价金额,开具苗木货物发票,涉及工程劳务的开具建安发票总价,这样行吗?请老师帮着解答。

2、思考:营改增试点的步伐——我们什么时间营改增?2015年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

3、思考:建筑业核算的范围是什么?

4、思考:建筑业营改增的基本政策是什么?

1.《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

供的设备的价款。

2.《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思考:建筑企业施工主体与纳税主体一致否?

1.什么是转包?

2.什么是违法分包?

3.什么算借用资质?

4.什么是劳务分包?

5.什么是内部承包?

6、思考:建筑业新老项目如何过渡?如何计算增值税?

1.在执行过程中的合同如何过渡?

2.已预收工程款并预交营业税的项目如何过渡?

3.决算滞后造成的收入滞后(成本已发生)如何过渡?

4.营改增政策过渡问题——如何确定新老项目?

7、思考:营改增后挂靠会怎样?

1.必须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2.挂靠经营大部分成本进项税额难扣除

3.虚开发票行为的罪与罚

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8、思考:营改增过渡阶段账务如何调整?

9、思考:房地产业营改增面对的若干问题及猜想有无道理?

1.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

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2.减税不一定实现在营改增的企业,但是对于下游购买服务劳务的增值税企业,是负担下降

的,所以会引来一轮新的价格调整,分享其中利益

3.营改增后房地产销售收入可以分解吗?

4.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纳税地税是哪里?

5.销售款之外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奖励款项怎么办?

6.施工方逾期交付工程,支付利息、退款、违约金,增值税如何处理?

7.客户逾期付款,向其收取的利息或违约金,增值税如何处理?

8.在进行工程在建预收款,收齐款项并缴纳增值税后,该工程所发生的后续进项税如何抵扣

(在没有后续销项税的情况下)?

9.销售有房子的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10.以土地使用权、商品房投资设立新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

11.销售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车位、车库是否缴纳增值税?

12.二手房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

13.投资商铺、写字楼用来出租会遭遇什么障碍?

14.自建办公楼使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10、房地产业营改增后材料采购还要不要货比三家?

11、房地产招投标预算造价营改增后如何改变?

12、现行有效的税率及征收率有多少?

13、既然营改增,什么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

1.猜想1:成本都能取得进项税额发票?

2.猜想2: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3.猜想3: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4.猜想4:转包或分包给个人取得发票能否扣除

5.猜想5:材料都可以抵扣17%?

6.猜想6: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容易吗?

7.猜想7:“甲供材料”谁来采购?

8.思考:企业发生的经营业务费、工作服、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否抵扣

9.思考:房地产、建筑企业是否要设立库存,设立材料收发台账?

10.账面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如何处理?

11.代开发票抵扣多少?

14、营改增后注意防范发票风险

1.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

2.要择优选取购货对象

3.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

4.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5.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落实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6.对有疑点的发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15、思考:房地产有哪些专属进项税额?

16、思考: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哪些情形?

17、思考:房地产融资租赁有木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82号发布日期:2012-12-16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18、思考: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身份不能选择?

1.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可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

3.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

19、思考:BOT\BT项目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思考:建筑、房地产营改增无法回避的一个思考——税率可否选择?

21、思考:您有境外付汇吗?如何扣缴税款?

22、思考:如何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看建筑房地产营改增?

新正建筑公司2016年承揽天山房地产公司商品房工程5000万元。2016年1月预收工程款2000万元;2016年6月预收工程款2000万元;2016年10月结算工程款1000万元;2016年11月结算清分包工程款、材料款。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23、思考:营改增后存量资产该如何处理?

【课程收益】

如您是房地产企业领航人,您可以:

理解如何站在战略角度看待房地产企业营改增;

认识自上而下全集团一致行动应对营改增的重要性。

如您是财税总监,经理,您可以:

领略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探索营改增应对措施;

分析本企业财税管理现状,理解如何建立完善营改增内控制度;

初步学会正确降低本企业税收负担的方法。

【授听方式】

讲师授课与助教团辅助方式,主讲与提问灵活互动形式;

