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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条件下农产品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WTO条件下农产品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WTO条件下农产品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2010年10月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5期O ct .2010J ournal of Chongq i ng T echnology and Bus i ness Un i versity(Soci al Sciences Ed ition)Vo l 27 NO .5do:i 12.3969/.j issn .1672 0598.2010.05.018

WTO 条件下农产品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

樊 蕾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随着贸易全

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政府为了鼓励出口、平衡贸易、增强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农民

整体待遇、促进农业的协调发展,普遍采用农业补贴这种措施来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但农业

补贴的形式有多种,某些形式的农业补贴会对贸易自由产生扭曲,因而被WTO 规则所禁止。

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而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农产品出口大

国纷纷通过完备的农业法律支持加强对农业的补贴,以保证其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如何在

WTO 规则下完善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农产品补贴;绿箱措施;黄箱措施;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98(2010)05-0100-08

一、我国农产品补贴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农产品补贴现状

在绿箱补贴方面,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不挂钩的收入支持、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的政府资金补贴、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后来结构调整援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等6项补贴政策尚未使用,还有较大余地。

在黄箱补贴方面, 农业协议 基期我国对农产品实施保护的国内支持总量较少,仅有76亿美元,同期美国为241亿美元,日本为151亿美元。根据发展中国家黄箱补贴总量不超过当年农产品生产总值的10%可免除削减义务的规定,决定了我国今后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基期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10%,即485亿元人民币,相当于美国基期241亿美元的20%,这是发展中国家的最低支持水平。[2]即使如此,我国黄箱补贴尚未用足,还没达到我国入世时承诺的限制在综合支持量8.5%的范围内,尚有利用空间。从黄箱补贴对农业的支持效果看,由于我国农产品价格上涨慢于生产成本的上涨。因此总体来看,按基期计算,我国的支持水平总量仍处于负值。即国家不仅没有给农产品价格上的支持,而且通过农产品价格 剪刀差 拿走一块应当属于农民的利益。这是因为国

家在制定粮食价格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到城市的稳定和城市消费者的利益,对农产品实行低价收购政策。这样,当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努力以各种方式给本国农民提供补贴时,我国为了迅速改变综合国力贫弱的局面,却利用工农业产品的 剪刀差 ,

拿走本来属于农民的一大块利益。所以,黄箱补贴对农业支持效果不佳。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485亿人民币的支持空间少得可怜,对于一个人口大国来说,空间是极其有限的。再加上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是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工业得到的财政投入比农业要高出10倍多。面对着中国农产品对外开放的新环境,我们要刻不容缓地大量增加农业的投入,不断地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保持并提高国内农产品的竞争力。因此,如何在履行我们应承

担的义务的前提下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化农业扶持

政策,是中国法律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从我国农产品补贴使用的情况看,出口补贴承诺取消,黄箱补贴支持量小,且效果不佳,绿箱补贴尚有较大余地。总体来看,我国现在利用的补贴政策不利于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还需加以调整。近年来,为了支持和保护农业,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100

*[收稿日期]2010-05-11

[作者简介]樊蕾(1985 ),女,四川什邡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减免农业税、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大型农机具补贴和水稻最低收购价等一系列农业补贴和支持政策。这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恢复性增长起到重要政策支持和引导作用。2003年以来,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农业补贴度。2004年,全国共有29个省市区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总额达116亿元,6亿农民受益;中央财政安排良种补贴资金28亿元,粮食主产区的大部分农民直接受益;中央财政还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7000万元,带动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补贴资金4.1亿元,共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10万多台套,38万多农户受益。2005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继续扩大,总量达178亿元。从2004年起,国家财政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结构,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并不断加大对部分地区种粮农民的良种和购置农机补贴力度。财政部统计显示,2006年全国粮食直补资金达到142亿元,比2005年增加约10亿元,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区)126.8亿元,均占本省(区)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良种补贴资金40.7亿元、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6亿元,分别比2005增加2亿元和3亿元。[1]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良种、农机具、配方施肥等各项补贴资金大幅度增加,同比增长了48.6%。中央财政支农力度进一步加大,初步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等专项资金88.7亿元,同比增加29亿元,增长了48. 6%。去年我国水稻良种补贴范围由去年的7个省份扩大到今年的10个省区市,农机具购置补贴在全国2/3以上的农业县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由去年600个县增加到1200个。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达到427亿元,同比增长63%。[2]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大力加强对农产品补贴的投入,但是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继续重视对农产品的补贴。

(二)我国农产品补贴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正在利用各种补贴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但是补贴政策仍然存在问题。

1.补贴政策目标期限短

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体系,财政直接用于农业的补贴一般与当时中央政府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相挂钩,成为政策的配套措施。但是,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是不断变化的,尤其是在80年代末之前的近40年间,有些政策延续的时间或长或短,财政的直接补贴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由于补贴缺乏长期支持目标,形成补贴无目标可循,随意性较大,往往根据财政收支状况和政策需要来 安排 补贴资金,缺乏规范性的补贴政策,补贴效益较低,且不能使农民对政府的补贴形成一个有效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农民行为短期化。

2.补贴重点不明确

就补贴领域而言,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集中在粮棉产品,即使如此,据测算,我国对粮食、棉花的价格等补贴仍可增加617.5亿元。[3]在其他方面,虽然已开始有选择地补贴某些优质品种,但还不够普及、稳定;对投入品的补贴几乎涉及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诸多方面,而且很少分地区和人群;对农业结构调整补贴的力度有限;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同样面临金融支持乏力的难题,这些均反映出补贴重点不够合理、明确。从补贴力度来看,在一般政府服务中,对农民培训的支出比例很低,仅占一般政府服务的2.1%,其中没有或很少有补贴,导致农民的人力资本匮乏;农业技术推广补贴力度不大,进展迟缓;市场营销服务未明确给予补贴性支持,呈现短缺态势;检验服务因补贴资金缺口大,比较落后,难以满足加入W TO后农产品进出口及国内生产的需要。在国内粮食援助上,一方面补贴资金欠缺,另一方面粮食库存积压严重。

3.补贴力度不够

1980年以前,我国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在国家整个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为10%以上,但到1993年以后则下降至3.5%。[4]我国每年平均支出1514.2亿元人民币,主要对农业提供的 一般服务 补贴,达785.6亿人民币(95亿美元),占绿箱补贴的52%;其次是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约383.8亿元(46.4亿美元),占25%;自然灾害救济、扶贫、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支持等所占比重较小,而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结构调整补贴等,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科目。[5]黄箱补贴中的主要两部分是价格支持措施即粮棉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差价补贴,两项合计,我国黄箱补贴为290.43亿元,仅占农产品产值的1.4%。我国按8.5%的农业产值来计算允许的黄箱补贴规模为1741亿元,还有1451亿元的补贴空间没有被利用。[6]2001年美国农业国内支持为970亿美元,相当于其农业总产值的50%。中国农业国内支持总量约相当于欧盟的十分之一,美国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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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贴效率不高

