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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2010年03月26日 16时02分 63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风景区”

淮南市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条例

(2009年12月22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舜耕山风景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舜耕山风景区的范围,东以大通区九龙岗镇的小东山为界,西以谢家集区望峰岗镇的小火山为界,南北以沿山路为界。

舜耕山风景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确定。

第三条舜耕山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舜耕山风景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舜耕山风景区管理工作。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舜耕山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监督风景区专项规划的实施和景区内建设活动;

(三)建立健全风景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风景区的正常秩序,落实安全措施,保持风景区设备设施完好,制止和处罚破坏风景区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四)设置风景区范围的界桩和标志;

(五)组织风景区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的研究、发掘和保护;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或者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保护舜耕山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舜耕山风景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风景区规划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中的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城市分年度建设计划,逐步实施。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投资、捐资兴建景点和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舜耕山风景区范围内,严格限制建设景观、休闲服务配套设施及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确需建设其他建(构)筑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舜耕山风景区内建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新建、扩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和设施。

舜耕山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已经建成的不符合舜耕山风景区专项规划的建(构)筑物,由其权属单位或个人逐步迁移、改造或拆除。

第十四条经批准在舜耕山风景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地貌环境。

建设活动需要临时占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损坏的景物、植被、水体、地貌环境。

第十五条舜耕山风景区内森林权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植树绿化、病虫害防治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生长、栖息环境。

舜耕山风景区内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监督。

第十六条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火责任制。

风景区内林木权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责任到人,切实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舜耕山风景区资源,不得侵占、出让或变相出让舜耕山风景区内的土地、森林、水域和其他资源。确需改变舜耕山风景区内土地使用性质的,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在舜耕山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开采矿产等;

(三)建造坟墓;

(四)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放牧牲畜;

(五)野炊,在禁火区内吸烟、鸣放鞭炮、烧纸点烛等;

(六)乱倒垃圾;

(七)破坏景观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

(八)其他破坏舜耕山风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舜耕山风景区内的主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档,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完善环卫设施,做好风景区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舜耕山风景区内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制定安全应急工作预案,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在舜耕山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施工现场周围景物、植被、水体、地貌环境破坏的,由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要求恢复损坏的景物、植被、水体、地貌环境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仍未恢复或者恢复未达到要求的,由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组织恢复,恢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舜耕山风景区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占用风景区土地进行违法建设或违反风景区规划擅自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的,责令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水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二)擅自移动、故意损毁界桩或其他界线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砍伐林木、开荒种植和挖沙、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景物和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恢复环境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六)放牧牲畜;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乱倒垃圾;野炊,在禁火区内吸烟、鸣

放鞭炮、烧纸点烛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元以下罚款;

(七)不按照批准地点设置经营摊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二十五条舜耕山风景区内权属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舜耕山风景区资源破坏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舜耕山风景区管理工作中,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区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工程综合管理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员工应全力维护景区形象与利益,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爱岗。 二、刻苦勤奋,具有娴熟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巧。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修养、文明用语、举止得体。 四、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规范。 第二节工作态度 作为本景区员工,应具备以下之工作态度: 一、友善:以微笑和热情来欢迎游客及与同事相处,给人以亲切感; 二、文明:举止文明、大方得体,坦诚待人、不卑不亢,尊重游客与同事; 三、勤奋:勤奋工作,注重提高服务效率。 四、诚信:诚恳踏实,不说谎话,注重个人和景区信誉;不得擅用景区名义在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守时:严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中途离开岗位; 六、敬业:恪守职守,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上级所委派之任务;必须爱护景区财物,不得故意损坏或盗窃。

