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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

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
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

中汇交发…2008?85号

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交易成员:

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银总部复[2008]18号),现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同业拆借交易,亦称信用拆借交易(以下简称拆借交易),是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3 同业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

2.1 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 交易成员

2.2.1 交易成员是指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

2.2.2 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交易权限。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

2.2.3 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 交易用户

2.3.1 交易用户是指由交易成员建立并支配的,用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的系统操作帐号。

2.3.2 交易成员应授权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操作交易用户,代表其进行拆借交易。

2.3.3 任何通过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交易系统均视为是该交易用户所归属的交易成员的行为,由该交易成员承担行为后果。

2.4 交易方式

拆借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以双边授信为基础,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2.5 交易合同

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就其他事项达成补充协议的,成交通知单和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

2.6 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包括:拆借利率、拆借金额、拆借方向、拆借期限、清算速度。拆借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交易系统方可予以确认成交。

2.7 交易基本参数

每笔拆借交易的最低拆借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最小拆借金额变动量为人民币1万元。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0。

2.8 利率计算和利息支付

2.8.1 拆借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应计利息精确到“分”,利随本清。

2.8.2 计息天数按照实际占款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到期日是节假日的,到期还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8.3 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应计利息= 拆借金额×拆借利率×日计数基准。

2.8.4 同业中心如对以上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向市场发布公告。

2.9 交易限额

2.9.1 交易成员的资金拆借限额分为拆入限额和拆出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核定。同业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核定的资金拆借限额在交易系统中设定交易成员的交易限额。

2.9.2 交易系统根据交易限额和未归还拆借金额计算可交易余额。本方可拆入/拆出余额=本方拆入/拆出限额﹣本方未归还拆入/拆出金额。交易系统于每笔交易的到期还款日向交易成员返还可交易余额。

2.9.3 交易成员拆借资金超过其可交易余额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2.10 交易期限

2.10.1 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系统根据《管理办法》设定交易成员的最长拆入期限。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交易成员的最长拆入期限的,交易系统将相应做出调整。

2.10.2 拆借期限超过拆入方的最长拆入期限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2.11 交易时间

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9:00-12:00、13:30-16:30;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将发布市场公告。

第三章联网与终止联网

3.1 金融机构申请与同业中心联网进行拆借交易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2)同意受本规则约束并遵守同业中心其他相关规则、制度;

(3)具备同业中心要求的技术条件和人员准备。

3.2 金融机构申请与同业中心联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该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批复;

(2)联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授权签字人签字);

(3)《机构基本情况表》;

(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员登记表》;

(5)《安全数字证书申请表》;

(6)同业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3 交易成员依照第3.2(3)、(4)、(5)条提交的材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同业中心指定的其他方式向同业中心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3.4 终止联网

3.4.1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同业中心终止与交易成员联网:

(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该交易成员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

(2)同业中心根据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终止提供联网服务的;

(3)交易成员向同业中心提交终止联网申请的。

3.4.2 交易成员申请终止联网的,应向同业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终止联网申请书;

(2)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拆借交易合同的承诺书;

(3)同业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4.3 交易成员终止联网的,不影响其履行已经达成的拆借合同。

3.5 同业中心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合格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或终止联网工作,并向市场进行公告。

3.6 金融机构对其向同业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及交易后处理

4.1 报价

4.1.1 拆借交易报价包括公开报价、定向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四种报价方式。其中,公开报价、定向报价和双向报价属于意向报价,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对话报价属于要约报价,经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

4.1.2 公开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所有其他交易成员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交易成员可以根据公开报价向报价方发送对话报价,进行格式化询价。

4.1.3 定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其选定范围内的交易成员发送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收到报价的交易成员可以向报价方发送对话报价,进行格式化询价。

4.1.4 双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所有其他交易成员发出的,就标准产品同时表明其拆入和拆出意向的报价。标准产品是指由同业中心设计的,具有固定拆借期限和清算速度的标准化报价品种。

4.1.5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特定交易成员的特定交易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以直接确认成交。

