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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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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案例

民间借款案例

【篇一:民间借款案例】

案例要述

01.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

02.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03.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

04. 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

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06.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

07.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08.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

09.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

10.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

案例详解

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

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

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

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

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

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

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

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

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

权人返还。

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

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现康某持五

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

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

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

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

转账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

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03.在约定的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本金数额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7日被告范某、张某向原告薛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30000元,于2013年9月29日偿还,每月支付利息7500元。范某、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后,薛某实际交付张某22500元。2013

年9月26日,范某、张某偿还薛某32000元。原告薛某主张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辩称已偿还3.2万元,不同意继续偿还。法院认为,薛某与范某、张某虽约定借款本金为30000元,但实际

仅交付22500元,故应以22500元作为借款本金数额。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借条中约定的金额与实际给付的金额

不一致,在给付款额时,债权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十七条规定,虽然双方在借条中已经明确载明借款数额,但应以实

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并按照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利息。

04.“分手费” 打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5日,张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

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

款人王某签字。王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

后当王某提出分手时,张某要求王某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某

无力支付,便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张某

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张某也未予否认。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

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

形成,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我们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

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

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0日,邓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

借款10万元,借条上签有邓某名字。现王某依此借条要求邓某偿还

借款。邓某辩称自己从未给王某出具过借条,该借条的签字并非本

人所写,并要求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

邓某却表示放弃鉴定。一审法院以王某无法证明该借条真实性为由

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邓某拒绝提供对比样本,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邓某对签字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现邓某

拒绝鉴定,故依法判令邓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

不能否认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债务人有义务继续举证证明,申请法

院鉴定是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义务,而非债权人的义务。当债务人

拒绝鉴定时,即意味着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无法否认借条的真实性。

06.当欠条系基于合伙、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形成时,应按照其他基

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丁某向其借款6万元,承诺三个月还清并出具欠条。借

款到期后,丁某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偿还借款6万元。丁

某辩称,从未向王某借过钱,这笔款是因为和王某合伙开公司,双

方各投入6万元,后公司效益不好,王某提出退伙,要求丁某为其

出具欠条。一审法院认为欠款事实成立,判决王某给付借款6万元。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

审理。故向王某进行释明,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王某坚持以民间

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欠条不同于借条,法院不能仅凭欠条就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存在。而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

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判断。如果发现不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按

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07.结婚期间借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孟某向范某借现金440000元,期限一年。每月利息10500元。借款发生于孟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

孟某未予偿还,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朱某立即偿还借款440000元,而此时孟某与朱某已经离婚,朱某辩称其对孟某的借款行为并

不知情,此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虽以个人名

义负债,现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判令朱某与孟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官寄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夫

妻共同承担,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存在如下事实,可以免

除其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二是债

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

事实;三是所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08.房子作抵押却没办手续输官司

基本案情

王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为李某出具借条一份,

内容为:“今借李某人民币陆拾万整,借期一年。”同日,王某的朋

友胡某为李某出具抵押担保书,约定将胡某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李某

作为担保。该抵押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保管,

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

求王某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同时对胡某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胡某以抵押未办理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因不动产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现双方约定的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故

对原告李某要求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官寄语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而抵押权的实现,并不是以占有抵押人提供的房产证为条件,而应

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

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未设立,出借人不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

09.行为人没有做出保证的意思表示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何某为完成工程项目向王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如到期不能还清,北方某公司可以从

给付何某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给付王某,北方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

刘某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何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王某诉

至法院,要求何某还款,北方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无权代表北方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另从借条的表

述看,并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北方某公司

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法官寄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

三条的规定,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仅仅写明“经手人”或“中间人”等字样而没有注明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0.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当事人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

续的,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5日,祖某与袁某约定:祖某给付袁某15万元用于

购买袁某一户住宅,如袁某在三个月内将预付房款返还给祖某,则

祖某不再购买该房产。当日,祖某交付袁某15万元。此后,袁某每

月向祖某支付6000元,共支付6个月。现祖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交

付房屋并过户至其名下。袁某辩称,其向祖某借款15万元,祖某因

担心袁某到期不能偿还,双方又签定买卖房屋合同,每月支付的

6000元系给付袁某的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袁某每月给祖某6000元汇款的事实及房屋买卖合同