七、守纪:工作上应服从上级指令、调配;不当面顶撞,不阳奉阴违。 第三节行为规范 一、着装要整齐干净,纽扣齐全并扣好;佩戴工号牌。 二、除了从事特殊作业的过程之外,日常禁止敞胸露怀、衣冠不整或邋遢;禁止将衣袖、裤子卷起或穿拖鞋; 三、禁止在售票处、验票口、团队接待中心等重要场所附近及景区室内办公区域吸烟;禁止在工作时间把香烟夹在耳朵上; 四、禁止在面对游客的工作场所嚼香口胶、吃零食或大声喧哗、玩耍嬉闹、勾肩搭背、拉拉扯扯; 第四节考勤制度 一、员工必须遵守考勤制度。 二、凡病假期满、事假假期满后,超过限定时间内(又未续假的)未能上班的,以旷工计算。 三、员工如忘记签到、签退,必须在隔天下班前凭本部门领导签署的证明到人力资源部补办签到手续。 四、有事需请假的员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员工请假由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事假不计发工资。

景区保护管理规定

景区保护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景区保护管理制度 1.景区把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保持原有的自然和历史风貌,自然和人文景物、森林、水体、地质地貌等景观和环境资源得到严格保护。 2.有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对生物资源与环境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科学评估,并落实人员、设备和必须的工作条件。 3.充分挖掘景区文化内涵,提高文化资源展示的品位,做好详实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档案;对文物、古树木、地址标本进行妥善的保存,并生成完善准确的保护记录和档案。 4.古建筑、古树木的保护率均为100%;森林植被保护率98%,可绿化率100%。 5.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保证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做到持续改进。 6.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制造沼气或堆肥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区内无焚烧枯枝和树叶现象。 7.废气达标排放,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机动车(船)尾气达标配方;各种旅游机动车辆,有计划更新为电瓶车、石油液化气车;使用低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风能等)。 8.噪声的排放达到标准。 9.生活污水(旅游服务设施、餐饮业、宾馆等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合格,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关规定。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厕具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型设备,排泄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10.禁止破坏景观、损坏自然和人文景物、开山采石、乱砍树木、猎捕动物和违章建设等行为。 11.对景区内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培训,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合力保护景区。

景区管理规定

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参照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最区)包括总体规划界定的景区范围及其外围地带。凡涉及景区工作和活动,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市政府对景区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规划、建设、林业、国土、宗教、民族、文物、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总体规划对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维护、管理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景区管理制度,负责景区游人的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贸和旅游服务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在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景区设立的与市级有关部门相对应的办事机构,行政上纳入管理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青川县、市中区及其在景区内的镇(乡)政府要积极配合管理局搞好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管理;管理局要把开发建设管理与县、区、镇(乡)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与库区移民安置、扶持和脱贫致富紧密结合,县、区政府,景区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景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保护 第六条景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景区的景物、水体、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景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生态植被、水体、地貌。第八条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内的历史遗址、文物、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 第九条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任务。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建园林式单位。

景区导游讲解员管理制度

***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一、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公司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二、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朴素大方,带团严禁穿高跟鞋、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三、导游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抵达团队集合的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携带话筒、社旗、出团预算书、确认书、意见表、团款。团队出发时致欢迎词,行程概况、景区概况,注意事项,路途中要尽量调动游客情绪,最少要表演三到五个节目,结束时要致欢送词,到家后要写工作日记。 四、导游人员应始终坚持微笑服务,认真负责,细心周到,体贴入微,尽量满足游客合理要求,能与每一位游客交流、沟通。如遇问题立即报公司解决。 五、导游人员应配合并监督司机、地陪工作,尊重领队意见。团队夜间行车时导游要提醒司机行车安全,不开疲劳车。每开四个小时车,要停车休息20分钟。 六、导游人员处理各种事情要以大局为重,时刻维护公司利益与游客合法权益。 七、导游人员应公私分明,严禁与地陪联合鼓动游客购物,擅自增加景点与购物点,严禁私拿回扣,发现老乡店要