4.1.6 交易成员可修改或撤销已发出的报价。

4.2 格式化询价

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与对手方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所组成的交易磋商过程。交易成员可在交易系统允许的轮次内询价。超过允许轮次而仍未确认成交的,格式化询价结束。

4.3 成交

4.3.1 交易成员通过格式化询价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可向交易系统提交确认成交的请求。

4.3.2 请求确认成交的交易应符合本规则第2.9、2.10条的规定,且拆

借金额不应超过交易成员所设定的交易额度。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

4.3.3 成交通知单

4.3.3.1 成交通知单在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生成,载有以下内容:

(1)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双方交易员姓名;

(2)成交编号、成交日期、拆借利率、拆借金额、拆借期限、成交序列号;

(3)起息日、还款日、实际占款天数、应计利息、到期还款金额、双方清算账户信息;

(4)补充条款;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4.3.3.2 交易双方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违约责任及其他未尽事宜,但除提前还款外,补充条款不得就交易要素做出约定。交易系统将根据提前还款日期向交易双方返还可交易余额。

4.3.4 补充协议

4.3.4.1 交易双方可在成交通知单之外达成补充协议,就成交通知单所载内容以外的事项做出约定。补充协议不得更改或变相更改双方已在成交通知单上达成一致的交易要素。补充协议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4.3.4.2 交易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在下一工作日以同业中心指定的方式向同业中心备案。

4.3.5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合同进行资金清算。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4.3.6 交易合同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根据双方约定向对手方承担违约责任。

4.4 成交修改或撤销

双方就当日达成的交易一致同意修改或撤销的,可以在闭市前向同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传真至同业中心指定传真号码,并通过电话联系同业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同业中心对交易双方的申请单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方可修改或撤销该笔交易。

4.5 风险管理服务

4.5.1 交易系统根据交易成员所设交易额度进行成交前检验。拆借金额超过其所设额度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4.5.2 交易额度是指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设定的单笔或总体最大拆借金额。交易成员应设定交易成员间授信额度、交易用户交易额度、分支机构交易额度(仅指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亦属于拆借交易成员)以及其他交易系统可以控制的交易额度。

4.6 清算服务

4.6.1 交易成员可选择同业中心为其提供清算服务。

4.6.2 交易成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本机构的清算信息。

第五章交易信息

5.1 同业中心或者同业中心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

5.2 交易成员可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实时获得本方信息和市场信息,可通过同业中心信息服务系统获得市场信息、交易成员披露的信息以及交易成员基础资料等信息。

5.3 同业中心系统所产生交易信息的知识产权归同业中心所有。未经同业中心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传播或经营。

第六章应急交易

6.1 交易成员因系统或网络故障而无法利用交易系统报价或成交的,可以向同业中心申请进行应急交易,同业中心根据申请代其在交易系统中进行

相应操作,交易成员对同业中心据其申请进行的操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2 交易成员必须在工作日16:20以前向同业中心提出应急交易申请。

6.3 交易成员无法在交易系统中发出意向报价,申请应急报价的,应填写《应急报价申请单》;交易成员无法在交易系统中修改或撤销已发出的意向报价,申请应急修改或撤销的,应填写《修改/撤销报价申请书》。

6.4 交易成员无法使用交易系统,但已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自行达成交易,申请应急成交的,应填写《应急成交申请单》。

6.5 交易成员应将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的申请单或申请书传真至同业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同业中心的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同业中心收到申请单并接到电话确认后,根据申请单的内容向交易系统输入指令。

6.6 对于申请应急成交的,同业中心对交易双方的申请单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方可录入交易系统。

第七章交易监测

7.1 同业中心负责同业拆借市场日常监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异常交易标准履行监测职责。

7.2 同业中心认为发生异常交易的,可以向相关交易成员了解情况,交易成员应根据同业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说明。

7.3 同业中心认定发生异常交易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省一级分支机构。同业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市场发布公告。

7.4 交易成员认为有违约违规行为的,可向同业中心举报。同业中心可根据需要向交易双方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交易成员应配合同业中心调查,向同业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八章交易费用

