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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历史下册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第1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导学案华东师大版 精

2018历史下册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第1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导学案华东师大版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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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学习目标】

1.了解第一届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开国大典、西藏和平解放等知识要点。

2.掌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相关知识。

3.感悟新中国是在经历了百余年的屈辱、抗争和探索之后,才建立起来的,我们一定要热爱祖国,把她建设得越来越繁荣富强。

学习重点: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开国大典。

学习难点:新中国成立的历史意义。

一、自主学习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隆重召开。

(2)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了具有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民主主义即国家。(3)会议决定以为首都并改名为;以代国歌;

以为国旗;采用纪年。会议还决定在北京天安门建立。

(4)会议中,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刘少奇、、李济深、、高岗为副主席。

2.开国大典

(1)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召开,决定接受为施政方针,任命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毛泽东为人民革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

(2)下午3时,在隆重举行开国大典。毛泽东向全世界庄严宣告:

“”,“”他按动电钮五星红旗冉冉升起,乐队奏起了《义勇军进行曲》,54门礼炮齐鸣28响。随后盛大的阅兵式开始。

3.1951年5月,和平解放,标志着除外,中国领土全部获得解放。

二、合作学习

1.参加会议的有哪些人?说明了什么?

2. 新中国的成立有什么重要的历史意义?

3. 开国大典时54门礼炮齐鸣28响。你知道为什么要用54尊礼炮?为什么连放28响?

三、当堂检测

1.确定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的会议是()

A.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重庆政治协商会议

C.中共“八大”

D.中共七届二中全会

2.下列选项属于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容的是()

①通过了《共同纲领》②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③以北平为首都并改名为北京④采用公元纪年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3.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的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

A.毛泽东

B.朱德

C.周恩来

D.刘少奇

4.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是()

A.《共同纲领》

B.《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5.下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表述不正确的是()

A.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人类历史新纪元

B.新中国的成立结束了一百多年来被侵略奴役的屈辱历史

C.新中国的成立,壮大了世界社会主义力量

D.新中国的成立表明全国大陆全部解放

6.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

(1)人民英雄纪念碑是在什么会议上决定修建的?

(2)“三年”、“三十年”、“一千八百四十年”分别指的是哪些历史事件?其中后两个事件分别有何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中国的历史发展(全)

中国古代史 中国古代史,始于大约万年前地元谋人,止于年地鸦片战争前,是中国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地历史. 中国近代史地时间为,从年鸦片战争到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也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地历史.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年鸦片战争到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年“五四”运动到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b5E2R。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中国近代史 中国近代史地时间为,从年鸦片战争到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也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地历史.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年鸦片战争到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年“五四”运动到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p1Ean。 鸦片战争 太平天国运动 清朝后期资本主义地产生和民族危机地加深 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 辛亥革命和清朝地灭亡 中华民国初期北洋军阀地统治

五四运动和中国共产党地创立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 抗日战争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地实现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从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地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地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地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地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地,取得地胜利是辉煌地.DXDiT。 建国后地头三年,肃清了国民党反动派在大陆地残余武装力量和土匪,实现了西藏地和平解放,建立了各地各级地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资本企业并把它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统一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稳定了物价,完成了新解放区土地制度地改革,镇压了反革命,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地“三反”运动,开展了打退资产阶级进攻地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地“五反”运动.对旧中国地教育科学文化事业,进行了很有成效地改造.在胜利完成繁重地社会改革任务和进行伟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视力≥0.05-0.1 二级次视力≥0.1-<0.3 《注》: 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

精心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意义 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决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下午3时,首都30万军民齐聚天安门广场,举行开国大典。毛泽东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升起了庄严的五星红旗,宣告 ,从 崛起的日本打败了中国,认识到这个东方巨人已经躺在“死亡之榻”上,瓜分这个巨人“遗产”的时机已经到来,便纷纷在中国抢占租借地,划分势力范围,获得各种政治、经济利益。近代中国被迫同列强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是导致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个不平等条约体系,内容涉及许多方面:第一,极大地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完整,包括割让领土、出让领土管制权、租

