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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作为审计的一个重要领域,这几年来我们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去年针对投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工程,科学安排和实施审计计划,我们共安排审计121个建设项目,完成审计项目78项,共计送审金额为14.89亿元,共核减工程投资1.39亿元。从审计的情况分析,国家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还有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综合我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管理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超概算投资较为突出。有的项目本身设计深度不够,概算粗略,中途变更多。有的承包商采用先低价中标,然后通过中途改变设计来实现其利润,导致决算超概算,工程造价失控。也有的建设单位少批多建、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等。如某区去年已完成的四个项目,批准投资6218万元,实际完成11167万元,平均超概算80%,有两个单位分别超过批准概算一倍以上;某行政机关业务大楼工程批准概算5500万元,由于在建设过程中提高建设标准,将网络智能化升级,空调系统改为变频中央空调,国产电梯改为进口电梯,室外改用园林化等,实际完成投资(扣除办公家具等概算外投资)6781万元,超概算金额1281万元;某县新桥北路改造项目批准概算896万元,实际完成1478万元,超概算582万元。

(二)招投标活动不够规范,一是该招标的未招标,二是招标范围主要在建筑安装工程,而对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监理、大宗材料采购和设备及一些配套附属工程直接发包。如某市2004年已审计完成的六个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招投标不规范的问题,主体工程都较好地实行了公开招标,但附属工程、增加工程等多数单位未进行公开招标,往往作为主体工程的延续,由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延续施工,有的附属工程或增加工程的投资额远远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数额限制。勘察、设计、监理实行公开招标的,更是凤毛麟角。

(三)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竣工决算时引起争议。如我们在对一工程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在室内装饰工程订立的合同在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上违背了招标文件。根据工程招标文件,其在投标报价说明中明确:“本工程施工采取包施工,按投标报价一次包死的方式。对于装饰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以工程联系单为准调整,其增减数量按实结算。材料差价一次包死,不予调整”。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合同价款与支付条款中注明: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价款调整是指工作项目单价不变,数量按实际发生结算”。违背了招标文件,也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又某市审计局在审计的新华北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时,发现该项目在招标时明确投标采用固定价格,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自行考虑风险系数,工程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因素而变动,而在施工合同中发现,合同价款变成了可调价格合同,工程量和工程材料价格都变成了可调,完全违背了招标文件的约定。

(四)违法转包和肢解发包。如某县审计局对海王公路项目的审计,经延伸审计施工单位,发现该施工单位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另外一个施工单位,并收取3%的管理费;在审计某县消防大队营房迁建工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将中标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五)代建单位职责不明确,未能发挥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如某区审计局2004年在审计时,发现两个建设项目分别委托房产公司代建,支付代建费40.41万元和59.91万元。由于代建费用都是按工程造价一定的百分比支付,工程造价越高,代建费也越多,由于有利益关系,所以代建单位对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难以发挥。

(六)规避政府采购行为不同程度存在。尤其是机关建办公大楼时,将办公家具、电脑、空调、电梯等设备进行直接采购,打入工程款。某区审计局在对公、检、法三个项目审计中发现自行采购总额为365.67万元,其中一单位共计307.61万元的办公家具、电脑、空调等设备通过代建单位进行采购,计入工程成本。(七)工程合同、变更签证不严肃。由于合同条款及施工变更联系单大多由施工单位起草,有些建设单位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或者单方面听取了施工单位的解释,就达成协议。如某区审计局在对一国家建设项

目审计中发现:在签订建设工程的附属工程补充协议中,提高了费率标准,在对区法院建设工程的审计中发现,对石材等材料的价格结算,在信息价的基础上,再计取综合费。在对一中学的部分签证单审计时发现,既没有签意见,也没有签名,只盖了一个公章,对有些单价签证,心中无数,也照签字,照盖章,由于补充协议和联系单、签证单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样的现场管理工作,给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带来很大难度。某市审计局在审计汽车客运南站工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对本应按定额和市场信息价计算的新增单价都签死了价格,而且价格远远高市场价格,造成差价损失达40多万元。

