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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

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
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

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化解途径

第四章化解引导

第五章化解衔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充分调动纠纷化解资源,促进纠纷有效化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有关的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 多元化解纠纷,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调解

组织等各类纠纷化解组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为纠纷化解提供多

样化服务。

第四条[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协调联动、各种纠纷化解途径合理衔接的工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

第五条[工作原则]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

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化解途径;

(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三)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司法推动、部

门联动和社会参与。

第六条[共同责任]做好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是地方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多

元化解促进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

促进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发展,督促各行政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职责,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类基层力量就地受理、就地化解纠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补贴。

第八条[协调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推动纠纷化解工作协调联动,将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可以在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开展纠纷排查、分流处置、归口管理和跟踪落实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第九条[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开展纠纷化解引导、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进行法律指导。

第十条[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完善检调对接机制,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与刑事申诉案件和解程序,健全依法可以和解的公诉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治安调解,完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工作机制,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和民间调解工作,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

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与纠纷化解

工作。

推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市(州)、县(市、区)在医疗、劳动、交通等纠纷较多的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行业性、专业

性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第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行政

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工作机制,推动行政争议

和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得以化解。

第十四条[其他行政部门]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

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工作,培育和推动

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本领域行业、专业调解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法定途

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建立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人民团体] 工会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劳动争

议调解组织,推动乡镇(街道)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

争议调解组织。工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可以会同司法行政机关

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成年人权益和婚姻家庭、妇女

儿童权益纠纷。

第十七条[其他组织] 鼓励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

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纠纷多

元化解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

力量承担。

第十八条[基层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

当坚持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自我预防和化解

纠纷。

第三章化解途径

第十九条[化解途径] 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下列途径化解纠纷:

(一)和解;

(二)调解;

(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四)仲裁;

(五)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条[和解]鼓励当事人就纠纷化解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愿意和解,但自行协商有困难的,鼓励当事人邀请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

当事人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也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共同请求调解组织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协议。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可以调解其他纠纷化解组织委托、委派或邀请调解的纠纷,以及依法可以调解且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的其他纠纷。

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民调解员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纠纷。

第二十二条[行业调解]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行业性、

专业性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纠纷。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调解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其他主

体之间发生的纠纷。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

设立。

第二十三条[商事调解]商会、商事仲裁机构、社会服

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投资、贸易、金融、证券、保险、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领域的民商事纠纷。

第二十四条[律师调解] 律师可以依法调解各类纠纷和涉

法涉诉信访案件。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设立调解组织调

解纠纷,或者设置律师调解员调解纠纷。

鼓励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

第二十五条[民间调解] 鼓励邻里、亲友以及其他德高

望重的村民或者居民依法调解民间纠纷。

引导、规范民间优良传统调解方式。

第二十六条[行政调解] 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

纷或者行政纠纷,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机关可

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行政裁决]对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

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职权进行裁决。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仲裁、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

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复议、仲裁和

诉讼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化解引导

第二十九条[受理引导] 纠纷化解组织在受理纠纷时,应

当告知当事人纠纷化解途径,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选择。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

第三十条[次序引导] 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化解途径,按

照下列次序进行:

(一)引导和解;

(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

(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适宜调

解的,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依法应

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

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诉前引导] 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或者争议金额不大的纠纷,除依法不能调解的,告知当

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一)婚姻、继承和赡养、扶养、抚养纠纷;

(二)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

(三)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

(四)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损害赔偿纠纷;

(五)医患纠纷;

(六)消费者权益纠纷;

(七)小额债务纠纷;

(八)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物业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

(十)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其他纠纷。

第三十二条[特别引导] 对通过仲裁裁决、诉讼裁判难以执行的纠纷、可能引起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纠纷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纠纷,适宜和解或调解的,重点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调解。

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或者对形成社会规则具有普遍意义的纠纷,不适宜和解、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途径解决的,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

发现纠纷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和解、调解原则引导] 和解、调解应当

遵守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和解、调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参与引导] 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邀请与纠纷有一定关联的组织或个人协助调解,也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心理专家

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参与

调解。

调解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律师、其他相

关专家或中立第三方,对纠纷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审计、鉴定或者对纠纷处理进行咨询、评估。调查、审计、鉴定结果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供调解参考。

