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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管理制度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住院标准,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并确认无误后,由接诊医生填写住院患者审核单,办理住院手续。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患者,不准收入院治疗。

二、参合人员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要跟踪检查其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出院报销时要在住院审核单上签署意见。

三、实行住院医药费用限额报告制度。参合患者在乡镇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达到2000元,县级医院达到5000元时,需通过电话等形式报县合管办。合管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监督审核,必要时报请有关专家评议。如未按规定报告或专家评议有异议,审核时不予报销或核减相应报销金额。

四、实行大型及特殊检查审批制度。大型及特殊检查是指CT、核磁、彩超等单项检查收费在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参合患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做大型及特殊检查时,必须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特殊检查审批单,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交工作站登记并做好人员核查工作。参合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所做的大型及特殊检查本院不能开展的,必须由经治科室的科主任填写大型、特殊检查审批单,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工作站审核登记并以电话等形式报县合管办,参合患者或家属携带审批单到合管办审查批准后方可检查,出院时其检查费用与其它住院费用合计并予以报销。危、急、重症可先检查后补手续。不按此规定进行的大型及特殊检查,新农合不予核销费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正确书写相关医疗文件,病历、处方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病历要完整、准确。处方一律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复写处方,一式二联,其中一联交给参合农民患者,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报销使用。处方书写要规范,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实行单独装订结算。做到病程记录与用药相符、处方与医嘱相符、处方药品名称、数量与实际投药名称、数量相符。

六、严格控制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治疗用药、检查应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和《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检查、治疗项目时,必须事先向参合患者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单独开具处方并注明“自费”字样,同时要告知费用分担减免政策。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的费用,医疗机构承担(减免)2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80%;使用《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费用,医疗机构承担(减免)5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50%。

七、对于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及所发生的费用,要在出院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

八、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九、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出院恢复期患者,根据病情需要,最多可带治疗本次住院疾病7日量的口服药品。超出此规定的药品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十、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站工作人员对病历、证件、住院票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患者出院当日按规定标准先行垫付报销金额,并如实填写《合作医疗证》中相关项目。特殊情况出院当日不能履行报销手续的,最多不能超过出

院日期10天,逾期不予报销。工作站人员每月汇总报销情况,报县合管办审批并拨付应报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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