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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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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

公司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文化路43号

被控告人: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家庭住址:XX。

案由:职务侵占罪

控告事项:

一、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XX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责令被控告人退还其非法占有的控告人资金27万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于2008年来控告人公司工作,并于2010年6月续签劳动合同,为公司员工,被控告人主要从事业务员工作,负责送货以及收款,按惯例收款后第二天必须交款。2011年春节至2011年4月期间,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上收款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司资金27万元用于赌博以及其他挥霍。控告人发现后,基于挽救被控告人的目的,与被控告人进行了真诚以及深刻的交流,被控告人于2011年4月写下承诺书,承诺归还非法占有的资金并写下承诺书,并且承诺积极改正,但被控告人写下承诺后并未积极改正,仍然不思悔改,继续堕落,公司见状又和被控告人进行了深入且真诚的交流,2011年8月被控告人再次写下承诺。但其随后便自动离职,其后就断绝了与控告人联系,控告人经多方寻找未果。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特向司法机关控告XX,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XX的刑事责任并责令XX退还非法占有的控告人资金27万

此致

兴义市公安局

附:证据清单一份

控告人:XX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月13日

证据清单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18141558.html,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陈某私开房产中介,2002年李某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由李某委托陈某代为购买位于西安市区某处房产,并向陈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作为购房资金。但陈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而把李

某的购房款用于赌博,输得精光。后李某催其还款,但陈某避而不还。 律师分析:本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6)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控告书之欧阳学文创作

刑事控告书 欧阳学文 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控告人:,性别,民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电话___。 控告请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返还其诈骗行为所得的财产。 3.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由

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煤炭贸易的国有企业,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于___年____月___日与****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供应合同。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提供无烟煤,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履行完供煤义务后,应由****有限公司向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支付煤款。被控告人知道该情况后,私自刻造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行政公章,伪造《委托书》,慌称是贵州****有限公司委托其领取承兑汇票事宜领走价值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控告人又私自刻造贵州****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制造虚假收据。控告人在与****有限公司核对账目时,了解到上述情况,就及时联系到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承诺退还,但是被控告人之后就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亦没有归还价值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控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万元。此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利益。控告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已经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____公安局 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范文一 控告人: 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张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X年3月至201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 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201X年8月、201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

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 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1X年3月23日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范文二 控告人: 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控告书的写法都有哪些规定

控告书的写法都有哪些规定 题要 控告书内容要尽量用法言法语,拒绝通篇大白话,可以自己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再写,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代书,这样能增加立案的成功率。之前遇到一个当事人,自己明明是遭遇了诈骗,但是每次去公安机关控告,自己云来雾去就描述成了普通的民间借款纠纷,这就是语言的重要性。 ▲一、控告书的写法都有哪些规定 控告书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即"刑事控告书"。 2、控告人的身份。包括控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控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与控告人的事项相同。 (二)正文。是刑事控告书的主体部分,包括控告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1、控告请求。主要是请求公检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具体事项,即控告人通过控告所要达到的目的。控告的请求应明确、具体、合法合理,同时应注意不要遗漏。

2、控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所说的事实是被控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要具体写出被控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情节和结果,这部分一定要写得清楚明白,以便于人民法院查证核实。理由,就是以所叙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依据,分析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或伤害,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的具体条款和构成的罪名,并重申控告请求。 (三)尾部。依次写明:致送公检法机关的名称、控告人签章、时间和附件名称。 我国是一个法治大国,相关的案件办理都可以进行法律的办理。相关的受害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书写相关的控告书,向相关的公安、检察院、法院进行相关的控告。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和案件的相关办理行为。 ▲二、什么是刑事控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

