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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2009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支持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区域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的申报、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县是指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配备相应人员,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需要。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是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开发县人民政府或者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第九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二)拟定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制度;(三)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四)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五)指导、管理和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六)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执行情况;(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八)其他有关工作。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等。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盐碱地改良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草场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蔬菜、经济林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畜牧水产等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加强对项目库的管理。第十四条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向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上报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准或者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期为1至2年。经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开发规模等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公示制等管理制度。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及其主要单项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完成情况,以及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在项目区公示。第十七条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土地集中连片,有增产潜力;(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集中连片,具备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村民意见,实行“一事一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村民同意筹资投劳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确定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各项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经费筹集机制,保证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十九条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体现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申报单位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有关要求;(四)

申报单位与当地农户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联结机制。第二十条申报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的要求;(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科研推广能力、技术依托单位;(三)推广的技术成果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鉴定,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第二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设区的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验收准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等。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一)财政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以物折资和村民投劳折资;(三)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吸引的金融资金等;(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资金。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奖优罚劣、效益优先。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报账程序和手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当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建后管护等情况的中期检查、专项检查、年度验收、综合考评等工作。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一)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未执行建设标准、延长建设期的;(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

管理机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开发规模等的;(三)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开发县资格:(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未实行县级报账制的;(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按照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申报单位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并处以被骗取财政专项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毁、破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国有农场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6月1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飞月29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U(2006年1月21日)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6月7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地质灾害防治知U(2003年11月24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飞月16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 意见(2006年5月10日)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2006年1月14日)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0日)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2006年5月飞3日)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006年3月6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 防应急灯具产品(2003年7月1日)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2002年4月5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1年12月7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 行规定(2001年1月9日)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3月飞3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飞5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 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的意见(2006年9月8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单位削减量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比例要求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后,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排污权交易。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并附表二、表三、表四),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消防队(站)配备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审核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下项目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二)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民用建筑; (四)涉及两个以上地(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山西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一国家法律 序号名称实施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14-03-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2015-0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03-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1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0-01-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00-09-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001-10-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10-0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12-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 2013-06-29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主席令第四十号2005-12-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8-04-0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06-0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修订) 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2009-05-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2009-06-0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1-07-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1-07-0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1-12-3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 主席令第六十五2013-01-0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13-07-01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4-01-0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5-04-24

山西省消防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明确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消防安全义务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建志愿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亲属。 第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全国重点镇、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世界文化遗产地、县级以上开发区等区域设立消防站。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晋农环保发[2011]1号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以沼气为主的农村 可再生能源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 为搞好我省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欢庆的节日,现将做好春节期间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领导,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内容,常抓不懈,一抓到底。要落实安全工作首长责任制,领导挂帅,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克服麻痹思想,切实把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确保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抓好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春节期间,各地要在抓好沼气越冬管理的同时,继续抓好安全管理和使用,要对广大沼气用户进行安全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广大沼气农户安全生产认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要充分利用有线广播、宣传标语、对沼气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技术资料、组织技术人员上门服务等形式宣传沼气池的安全使用及科学管护知识,对沼气用户要保证做到

“三入户”,即《沼气用户手册》入户、《沼气项目管理信息手册》入户、《户用沼气安全使用须知》入户并上墙,确保春节期间安全使用。特别是对冬季停用的沼气池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漏气造成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健全制度,加强督查,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督查。要尽快组织人员,深入沼气生产第一线,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大检查,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室内外管道、脱硫调压器、凝水器、灯具、灶具等配件的安装、沼气池安全管理、安全使用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进行检查。要对施工工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对已运行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开展一次安全专项大检查(检查方案见附件)。为确保用户安全正常使用沼气,对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设施,必须及时排查和整改,对于短时间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建档登