第三十五条[协议达成引导]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

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

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

当事人已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约定由调解组织对

未达成协议的争议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的,调解组织可以提出

处理意见,由当事人认可后制作调解协议。

调解未达成协议,但当事人已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

对调解方案提出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异议的,

调解组织可以根据调解方案制作调解协议。

第三十六条[协议效力引导]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

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就协议的内容、效力、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协议仲裁确认引导]民商事纠纷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

裁机构根据和解、调解协议依法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达成和解、调解

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根据和解、调解协议依法制作调解

书或裁决书。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对方当事人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八条[协议司法确认引导]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

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章化解衔接

第三十九条[联动衔接]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依法通过委派、委托、邀请或移送

等方式促进纠纷化解工作。

第四十条[受理衔接] 纠纷化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纠纷化解

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组织提出申请;对涉及多

个组织职责范围的,由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组织会同其他有

关组织共同办理。

第四十一条[审判衔接] 人民法院立案前,经审查纠纷属

于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告知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人民法院立案前,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依法可以调解的纠纷,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派调解或者其

他非诉讼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

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后,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当事人拒绝委托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审理。

第四十二条[检察衔接]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可以依法和解的公诉刑事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对依法可以和解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与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经当事人同意邀请相关组织或个人参与协助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和解不成的,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公安衔接] 公安机关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进行调解处理,或者经当事人同意邀请相关组织或个人参与调解;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纠纷化解组织进行化解。

纠纷化解组织调解群体性纠纷或者认为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四十四条[行政衔接]依法可以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依法可以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

机关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除终局裁决外,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仲裁衔接] 仲裁机构在民商事、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告知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当事人对民商事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证衔接]纠纷化解组织对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调解协议,可以引导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七条[法律援助衔接] 纠纷化解过程中,纠纷化解组织发现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或者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依法审查办理。

第四十八条[基层政府衔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人民调解

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并督促、劝导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主

动进行调处。

第四十九条[信访衔接]信访工作机构收到涉法涉诉信访

事项,对应当通过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或者诉讼解决的,引导信访人向有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反映;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劝导

信访人服判息诉。

第五十条[救助衔接]当事人有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

救助或者其他国家救助规定的,引导其申请救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责任管理]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建立健全

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责任制度。

第五十二条[规范化管理] 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

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完善

调解员培训机制,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

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信息网络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建立健全纠纷化解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鼓励纠纷化解组织利用互联网和其他新技术,通过在线咨询、在线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第五十四条[收费管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与仲裁,不得收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公共财政支持、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可以协议收取适当费用。

第五十五条[社会监督] 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其他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十六条[人大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职责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违法处理]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在开展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潘津乡中心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特立本制度,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好,处理得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推进和教育大局的稳定。 二、矛盾纠纷排查方式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

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五、接待登记制度 学校实行关门上课,对来访者由门卫进行登记。开门登记之前对来访者要进行盘查,盘查内容为姓名、住址、身份、来意等,在盘查时要察言观色,保证不放可疑人员进入校园,盘查还要注意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学校全体教职工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学校行政。 六、限期处理制度 对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有关人员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坚持及时、逐级处理原则对本班内发生的学生之间、科任教师间的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进行协调处理。班主任不能处理的交由教导处主任和负责安全的副校长处理。校内外其它纠纷交由分管领导先进行调查处理。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调解主任。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都推向领导,不把矛盾上交,在处理中,还应兼顾学校及其它教师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七、督查回访制度 对校内外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要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现状,要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20 【实施日期】1991.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6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0日西藏自治区 人民政府颁布)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政府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各种宗教、各教派、各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一律平等;信教和不信教、信仰不同宗教和各教派的群众都要彼此尊重,相