2017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18141558.html, 2017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就算是签订了合同的交易,也有可能是作假的,不少人就遇到了合同诈骗的事情,导致自己有直接的经济损失。一旦有遇到合同诈骗的情况,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下面是小编介绍的2017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2017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控告人:徐某某 控告人:李某 被控告人:张某某 控告事由: 1、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分别归还而控告告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控告人徐某某通过同学叶某某介绍,得知被控告人能够安排参加就业面试,工作内容是机场地勤,但张某某称参加面试要交36000元,徐某某认为张某某是学校招生办的老师,应该不会欺骗学生。2017年5月,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附近的农业银行将36000元整打入了被控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打款时,张某某随行,并写有收条一张,承诺如面试不过,则一周内退还所有费用。 在2017年6月底至7月初时,徐某某参加了一次面试,但没有通过,张某某也没有退还任何费用。直至2017年底,张某某推荐徐某某参加另一次面试,工作内容竟然是办理会员卡,徐某某拒绝参加。2017年,张某某有另外介绍徐某某参加面试,虽然工作地点实在机场,但是工作内容仍然不属于地勤。 2017年7月起,控告人徐某某要求被控告人张某某退还费用,但是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在2017年11月、12月俩个月,被控告人张某某每月各归还1000元,共计2000元,剩余33000元至今未还。 经过了解得知,张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欺骗了控告人李某某。2017年9月中旬,控告人李某受到被控告人张某某的电话,声称可为其安排春秋航空公司乘务员的工作,但要求其支付120000元,并承诺如果办不成全额退款。鉴于张某某在招生办负责工作,出于对张某某的信任,2017年10月,李某将12万元汇入了张某某的账户。张某某利用签订协议的形式掩饰其非法目的的诈骗控告人李某的财产。在汇款后,张某某通知李某到春秋航空公司的招聘网站上填写资料,之后就让李某等面试通知。李某在没有收到春秋航空公司的面试通知的情

刑事控告书69764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控告人:,性别,民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________,电话___。 控告请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返还其诈骗行为所得的财产。 3.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由 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煤炭贸易的国有企业,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于___年____月___日与****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供应合同。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向****有限公司提供无烟煤,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履行完供煤义务后,应由****有限公司向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支付煤款.被控告人 知道该情况后,私自刻造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行政公章,伪造《委托书》,慌称是贵州****有限公司委托其领取承兑汇票事宜领走价值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控告人又私自刻造贵州****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制造虚假收据.控告人在与****有限公司核对

账目时,了解到上述情况,就及时联系到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承诺退还,但是被控告人之后就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亦没有归还价值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控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万元.此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利益。控告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已经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____公安局 控告人:贵州****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 关于聪辉牛业公司合伙诈骗周军和外甥同公司人员组织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 报案人:张洪杰,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武安镇后张庄行政村107号。 犯罪嫌疑人:周洋,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犯罪嫌疑人:周军,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犯罪嫌疑人:梦凡音,女,下落不明 犯罪嫌疑人:张永志,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犯罪嫌疑人:公司内应,高主任、周主任于张大志内设骗局合同诈骗。 一、主要涉案事实 2012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以公司证件和发改委相关手续证实该公司项目所在。同县委、县政府、市政府领导

出席目击典礼和中国改革报、报道周刊,在铁与证的情况下,我不得不相信这项目的真实可靠,所以我于甘肃聪辉牛业董事长周军,法人周洋,和在聪辉在职所有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建设合同和协议。在签订合同后以电汇形式多次向聪辉合同账号和周军个人账户和中介人姜美娟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整。 二、事实理由: 2013年元月我多次向周军、周洋同公司负责人商谈进场和开工日期,此后在我多次的追问下,定于2013年3月1日至15日进场,结果未能如期进场,说水井没有打好,电源没有解决好,至此4月才通知进场,5月5日由张永志口头通知施工,在接到通知后,我们如期开工了,在我们约定设备人员进场10个工作日,拨发20%至25%的备用材料及保证金一并返还的日期,我到周军及周洋他们以省发改委手续为由不能大动资金,没能拨款给我们,到5月,月底我到兰州