借地和租界、引水权、军舰驻泊权、内河航行权、驻军权等;第二,单方面开放通商口岸;第三,破坏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第四,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第五,规定片面最惠国待遇,其他任何国家都可以沿用这种规定,从中国索取利益;第六,规定鸦片自由贸易;第七,规定自由传教;第八,涉及大量对外赔款。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战争,侵犯中国领土,破坏中国主权,屠杀中国军民,掠夺中国财产, 索中,他鲜明地提出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张,开创了完全意义上的中国近代民族民主革命。辛亥革命获得成功,摧毁了在中国沿袭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按照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理念设计的新的国家形式。但是,辛亥革命后,国家政权为袁世凯和北洋军阀所掌握,军阀争战,国无宁日,民不聊生,国家的独立和民主、富强仍旧没有希望。

五四时期,先进知识分子毅然举起民主与科学的旗帜,从思想、道德和文化方面对封建主义进行深刻批判,从而揭开了思想启蒙的序幕。一些人对资本主义社会产生怀疑,提出了改造中国社会的方案。俄国十月革命对他们产生了重要影响,他们看到劳动者第一次成为国家的主人,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的胜利”,“世界劳工阶级的胜利,是二十世纪新潮流的胜利”。这种主张影响了新文化运动的发展方向,也 毛泽东指出:“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因为中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他在回顾中国人民所走的历史道路之后得出结论说:“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

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相关资料: 法律9篇行政法规4篇部门规章17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6篇地方法规380篇裁判文书4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6篇修订沿革2篇条文释义1篇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4篇)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修订沿革条文释义)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是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略)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第六条 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中国历史进程》

