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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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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作者:邹爱文许志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7期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因没有法律规定不甚明确而导致理论界对是否可以继承产生很大争议。从我国土地承包制度的发展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成为继承的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范围及继承人的范围不应受到限制,但是可以在继承方式上和继承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和流转问题上加以限制,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社会保障功能

作者简介:邹爱文,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许志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05-02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土地承包制度的政策确立

土地承包制度最初是通过中央一号文件的形式逐步确立起来的,自1982年起,中央连续五年出台的一号文件都与土地承包制度有关,这五个一号文件逐步确立和完善了土地承包制度。198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肯定了以承包方式进行农业生产方式属于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

制。并明确“包干到户”情形下,农户与集体保持承包(合同)关系。1984年的中央出台的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期限应当在十五年以上,并允许承包合同有条件的流转,但是承包合同的流转必须得到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变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该规定打破了1982

年限制土地流转的规定,农村土地可以有限制的流转。

中央通过连续五年出台五个中央一号文件,确立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这一时期的土地承包制度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予以确认的,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通过签订的承包合同予以确认,承包合同赋予农户对承包地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合同也可以在限制条件内流转。

(二)土地承包制度的法律化

通过政策先行和试点,土地承包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在1985年之前,在国家法律层面并没有确认土地承包制度。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法律上才得到确认。《民法通则》首次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并且一直沿用至今。这部法律还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了财产权的范畴。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属性被法律予以明确,但是由于《继承法》的制定先于《民法通则》,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还存有争议,因而只规定了承包的个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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