立即中止。 八、导游人员带团时帐目要清楚,随时记清每一笔开支,保存好发票,严禁虚开、虚报,损公肥私,团队返回后一天内交清账目。 九、导游员严禁与游客共餐(特殊团队除外),每餐最少要看三次,住宿时要检查房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导游人员要时刻与游客在一起,严禁脱离游客,单独活动。 十一、导游人员要与驾驶员、地陪保持距离,严禁与司机、地陪单独行动或交头接耳。 十二、导游人员要保守公司各项机密,不得泄露。 十三、导游人员应加强学习,在上团前要熟知前往地的景点特色、民俗风情,沿途交通状况,途经省份、城市、景点概况,要准备好调节团队气氛的节目。 十四、遇到紧急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十五、导游人员应时刻监督团队食、宿、游、行质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严禁把问题团带回来,确保团队质量。 十六、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要严格按照团队确认书上行程执行,如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导游个人承担。 十七、导游带团返回,周末团及长线团休息一天。

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抱犊崮国家森林公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森林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园内从事经营、管理、建设、保护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与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园森林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公园内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园内工作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深入贯彻执行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坚决服从公园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按照规定配置相关防火预警设施和消防器材。

2、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同时组织防火自检自查,落实防火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公园内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3、积极参加公园内部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意识。 第六条:在公园内从事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在其营业之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隐患整改,确定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业主负责。 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共用各方应共同制定管理办法。 3、当事人任何经营活动都不得妨碍建筑消防设施和通道的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改建和改造,不得在室内使用明火(食品加工业除外),不得随意改变电线电路,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没有合格证的电器。消防队对电力设施、用电线路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档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大功率电器使用前须向消防队申报备案,对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的,不予同意。

旅行社的导游管理制度

旅行社的导游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 一:导游出团前准备工作 1、导游出团前应认真准备和阅读团队文件,了解、研究带团文件中涉及的问题,向导游部经理、负责操作该团的计调了解详细情况。 2、全陪导游出团前应与地接导游,司机、客源单位进行电话沟通,核实团队情况。地接导游领到计划单后,与全陪打电话核对人数,并提示:××旅游目的地天气温度,穿什么衣服。 3、导游出团前应查阅团队游览涉及的相关资料,丰富讲解内容。 4、导游出团前应认真参加出团说明会,对重点内容要做记录,不清楚问题要及时提问。 5、新导游带团前,应向熟悉此条线路的老员工请教,老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新员工做好出团准备。 6、导游出团前领取团费时要认真清点并妥善保管,领取带团物品要过数,导游在出团前应和操作人员沟通好所有的带团工作细节,检查所有应配备的签单、介绍信、派团单等,如有遗漏现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全额赔偿所产生的损失。 带团必带的东西有:导游旗,公司专用接站牌,导游IC卡,话筒,组团社确认件,计划单,派团单,介绍信,公司签单纸,意见卡(组团地接均要填写) 二:导游地接团服务 1、导游的带团表现是代表公司的对外形象,在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标准的服务程序完成各项服务工作,处理好组团社、公司及客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司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害。 2、导游应按公司指定接人地点:火车团在出站口接人;飞机团在机场出口;自带车团在高速路出口处接车;接站时应举接站牌或导游旗接团,接到客人后要热情地表示问候,向他们介绍自己和旅行社,并告诉与自己联络的办法;致欢迎词要热情、介绍讲解要详尽要给客人及全陪留下好的第一印象;向客人告知行程和三餐的安排,及第二天早上集合的地点和时间。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景区、游客的安全,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增强景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为旅游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制度如下: 1旅游安全工作任务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旅游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2.1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接待、保卫工作。 2.2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 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旅游安全工作日常程序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景区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景区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关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 3.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 3.2.1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消防责任制,按照景区划片包保,签订《消防火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旅游景区服务规范

旅游景区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旅游景区服务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旅游景区的基本要求,旅游景区的交通、餐饮、住宿、游乐、购物、票务、信息、导游、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规范,以及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X各旅游景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5971 导游服务质量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76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GB/T 16868 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B/T 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旅游景区服务 指旅游景区利用设施、设备、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消费环境和产品,向游客提供的各种劳动。 3.2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

