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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总办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总办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总办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保证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经理及经理层是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各项经营决策,维护集团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处理总经理办公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总经理的职权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原则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董事会负责的原则。经理层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依照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并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经理层履行职责时,不得变更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超越经理层的职权范围。

(二)依法议事、科学决策的原则。各职能部室、各控股子公司在经理层各分管领导的指导下,认真开展议题决策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研究探索市场规律,结合实际,就议事项目提出明确建议意见,以增强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分工负责、高效议事的原则。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讨论研究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

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总经理和经理层

成员履行各自职责,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由经理层各分管领导和各部室、各子公司负责人审阅同意。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研究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事项的机构,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研究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下列重大事项:

1、研究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2、研究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融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3、研究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4、研究拟定公司及所属控参股公司重组、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重大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方案等。

5、研究编制公司财务报告。

6、研究拟定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研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8、研究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研究拟订或修订公司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重要人事方案。

(二)研究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融资方案的具体工作措施。

(四)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

(五)研究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研究决定公司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

(七)研究决定本部各部室、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评优事项。

(八)研究决定公司员工奖惩与辞退事项。

(九)研究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其中人事聘免事项包括:

1、由党委提名,讨论决定聘免公司各部室中层正职及控股公司的经营班子正职。

2、由党委提名,讨论决定聘免公司各部室中层副职及助理。

3、由集团党委提名,决定聘免公司所属控股公司的经营班子副职及助理、财务负责人。

4、决定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及聘免事项。

(十)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年度战略目标,制定下达经营班子成员年度战略目标任务,检查和质询经营班子成员年度战略目标任务、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十一)其他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办理的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决定需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事项。

2、研究落实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

3、研究决定各控股、参股公司《章程》中规定需提交股东研究决定的事项。

4、研究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中明确规定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5、研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须及时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

6、落实《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根据《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规定通过日常业务流程可以解决处理的问题,以及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分工范围内决定或解决的事项,不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第五章会议举行和议题准备

第八条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的出席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集团办公室负责人和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需其他人员列席时,由总经理或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应由半数以上经理层人员参加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总经理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报备集团办公室。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亦应同时提出。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决定召开,经理层其他成员有召开提议权。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视会议议题收集情况不定期召开。如遇下列情况之一, 总经理可临时召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认为必要时;

(三)二名以上经理层成员提议的议题或需要沟通协调的事项;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研究时;

(五)有其他突发情形时。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确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单位)也可以提出议题建议,但须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方可上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研究后被否决的议题,没有经过实质性修改的,不得再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研究。

第十三条集团办公室负责规范会前审阅程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确定如下: 集团本部各部门提交的议题,经提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集团办公室审核;各子公司提交的议题,经提案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核,并经提案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送集团办公室审核;以上均由集团办公室根据提案的缓急及重要程度,提出是否上会等有关意见后,报主持会议领导审定;集团本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提交的议题,每份提案单仅供填报一项议题,各项内容需填写齐全,并在议题单上明确需列席的单位,在会前与各列席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同时与分管领导进行沟通后,方可确定上会议题。

各单位议题按照以上程序办结后方可上会,未经以上程序,临时提出的议题不予上会。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提交的议题如确定上会,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将相关资料准备好交集团办公室,以便做

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应做到准备充分、材料详实。对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单位)或人员需认真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或建议。

第十六条涉及机密或不宜提前发放的资料,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在会议开始时发放,会议结束后统一收回、销毁。

第十七条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召开日期确定后,由集团办公室通知各参会及列席人员。

第六章议题审议、记录和督办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对列入会议的议题,逐项进行审议。每项议题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单位)负责人做主题中心发言,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与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的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的建议或意见后,总经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所议事项作出最终决定。

对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应征求和听取集团公司党委的意见;研究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经营层成员因故缺席,一般应由召集人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上加以说明,会后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集团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

(二)出、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出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点;

(五)所议事项的决定或结论。

会议记录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作为集团公司档案,每年应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妥善保管,借阅会议记录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集团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形成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决议,经总经理审核后签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事项,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督促催办、检查落实,每位经理层成员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通报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经理层成员应对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承担责任。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致使集团公司遭受损失的,参加决议的经理层成员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六条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公司秘密,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违规对外泄露。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相关事项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召开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时,由集团总经理主持召开。参会人员包括: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集团各部室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或经合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独立董事说明理由。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会制度执行落实专项行动方案