(八)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现象仍较严重。如我们对市某医院住院大楼审计,大楼室内外装修工程送审价为2548.88万元,审定价为1830.49万元,净核减718.35万元,核减率达28.2%。对一工程幕墙送审金额1534万元,核减392万元,核减率达25.57%;微波塔安装工程送审46.25万元,审定21.32万元,核减率达46.10%;其他单项如消防、室外弱电、室外水电等的核减率均在20%以上。综合全市情况来看,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现象普遍较严重,土建情况相对较好。

二、针对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我们提出下列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控制,避免工程决算超概(预)算情况的发生,减轻财政的负担。对严重超概(预)算的建设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加大处理处罚的力度。

(二)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和控制。要从招标文件的审查到合同的签订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特别是在后续的管理上,签订的合同要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避免出现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不一致情况的发生。

(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对限额以上的国家建设项目,包括勘测、设计、监理等都应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一个整体工程肢解为多个分项工程而有意规避公开招投标的行为要进行查处和纠正。

(四)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予以落实,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签证要加强管理和控制,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教育与管理,落实责任制,约束其行为,以有效控制项目投资。

(五)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使监理单位的责、权、利相统一,使监理单位真正做到对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的控制。对监理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和公开曝光,以有效遏制工程监理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对代建项目,要明确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各自的职责。对代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同时,代建费用与项目投资额挂钩的办法应改革,以促进代建单位对投资的有效控制。

(七)为了有效避免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法律上的纠纷,建议在国家建设项目的有关建设合同中加入:施工单位的工程造价结算以有关部门(包括审计、财政)的审计为准,并以此作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结算的依据等条款。以避免有关法律诉讼问题的发生,节约工程投资。

(八)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对建设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对无资金、无技术人员,无相应施工资质,仅靠挂靠的“包工头”应从建设市场中清理出去。对仅出借资质,不参与管理,只收取管理费的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处理处罚,以规范建设市场。

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理解

对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的理解 一、国家建设项目概述: 国家建设项目是以“财政预算投资”、“国债投资”为主或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多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公共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防洪堤坝工程等等。国家建设项目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对国家建设项目加强审计监督,是保障国家建设资金能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的必要手段,也是各级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 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投资审计主要是围绕建设投资领域中的重点项目和社会关注的建设工程热点进行,通过对这些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维护财经法纪,防止高估冒算,减少资金损失,提高投资效益,同时促进政府部门及建设单位的廉政建设,加强宏观调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的保护好国家利益,从而实现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当好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经济运行的监控者,经济决策的参谋者,廉政建设的促进者。 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包括工程预算审计、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变事后的结算审计为项目审计的前期介入,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如此势必使我市的工程项目审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特点、难点、重点及技术分析处理措施 (一)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特点: 1、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开发公司充当“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实施管理; 2、工程投资规模巨大、工期长、相关利益方较多;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都要进行工程“招投标”管理; 4、项目关联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化进程,建成后能发挥巨大的社会效益。 5、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高,必须进行专业化的“工程监理”。 由于国家建设项目有以上特点,故必须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在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合法有序地展开审计工作。工作中严格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查的难点: 1、由于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造成竣工结算存在争议。 2、由于建设单位缺少工程经济及合同管理方面专业人员,造成合同某些实质性内容存在模糊、不明确的情况。 3、由于大部分是事后审计,造成对隐蔽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难以准确判断; 4、由于建设单位缺少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签证的材料价往往偏离市场价格; 5、施工过程中有时存在人为因素,造成工程造价偏高,审计难度增大。

国家审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国家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力量。经过15年的探索和发展,国家审计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基本格局已经形成: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并向综合财政审计展开;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进企业审计办法,实施真实性审计;适应反腐倡廉需要,初步建立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结合中心工作,突出了行业同步审计,不断深化各项专业审计。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审计执法力度加大。经制定审计法律法规,促进了审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目前,审计署正组织制定国家审计20个通用准则和25个专业审计准则,基本构建一套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充分体现国际公认审计原则的审计准则体系。审计实践中,开始实行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此外,国家审计环境逐步优化,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期望值越来越高。但国家审计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审计难、处理难问题,缺乏整体性和宏观性,国家审计的风险、责任和质量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审计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审计实务的深入探讨。本文拟重点研究国家审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一、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点(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二)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大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项具体的国家审计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阶段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三)国家审计的权威性高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