东方宾馆找到周军及周洋,还有梦凡音女士,他们告诉我资金问题马上就可以解决,梦凡音说我本人也过来了就是来解决资金问题的,你相信我和两个周总,快了10日,最慢15个工作日。以后犯罪嫌疑人就以去香港拿资金为由,让张永志同公司内应周主任、高主任还有周洋以保资金到位为由担保,让我们正常施工。此后,我多次联系其三人和公司人员,但周军、周洋张永志以发改委手续为由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要我找周军,当我转而联系周军时,虽然想尽各种办法,但始终找不到周军踪影,事实上,周军、梦凡音已经逃匿,据了解,聪辉公司周军、周洋和内职人员所谓的来外资投资建设养殖,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我汇款的账户汇到的资金已是零,事实已经清楚,其聪辉公司法人周洋、周军应其他人员,制造公司场面,壮志公司内虚外实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三、本案补充事实

刑事控告手册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公司 住址: 电话: 被控告人: YXX,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ZXX:男,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报案请求: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YXX、ZXX涉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事实经过 控告人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向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租用塔吊等设备,约定租金按季度对账、结算。201X年X月,被控告人YXX与ZXX用私刻的XX公司公章伪造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由ZXX冒充XX公司工作人员到我公司对账、结算收款。201X年X月X日,二人凭上述伪造的材料到控告人处骗走了我公司欠xx公司的设备租赁费XXXX元。为惩治违法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被害人的利益,特向贵局提出刑事控告,请求立案查处。 二、本案涉及的罪名及犯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YXX、ZXX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YXX与ZXX骗取了我公司的财物。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控告人认为,本案中YXX、ZXX通过伪造XX公司印章及委托授权书、对账单等材料到我公司骗取了人民币XXXX元的行为是典型的犯罪行为,叶海清、ZXX的行为已明显触犯了我过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及第280条伪造公司印章罪。控告人认为,鉴于YXX、ZXX的行为是两个行为结合(伪造XX 公司印章以达到伪造授权委托书、对账单,通过上述伪造的材料骗取我公司向被控告人支付我公司欠XX公司的设备租赁费)而形成了一个犯罪结果(非法获取巨额利润),是典型的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按照我国刑法的处罚原则应从一重罪进行处罚。因而控告人认为YXX、ZXX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下面是一份刑事上诉状(诈骗罪),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x(曾用名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区xx街xx号。20XX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XX)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原审认定错误一: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以办理党x、杨x、李x到山东师范大学上学,通过党xx,以交学费、赞助费、花钱请客送礼等接口诈骗党xx及党x、杨x、李xx家现金654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与党xx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务。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几名学生的事宜时,均是他们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提供帮助。上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诱骗他们找上诉人帮忙。而且上诉人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反复、多次往返xx-济南两地,积极主动为他们所托事宜奔波操劳。而且随时将所托事情的进展情况告知他们,并未隐瞒任何真相。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不仅仅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动用了自己大量的社会关系,支出了较大数额的费用。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据此,上诉人在为其办理受托事务时要其垫付相关费用不仅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况且,在接受他们委托之初,上诉人就一再向他们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所收费用退还给他们。在20XX年9月,上诉人还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保证书,郑重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钱退还给他们。

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 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 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XX 年 3 月至XX 年8 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XX年8月、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 签订 了 2 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 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

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 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元转化为XX 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 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 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 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 224 条第5 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

虚假诉讼刑事控告书(参考范文)

