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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加强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规划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加大对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在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由当地民政部门派员值守。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力度。指导督促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好分类处置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予以救治;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予以解救保护;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做好引导、护送工作;积极开展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做好预防困难群众流浪、再次流浪及回归安置工作。在街道办事处设立开放式救助点,为流浪乞讨人员、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特别困难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临时救助。

(二)市民政局是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指导、督查职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牵头完善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和救助措施。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并派员值守,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发现、监督和派遣工作。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工作力度,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

职责。严格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应助尽助”原则,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和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收、救助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进行安置。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热线电话和温馨提示卡。

(三)市公安局要加强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负责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营利(包括在机动车道上穿梭乞讨)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协助医疗机构做好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充分发挥市救助管理站警务室作用,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和流浪乞讨人员身份鉴定、查询、查证工作。

(四)市城管局要支持市民政局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运用数字化城管网络和要求城管人员与市民政局有关人员共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教育、制止、纠正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市民政局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温馨提示卡。

(五)市卫生局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市级新闻单位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我市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确认个人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平台。

(七)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指导区(市)县财政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九)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依法受理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市司法局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市教育局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非正规教育、心理矫治、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做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十二)市交委要协助市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购票和进出站服务。

(十三)市民宗局要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配合做好与有关地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四)市残联要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查证工作。支持市民政局安装无障碍设施和开展流浪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安置工作。

(十五)市政府北站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完善措施,强化保障

(一)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城市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巡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

关部门进行通报。

(二)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救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三)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区(市)县,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救助管理站,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市民政局要在火车北站设立全天候救助咨询服务点,办公地点由市政府北站办提供。

(四)市民政局要加强与省内市(州)和外省市合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救助对象返乡安置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外出流浪乞讨。

(五)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鼓励、支持和发展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评估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参与服务良性发展。

(六)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城市房屋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88号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708 {所属类别}房屋建筑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11-01 {生效日期}---------- {效力属性}有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成办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3-31 执行日期:2008-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 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 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管 理工作。 3.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交通、城管、国资、教育、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的管理工作。 (二)投资建设主体。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分为6种方式:

员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题研究

(员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之——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就助 壹、城市乞讨人员的基本现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城市中壹个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居无定所,靠沿街乞讨的方式获取钱物来生存。流浪乞讨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壹大焦点问题。 此外,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大改善城市环境力度,当下已被正式提上日程。然而近俩年,于城市周边随处可见流浪乞讨人员的身影,据了解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多半属于职业乞讨人员,多聚集于闹市区。多半是由壹位大人带着壹、俩个未成年人沿街乞讨,大人乞讨未果,壹般会另寻目标;未成年人壹般会使用“抱腿拉衣术”,而路人也不好意思拒绝,均会丢下几角钱以此摆脱纠缠,而这无形中助长了乞讨人员的“气焰”。 大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乞讨的原因主要是本人好逸恶劳或本人患精神病被家庭遗弃,随着城市乞讨人员的增加,乞讨已向职业化方向发展,这些职业乞讨人员壹般是通过骗取社会慈善人士的爱心,达到使自己富裕的目的。乞讨方式和乞讨行为纷繁复杂且有违法犯罪的倾向,造成了壹定的社会危害。 因此,我们总结于新环境下流浪乞讨人员有3种,(1)家庭确实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找政府救济有限,无法解决问题,却自身可能仍有疾病无法工作;(2)不想工作,乞讨收入很高,所以把乞讨当成自己的壹种工作;(3)有组织的乞讨行为,这些人大多是被个别人组织来到城市乞讨,且根据他们的收入给予壹定报酬。 二、目前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主要做法 1、《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及其重大突破 (1).立法宗旨发生转变,由“收容强制”变为“救助自愿”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1—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

计划和 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 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 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 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 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 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 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 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 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年度内完成了项目剩余 —2—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

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9-12实施日期:2001-9-12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Array 土尘土带出工地。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8987124.html, 填报时间: 2008-04-16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 文号:成办发〔2008〕27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时间:2008-03-31 生效时间:2008-0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