一方面补贴面广,补贴分散,效果较差;另一方面方式隐蔽的补贴带有一种补助性质,这种 补助 并不为大多数生产者所知晓,对生产的直接刺激力度不大且容易流失。最重要的是以价格补贴为主,贴息贷款为辅,其中大多数补贴主要用于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这些补贴绝大部分用于城镇居民的消费补贴,农民只是间接获得补贴利益。我国对农产品补贴重流通环节,轻生产环节。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政策,既扭曲资源配置,又造成收入分配不公,还滋生各种腐败现象,存在补贴效率较低的状况。

5.补贴政策过于原则、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对农产品的补贴制度大多是规定在 农业法 中,但由于 农业法 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没有将农业投入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因此我国农业补贴在法律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因而在具体的实施力度上也显得不够。农产品补贴是国际农产品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各国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而我国则没有此机构,以至于我国的农产品补贴制度始终不能系统化。我国应该在农业部下设职能机构对农产品补贴进行专职管理,这才能使我国的农产品补贴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和完善。

二、外国农产品补贴主要制度

(一)美国的农产品补贴制度

美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形式繁多,花样各异,概括起来主要有贷款差额补贴、固定直接补贴、反周期补贴和灾害保险补贴等。美国没有单独的农业补贴法,对于农业补贴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案中。最早的农业补贴立法始于1933年 农业调整法 ,此后,经过不断修改完善,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规定已形成相当完整而系统的体系。这些规定不仅保证了农业补贴的稳定性、公开性,而且法律的量化规定,使农场主可以大致估算出自己所得的补贴,具有极强的操作性。

1996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 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 。2002年5月3日布什总统签署了 2002年农场安全及农村投资法 (以下称新 农业法 )。据美国农业部测算,2002年至2011年,政府补贴农业的资金为1900亿美元,比年1996 农业法 预算增加了约830亿美元,平均每年增加190亿美元。2002年至2007年6年间,按1996年 农业法 预算,农业补贴为666亿美元,而2002年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519亿美元,6年总计达到1185亿美元。补贴在美国的农业政策中是很广泛的。[7] 1996年美国出台新的 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 ,改变了过去对农产品价格补贴的政策,转而对农民收入进行直接补贴。 2002年美国对1996年 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 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扩大了直接补贴的范围,将大豆、油料和花生也纳入了直接补贴计划,提高了大宗农产品的补贴率,加大了对农业资源的保护力度,完善了粮食价格差价补贴,巩固并加强了农产品贸易、农村发展计划和农业研究。美国 2002年农场法 中,农场主享受补贴的农产品已达25种,美国农业补贴条款的适用范围很广,几乎覆盖所有农产品。

美国农产品补贴政策措施及特点如下:

(1)农产品补贴范围广。美国纳入商品计划(农产品补贴)的农产品包括:玉米、高粱、大麦、燕麦、棉花、水稻、奶类、糖类、蜂蜜、干豆类等农作物。 2002年农业法 将大豆、花生和其他油籽纳入了补贴范围。同时,还将羊毛、水果、蔬菜等纳入补贴范围,这是前所未有的,极大地扩大了补贴的范围。纳入补贴范围的,在品种和面积上几乎覆盖所有大宗农产品。

(2)补贴集中于几种主要的农产品。美国农产品补贴的分配根据农作物的类型,90%以上的农业补贴分配给上述大约20种农作物中的5种:小麦、大豆、玉米、大麦、棉花,有利于提高大宗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由于补贴与农作物的面积和产量挂钩,大农场主成为农业补贴政策的最大受益者。按美国农业部估计,目前大约30%的大农场获得了大约70%的补贴。这不仅使农业补贴政策操作起来相对简便集中,而且有利于提高大农场的生产规模和竞争力。

(3)补贴方式较为全面。美国对农产品的补贴实行全过程全环节补贴:美国为了控制农产品供给、保护农产品价格,避免农业出现生产过剩、农民 增产不增收 的局面,对部分农产品实行 休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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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补贴是一种不与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挂钩的固定补贴。对愿意参与该计划的农民,政府预先确定作物的面积和产量基础,并对每种补贴农产品规定一个固定的直接补贴率,以此计算向农民提供的直接补贴额。

政策,由政府对休耕造成的损失进行补贴。对补贴范围内的农作物采取直接收入补贴、保护性收购和差价补贴等方式,按面积和产量进行补贴。农产品储备包括联邦储备和农场主储备。政府通过提供储存费以及无追索权贷款,鼓励自愿参加储备计划的农场主将部分谷物存储起来,使市场保持一种供需平衡。美国由于农业耕地资源丰富,农业生产率高,国内市场容量有限,大量农产品不得不开拓国外市场。美国政府为了拓展海外市场,对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给予出口补贴。2003年,美国农业预算包含了5.41亿美元的出口补贴计划。其出口补贴方式包括市场进入项目、出口促进项目、奶制品出口激励项目和外国市场开发合作项目。

(4)补贴措施呈现多样性。美国新农业法案,通过 销售贷款补贴 、 反周期补贴 和 固定直接补贴 三道保护线,对种植小麦、大米、棉花、油料的农场主提供收入补贴,构成严密的收入安全保护网。美国农产品补贴,主要有支持性收购,在新农业法案中称为 营销援助贷款和贷款差价支付 类似于我国的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但具体操作方式不同。差价补贴,即事先确定一个目标价格,然后按照目标价格与实际的平均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补贴。新法案中的 反周期支付 就是基于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和直接支付之间的差额确定补贴,即当全国平均市场价格与直接支付之和等于或大于目标价格时,说明这时农民的收益已达到或超过目标价格,不进行反周期补贴;反之,则要进行补贴。直接补贴也是美国对农产品补贴的一种重要方式,美国农业新法案中确定了主要农产品的直接补贴率。

