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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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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

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征税范围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鲁政字﹝2006﹞254号

【发文日期】2006-10-01

【实施时间】2006-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菏泽等市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进行了审核和综合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附件l)执行。

二、调整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按照《工矿区征税范围表》(附件2)执行。对这次调整征税范围的工矿区,同时开征房产税。

三、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 行规定 国税地字第015号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xx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xx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xx。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

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 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八、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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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公告[2011]第10号| 添加日期:2011-11-08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1721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人员,在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时,经常有模糊概念,为了便于统一掌握,就相关文件综合分析,谈谈个人观点。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一)早在1986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 号)第十九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一条规定: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2003 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3]89 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第二条第4 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

土地增值税试题

土地增值税测试题 一.单选 1. 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 A . 赠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B .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C . 抵押期满权属转让给债权人的房地产 D . 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得到的房地产 【答案及解析】C,ABD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参见财税 [1995]48号、财税[2008]137号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 ) A . 营业税、印花税 B . 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C .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D .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及解析】C,允许扣除的税金是房屋土地流转环节发生的 税金,房产税是保有环节缴纳的税金,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不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财税[1995]48号) 3. 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 A . 企业出售办公用房 B . 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 C . 双方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配自用房产 D . 企业长期出租办公用房 【答案及解析】A,B、D没发生产权转移,C属于免税范围见财税[1995]48号 4. 在何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0%计算扣除( )

A . 凡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B . 凡能按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C . 不论利息能否分摊或是否有金融机构的证明,开发费用一律按10%扣除 D . 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 【答案及解析】A,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 土地增值税采用( ) A . 超率累进税率 B . 超额累进税率 C . 比例税率 D . 定额税率 【答案及解析】A,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 选择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的依据是( ) A .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B . 增值额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之比 C .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D . 扣除项目金额与增值额之比 【答案及解析】C,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7. 对于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据实列支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在( )以内计算扣除 A . 3% B . 5%

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 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 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 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 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 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 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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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11〕53号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二)纳税人应当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 1 —

和完整性负责。为提高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质量,主管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其申报资料及申报结果进行鉴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当对清算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进行逻辑性审核,对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逻辑性错误的,应当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四)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结果开展纳税评估。为切实提高评估质量,税务机关可引入税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协助。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应按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对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理;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按照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理;构成偷税的,按照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理。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 (一)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事先进行核查,并出具报告,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后执行。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 2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单位:元、平方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 1.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土地信息。 3.土地、房产名称:方便纳税人识别多宗土地、房产,如1号土地,东海中路土地、甲厂房等。 4.土地、房产坐落地址:土地、房产的详细坐落地址。 5.街道办事处(乡镇):土地、房产坐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6.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7.权利人纳税识别码、权利人名称: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应填写土地、房产的权利人纳税识别码和权利人名称。 8.土地用途:包括仓储、住宅、综合、其他、办公、商业、工业、房地产。 9.土地性质:包括国有、集体。 10.取得土地价格: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 11.土地总面积:指土地原始总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 12.初始取得时间:取得(购买、投资注入、自建使用、自建竣工验收)该土地、房产的时间。 13.有效期起:指纳税义务或应税信息发生的当月1日,初始取得土地、房产日期的次月1日。 14.有效期止:指应税信息的当前状态,不发生变化不需填写,当应税信息发生变化或纳税义务终止,填写变化或终止的当月月末。 15.土地等级:填写本区(市)的土地使用税等级。市区一、二、三、四、五、六、七级土地,县级市一、二、三级,工矿区建制镇。 16.减免税类型:填写已在地税部门完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税项目,涉及到两个土地等级或两项减免税的,分别填写。 17.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证书、购房合同等填写。房产类型:包括非住宅、住宅。 18.房产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其他。 19.房产属性:包括办公、商业、工业、住宅、车库、车位地下室、储藏室、其他。 20.房产原值(含地价):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包括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包括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和从租计征房产总原值、总面积。 21.从价计税房产原值:指自用房产的房产原值。

土地增值税合理避税的各种对策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合理避税的各种策略 一、要做到如何合理避税,首先我们就要熟悉这个行业及相关税金及定义,就土地增值税来说,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此项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土地增值税只有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于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3、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再转让,征税。 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的,暂免,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暂免。 交换房地产的,单位之间交换征税,个人之间互换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不征,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期满不能偿还债务,以房地产抵押的征。 房地产出租不征。 房地产评估增值不征。 国家收回房地产产权免征。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债或置换土地征税。 首先大概的征税与不征税范围我们明白了,这就有利于我们进行后续

