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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担保与非法定担保措施的法律分析和适用

法定担保与非法定担保措施的法律分析和适用
法定担保与非法定担保措施的法律分析和适用

法定担保与非法定担保措施的法律分析和适用

在业务开展和实践中,除了常见的几类法定担保方式外,也遇到大量并非以法定担保形式体现的增信担保措施,主要体现为差额补足、让与担保、远期回购、第三方承诺等形式的“非法定担保措施”。为厘清“非法定担保措施”在法律效力上与传统的担保措施的区别,我部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同时总结了在选择担保措施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为大家在业务开展中提供参考。

一、法定担保措施

目前《担保法》规定了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五种权利保障措施,在我们业务开展过程中最常见的担保措施为抵押、质押、保证三种。

1、抵押: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

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卖得

价金优先受偿。

3、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

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

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

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质押和保证,其中抵押、质押属于物保,保证为人保。是法定的担

保措施,具备担保效力,在司法裁判中容易得到法院支持,在业务实践中也有

明确的执行程序。一般而言在增信效果方面:抵押/质押>连带保证>一般保证。

二、非法定担保措施

基于市场需求,在各类交易中出现了大量能够起到类似于担保效果但未经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障措施,即“非法定担保措施”。实践中常见的非法定担保措施包括差额补足、远期回购、第三方承诺、让与担保等。

(一)非法定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形

1、差额补足

差额补足在融资项目中比较常见,包括对现金流的差额支付、对预期收益的差额支付和对债务清偿款项的差额支付。典型的模式是义务人对于债务人支付义务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在约定的时点,监管帐户内资金余额没达到约定的金额,则义务人要对差额部分履行补足义务。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中也有发行人的差额补足的安排,即发行人对基础资产实际产生的现金流与预期产生的现金流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

差额补足本质上不属于法定担保形式,是根据合同约定自愿承担一定的债务,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差额补足会根据不同的约定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对债务人本身的差额补足:约定向债务人提供补足,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适当履行,且差额补足义务人与债权人没有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出现纠纷债权人无法主张权利,实现担保/增信效果。

(2)对具体债务的差额补足:约定向债权人就具体债务提供补足,与债权人之间形成附条件债权债务关系。如其加入债务履行义务后原债务人仍继续承担债务,则为债务加入,即增加一个债务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如其加入债务履行义务后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则为债务承担,即债务人发生变更。对债权人来说,债务加入的实际增信效果将强于债务承担。

(3)是否无条件的差额补足:即是否约定以原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为前提的补足。如约定以原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时才承担补足义务(比如承诺内容为债务人不能清偿、无法清偿债务时,义务人才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则还需通过司法程序首先确认原债务人无法履行后才能向差额补足义务人主张债权;如约定只要债务出现未能履行时即承担补足义务,则无论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债权人都有权向差额补足义务人主张债权。对债权人来说,后者的增信效果强于前者。

如差额补足本身的含义即具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视其为合法有效的保证,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尚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支持,在司法认定上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适用差额补足这类增信措施时,建议选择增信效果较强的差额补足并在文本中明确相关内容。

2、远期回购

通常是指在一定条件触发或一定期限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需要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转让价款。远期回购也是通过合同的约定与债权人建立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并非对原有债务的担保。远期回购依据不同约定和适用主体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是否附条件的远期回购:附条件的回购,即义务人只有在触发条件成就时才负有回购义务,比如约定在债务人未能按期还款时,回购方才需要履行回购义务。目的是通过锁定兜底方的回购义务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来实现对权利人的保障,是对已有债务的增信安排。不附条件的回购(确定的回购),一般是附期限的回购,即在期限届满时回购方必须履行回购义务。这类回购安排通常是作为融资手段使用,以远期回购方式实现放贷目的的直接融资,只是一种融资退出方式,本身不是对已有债务的增信。

(2)是否附选择权的远期回购:即对于义务人来说,远期回购是可选择还是不可选择。如可选择,则实际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对于债权人来说保障力度相对较弱;如不能选择,则回购是一种义务,对于债权人的保障是确定性的,增信效果强于前者。

履约担保与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担保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履约担保是担保公司承诺一旦在该项担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后,保证人将保证购销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货物供应等结算条款或违约金支付条款得到执行,从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履约担保的种类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其中开展最为广泛的的业务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二、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以内;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

现行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 一、以下是我国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其他条款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以下是外国关于责任能力的相关法条: 德国民法典第827条规定:“处于无意识状态中或者处于因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识状态中,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损害不负责任。如果由于饮酒或者其他类似方式而使自己暂时处于上述状态者,对其处于此种状态中违法造成的损害,与有过失者造成的损害负相同的责任;因过失而陷于此种状态的人,不发生上述责任。”第828条:“未满七周岁的人,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已满七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在采取加害行为时还不具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责任。对聋哑人,亦同。” 在日本民法第712 条:“未成年人加害于他人时,如不具备足以识别其行为责任的知识和能力,不就其行为负赔偿责任。”第713条:“于心神丧失间加害于他人着,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因故意或过失致一时心神丧失者,不在此限。”第714 条:“无行为能力人依前二条规定无其责任时,对其应予监督的法定义务人,就无能力人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监督义务人未怠其义务时,不在此限。”“代监督义务人监督无能力人者,亦负前款责任。” 台湾地区民法及其两次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37条:“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于侵权行为须负责任。”第38条:“未满七岁未成年人,不负侵权行为之责任。”第39 条:“满七岁未成年人,以为侵权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为限,不负责任。”第40 条:“在心神丧失中为侵权行为这,不负责任,但其心神丧失因故意或过失而发展,不再此限。”第