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关政策和《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勺,是指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我省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紧密围绕我省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支持的重点环节为我省玉米带产业项目和雁门关奶牛产业发展项 目,项目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能力。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组织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会同省农业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的资金规模,编制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邀请专家实行项目评审制,听取各方意见后,向财政部申请资金,并根据省农业厅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及时组织拨付资金,积极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农业厅负责编制当年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三年项目实施规划,合理确定主导产业和优势区域,组织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实施以项目县为单位,由项目县的乡、镇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和各项目县成立项目实施领导组,从增强责任,明确分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资金分配、建设规模、资金用途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支持优势特色、突出粮食生产,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其中60%的资金支持我省43个县玉米优势区域丰产增粮示范项目,40%的资金用于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19个县优势奶牛发展项目。 第八条玉米丰产方示范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投向标准及补助方式: 1、建设规模 在43个玉米重点县(市、区)内,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整乡整村建设万亩玉米丰产方。全省每年建设200万亩玉米丰产方,三年建设600万亩玉米丰产方。 2008年建设200万亩玉米丰产方,以实施玉米地力建设为主,重点搞玉米秸轩整株还田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27件政府规章: 1、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2、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3、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4、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5、山西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6、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7、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8、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9、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10、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11、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12、山西省行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规定(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3、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14、山西省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15、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16、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17、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18、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19、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20、山西省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21、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22、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餐位在500座以上的营业性饭店、酒店;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夜总会、音乐茶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荼馆、网吧等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楼; 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楼;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中央驻晋机关单位办公楼; 4、社会团体、党派的集中办公场所。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设有机房、播音室、录音室、摄影室、演播厅、多功能厅等场所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 设有机房、库房等场所的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环保政策法规标准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 大家参考。 1国家级相关文件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脱氮生物滤池通用技术规范》(GB/T 37528-2019)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2山东省相关文件 1、《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 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2017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企业,自2020年1 月1日起按照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表格未完,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4]70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7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2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4日

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单位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场所。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大型易燃易爆单位; (三)大型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具体界定标准,依照《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行政区域的火灾高危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

【推荐】2019年山西省农业区划中心

2019年山西省农业区划中心 工作总结 2019年12月

2019年工作总结 2019年以来我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紧扣中心求转型,周到服务促跨越”的工作思路,立足“十二五”农业翻番宏伟蓝图,紧紧围绕厅党组确定的农业发展战略目标(板块经济、八大工程、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现代农业。继续以农业资源区划规划—监测评价—战略研究工作为主线,创新思维、开拓领域、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农业资源区划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作用。现将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业务工作 (一)积极拓展农业区划领域,推进农业功能区划成果应用 去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发[2010]46号)文件,颁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今年2月底,看到文件我们集中学习贯彻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功能区划成果应用,确定2019年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实行三个结合: 一是农业资源区划工作与农业十二五规划以及其农业大型规划开发项目相结合,要从农业区划规划的规范性、科学性出发,对有关涉及到在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的涉农项目进行指导。 二是与加工局、山西农业观光协会等部门配合,开展观光旅游农业实体普查研究,指导和促进山西农业休闲文化功能拓展。到2010年底,我省观光农业点已发展到26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点23家,省级示范点86家,省级农业观光点151家,清徐县是我省首家取得的唯一国家观光农业示范县。目前,农业休闲文化、观光农业已成为促进农业增收的重要方面。 三是与农业厅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抓好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建设与发展。

