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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轮投票法(multivoting)

多轮投票法(multivoting)
多轮投票法(multivoting)

多轮投票法(multivoting)

又名:NGT投票法( NGT voting),示值排序法(nominal prioritization)

方法演变:粘点,权重投票法,多重挑选法

概述

多轮投票法是将众多的可能性选择缩小为具有最高优先级的较少选择或者最终选择。因为多轮投票法允许的是所有人支持的选项达到最高,而不是任何一个人的最高选择,所以它优于直接投票法。

适用场合

·在使用头脑风暴法或其他的拓展工具已经列出很多可能性选择之后;

·当列表选项应该减少时;

·当必须由团队作决定时。

实施步骤

所需材料:挂纸或白板,记号笔,每人5~10张纸、一支钢笔或铅笔。

1列出选项,合并重复的选项。亲和图对于组织大量的想法和消除重复很有帮助,列表削减法也有用。

2用数字或字母给所有选项标号。

3确定最终列表上剩余的选项个数和每个小组成员将拥有的选择票数,通常是5张选票。原有的列表越长,允许的选票数越多,最高达10票。

4每个成员单独工作挑出他认为重要的五个选项(或者任何允许的选票数),接着每个成员依优先顺序给选项排列次序,最优选择得分最高。例如:如果每个成员有5票,最优选项就得5分,次优选项得4分,依次类推。每个选项分别写于不同的纸上,排序标注于右下角。

5记录选票。收集纸张,交错插开并记录在挂纸上或白板上。最简易的计票方法是每个抄写员把每个分数写在紧挨选项的旁边,每个选项的得分就是每个人打分的总和。

6结论清晰的话就此停止,否则,继续进行简短的投票讨论。讨论的目的是观察差异显著的投票,比如一个选项同时得到5分和1分,以及避免由于信息的不正确或理解产生的错误。此讨论不应该对任何人施加压力让他们改变选票。

7重复步骤4和步骤5。如果要求作出更精确的决定,应衡量每个选项的相对权重来完成投票,权重范围是1~10,10代表最重要的。

示例

一小组需要得到一张进行访谈的关键顾客的名单。首先,小组成员通过头脑风暴产生一列可能的名字,因为他们希望这些顾客能代表三个不同的部门,所以他们将列表分成三组。针对各组,他们使用多轮投票法确定四名顾客作为首选的访谈对象。这个示例显示了一个部门的多轮投票法。

这个部门在头脑风暴法后产生了15个名字。每个小组成员在第一轮投票中有5张选票,给具有最优权的选票5分,第二优先权选票4分,依此类推直到第五优先权的选票1分。图表5.125是选择情况和每位顾客的得票数(列表中的姓名是虚构的,如有雷同,则纯属巧合)。尽管有些选项看起来得到一致偏好,然而得分有高有低的选项也暗含了显著差异。小组将进行讨论以确保每个人得到相同的信息,然后再投票。

按得分排序的投票。

粘点( sticking dots)

所需材料:挂纸、记号笔、彩色的圆形胶粘标签。

除了个人投票是通过在选票旁边放置圆形胶粘标签,每张选票一个点,圆点上写上得分外,其他遵循基本步骤。这种方法可用于大的团队成员,不能一次凑齐但能观察挂纸上选项列表的投票。另一个用途是通过不同的彩色圆点来区分投票总体不同部门的选择。

权重投票法( weighted voting)

权重投票通常会产生较少的得分相同的选项。同时它允许成员根据自己的喜好给出不同的权重,而不仪仅是3-2-1投票。除步骤4外其他和多轮投票法实施步骤一样。

4每位成员具有与选项数目相同的分数或为选项数目1.5倍的分数。他们可以将这些分数分配给他们的选项。例如:一个人可以将他所有的分数给他喜欢的一个选项,也可以将分数在三个前面的选项之间均分。

示例

这一次调查小组给每人15分(和选项数目相同)去分配。结果如图表5.126所示。

注意:A1给Joan将近一半的分数来表明他对Joan的强烈支持。Terry和Pete走了另一个极端,他们将15分平均分配给五个选项,每个选项得3分。Rhonda和Martha则表明对三个选项具有不同的偏好。

该投票方法和其他方法相比分离出的选项更多,小组应继续讨论这些结果。

注意:与多轮投票法相比,最优选项具有不同的排列顺序。如:选项10在多轮投票法中最高,而在此方法中位居第三。这就是推荐小组使用该方法讨论最高选项以确保一致意见的原因所在。