“三会”制度执行落实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公司关于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为全面落实“三会”制度执行落实专项行动计划,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编制依据 公司关于2011年专项行动工作的总体部署,公司《办公手册》、《省电力公司会议制度》。 二、主要目标 围绕公司年度目标任务,按照“会务组织好、议题选择好、执行落实好”的标准,紧扣公司安全生产、经营发展、审计监察工作中的重大、紧急事项,建立高效规范运作、定期举行的“三会”机制,即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审计监察联席会议,加强重大事项的信息沟通,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督促检查重大部署进展情况,将三个会议打造成为公司日常工作的信息沟通平台、会商决策平台、督促落实平台,全面落实“三会”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年度各项任务目标全面实现。 三、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办公室、人资部、发展部、财务部(产业部)、安监部、审计部、监察部、经法部。 主要职责: 1.组织策划专项行动,制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2.全面落实专项行动,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协同、交流宣传、督查督办等工作。 3.提炼推广活动成果。不断总结提炼本专项行动的经验和成果,提出改进提升举措,完善会议流程管理,健全公司有关制度。 4.落实上级交办事项。负责承办公司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三集五大”体系建设专项行动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本专项行动交办的工作。 四、会议主要内容 (一)围绕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精心组织安委会会议议题

安委会会议议题,包括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即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传达贯彻、公司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趋势、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议题还包括公司专项行动的3个子项: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电网运行可靠性提升“五协同”专项行动、电网安全运行专项行动。 各季度会议重点内容分别为: 一季度会主题(1月):年度安全生产分析会。总结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研究讨论2012年安全工作意见。相关部门作迎峰度冬专题发言,及其他临时性专题发言。 二季度会主题(4月):春检春查百日安全专项行动。汇报“三个百日”安全专项(风险管控、可靠性提升“五协五控”、电网安全运行)行动启动实施情况。讨论春季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相关部门作春季安全施工管理专题发言,及其他临时性专题发言。 三季度会主题(7月):防汛度夏百日安全专项行动。通报二季度安委会会议决定落实情况,总结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三个百日”安全专项(同上)行动进展情况,安排部署防汛度夏重点工作。相关部门作防汛度夏工作专题发言,及其他临时性专题发言。 四季度会主题(10月):秋检度冬百日安全专项行动。通报三季度安委会会议决定落实情况,汇报“三个百日”安全专项(同上)行动进展情况,安排部署秋检度冬重点工作。相关部门作秋检度冬保电工作专题发言,及其他临时性专题发言。 (二)围绕年度经营发展目标,精心组织经济活动分析会议题 经济活动分析会议题,包括日常经营发展工作,即计划、财务、营销、调度、交易、生产、人资、农电八个方面的指标管控和日常工作;议题还包括公司专项行动的15个子项:“两全”管控与营财对接协同专项行动、坚强智能电网建设专项行动9个子项、降本增效专项系列行动的5个子项。 各季度会议重点内容分别为: 一季度会主题(4月):总结公司全年综合计划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检查15个专项行动子项的启动实施情况,研究分析影响公司经济运行的主要因素,提出有关措施和建议。财务部、基建部等部门分别作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影响、迎峰度夏工程专题发言,及其他临时性发言。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整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议事规则.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以下简称集团党委)议事决策程序,认真履行好集团党委工作职责,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法》、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集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集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实事求是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保证各项重大决议、决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客观实际。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职责。 第二章议事形式及范围 第三条集团党委议事形式为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集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果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党委会议。 第五条集团党委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决定集团党委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审定集团党委年度工作报告。 (三)研究决定集团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审定由集团党委推荐提名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市党代会、市国资委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研究决定集团所属党、工、青、妇组织的成立、换届、合并、撤销等重大事项和活动安排问题。 (六)研究审批党员发展及决定基层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集团党内奖励、处分以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名单。 (八)研究决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集团纪委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有关问题。 (十)研究决定集团所属基层党组织、纪委领导人员及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17028948.html,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规章概述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基本职权有: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者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要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做出决议,因此,应当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是明确股东会议如何召开、如何讨论、议题的选择、如何表决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要内容 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会的召集,即规则应明确谁有权召集股东开会,如董事长可以提请股东开会、部分股东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等;股东会议题的范围主要是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股东会决策的事项不应列入股东会议题;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表决结果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该规则的基本要求是:坚持既要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又要保证公司经营者能够依法正确行使经营权的原则,明确召集股东会议的情况、条件,对股东会决策程序要求尽可能简便、高效,避免扯皮,久拖不决。不同规模的公司,其决策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议事规则也有不同的特点。 (四)范本

股东会议事规则 ____公司股东大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 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 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出席;董事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分为年会与临时会议两种。

三会议事规则经典版公司制度文件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

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XX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议事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内部,书记同党委委员是平等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要善于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党委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全局性、政策性的大事,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委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并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遇事敢于担当,勇于负责。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原则。研究问题、制定决策要从职工群众利益出发,凡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认识,做出科学决策。 (四)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相关规定议事决策,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三条公司党委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制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实施意见; (二)公司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四)公司基层党的组织组建、调整、改选、撤消; (五)党组织工作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六)公司总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七)党委换届选举、职代会和团代会的主要议程及筹备方案; (八)党员发展、表彰、奖励以及违纪党员的处理审批; (九)公司党委重要活动的实施方案、公司工青妇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党委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党委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党组织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组织行为,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种有效形式。公司党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三)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议事围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围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 (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 (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股东会职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机构或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在董

