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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一、行政许可

▲基本程序:申请〖申请人申请民政许可事项,向市审批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处臵〖办证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分别情况作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又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出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具体事项执行程序:

1、筹备成立全市性社团:受理—审查—批准—出证

受理〖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3)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含单位和个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5)社团章程草案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交于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并将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送交

办证中心民政窗口;对不予登记的,办证窗口将决定及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出证〖对准予筹备的社团,民政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批件的制作,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领取批件手续〗。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日内;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2、全市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章程修改

2.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受理〖完成筹备的社会团体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成立登记申请书;(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交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并将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办证中心民政窗口;对不符条件不予登记的,办证窗口将决定及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发证〖对准予登记登记的社团,民政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制作,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办理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日内;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2.2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受理〖社会团体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交于核准员〗—→核准〖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发证〖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日内;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2.3全市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受理〖社会团体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3)《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6)

《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7)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8) 理事会决议;(9)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10)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备注:①办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提交(1)(2)(4)(7);②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提交(1)(2)(5)(8)(9);③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提交(1)(2)(6);

④办理活动资金变更提交(1)(2)(8)(10);⑤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提交(1)(3)(8)]。审查员接收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窗口审查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移交窗口核准员〗—→核准〖窗口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发证〖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承诺12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2.4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受理—核准—发证

受理〖社会团体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3)《社会团体分支

(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核准员〗—→核准〖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发证〖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受理〖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登记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行业许可证;(3) 场所使用权证明(此项教育类除外);(4)验资报告;(法人类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5)《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登记表》;(6)章程草案;(7)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交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

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核准〖窗口核准员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决定,不予成立的,将不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发证〖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公告。

办理时限:(无法定时限) 承诺11个工作日内(教育类简化手续的5个工作日)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受理〖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民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交于核准员〗—→审查核准〖核准员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表真实、合法、有效后,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将不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发证〖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承诺11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5、公墓建设(初审):受理—审查—核准—上报

受理〖举办经营性公墓单位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

交:(1)经县(区)民政部门初审过的要求建立经营性公墓

的申请书;(2)经县(区)民政部门初审过的建立经营性公

墓的可行性报告;(3)经县(区)民政部门初审过的经营性

公墓规划图;(4)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

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半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局社会事务处〗—→审查〖局社会事务

处审查提交的年检报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后,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举办该经营性公墓的意见,〗—→核准〖窗口核准员审查,并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在半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审批,;不予核准的,将不予核准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上报〖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办理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6、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立许可:

受理〖申请人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 要求建设殡葬设施或建立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的申请报告;(2) 建设殡葬设施或建立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3) 殡葬设施建设或建立乡村公益性墓地(骨

灰存放处)的规划图;(4) 经县(区)计划、土地、规划、

林业等部门批准同意的证件材料。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

并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材料交于局社会事务处〗—→审查〖局社会事务处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后,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意见〗—→核准〖窗口核准员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半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关手续;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 (无法定时限)

7、遗体运出市外火化:受理—审查—核准

受理〖申请人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2)丧主或死者生前原单位提出的要求遗体运出市外火化的申请;(3)死者生前居住地市、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窗口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当场或者在五日内更正、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窗口审查员对提交的证明资料作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核实遗体外运的有关事项和条件;提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审查意见〗—→核准〖核准员复审作出核准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同意遗体外运证明;不予许可的告知不予许可的决定和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承诺即时办结 (无法定时限)

8、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受理—审查—核准—上报

受理〖地名命名、更名单位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四份;(2) 选址意见书;(3) 规划方案(总平面图,要求A3幅面)一式四份。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查核准〖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工作人员在接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交室负责人审核;地名办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并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准予许可的及时将材料报送市政府审批;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上报〖市政府自收到请示等材料起3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办理时限:(无法定时限) 承诺8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市政府审批时间)

二、行政监管

监管基本形式:

1、执法检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或专项执法检查或

市政府交办的需要由民政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监督检查;

2、年检年审: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年度检查事项实施年检年审;

3、备案审查:依法对备案案件实施审查监督;

4、专项监督: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局长批准,实行跟踪监督

或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举报、反映,对某一案件实施监督;

5、其他形式监管。

具体事项执行程序:

(一) 专项执法检查程序:

制定方案〖一是制定执法检查时间计划;二是确定执法检查方式是自查、抽查还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三是明确检查内容;四是列出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和要求;五是选好检查组合适人员;六是印发检查通知〗—→实施检查〖一是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组成检查小组;二是检查时须亮证;三是采取审查资料档案、实地座谈调查等方法深入了解掌握实情〗—→检查处臵〖经检查情况正常的,填写检查记录;对执法不够到位或发现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或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有违法嫌疑的,现场取证,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总结归档〖专项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送省民政厅和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定期复查〖对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并处臵的,按规定应定期进行复查〗。