中国历史进程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亦称华夏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世界上持续时间最长的文明。中华文明史源远流长,若从黄帝时代算起,已有5000年。有学者指出,中华民族有“三十万年的民族根系、一万年的文明史、五千年的国家史”。举世公认,中国是历史最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一般认为,中华文明的直接源头有两个,即黄河文明、长江文明,中华文明是两种区域文明交流、融合、升华的果实。中国历史自黄帝时代算起则约有5000年。有历史学者认为,在人类文明史中,「历史时代」的定义是指从有文字时起算在那之前则称为「史前时代」;历史中传说伏羲做八卦,黄帝时代仓颉造文字;近代考古发现了3350多年前(前1350年)商朝的甲骨文、约4000年前至5000年前的陶文、约5000年前至7000年前具有文字性质的龟骨契刻符号。 从政治和社会形态区分中国历史,据考古资料显示,约在早于距今6000年前的裴李岗文化晚期或者仰韶文化早期时代,中原地区从母系氏族社会过渡到了父系氏族社会。同时,原始社会平等被打破。而据历史记载,夏朝已经开始君王世袭,周朝建立完备的封建社会制度至东周逐渐解构,秦朝统一各国政治和许多民间分歧的文字和丈量制度,并建立中央集权政治。自汉朝起则以文官主治国家直至清朝。清末以降,民主政治、马克思主义等各种政治思潮流传,先是推翻帝制成立中华民国,三四十年后民国政府因内战失败而退守台湾。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古:因为上古时代没有当时直接的文字记载,那个时候发生的事件或人物一般无法直接考证。这些事件和人物也往往带有神话色彩。 夏朝:夏朝(约前2070~1675年)中国史书记载的第一个世袭王朝。一般认为夏朝是一个部落联盟形式的国家,而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将夏朝定性为一个奴隶制国家。中国历史上的“家天下”,就是从夏朝的建立开始的。夏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 商朝:商代(约前1675~1046年)是继夏朝之后,中国历史上第二个世袭制王朝时代。相传商的始祖契曾帮助禹治水有功而受封于商(今河南洛阳),以后就以“商”来称其部落(或部族)。汤灭夏后,就以“商”作为国号。其后裔盘庚迁殷(今河南安阳西北)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 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婚否 贴照片处 (2寸近照)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现住址 邮编联系电话 户口类型1、农业 2、非农业 监 护人姓名与其关系联系电话 工 作信息工作单位职业工种 单位性质是否福利企业1、是2、否 证件申请类型1、新申请 2、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 残疾类别残疾等 级 残疾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1、视力残疾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5、角膜病 9、弱视 13、原因不明 2、白内障 6、视神经病变 10、外伤 3、青光眼 7、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11、中毒 4、沙眼 8、屈光不正 12、其他 矫正视力:右眼左眼视野:右眼左眼 2、听力残疾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遗传 5、全身性疾病 9、新生儿窒息 13、噪声和爆 震 2、母孕期病毒感染 6、中耳炎 10、高胆红素血症 14、其他 3、传染性疾病 7、老年性耳聋 11、药物中毒 15、原因不明 4、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8、早产和低体重 12、创伤或意外伤害 测试耳0.5 1.0 2.0 4.0 khz 平均听力损失: 1.﹥09dB hL 2.﹥80dB hL 3.﹥60dB hL 4.﹥40dB hL 5.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无听觉言语功能 2.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听觉言语交流障碍 3.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右耳dB hL 左耳dB hL 本底噪音: dB(A) 3、言语残疾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唐氏综合症 7.脑栓死 13.帕金斯氏病 19.癫痫 2.脑性瘫痪 8.脑出血 14.多发性硬化 20.CO中毒 3.新生儿病理黄疸 9.脑炎 15.脊髓侧索硬化 21.其他 4.早产、底体重和过期产 10.脑囊虫病 16.脑外伤 22.原因不明 5.腭裂 11.喉、舌疾病术后 17.产伤 6.智力低下 12.听力障碍 18.孤独症 障碍类别: 1.失语 2.运动性构音障碍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4.发声障碍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7.口吃 语言清晰度: 1.≤10% 2.≤25% 3.≤45% 4.≤65% 言语能力: 1.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连贯 2.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说话困难 4.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基本上能交谈,不清楚 6.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其他 贴照片处 (2寸近照)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00667-T-316。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标准,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机构执行力,以及实现政策制定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熟为主。本标准是将部颁标准中的部分数据指

标抽取出来,上升到国标进行发布执行,因此,指标项目要选择险种或业务种类当中确定的、明晰的、稳定的指标项目。 (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时提高数据质量所参照的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重点考虑数据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重要、必须、常用。 (三)兼顾发展。本标准在制定初期,社会保险事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内容、含义、概念、技术等方面主要立足当前,适当考虑未来及发展,使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 (四)留有扩充。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会越来越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因此,现在制定的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因此,并没有将所有的数据指标全部纳入。 三、编制过程 2011年5月,部社保中心下发文件(人社险中心函[2011]49号)组建了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7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

中国的历史发展(全)

中国古代史 中国古代史,始于大约170万年前的元谋人,止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前,是中国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的时间为,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也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中国近代史 中国近代史的时间为,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也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鸦片战争 太平天国运动 清朝后期资本主义的产生和民族危机的加深 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 辛亥革命和清朝的灭亡