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故对祖某请求办

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而签

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质系对借贷关系的一种担保,即当债务人一旦

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选择执行买卖合同,这种约定属于《担

保法》中规定的流质条款,即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条款,系无效条款。根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

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

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篇二:民间借款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已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

理了相关的十大典型民间借到案例,它们将提醒您,借款应有款项

性质的证据;违法高息不受保护;一方借款原则上为等,欢迎阅读。案例一、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

马某陈述该11万元系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为由就

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

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

黄某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

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凭证,但马

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

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

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

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

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

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案例二、违法高息不受保护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杨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

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

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 支付违约金;王某

某和张某某为借款提供。签订合同当日,杨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

支付借款500万元。同日,张某某向案外人陈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

万元。

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杨某某与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某和张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

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内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

相同。杨某某分别于当日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0万元和

300万元。同日,张某某向案外人陈某某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和20

万元。

2014年4月18日至7月17日,张某某、王某某又陆续向案外人

陈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2万元。庭审中,杨某某认可陈某某账

户收到王某某和张某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利息。2014年12月29日,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

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等。

法院裁判: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

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

院对此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

抵本金。另外,杨某某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日,即通过案外人陈

某某的账户收取了共计48万元的利息,属于预扣利息的行为。该4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1991年实施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

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利率规定进行了调整,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干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即使支付了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返还。此外,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案例三、夫妻一方借款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谢某某与祝某某曾是夫妻。2004年10月19日,双方约定谢某某一切债务与祝某某无关。2013年6月19日,谢某某以服装经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袁某某借款3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2013年10月30袁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某某和祝某某返还借款本息。2013年10月21日,祝某某向法院起诉与谢某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谢某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祝某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607万元,其中包含向袁某某借的30万元。同年12月12日,谢某某与祝某某。

【篇三:民间借款案例】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民间借贷戒律一

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十个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戒律二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政府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乡政府诉讼。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政府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乡政府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政府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

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

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

以实现。

民间借贷戒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

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还款

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

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

保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第6条的

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

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之间的对利息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

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民间借贷戒律四

必须明确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

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桂艳: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

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

是自然人。

民间借贷戒律五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

[案情]2003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

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

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

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

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

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法院判决杨

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法院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因杨某提出

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

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

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戒律六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

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 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

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

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

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

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

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

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

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

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民间借贷戒律七

动产质押有说法

[案情]2002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

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

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

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

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

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

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

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

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戒律八

转让债权当债务人

[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

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刘某。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

但向某以转让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转让行为无效为由,

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转让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转让对他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

起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

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

为前提。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原件,

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向某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戒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

[案情]小荣和小明是同学,他们都只有13岁。去年3月22日开始,小明陆续借给小荣2800元。但当小明要小荣还钱时,小荣却无力还钱。没有,双方只好找家长出面商讨此事。但小荣家长认为,借款

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拒绝还款。法院判决

小荣返还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明月: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荣、小明,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2800元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

产应返还对方,故小荣应返还借款。小明和小荣向学校老师反映了

他们间的借款纠纷,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纠纷。

民间借贷戒律十

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案情]王某于2003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李某为

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诉至

法院。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

王某还?

[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

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欠款

给法定继承人。

[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

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

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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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

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

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

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

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

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

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

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

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

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

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

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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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正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官方版)

编号:QJ-HT-0686 正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官 方版)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law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协议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正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官方版) 说明:该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出借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XX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10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XX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 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违约金.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10大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01.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 黄某某作为主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02.高息不受保护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某建材向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当日,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王某某和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某某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和20万元。2014年4月18日至7月17日,某某、王某某又陆续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2万元。庭审中,某某认可某某账户收到王某某和某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利息。2014年12月29日,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某建材、王某某、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等。 法院裁判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院对此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抵本金。另外,某某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日,即通过案外人某某的账户收取了共计48万元的利息,属于预扣利息的行为。该4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借款担保合同案例