指旅游景区提供的服务在使用价值方面适合和满足游客需要的物质和心理的满足程度。 3.3 游客服务中心 指旅游景区游客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旅游展示宣传服务、导游及电子导游讲解服务、 行李寄存及物品出租服务、特殊人群服务、投诉受理服务等,同时还可具备休息、接待、旅游纪念品购物等多种功能的场所。 4 基本要求 4.1 以人为本,诚信服务,注重树立景区形象。 4.2 法定许可手续完备,通过相关部门的审验。 4.3 具备接待游客的旅游吸引物及相关旅游服务设施。 4.4 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 4.5 旅游景区的旅游交通、游览、安全、卫生、信息服务、购物、经营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旅游资源吸引力、市场吸引力、海内外游客接待量、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等,除应符合GB/T 17775相应等级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规范各项服务质量管理。 4.6 管理体制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与管理规范完备健全;交通、卫生、环保、导游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设有受理投诉的人员和投诉电话、信箱,游客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4.7 有完整的服务程序、服务规范、服务监督、员工手册等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基本素质、岗位职责、专业技能和安全方面的培训和演练,塑造良好、文明的旅游服务形象。 4.8 合理利用景区资源,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 4.9 自然景观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交通服务 5.1 可进入性好,有专用公路直达景区,进出安全便捷,景区交通设施完善,配备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5.2 停车场或码头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容量能满足接待量要求,设施完善,按规范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场地平整坚实、绿化美观、清洁卫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完整汇编

XX有限公司 XX景区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 审核: 确认: 签发日期: 备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7) 第二章游客接待服务分类和要求 (8) 1 入口接待服务 (8) 2 交通停车服务 (15) 3 餐厅接待服务 (16) 4 住宿接待服务 (16) 5 游乐、娱乐、演出服务 (17) 6 旅游购物服务 (18) 7 信息服务 (18) 8 游览场所服务 (19) 9 环境卫生服务 (21) 10 公共安全服务 (22) 11 游客投诉与抱怨处理 (25) 12 旅游接待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28) 13 旅游接待服务的实施与监督 (29) 第三章运营管理制度 (30) 1 运营工作总则 (30) 2 票务工作管理制度 (30) 3 客服工作管理制度 (32) 4 导览管理制度 (34) 5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35)

6 游乐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37) 7 内部商店管理制度 (41) 8 环境保洁管理制度 (44) 9 园林养护管理制度 (48) 10 内部交通管理制度 (59) 11 停车场管理制度 (61) 12 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63) 13 服务质量评定制度 (65) 14 管理质量审核办法 (68) 15 不合格及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管理 (71) 第四章营销策划管理制度 (73) 1 部门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 (73) 2 营销工作开展规程 (75) 3 策划工作开展规程 (77) 第五章景区餐饮管理制度 (80) 1 部门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 (80) 2 厨房管理规定 (83) 3 楼面管理规程 (90) 第六章景区旅业管理制度 (93) 1 部门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 (93) 2 住宿接待管理规程 (95) 3 客房房务管理规程 (100) 4 旅业部门值班制度 (103)

景区员工管理规定

景区员工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景区员工管理制度第一条:遵法制 学习理解并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当一名好员工。第二条:爱集体 和本企业荣辱与共,关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经济情况,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牢固树立“团队”、“竞创”、“协作”、“责任”的企业精神。 第三条:听指挥 服从领导指挥,不折不扣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要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支持、热情帮助领导开展工作。 第四条:守纪律 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饮酒,不在禁烟区吸烟,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私设灶具自制饮食,不做有损团结的事。 第五条:重仪表 保持衣冠、头发整洁。严禁酒后上岗,上岗按规定着装、佩标。男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打扮适度,淡妆上岗。 第六条:讲礼貌 处处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以肤色、服饰、种族、信仰取人。与游客相逢要主动谦让,与客人同行,礼让游客先行,同乘车辆,主动让座让客人先上先下。 第七条:讲卫生