国家审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国家审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点 (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二)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大 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四是审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复习过程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 内容

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环节的确定及主要内容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应根据项目类别、性质、金额、社会的关注度不同进行确定,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同阶段重点环节是不一样的,总的来讲,跟踪审计必须注意的重点环节应该包括: (1)工程勘察环节。工程勘察是基本建设的首要环节,搞好工程勘察,特别是前期勘察,可以对建设场地做出详细论证,保证工程的合理进行,促使工程取得最佳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好坏,工程勘察设计对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先导和决定性的影响。国家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数以万亿计,只要其中一个百分点的固定资产质量有问题,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是十分巨大的。所以,应根据工程重要程度,还可以分别对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2)工程设计环节。掌握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应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按工程重要程

度,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3)项目拆迁环节。重点关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包括:拆迁评估的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合法性是审计关注的重点,审计组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现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办法,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或抽样审核;重点审查实际补偿费用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查对疑难问题和特例事项的处理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审计组应对拆迁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及时审查,通过走访、调查被拆迁户等方法,抽查拆迁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有无弄虚作假,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资金,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4)工程招投标环节。监督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程序,重点是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的确定;应在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及时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招投标及比选结果的合法性,确保合同签订前完成跟踪审计。 (5)合同签订环节。应在合同形成后,及时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对工程款

《政府审计发展历史与趋势

政府审计发展的历史与趋势探讨 【摘要】本文介绍了政府审计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党和国家对政府审计工作指示的转变,总结政府审计的发展变化,分析了政府审计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战略,从而进一步研究我国政府审计职能的新思路以及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思想和方法研究政府审计体制选择问题。研究认为,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深刻影响着政府审计体制选择,建立审计监察院并提高其行政级别符合中国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的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关键词】政府审计审计职能审计史 Government audit of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and trend 【Abstract】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government auditing system for Party and government audit changes direction, sum up the developments in the audit, the audit of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guidance of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strategy, further study the functions of our government audit application of new ideas and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of ideas and methods of selection of the government auditing system. Studies suggest that political systems and historical traditions profoundly influence the governmental audit system options, the Control Yuan to establish audit and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level in line with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and the direction of historical tradition, the audit system. 【key words】System Functions Trends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报告

.关于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 审计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于2010年7月经东方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项目占地120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976平方米,建设内容为综合办公大楼,宿舍楼、食堂、训练塔等。项目总项资1500万元,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工业园区内消防大队办公场所整体置换。经公开招标,于2011年10月与湖南新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现工程项目正在施工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东方县建设局违法设置核准、登记事项,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东方县外企业必须按规定在东方县建设局办理预备案登记手续。”,拟投标企业必须向东方县建设协会缴纳30万元的投标押金。查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办理预备案登记”和向建筑协会缴纳押金,属于违法设置核准、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

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第二条“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5号)第四条第二款“进一步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保持招投标制度的统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之规定,对于东方县建设局违法设置核准、登记事项应予以取消。 (二)基础设计不当,造成投资增加265万元 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合同价1020万元,基础超深增加265万元。如:东方县消防大队整体搬迁工程食堂,

我国政府审计环境特点及发展趋势

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日期:2007-08-17] 来源:作者: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王本强[字体:大中小] 自1983年以来,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一直十分重视环境审计,先后开展了排污费、运用外资等环境专项资金的审计。1998年被明确赋予环境审计的职能后,又先后开展了对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青藏铁路等重大环境保护项目和重点环境保护区域的审计。环境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萌芽、探索和逐步推进三个发展阶段,在取得较大成效的基础上,一方面,在审计范围、方式等方面越来越呈现出不同于其他专业审计的个性特征;另一方面,随着各级审计机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及对环境审计内在规律的认识逐步深入,环境审计在发展定位、审计范围等方 面的未来发展趋势也逐渐清晰。 环境审计的特点 一是兼顾审计专业的不同分工,实现了环境审计的合理定位。近年来,各级政府审计机关从“环境是人类各项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要素”的理念出发,将贯彻“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落实到审计机关内部多个不同的专业部门。2003年,《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明确提出成立“环境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合理调配审计力量,统筹安排审计工作”。这意味着一方面,环境审计成为一项全署性工作,定位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与环境审计相关的各专业审计(主要是投资审计、外资审计、经贸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要在“整体统一、分工配合、优势互补、运行高效”的协调机制下,逐步加大环境审计的深度和广度,形成环境审计合力。 二是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治理,科学地界定了政府环境审计范围。近年来,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从生态(生活)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两个方面积极开展环境审计实践,并以此为基础,在“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搞好国家重点区域环境保护投入和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审计监督,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环境审计模式”的思路与要求,从生态(生活)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两方面着眼,以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投入和重大环境保护项目为切入点,科学地界定政府环境审计的范围。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 一、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控制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操作业务指导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地方政策。 (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相关报建、报验手续。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行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省市有关文件。 (六)结算资料、施工承包合同及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七)工程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经济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验槽记录、隐蔽记录)等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八)工程预算书、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九)工程验收规程、规范。