互团结,共同致力于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条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政府保护宗教职业人员履行正常的宗教和教务活动。 第三条政府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任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个人都要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宗教不得干涉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及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第四条全区维修开放的各宗教、各教派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整体上已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维修开放新的宗教活动场所。 自治区境内已维修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要按照国宗发[1991]110号通知办法进行登记,建立各类档案。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所在地政府对自己负责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认真制定具体行政管理措施,切实管好。 第六条各宗教活动场所除一般宗教活动外,凡举行重大宗教活动和大型宗教节日,须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持好活动期间的秩序。 第七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僧尼实行定编定员。各地(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最新2018海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2018海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满分答案 一、单选。本部分共30题,每题2分,计60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1.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___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A.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 B.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C.省级以上(包含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 D.设区的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2.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___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A.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B.世界命运共同体思想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 3.宗教院校由___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A.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B.全国性宗教团体 C.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D.宗教活动场所 4.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___。 A.独立管理 B.权威管理 C.民主管理 D.政府管理 5.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___同意。 A.该宗教活动场所 B.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宗教团体 D.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6.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___审批。 A.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C.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D.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___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A. 60日 B. 30日 C. 3日 D. 15日 8.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___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设区的市级以上 B.省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国务院 9.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___。 A.并适当用于分配 B.其中部分可用于分配 C.只可用于宗教教职人员分配 D.不得用于分配 10.___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A.禁止投资、承包经营 B.禁止投资、但可以承包经营 C.可以投资、但禁止承包经营 D.鼓励投资、承包经营 1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1、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居(社区)每周集中上报管区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各管区每周一例会,将各村居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分析,落实调处措施。对本级无法处理或有重大稳定隐患的,及时上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2、受理登记制度。村级调委会、管区调处中心对不同渠道收集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分类登记,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 3、分流指派制度。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研判,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限期办结”的运作方式,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指派或直接组织调处。 4、联动联调制度。涉及到多部门或跨领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和化解工作。 5、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党委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工作小组,相关部门按要求迅速抽调人员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做到及时化解。 6、限期办结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7日内与信访人或当事人见面,了解具体情况,应在20日内办结,上报信息整卷归档。特殊情况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多一个月。 7、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多元化解中心主任召集,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成员单位参加,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协调调处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宗教事务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胁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第四条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境外势力的干涉、支配。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情况

XX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情况 近年来,XX大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手段联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有效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 1.完善调解组织。XX按照“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在所有镇(乡)、村(居)都成了调解组织,并在所有村(居)民小组成立了调解小组,确保“哪里人有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化解在基层,确保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目前,XX共有各级调解组织XX个,其中乡镇级XX个,村(居)级XX个,行业性、专业性性XX个。其余XX个村(居)民小组调解组织正在建设中。加强行专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治安、道交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整合资源,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完善实体化运作机制,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目前已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X个。 2.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调解组织建设情况,不断壮大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同时,完善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目前,XX共有各级调解员XX名,其中乡镇级XX 名,村(居)级XX名。 3.规范调解工作。XX结合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建立健全了学习、例会、纠纷登记、回访、统计、档案管理、排查、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度。

建立了纠纷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协议等工作流程。 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运行机制 1.联席会议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排查研判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集中排查与动态排查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 3.以案定补机制。对于调解组织和有关人员,根据调解案件的类型及难易程度,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采取“以案定补“方式给予补贴。 三、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1.创新联动调解机制。突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推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斜街联动。建立“公调对接”机制。在XX公安派出所设立XX个警调衔接工作室,聘请专职调解员,明确“警调”工作室与派出所、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衔接机制和工作流程。 2.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依托XX信息系统,对矛盾纠纷信息及时采集,第一时间分析预判,及时跟踪处理。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2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12号)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 2016年8月12日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一)健全市、县(区)、大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 (二)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坚持防控并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19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 (2006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种教或者那种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教派的公民以及信仰同一宗教、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和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活动。 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和境外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团结进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活佛拉章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教育、文物、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Shaanxi P 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版文档 2、篇章2: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文档 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能有效减少建设项目产生的人为水土流失。下文是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版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汇报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全市多元化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综治办、省多元化解办的大力指导下,坚持以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政法、综治、多元化解工作会议为指导,以持续提升人民群群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出发点,以预测、预防、预警为目标,以理念、制度、机制方法的全方位创新为动力,以联动融合、开放共治、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理念为引领,着力解决社会治理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平安***、法治***建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在省多元化解办《关于2018年上半年各地“大调解”工作目标预考评情况的通报》中,我市综合排名位居全省第三。 一、“五到位”确保责任落地落实 (一)各级重视到位。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做到与经济发展工作同规划部署、同研究落实、同考核奖惩,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容。3月7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主持召开全市政法工作会,对综治和平安建设专题作出部署,今年以来,多次专题听取综治