虚假诉讼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 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请求对恶势力彭xx立案查处,并严厉打击其利用恶势力手段,设置套路、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侵害控告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仗着自己是****委员,有钱(其名下有多处商用门面和住宅房产等个人财产数千万)有势,后面又有很强大的保护伞罩着,有黑势力保驾,伙同他人以运作(炒作)商铺为名,垄断**(**建材城、**精品建材城、**陶瓷城、**灯饰城、***建材城)等大部分建材市场,强买强卖,任意抬高租金价格,恶意欺压人民群众,并以无效虚假套路合同,捏造事实、隐瞒真象,提起虚假诉讼,企图诈骗、侵占控告人巨额财产,致使控告人遭受无法挽回的名誉损害和巨额财产损失,其事实如下: 一、采取欺骗手段,诱使控告人先装修门面,再利用强势地位,胁迫控告人签订不公平的套路合同(见咐件二4/5号),为达到诈骗控告人巨额财产,提起虚假诉讼提前布局 控告人在20**年3月1日,就租赁被控告人位于**市**建材城***栋门面经营建材,双方谈妥了租期为五年,房屋面积200平米,租价为40元/月/平米,交租方式每半年一次预交,即先交半年,半年到期时交下半年房租。被控告人要控告人先交押金一万元,等控告人

做好装修方案、办好相关手续后才能签订合同。待控告人办好这些手续后找被控告人签订合同时,被控告人拿出来一份打了5页纸的格式合同(以下称《合同1》,见咐件二:5号)要控告人签字。控告人一看内容,大出所料,远远超出和改变了之前谈好的条款。如:第三条第4项“租金支付方式每半年提前30天一次付清”;第五条第1、4、5项“该房屋及所有设施的维修均由乙方负责;房屋的卷闸门、玻璃门、隔墙及所有装修都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租赁期满,乙方所有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折除和破坏”;第七条第1、3项“逾期交租达10天解除合同”;第八条第1、3项“乙方逾期10天交租,按合同前三年租金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见咐件二:5号)。对于这种严重背离合同法公平原则的格式合同,控告人当即提出了抗议,要求重新打印合同。那时被控告人却解释说“其在**有好几个门面,以前都是这样写的,有些条款是不会按这合同来的。提前一个月预交下半年房租的意思只是提醒你提前准备,怕你到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违约金这一条,也只针对那些恶意赖帐不还的人才用的”。当时双方就交租时间协商口头变更为:“在上期租金到期日的前后半个月内交下半年房租。如果万一有困难在半月内还交不请时还可以打电话说明再延长些时间”。当控告人要求改写合同时,被控告人又说:“写合同只是一种形式,说了就算数,改不改没关系的,我自己也是做生意的,不会乱来的,你尽管放心”。因控告人已经交了一万元定金给被控告人了,见被控告人这么说,又想到自己从没欠过别人的帐,是个就是自己饿死也不欠人钱的人,只要我不欠他的租

法律意见书(刑事申诉-合同诈骗罪)

关于蔡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法律意见书 我接受合同诈骗案蔡某某的家属委托为蔡某某提供法律帮助,经全面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申诉人系蔡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系菲律宾华侨(中国国籍),汉族,现在福州监狱服刑。 案件经过 因林某某向漳州市公安局报案,申诉人于2001年8月10日在深圳被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而刑事拘留;2002年3月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案件(申诉人涉嫌诈骗案),2002年8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裁定漳州市没有管辖权。 2002年9月26日申诉人从漳州市看守所转押至宁德市看守所,后宁德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03年2月27日依法做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的宁检审诉[2003]6号文件(附件一)给宁德市公安局;而直到2003年3月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到宁德市看守所却对申诉人宣布:“受福安市法院委托,宣布对蔡某某逮捕,并送达林某某的《自诉状》(自诉人状告申诉人构成侵占罪)”。 2003年6月30日福安法院将申诉人转押福安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申诉人及自诉人都上诉(自诉人认为申诉人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诈骗罪上诉,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不构成侵占罪也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宁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责令返还林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17万元。 事实经过 申诉人于1998年7月至9月上旬间,与其他合伙人黄某、陈某某、郑某煊等人以菲律宾某某房地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就合作建设福安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与福安市政府、外经