成都市2018金牛区二诊

九年级数学三诊模拟测试题 全卷分A 卷和B 卷.A 卷满分100分,B 卷满分5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A 卷(共100分) 班级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 第Ⅰ卷(选择题,共30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8-的相反数是( ) A .18 B .18 - C .8 D .8- 2.如图所示,该几何体的主视图是( ) A . B . C . D . 3.2017年下半年,我市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328.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9.5%,远高于同期全国19.6%的整体进出口增幅,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市同期对以色列、埃及、罗马尼亚、伊拉克进出口均实现数倍增长,将2328.7亿元用科学记数法表示是( ) A .112.328710? B .102.328710? C .32.328710? D .82.328710? 4.若函数y =有意义,则( ) A .4x ≠ B .3x > C .3x ≥ D .3x ≥且4x ≠ 5.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 .324x x x ?= B .()()22x y x y x y +-=+ C .()2 2369x x x -=-+ D .322433x y xy x ÷= 6.一元二次方程230x x --=根的情况是( ) A .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 B .有两个相等的实数根 C .只有一个实数根 D .没有实数根 7.根据PM2.5空气质量标准:24小时PM2.5均值在0至35(微克/立方米)的空气质量等级为优,环保部门对我市PM2.5一周的检测数据制作成如下统计表,这组PM2.5数据的中位数是( ) A .21微克/立方米 B .20微克/立方米 C .19微克/立方米 D .18微克/立方米 8.如图,在平行四边形ABCD 中,点E 为CD 上一点,连接AE 、BD ,且AE 、BD 交于点F ,S △DEF ∶S △BFA =9∶25,则DE ∶EC=(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

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 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前来料理后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8]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

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5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 (一)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 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2.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二)服务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按户籍

XX年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XX年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 ___、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 ___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20年初中语文毕业班综合测试卷(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20年初中语文毕业班综合测试卷(一)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字词书写 (共1题;共5分) 1. (5分) (2020八下·临汾月考) 对联是中华民族独有的文学形式,书法是民族文化的瑰宝,二者结合更有无穷的魅力。请赏读右边这副对联,并用楷体将下联正确、规范地书写在田字格内。 二、句子默写 (共1题;共9分) 2. (9分)(2019·东莞模拟) 根据课文默写古诗文。 (1) ________,天与云与山与水,上下一白。(张岱《湖心亭看雪》) (2)王维在《使至塞上》中运用比喻表达诗人惆怅、抑郁心情的诗句是“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东风不与周郎便,铜雀春深锁二乔(杜牧《赤壁》) (4)无言独上西楼,月如钩,________。(李煜《相见欢》) (5)请把孟浩然的《望洞庭湖赠张丞相》默写完整 八月湖水平,涵虚混太清。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坐观垂钓者,徒有羡鱼情。 三、综合性学习 (共2题;共17分) 3. (7分) (2018八上·白城月考) 某校九年级同学开展食品安全大讨论,请你参加并完成以下任务。 (1)给下面一则新闻拟写标题。(不超过15字) 5月23日,凤凰卫视原创时政辩论栏目重磅推出《“互害”社会如何解毒》专题,为网友深度解读牵动人心的食品安全隐患。短短几周时间,“毒姜”“毒大米”“假羊肉”“病死猪”等有毒有害食品接连被曝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社会正陷入“互害”怪圈。 (2)仔细观察下边的漫画,用说明性语言简要介绍画面的内容。 (3)请用对偶的形式补写食品安全宣传语。 培养食品安全公德心,________。

