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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5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9日

【正文】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

遵守本条例。

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公平竞争,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

障本条例的施行。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

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对举报、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

(一)使用经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

(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

(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声誉的商品。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

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换他人所产商品上的标识。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伪造或者冒用等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

的虚假表示:

(一)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擅自使用尚未取得的质量标志,或者使用的质量标志与实际不符;

(三)使用被取消的或已失效的质量标志;

(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条形码标记或者监制、研制单位;

(五)擅自使用尚未取得的专利标志,或者使用的专利标志与实际不符;

(六)伪造厂名(含商号)、厂址、产地(含农副产品的生长地、养殖地等)或者冒用他人厂址、产地;

(七)伪造商品规格、等级、成份及含量;

(八)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九)伪造、擅自制造质量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质量标志;

(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依法应当标明的内容而未标明。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是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禁止的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

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

发布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广告。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

(一)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

(二)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三)伙同或指使他人冒充顾客作诱导;

(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五)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六)其他虚假宣传行为。

第十三条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

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价格欺骗:

(一)谎称降价;

(二)谎称赔本销售、进价销售、清仓销售、搬迁销售、歇业销售、最低价销售;

(三)在明示的价格之外增加收费。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以还本销售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还本销售,是指经营者承诺在购买者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返还购买者所购商品价款的销售

方式。

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

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前款所指其他手段,包括旅游度假、房屋装修、提供住房使用权等使对方受益的手段。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

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

秘密;

(四)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目的,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了解权利人商

业秘密的人员。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决窍、设计资

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

单、货源情报等。

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

示或不予公开;

(三)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将有不同中奖标志

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质次价高商品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检查或者消费者的投诉,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确认;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市场同期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同一奖券具有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最高奖

数额之和不得超过五千元。以实物或其他形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二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

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

求的其他商品;

(四)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

商品或加收费用;

(五)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被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

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

活动;不得采用设立关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

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涉及国计民生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购销进行限制;

以及为防止疫情、病虫害传播临时限制特定商品在地区间的流通,不属前款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款禁止的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五)处理因外观质量受到损害,而内在质量尚未改变,且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前款所称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和经营对象等方面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投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

(一)投标者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三)投标者就标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采用下列行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

(二)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暗示或者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招标时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促成其中标;

(四)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五)在招标过程中的其他营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强制行为参与市场交易:

(一)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

(三)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四)迫使竞争对手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五)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交易关系;

(六)其他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约定等手段采取下列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

(一)联合限定价格或者约定其他不合理的经营条件;

(二)分割市场;

(三)联合拒绝购买、销售或者服务。

有下列联合行为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为降低成本、改进质量而统一商品规格和技术要求或者共同研究开发商品的;

(二)为适应市场经营而优化组合,进行专业化发展的;

(三)其他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联合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按照

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办理。

上级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监督检查部门管辖的案件。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或者市、州、地区监督检查部门

查处。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

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查封、扣押,有关部门应予协助;查封、扣押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必要时经县经以上监

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对容易腐烂、变质、易燃、易爆等不易保存的物品,经县级以上监

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规定程序先行处理;

(五)查封、扣押的财物,在通知送达或公告后三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国家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对不

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

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对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请求查处。监督检查部

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逾期不作答复的,请求人可以向上

级监督检查部门申诉。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查处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督检查部门批

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

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

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

制止:

(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二)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三)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

(四)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

(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处理或监督销毁该物品。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限价出售商品、没

收违法物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比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采用给予财物以外的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按同

期相应费用折算贿赂金额。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作出行政建议,政府的行为

由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政府所属部门的行为,由同级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

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

对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

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物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处以被转移财物的价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有本条例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经营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

确认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阻碍监督检查部门行使职权,不如实提供有

关资料和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已经被处罚的当事人又在十二个月内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的罚没财物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十六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