多重挑选法( multiple picking-out method,MPM)

在该方法中,对某个选项有强烈想法的人可以把这种想法放于考虑范围之中,并有助于很多选项的迅速减少。

所需材料:卡片、纸片或挂纸,记号笔、大的工作台(墙、桌了或地板),每人一支记号笔或一组彩色粘贴、胶带或修正液

1把每个选项分别写在分开的卡片或纸片上。或者把选项罗列在若干挂纸上,每个选项中间保留一定的空白。展开纸张。

2确定在最终的列表上的选项数目,这个数一定是组内人数的倍数。例如,有5个人在场,最终列表上的选项个数应该是5,10,15,20等。

多重选择轮回(rounds of multiple choosing)

3每个人拿一支笔或胶粘圆点在他或她认为应该包含在最终列表上的选项旁边标上实点或放置胶粘圆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人已经在这一轮中放了—个圆点,就不要放第二个了。

4移走或删去在此轮中没有添加圈点的选项。例如,在第一轮中去掉没有一个点的选项,在第二轮中去掉只有一个点的选项。

5如果任何剩余的选项被标记了两次(也就是有比轮回次数更多的点数),用胶带或修正液修改。

6计算剩余选项的个数。如果数目小于最终列表上的目标值个数的1. 3倍就转到步骤7。否则,回到步骤3进行新的一轮。

单标记选择轮回(rounds of single-mark choosing)

7回顾整个空间,每个人选择一个选项放于最终列表里,直到选项个数达到了目标值。

8回顾所有被删除的选项。当有任何一个小组成员认为需要某消除项,小组就要进行讨论,一致同意的话就把这项放回列表中,这种情况只适于事前同意好的选项个数,典型的是一两个。 注意事项

·多轮投票法不能确保获得一致意见。共识是指全体人员支持或可以接受的决定:多轮投票后的讨论将表明小组是否达成共识。所有的人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支持或反对一个选项而争论。当每个人都愿意主动支持决定时才算达到共识,即便这个选择并不是他个人的偏好。

·多轮投票法包含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在达成精确的团队决定方面很重要。首先,独立投票发生在讨论之前,这种模式就是“判断——讲话——判断”。其次,按等级投票而不是“大多数原则”作出更精确的决定。

·每一轮多轮投票后的讨论对获得最好选项和达成一致意见非常有用。这些结果令人惊讶吗?是否有异议?小组希望通过讨论决定最终选项还是再次投票?

·通过头脑风暴和讨论对目前决定非常重要的标准列表来开始多轮投票会很有价值。

·当确定最关键的问题或最重要的根本原因时,多轮投票法不应该取代好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

·运用决策矩阵或优先矩阵对重大问题作最终决定,如选择项目或选择实施方法,因为这种矩阵可以更严格地评估选项。当决定是基于个人偏好而非标准时可运用成对比较。

·另一个缩短长列表的工具是列表削减法。有效性-可实施性矩阵是一种把可实施性标准和有效性标准分离开的工具,真实地比较了各种选项如何满足标准的程度。

END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切实保障中、小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股东大会选举一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于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使用,投于多名候选人。 选举结束后,在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之内,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次当选。 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公司选举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召开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披露所有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提案形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原有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并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股东大会在实行累积投票制投票时,任何一名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任何一名股东对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或等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二分之一; 2、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

基于大数据的能力开放平台解决实施方案

基于大数据的能力开放平台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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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的能力开放平台解决方案 1 摘要 关键字:大数据经分统一调度能力开放 运营商经过多年的系统建设和演进,内部系统间存在一些壁垒,通过在运营商的各个内部系统,如经分、VGOP、大数据平台、集团集市等中构建基于ESB 的能力开放平台,解决了系统间调度、封闭式开发、数据孤岛等系统问题,使得运营商营销能力和效率大大提高。 2 问题分析 2.1 背景分析 随着市场发展,传统的开发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业务开发敏捷性的要求。2014 年以来,某省运营商经营分析需求量激增,开发时限要求缩短,业务迭代优化需求频繁,原有的“工单-开发”模式平均开发周期为4.5 天,支撑负荷已达到极限。能力开放使业务人员可以更便捷的接触和使用到数据,释放业务部门的开发能力。 由于历史原因,业务支撑系统存在经分、VGOP、大数据平台、集团集市等多套独立的运维系统,缺乏统一的运维管理,造成系统与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付复杂,无法最大化 的利用系统资源。统一调度的出现能够充分整合现有调度系统,减少运维工作量,提升维护质量。 驱动力一:程序调度管理混乱,系统资源使用不充分

