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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律师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

2015年22期 285

新时期律师的机遇和挑战

李 勇

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河南 许昌 461000

摘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及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建设法治中国绘就了新的蓝图。这是中国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它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崭新的、辉煌的、加速发展的新时期,其势必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跨越到新的高度。《决定》对于我国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予以了充分肯定,对于我国律师职业队伍的发展,赋予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律师应当认真思索在法治建设大发展的新时期,如何抓住机遇、直面挑战。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总结和梳理,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依法治国、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22-0285-02

1 党中央坚定不移地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的说明中,代表党中央制定了法治建设的目标,总书记讲道:“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总书记又重审和强调了法治的极端重要性和巨大作用,讲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重要说明,代表了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慷慨气概和决心。而律师,被称为法治社会的守护神,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正是每位律师孜孜以求,并为之奋斗终生的夙愿吗?作为一名中国律师,我们是多么的期盼,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旗帜永久的飘扬在共和国的大地上,猎猎生风,供每一个公民所崇敬和信仰。正如总书记所说的,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作为一名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我们中国律师,应当为党中央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鼓与呼,并在这个蓬勃向上的新时代,将职业的追求、个人的理想与国家的治国方略有机的结合起来,更加努力地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 律师的发展机遇

2.1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 (1)《决定》第五部分中提出:“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根据司法部的统计,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执业律师27.1万人,其中专职律师24.4万多人、兼职律师1万多人,公职律师6800多人、公司律师2300多人、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应当说,与10年前相比较,我国律师队伍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律师无论是数量还是素质,仍存在较大差距,且呈现分布严重不均衡的情况。以美国为例,截止2007年,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统计,美国有律师114万余人,平均每300人中就有一名律师。而我国律师人数如与我国人数平均,比例则低的可怜。且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而欠发达地区如西藏,直至2014年专业律师人数也只有222名,甚至前几年,西藏个别县没有一名专业律师。因而我国的律师人数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仍亟待发展。

(2)发展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持续推进,民主法治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律师在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也随之为公众所认识和了解,再也不是最初人们所误解的“为坏人辩护”。律师在弘扬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及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司法、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公众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咨询求助于律师成为当然的选项,这也是我国法治进步、国民法律意识觉醒提高的显著体现,是法治进程中的“新常态”。但相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和民众、企业、组织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我国律师队伍的数量还是太少了,远远不能满足上述需求,更与我国经济文化的强劲发展不相适应。

(3)行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决定》第三部分中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入贯彻,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强力推进,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前所未有的提高,已开始着重加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建设,同时聘请社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有偿购买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行政规章及行政诉讼时,主动向律师咨询听取意见。曾被调侃的“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现象越来越少。《决定》明确提出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吸纳法律专家和律师参与政府决策,对于政府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法治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同时对于促进律师参政议政,亦具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2.2 拓宽律师进入法、检两院的渠道

《决定》第六部分中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该项规定对于促进法官律师双向交流,拓宽律师进入法院途径,提供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国际上,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已是惯例,一些西方国家甚至规定,法官必须从律师中招录,或法官必须具有从事律师执业的阅历。其所看重的,无疑是律师具备的坚实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能够准确的理解法律、娴熟的运用法律、坚定的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曾出台过相关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律师或高校高级职称的教师,在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招录为法官。但上述条件显然设置过高,对于符合条件的“名律师”“大律师”而言,缺乏吸引力;而对于有志于进入法院的律师,其又不符合条件,整体效果并不明显。此次《决定》从国家高度提出该要求,且未设定过高标准,对于律师进入法院,起到了很大的推手作用。

2.3 律师代理申诉 《决定》第四部分中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该项制度具有创新性,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强制代理制度。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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