专家零距离把脉企业房地产营改增重点、难点。

【讲师介绍】

樊剑英,中税咨询集团项目合伙人、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专家、

范》、《营改增最新政策解析》等。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纳税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实务中增值税如何计算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要求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数据根据法律规定做相应的更新。以下仅作为参考。 房地产估价中,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是四大基本事项,每一个估价报告都需要明确以上事项后制定合理的技术路线。而计算不动产增值税时要将以上四个基本要素与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要求一一对应,才能选择正确的计算方法准确估价。按照税法要求,增值税计算需要区分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区分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区分不动产为取得还是自建;区分取得(自建)不动产日期等问题,然后选择税率计算增值税。梳理一下,都与估价基本事项关联更紧密,则在估价中,明确四大基本事项后,根据估价对象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估价方法中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并体现在价值类型的内涵说明和假设限制条件等必要说明里。 下面以估价基本事项为轴线进行说明: 一、估价目的 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明确估价目的,只有确定了估价目的,才能明确价值时点、估价对象范围和价值类型,才能明确如何计算增值税。 二、价值时点 增值税的规定中有两个时间节点,影响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需要与价值时点进行比较,然后选择计税方法。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出租2016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估价对象 (一)区分估价对象的项目类型 1.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二)区分估价对象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其他个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3. 其他个人。 (三)区分估价对象的获取方式 1.交易或其他方式取得; 2.自建。 (四)区分估价对象的取得(或自建)的日期 1.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 2.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或自建)的。 四、价值类型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解读分析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具体方法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零税率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杭州市国税 1、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收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预售时开普票的(税率选择为0%),结算时红字普票冲红;预收时开收据的,不得开红字。预收在5月1日之前的,结算在5月1日之后,结算时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增值税专票,预收款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结算时开增值税普票的,可全额开具)。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在总局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房号并标明“预收款(预收0 %)”字样,数量单价可不填写,备注栏中须详细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房款全款等相关信息。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湖南国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无论纳税人开具自制收据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额缴纳房款时,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 湖北国税: “零 “预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之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之营改增税收指引之 房地产业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关注的31个发票及增值税等问题(2017年9月14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关注的31个发票及增值税等问题(2017年9月 14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1、已经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后怎么补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省局答疑八) 2、房地产预收款怎么开具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如:定金、30%首付款等)、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面积。(省局答疑八) 3、2个以上自然人共同购买房产怎么开具发票? 省答疑八:发票购货方名称可以填写共有人姓名,纳税识别号一栏可以不填写在备注栏填写共有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4、房地产开具发票有哪些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因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红字发票开具问题 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卖房送家电、礼品涉税复习过程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卖房送家电、礼品涉税 一、增值税 如果是促销活动中赠送家电、小礼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笔者认为,尽管房地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中没有家电、礼品的经营范围,但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兼营行为处理。此种情况可以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关于“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在促销活动中送家电送礼品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房地产企业实行的买房送家电、礼品的活动,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主要目的是售房,赠送家电是一种营销模式,购房者支付的对价中包含了家电的价

值,因此,可以参照混合销售原则按照主业(销售房地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支持1: 山东国税局政策指引: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支持2: 湖北政策答疑: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的征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应对以万科为例

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正文 题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以万科为例

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所谓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本质上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根本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减税,而是在于避免各个行业中出现反复征税的现象。从目前各地试点营改增的情况和效果来看,改革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也暴露出一些涉税问题。营改增税制的制定和实施,将会对我国税收体制的健全起到一个明显的推动作用,进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营改增并非完美无缺,其在国内的政策推进也催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在分析营改增

Abstract and Key words Abstract: The so-called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 AT)" "is the business tax reform V AT, in essence,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value added tax is not only for tax cuts, but to avoid double taxation phenomenon in various industries. From the current pilot around the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the situation and the effect, the reform has achieved successful experience, but also exposed some tax issues. "Camp changed to increase" is a kind of tax cuts, it can create a more favorable tax environment for the enterprises in various industries, to promote the sustained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s also of great significance. a the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研究——以万科集团为例

编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毕业论文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 题目影响及研究 ——以万科集团为例 学生姓名 学号 系部 专业 班级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七年三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尽本人所知, 除了毕业设计(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设计(论 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作者签名:年月日 (学号):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研究 ——以万科集团为例 摘要 2016年5月1日房地产业开始