经分、大数据平台、VGOP、集团集市平台各自拥有独立的调度管理,平台内程序基本是串行执行,以经分日处理为例,每日运行时间为20 个小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指标的汇总展示。 驱动力二:传统开发模式响应慢,不能满足敏捷开发需求 大数据平台已成为一个数据宝库,已有趋势表明,只依赖集成商与业务支撑人员的传统开发模式已经无法快速响应业务部门需求,提升数据价值。 驱动力三:大数据平台丰富了经分的数据源,业务部门急待数据开放 某省运营商建立了面向企业内部所有部门的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平台整合了接入B域、O 域、互联网域数据,近100 余个数据接口,共计820T 的数据逐步投入生产。大数据平台增强了传统经分的数据处理的能力,成为公司重要的资产,但是传统经分数据仓库的用户主要面向业支内部人员,限制了数据的使用人员范围和数据的使用频度,已经无法满足公司日益发展的业务需求,数据的开放迫在眉睫。 2.2 问题详解 基于背景情况分析,我们认为主要问题有三个: 1、缺乏统一的调度管理,维护效率低下 目前经分系统的日处理一般是使用SHELL 脚本开发的,按照串行调度的思路执行。进行能力开放后,目前的系统架构无法满足开发者提交的大量程序执行调度的运维需求。如果采用统一调度的设计思路则基于任务的数据表依赖进行任务解耦及调度,将大大简化调度配置工作和提高系统的

累积投票制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累积投票制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张明远 内容提要:由于上市公司对累积投票制理解各异,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针对其中最典型的等额选举现象,在重点分析问题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并草拟了一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但作者仍认为,对于弱小的流通股股东而言,累积投票制的有效性是令人怀疑的。对他们而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可能比推行累积投票制更有意义。 一、累积投票制的含义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与普通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公司董(监)事选举制度。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各候选人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然后根据各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决定董(监)事人选。 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了保障。例如,某公司大股东持股60%,二股东持股20%,三股东持股8%,四股东持股7%,其余股东合计持股5%。由于大股东持股超过50%,在直接投票制的简单多数决原则下,他一人即可完全决定董(监)事会的所有人选。但在累积投票制下,情形将有所不同:假定该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大股东持有的6000万股享有30000万票表决权,二股东有10000万票表决权,三股东有4000万票表决权,四股东有3500万票表决权,其余股东有2500万票表决权。大股东可将其表决权分散投于其中意的候选人,A获10001万票,B获10001万票,C获4002万票,D获4001万票,E获1995万票;二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其中意的候选人F获10000万票;三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G获4000万票;四股东可将其表决权集中投于候选人H获3500万票;

基于大数据的能力开放平台解决方案精编版

基于大数据的能力开放平台解决方案 1 摘要 关键字:大数据经分统一调度能力开放 运营商经过多年的系统建设和演进,内部系统间存在一些壁垒,通过在运营商的各个内部系统,如经分、VGOP、大数据平台、集团集市等中构建基于ESB 的能力开放平台,解决了系统间调度、封闭式开发、数据孤岛等系统问题,使得运营商营销能力和效率大大提高。 2 问题分析 2.1 背景分析 随着市场发展,传统的开发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业务开发敏捷性的要求。2014 年以来,某省运营商经营分析需求量激增,开发时限要求缩短,业务迭代优化需求频繁,原有的“工单-开发”模式平均开发周期为4.5 天,支撑负荷已达到极限。能力开放使业务人员可以更便捷的接触和使用到数据,释放业务部门的开发能力。 由于历史原因,业务支撑系统存在经分、VGOP、大数据平台、集团集市等多套独立的运维系统,缺乏统一的运维管理,造成系统与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付复杂,无法最大化 的利用系统资源。统一调度的出现能够充分整合现有调度系统,减少运维工作量,提升维护质量。 驱动力一:程序调度管理混乱,系统资源使用不充分