(十)委托人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规定。 (十一)可作审计参考的监理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计工作内容 (一)审核招投标情况; (二)审核工程合同及相关协议履约情况; (三)审核合同内工程量的量、价情况; (四)审核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的计量及计价的准确性; (五)审核工程索赔费用的合理、合法性(若有); (六)审核工程物资采购过程的公正、合理合法性; (七)掌握工程质量实施的动态情况; (八)审核施工方索赔费用,为委托人提供各类反索赔咨询服务(若有); (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清理未完尾工工程,完成全部工程结算审核; (十)提供有关造价控制和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 (十一)提供其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政策、法规等系列咨询服务;(十二)应委托人要求,提供其他审计咨询服务。 三、审计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编制人员立足于客观公正立场进行审计编制工

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

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暂行) 一、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审计 (一)根据批文、合同、财务资料、设计资料,逐项核对“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填列的内容和数据。 (二)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考核编制依据,审查其内容和引用数据的准确情况。 二、项目建设及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一)核实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查明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分析其原因及影响。 (三)审核实际投资完成额。 (四)审查调整概算。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定概算总投资。 (五)核实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超概算钓原因,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概算外投资情况。 三、建设成本审计 (一)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抽查面不少干建筑安装完成额的15%,抽查重点是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 (二)审查设备,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的核算情况。 (三)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 (四)审查其它投资的列支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审计 (一)审查交付的固定资产。其中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装的设备按单位工程和台(件)逐项核实;需要安装设备抽查台(件)不少于50%,其他固定资产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自定比例进行抽查。 (二)审查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的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明有无虚交或帐外资材等问题。 (三)审查交付无形资产。 (四)审查交付递延资产。 五、尾工工程审计 根据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完成尾工工程所需要的 投资,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六、结余资金审计 (一)核实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查明有无小金库。(二)审查库存材料盘亏,重点审查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库存物资等问题。加有库存器材积压情况,要查明原因。 (三)审核库存材料单价,查明有无故意提高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等问题。 (四)审查往来帐款,核实质权债务。重点审查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七、基建收入审计

中国审计准则的发展趋势

中国审计准则的发展趋势(中国审计网2013年) 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为了促进内部审计的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推动内部审计事业健康发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对2003年以来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03年发布了首批内部审计准则,包括《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10个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此后又陆续发布了五批共19个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5个实务指南,形成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构成的较为完善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内部审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实践证明,这些准则是符合一定历史条件下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要求的,也是被广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和认可的,至今仍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内部审计工作也得到了深入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2年,全国已有5万多个内部审计机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近20万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组织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内部审计在理念、目标、职能和内容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内部审计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对内部审计准则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内部审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根据内部审计实务的最新发展变化,多次对内部审计实务框架的结构和内容进行更新和调整,最近的两次调整分别是在2010年和2012年。这些修订和完善充分反映内部审计发展的最新理念,如更加重视内部审计在促进组织改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发挥作用,以及重视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等。随着我国内部审计的转型和发展,内部审计的理念、目标和定位也逐渐由“查错纠弊”向防范风险和增加价值方向转变。 二是广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不断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拓展审计领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需要加以总结并通过准则予以规定。 三是近年来,审计机关、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制度规范,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有准则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要求。 四是受制定时我国内部审计发展水平及认识水平的限制,原准则体系存在着逻辑性和系统性的不足,如准则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有些准则间部分内容存在交叉重复。基于以上原因需要对内部审计准则加以修订,以进一步提高准则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意义(随意看一下2009年) 第一,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双方都依据协调一致的会计准则来编制报表、披露财务信息,则会有利于双方的理解和沟通,从而达到加强合作的目的。 第二,有利于促进我国会计实务的协调。会计的国际协调可分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和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草案表决稿) (2014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七条审计机关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