“营改增”试点,意味着我国所有地区和行业所有涉及营业税的行业都已完成从税制转变,加 之短期内房地产企业准备不够充分,目前房地产企业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税负不降反升的突 出问题,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是税收大户,“营改增”对房地产业能否发挥预期 作用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巨大,因而研究“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问题具有重要 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从概念、必要性、意义、理论依据几个方面对“营改增”相关理论进行了概述;然 后,本文从会计核算、财务报表、企业经营三个方面分析了“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再 次,本文以万科集团为例具体测算了“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和利润的变动情况;最后据上 为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万科集团 i 毕业设计(论文)报告纸 The influence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on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 a case study of Vanke Group Abstract In May 1, 2016,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began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marking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Business Tax to VAT reform, however, as the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 makes many of its costs can not be

营改增对万科地产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万科地产影响分析 [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国民经济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机制也经历了重大的变革,针对房地产业的营业 税改增值税的改革措施不但受到国家的广泛注重,也成为各大房产开 发商研究的焦点。通过对“营改增”对万科地产的影响的研究,分析 了解“营改增”对我国地产行业影响,进而解决该影响对我国地产行 业发展的弊端,促使地产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1“营改增”的内容和意义 “营改增”简单的理解是将人们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这仅仅是对服务业或者是产品增值的一部分实行纳税进而减少重复征 税的情况。营业税改增值税,首先是在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实行试点,进一步扩展到其他行业领域。从2011年11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方案》发布到近几年“营改增”试点在各行业各领域的贯彻实施, 体现出我国对各行业“营改增”的决心和信心。在“营改增”政策实 施下,在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有所放缓的情形下,对各行业的压力也有 所减轻。2015年的全覆盖、这预示着“营改增”方案在我国各行业正 式实施。截至当前,仅有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餐饮等行业在

“营改增”方面的实施还有待发掘外,其他行业已经进入“营改增”时代。而全面覆盖这个举措将给“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各企业应该很好地意识到这个方案对自身的利弊关系,有效使用这个政策的优势即时预防这个政策的劣势所带来的影响促动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2“营改增”对万科地产产生的影响分析 2.1万科地产简介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5月,是国内市场上较大的房产开发商。1988万科进入房地产行业,199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万科地产发展为中国最具特色的住宅开发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及中西部地区,近五十多个大城市,平均每年住宅销量高达六亿套。 2.2“营改增”后万科地产纳税变化

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操作细则

税务总局明确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操作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

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的特殊规定及解析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的特殊规定及解析 关于营改增,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着一场狂风骤雨,面对铺天盖地的营改增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该何去何从?通用的规定大同小异,可是作为一名房地产开发企业财会人员,要想了解关于房地产企业的特殊规定,就要在大篇的规定中“慧海拾珠”,这不仅浪费时间,而且还记忆不深。因此本文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改增的文件和公告中有关房地产企业特殊规定的内容一一列示,帮助财会人员查找相关规定,有的放矢,顺利过渡到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析:奠定了以销售不动产为主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解析:明确了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解析:解释了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两大类。同时也规定了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文件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文件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文件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

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 一、开发阶段,归集开发成本 1、购置土地、支付拆迁补偿费、市政配套费契税等 借:开发成本(按XX 项目、成本对象进行明细核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XX项目、成本对象) ——前期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公共配套设施 ——借款费用(或列开发间接费用,借款费用不能抵进项) 借:开发间接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说明:如能分清成本对象则直接计入该成本对象的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一XX项目(对象)一一XX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不能分清成本对象的,其支出应先归集至开发间接费用,再在各成本对象之间按一定标准分配。 成本分配的一般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其中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法【国税发【2009】31 号】建议:建筑面积。 二、预售阶段,取得预售收入 1、未完工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XX 项目 2、次月预交增值税【预售收入心+11%) X3%预缴】,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次月按预缴的增值税,预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借:应交税费—城、教、土增税等 贷:银行存款 三、完工销售阶段,确认收入、成本 1 、完工分配开发间接费用 借:开发成本——各项目、成本对象贷:开发间接费用 2、完工结转开发产品借:开发产品——各项目借: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转作出租或自用)贷:开发成本——各明细 3、交房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一XX项目(房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备注: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金。 4、同时,结转交房部分所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各项目(房号或附房号明细) 5、扣减收入对应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十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可以扣减的土地价款/(1+11%)*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XX 项目 =a 月末,计算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全部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a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 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6年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计算案例