成都市政府第195号令及细则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签发时间:2017-12-08生效时间:2017-12-08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罗强 2017年12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 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 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 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 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 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 屋等。 第四条(监管原则)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第五条(职责划分)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 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 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质监、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渠道)市和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 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交存 第七条(交存范围)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 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交存标准)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 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所交存的专项维 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 主分户账。 (二)业主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5%交存;对未配 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2%交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doc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十六周年,为深入宣传贯彻流浪乞讨人员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市局通知要求,我站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主题宣传月活动,活动有序组织,多措并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按照5月24日会议要求,我站及时响应、精心筹备,利用6月1日儿童节契机,通过宣传板报、纸质材料等手段,将救助法规政策、救助管理工作现状和十六年来取得的成绩,披露职业乞讨的各种惯用伎俩,以及未来救助管理工作的新举措等几个方面,以群众喜闻乐见、真实生动的形式展现出来。活动中共制作横幅4张、宣传板报2块、政策宣传册1500份、救助宣传册500张。 二、开展救助管理宣传专项行动。 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我站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救助管理站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关注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探索救助保护途径,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举行“开放日”活动。 今年是第七个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生活无着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满意度,6月19日上午,我站全体干部职工在毕节市人民公园举行了“6.19”救助管理开放日活动。通过向市民发放和讲解毕节市救助管理站宣传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宣传资料,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加深了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为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救助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开展寻亲服务主题宣传周活动。 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宣传活动,展放无法核实身份人员的寻亲展板,向社会公众普及寻亲知识,公告寻亲信息,展示寻亲服务成效和滞站期间照料服务情况,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扩大寻亲信息传播渠道、帮助滞留受助人员回归家庭、提高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在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站将根据活动经验和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毕节市救助管理站 2019年7月1日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2019年成都市金牛区红十字会

2019年成都市金牛区红十字会 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成都市金牛区红十字会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成都市金牛区红十字会是参公单位,基本职能为: 1.传播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知识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成都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遵循《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依法建会、治会、兴会; 2.开展人道领域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和卫生救护、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开展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现场救护和社会救助; 3.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骨髓移植的动员宣传工作及遗体(器官)捐献工作; 4.参与艾滋病防治、吸毒危害等宣传教育工作; 5.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对受害者的救助和救护工作; 6.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活动; 7.在中小学校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8.完成区政府和市红十字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2019年重点工作 1.深化红会改革。拟制定并报批《成都市金牛区红十字会改革方案》;建立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执委会执行的治理结

构,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基层红会代表和红十字志愿者;打造“专、兼、挂”相结合的新型领导班子。 2.完善治理结构。拟于6月份以前,完成红会换届工作,完善治理结构,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监事会,每月召开1次执委会,每周召开1次党组会,严格依新《红十字法》办事。 3.提高公信力。加强公开公示,在金牛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天府市民云APP公开公示捐赠资金收入支出情况、救助情况和志愿者活动,以增强透明度来提升红会公信力。 4.打造新的亮点。加强与香港红十字会和台湾红十字会合作,探索“博爱家园”项目社会化、项目化运行机制,重点打造迎宾路社区和迎宾路小学两个红十字项目,力争把这两个项目作为继九里堤北路社区后新的亮点。 5.重构桥梁纽带。改过去以募集管理捐赠资金为主的工作方式,探索搭建捐赠人与受助人(项目)直接见面、优化配对的工作方式;计划今年准备组织1次培训,即组织我会新任理事到北京总会培训基地进行集中培训;开展2次主要活动,即与省、市红十字会对接搞好5.8红十字日纪念活动和组织爱心人士到石渠或其他需要帮助的地区考察挂钩活动。 6.勇争一流红会。对上积极争取各项奖励荣誉,力争获得1项以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牌子。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人员情况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168号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

成都市政府组织构架

主要领导 新办公大楼 市长:葛红林 常务副市长:孙平 副市长:赵小维傅勇林白刚刘仆王忠林谢瑞武刘家强. 市长简历 葛红林,男,汉族,1956年4月生,江苏南通人。 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1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1975.12-1978.03 上海耐火材料厂工作; 1978.03-1982.02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五系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2-1984.07 西安交通大学材料系研究生,获工学硕士学位;

1984.07-1995.01 上海钢铁研究所工作,历任研究室副主任、科研处长、所长助理、副所长(其间:1986.02-1991.12北京科技大学与加拿大温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获工学博士学位; 1987.11-1989.02加拿大温莎大学从事博士论文研究); 1995.01-1995.07 上海第五钢铁厂副厂长(挂职); 1995.07-1998.11 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兼上海五钢集团公司董事长(其间:1996.03-1996.07在中央党校第26期地厅班学习); 1998.11-2001.10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常委,兼上海宝钢研究院院长; 2001.10-2003.06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挂职); 2003.06-2003.08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2003.08-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其间:2006.09-2006.11在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A班学习)。 党的十七大代表,第九届四川省委委员,四川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四川省第十、十一届人大代表,成都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成都市第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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