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防教育条例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1.01.26
【实施日期】1991.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1年1月26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的教育,是增强公民国防意识,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条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国防教育体系。
第四条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
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国防教育贯彻长期、稳定、讲求实效的方针,要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凡在我省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基层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国防教育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和各类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和学生接收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八条接收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学习一般性国防知识。
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还应当学习有关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武装力量建设等知识,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
第九条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
(一)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通过参加党校、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