经分、大数据平台、VGOP、集团集市平台各自拥有独立的调度管理,平台内程序基本是串行执行,以经分日处理为例,每日运行时间为20 个 小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指标的汇总展示。 驱动力二:传统开发模式响应慢,不能满足敏捷开发需求 大数据平台已成为一个数据宝库,已有趋势表明,只依赖集成商与业 务支撑人员的传统开发模式已经无法快速响应业务部门需求,提升数据价值。 驱动力三:大数据平台丰富了经分的数据源,业务部门急待数据开放 某省运营商建立了面向企业内部所有部门的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平台 整合了接入B域、O 域、互联网域数据,近100 余个数据接口,共计820T 的数据逐步投入生产。大数据平台增强了传统经分的数据处理的能力,成为公司重要的资产,但是传统经分数据仓库的用户主要面向业支内部人员,限制了数据的使用人员范围和数据的使用频度,已经无法满足公司日益发展的业务需求,数据的开放迫在眉睫。 2.2 问题详解 基于背景情况分析,我们认为主要问题有三个: 1、缺乏统一的调度管理,维护效率低下 目前经分系统的日处理一般是使用SHELL 脚本开发的,按照串行调度的思路执行。进行能力开放后,目前的系统架构无法满足开发者提交的大量程序执行调度的运维需求。如果采用统一调度的设计思路则基于任务的数据表依赖进行任务解耦及调度,将大大简化调度配置工作和提高系统的

关于上市公司应用累积投票制的探讨

财会信报/2008年/2月/4日/第D02版 企业理财 关于上市公司应用累积投票制的探讨 唐乐民张晓杰 完善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就我国来说,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与实践都相对滞后,包括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方面的规定还停留在比较模糊的条款上。由于不同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董事受教育程度、董事会代表的股份比例情况、董事会权限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使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搭配对实施监督控制权产生不同的影响和效果,充分说明上市公司选举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引入累积投票制后,对于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其使用与完善影响着公司治理的进展与完善。详细探讨上市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来选举董事以保证在董事会中体现不同话语权的博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累积投票制的作用,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 累积投票制的内涵及运用示例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相关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已经或者即将实行累积投票制,部分公司的实践经验充分说明这一创新的选举制度在优化股东权益结构、体现中小投资者话语权、为公司董事会收集广泛意见等方面产生了良好的作用。确切地说,累积投票制的应用是在以大股东为核心的基础上让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切实拥有一定的话语权。累积投票制体现了局部集中的思想,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在董事会中表达自己的意见,也能够使上市公司的可持续或快速发展得到各方利益集团的支持,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并控制公司发展方向和利益分配。 (一)累积投票制的内涵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投票的一种,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具体来说,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为2个、3个、5个或9个乃至更多。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选举董事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再按照每个董事候选人总得票数多少选任董事。 (二)累积投票制运用示例 全国很多城市都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使用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鼓励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董事或监事选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累积投票制的效用。下面举例说明累积投票制的应用,并将其与“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进行对比说明。 1.案例背景 某上市公司要选举9名董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额为5000万股,股东共计100人,其中一名大股东持有25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其他股东共计持有2450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9%。 2.案例计算 下面分别就直接投票选举制和累计投票选举制选举董事会成员作出说明。 按直接投票制度选举董事会成员,每一股份对应一份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9名董事以半数通过选举,全部当选,其他股东即便按照所持股份推举了4名董事会候选人,如果大股东全部投反对票,也无法当选。若其他股东在董事会中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董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

新三板上市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模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出席股东大会的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 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人 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人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 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人的监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数据交换共享整合系统平台技术方案

数据交换共享整合协同平台设计

整合协同平台的主要功能是从其它子系统中提取共享数据,并对多来源渠道的、相互不一致的数据进行数据融合处理;基于数据字典对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进行组织,以保证数据间关系的正确性、可理解性并避免数据冗余;以各种形式提供数据服务,采用分层次的方法对各类用户设置权限,使不同用户既能获得各自所需要的数据,又能确保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性及共享数据的互操作性和互用性;维护基础信息、动态业务数据以及系统管理配置参数;支撑系统的网络构架、信息安全、网络管理、流程管理、数据库维护和备份等运维能力。整合协同平台根据功能可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础数据和共享数据的交换服务和路由流程管理,该部分是交换平台的基础,包括:静态交换数据、动态交换数据、图形数据及表格、统计资料等属性数据。 第二部分,各子系统之间的接口实现,根据事先制订好的规范、标准,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传输操作。在接入中心平台时,应按系统集成要求设计系统结构,各类数据接口遵循系统集成规范。