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 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

执行担保协议(标准版)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担保协议

编号:FS-DY-32522 执行担保协议 申请执行人:XXXXXXXXXXXXX(下称甲方) 担保人:XXXXXXXXXXXXX(下称乙方) 甲方诉XXXXXX、XXXX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一中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XXXX年X月XX日XX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高民终字第XXX号判决书。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甲方于XXXX年X月XX日向XX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待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确保和解协议履行,乙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认可甲方与XXXXXX、XXXXXX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二、本担保协议自XXXXXX、XXXXXX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后自动失效。

特此担保。 甲方:XXXXXXXXXXXX 担保人: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Foonshion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Fengshun Creative Design Co., Ltd

销售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意思

销售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意思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及特点 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那么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定义是什么呢?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特点有哪些呢?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一般情况下履约担保是在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15天或14天退回。 一、定义 简介 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商业合同 1.(商业合同)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期货领域 2.(期货领域)为确保履行合约而由期货合约买卖双方或期权卖方存放于交易帐户内的押金。商品期货保证金不是一种股票的支付,也不是为交易该商品而预付的定金,而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 详解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另外,保证金水平还受市场交易风险大小所影响,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要付较多的保证金。同时,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保证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证金相对低些。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

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船员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在海事活动中,人和船舶是不可或缺的两大生产要素,其中,作为人这一要素重要组成部分的就是船员。海上运输的每一个环节的实现,均依赖于船员对船舶的操作和管理行为。因此,船员制度成为海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也对船员制度都有专门的规定,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 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采取合并方式,将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具备法定的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了狭义的船员定义,把船长和船员分立开来,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广义的船员定义, 把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 我国《海商法》第31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一切任职人员。”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政委(中国国企基本都有),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并规定船员的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日本、德国制定了单行的《船员法》,日本的海商法还把船员归入海商企业辅助人的范畴,并将海商法中关于船员的规定称为海运企业私法方面的规定。像韩国就把《船员法》中的规定称为公法管理方面的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船员法》,仅仅是在《海商法》第三章中对船员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主管机关制定一些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 就狭义的船员概念而言,船员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取得船员资格:身份证书、职务证书 船员的法定资格以具备船员身份证书和船员职务证书为必要条件。海商法第33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海员证”就是船员的身份证书,就是证明你确实拥有海员的身份。 船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船员职务证书,是该船员具备担任船上一定职务的资格证明,适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39966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确保各招投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回,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由商务部负责按公司流程请款,经营销区域经理、 营销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招标文件中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中指 定的的账户、时限、金额等支付,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 便核对查实。 (二)保证金缴纳后,营销区域经理应将招标单位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 原件及时交回财务部存档,收据上应注明投标人信息、投标项目名称、保证金金 额。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一)中标结果公布后,各营销区域经理应及时将投标保证金的退回,一 般以转帐的形式支付到公司指定的帐户。 (二)根据招标文件约定,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 履约保证金金额大于中标者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时,中标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差额部分,同时并由中标者将投标保证金收据交给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具履 约保证金收据给中标者。 (三)待中标者按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后,营销区域经理应及时办理履约 保证金的退回工作。 四、催款责任 销售业务经办人工作调动,该销售业务经办人经办或接管的投标保证金和 履约保证金应作为主要内容逐笔进行交接,后任业务人员必须接任投标保证金和 履约保证金清欠责任,发生逾期呆账、坏账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同时追究前任、 后任销售人员的责任.

因销售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导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由销售业务经办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修改亦同。 广州四方邦德实业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0日

[法律资料]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

执行担保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3014-35 执行担保协议(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执行担保协议(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申请执行人:XXXXXXXXXXXXX(下称甲方) 担保人:XXXXXXXXXXXXX(下称乙方) 甲方诉XXXXXX、XXXX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一中民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XXXX年X月XX日XX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高民终字第XXX 号判决书。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甲方于XXXX年X月XX日向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待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确保和解协议履行,乙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认可甲方与XXXXXX、XXXXXX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二、本担保协议自XXXXXX、XXXXXX完全履行《执

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后自动失效。 特此担保。 甲方:XXXXXXXXXXXX 担保人: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这里填写您企业或者单位的信息 Fill In The Information Of Your Enterprise Or Unit Here