(5)补贴政策成效显著。美国政府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优势。2000年,美国对小麦的直接补贴为每吨45美元,玉米每吨27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则相当于小麦每吨370元,玉米每吨220元,也就是说,2000年,美国小麦通过政府补贴,每吨成本降低了370元。这使美国农产品能在国际市场上以较低廉的价格获得竞争优势。另据经合组织最新统计,2001年经合组织国家农民实际获得的价格高于世界价格的31%。也就是说,他们的价格优势是靠政府补贴获得的。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促进了国际市场的拓展。在世界市场上,美国的小麦占45%,大豆占34%,玉米占21%,杏仁和葵花子等高附加值产品市场份额更是分别高达66%和63%。2001年美国农产品出口额536亿美元,居世界第一。[8]

(二)欧盟的农产品补贴制度

1992年,欧盟对农民因降价而受到的损失进行直接的补贴。1999年3月,欧盟通过了 2000议程 的农业改革方案,决定在2000年到2006年期间,逐年削减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把节约下来的补贴资金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发展上来。2001年7月10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新的农业补贴改革方案,建议从2004年逐步取消补贴与产量挂钩的做法,把补贴的条件改为与土地面积、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善待牲畜等挂钩。2003年2月19日,欧盟委员会简化了成员国对农业补贴的管理,建立农业保障基金,由共同体负担农业补贴的全部开支和费用,坚持农业补贴与公共利益、市场机制以及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与土地面积、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善待牲畜等挂钩的直接补贴方式。除了欧盟在其共同农业政策中对农业补贴上做了规定以外,各成员国几乎都在自己的 农业法 或者相关法律中对农业补贴做了规定:

1.法国的农产品补贴制度

法国农业补贴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1)农业生产补贴。包括农牧产品生产直接补贴和稳定农牧产品市场补贴。前者补贴是对降低支持价格的补偿,属于对生产和贸易具有直接扭曲影响的政策(蓝箱政策)。牧产品生产补贴包括养牛及牛肉类补贴、养羊及羊肉类补贴、家禽及鸡蛋补贴等。后者主要用来控制农牧产品供给水平的支出或补贴。如停止生产奶产品的补贴、休耕补贴、出口补贴和通过价格机制维护市场平衡的补贴。

(2)农村发展补贴。包括农业社会保障福利补贴(含农业社会保障、从事农业停业后的保障和食品援助三项补贴)、青年农民安家和农场现代化补贴、农村环境维护补贴、农产品标准培训补贴、农村发展计划补贴、农民转移土地经营权补贴、自然条件恶劣地区补贴。

(3)林业持续管理补贴。包括对林业生产行业的补贴和对林地整治与保护的补贴。[9]

2.英国的农产品补贴制度

(1)对耕地的补贴。这是一项为农作物生产者提供直接补贴的计划。这项计划于1993年开始施行,作为减少市场支持的一种补偿。

(2)对畜产品生产者的直接支持。目前共有5项:为公牛饲养提供的牛肉特殊补贴计划;为母牛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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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提供的母牛饲养补贴;为获得上述两项补贴之一并符合饲养密度规定的农场主提供的广泛支持补贴;为所有饲养牛的农场主提供的屠宰补贴;为饲养种用母羊提供的绵羊饲养年度补贴计划。

(3)农业货币补偿。1997-1998年,为了避免因英镑坚挺给农民收入造成损失,英国政府设立了特殊汇率(也叫绿色汇率,是根据农业货币体系规则而设立的),共同农业政策中的大部分支持价格及额度都按照特殊汇率折合成本国货币。1999年1月1日欧元启动后,英国政府开始实施一套新的农业货币体系。农业货币补偿就是为了顺利过渡到新的农业货币体系而施行的,这种补偿支付分3年连续发放,金额逐年递减。

3.意大利的农产品补贴制度

意大利 宪法 规定,农业发展的事权主要在大区,每个大区可根据各自情况确定农业支出数量。中央政府每年对农业支出的多少则由议会确定。2002年中央政府对农业支出为6.6亿欧元,地方政府为19.53亿欧元。近几年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进一步下放权力,更加强调了各区的职责。意大利除执行欧盟的各项农业政策外,同时也根据本国情况采取一些灵活措施支持农业发展。主要是:通过税收让农场主少交农用汽、柴油税等,减轻农场主税收负担;在社会保障、退休金等方面给农场主以较大优惠;政策对泥石流、冰雹等重大自然灾害给予救助。同时为农场主支付30%-40%的保险金;农场主购买拖拉机等农机具可以少付10%的费用等。[10]

(三)日本的农产品补贴制度

1995年,日本开始大幅度修改本国农业政策。1995年实施新的 粮食法 ,逐步放开大米的进口份额;1997年颁布实施 大米流通法 ;1999年颁布新的 农业基本法 和农业改革方案。2000年,日本政府减少了对粮食等农产品的直接价格补贴,逐步加大了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和农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日本政府根据 绿箱支持 政策中地区援助措施,对比平原地区生产成本高80%的山区、半山区实行直接支付制度。[11]为应对国内外因素对农业的压力,日本政府采取以下新措施加大对农业的支持:

(1)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日本政府对老化的灌排设备、网管进行更换、改造、投巨资扩建农村公路。政府支持农户添置更新农业机械和运输工具,通过农村中央金库及其基层农协信用部门向农民提供贷款。

(2)加大对山区农业的扶持。日本山区耕地总面积的40%,历来生产水平较低,对此,日本政府加强对山区农民在专业技术、电脑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素质,也增加其农业收入。

(3)坚持农业保险政策。参加农业保险的受保户在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可获得85%的赔偿。保险基金由农民投保费和政府补贴各出50%。近几年日本国内财政赤字增加,有人主张削减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但政府未采纳这种意见,仍维持不变,保持农业保险防灾补损的能力。

(4)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为启动和刺激长期低迷的农村消费和投资,日本政府放宽农户从基层农协获得贷款的条件,加强农工商合作,提高深加工、精加工的水平。

三、WTO条件下我国农产品补贴的法律对策

(一)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补贴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没有对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规定,但是在各单行法规中对农业补贴制度都有所提及:我国 农业法 、 农业技术推广法 、 草原法 、 防洪法 、 动物防疫法 、 气象法 和 植物检疫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分别在农业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农产品市场促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安全储备、粮食援助、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收入保险计划、自然灾害救济、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农业资源储备、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环境保护、地区援助等方面设立了相应的农业补贴制度。 农业法 和 退耕还林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分别在农产品价格、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营销贷款、休耕等方面设立了相应的农业补贴制度。 农业法 和 渔业法 等法律在农业投资补贴方面设立了相应的农业补贴制度。

虽然在各单行法规中对各种农产品补贴都有部分规定,但并未形成体系,也不全面。因此,在农产品补贴法律制度上,我国应加速立法进程,以完善农产品补贴法律制度,确保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W TO条件下我国农产品补贴的法律对策