内部审计发展阶段及历程和趋势

我国内部控制的发展阶段: (一)内部牵制阶段:保护现金和资产安全及账簿记录的准确性。 (二)内部控制阶段:增加了管理控制以提高经营效率。 (三)内部控制框架阶段:融入了控制环境及控制程序。 (四)一体化控制阶段:形成coso框架,增加了遵从性目标。 我国内部控制的发展 1、古代的内部控制 在我国,古代内部控制制度始于西周,完善于唐朝,衰落于宋代。 在西周时,就闪烁着内部牵制制度的火花,例如“听出入以要会”,也就是以会计文书为依据,批准财物收支事项。当时的统治者,为防止掌管和使用财赋的官史弄虚作假甚至贪污盗窃所采用的分工牵制和交互考核等办法,达到了“一毫财赋之出,数人之耳目通焉”的程度。这段时期上计内部控制制度已有萌芽; 秦朝时期,就已形成严密的上计制度和御史监察制度。 在宋朝,已经形成知府与通判联署的做法。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在我国的长期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及其监控主要由官府来负责,主要方式是职务牵制,民间企业发展及其监控相对薄弱。这一阶段的内部控制的着眼点在于职责的分工和业务流程及其记录上的交叉控制。内部控制主要通过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业务流程、簿记系统等来完成。其目的主要是防止组织内部的错误和舞弊,通过保护组织财产来保障

组织运转的有效运行。 2、现代的内部控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后,市场经济的提出与全国建设才还企业以自主发展的广阔空间,发展蕴涵着加强内部控制健全运营机制。这一阶段内部控制开始有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的区分,主要是通过形成和推行一套内部控制制度来实施控制。内部控制的目标除了保护组织财产的安全之外,还包括增进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和遵循既定的管理等方针。 (1)初次出现 1996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对内部控制作出了权威性解释,即“是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弊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并提出了内部控制“三要素”,帮助注册会计师判断是否信赖内部控制,以确定审计的性质、时间与范围。这是我国现代第一个关于内部控制的行政规定,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现代内部控制建设拉开了序幕。 (2)重视伊始 2006年,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内控、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基本流程、组织体系、风险评估、风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具有内容多、客体广、审计方法灵活和审计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特点。下文是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 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 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五)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第十一条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趋势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718033178.html, 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趋势研究 作者:梁佳佳 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3期 摘要:政府审计是政府对会计账目和财政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手段,其发展会对各项财 务活动产生直接影响。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政府审计的体制,然后追溯了十六大以来我国审计的发展趋势,最后展望了我国政府审计未来的发展趋势,希望能对我国政府审计的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关键词:政府审计发展趋势研究 政府审计是各政府单位作为政府的代表,依照国家法律进行的审计工作。在不同阶段中,国家的法律、政治、经济等条件都会有所不同,因此审计工作的内容也会发生一定改变。而从任意一个阶段看,其审计工作的内容都和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审计单位应当深入研究政府审计的发展趋势,从而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一、我国政府审计的体制 目前世界上所用的政府审计形式通常可以划分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与行政型这四大模式。在我国,政府审计属于行政型。当前采用行政型审计制度的国家并不多,这类审计制度下的审计机构由政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如此一来,审计机构就能够把更多精力放到对政府财政经济审查的过程中,而不用再对立法部门提供相关服务。此外,政府部门有着较高的行政职权,因而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工作或是给出审计建议时,都能享有比较便利的条件。政府审计工作的内容大多包括了财政和财务的收支审计。依据我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实施审计监管制度,国务院各部门、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国有金融机构、企业组织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都需接受审计的监督管理。审计机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对上述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实际情况和效益实行审计监管。 二、十六大以来我国审计的发展趋势 十六大报告在提到党的政治建设与政治体系改造时,提出要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效用,要求建设结构科学、配置优良、管理有效的权利运作机构,强化对权力的监管,最大化地发挥司法机关与审计部门的服务作用。我国对审计工作的认识,经历了十三大的“严肃经济纪律”、十四大的“健全宏观体制”以及十六大的“权力制约”。这一发展趋势表现出党对政府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 1.审计发展趋势符合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理论。1982年,我国政府提出,要把计划经济作为主体,以市场调节为辅助,强化管理体系,并首次提出市场这一概念。1984年, 政府提出要有计划地实施商品经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根基。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发文单位】:审计署 【法规名称】: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发文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2001.08.01 【失效日期】: 【一级分类】:审计 【二级分类】:国家审计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二○○一年八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税费计缴