常洗换衣服,常理发,常剪指甲。身上无汗味、无异味。 第八条:敬客户 1、接待游客时要尊重其人格。与游客交谈时要站立端正,面带微笑,态度诚恳、谦和,语言文明有分寸。听游客人意见时要耐心,不抢话,不插话,不争辩,必要解释时,不起高腔,冷静面对并及时上报。 2、尊重游客风俗习惯,不指点,不讥笑,不议论。对生理有缺陷的客人或小孩不歧视、不嘻戏。不得收受客人所赠礼品。 3、对待游客咨询,做到有问必答,不得以“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行”等生硬、冷淡的语气和态度回应游客。 4、接电话要及时,铃响不得超过三声,接话时要先说“您好”,然后细心聆听对方说话,回话时声调温和,注意使用本岗位文明用语。重要内容的电话要做出电话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5、面对游客不得有化妆、修指甲等不礼貌举动。 第九条:守机密 在与游客和外人交谈中,不谈论本公司的一切是非,不议论客户长短,不透露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中的任何内容,下班时先对以上资料收锁后再离开,保证无泄密。 第十条:保廉洁 不图私利。馈赠品如数交公,不得私留。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公款,不以权谋私,勇于揭发不法行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树立正人正气,打击歪风邪气。 第十一条:勤节俭

旅游景区财务管理制度

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目的 为了强化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财务管理制度在原则和方向上,应依循和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精神。 如遇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内容产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部分应停止执行,并由总公司财务经理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作出修订。 财务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 第二节、资金管理办法 景区的资金收支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办法管理。违反本制度所规定将按财务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应负的经济责任。 1、景区的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除按规定留存的备用金,均存入景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内。 2、资金的提取及使用须由董事长及景区总经理根据权限规定,及财务人员共两人以上的会签,方 可支付。 3、银行账户的支票私章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 4、资金的收支,经出纳登记保管,并凭有效批准后的付款通知单,不符本项规定的任何情况,不 予支付。 5、如果在取得发票之前,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原始凭证交回财务部,予以核准报销。必 须先办理申购手续的前提下。 6、古门的所有营业现金收入均按原公司的《营业款缴纳管理制度》办理,违反者给予处分,并追 究应负的经济责任。 7、按本管理制度存放在古门内的周转资金规定为: 出纳备用金:仅作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备用金的报销回填,和支付零星现金支付。 收银员找零备用金:各收银处的找零备用金,只作为收款业务中找零给客人的专用备用金,并应按规定在每班交接班时,由交接双方核点交接,不得截留滞交。 采购部备用金:采购部的备用金,规定只作为解决古门零星采购,业务急用所需。 专用备用金:经总经理的同意,在特殊情况下个别部门可获拨留不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的临时专

旅游景区服务规范

旅游景区服务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旅游景区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旅游景区服务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旅游景区的基本要求,旅游景区的交通、餐饮、住宿、游乐、购物、票务、信息、导游、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规范,以及投诉处理等各项服务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X各旅游景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5971 导游服务质量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76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GB/T 16868 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B/T 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旅游景区服务 指旅游景区利用设施、设备、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消费环境和产品,向游客提供的各种劳动。 旅游景区服务质量 指旅游景区提供的服务在使用价值方面适合和满足游客需要的物质和心理的满足程度。 游客服务中心 指旅游景区游客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旅游展示宣传服务、导游及电子导游讲解服务、 行李寄存及物品出租服务、特殊人群服务、投诉受理服务等,同时还可具备休息、接待、旅游纪念品购物等多种功能的场所。 4 基本要求 以人为本,诚信服务,注重树立景区形象。 法定许可手续完备,通过相关部门的审验。 具备接待游客的旅游吸引物及相关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

自治县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教材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旅游市场、生态环境、经营服务等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全县景区(点)的旅游服务经营项目实行经营主体准入机制,严禁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旅游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条在景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经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景区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在不影响旅游环境和秩序的情况下,经景区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临时摊点。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景区(点)的旅游经营者必须维护好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严禁下列行为的发生: 1、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禁止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 2、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3、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4、禁止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5、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9、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景区(点)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重要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建设。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标准予以设置。 第三章住宿服务业管理 第八条在景区(点)开办旅游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具有法定相应场所、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住宿服务。 第九条开办旅游住宿服务必须经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予开业经营。 第十条已发经营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遇有合并、迁移等情形的,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大全