三会议事规则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全资及控股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局属全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

党委会议事规则

附件: XXXXXXXXXXXXXX限公司委员会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委集体领导,保证党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党委的工作效率,增强党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党章程》和党内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原则和形式 第二条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定公司党委年度工作要点、总结、重大活动、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中共XXX市委和XXX国资委党委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以及需要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及违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六)研究决定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党群工作

机构设置。 (七)讨论研究公司党委、纪委、群团重要制度的审批。 (八)讨论研究公司中层(含后备)干部及以上人员的推荐、考察、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此款中党委会研究的事项需按公司章程相关法定程序做出决定。 (九)讨论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公司重大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问题,以及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党委意见。 (十一)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权限以外的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资金使用。 (十二)研究决定党委管理权限内的其他重要工作,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条党委会的议事原则 (一)科学理论指导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决议和决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组织与个人、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认真执行。 (三)沟通协商原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要交换意见、充分酝酿、统一思想。要切实把民主决策体现到党委决策之中,做到民主协商在重大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某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

某某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委决策水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讨论研究问题;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遵守“个别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党委会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经营管理、科学发展、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事项展开议事。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主要工作部署在公司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议、重大活动部署; (三)党的思想、组织、作风、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企业兼并或重组方案,内部机构设置,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五)审议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决算、资本运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审议5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自主安排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党群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配备; (九)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法规教育计划; (十)其它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四条(一)有关部门提出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书记确定。 (二)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会议事规则解读知识分享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局属全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

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6670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66704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议事范围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 (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 (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机构或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最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最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最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一、总则: 1、为切实履行集团公司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集团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集团公司按照《湖南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促进党委会民主化、制度化和党建创新,特制定本规则。 2、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要坚持为企业的发展、改革、稳定服务。把引导和促进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3、公司党委要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教育和引领广大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党委会议事范围: 1、党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 2、围绕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3、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集团公司董事会

议形成决议之前,党委会要专题召开会议通报董事会议题和提案,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 4、党委会要参与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新项目开发、资本运作、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管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 5、参与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录用、调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研究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 6、讨论通过集团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 8、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9、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推荐党内先进代表人物;推荐人大、政协委员。 10、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 11、听取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正建设情况的汇报,批准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12、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 三、党委会议事形式及规则 1、党委会议事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

三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

XXXXXXX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及担保事项;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4)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

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会议制度)

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党委(扩大)会、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纪委会议、副经理(三总师)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负有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使命;是公司职工及党政组织行使权力的重要程序。组织、召开好上述会议,才能使公司决策体系更加有效发挥功能。 第二条为使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经营,使各种会议召开达到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实行民主集中制,使决策具有及时性、正确性、有效性,依据《企业法》、《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若干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严格执行本规则,加强协调合作,努力提高会议效率和会议质量。 第二章会议准备 第五条办公会议预案制度能够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是使决策体系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公司年度工作会议)、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由工会提议,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工会牵头,成立会议筹备组,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议题,大会按议题召开会议。 第七条党委(扩大)会议、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党

政联席会议、副经理(三总师)专题会议准备。 (一)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每周三向公司领导询问下周预召开的会议,包括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列席人员、会议时间; (二)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每周四将综合议题报送会议主持人审定; (三)审定后议题,由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形成书面预案及会议准备有关文件(草案)资料分交各与会领导(人事任免事项除外); (四)与会领导对预案所列议题充分酝酿、沟通,写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可由总经理工作部主任负责收集整理。 (五)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制定会议程序及形成相关议题资料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纪委会议等专项会议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自行筹备,总经理工作部配合。 第九条会议时间一经确定,与会领导无故不得缺席,特殊原因需事先请示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 第十条会议议题及程序一经确定,除极特殊事件外,任何人不得在召开会议期间另设议题及变更程序。需增设议题或变更程序必须征得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 第十一条特殊事项可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由公司党政领导动议,经党委书记或总经理同意召开;紧急事项可临时通知召开。 第十二条不予在公司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 (一)公司职能部门、项目部、专业分公司及关联公司能够自行解决或互相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基层党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 (三)各分管经理在各自管理范畴内,能够通过行使职权或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 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权益保护规定》”)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 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治理准则》、 《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 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准则》、《规范意见》、《权益保护 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 利的处分。 第五条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

《规范意见》、《权益保护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差不多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往常通知全体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讲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能够托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会,也能够托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托付代理人,由托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托付的代理人签署;托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托付的代理人签署。 第九条股东出具的托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不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托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托付人签名(或盖章)。托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托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宅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一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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