第一章中心平台设计 1.1 平台功能结构 整合协同平台服务器是公共基础平台的核心部分,XMA整合协同平台提供一整套规范的、高效的、安全的数据交换机制。XMA整合协同平台由部署在数据中心和各业务部门的数据交换服务器、数据接口系统共同组成,解决数据采集、更新、汇总、分发、一致性等数据交换问题,解决按需查询、公共数据存取控制等问题。 各业务子系统都要统一使用XMA整合协同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数据中心统一管理和制定数据交换标准。各业务部门通过数据级整合或者应用级整合通过XMA 整合协同平台向数据中心提供数据,也通过XMA整合协同平台访问共享数据。 XMA整合协同平台的基本功能如下: 共享数据库的数据采集、更新、维护。 业务资料库、公共服务数据库的数据采集。 提供安全可靠的共享数据服务。 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数据交换。 结合工作流的协调数据服务。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股东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的股东可以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的股东可以推荐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平台设计方案

平台总体框架设计 在整个系统的设计上,在保证系统效率的前提下,将突出系统的开放式、标准化、模块化、易用实用、性能优化、可靠稳定等特点。 为充分保证系统在安全性、跨平台性、易扩展性、易维护性等方面的要求,建议采用先进的三层应用体系结构。这种结构已成为当今应用软件的首选体系结构。 如图所示:

Android/Ios Command1 Command2 对外接口 展示层(SpringMVC 框架) 逻辑层(Spring 框架) 应用1 应用2 数据持久层(Mybtis 框架) domain domain mapper DataBase json 平台性能设计原则 ? 响应时间 ? 当数据录入操作时无等待时间。 ? 日常操作用的显示响应时间(从敲执行键至完全显示画面、含 相关数据)≤ 3 秒; ? 复杂图表的显示响应时间≤ 10秒; ? 峰值状态时,日常查询、统计和分析的响应时间≤15 秒;

?CPU 和LAN 负荷率 ?CPU 平均负荷率 系统稳定状态:应用服务器<30% 系统繁忙状态:应用服务器<45% ?内存 系统稳定状态:应用服务器<200M 系统繁忙状态:应用服务器<240M 在每5 分钟测试期间,系统LAN 负荷不大于30% ?并发处理 并发处理用户≥100 人; 系统峰值响应速度,并发处理用户≥70 人; ?系统处理能力下降到20%的时间每年应小于20分钟 ?在98%的时间内系统处理能力均大于90% 平台用户体验设计原则 我们在本系统的开发过程中将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适用性 根据现有软硬件平台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使系统的设计方案具有良好的适用性。 ?先进性 为了保证开发出来的系统能够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之内在技术层次上不落伍,要求本系统的开发和设计在技术上具有足够的先进性。

累计投票制

山东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操作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累积投票制在我国是一新生事物,为帮助上市公司尽快熟悉这一新的制度,促进累积投票制的规范操作,提供本参考。 第二条本参考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个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公司在股东大会换届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 制。 第四条公司应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时列明推行累积投票制有关条款,并制定实施细则。尽快完善与累积投票制密切相关的制度,如股东提案、委托代理投票、征集投票权等制度。 第五条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公司董事、监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得跨 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持

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16日之前提交新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 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 名自己的董事。 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 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所谓直线投票制,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候选人。一般而言,除非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之外,公司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采用直线投票的方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公司选举董事时,直线投票制是原则,累积投票制属例外。 作为传统的投票方式,直线投票制的操作极为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大股东囊括所有席位,小股东一无所获。举例而言:假设某公司有两位股东,A股东占70%(70股)的股份,B股东占30%(30股),公司章程规定设5位董事。若采取直线投票制,A股东提名的5位候选人每人可以得到70票,而B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每人只能得到30票。在此情况,B的候选人将无一入选董事会。尽管从表面上看来,这种选举方式是公平的,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采取直线投票制的最大问题在于持股较多的股东有可能囊括董事会的所有席位,这存在明显的不合理。而累计投票制则对其作了改进,每一股都可代表一个表决权,从理论上来说,A股东可以促成3名候选人当选,B股东则有2名。此时A有350

×××IT运维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大学 IT运维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参考方案】