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

物公开拍卖或由物价部门估价后抵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

明知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EI- 2-13 道德规范管理程序

Doc No.: EI- 2-13 道德规范管理程序

1、目的 为执行EICC关于道德规范的标准要求,廉洁诚信的展开业务,防止不正当收益,保护知识产权,确保信息公开,积极参与,采取身份保密,对公司产品的原料来源和监管,确保公司经济建设符合EICC要求。通过控制策划,降低或消除劳工和道德的风险。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对员工和相关方道德行为规范管理。 3 、定义 3.1廉洁经营:指公司参与者贿赂,贪污,敲诈勒索和挪用公款行为等违反法律的 腐败行为。 3.2不正当收益:接受贿赂或其它形式的不正当收益。 3.3信息公开:按照法律法规和主要行业惯例有关商业活动,组织结构,财务状态 和绩效的信息在供应商链中不得伪造记录,或操作进行虚假陈述。 3.4知识产权:技术和诀窍 4、权责 4.1人力资源部收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鉴别评估程序》; 4.2人力资源部将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合理评价,找出公司实际需求的 内容,具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鉴别评估程序》; 4.3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不定期对法律法规实施培训、考核,具体执行《培训要 求及实施细则》。 4.4 部门经理、社委会监督各部门运行的状态,公司内部设立信箱,员工可以自由 揭发,每周开箱一次;发现有员工在日常岗位上不守约束的行为,开出《奖惩通知单》实施整改。 5、流程图 N/A

6、作业内容 6.1廉洁经营 6.1.1所有商业活动的互动关系中都应遵循最高的诚信标准。禁止任何及所有形式 的贿赂、贪污、敲诈勒索、贪污和挪用公款等行为。 6.1.2推行监控和强化程序以确保符合廉洁经营的要求(包括承诺、提供、给予或 接受任何贿赂物品)公司人事对员工进行廉洁经营相关法规进行培训,与员工 及相关方分别签订《员工廉洁承诺书》、《供应商廉洁经营承诺书》提高员工及 相关方廉洁经营的认识;并且设定员工意见箱和供方意见投诉窗口及联系电 话,如有违背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将为意见反馈人员进行保 密。 6.1.3公司所有的交易在透明的状态下完成,并应在帐目和记录上正确反映。公司 应监督和执行程序,以确保遵守反腐败法律。体系推行部门应定期实施运行 检查,具体详见《EICC每月日常监视测量记录表》 6.2无不正当收益 6.2.1公司应结合市场制定相关方(客户、供应商、承包商、员工等)业务往来成 动态信息,作为衡量公司内部责任人员与相关方之间的标尺;内部责任人员 在日常行为管理过程中,应当养成主动汇报的习惯,每次外出、洽谈、结算、 收款、公关都以公司标准为限,若超出公司限度时,应汇报上司定夺;经公 司衡量许可后,方可执行;若自行执行,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6.2.2公司高层主管应不定期走访相关方(客户、供应商、承包商、员工等),了 解公司内部责任人员的服务的满意程度,以及相关方的不满;若发现及时解 决,必要时追究内部责任人员责任,按照奖惩管理办法执行。 6.2.3管理层应定期分析内部责任人的职业素质表现,若发现疑义时,应及时纠正 属下不良行为。若已养成不良习惯时,应予以调离此岗或辞退。

知识产权申请控制程序

知识产权申请控制程序 1.目的 1.1.为规范知识产权获取流程,保证本公司在知识产权申请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 保密性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本公司知识产权申请过程的控制。 3.职责 3.1.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组织知识产权申请论证及申请流程管理; 3.2.知识产权主管负责知识产权申请审批; 3.3.相关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申请材料的准备和修改。 4.参考文件 4.1.《商标管理规定》 4.2.《著作权管理规定》 4.3.《专利管理规定》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8.《知识产权评估控制程序》 4.9.《文件管理程序》 5.程序正文 5.1.需求部门根据部门内部知识产权目标,提交知识产权申请并填写《知识产权申请 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后,递交知识产权办公室; 5.2.知识产权办公室组织对提出的知识产权申请进行论证,依照《知识产权检索控制 程序》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分析,给出检索结论,确定知识产权级别,并将意见填入《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对应栏内; 5.3.知识产权主管审批通过后,知识产权办公室按照知识产权级别分类进行对外申报; 对外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知识产权办公室牵头协调解决。 5.4.普通级、重要级知识产权申报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自行办理。其中申请过程中的发