(二) 年检年审程序:

1、社会团体年审:受理—审查—核准—出证

受理〖社会团体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上一年度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审查员接收并审查社会团体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交于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真实、合法、有效后,在9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通过年检或不准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核准〖核准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社会团体的年度审验工作,准予通过年检的及时通知申报人;不准予通过的,将不准予通过的决定和原因告知申报人〗—→出证〖窗口对准予通过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发还需加盖“××年度社团年检审验合格”印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办理时限:承诺12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受理—审查—核准—出证

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市办证中心民政窗口提交:(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年检报告书》(每年5月31日前);(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审查员接收审查申办人所提交的年检报告资料齐全、有效后予以受

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于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审查提交的年检报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年检或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核准〖核准员在接到局民间组织管理处交来的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准予通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通过的,将不予通过的决定和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出证〖对核准同意通过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其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审验合格”印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领证手续〗。

办理时限:承诺11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3、社会福利机构年检:受理—审查—核准—出证

受理〖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局社救福利处提交:(1)上年度的工作报告;(2)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3)《社会福利机构年检表》〗—→审查〖局社救福利处对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书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社会福利机构年检表》中签署准予通过年检或不准予通过年检的意见〗—→核准〖分管领导根据职能处室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出证〖局社救福利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福利机构年检表》;年检不合格的,告知不准予通过的原

因,同时责令整改〗。

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内 (无法定时限)

(三) 备案程序:

受理〖接收按规定应予报送的有关文件资料〗—→审查〖由职能处室对备案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审查意见〗—→出证〖收到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人审查意见书;备案人对审查提出改正意见的,应在接到审查意见书15日内自行改正,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审查机关〗。

(四) 其他监管程序:

1、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核查—决定—记录—归档

核查(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建立公墓维护经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履行监督责任,核查包括对整改的核查)—→决定(根据检查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正常使用公墓维护经费的予以检查合格;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限期整改通知,通知上应载明时间、地点、检查人员、检查的资料内容、违反规定的具体条款、整改的期限以及具体要求,待整改通过再予以整改合格)—→记录(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包括整改情况予以记录)—→归档(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或委托审计—→根据审计报告

书作出决定—→记录—→归档。

2、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检查或审查——整改

通过:检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对新闻媒体、广告载体及各类地名标牌、指路标识、景区和景点标识、公交站牌等使用的地名进行实时监督检查,记录地名违章和不当使用情况〗、审查〖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的报送审查〗、信访〖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或投诉〗等途径实施监控—→整改〖向地名违章和不当使用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签发整改通知,提出限期整改(纠正)要求〗

3、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①专项检查(针对老年人的赡养、居住、低保、五保和优待等社会保障问题,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题检查、调研)—→印发检查通知—→开展自查自纠、上报自查报告—→市老龄工办组织抽查或全面核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上报市政府或上级老龄部门—→督促落实整改。

②日常督促:根据信访人反映提出的诉求问题、工作调研中或其他途径发现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书面通知问题所

涉单位核查并解决落实(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 —→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4、捐赠款物使用发放监督检查

由局社救福利处牵头,局计财处配合,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五保供养工作监管

由局社救福利处牵头,局计财处配合,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五保供养资金是否列入财政预算,供养标准的执行、供养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合理使用;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教育部门对未成年的五保对象的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监管。

6、监督救助管理机构

由局社救福利处牵头,局计财处配合,对社会救助管理站的内部管理、经费使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

三、行政处罚

(一)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决定—送达—执行—建档

立案〖执法职能处室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检举、控告或当事人交代的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等),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应当具备有明确的行为人、行政违法事实、依法应当追究违法者行政法律责任三要件〗—→调查〖主管局长指定与本案无关的两名以上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办案人员在

调查时,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取证〖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办案人员在取证时,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当事人、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应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加封市民政局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制作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审核〖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同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卷交由局法规处进行书面核审。局法规处从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是否公正、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案件进行核审。局法规处核审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对不构成违法行为,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撤消立案〗—→报批〖局法规处核审后,将整个案卷及核审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告知〖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项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不得加重处罚。凡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本章第四节规定执行〗—→决定〖主管局长经对办案调查结果及局法规处的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证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必须经局长批准后方可作出,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备案。案件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送达〖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由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当场签收送达回证;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送达:(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民政部门代为送达。(三)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但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未按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授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法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解析答案-范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解析答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解析答案 8月8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 A、五十 B、一百 C、五百 D、一千 解析:第五十九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D) A、五十 B、一百