工作情况汇报,并就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5月17日,市委××书记在全市维稳信访综治安全工作会上对多元化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1-8月,市“大调解”办先后7次召开全市“大调解”办主任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分析、研判、部署综治相关工作。各县区、市级综治成员单位均及时召开会议对多元化解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责任压实到位。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法、综治、多元化解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2017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以及省综治委、省“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2017年全省重点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了《2017年“大调解”工作要点》,市委市政府同各县(区)、××高新区、市级综治成员单位及时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多元化解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责任单位(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 (三)工作思路到位。即“一一四七”工作模式,具体来讲,就是“一个中心”、“一个方向”、“四个一机制”、“七化建设”。“一个中心”:多元化解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一个方向”:以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工作方向。“四个一机制”:“一日一通报、一周一研判、一月一小结、一季一汇报”。“七化建设”:工作要求标准化、工作-2-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人发[2006]44号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09.28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0.1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人发[2006]44号)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修订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2日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

2020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通用版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0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通用版 ——Summaring Experience, Carrying Over To Go Forward Striving for More Achievement 。

2020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 按照《XX县多元化解宣传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今年是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县的关键年。我单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确保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以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稳定为目标,建立邮寄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扭住源头预防化解,突出矛盾攻坚破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一、整合资源,构建联动工作体系 (一)整合组织资源。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组织力量,组建调处队伍。整合小组人力资源,组建一支组织严密、经验丰富、结构合理、布局广泛、代表性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队伍。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暨“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同事。明晰各方责任,完善主动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长效机制。 (二)整合人才资源。一是实行人员分类;二是选配专业人员。 (三)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参与作用,吸收各类社会组织的代表以及在当地德高望重、人缘关系好、善于做群众工作、乐于参与基层治理的调解志愿者为工作组骨干成员,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干群结合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预警,完善分析研判机制

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区域师、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和班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调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班纪班规办事,解决问题。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统一领导,学校具体组织协调,各部室充分履行职责,

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建立领导小组——各处室组——各班级之间信息双向反馈的畅通渠道。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群体。 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

《宗教事务条例》学习计划

土默特左旗民族中学第四党支部 《宗教事务条例》学习计划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市、旗有关文件要求,扎实开展好我校宗教活动,我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完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长效机制,在广大师生中深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学习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支部成立了《宗教事务条例》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郭月刚(第四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赵海龙(第四党支部组织委员) 郝兴胜(第四党支部宣传委员) 成员:第四党支部其他党员同志及学校各环节领导。 三、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活动,组织广大师生深入扎实地学习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

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方面法律规章,增强师生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我旗宗教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活动时间及范围 (一)活动时间:自2019年开始,每年10月28日至30日。 (二)参加人员:第四党支部全体党员和学校行政领导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五、学习内容 以学习国务院《宗教事务工作条例》和宗教基本知识为主。学习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政策;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六、活动方式 一是制定一个计划。根据市、旗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宗教事务条例学习计划》,严格按《计划》开展活动。 二是召开一次动员大会。适时召开宗教政策活动,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动员部署。 三是刊出一期专栏。在可利用的场地,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与宗教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是开展一次知识竞赛。在11月份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

2020年局机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2020年局机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按照县委、政府总体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全系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是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九大和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客观要求,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环节。 各股室、单位要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积极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集中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治安问题和不稳定隐患,通过集中排查化解X系统矛盾纠纷工作。 切实掌握房地产行业矛盾纠纷底数,健全完善排查化解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县房地产管理水平,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排除,有效预防或控减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各股室、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各类问题发现在第一时间、解决在第一时间。 充分动员,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及时有效化解重大和复杂的房地产矛盾纠纷,消除影响社会治安和

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和隐患,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和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为目标,防止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防止发生影响稳定和群死群伤的房地产安全事故。 三、工作重点 X、深入扎实开展排摸调查。 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摸清本地区、本行业突出的矛盾纠纷,摸清治安混乱的区域、部位、场所、摸清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治安问题,摸清导致矛盾纠纷突出和治安状况混乱的原因。完善预警预测分析机制,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尤其对可能引发影响全县稳定的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 X、着力抓好矛盾纠纷化解。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逐一登记造册,按照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分析研究,制定化解、整治方案,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化解、整治目标、措施和期限。 X、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 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切实形成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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