刑事控告书(企业员工受贿)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山西XXXXXXXXXXXXXX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 住址:忻州市XXXXXXXXX 被控告人:魏XXXX 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52岁出生年月日:19XX年XX月XX 日 身份证号码:140225XXXXXXXXXXXX431 联系电话:139XXXXXXXXXXXXX 通信地址:山西省浑源县XXXXXXXXXXXXX 控告请求 1.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以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立案侦查。 2. 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以涉嫌受贿罪予以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于2013年5月14日经忻州市政府批准,在山西省工商局登记设立,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国有企业XXXXXXXX投资有限公司(下称XX投资公司)控股占比51%。2013年8月23日,经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控告人开始煤矿的矿井基建建设,其施工工程由XXXXX建筑有限公司承包。 被控告人魏XX系控告人的员工,其于2012年7月1日经由山西XXX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调入控告人处工作,原属XXXX煤矿矿长,薪资由XXX县财政列支。被控告人在控告人矿井基建项目中的职权如下:1.物资采购;2. 在监理、总工程师确认工程量、工程造价后,对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复审复核。

在矿井基建工程施工期间,被控告人作为控告人的员工,利用工作便利,滥用职权,非法收受XX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财物高达800万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控告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680892.72元,间接经济损失97147492元,合计预计经济损失高达146828384.72元。 第一部分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此,被控告人已涉嫌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 一、被控告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被控告人作为控告人的员工,其职权为对物资的采购以及在监理、总工程师确认工程量、工程造价后对工程量、工程造价的复审、复核两项,被控告人在明知其行为超越以上职权权限的情况下,仍滥用职权,对控告人造成重大损失,属于主观故意。 二、被控告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对控告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被控告人在参与控告人项目施工建设期间,收受建筑公司的财物,利用工作便利,滥用职权,多次对建筑公司提交的不合格的工程量予以签字确认,被控告人唆使控告人的财务人员对未经结算的工程量予以

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10年8月、2010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派出所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 201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20200426224426)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前往XXX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谢某某,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谢某某不构成 诈骗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 意见,驳回XXX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的逮捕 申请并要求其立即释放谢某某。 首先,主观方面谢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诈 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 意。本案中,谢某某之所以帮助余某某投资是在余某某多次 的哀求之下才答应的,且余某某是通过第三人了解有关投资 情况之后,经第三人介绍认识谢某某的。对于余某某的投资款,谢某某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主动索取, 且事后谢某某确实为余某某开立了投资账户,故谢某某并没 有占有余某某财物的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谢某某没有实施欺诈的犯罪行为,余某 某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本案中,谢某某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虚假的言论,包括在答

应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时,曾明确告知过余某某该投资 行为存在风险,不能保证投资款百分之百的盈利,若投资亏 损与谢某某无关,余某某也表示知晓。此后,谢某某也确实 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该账户信息可在谢某某本人投资 账户内查看。由此可见,针对余某某的投资行为,谢某某没 有任何的欺瞒行为。 余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正确的认识。而余某某在将钱款交给谢某 某之前,明确的知道该笔钱的用途、风险以及操作模式,且 在自己的投资款取得收益的情况下,还介绍自己的姐姐进行 了投资。故,余某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 最后,谢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并不是骗与被骗的关系。 余某某因为其他投资亏损故而要求谢某某按原价购买 其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谢某某同样作为投资者 没有承担余某某投资风险的义务。谢某某出于同情才答应购 买其账户,但余某某却以此为由多次要求谢某某出具收条, 事后余某某又以收条为由控告谢某某诈骗。余某某的此种行 为我们暂且不论,但谢某某被认定为诈骗罪无任何事实和法 律依据。 另从程序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

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合同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首先写明上述人的基本个人信息,然后表明上诉人不服法院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阐述清楚基本事实和理由。 诈骗就是指通过诈取和谋骗等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造成他人经济和物质上的损失,在我国诈骗罪分为很多种,其中有一种叫做合同诈骗罪,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合同诈骗罪上诉状的范本是怎样的吧。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现羁押于xx 看守所。 上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12)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2)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XX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上诉人XX作为XX的老乡,经其邀约进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总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他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说上诉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无从谈起。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上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2、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上诉人平时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并不参与拟定、签订、履行合同,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事实。 (2)、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无从谈起。