国家审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国家审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国家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力量。经过15年的探索和发展,国家审计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基本格局已经形成: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并向综合财政审计展开;围绕建立现代制度,改进审计办法,实施真实性审计;适应反腐倡廉需要,初步建立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结合中心工作,突出了行业同步审计,不断深化各项专业审计。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审计执法力度加大。经制定审计法律法规,促进了审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目前,审计署正组织制定国家审计20个通用准则和25个专业审计准则,基本构建一套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充分体现国际公认审计原则的审计准则体系。审计实践中,开始实行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此外,国家审计环境逐步优化,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期望值越来越高。但国家审计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审计难、处理难问题,缺乏整体性和宏观性,国家审计的风险、责任和质量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审计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审计实务的深入探讨。本文拟重点研究国家审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点 (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管理审计是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

管理审计是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当前我国的管理审计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针对目前我国管理审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尽快研究制定一套完整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使管理审计真正发挥作用。 [关键词]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审计;审计程序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对外开放以及企业转制、转型和企业产权实现多元化,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从我国企业集团的发展现状和国际跨国公司的管理经验看,研究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发展趋势,加强和改进企业内部审计方法,对于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保持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李金华审计长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会议上的讲话,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定位应该是“管理、效益”。这表明传统的查账式的内部审计应向管理审计转型。 一、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管理审计是审计组织采用特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管理活动的效率性、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审查和分析,通过对管理现状的评价,谋求改进管理,从而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审计活动。管理审

计的出现是审计自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审查的是一个单位的管理组织是否合理、管理机能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管理工作是否有效,着眼于整个管理制度和方法的改进,因而比业务经营审计又进了一步。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内部控制管理审计。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的要求,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必须拥有一个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组织指挥机构和先进有效的管理体系,建立一系列的管理监督手段。这种管理与监督,既有来自单位外部的制约机制,也有从单位具体情况出发,为达到查错纠弊、保证经济活动高效有序运转的目标而在单位内部形成的自我约束机制,即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管理审计主要检查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通过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对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授权审批、会计控制、经营管理等环节进行检查,评价经营管理秩序是否规范、严密、有效,不相容的职务是否由不同的部门和个人去完成。第二,管理效益审计。效益审计包括经济、效率、效益三个方面的审计内容。经济审计是从各个经济活动的经济目标着眼,审查评价被审计单位对各项经济资源的利用是否节约、合理。效率审计是审查被审计单位各项计划和目标的执行结果,将其与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为以后编制计划和制定目标提供参考依据。效益是企业的生命,是各经营主体追求的最终目标,因而内部审计工作应该突破传统的审计思路,工作重心应从单纯的查错防弊转移到以管理、经营、效益审计为主的服务方向,向促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转变,从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审计方向发展。

(项目管理)上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上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上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绍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项国家建设项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凡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振幅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够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的建设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想建设项目,城镇集体企业及村级组织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独立实施事前、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国家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协调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审计、财政、监察、计划、国土、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督办”)、规划建设、交通、建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以下简称“专业审计分局”)。将市审计局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能和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字能划入专业审计分局,专业审计分局统一负责实施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专业审计分局为市审计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行政由市监督办领导,并与市监督办合署办公,业务同时受市财政局指导。 第六条专业审计分局依照本办法独立行驶职权,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专业审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计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标底; (二)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三)审查工程结算; (四)审计工程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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