(二)紧扣时代主题,开展农业发展战略前瞻性研究 做好农业发展战略前瞻性研究,是农业资源区划的一项基本职能。2010年在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的支持资助下,将《山西省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流转区域差异研究》列为部里委托研究重点课题,我中心组织农业厅、农科院、山西农大、山西大学等部门的研究力量,在广泛学习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和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文章基础上,选择六个地市,八个县(市)的三十六个村进行了典型调查,取得了九方面结果,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土地利用和流转研究。2019年2月25日,组织专家对本课题项目进行了评审,专家组认为,该项目选题准确,研究方法科学,数据翔实可靠,对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达到了同类研究的国内领先水平。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三农”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要加强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围绕转型跨越战略提出课题并经农业部审定下达课题任务,现三个课题《山西省煤炭资源县“三化”同步发展路径及政策研究》《山西省盐碱地治理调查》《山西省农业资源数据采集及完善》都进入最后阶段,年底均可完成。 (三)继续做好农业资源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 农业资源数据库建设是运用现代化技术管理农业资源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做好农业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继续充实完善农业资源数据库,为制定发展规划和宏观决策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推进资源区划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同时,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财政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市级数据库建设,实现农业资源信息的查询、检索、分析及信息的可视化和资源共享,促进信息资源优势转变为现实生产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2]8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27 【实施日期】2012.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晋政办发〔2012〕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7日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清理规范的意见》(晋办发〔2008〕14号)和《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对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简称省农科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省农科院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建制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开展农业科学研究、农业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农业基础性研究。 (二)负责开展农业新技术开发、科技成果的示范和重大农业科技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和推广服务工作。 (四)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科院共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党委会议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督促检查党委决议、上级党组织交办事项的落实;负责全院党的工作责任制考核;负责党的统一战线、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党委文秘、档案工作;负责全院的机要保密管理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党的信访工作。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院属单位党组织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文件错误!未指定 书签。 晋环发错误!未指定书签。[2012错误!未指定书签。]226 错误!未指定书签。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的通知错误!未指定书签。 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环保局错误!未指定书签。: 为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现印发给大家。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重大环境问题约谈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工业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环境问题约谈是指省环境保护厅约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重点工业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被约谈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逾期追责的谈话行为。 第三条约谈事项范围 1、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重大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 2、被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或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 3、流域、区域、危险废物、重金属等各项环保规划或污染减排限期治理计划中的重点治理项目进展缓慢、存在问题突出的; 4、违法建设问题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问题突出的; 5、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久拖不决

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有必要约谈事项发生的。 第四条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省环保厅各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约谈人),可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和管理事项提出约谈申请,经厅领导批准后启动。其约谈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被约谈人、约谈事由。 2.约谈地点、时间。 3.约谈人、约谈要求和措施。 第五条被约谈人为重点工业企业的,除其负责人或者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外,环保部门及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一同参加。 被约谈人为有关职能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事件相关的有关单位人员也一同参加。 被约谈人为市(县、市、区)政府的,除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企业的负责人也一并参加。 第六条约谈人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主要领导及有关处室或者省环保厅受委托执法单位人员组成。 第七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被约谈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应采取措施。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应当遵守下列约谈程序:

晋农人发〔2011〕9号 - 山西省农业厅

附件: 山西省农业厅2012年度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单位(26个) 办公室 种植业处 新农村建设指导处 人事劳资处 农产品加工局 畜牧兽医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山西省生态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山西省农村能源技术培训鉴定基地) 山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山西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总站(山西省农药检定所) 山西省蔬菜产业管理站 山西省名优产品开发中心 山西省牧草工作站 山西省农业厅后勤服务中心

山西省农业遥感中心 山西省果业工作总站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山西省农牧业信息中心 山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山西省饲料兽药监察所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实践培训基地)山西省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农业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站 山西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二、先进工作者(224名) 1、行政处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12名) 王进仁张和平裴峰张软斌姚继广 马苍江李文科阎会平双树林蒋国文 赵恒唐光耀 2、行政处室和事业单位其他处级干部(25名) 闫艾平阴埝埝王芳李林旺冀俊强 张康萌任义琴左丽峰常晋生岳磊 李铮侯流沙畅红周吴丽琴史民康 郝志勇周智深梁建文王毅敏张宏宾 张运莲李金霞杨子森冯俊吾谢卓