借款担保合同案例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 借款担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 作抵押而取得借款的行为。那么借款担保担保合同出现纠纷后,如何确定管辖权呢?本文为大家带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淄博某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纤维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 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xx)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医院院长。 被上沂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负责人:王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博山支行)、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行博山支行与某医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签订九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其中第一笔于xx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xx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条对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的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余八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均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八笔所涉及的贷款数额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9175354元。依据上述事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行博山支行所诉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笔借款合同涉及的300万美元,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对此该院无管辖权。但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涉及的1142万美元未约定仲裁,而约定依法

民间借款合同示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民间借款合同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特别提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 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二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 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3其他第七条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优.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完全指引 目录 1.什么是民间借贷?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 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 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9.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借贷凭证? 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11.借条等借贷凭证上,借款人应当签字还是摁手印? 12.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13.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14.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 15.民间借贷如何保证您的资金安全? 16.民间借贷如何采取担保方式保证您的还款权? 17.民间借贷如何"合法"还钱? 18.民间借贷适用多长诉讼时效规定? 19.民间借贷如何起诉? 【正文】 1.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一对一"民对民: 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 "一对一"民对企: 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多对一"民对企: 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 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

民间借款协议书实用版

YF-ED-J757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民间借款协议书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款协议书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解决甲方所需资金,甲方希望向乙方借 款,乙方同意借款给甲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借款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万元整(具体借款 金额以甲方出具的借据为准)。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利息,利率按照计 算。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三、还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2日内,甲方应当将借款本息全额偿还给乙方。 逾期偿还借款的,对于没有偿还的借款,甲方应当按照月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四、抵押担保 甲方同意将自有的等财产作为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清单见附件。 五、保证担保 丙方同意为甲方向乙方借款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保证期限为二年。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威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发生的律师费、调查费等费用。 七、生效及文本 本协议经六方签字及/或盖章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六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xx 年xx月xx日 借据 今借到人民币元(¥),借款期限为个月。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别规范现象,所以酿成的纠纷也就别断浮现。下面xxx范文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钞票买房,出于亲情的思考,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钞票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钞票,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普通都可不能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可不能签订特意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特别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大概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别信任对方的错觉。因此在借款时不少事情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如此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别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碎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事情下,借款人只能经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别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别管关系多么紧密的朋友、依然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寻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如此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经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可不能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行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托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别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依照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差不多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事情,这种事情多浮现在双方是特别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可不能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事情下,这种事情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说,假如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事情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因此,借条普通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假如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别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寻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能够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并且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如此才干万无一失。

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篇一: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相关法律和案例)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 案情简介: 银行与甲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根据甲企业的指令将贷款直接付给实际用资人乙企业,后乙企业向甲企业出具还款计划,偿还了部分款项,并发函给甲企业承诺上述款项系其所用,发生诉讼一切损失由其承担,后甲企业、乙企业均未能还清贷款,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乙企业共同还款并承担连带责任。甲企业辩称其并非真正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一般来讲,名义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又形成其他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银行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另案处理。 最高法院2个类似判例持有上述观点。

1、借款合同关系不因实际用款人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而改变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中科信公司虽然与南通投资公司签订了债 券承销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而是直接将1940万元人民币分别汇入长城公司和诚信公司的帐户,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南通投资公司与该笔款项的借贷无关,不应承担偿还责任。鉴于中科信公司将其中的1455万元作为长城公司的项目投资款直接汇入诚信公司帐户,系根据长城公司给其出具的划款申请代其划入的,故应认定该1455万元系长城公司所借。作为上述款项实际使用者的诚信公司虽然向中科信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偿还了部分款项,并发函给长城公司承诺上述款项系其所用,发生诉讼一切损失由其承担,但上述行为并不能改变中科信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诚信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并不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 2、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可合并审理并互相抵消债务,依资金流向追加诉讼当事人,只审理借款关系即可。 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与山西南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

民间私人借款合同三篇实用版

YF-ED-J585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民间私人借款合同三篇实 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民间私人借款合同三篇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民间私人借款合同范本一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贷款方:×× 借款方:×× 民间私人借款合同范本二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

通用民间借款合同书范本.docx

编号:_____________通用民间借款合同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贷方)_____________ 乙方(借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____计算。 2、利息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日。 第五条还款方式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保证条款 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2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浙江象山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b单位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篇一: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闵民二(商)初字第14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a,上海市奉贤区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痢痢痢?法定代表人杭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11日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a、被告委托代理人郭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a路地铁二号线延伸段房建工程供应建材,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XX年3月16日至20XX年3月7日分批将建材交货至被告工地,总计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220,259.64元。被告于20XX年4月14日至20XX年1月已付货款 7,492,871元,尚欠727,388.64元未付,原告因催讨无着,故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27,388.6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50,000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727,344.64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XX 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1份,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银行对账单1份及原告制作的对账单1份,证明被

