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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制观念--践行依法治税

强化法制观念--践行依法治税

强化法制观念践行依法治税近几年,随着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税收法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征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税的整体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在税务机关内部,由于个别税务干部法治观念不强,法治意识淡薄,在税收征管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下面,就强化法制观念,践行依法治税,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谈一些粗浅的个人看法。一、目前在依法治税上存在的模糊认识

目前,在依法治税上主要存在着以下四种模糊认识:

一是认为没必要。有人认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实际上是自己在束缚自己的手脚。在现阶段,各行各业都不规范的情况下,单纯的税务部门强调依法办事,是自己拿自己开“涮”,自己堵自己的后路,是超越客观现实、追求急功近利的表现。或者认为监督就是上级整治下级、领导整治群众,就是对执法人员的不信任,是与自己过不去。内部监督多了,发现我们自己的问题多了,容易给其他外部监督留下把柄。因而认为喊喊“号子”可以,没有必要动“真”的,来“实”的。对依法治税持一种消极和抵触情绪。

二是认为路还长。有人认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税,不是一朝一夕、短时间内能够做到的事,需要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努力。尤其在目前我国公民素质低,法治观念差,法治意识还十分淡薄的情况下,是一项望尘莫及、高不可攀的事情。还有的认为监督影响正常工作效率,造成不必要的内耗,或者干脆认为反正有监督了,自己的工作就马马虎虎,全让监督者把关算了。因而对依法治税缺乏信心,持一种悲观和失望情绪。

三是怕影响了投资环境。有人认为,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必然要加大对税务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必然会影响投资环境。目前各地都在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如果严格按规定对税务违章行为进行处罚,人们不但不会理解,而且会招致社会上的骂名,甚至还会被有关部门指责为破坏投资环境。因此对依法治税勇气不足,持一种息事宁人的态度。

四是与己无关。有人认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主要是对纳税人而言的,与税务部门本身无关。只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了,偷、逃、骗税的少了,治税的环境就改善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就提高了。税务机关应该把主要精力应放在改善外部环境上,而不是眼睛盯着内部。因而对依法治税持一种漠然的态度。

二、目前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缺位。突出表现在是工作不到位,该干的事没干。如我们通过去年的执法检查

和年底的专项检查发现,一是该征的税款未征; 二是本应由国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未负责征收入库(这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属于渎职罪,应承担三年以下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 三是对应备案的审批事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应备案而审批,既备案又审批,未按规定备案、审批或审批尚未结束,而自行扣除应纳所得税额,备案或审批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备案表或审批表填写项目不全,无管理员初审意见,审核时间超期,备案与审批混淆,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备案数额与实际不符未及时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纳税人提出纠正意见等问题(按照简化行政审批中备案管理要求的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并提出纠正意见的,应视同税务机关已经认可或同意);四是不按规定兑现优惠政策。对已审批的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不及时退还。减免税审批资料不规范,审批表填写项目不全,企业申报减免日期与税务审批减免日期不一致,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列支相关数据未及时录入CTAIS系统; 五是基础资料不规范。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漏项,减免税集体审议记录缺项,个别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或备案管理资料不齐全; 六是登记资料失真,迁移注销而错为正常注销;七是数据质量不高、错误数据较多; 八是监控力度不够,等等。

其次是越位。突出表现在超越职权范围,不该干的事干了; 一是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认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给增值税的征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带来了隐患; 二是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和规定的企业给予了减免税优惠,严重的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 三是对已超过减免税期限的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导致了国家税款的严重流失; 四是对不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的劳服企业给予了减免,导致了国家税收政策执行上的混乱; 五是对应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核定征收,或未经批准擅自改为查帐征收,严重违犯了市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是超限额、限量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留下了隐患,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再次是错位。突出表现在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一是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如一旦对自己科或者管理员自己的管的户进行评估或检查,马上进行说情,一旦评出问题或查出问题,马上摆平; 二是对按规定不属于自己辖区的户,好管的户争着管,对属于自己辖区管的户,不好管的户推着管,更有个别人把本来应属于自己管的户,但不好管、不愿管的户,竟把主管税务官员录上别人的名字,考核别人; 三是工作时间干私人事情,有个别人上班时间精力根本没有用在工作上,身在曹营心在汉,更有甚者上班时间干私事等等。以上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我们这支队伍的先进性,严重危害了我们这支队伍的纯洁性,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严重败坏了我们这支队伍的声誉,影响了广大国税干部在社会上、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三、强化依法治税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依法治税,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既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执法行为规范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表现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市场法治化。市场经济的秩序要依靠法律来规范和保护,国家对宏观的调控管理,也要依靠法律来实现,没有法制和有法不依都难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难以使市场各个主体的经济行为形成发展生产力的合力,都不能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对市场的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杠杆,肩负着对社会剩余产品的再分配,满足人类社会客观需要的重要使命,它的分配必须规范化、依法进行, 才能满足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要求。

(二)依法治税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的权利,而且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的义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权力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而权利又是使义务得以充分履行的基本保证。依法纳税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以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征税为前提的。因此税务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需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依法征税、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

(三)依法治税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需要。税收征收管理是一种执法性管理,这种执法性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在税收征管中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法,直接关系到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税收征管质量的好坏。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出口退税案件,无不与税务机关内部的个别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知法犯法有关。特别是2004年在全市国税系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出现的问题,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法制观念不强,在执法中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问题。大家已经看到,这些问题已超越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范畴,上升到了刑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范围。可见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执法行为,已刻不容缓的摆在了每一个国税干部的面前。因此严格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国家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惩治腐败,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需要。