合同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篇一:张某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张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受山东舜元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被告人张某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前本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和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法庭的举证质证,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没有异议。下面辩护人就被告张某涉案金额及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 减轻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并希望得到法庭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诈骗累计骗取了褚四军7380585

元。”诈骗数额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1、本案公诉机关计算的被告人诈骗数额主要是以褚四军支付给张某、彭芸芸、张陈伟、洪晓贤等人的货款减去张某供给褚四军的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的七五折的总合计算的。在本案中将张某供给褚四军的全部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的按七五折计算不合理,不公平,该价格远远低于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更低于诺基亚市场零售价格。如果不是手机价格远远低于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那么被害人褚四军就不会通过那么多人,那么多途径从不认识的张某这里购买手机,他完全可以通过正规途径从正规手机批发企业,批发到手机。就是因为张某供给褚四军的全部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的按七五折计算远远低 于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所以受害人褚四军才从被告人张某这里进货。同样如果按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按七五折计算就扰乱了的诺基亚手机市场经济秩序,而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是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一切应当以经济规律,市场价值计算,而不是以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张某的诈骗数额。举个例子:在盗窃罪中盗窃的物品不是以销赃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的,而是以市场评估价格认定

刑事控告状1111分析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安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 被控告人:卢庆军 被控告人:张月清 控告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诈骗罪、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以下称公司)是利辛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企业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已初具规模,前景可观,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困难,周转资金缺少,便是其中之一。 2013年初,我公司通过李怀林、卢迪介绍,与卢庆军协商向其借款,多次借款累计700万元。为此我公司用公司房产对其作了抵押,并在利辛县房管局办理了《他项产权证》登记。2015年8月7日,被控告人卢庆军要求当日归还其借款230万元,我公司的担心及要求是及时解除他项产权登记。于是便与介绍人李怀林协商。为妥当起见,我公司便把上述归还款230万元转入李怀林账户,再有李怀林转给卢庆军,他项产权当日已依法解除。上述事实有转账款凭证及2015年8月7日房产局办理手续档案

作证。同日卢庆军出具了一份证明,我公司新欠卢庆军395万元。 2015年8月7日应卢庆军的要求,就新欠卢庆军余款395万元的问题,按卢庆军的要求,我公司与卢庆贺签订了一份借款395万元的借款合同,还款时间是2015年12月21日。卢庆贺系卢庆军的弟弟,该合同当时是空白合同,借款金额及姓名均空白,卢庆军要求李怀林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李怀林提出异议:说与卢庆贺不认识,合同上借款金额及姓名都是空白不愿担保,后在我公司劝说及填写好借款金额395万元及姓名卢庆贺的情况下,双方签署合同,当时李怀林、张亚红、韩俊良、韩廷武、卢迪都在合同上签了字。 2015年9月20号,卢庆军主动问我公司贷款落实情况,我讲公司正在落实,他说你要急等用钱,就和张月清联系,在此之前,我们从来不认识张月清是谁。在9月21号,公司和张月清办理他项权证,签订了一份380万元的房产抵押合同及借款抵押协议,张月清承诺他权证办好,就把380万元款转过来。当日下午办好他项权证后,张月清却说明天再转。韩廷峰考虑之前不认识张月清,就没有同意把他项权证给张月清,同时又问张月清索要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并让其在身份证复印件按了手印。张月清当场又承诺:明天上午不转款,可以按照合同、协议把他权证自己解除就行了。9月22号,公司打电话给张月清,他说一会就转,结果直至中午张月清也没有转款,张月清的电话再也无法联系,公司韩廷峰就拿着张月清身份证复印件按照张月清之前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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