明专利审查意见自行撰写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撰写;重大级知识产权申请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办理; 5.5.知识产权办公室跟踪知识产权申请事项,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2年内完成申报, 并通知知识产权需求部门申请结果,如逾期无法完成申报,则应及时与知识产权需求部门联系,并给出计划完成日期,直至申报完成; 5.6.知识产权办公室对申请完成的相关文件进行归档、维护。 6.相关表格 6.1.YYYKJ-IPGL-013-01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 7.文件变更历史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反商业贿赂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中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和监督机制,做到诚实守信经营,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依法办事,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贸易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财务管理、质量监督等所有经济活动过程中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人、财、物的管理和监督。 3 名词定义 3.1 关联单位:指与本公司有业务、经济往来的相关单位。 3.2 商业贿赂:指公司员工与关联单位为获取合作及合作利益,所给予的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回扣、物质上的馈赠、服务、色情贿赂、旅游等其他形式的好处。但以下不属于商业贿赂: a) 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价为100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b) 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c) 经双方总经理批准,双方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关联单位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3.3 关系人:指公司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4 职责 4.1 公司管理部负责本公司反商业贿赂的监督和管理。 5 内容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所有廉洁自律相关管理规定,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5.1 生产经营活动 5.1.1 员工不得利用本职工作和职权方便,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工作范围和本职权限,从事投资借贷业务及提供有偿的服务。 5.1.2 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工作外,未经公司总经理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a)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b)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5.1.3 员工不得在公司内从事未经许可的外来委托加工任务,或以工作之便从事相关私人业务。 5.2 兼职 5.2.1 员工不得以公司的名义或利用工作时间、动用公司的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5.2.2 员工不得兼职于公司的业务相关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应急控制程序

1.目的 为公司提供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处理提供作指引。 2.适用范围 公司的所有知识产权事宜,专卖店、经销商、或其他经营主体与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宜均适用本方案。 3.公司发现专利侵权 3.1准备工作 3.1.1知识产权部组织聘请对本行业比较熟悉、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 3.1.2由专利律师、知识产权主管领导、知识产权部和专利发明人组成应急小组。 3.2确认公司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权是否稳定 3.2.1应急小组认真比对分析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 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3.2.2专利律师对公司专利的专利性进行分析: A.对于发明专利,检查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 B.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析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分析专利的稳定性。在应急小组确认公司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后,着手下一步工作 3.3收集证据 3.3.1知识产权部提交公司享有专利权的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等。 3.3.2知识产权部收集侵权者情况,包括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 员数目、经营范围等情况。 3.3.3知识产权部组织市场部等相关部门收集侵权事实的证据。包括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 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3.4专利律师、知识产权部组织财务部、业务部等收集损害赔偿的证据。赔偿金额由知识产 权主管在咨询专利律师后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四种: A.要求赔偿的金额可以是本公司所受的损失,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B.或者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证据主要是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 C.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实施许可中的专利许可费。由知识产权部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合同。 D.法院酌情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及特征 无正当理由擅自断绝与另一方竞争者的交往(包括买卖关系)或者给其他同行一定的好处,使之拒绝与自己的竞争者交易,以及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手的企业、商品和活动造成混乱的行为; 以价格手段打击、挤垮竞争对手的行为;滥用经济优势和其他强势条件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交易的行为; 以贿赂或过重的馈赠方式争揽顾客的行为; 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假冒对方商标、服务标志、产品标识以及一切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目的发生混乱认识的表示或说法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关系的竞争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违法性;手段的不正当性;动机、目的的非义(非正义)性;客体的多重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两者的法律基础条件不同。正当竞争是依法竞争;不正当竞争则属违法行为。 两者的目的不同。正当竞争是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谋取暴利或优势。 两者手段不同。正当竞争是经营者一方面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求得发展;另一方面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平等地竞争;不正当竞争则是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诋毁、损害对方,损害消费者。 两者的后果不同。正当竞争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必然带来正面效果,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但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危害,为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而且也为自身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制裁后果。 3.不正当竞争与不平等竞争的区别 不平等竞争是指因经营者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公平竞争是由于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而造成的。 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 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经营者对手的利益和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4.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例,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公司诉程某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历经两审司法程序,终于维权成功。 趵突泉公司是山东省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其主导产品为趵突泉特酿系列白酒。2001年4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趵突泉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趵突泉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6年4月29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三家单位共同授予趵突泉公司趵突泉特酿产品“中国白酒工业十大区域优势品牌”荣誉称号等。 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方框内印有趵突泉三个字,上部有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下部暗红色图案中隐有趵突泉凉亭实景图;左视图上部印有“趵突泉特酿”五个字,并以红黄两色区别,下部暗红色图案中印有虎头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1995年起用于34度精品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趵突泉公司生产、销售的34度趵突泉特酿,其包装盒采用两色设计,上部金黄色下为暗褐色,两色在图案下部有交叉,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上部有“中国山东”字样,趵突泉图文组合商标位于中国与山东之间,中部为一扇形图案,以暗褐色为背景,“趵突泉”三字金色凸印于上,下部有一凉亭图案。趵突泉公司的上述包装装潢自2004年起用于趵突泉牌趵突泉特酿。 2006年7月28日,趵突泉公司分别购得程某生产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和34度精品趵特白酒各一瓶。程某生产销售的34度精品趵特源特酿白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有如下特点:包装盒为长方体,四面主色调为上黄下暗红色,上装饰方框横线内印有祥云图案,前、后视图和左、右视图分别相同,前视图中间菱形方框内