根据WTO 农业协定 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在谈判中的对外承诺,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现状,对我国农业补贴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已是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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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眉睫、势在必行。根据 农业协议 的关税化原则,我国应当将过去的非关税化措施转变为关税措施,并进一步降低关税。在降低关税和只能实施关税措施的情况下,对我国的农业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国情,在大力发展优势农业的同时把农业保护的重点放在弱势农产品上。对于关系国计民生诸如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和缺乏竞争力的农产品关税水平少降一点,而对于我国具有优势和竞争力的农产品关税可以相对做出较大幅度的减让,多降一点,只要总体水平达到农业协议的要求即可。用调整关税的方法对农业进行保护,也是利用W TO的贸易规则,在 农业协议 所允许的空间内寻找的对策。例如,充分利用国际规则,加大国内农业发展政策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尽可能的用全绿箱政策为农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用足黄箱补贴;利用 农业协议 中规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等等。国务院目前正在制定 农业补贴条例 ,这将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使世贸组织谈判中赋予中国 绿箱 和 黄箱 补贴的权利,落到实处。除了在农业补贴政策方面的对策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国内在农业补贴方面的立法,只有完善的国内立法,才能保证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1. 农业法 有关立法对策

近几年,我国以中央与地方的支农政策为推行依据,在许多地方实行了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以及农机具购置补贴,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 农业法 中却并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因此,在 农业法 中应专列 农业补贴 一章,将经过实践推行证明行之有效的补贴种类和方式法律化,并在符合W TO农业规则要求的前提下,参考各国的立法经验,将符合我国国情更能体现我国扶持、保护农业发展的补贴种类予以法制化。[12]

现阶段应当将直接支付、农业生产资料投入补贴和明确农产品补贴范围和重点内容在 农业法 上加以规定。

(1)直接支付,这是被 W TO农业规则 所鼓励和支持的补贴方式,也是其他国家的农业法广泛采用的补贴方式,它是农业补贴项目体系中的核心,对该补贴项目进行的详细制度设计可成为以下论及的其他补贴项目制度构建及推行的当然参考。我国 农业法 中设置直接支付的目的是在保障农业生产者一定收入水平的基础上激发其种植特定农产品的积极性,保证国家食品供应安全。这与美国和日本农业法上的直接支付不同,它们的主要目的在于构建农业生产者们的收入安全保证网,一般是与限产或退耕计划相配套的。我国现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支付,实践中主要以玉米、小麦、大豆等关键粮食作物为补贴对象,范围似乎过于狭窄,这源于对 国家粮食安全 涵涉范围的不同理解。我们认为应从广义理解 国家粮食安全 ,不仅限于粮食品种的供应安全,还应包括其他根据国民生活习惯所必不可少的农产品供应安全,因此 农业法 应将补贴农作物扩展到棉花、特定油料作物、水稻等农产品上。现行政策规定的直接支付对象限于 粮食主产区 的农民,这种做法不符合 WTO农业规则 所要求的补贴必须具备 普遍性 的要求,而且也难以保证全国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建议 农业法 应将受补贴主体扩及全国的 农产品生产者 ,该 生产者 类型多样,既包括最一般的 农户 ,也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 农场 和 农业生产企业 。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所应当符合的基本法定条件,应由 农业法 从权属与土地状况两方面加以限定,即法定农作物的生产者对种植的土地享有法定的使用权;申请补贴的土地须是土地规划内的农用地;申请补贴的农用地可使正常条件下种植的农作物能获得可预期的收获量。直接支付额的计算方法应在 农业法 上规定为以法定的 直接支付率 与实际种植的面积和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产的乘积决定。

(2)农业生产资料投入补贴是 W TO农业规则 中的为发展中国家设定的蓝箱补贴措施之一。从理论上讲,它是一个包含着多种分补贴项目的总补贴。我国 农业法 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投入补贴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补贴项目:良种补贴,其以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购入并种植规定种类的种子为基本的补贴条件,补贴数应以规定的补贴额与实际的补贴种购入量的乘积确定,补贴数应能补助大部分(60%以上)的良种购入成本;农机购置补贴,以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购入规定的农业机械为基本的补贴条件,补贴数应以规定的补贴额与购入的农业机械数量的乘积确定,补贴额应能补助大部分(70%以上)的农机购入与运营启动成本;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其以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投资建设法定规模和类型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为补贴条件,补贴范围(即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类型)与补贴数的确定均由 农业法 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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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补贴范围应限在能够直接增强农业生产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上,补贴数应规定为补助农业生产者投入成本的一定比例,具体计算标准与方法授权行政法规根据各种法定基础设施分别确定。

(3)补贴重点用于受到冲击较大的敏感性农产品中的主产区,特别是以农业为主的中低收入农户,我国政府现在也正在向这方面努力。补贴应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应着重补贴优质化、专用化和绿色农产品的生产,对这些产品生产所需要的良种、技术推广、节水型灌溉、新型栽培技术等进行适当补贴。除此之外,还要灵活确定重点补贴项目。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的补贴项目不是指定的,当出口商向美国农业部申请补贴时,农业部有一个统一的申请标准和评估程序,补贴的授予是通过 投标 竞争产生的。农业部通过收到的投标及其在竞争国的销售情况进行比较和审查,然后确定补贴项目。参照美国补贴项目的确定方法,可以使我国的政府有限的资金得到最优利用。

2.其他相关立法对策

(1)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

W TO规则 农业协定 附件2 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 第7项规定, 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政府的资金参与 属于免除削减承诺的补贴。建议着手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范围,投保、理赔和政府支付,农业保险组织的种类,农业保险合同,农业保险经营规则,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等,以规避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农民收入。

(2)关于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

W TO规则 农业协定 附件2 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 第12项规定, 环境计划下的支付 ,属于免除削减承诺的补贴。为了实现农业环境的保护和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议着手研究制定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明确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范围、保护方式、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等。

(3)关于其他绿箱政策补贴的立法

我国应根据WTO规则 农业协定 附件2和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业灾害救助、贫困地区援助、基础设施保障、农业投资以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的农业法律体系。

(4)关于对农业经济组织的协议、合并等垄断形式的豁免[13]

农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自然资源或基础资源是其存在的背景,他对自然条件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实际上,欧盟理事会或欧盟委员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特定类型的限制竞争协议从 罗马条约 第85条第5项的制止规定之中豁免出去,其中包括对农业部门的豁免。因此,我国也应在相应法律中规定对农业垄断的豁免,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豁免制度。