四、践行依法治税必须从我做起

严格税收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必须从我做起。

(一)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行政。首先,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素质。朱镕基曾经在接见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时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比无法可依危害更大。因此规范执法行为的关键是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大量事实证明,把权利视为捞取个人利益的资本,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方式。置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于不顾,必然是利令智昏,乱用权利。因此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必须以人为本。大家知道,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总局确立了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目标,即“一个灵魂、五个目标、四项机制”。同时提出,为保证推进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要始终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所谓“内外并举”,就是因为依法治税如同依法治国都是一个长期的战略目标,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队伍素质等多个方面。其中立法、司法、护法需要外界诸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属于外部条件。而执法、队伍素质则是我们自己可以解决而且也是应该解决的问题,属于内部因素。所以,推进依法治税需要整体推进;所谓“重在治内”,就是推进依法治税需要从内部进行重点突破;所谓“以内促外”,就是因为外因要通过内因起推动作用,最终要实现依法治税的总体目标。当前,落实这个指导方针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重在治内”,这正是体现了法治就是依法治权,人治就是依法治民根本的重要的原则和区别。并且从总结以往依法治税工作的情况看,执法随意与执法困难的问题并存,而执法随意性仍然是当前税收法治的主要问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根据这一情况,重在治内就是要规范税收执法。

其次,正确行使权利,自觉依法行政。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无疑是堵了执法腐败的后路,是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为的开刀,难免会使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持抵触情绪,因此自觉依法行政,必须以增强法制观念为前提。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灵魂和立足点,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税收工作中最基本的、最精粹的、最重要的、最能使税务机关站稳脚跟的就是依法治税”。在依法治税问题上,如果说过去我们对纳税人强调多,对自己要求的少的话,那么现在该是严格要求自己的时候了。要从根本上解决只重权利,不重义务,依法治税是对纳税人而言、“与己无关”的片面认识。要做到自觉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觉的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规定,自觉的正确的行使征管法赋予的权利,自觉的严格的履行征管法所赋予的义务。既不能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义务,更不能践踏税法赋予的权利。超越职权行使权利是违法,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同样也是违法,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谴责和制裁。

(二)正确认识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权利从上到下是呈宝塔型和放射状态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利的

人使用权利,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终止”。执法者对执法权利的过于看重,执法者执法权利的过于集中,都将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因此权利不能失去监督,一旦失去监督,就会使执法者对法律的运用产生扭曲。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指出:“严肃执法是税收秩序根本好转的治本之策”。

第一,监督是对干部最大的保护。有了监督,特别是有了日常化的内部监督,执法者就要时时小心,处处注意,提醒自己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或少犯错误。遇到不正当的压力或者绕不开的人情、亲情时,监督还是最好的挡箭牌和保护伞,可以借助监督的权威大胆执法、公正执法。最重要的是,日常化的内部监督可以将平时发现的问题和危险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碰到外部监督时,我们的干部就经受得起检验。所以,监督剥夺的是执法随意的权力,这种剥夺的结果就是保护。

第二,监督不是包办代替。监督是要按照权力制衡的原则,用整体权力结构的设置与运作,来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各职能部门之间仍然要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加强互相协作,互相制约,这才能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监督在横向监督的前提下,特别要注意加强纵向的执法监督,而纵向监督的关键又在于自我纠错。自我纠错的关键在于对自我纠错的认识,对于能够和敢于自我纠错人和事,要给予大张旗鼓的鼓励和表扬,引导大家知法不犯法,执法不违法。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第三,要正确对待外部监督。近年来,审计、财政、人大对税收工作的监督越来越多,我认为是一件好事,外部监督对我们既是压力也是动力,既可以帮助我们查找自身的不足,还可以帮助我们排除一些外部不正当的干扰。广大税务干部都应当自觉地、主动地接受监督,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有关的监督决定。当然,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要实事求是,与监督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但决不能以此为借口拖延或拒绝履行监督结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是强调税务机关必须遵守税收法律规范,税收领域的各项税收征管要法治化、规范化。具体的讲,就是税务机关必须在税收法律规范的行为内进行活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

在正确认识监督的基础上,要正确对待监督,自觉的接受监督。要敢于亮丑,不怕丑,也就是要勇于开展自我批评,这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之一,要把问题消灭在盟芽状态,对己、对局、对家(国家)都有利。

(三)加大考核力度,自觉接受追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是依法治税的保证。一是科学制定考核指标。考核办法科学不科学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考核办法科学不科学直接关系到干部的积极性。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平价体系,是关系到我们倡导什么,主张什么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结合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指标要科学、要实际、要过硬,要具有可操作性,要得以调动大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在制定考核目标上,要做到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选取那些能够突出重点、体现纲目、看得见、摸得着、抓得住、量得准的指标,且具有直接性、具体

性、可量化与可操作性。在考核内容上,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性指标力求体现全局性、宏观性和普遍性,定量指标力求体现合理性、严格性和绩效性;二是严格责任追究。我们现在经常讲执行力的问题,首先,我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必须首先肯定广大国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的惰性,但产生问题的原因是在执法责任追究上力度不够,没有做到令行禁止的原因是责任追究不够。实际上我们已经制定了一些办法,我们现在不缺制度和规定了,关键是落实的问题,是考核的问题。没有严格的考核,没有严格的追究,问题落不到实处,再好的办法也没有用。追究制实施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工作力度不够,究责不到位,甚至形同虚设、落而不实。这种监督措施的软弱无力和断档缺位,助长了执法的随意性,弱化了法纪严明的执法环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不隐瞒、不护短、不包庇的态度,切实做到真抓实干、真追实究、究责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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