限制不正当竞争协议书新完整版

限制不正当竞争协议书新 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限制不正当竞争协议书新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为了保护公司拥有的各项信息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发展,并同时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员工双方当事人就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公司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的有关事宜,制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公司认为每一位员工均是公司的主人,为此公司将毫无保留地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履行岗位职责的一切可能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法律制度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征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教学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教学难点: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规定 第一节概述 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会导致竞争的无序,会导致经济增长机制的破坏,会极损害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与完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 市场的类型: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最优效率的是完全竞争市场。公平的市场竞争可以提高市场效率,使得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资源稀缺(scarcity):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因此必须研究如何有效配置和利用。 要让利用资源效率高的市场主体继续获得资源,继续发展;让资源利用效率低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只有开展充分的竞争才能实现。资源是有限的,欲望是无限的。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竞争Competition 市场主体为追求有利的市场条件,实现自身既定的经济目标而不断进行相互较量的过程。(市场份额、利润、资源、交易机会等的争夺)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例:邮政储蓄:零风险、高利润、拉存款、高回扣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而为不正当竞争者所损害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关系的。归根到底是经济利益关系,公平竞争基础上取得各自经济利益。 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 4.实施者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 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 [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解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B项是正确的。注意“表示”二字,该法未用“宣传”。而C项不满足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因此C项是错误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 容提要: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6年多了。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围

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法管不到的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而如何在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的发挥。

反不正当竞争管理程序

XXXX有限公司 反不正当竞争管理程序 1.0目的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0范围 本程序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公司违反本程序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0定义和职责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4.0程序 4.1竞争行为 4.1.1公司应采取措施,不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4.1.2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4.1.3公司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4.2公司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坏竞争对手; 4.2.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4.2.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和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

品; 4.2.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2.4在商品上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仿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3公司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4公司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中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4.5公司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4.6公司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日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7公司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4.7.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7.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7.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7.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8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司法考试真题02-09)[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第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第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ABD项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施的行为没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也没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所以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C项中市交管局利用其行政权力限定本市的货运车辆必须购买指定的运行记录器,属于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C为当选项。 2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包括以下4种:(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法律%教育网只有B项是混