(5)关于行政执法的立法

第一,根据新修订的 农业法 的基本精神,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农业技术推广法 ,调整、理顺和改革农业技术推广体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强化农业科研、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充分利用法律促进农业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通过立法完善农业技术转化和推广的利益激励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成果评价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

第二,根据WTO规则和 农业协定 的要求,对 乡镇企业法 和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涉及农业补贴的相应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结语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对农业的支持力度远远不够。为了把社会资源集中于发展工业,我国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水平非常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甚至呈现负保护状态。尽管存在严重的负保护问题,我国仍对农业提供着一定程度的补贴。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农产品涌入我国,而我国农产品由于竞争力较弱,使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面临巨大挑战。因此,我国更应该利用各种优惠措施,以完善和充分的国内立法为后盾,加强对农产品补贴的力度,以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不断履行和实践着入世时做出的承诺,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是,由于我国的农产品补贴制度不健全,这方面的立法也不完善,对农产品贸易产生了影响,所以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完善农产品补贴立法。如果农产品补贴立法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那么我国对农产品的补贴将会更充分,而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将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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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睿)

R esearch i n to Lawful Issues on Agricultural Product Subsidy under W TO Per m ission

FAN Le i

(S chool o f L a w,C hongqi ng Un i versit y,Chongqing400045,China)

Abst ract:Ag ricu lture is t he basi s of nati ona l economy and t he government o f each country e m phasizes t he pro tecti on and sup port for agr icu lt ure.W ith t he deepeni ng o f trade g loba liza tion,i n order to encourage export,ba lance t he trade,strengthen the g loba l com petence of ag ricu lt u ra l products,ra ise t he i nco m e o f the peasants and t o pro m o te coo rd i nated develop m ent o f agr icul t u re,all govern m ents use the m ethod of the subsidies for agr icu lt ure to s upport the deve l op m ent o f the ir agr i culture.H owever, there are a l o t of for m s of t he subs i dies,some s ubsi d i es can dist o rt trade freedom and a re banned by W TO regulations.Ch i na s la w s on the subsidies are j ust beg inn i ng and have m any defects wh ile the U n ited S tates,European U nion and Japan,wh i ch are b i g countries for export of ag ricu ltura l produc ts,use perfected la w s to suppo rt and streng then t he protec tion of the i r ag ricu lture to keep the ir g l obal co m petence o f agr i culture.H o w to perfect t he la w s and regu l a ti ons for the subsidies o f Ch i na becomes an urgent issue.

K ey w ords:subs i dies for ag ricu ltura l products;green box m easure;yell ow box measure;la w f u l counte r measure

107第5期 樊 蕾:W TO条件下农产品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5.WTO法律制度

WTO法律制度 第一节.WTO法律制度概述 一.WTO 与GATT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⑴组织意义上,WTO取代了GATT;⑵规则意义上,WTO纳入了GATT 2.区别 ⑴性质不同:国际组织;非国际组织 ⑵法律依据不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⑶适用的力度不同:WTO不允许成员对WTO的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除非符合WTO允 许的免责或例外;GATT则要求成员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适用GATT的第二部分 ⑷调整范围不同:WTO调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GATT只调 整货物贸易,且还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⑸争端解决制度不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统一并有较强的约束力;GATT的争端解决 机制分散且约束力弱 二.WTO法律制度框架三.WTO的组织机构图 四.中国的入世承诺 【注】中国的权利义务包括两项: ⑴合成员国都应承担的规范性义务 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 ㈠对外经营权 1.放开外贸经营权(2004年已完成) 2.国家专营企业 ㈡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承诺 1.倾销的确定(市场经济导向型企业) 2.国有企业补贴 ㈢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产品保障机制(2013年底已完成) ㈣与贸易有关的保障措施及非关税措施

第二节.WTO的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㈠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㈡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普遍性(多边)、自动性(无条件)、相互性、同一性 ㈢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1.GATT协定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⑴边境贸易 ⑵普遍优惠待遇 ⑶以关税同盟(如欧盟)和自由贸易区(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 ⑷第20条一般例外 ⑸第21条安全例外 ⑹允许以收支平衡为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 ⑺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⑻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最惠国义务的豁免 2.TRIPs协定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⑴由一般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 ⑵《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 ⑶TRIPs协定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⑷在WTO建立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3.GATS协定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注】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或差别待遇 ⑴允许发达国家成员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以非互惠 的、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 ⑵各协议给予发展中成员以过渡期安排 ⑶某些协议给予发展中成员更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 ⑷要求发达国家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以技术援助和支持 二.国民待遇原则 ㈠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享有的待遇㈡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适用 1.GATT协定下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适用 ⑴给予同类产品完全的国民待遇 ⑵例外 ①第20条一般例外; ②第21条安全例外; ③政府采购例外; ④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 ⑤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限制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期末复习知识点

GATT关贸总协定诞生过程到1995.12.31终止 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1947年11月哈瓦那会议 最初23个缔约方 临时性协议 八轮多边谈判—前五轮结果都是关税减让 1.1947.4瑞士日内瓦关税平均降低35% 2.1949.4法国安纳西 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平均降低35% 3.1950.9-1951.4英国托奎 150项关税减让协议 26% 4.1956.1瑞士日内瓦 15% 5.1960.9-1962.7日内瓦狄龙会议 6.5% 6.1964.5-196 7.6日内瓦肯尼迪会议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反倾销 7.1973.9-1979.4日内瓦东京回合非关税措施协议只对签字方生效豁免程序 8.1986.9-1993.4 乌拉圭回合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没有涉及建立WTO 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一至五回合,“产品对产品”方式。谈判量大、过程复杂。 ●六回合开始,“划一削减”(linear concession)公式,“一揽子方式”。 ●七回合,“瑞士公式” Z=AX /(A+X) A-- 减税系数 X-- 起点税率 八回合逐部门谈判 ●GATT第一至第五回合,只限于关税减让谈判 ●“肯尼迪回合”与“东京回合” 将非关税壁垒纳入了多边贸易谈判 ●乌拉圭回合扩及到与贸易有关投资、国际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 WTO 1995.1.1

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专门从事制定和管理国际贸易规则的国际机构,它是国际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 WTO规则体系 一个基本法 二个程序法 三个实体法 四个诸边贸易协议 五个服务部门的贸易协议 六个非关税壁垒协议 七个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法律地位: 1.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缔结条约和提起诉讼 2.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应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3.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职能: 1.实施和管理已达成的协议 2.提供多边贸易谈判论坛 3.评审各国的贸易政策 4.解决各成员方的贸易争端 5.保持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6.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wto世界贸易组织案例分析