一、考勤管理制度 (一)公司员工统一实行考勤请假制。 (二)员工考勤表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考勤员填写,考勤员要认真如实填清员工上班、请假、旷工、迟到、早退情况。如发现表内有故意造假行为应立即撤换并报请公司处理。 (三)员工因事或因病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两天以内的(包括两天)由该职能部门负责人准批;两天以上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和副总经理请假和员工请假五天以上的均由总经理批准并通知总经理办公室注册。请假回来各到准假领导处和办公室办销假手续。擅自超过准假时限者均按旷工论处。 (四)各部门负责人在保证不误工作和人员出勤天数不少于规定的情况下,可合理安排员工轮休。对不能出满勤者,扣除缺勤时间的工资。 (五)满勤天数为每月扣除双休日天数。公假日照常上班。月勤超出满勤时数,应视为加班时间。 (六)迟到、早退者(晚上班3-15分钟为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工半日;早下班3-15分钟为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工半日)第一次扣工资5元,第二次扣工资10元,第三次扣15元,依次推算,月底汇总,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七)员工不请假离岗或超假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当月工资总额5%,两天扣当月工资总额的10%,一月内累计旷工4天以内者待岗两个月。连续旷工两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公司将予以除名。 (八)员工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6次以上者待岗一个月。 (九)上班期间因公、私事外出,须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须按时返岗。不经批准私自外出视为脱岗按旷工处理,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 (十)员工若遇突发性私事无法事先请假的,须用电讯工具或书信、口信形式请假,若假期已满而事未完时,须事前与主管联系,办理续假手续。 (十一)员工因公出差,须到办公室填写公差单,并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许离岗。 (十二)婚、丧、产假、节育、探亲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销假。假期中工资照发。 (十三)考勤表月底由总办公室汇总由总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门作为当月计发工资的依据。并应在本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上宣布,并通报全公司。 二、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入职 1、所有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录取。 2、被录取员工由总办办理入职各项手续(包括服装发放、押金收取、员工档案卡、登记册等)。 3、所有新员工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外聘人员须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工作表现合格者,由部门经理书面提请总办批准转正,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方可成为正式员工,若不合格者,可提前辞退。 (二)在岗

旅游景区导游导向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导游导向管理制度 1.1 总则 保障景区导游导向服务规范化,以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方便游客游览。 1.2 职责 1.2.1 景区办公室负责审批景区导游、导向标识制作的申请。 1.2.2 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各类标识的规划,并进行美术设计和报批;负责导游图的设计、报批和制作。 1.2.3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员工的培训。 1.2.4 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导游、导向标识的制作、安装及维修。 1.2.5 景区办公室负责标识的检查。 1.2.6 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标识的报批和临时性标牌的拆除;负责有关导向咨询的培训。 1.3 工作程序 1.3.1 导游图管理

1.3.1.1 导游图由市场管理部门安排设计,报景区领导审批。 1.3.1.2 导游图的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场管理部门联系合格供方制作并负责文字和版面的校对。 1.3.1.3 印制好的导游图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分发。 1.3.1.4 导游图印制供方的印刷质量应经过评定,不合格的应予退回。 1.3.2 导向咨询服务管理 1.3. 2.1 员工上岗前应经过充分培训,熟悉景点情况,了解景区活动及配套设施的活动时间、地点等信息。 1.3. 2.2 如有游客咨询,员工应热情、礼貌、准确地回答和提供服务。 1.3.3 景区标识的管理 1.3.3.1 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景区形象宣传和游客的游览需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的标准图形设计景区公共标识,经景区主管领导审批后颁布执行。 1.3.3.2 景区标牌的更新与改造,由景区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全面检查一次,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任务。