履约保证金详细规定及编制办法大全

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履约保证管理,保障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安全,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使用及退还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及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所实施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包括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履约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1、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有效期、银行等级等应严格按招标文件,银行保函应由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内的银行开具的保函,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 2、现金保证金(或支票):现金保证金(或支票)按规定存入财政部门 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受财政部门管理。 四、履约保证金额及有效期限 1、各类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价(人民币)的10%。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完成结算财政评审,取得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之日止。 3、银行保函格式须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管理规定,如无特别要求,则应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 4、服务类项目无法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的,承包人须事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出具固定期限保函,同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

的要求对保函作无条件延期的书面承诺(附件1);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有效期应不低于5年。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所承保的项目,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3年但项目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5年;以此类推,每当固定期限保函有效期满达3年而项目却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均应及时办理新保函续保。 5、施工类项目无法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的,承包人须事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出具固定期限保函,同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保函作无条件延期的书面承诺(附件1)。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有效期原则上应不低于6年。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所承保的项目,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4年但项目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6年;以此类推,每当固定期限保函有效期满达5年而项目却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均应及时办理新保函续保。 6、对于现场具备良好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的施工类项目,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有效期经办务会另行研究决定。 7、若在银行保函到期前6个月,承包人仍未办妥新保函续保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合同款,同时将承包人的不良行为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记录不良行为和诚信动态扣分。 五、办理程序 (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1、从2018年起,对所管辖建设项目中公开招标的服务类、施工类项目执行如下要求: 服务类、施工类项目的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完整版)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源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 二、金额标准 (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 (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 三、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 四、保证金形式及转出账户要求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也可以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 五、联合体提交保证金的要求 (一)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 (二)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 六、提出时间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精选文档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

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 精选文档 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

公司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文档序号:XXGS-AQSC-001 文档编号:AQSC-20XX-001 XXX(单位)公司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准确掌握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化解担保风险或尽量减少担保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担保业务。 第2章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第3条担保业务实行过程中,担保经办人负责设置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 第4条担保业务记录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名称。 2.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3.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4.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5.反担保事项。 6.担保事项的变更。 7.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3章担保业务监督检查 第5条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监督。 第6条监督检查时限。 1.担保期限在××年以内的,担保风险在××级以上的

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需每1个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2.担保期限在××年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7条监督检查项目。 1.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2.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3.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 4.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 第8条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上报担保项目负责人,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4章合同协议管理 第9条担保业务经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后,应当与被担保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或协议。 第10条订立担保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核各项义务性条款,以保证企业的权益。 第11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有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合同协议等。 第12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

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法规 基本知识 [复习目标] (1)掌握经济法的概念。 (2)熟悉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3)熟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了解法的概念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5)了解经济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知识要点] 一、法的一般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是统治阶级的 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上产生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社会关系。 我国目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3)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四、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统治阶级在一定经济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反映了统治阶级干预经济领域和维护经济利益的根本要求,是统治阶级在经济领域中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综合性、全面性、经济性、规制性。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指导准则。 (1)遵守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维护多种经济成分不受侵犯原则。 (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4)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5)贯彻实行经济责任制原则。 (6)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六、经济法的作用 (1)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押金法律规定[篇]

押金法律规定[3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押金法律规定的资料3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押金法律规定第一篇 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5844768.html,)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房屋租赁押金的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的时候,房东为了避免租客不按时缴纳押金、突然跑路、损坏房子里家具等情况,都会要求租客缴纳一定的押金。押金的多少也是租客、房东在意,那么,房屋租赁押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律伴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一看. 房屋租赁押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1、租房押金怎么收有法律规定吗:租房押金怎么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一般是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2、如果押金条丢失应该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质押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七十一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所以即使押金条丢失,押金条也是一式两份应该归还您的押金。 第三、如何确保押金的退还:(1)双方协商解决。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2)看押金的性质,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约定是违约金则要不回。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2016-01-04 尚格法律人 【法门按语】法律条文是通过词语表述的,立法语言文字应准确、简洁、清楚、通俗、严谨、规范和庄重,立法语言技术法律技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不当,既可能是内容的不当,也可能是立法的语言表述不当。不恰当的语言会造成法律解释的困难,会令司法者无所适从,甚至会导致社会规范混乱。因此,成熟的立法者应当注重法律语言。作为法律学习者而言,也应当理解法律语言的精髓,体会法律语言的精妙。以下两部分“法律语言规范”节选自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工委发[2009]62号《立法技术规范》(一)和《立法技术规范》 (二),因《规范》篇幅过长,本文仅节选“法律常用词汇规范”部 分,有兴趣者可以阅读前述《立法技术规范》全文。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法工委发[2009]62号 (前略) 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和,以及,或者

13 ? 1 “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 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示例2: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13 - 2 “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 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示例1: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示例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13 ? 3 “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4.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律规定的投标履约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法律规定的投标履约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为您推荐】团风县律师蕉城区律师惠安县律师浠水县律师钢城区律师江安县律师麻城市律师黄州区律师 投标履约保证金比例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发包方的权益并且能够督促承包方履行义务,这也是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一种保障,关于投标履约保证金比例是多少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小编就对这个问题所涉及到的法律进行了整理。 一、投标履约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关于履约保证金比例,《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中标合同生效条件之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预付款不遵循定金罚则,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最后,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保证。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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