有效的民间借款合同五篇完整版

有效的民间借款合同五篇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的民间借款合同五篇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样本一 出借方: 借款方: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

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xx 年xx月xx日起到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大写)即(小写)%。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简单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简单的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简易个人民间借款合同范本2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借款方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年_月起至______年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作了《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 一问:什么是民间借贷? 一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后人民法院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案例汇总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合同之间的关系如处理案 例汇总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与先起诉的商品房贷款合同合并审理[基本案情]:2000年7月21日购房户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约定:由乙将跨世纪花园一套住房出卖给甲,总房款638000元,由甲首付238000元,余款以银行贷款按揭式支付。房屋交付日期为200 null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与先起诉的商品房贷款合同合并审理 [基本案情]: 2000年7月21日购房户甲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约定:由乙将跨世纪花园一套住房出卖给甲,总房款638000元,由甲首付238000元,余款以银行贷款按揭式支付。房屋交付日期为2001年7月27日,房屋产权证交付日期为房屋交付后一年即2002年7月26日前。为确保该购房合同目的实现,2001年3月18日、21日,甲、乙与银行丙分别签订抵押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各一份。三在上述三份合同中约定:由甲以所购乙住房抵押,丙银行向甲提供按揭贷款40万元用于购买乙开发建设的跨世纪花园一套住房,借款期限15年,贷款月利率4.65‰,每月归还本息。甲所借贷款由丙直接划入乙在丙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乙愿在保证期对甲的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丙银行代为保管之日。乙在贷款发放之日起3个月办妥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和抵押他项权证交付丙银行,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上述四份合同签订后,甲依约如期向乙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38000元,丙银行也依约将甲所借40万元款项直接划入了乙在丙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甲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丙银行支付了三期按揭款。然而至今,虽经甲多次催告,乙未按合同约定向甲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无法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发放之日起3个月,办妥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他项权证交付丙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乙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司法机关正在处理中,该公司开发的跨世纪花园项目已停工。 该项目停工后,引起购房户恐慌,甲认为自己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从2001年11月起未再向丙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并同其他购房户一样,纷纷向所购房产所在地的A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A法院以要先行处理乙公司负责人刑事犯罪为由,未予受理。丙银行考虑到乙公司抵押房屋无法交付,依靠担保权人乙公司无法清偿债权,在A 法院未受理甲的起诉之后,于2003年9月向贷款发放地也是丙银行所在地B法院抢先起诉,要求先行解除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判令甲提前偿还40万元借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随即提起反诉和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B 法院均未受理。甲在被拒绝受理后第二天,重新向A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和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判令乙退还甲购房款和已交的按揭款并支付违约金,判令乙直接返还丙银行40万元借款本息。甲在A法院受理后,告知B法院并要求两案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等

民间私人借款合同三篇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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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私人借款合同三篇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民间私人借款合同范本一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 贷款方:××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及分析 1. 民间借贷纠纷(还款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1、原告:卢某、陈某X、陈某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被告:阙某 3、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此据。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计算的利息。 4、被告辩称:一、2012年,阙某向亲戚朋友筹款107000元,在其经营的饭店将该笔钱款现金交付给陈某,被饭店的小工卢某姑看到。

剩余50000元利息阙某将其经营的饭店以38000元的价格转让后,又向朋友借款,凑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将该笔钱款交付给陈某。还款之后,陈某以借条已撕毁为由未归还借条。二、陈某借款后炒股失败,经济困难,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张该笔借款。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该笔借款,卢某、陈某华对该笔借款均不知情。三、每年陈某均会要求阙某重新出具借条,2012年之后陈某未要求阙某重新出具。 三、争议焦点 阙某是否已清偿该笔债务?其是否需要清偿三原告该笔债务?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应当予以认可,被告阙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判决: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从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阙某主张已归还该借款本息,但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无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评析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因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除了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即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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