C、五百 D、一千 解析:第五十九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 )决定是否立案。(D) A、24小时 B、5日 C、7日 D、及时 解析:第六十一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4、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等方式缴纳罚款。(D)

行政执法程序

? 1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 2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 3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 ? 4 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 5 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表现形式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境行政处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二)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三)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四)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笔录 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分两种: (1)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所作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的书面记录,如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以下简称现场监察记录); (2)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制作调查笔录时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 a.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并都应在调查笔录中签字。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 b.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中说明,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一般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应要求其在调查询问笔录末尾注明“以上我看过,记录属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则应该注明“以上我听过,记录属实”的字样。现场监察记录当事人除签名外还应有表明态度的语句。 c.调查询问笔录中不能有空行。 d.现场采样的,应在现场监察记录中详细记载采样的时间,采样口名称、生产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固定剂添加情况、排污去向等采样要素,并写明“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取水样N份”。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由“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一项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转变。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少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对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问题认识有偏差,在本部门执法中热衷于习惯的“人治”方法,认为那样才能快捷。不重视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的“法治”,认为这样太慢。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是这样演变的,以前是口头罚,即对违法行为人,仅仅凭一张嘴,说罚多少就罚多少,态度好了少交点,否则加倍罚;进一步的时候是变为一张纸,即填个处罚决定丢下就要钱;再进一步发展为两张纸,即一张处罚决定,一张送达回证。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这几年,虽然规定了执法程序,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履行,能省一个环节就省一个环节,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仍不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及程序公正的意义 行政执法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及法定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是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

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程序正当原则最初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但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权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扩大,人们逐渐认识到,必须用科学公正的程序对行政权的行使予以控制,这就使该原则由司法领域被引入行政领域。我国以《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为开端,日益重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程序正当原则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必须依靠不可缺少的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运管部分,200分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 (专业课,运政类)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32名以上人员参 出示执法证件。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主体资格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授权。 5 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6 7 机关提出申请。 8 9 并进行。 10、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实行公开制度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0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C)颁发。 A、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B)提出。

A、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限从(D)起算。 A、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 B、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 C、收到申请书之日 D、受理申请之日 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做法正确的是(BD )。 A、申请事项无需获取许可的,当即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C、申请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让申请人拿回去更正,当场更正无效 D、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下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上岗资格证(ABC)。 A、驾驶人员 B、装卸管理人员 C、押运人员 D、后勤保障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的客运经营包括(BC)。 A、出租客运 B、包车客运 C、旅游客运 D、公交客运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ACD)。 A、擅自改装机动车 B、改变车身颜色 C、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D、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8、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以( C )。 A、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B、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C、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D、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9、运政执法中( D )情况下可以依法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暂扣车辆。 A、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 B、从业人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 C、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核定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 D、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 B )万元罚款。 A、3 B、4 C、5 D、6 11、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遇有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应履行( ABC )义务。 A、通知利害关系人 B、告知申请人 C、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D、举办论证会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一)案件的管辖权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关于立案

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 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 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制度:适用于有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案件 (1)不予立案告知:对不予立案的,经负责人批准后,要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 一、单选题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A 2018年6月1日 B 2018年10月1日 C 2019年6月1日 D 2019年10月1日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为,适用本规定。 A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B行政执法 C路政巡查 D监督检查 3、行政处罚由()的执法部门管辖。 A行政相对人所在地 B 违法行为发生地 C 违法车辆所在地 D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的执法部门管辖。 A 最先立案 B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 C 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 D 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5、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A 进行确定 B 指定管辖 C 进行管辖 D 协商管辖 6、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监察委员会 D 公安机关

7、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负责人决定。 A 上级机构 B 法制审核机构 C 纪检监察机构 D 所属的执法部门 8、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对案件的查处。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9、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10、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A 15 B 30 C 45 D 60 11、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 A 1 B 2 C 3 D 4 12、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 有效身份证件 B 行政检查证件 C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D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13、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A 现场笔录 B 勘验笔录 C 巡查记录 D 检查记录 14、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合理、合法地收集和调取证据。证据必须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方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明文件、票据、账簿、文件档案、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节目单、宣传品和其它书面材料等。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书证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