进口限制:欧共体家禽产品进口限制案 1.协定第1.2条和第3.2条关于进口许可证对贸易限制和扭曲包括所有贸易,而非 仅限于相关许可证措施所针对的特定贸易。 2.就本案而言,许可证程序只是针对冰冻家禽肉类的配额内贸易i,而不包括配额 外贸易。 3.关于透明度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协定第3.5条第一项规定成员方提供许可证分 配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数据的义务仅限于在接到要求后提供资料,而巴西没有证明 其要求欧共体提供资料而遭受拒绝,因此,欧共体没有违反协定规定的透明度要 求。 倾销价格:危地马拉水泥案 两个价格的比较不是处于同一贸易水平上的比较,因为发票显示的在墨西哥的价格是商业环节最末端的销售价格,而进口单证显示的是墨西哥水泥在危地马拉商业环节开始端的加个。很明显不是可以价格。 产品类型归零法:欧共体床上用品案 “交易归零法”即将单笔出口交易价格与单笔交易正常价值或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差额为负值,反倾销当局会把负倾销差额归零处理,这也会人为的导致倾销幅度的扩大。归零法在WTO的各具体按键中最终都被裁定违法。 倾销的因果关系:危地马拉水泥案 专家组认为这不是一份合格的申请书,理由是:对于包含较少进口产品资料室可以理解的,因为私人公司不容易获取国家海关当局拥有的统计数据;但对于危地马拉国内产业影响的数据,由于该公司是该国唯一的生厂商,获取这些信息是容易的。 补贴考察的两个因素:巴西飞机补贴案 在此案中,专家组明确指出,SCM协定的目标和宗旨在于对扭曲国际贸易的补贴措施提供多边约束。SCM协定是国际上第一个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规定的多边协定。在巴西飞机补贴案中,判断是否存在补贴时应考察两个法律因素:财政资助和授予利益。 第20条: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 美国提出其进口禁令可以依据第20条(b)的规定免责(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换言之,美国保护海豚的法令只能适用与美国领域内,并不具有域外效力。GATT第20条(b)项本意是为了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而制定的,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恰恰是为了保护进口成员方境内居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安全的措施。 第20条: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案 专家组否定了之前“任何进口方不得以保护域外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而采取限制措施”,认定一国保护鱼类的政策符合(g)项的规定,耳不闻捕获这类鱼类的活动是在实施保护措施的域内还是域外。上诉机构指出,经常迁徙和濒危的海龟与美国保护措施有足够的联系。对于迁徙性的自然资源,WTO含蓄地承认成员方的保护措施具有域外的效力。 碳关税第20条:美国汽油案 美国认为,衡量基准不同是因为对进口汽油的生产商进行单独测试是不可行的。专家组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 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 规章; (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 (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 (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 (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 (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 (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的有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

自考(WTO)秘笈题2

201O年10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WTO基础知识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O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成员方如采取一般例外措施,可不受WTO规定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遵守() A。非歧视原则 B。透明度原则 C。公平竞争原则 D。自由贸易原则 2.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框架协议谈判重点是()A。经济一体化 B。透明度 C。最惠国待遇 D 。自由化 3.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的形式为()A。提高关税 B。关税配额 C。最低限价 D。纯粹的数量限制 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主要处理影响什么的补贴()A。货物贸易 B。农产品 C。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 D。服务贸易 5.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内提供的服务属于()A。跨境交付 B境外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6.以下对发展中成员采取反补贴措施说法正确的是 () A。发展中成员产品的补贴水平不足从价金额的3%,则针对其采取的反补贴调查应立即终止 B。源自发展中成员的受补贴进口产品不足进口份额的3%,反补贴调查应立即终止 C。如果低于进口份额4%的发展中成员的合计比例超过7%,反补贴调查仍可继续进行 D。最不发达成员微量补贴幅度为3% 7.《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凡是有效期超过 A。世界贸易组织理事会审议 B。服务贸易理事会审议 C。与其他成员协商 D。与有关利害方协商 8.《海关估价协议》规定对《海关估价守则》非签署方的发展中成员可推迟几年实施该协议 A . 3 年 B.5年 C . 8 年 D,9年 9.进口商在进行申述期间进口商品的关税应该按下面哪种方式缴纳() A.按成交价 B。交纳保证金 C。全额缴纳海关已估定的税款 D。暂时不交 10.《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其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最后报告应不迟于其职责范围确定后的()A . 2 个月 B。3个月 C.4个月 D。6个月 1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版权的保护期下少于() A . 20 年 B 。3 0 年 C . 4 0 年 D 。5 0年 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如以没有使用商标为由撤销商标注册,其条件必须是该商标()A。连续2年未使用 B。连续3年未使用 C.连续5年未使用 D。连续7年未使用 1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参加成员方数目最少的是() A.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B。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C。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D。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14.争端解决机构授权进行的报复,其顺序是() A。首先是平行报复,其次是跨领域报复,最后是跨协议报复 B。首先是平行报复,其次是跨协议报复,最后是跨领域报复 C。首先是跨领域报复,其次是平行报复,最后是跨协议报复 D。首先是跨领域报复,其次是跨协议报复,最后是平行报复 15.WTO允许成员方因国际收支困难而中止关税减让和其他承诺。对成员方国际收支状况的认定,依据是()A。总理事会的结论 B。WTO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的结论 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结论 D。世界银行的结论16.判断国营贸易企业的关键是()A。为国家所有的企业 B。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 C。是否享有专有权 D。是否达到一定规模 17.通常用综合支持量来衡量哪种农产品补贴的大小()A。绿箱补贴 B。黄箱补贴 C。蓝箱补贴 D。红箱补贴 18..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惟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是()A。《农业协议》 B。《信息技术协议》 C。《国际牛肉协议》 D。《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 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 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 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而饲料维生素的税率是21%。后来,美国改变了两种维生素的计税方法,按照进口价值加权平均数来计算。这样,两种产品的关税税率都是40%。对于美国这一做法,欧共体认为,这实际上是提高了饲料维生素的关税税率,从而违反了GATT第2条关于关税约束的规定,也违反了美欧在东京回合上达成的协议,即美国承诺将两种维生素的税率在5年内均降至16%的水平。 1982年6月,DSN专家组提交报告认为,美国改变计税方法是美国在承诺关税约束时保留的权利。因此并没有违反GATT的第2条规定。同时,欧共体也没有理由认为新汇率会给贸易带来不利影响。至于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的承诺,专家组只是希望美国加速这一进程。本案以美国胜诉告终。 4.美国与墨西哥关于墨西哥向美国出口金枪鱼的纠纷 美国有一整套关于捕鱼作业规范的法律规定。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名列,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和金枪鱼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GATT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的规定。 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美国:美国对墨西哥适用的标准与美国对本国捕鱼业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不是歧视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互惠原则( Reciprocity )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应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的大国。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 Transparency )是指,WTO 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