1.3.3.3 各部门使用的临时标牌,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设计制作任务。 1.3.3.4 场务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按照批准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制作与安装。 1.3.3.5 临时性标牌使用后,由使用部门及时拆除。 1.3.3.6 场务管理部门对景区标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破损,由场务管理部门填写维修单并安排维修。 1.3.3.7 定期巡视时,发现景区标牌损坏或破旧等问题,由景区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国家有关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旅游景区设施设计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一、旅游综合类 [1] 《旅游规划通则》(GB/T 1897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3。 [2]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2007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7。 [3] 《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7。 [4]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2003。 [5] 《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 18005-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1999. [6] 《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7504-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1998。 [7]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3。 [8]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点规划建设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5。 [9] 《国家旅游度假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 [10] 《国家生态旅游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6。 [11]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 [1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 [13]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 [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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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规章制度大全 前言 为了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 提高管理水平, 增加经济效益, 培养企业文化, 创新企业风格, 增强企业凝聚力,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之有关规定, 结合重渡沟风景区的工作实践和现状, 特对原有工作制度加以重新拟定、修改和完善。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 此番拟定的”管理规范”将作为本公司的内部规章, 以”从严治区, 划清职责, 自戒自律, 赏罚分明”为原则。力求条款合理, 操作简便, 管理规范, 有章可循。经过规范化管理, 使公司干部职工, 从个人到集体形成与公司”一损俱损, 一荣俱荣, 同心同德, 荣辱与共”的企业风格, 形成”自尊自强、自勉自励、务实创新、爱岗敬业、团结奋进”的新的道德时尚。以制度来提高员工素质, 规范员工行为, 指导员工操作, 调控员工心态, 力求公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企业精神

发展方针: 拉大框架, 完善设施, 强化管理, 改革创新, 打造品牌。奋斗目标: 建一流班子, 带一流队伍, 搞一流服务, 创一流业绩。 团队风格: 自尊自强, 敢为人先, 务实创新, 爱岗敬业, 荣辱与共, 团结奋进。 服务宗旨: 一切为了游客, 为了游客一切, 为了一切游客。 工作准则: 旅游无小事, 事事必认真。 第一章机构设置 一、总经理办公室( 总办) 二、财务部

三、接待部 四、营销部 五、市场部 六、票务部 七、水上运动娱乐中心 八、建设部 第二章员工守则 第一条: 遵法制 学习理解并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争当一名好员工。 第二条: 爱集体 和本企业荣辱与共, 关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经济情况, 努力钻研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牢固树立”团队”、”竞创”、”协作”、”责任”的企业精神。 第三条: 听指挥 服从领导指挥, 不折不扣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要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决支持、热情帮助领导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守纪律 不迟到, 不早退, 出满勤, 干满点。上班时间不串岗, 不办私事, 不饮酒, 不在禁烟区吸烟, 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私设灶具自制饮食, 不做有损团结的事。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71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二、建立健全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单位、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对所属单位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各单位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旅游部景区讲解员管理制度

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景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景区从事讲解活动,必须依照规定参加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讲解员证。 第三条讲解员应规范保管和使用讲解证,严禁随意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从事讲解活动。 第四条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必须佩戴讲解员证。 第五条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应当着装统一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六条 10人以上旅游团队团队,需持话筒向游客进行讲解。 第七条散客需要讲解员进行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可收取讲解费,收取标准如下:10人以内(含10人)30元;11人—20人(含20人)40元;20人以上50元。 第七条讲解员应严格服从景区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景区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积极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 第八条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九条讲解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若旅游者中途自愿减少游览内容或终止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有恐吓及强迫游客的言词。 第十一条旅游者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园管理处或游客中心进行投诉。生态园管理处或游客中心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及时调查和据实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上述规定,由生态园管理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讲解员未经批准,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视同旷工处理)和旷工15天以上的,将予以暂扣讲解证停团或除名处理。 (二)对讲解员未佩戴讲解证或未按照要求配带话筒的处于50元罚款。 (三)对讲解员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的,将对第一次不服从安排者处罚50—100元,第二次不服从安排者将予以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直至除名处理。 (四)对造成游客投诉或重大影响的,将责令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和深刻检查,并经学习合格后方可重返讲解岗位。 (五)对讲解员在讲解过程中有恐吓游客的言词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投诉的,无重大影响的将责令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和深刻检查,并经学习合格后方可重返讲解岗位;有重大影响的将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或除名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87]城城字第281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风景名胜区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6.10 【实施日期】1987.06.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987年6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87)城城字第28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

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审定。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 (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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