版本历史 版权声明和保密须知 本文件中出现的任何文字叙述、文档格式、插图、照片、方法、过程等内容,除另有特别注明,版权均属×××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所有,受到有关产权及版权法保护。任何个人、机构未经×××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书面授权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引用本文件的任何片断。 Copyright ? 2012×××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目录 第一章概述 (7) 1.项目目标 (7) 2.设计原则 (8) 第二章×××大学运维体系建设方案 (10) 1.×××大学运维管理体系建设思路 (10) 2.×××大学运维管理体系建设原则 (10) 3.×××大学运维管理体系建设方法 (11) 3.1.以运维所服务客户的需求为导向 (13) 3.2.以运维团队日常业务场景为中心 (15) 3.3.以七位一体流程可执行性为基础 (16) 3.4.基于落地执行的流程表单化设计 (18) 3.5.关注推进障碍的分阶段推进方式 (19) 4.×××大学运维管理体系建设流程 (21) 4.1.项目启动规划 (21) 4.2.宣贯和认知培训 (24) 4.3.现状评估 (26) 4.4.体系和流程设计 (29) 4.5.体系试运行阶段 (51) 4.6.认证 (53) 第三章×××大学IT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方案 (56) 1.1.方案架构 (56) 1.1.1.总体架构 (56) 1.1.2.软件实现 (58) 1.1.3.系统接口 (59) 1.1.4.架构特点 (60) 1.2.统一门户子系统 (61) 1.2.1.信息主管领导内容展示 (62) 1.2.2.运维人员内容展现 (62) 1.2.3.一般用户内容展现 (62) 1.3.IT运行监控子系统 (63) 1.3.1.基础平台功能 (63) 1.3.2.网络设备管理 (65) 1.3.3.服务器监控管理 (68) 1.3.4.存储监控管理 (70) 1.3.5.数据库监控管理 (71) 1.3.6.中间件监控管理 (71) 1.3.7.web与应用监控管理 (73) 1.3.8.虚拟化监控管理 (73) 1.3.9.IP地址管理管理 (74) 1.3.10.信息点管理 (76)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法》法条: 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相关法律: 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章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四章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四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第七条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IT运维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IT运维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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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1.项目目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设计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大学运维体系建设方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大学运维管理体系建设思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大学运维管理体系建设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大学运维管理体系建设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以运维所服务客户的需求为导向.......................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以运维团队日常业务场景为中心.......................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以七位一体流程可执行性为基础.......................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基于落地执行的流程表单化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关注推进障碍的分阶段推进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大学运维管理体系建设流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项目启动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宣贯和认知培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现状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体系和流程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体系试运行阶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认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目录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 起源与发展 作用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 计算公式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 累积投票制的局限性 1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关于等额选举现象 1关于董事和监事一并选举的问题 1关于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建议方案 展开 编辑本段累积投票制的目的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编辑本段起源与发展 累积投票制模型 “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19世纪60年代,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宪法赋予小

股东累积投票权。依利诺斯州《宪法》第3章节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亚、夏威夷、依利诺斯等州;另一种为许可性累积投票(permissive cumulative voting)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又分为两种,一是选出式(opt-out election),即除非公司章程作出相反规定,就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如阿拉斯加、明索托、北卡罗林那、华盛顿等;二是选入式(opt-in election),即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否则不实行之,如密歇根、新泽西、纽约等州。尽管目前在美国有些州还对累积投投票制度实行强制主义,但大多数州的现代公司法已趋向许可主义。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美国各个时期的《标准公司法》对该制度的态度演变中得到印证。1950年《标准公司法》序言要求实行强制主义;1955年则规定了两种平行的具有选择性的立法例:一是强制主义,二是许可主义;1959年明确规定许可主义中的选出式或选入式两种立法选择;1984年明确采纳选入式。 纵观日本的商法典,其中受美国《标准公司法》变革影响的烙印很深,日本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同样经历了由强制主义向许可主义的转变。1950年日本修改其《日本商法典》时追加了第156条之三,规定:即使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若有持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总数1/4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是,日本在1974年通过第21号法对该条进行了修改,规定:“为选任二人以上的董事而召集股东大会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对公司提出累积投票的要求”。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度则坚持强制主义。该法第198条规定:“股东会选任董事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权,得集中选举一人,或分配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较多者,当选为董事”。 证券交易所 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之前对董事和监事的选举规定实行的是直接投票制。这种投票方式使得小股东不可能选出一个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及监事,这无疑是立法上的缺陷。直到2002年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累积投票制度第一次被写入部委级法规性文件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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