秋季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随机

秋季东财W T 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随机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东北财经大学]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二(随机)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第1题,WTO多边贸易框架的核心是() A、《GATT1994》 B、《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C、《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D、《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2题,世贸组织常设上诉机构人员() A、不得连任 B、可以连任二次 C、可以连任一次 D、可以连任三次 第3题,解决争端中磋商最长的时间为()天 A、30 B、45 C、60 D、90 第4题,()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A、地区性组织 B、单独关税区 C、地方政府 D、国际组织

第5题,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 A、协商一致 B、三分之二多数 C、四分之三多数 D、二分之一多数 第6题,世贸组织成员间发生贸易争端应当首先()解决 A、调停 B、调解 C、协商 D、诉讼 第7题,GATS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向外国服务提供者()以换取市场准入 A、最惠国待遇 B、商品交换 C、附加条件 D、例外条款 第8题,WTO规则主要规范和约束成员的()行为 A、政府 B、企业 C、公众 D、跨国公司 第9题,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是在磋商未果时在()请求下成立的

A、争端解决机构 B、申诉方 C、第三方 D、被申诉方 第10题,()又称"黄灯补贴" A、禁止性补贴 B、可申诉补贴 C、不可申诉补贴 D、允许性补贴 第11题,《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最大突破与发展是 A、规定了反规避条款 B、废止了市场扰乱的规定 C、明确了10年过渡期内取消《多种纤维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 D、强化了有关规则和纪律 第12题,1994年乌拉圭回合首次明确规定了()的概念 A、禁止性补贴 B、可申诉补贴 C、不可申诉补贴 D、允许性补贴 第13题,配额和许可证属于() A、数量限制 B、关税限制

高二政治《走进世界贸易组织》知识点归纳

高二政治《走进世界贸易组织》知识点归纳 1.世界贸易的地位?(为什么说世界贸易是"经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中的角色?) 世界贸易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和组织基础,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是各国贸易立法的监督者,是就贸易问题进行谈判和解决争端的场所。它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成员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绝大多数,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2.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⑴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⑵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⑶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环境; ⑷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预期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 ⑸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⑴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贸易协定和协议之中,是各成员国处理贸易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构

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⑵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中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结合教材准确理解、区别!) (二)世贸组织的主要机构部长级会议 总理事会秘书处 专门委员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 (三)世贸组织的作用 世贸组织加强了国际多边贸易体制,深化了国际分工和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促进了世界市场的统一和市场经济的普及,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换。但是,世贸组织自身存在的各种矛盾也制约起作用的发挥。 中国在XX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 1.中国为什么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它标志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2.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担的主要义务 进一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服务市场;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85.9%。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37.6%。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6.61万吨,同比下降18.84%;金额3.386亿美元,同比下降23.78%。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13.2%。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得基本原则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就是WTO最为重要得原则之一,就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得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得基本立场与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得贸易关系。 世贸组织得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第一,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得削减,对等地向其她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她成员市场得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第二,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得开放市场得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得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第三,互惠贸易就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她成员实现经贸合作得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得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得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得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得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得利益主要取决于其她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得反应,如果反应就是良好得,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得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得贸易自由化就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得,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得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得发展中得大国。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就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与实施得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得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得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得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与通知WTO。 透明度原则就是世贸组织得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得主要协定、协议中。根据该原则,世贸组织成员需公布有效实施得、现行得贸易政策法规有:

WTO法律制度(1)

东财09春学期《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15 道试题,共60 分。) 1. 中国在()年提出恢复正式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申请 A. 1986 B. 1987 C. 1988 D. 1995 满分:4 分 2. ____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A. 地区性组织 B. 单独关税区 C. 地方政府 D. 国际组织 满分:4 分 3. WTO规则主要规范和约束成员的()行为 A. 政府 B. 企业 C. 公众 D. 跨国公司 满分:4 分 4. WTO____在日内瓦成立 B. 1995.1.1 D. 1990.7.9 满分:4 分 5. 1990年初____首先提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倡议 A. 美国 B. 加拿大 C. 意大利 D. 中国 满分:4 分 6. 成员方退出世贸组织,从递交退出通知被____接受6个月后生效 A. 总干事 B. 争端解决委员会 C. 总理事会 D. 秘书长 满分:4 分 7. 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 部长级会议 B. 总理事会 C. 理事会 D. 总干事 满分:4 分 8. 是WTO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主要决策方式 A. 简单多数 B. 加权表决 C. 协商一致

9. 豁免某成员WTO义务需经___多数票通过 A. 1/2 B. 2/3 C. 3/4 D. 一致通过 满分:4 分 10. 世贸组织协议要求各国代表草签后必须经过本国____批准才能生效 A. 政府 B. 元首 C. 立法机构 D. 人民 满分:4 分 11. WTO多边贸易框架的核心是() A. 《GATT1994》 B.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C.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D. 《服务贸易总协定》 满分:4 分 12. 乌拉圭回合开始于 A. 1994年9月 B. 1990年9月 C. 1988年9月 D. 1986年9月 满分:4 分 13. ______阶段的谈判被称为“破冰谈判” A. 1986年7月—1989年6月 B. 1989年6月—1992年2月 C. 1992年2月—1994 D. 1995年—2001年 满分:4 分 14. 附件1B是 A. 货物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B. 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C.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D.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满分:4 分 15. 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 A. 协商一致 B. 三分之二多数 C. 四分之三多数 D. 二分之一多数 二、多选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V 1. 世贸组织总干事在解决争端中起什么作用? A. 协商 B. 拥有专家组成员的任命权