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的,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材料、工具、设备等。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第七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图片、照片等。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有关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二)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主要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数据应在现场固定。固定方式包括备份和封存。其中,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封存方式是指在无法制作备份的情形下,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参考答案(单选、多选、判断)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参考 答案 一、单选题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C )起施行。 A 2018年6月1日 B 2018年10月1日 C 2019年6月1日 D 2019年10月1日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 A )行为,适用本规定。 A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B行政执法 C路政巡查 D监督检查 3、行政处罚由( B )的执法部门管辖。 A行政相对人所在地 B 违法行为发生地 C 违法车辆所在地 D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 A )的执法部门管辖。 A 最先立案 B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 C 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 D 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5、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B )。 A 进行确定 B 指定管辖 C 进行管辖 D 协商管辖 6、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 D )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监察委员会 D 公安机关 7、执法人员的回避,由( D )负责人决定。 A 上级机构 B 法制审核机构 C 纪检监察机构 D 所属的执法部门 8、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 A )对案件的查处。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9、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 D )该案件的

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10、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 D )日,即视为送达。 A 15 B 30 C 45 D 60 11、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B )人。 A 1 B 2 C 3 D 4 12、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 C ),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 有效身份证件 B 行政检查证件 C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D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13、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 D ),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A 现场笔录 B 勘验笔录 C 巡查记录 D 检查记录 14、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 B )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A 保管 B C 保护 D 法定 15、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 A )存入案卷。 A、存储光盘 B U盘 C 移动硬盘 D 网盘 16、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 C )进行确认。 A 存储光盘 B U盘 C 复制件 D 移动硬盘 17、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 D )。 A 录音 B 录像 C 放弃 D 注明 18、《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 B ),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A 过目 B 核对 C 签字 D 盖章 19、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 A )签名或者盖章。 A 逐页 B 签名栏 C 尾页 D 首页

(行政管理)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在中队,由中队按时交大队备案。 一般程序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五、执法检查 (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立案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1、巡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2、被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3、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属于城管局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 (二)各执法中队负责本管区域内的立案工作。 (三)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各中队长批准立案,各中队长必须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中队长指定不少于二人的本案办案人员。 中队长认为应不予立案的,报大队领导审核。 七、调查取证 (一)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涉案的所有证据。 (二)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相关笔录。 (四)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绘制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拍摄的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所拍摄的事实及拍摄人。 (五)关于收集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行政执法办案基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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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一)案件的管辖权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关于立案

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 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 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制度:适用于有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案件 (1)不予立案告知:对不予立案的,经负责人批准后,要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程序篇第一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4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绝对 的 4、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 不相对集中)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②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⑤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1、实施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范执法行为)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 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据 【发文字号】海政法[2014]141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3.07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政法[201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3月7日

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证据收集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证据种类和形式的法定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文书格式的,应当使用规定的文书格式。 证据应当载明来源、取得时间,并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章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不得采用以下方式调取、收集证据: (一)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材料。 第九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及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或者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1)。《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确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发时间19990203 实施时间19990203 终止日期 第一章总则 1.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3.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5.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6.执法机关发现应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合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7.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8.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9.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10.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员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11.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的原始凭证人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12.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13.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14.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15.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以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审核审批 第四节决定 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 Ze/r' 、.、、 听证程序 >: 第六章 第七章行政强制 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 第八章期间和送达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 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 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 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九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 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案件移送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单》。酽锕极額 閉镇桧猪訣锥。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第三章回避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行政执法程序浅析

行政执法程序浅析 所谓程序,就是做事的方式、步骤、时间(限)、顺序。行政执法程序是由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方面而构成的行为过程,由前后连接的几个阶段构成,每一阶段有其相应的要求、任务和后果及具体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这些程度制度,这主要包括,亮证执法制度,时效制度,登记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集体审议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执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狭义的理解,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活动。程序本身具有不可复议和诉讼性,但它能引起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在执法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权既有行政处罚权,又有行政强制措施权,还有行政收费权、行政处理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分权等多个方面。因此,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时,除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种程序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里主要讲处罚程序,复议程序,许可程序,顺带讲一下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

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两大类即现场处罚程序和立案处罚程序,又都含有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案件审批程序、行政执法案件审理程序、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等几方面。主要讲立案处罚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等程序或步骤。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一)案件来源:行政执法不应有随意性,不能搞普遍开花,象挨户团一样收门面费。无非有这么几种来源: 1、投诉举报; 2、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按规定收费)、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被检者承担费用)等,《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4月1日施行。 3、上级交办,其它部门转办。 (二)现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等 (三)立案审批: (四)调查取证:笔录制作。 以上三个步聚有先后顺序。 二、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包括立案审批、决定审批、减免审批等,建立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制度,其目的是加强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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