8.1 交易成员使用同业中心服务的,应当向同业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8.2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照同业中心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违规处理

9.1 本规则认为的违规行为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违规行为;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拆借交易合同的;

(3)交易双方私下修改成交通知单上已达成一致的交易要素的;

(4)交易双方擅自撤销交易合同的;

(5)频繁报出不反映其真实交易意向的价格,或者报价严重偏离报价时的市场成交价格,对其他交易成员造成误导的;

(6)未按同业中心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7)重要资料或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通知同业中心,从而对交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8)指使、默许或因疏忽而造成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员进行报价和成交的;

(9)未经同业中心授权许可而发布、使用、传播、经营交易信息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发布、使用、传播、经营交易信息的;

(10)恶意破坏交易系统或者未按同业中心系统使用规范操作系统从而影响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

(11)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

(12)同业中心认为违规的其他行为。

9.2 违规处理

9.2.1 同业中心发现交易成员有上述行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暂停提供联网服务和终止提供联网服务的处理。

9.2.2 对同业拆借市场造成影响的违规行为,同业中心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省一级分支机构。

第十章附则

10.1 本规则第4.1.1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3.3.2条、第6.3条暂不生效,同业中心将通过市场公告通知上述条款的生效日期。

10.2 本规则所称授权签字人,是指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本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文件的人员。

10.3 如遇不可抗力,同业中心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同业中心恢复交易。

10.4 若本规则与同业中心发布的其他规则、制度相冲突,则应当以同业中心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10.5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同业中心。

10.6 本规则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施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行为,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实物资产选用挂牌方式转让的,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北交所依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北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转让方应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实物资产转让信

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北交所审核。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与《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六条竞买人应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北交所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北交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第八条北交所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竞价方案》、《竞买文件》、《竞价结果通知书》是《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完成《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财产转让协议(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转让协议

编号:FS-DY-20624 财产转让协议 转让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经营失误,造成企业资不抵债,现经全体股东讨论决议,拟对该公司进行注销,并把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土地资产、房屋、技术、设备设施、办公用具及原甲方公司的有关权力等)进行转让,各股东全权委托_____办理有关转让手续。乙方为扩大经营规模,自愿受让,现双方本着平等、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本协议书。 一、甲方转让财产范围为____。有形资产由甲方造具详实清册,经乙方签字认可。双方约定于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按清册和帐面实物核实正式移交乙方,交接时所有设备要求能够正常运转,能生产出原有产品并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___年___月____日前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试生产。双方移交完毕,财产所有权即转让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按约定价格受让财产后,设立一家____生产企业。 三、转让成交价及付款期限 1.经双方商定,该企业财产转让成交总价为人民币____万元。 2.付款期限:乙方应在公告期满后,约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万元,即全部转让价的____%(包括银行贷款本金部分转户及垫付的应付款),其余部分甲方允许乙方在公告期满后____天内,约____年___月____日付清剩余的_____%,即人民币____万元。 四、债权债务处置方式 1.甲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含应收、应付款及对外担保)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处理,与乙方无关; 2.甲方以财产、设备抵押及担保的银行贷款____万元债务,自本协议达成生效后在总价范围内由乙方为其垫付,解除抵押等手续,乙方在支付财产转让总价金额内扣除。 3.甲方必须依法妥善地处理好鼎力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不得影响乙方财产受让后在该场地上的正常生产、经营

实物资产转让协议 (2)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实物资产转让协议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事项: 甲方将其拥有的按双方协商的价格 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并按 的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实物资产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实物资产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乙方应将其余的%转让价款在年月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在乙方支付首款后,将出让资产交付受让方,运输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1.经核实资产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资产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资产转让流程图

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

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实物资产转让协议

实物资产转让协议 出让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真: 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真: 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老实未来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事项 甲方将其拥有的__________ 双方协商的价格 _________ 专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___________ ,并按_____________ ■勺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实物资产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实物资产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____________ %乙方应将其余的______ %专让价款在____ 年 __ 月___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在乙方支付首款后,将出让资产交付受让方,运输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违约责任 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假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拖延一天, 应支付拖延部分总价款________ 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1经核实资产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资产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能够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 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