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7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将一套自行开发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新星公司,这套房屋成本价为90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价值为111万元(包括销项税额)。(2)采用直接现款交易方式销售已办理入住的销售房款391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49000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该项目取得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0万元,已取得土地出让金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收到预收账款3330万元。 (4)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住宅,办理入住并收款4200万元。 (5)甲公司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6)甲公司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0万元。 (7)甲公司支付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63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 (8)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鸿达建筑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腾飞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832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25万元。 要求: 1.作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7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二、案例解析 1.要想正确作出每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就要计算出每笔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案例既考核了营改增相关知识,又考核了会计基本功。 业务(1):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不动产: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2)款规定,提供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业务(1)销项税额=111÷(1+11%)×11%=11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1 贷:开发产品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业务(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

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摘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必然会给房地产行业带来不同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本文结合实际情况,从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对房产市场的影响和对二手房的影响三方面加以分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顺利完成营改增改革提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房地产行业应对策略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那么营改增会对房地产行业带来什么影响?这是全社会和参与税改的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对房产市场的影响和对二手房的影响三方面加以分析。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表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开发不动产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以应税房地产企业为例,假设当期的营业额为100万元(含税额,土地成本占40%,建安成本占30%,毛利润占30%。附加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的10%。营改增实施前企业按5%缴纳营业税,应交税负=营业税+附加费=100*5%*(1+10%=5.5万元。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按11%缴纳增值税,但计算增值税额时土地成本可以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因此销售额=(100-40/(1+11%=54.05万元,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54.05*11%=5.95万元,进项税额=30/(1+11%*11%=2.9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95-2.97=2.98万元,应交税负=增值税+附加费=2.98*(1+10%=3.28万元。 从以上的简单计算可以看出,实行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相对减少,这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投入的土地成本可以在营业额中予以扣除,这个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营改增对房产市场的影响 由于房地产业主要由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构成,且营改增后土地成本可以在营业额中予以扣除,因此房地产的抵扣主要来自于建安成本。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在建安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成本越高的企业在营改增后获益越大,因为营改增将土地成本扣除,大大减少了一二线城市房产开发商的税收负担;在土地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建安成本越高的项目在营改增实施后受益越大,也就是说精装修的住房和高端住宅相对毛坯房可抵扣的税额要大很多,企业获得的利润也越多。这将激励房地产企业加大对精装修住房的投资和供给。 由于营改增方案实施后购置商业地产和产业地产等不动产的进项税税率为11%,并且可以分两年在销项税中予以抵扣,因此对房地产的投资有一定的拉动作用。比如一家企业购买了1000万的商业房产,可抵扣的税额 =1000/(1+11%*11%=99.1万元,其中第一年可抵扣60%为59.46万元,第二年可抵扣40%为39.64万元。这将增加一般企业对于不动产的投资热情,有助于商业地产和产业地产的销售,对办公写字楼去库存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三营改增对二手房的影响 此次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对个人对外销售二手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方案如下:对北上广深一线城市,购买不足两年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两年及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5%的征收率差额缴纳增值税,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对非一线城市,购买不足两年按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两年及以上免征增值税。

【pc实力老群VQ同号3082273】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影响

【Abstract】Since May 1st,2016,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en officially included in the pilot of 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whil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life service industry have all been included in the pilot program. It not only marks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pilot of 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 in our country,but also indicates that the sales tax has been formally withdrawn from China's tax system,and makes our country's financial tax system more specification. 【Keywords】business tax changing into VAT;real estate development;influences on tax burden 【中图分类号】F293.3;F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6-0087-02 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相关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设定的研究,二是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问题的研究。 1.1 营业税改增值?税制设定的研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设定涉及税基设定和税率设定两方面,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税基和税率上。D Arsenovic和S Lalic等(2012)的研究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导致税基出现下降,而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缩减,因此,政府应该在设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制时重点关注税基扩大以确保财政收支平衡。CL Costuleanu和C Iagco等(2013)选取15个欧盟国家作为研究样本,对这些国家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对比分析,对比结果显示,在这15个国家中超过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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