WTO规则与案例

第一章 WTO与GATT的历史渊源 [1] WTO的成立日期?中国入世的日期?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11日 [2] GATT在40多年的历程中,其历史实践活动可以归纳哪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贸易政策规则;二是负责召集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二章 WTO 概述 [1] WTO的决策程序? 一、协商一致:一般情况沿用GATT传统的惯例。 1、一致同意。无任何成员方反对; 2、简单多数。当无法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时采用。一个成员方拥有一票,有效表决必须超过半数。 二、投票表决: 1、涉及任何WTO协议条款的解释时需3/4多数票。 2、涉及WTO协议条款修改时一般需2/3多数票,如遇下列情况时,则需全体成员方接受才能生效:(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修改与决策的基本条款的修订;(2)《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3、任何成员关于临时豁免其世贸组织义务的要求,须得到3/4多数票支持。 [2]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 一、法律地位不同 GATT是临时性的,作为一个组织它先天不足,其法律地位始终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确认批准;而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各成员方已经批准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WTO 拥有“成员方”,GATT拥有“缔约方”——从本质上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二、决策方式不同 GATT的决策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决议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发表反对意见时才可获得通过。而WTO除了沿袭GATT的这种决策方式外,还根据决策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比如3/4多数,2/3多数和简单多数投票等。 三、管理范围及功能不同 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WTO还管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此外,WTO还增加了一些诸如贸易政策审议等新的功能。 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快,时效性强;新增上诉程序的“纠偏”功能更好地保证了裁决和法律解释的公正性;而且“逆向否决”法使裁决一般不会受到阻挠。总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在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提高。 [3]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期限及内容如何?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最大的四国(目前是美国、欧盟、日本、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紧接着是16国名单,每四年审查一次;其余成员是每六年审议一次。但是最不发达国家除外,他们可以有更长的审议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期中考试试卷(精华版含答案)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期中考试试卷 班级姓名成绩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小题,总分20分) 1.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困难、复杂、但风险小。(×) 2.“间接贸易”又称“转口贸易”。(×) 3.我国采用的是总贸易体系。(√) 4.国际贸易就是对外贸易。(×) 5.对外贸易量是指用货币来表示的一定时期内一国的对外贸易总值。(×) 6.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进出口贸易中各类商品的构成情况,通常以各类商品在进口总额或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来表示。(√) 7.国际贸易地理方向亦称国际贸易地区分布,是指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国家集团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 8.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国内经济发展易受国外经济的影响或冲击。(√) 9.按照商品形态划分,国际贸易可以分为自由结汇贸易和易货贸易。(×) 10.货物的进出口要通过海关手续,从而表现在海关统计上;而服务贸易不经过海关,通常不显示在海关的统计数据上。(√) 11.关境和国境往往不一致,既有过境大于关境的情况,也有过境小于关境的情况。(√) 12.水平贸易是指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之间开展的贸易活动。(×) 13.一国的贸易顺差表明该国处于有利的贸易地位,因此,贸易顺差越多越好。(×) 14.国际分工不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国际贸易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15.国际贸易往往不能够保证所有人(生产者、消费者、土地所有者)同时都能够获得利益。(√) 16.自然条件是国际分工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17.从国际贸易的发展来看,在国际分工发展迅速的时期,国际贸易也发展迅速。相反,在国际分工发展缓慢的时期,国际贸易也发展缓慢或处于停滞状态。(√)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案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螺丝,螺母,螺栓和垫圈等钢铁紧固件的生产商,欧盟是这些产品的最大市场,2007年欧盟从中国进口的紧固件价值达5.75亿欧元。但欧盟以中国紧固件存在倾销为由,从2008年11月起向中国输欧紧固件加征26.5%至85%的反倾销税。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将欧盟告上世界贸易组织。

案件分析:一直以来,欧盟的反倾销立法,尤其是其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规则就存在诸多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WTO规则的嫌疑。对中国企业,同时也对自身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本案中,双方围绕《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该条是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规则之一,涉及倾销幅度的计算并进而决定反倾销税税率的方法。 由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如果倾销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产业损害,则倾销要受到谴责,同时允许进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进而对倾销产品征收一笔额外的反倾销税。欧盟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承认中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认为价格不是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因此,欧盟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都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即找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依此计算倾销幅度,这往往会人为扩大倾销幅度。1996年的欧盟反倾销规则是歧视中国出口产品的典型反映,其通过列名方法指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只给一个全国性反倾销税率。 WTO《反倾销协定》的原则是,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时,给每个出口商计算出单独税率是原则,抽样计算倾销幅度是唯一的例外。欧盟反倾销规则第9.5条滥用WTO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的模糊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能否获得单独税率进行“有罪推定”(即存在国家控制),而要求被调查企业反过来证明自己“无罪”。该做法违背了WTO有关调查机关应对每一企业确定各自单独倾销幅度的基本义务要求,欧盟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为借口,对中国实施“单一反倾销税率”,所有中国出口商不管出口价格高低都按单一税率被征收反倾销税。即针对所有的企业给予统一的国别税率,即所谓“一国一税”,而不是给与分别税率。 此案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案。2011年7月15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发布最终裁决报告,通过澄清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的关系问题、抽样是否构成《反倾销协定》第6.10条所规定单独税率的唯一例外、能否将国家视为一个“生产者”并统一计算倾销幅度等问题,裁定包括两项内容,第一是欧盟的内部立法《反倾销基本条例》中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同时欧盟对中国碳钢紧固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也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在这场贸易纠纷中取得了胜利。 启示:长期以来,欧盟一直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证明符合欧盟的所谓“单独税率”要求,对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造成严重负担和不公平待遇。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清楚表明,欧盟这一反倾销立法和实践是歧视性的,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希望欧方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立法和歧视性做法,公平对待中国出口企业,维护中欧正常贸易活动。最后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WTO的各项规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在经济贸易方面,凡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政策与做法都有可能触犯WTO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为对方实施单一税率留下把柄。

2017年9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作业

课程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日期: 姓名:学号:班级:成绩: 备注: 作业独立完成,可以参照教材、教案以及其他资料,严禁抄袭; 作业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到系统中。 1、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自身在消费者权益维护中的主要 问题是什么? 1.消费者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缺乏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贪图小便宜而没有索要发票, 结果损害了自己的依法求偿权。 2.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等)大于维权结果。 2、简述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你是否支持家人或朋友立遗 嘱? 法定继承人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两者的关系是被继承人去世前留下有效遗嘱的,则对遗嘱中已经有效处分的遗产,不能适用法定继承。只有在没有遗嘱、遗嘱无效以及有遗嘱中未处分的财产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来按排继承。所以,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不立遗嘱,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不愿意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唯一的办法是在生前立下有效遗嘱。 我支持家人或朋友立遗嘱,毕竟生命无法永恒,也无法明确知晓什么时候会结束。 3、简述中国的法院体系和地域管辖制度。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为最高法律,然后以宪法为中心分出了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又包括了婚姻法继承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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