10`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程序 第一节申请登记 第二节挂牌公告 第三节组织交易 第四节签约成交 第五节资金结算 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节拍卖方式 第三节招投标方式 第四节竞投方式 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 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 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中心会员对委托人提供的需保密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第十条转让方委托中心会员出让产权,应填写《产权出让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材料: (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 (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或许可证); (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 (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7)对受让条件的基本要求; (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出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标的名称: 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中心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中心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标的名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转让方,是指(企业名称),即甲方; 2、受让方,是指(企业名称),即乙方; 3、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 4、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5、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年月日。 6、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目录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2-2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一、内部决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可行性硏究 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分析通过转让国有产权所能达到的目的;二是分析具体的转让策略;三是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 企业应分析希望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引入投资者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引入新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并取得企业国有产权的最优化价格。 企业需要分析拟转让的标的大小,确定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策略及具体的份额,以及是否考虑转让控股权。 企业需要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制定转让方案 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审査转让方案。 企业转让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2009年6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

资产转让协议书范文汇编5篇

资产转让协议书范文汇编5篇 资产转让协议书范文汇编5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协议书频频出现,协议书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我们该怎么拟定协议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资产转让协议书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资产转让协议书篇1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本协议签订地点:。资产出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出让方”)资产受让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让方”)第一章:资产综述 1.鉴于资产出让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出资建设“混凝土自搅拌站”(简称“目标资产”),主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等。目标资产的首次生产时间系_____年___月___日。 2.鉴于目标资产的建设成本为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资产出让方为目标资产之现有所有权人,于本协议签署日系目标资产之无瑕疵所有权人;资产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有的目标资产现状全部转让予资产受让方,资产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目标资产及权益。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惠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第二章资产转让2.1双方同意由资产受让方向资产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四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目标资产。 2.2资产受让方收购资产出让方“目标资产”的转让价为:人民币198万元整(大写:壹佰玖拾捌万元整),现场宜宾刘军河沙遗留问题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出让方已在转让费中充分考虑),场地续租及费用由受让方自己办理和承担。装载机属出让方按揭支付,由出让方将按揭款支付至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后欠款由受让方自行支付。(双方并办理转户手续) 2.3转让价指转让资产现状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资产所包含的各种所有权益。该等资产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资产的所有现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资产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资产出让方因取得或经营目标资产发生的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承担偿还责

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范本

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范本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范本出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 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 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 )字第 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 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 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甲方(转让方):**,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省**市**县** 镇**北大街88号,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转让事项 甲方将其拥有的_________ 按双方协商的价格________ 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__________ ,并按___________的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实物资产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 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实物资产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 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 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 价款的____%。乙方应将其余的____%转让价款在___ 年___ 月___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在乙方支付首款后,将出让资产交付受让方,运输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受理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如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公告期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时,意向受让方应当按公告要求的期限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意向受让资格。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如转让方另有要求,按转让方要求的比例设定。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机构返还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一经发布,即由北交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之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的次日起第6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5分钟。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内未产生竞买人的,信息发布期满后项目自行终结。 第六条北交所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动态报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同时应递交《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标的简介、动态报价须知、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动态报价承诺函》样本等。 第九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项目,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定明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委托北交所独立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及确认。 第十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提交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竞买文件》等材料。受托经纪会员应协助意向受让方制作《竞买文件》。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北交所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并确认保证金到账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核,并向各意向受让方发出《动态报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二条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随即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格。

2020实物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实物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The role of the agreemen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harmed

2020实物资产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 年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企业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北金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金融企业及下属企业所拥有的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物品、存货等资产。 第三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转让方应向北金所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

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七)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北金所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 (八)北金所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车辆应在年检期内且无欠缴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养路费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八条转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挂牌转让; (二)拍卖转让; (三)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资产转让申请书》进行填报。 第十条挂牌转让是指北金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北金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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