2020年(店铺管理)关于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

(店铺管理)关于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

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运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于本市从事商品运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运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运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于本市从事和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运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运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商会、各行业协会应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协助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保护正当竞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举报,监督检查部门应为其保密。 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绩显著以及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属实的,应予以奖励。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第七条运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于同壹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和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于同壹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 (五)于运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八条运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和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 运营者不得销售明知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以及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包装、装璜。 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壹)具有驰名商标称号的商品; (二)具有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 (三)具有壹定知名度为关联公众知悉的其它商品。 第九条运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单位名称、姓名、特殊标识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特殊标识的文字、图形、代号、条形码、标志,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员工道德规范控制程序

1.目的 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人员。 3.权责 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本公司全体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的遵守情况。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程序中的各项规定。 4.定义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劳动的人们,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以其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来维系的,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人们在从事职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内在的、非强制性的约束机制。 行为规范:是指规定或制约人们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人们活动的一般准则或办事规则。 5.作业程序 该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是本公司对顾客、外部供方、公司员工、社会公众、商业界以及政府信守道德的最高准则,要求公司全员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期望所有员工负起道德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 5.2.1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雇用、行贿受贿、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职业健康和安全、歧视等。 5.2.2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人员均可向公司举报。 遵守诚实和道德标准 5.3.1公司全员应具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忠于职守,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3.2为人诚实、正直,工作积极、主动、爱岗、敬业。 5.3.3讲求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不歪曲、不隐瞒事实,不虚报、不夸大工作绩效。 5.3.4诚信对待顾客,信守给顾客的承诺,尊重、理解顾客需求,致力于为顾客提供满 意的产品和服务,力求满足顾客正当的、合理的需求,真诚配合顾客,维持与顾客 长期伙伴关系。 5.3.5诚信对待公司 5.3.5.1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获取个人利益。 5.3.5.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同事及下属的贿赂,谋取个人私利。 5.3.5.3不得接受竞争对手、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或正在寻求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组 织/个人提供的报酬、馈赠、金钱、礼品等,也不得安排其亲属、朋友接受上述 利益。 不歧视 公司同仁必须和睦相处,以和为贵,禁止有国籍、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学历的歧视;禁止对有心理及生理缺陷的员工产生歧视行为。 不骚扰 公司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不尊重员工的行为,包括不适当的愤怒,暴力,或是任何在工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监督检查 第四节法律责任 第一节概述 一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 二不正当行为的概念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一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一)广义: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 市场竞争原则有: 1.自愿、平等、公平 2.诚实信用 (二)狭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的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广义: 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狭义: 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低价倾销行为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七诋毁商誉行为 一混淆行为 (一)行为种类 (二)特点 (一)行为种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对知名商品的特殊保护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4.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 5.伪造产地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1)商标 (2)注册商标 (3)行为方式: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2.对知名商品的特殊保护 (1)知名商品 (2)保护扩大到包装、装潢等外部特征 商品包装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方便运输,所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等的总体名称。

商品装潢是为了说明或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而对商品包装进行的装饰。 商品装潢与商标两者同附一商品为同一商品服务,有时两者经常混为一体,极易混淆,二者的共同点是:都用于商品表现或包装上,对商品起一定的装饰作用。但是,商品装潢是以图案、绘画、色彩或文字来装饰、美化、宣传商品的附着物或包装物。 QS标志:食品质量安全,它代表着该产品经过了国家的批准,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食用。?°CC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绿色食品标志: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二)特点 1.主体上:经营者 2.客观上:实施了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后果:这种欺骗行为已经或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一)定义 (二)特点 (二)特点 1.主体:经营者 2.主观:故意,商业目的 3.客观表现:账外暗中给予好处 以下几种是不是:回扣、折扣? 4.形式:多样 三虚假宣传行为 (一)定义 (二)特点 (二)特点 1.主体: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2.手段: 广告或其他 3.程度: 引人误解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特点 (一)商业秘密 1.定义: 2.特征 (1)秘密性 (2)实用性 (3)保密性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定义 2.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 [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经调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问题]:该啤酒厂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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