3、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4名) 乔羽郝登明李固高跃龙 4、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工作人员(183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艳凤马军王栋王莉王峰 王暄王小娟王玉燕王玉霞王代乐 王丽英王宏恩王林虎王国丽王春玲 王晋民王晓荣王铁贵王彩虹王淑芳 王景华王景春王慧兰车国顺毛云荣 艾晓红左珍环石维山卢香玲田茵 田伟强史亚坤史丽娟白全亮白锐峥 冯铸邢亚亮成锦霞毕升师周戈 吕小虎乔红进任鹏伊江山刘杰 刘旗刘巍刘永安刘永岗刘志宏 刘丽青刘建兵刘俐君刘振华刘凌霞 刘瑞东刘瑞宇刘锦春齐广志齐永红 闫科技闫维平许永平孙天原孙奋勇 苏永强杜慧英李飞李沁李娟 李聪李霞李云飞李亚男李仰陶 李丽娟李秀兰李金花李学兵李拴英 李树军李胜飞李晓飞李登山杨克芳 杨治平杨晓明杨继业杨慧玲吴栋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高粱研究所国家农作物育种创新基地建设

附件2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高粱研究所国家农作物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研究课题报告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高粱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高粱研究所 研究课题:机械化高粱种质资源创新及新品种选育 二、课题背景及研究必要性 高粱[Sorghum bicolor (L.) Moench]是全球农业生态系统中重要的农作物,因为高粱抗旱、耐盐碱和瘠薄土壤,具有在恶劣的环境下生长的能力,高粱被视为干旱和盐碱土壤农业区可持续农业发展的一种主要作物。在尼日利亚、印度等非洲、亚洲发展中国家,高粱主要用作粮食,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高粱主要用作饲料和能源,在我国,高粱主要用作酿酒、酿醋等传统酿造业。 全球高粱种植面积63750万亩,单产90公斤/亩,总产5780万吨。按每年的产量计算,高粱是世界上第五大重要的谷类作物,仅次于玉米、小麦、水稻和大麦。2010年我国高粱年种植面积近1000万亩,居世界第10位,占世界高粱总面积的1.6%,单产265公斤/亩,是世界平均单产的3倍,总产量达到250万吨,列世界第6位。 在上世纪60-70年代,高粱为解决我国人民的吃饭问题,立下了汗马功劳,80年代以后,我国高粱主要用途由食用转向酿造。受用途单一等因素的影响,高粱种植面积呈大

幅度下降趋势。目前,我国高粱的生产现状,一是主要种植于干旱、盐碱、瘠薄等边际农田;二是种植方式落后,生产中机械化程度低,主要靠人工作业,劳动强度大,种植成本高,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农村留守劳动力不足以支持落后的高粱种植方式。 我国国内高粱育种主要以高杆大穗获得高产为主要育种目标,品种不能满足我国高粱机械化种植的需要,成为制约我国高粱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国外太平洋、安地、先正达、先锋等大型种业集团已经瞄准我国高粱种业市场,育种目标以机械化品种为突破口,其品种特性表现为耐密、矮秆、以多穗获得高产,我国高粱种子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有玉米、大豆种业的前车之鉴,如果我国高粱种业市场被国外种业集团控制,将给我国的高粱生产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加快我国机械化高粱新品种选育任务十分紧迫。 三、国内外研究趋势 1.国外高粱研究趋势 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高粱作物性状改良研究主要包括: (1)用杂交育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逆的高粱新品种;用生物技术(转基因)选育高品质的高粱新品种。 (2)用远缘杂交、诱变育种等技术改良高粱的专用品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 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及饲料、乡镇企业等部门)举办,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设置纳入本管理范围。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农业专业院校、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适用其他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l)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

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

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批准部门】8;804;80401; 【批准日期】2017.12.01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4 【实施日期】201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5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惠及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晋阳古城遗址是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管理、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晋阳古城遗址是指主要分布于晋源区晋祠镇政府、金胜镇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罗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城池遗址、宗教寺观遗址、地下埋藏遗址等文化遗址群落。 第三条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创新文化氛围、挖掘晋阳文化内涵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晋阳古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的规定设立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晋阳古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可以多方筹集资金,设立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专项资金。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事业。 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以及接受的捐助应当用于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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