的筹划,接下来就是解决实际核算的问题了,合理避税的目的也就是在合法的范围内用合规的方式合理的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利润,那么合理避税主要就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了,一是从成本入手,关于成本的问题可参照本论坛的另一篇文章,一是从收入入手。首先税收成本的降低就从日常发生的各项支出开始,要想少交税,自然就要想办法从成本上下功夫,在收入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成本费用增加了,实现的增值额自然就降低了,那么税也就少了。首先我们要了解可以扣除的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3)、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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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练习题 一、判断题 1、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为确定房地产的评估价值而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 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和个人。(×)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 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但不包括实物收入。(×) 4、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5、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计算的,对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准予作为“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 6、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按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计算扣除的,对其在购入时已 缴纳的契税,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7、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一律并入转让房地产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应在房产移交使用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 有的,不计算收入,其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10、个人将房地产赠与他人的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单选题 1、税务机关不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对纳税人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是( A ) A.纳税人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 B.纳税人提供的扣除金额不实 C.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D.纳税人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有无正当理由 2、根据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 A ) A.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B.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协商价格扣除 C.市场同类房地产扣除项目平均价格扣除 D.房地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扣除 3、某单位转让一幢已经使用的楼房,原价为500 万元,已提折旧300 万元,经房地产评估 机构评估,该楼重置成本价为800 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五成,转让时缴纳各种税金共30 万元,则计算土地增值评估价格为(B)万元。 A . 200B. 400 C. 230 D. 430 4、下列房地产转让行为中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D )。 A.继承房屋 B.无偿赠与房屋给直系亲属 C.被兼并企业将房屋并入兼并企业中 D.合作建房有偿转让的 5、下列项目中,不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是(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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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城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小城市、 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依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 证书的,暂按纳税人据实申报、市县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纳税。 第五条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标准征税;枣庄市、潍坊市、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东营市按中等城市的标准征税;威海市及县级市按小城市的标准征税。 第六条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适用幅度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5.土地取得方式(必填):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16.土地用途(必填):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7.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乡镇(街道)+ 详细地址。 18.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19.土地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初次获得该土地的时间。 20.变更类型: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21.变更时间: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当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2.占用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本表所填列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23.地价:曾经支付地价和开发成本的必填。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与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和。 24.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5.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26.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行填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 27.减免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项目名称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28.减免起止时间: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

土地使用税

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税法(Ⅱ)》中处于次要地位,为考试的非重点章。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主要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题型为主。根据本章内容和历年考试情况来看,2014年考试本章分值在6-9分左右。 纳税人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账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结合减免税优惠出计算性单选题,也可以和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组合出计算题,还可以与企业所得税一起出综合性题目。内容把握上可结合房产税一并掌握。 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P333 增加了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P334 修改了供热企业自用土地减免税的相关规定; P335 增加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的规定; P335 增加了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删除了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的规定; 删除了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的规定; 删除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的规定; 删除了林业系统用地的相关规定; 删除了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的规定。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熟悉) 第三节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第四节减免税优惠(掌握) 第五节申报和缴纳(熟悉)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说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额)是最低税率(额)的20倍。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降低有比例限制,提高有审批限制)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考生不用记忆。 第三节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计算题) 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解释】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先分后税)

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及填表说明_2165

登记类型: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____年__月__日注册类型: 国标行业: 联系电话: 单位: 元、平方米免税面积纳税义每平方米自用土地年土地证书号地籍号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地段等级务起始务终止条例政策 税额应纳税额合计 时间减免自 1=2+52345=3+467=2*6用土地 小计————————————免税面积纳税义每平方米出租土地年土地证书号地籍号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地段等级务起始务终止条例政策 税额应纳税额合计 时间减免出 12=10+1租 8=9+314=9*131土地小计————————————承租土地承租应税免税地段等每平方土地使用合同起合同终出租方名称地籍号土地坐落年应纳税承租用途面积面积级米税额权类别始时间止时间额承

151617=15*16租土地 小计————————————————合计年应纳税额(7+14+17)填表人: 盖章(签字)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审核日期备注——备注——备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写。 填写单位为: 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报要求 1、登记类型: 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土地使用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2、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但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非租赁)土地,应当视同自有土地填写。 3、土地证书号: 按土地权属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土权字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如有需要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4、地籍号: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应税房屋原值=房屋原值-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作者:李延勇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问题如何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 2007年6月14日)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质换: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

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如何征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1996]41号)规定如下: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税务部门对转让方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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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 和税额标准的函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西省,等级,南昌市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2014﹞114号 【发文日期】2014-10-30 【实施时间】2014-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南昌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恳请调整我市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南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 一级土地包括:莲塘镇范围内的土地,即总干渠以西、迎宾大道以东、城南路以北、昌南大道以南。 二级土地包括:小蓝经开区、昌南新城、银三角管委会。 三级土地包括: 向塘镇。东至320国道以东500米,南至梁家渡大桥、新村温厚收费站以北、西至105国道以西500米、北至银三角管委会接壤处,金沙大道两边500米内。 岗上镇。金沙大道(北至小兰经开区接壤处,东至向塘镇接壤处)两边500米内,105国道(北至银三角接壤处,南至向塘镇接壤处)两边500米内,杨市公路两边500米内。 三江镇。东至三江桥头、西至新三江卫生院、南至京九线铁路、北至抚河支大堤范围内。 广福镇。东至浙赣复线铁路、西至广福供电所、南至广福交警中队、北至中石化广福加油站。 武阳镇。东至南坊小学马路两旁、泗洪街至广丰村风雨亭马路两旁、南至武阳敬老院马路两旁、西至武阳大桥、中小企业创业园、北至谢埠大桥马路两旁(泗洪街)。 幽兰镇。东至南峡路段砚山庵至幽兰街路段、南至府前路段老国税至幽兰街路段、西至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分类:单位□个人□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的明细附表,填写本表后,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附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税源数据

基础较好或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可直接将数据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识别号(必填):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7.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8.纳税人分类(必选):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9.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10.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11.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12.地号(非必填):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 13.土地名称(非必填):填写纳税人自行填写的土地简称,协助查找使用。 14.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15.土地使用权人纳税识别号(非必填):填写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识别号。纳税人类型选择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填写。 16.土地使用权人名称(非必填):填写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纳税人类型选择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填写。 17.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18.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9.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20.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1.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 + 详细地址。 22. 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必填):本表所填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系统允许各地配置该项的确定规则。该项不需纳税人手动填写,根据确定规则自动带出。 23.土地取得时间(选填):填写纳税人初次获得该土地的时间。 24.变更类型(选填):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25.变更时间(选填):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当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6.占用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本表所填列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27.地价:曾经支付地价和开发成本的必填。地价为地价和土地开发成本之和。 28.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系统应当允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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