中华民国初期北洋军阀的统治 五四运动和中国共产党的创立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 抗日战争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实现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 建国后的头三年,肃清了国民党反动派在大陆的残余武装力量和土匪,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建立了各地各级的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资本企业并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 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婚否 贴照片处 (2寸近照)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现住址 户籍登记 住址 邮编联系电话户口类别 1.农业 2.非农业户口所属区(市) 街(镇) 居委(村) 工作单位职业工种 单位性质是否福利企业 1.是 2.否 监护人姓名与其关系联系电话工作单位 证件申请类型 1. 新申请 2. 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证 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1.视力残疾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2. 白内障 3. 青光眼 4. 沙眼 5. 角膜病 6. 视神经病变 7. 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8. 屈光不正 9. 弱视 10. 外伤 11. 中毒 12. 其他 13. 原因不明矫正视力:右眼左眼视野:右眼左眼 2.听力残疾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遗传 2. 母孕期病毒感染 3. 传染性疾病 4. 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5. 全身性疾病 6. 中耳炎 7. 老年性耳聋 8. 早产和低体重 9. 新生儿窒息 10. 高胆红素血症 11. 药物中毒 12. 创伤或意外伤害 13. 噪声和爆震 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测试耳0.5 1.0 2.0 4.0 kHz 平均听力损失: 1. > 90dB HL 2. > 80dB HL 3. > 60dB HL 4. > 40dB HL 5. 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 无听觉言语功能 2. 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 听觉言语交流障碍 4. 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右耳dB HL 左耳dB HL 本底噪音:dB(A) 3.言语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唐氏综合症 2. 脑性瘫痪 3. 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4.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5. 腭裂 6. 智力低下 7. 脑梗死 8. 脑出血 9. 脑炎 10. 脑囊虫病 11. 喉、舌疾病术后 12. 听力障碍 13. 帕金森氏病 14. 多发性硬化 15. 脊髓侧索硬化 16. 脑外伤 17. 产伤 18. 孤独症 19. 癫痫 20. CO中毒 21. 其他 22. 原因不明 障碍类别: 1. 失语 2. 运动性构音障碍 3. 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4. 发声障碍 5.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 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7. 口吃 语音清晰度: 1. ≤ 10% 2. ≤ 25% 3. ≤ 45% 4. ≤ 65% 言语能力: 1. 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 2. 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 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困难 4. 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 基本上能交谈,不太清楚 6. 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4年12月2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资料 答:制定过程,中国自1959年开始,由于“左”倾错误影响下,大放“卫星”夸大产量导致的巨额粮食征收,人民公社公共食堂“大锅饭”造成的农村粮食短缺,致使国民生计发生严重困难。同时,由于左倾思维和民族本位的思想,导致当时的领导人拒绝苏联和美国的粮食援助。各地出现严重饥荒,进而导致工业发展也严重滞后。1960年7月,中共中央北戴河会议提出要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李富春同志在研究1961年国民经济计划时,提出要以“调整、巩固、提高”为基本精神。8月底,周恩来总理在听取了国家计委党组的汇报之后,提出在“调整、巩固、提高”后面加上“充实'二字。1960年9月30日,中央转发的国家计委党组《关于一九六一年国民经济计划控制数字的报告》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八字方针”。1961年1月14日至18日,中共八届九中全会讨论批准了这个方针。 主要内容 1、调整农村的生产关系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发还自留地,开放自由市场。 2、减少城镇人口,精简职工。 3、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缩短重工业战线,充实轻工业,保住重点项目。 4、节减财政支出。 5、稳定市场物价,对部分消费品实行高价政策。 6、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专业协作。 7、制定适合当时情况的有关教育、科学、文艺等方面的各项具体政策。 试述"八字”方针的制定与内容。 答:从1960年夏季,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开始意识到国民经济严重困难的形势,并对大跃进运动进行整体的反思。1960年9月中共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但是没有能够贯彻。1961年1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八届九中全会,正式批准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八字方针的基本内容是以调整为中心,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失衡的比例关系,巩固生产建设取得的成果,充实新兴产业和短缺产品的项目,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八字方针的制定标志着国民经济由"大跃进”进入了大调整阶段。压缩基本建设项目,调整发展速度,是大跃进以来经济指标工作的一个重大转变。 万隆会议: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 0."1。 二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 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 0."02-< 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0."05- 0."1 二级低视力≥ 0."1-< 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 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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