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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机关对侦查行为制约不足下的冤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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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机关对侦查行为制约不足下的冤案分析作者:荆栋

来源:《企业文化·中旬刊》2015年第01期

摘要:在我国过去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侦查中心主义”的阴影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直挥之不去,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法庭审判对侦查行为往往过于迁就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是导致冤案的体制因素。本文以张光祥案为例,着重分析检法机关对侦查行为过于配合、制约不足而导致冤案的原因。

关键字:检法机关;侦查行为;冤案;制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一、对侦查行为制约不足下的冤案案例分析

冤案最终被确定,不是公检法其中一家单独定案的,而是经历了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是在公检法三家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而在这样的程序当中,公检法三机关更多的是相互配合,却忽视了相互制约,违背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基本原则。特别是,检法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制约和纠错功能无法发挥反而为侦查行为的违法行为给予过度配合。

在张光祥案中,张光祥提供了不在场证据,即在案发的时间,张光祥没有到过许晋的诊所。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也因此撤回起诉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是随后侦查机关又补充的证据,多为张光祥的供述,而且其供述也多有不符合基本情理的地方,但是这次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却在没有其他有利证据,仅靠满是疑点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就再一次的起诉到了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而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草率的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光祥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把案件的卷宗材料认真全面的审查,并且提审了张光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矛盾点比较多。据此,贵州省高院曾经两次认为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是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竟然连续两次在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对张光祥做出有罪判决,让人唏嘘。

类似这样的检法机关对侦查行为缺乏制约,在其他的冤案中也时有发生。在佘祥林案件中,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审查起诉的时候,曾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但是在京山县公安局在随后的补充证据材料中并没有实质的关键证据的情况下,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却起诉至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佘祥林案中检察机关虽然起初对侦查行为给予了质疑和制约,并将案件发回补充侦查。但是在案件原封不动的再次提请起诉的时候,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却做了让步,给予起诉。而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连续发回重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未已于重视反而对该案进行了降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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