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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交流_食缘关系良性运行的机制保障_张明华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_食缘关系良性运行的机制保障_张明华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_食缘关系良性运行的机制保障_张明华

近年来,随着各类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治理日益成为政府、学界及社会高度关注的课题。2015年4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但由于食品的天然外生性,与其有关的诸方社会主体缺乏人际交流和信息往来的实践机缘,严重制约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运行。因此,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注入风险交流和思想联络的机缘,构建能充分尊重各方主体间社会关联和外部影响的食缘关系,成为当前食品安全治理的内在要求[1]。然而,食缘关系各方在现行立法的制度框架下就食品安全风险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时,仍存在一些阻却和困难,影响了食缘关系唤醒各方主体安全自觉意识和责任担当的功效发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用制度衡平食缘各方主体的关切、诉求,对保障

食缘关系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食缘关系与风险交流

(一)食缘关系的内涵

面对食品安全风险日益加剧的现实,学界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其制度核心在于“食品安全共同体”内各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这也为新《食品安全法》所正式吸收。但实践证明,由于“食品安全共同体”普遍存在情感认同缺乏、相关行动主体协作困难等问题,致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基于此,笔者提出食缘关系的概念,通过构建一个建立在参与者内在需求之上的平等互利平台,供政府监管部门、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媒体等与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食缘关系

良性运行的机制保障

张明华

[摘要]建立在人际交流和往来实践机缘基础上的食缘关系是当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内在要求,

而风险交流是食缘关系各方主体之间就食品安全风险属性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信息进行互联互通的关键环节,其对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参与、切实增强食缘关系的信仰认同和内生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功效。尽管我国在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应有的立法基础,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也存在风险交流主体地位不平等、信息获取不对称、救济路径不完善等制度障碍。结合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我们可以从健全信息公开、完善公共参与、强化诚信建设、完善权利救济等方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为食缘关系的良性运行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

[关键词]风险交流;食缘关系;功效;制度评估;完善路径

[作者简介]张明华,南京工业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法学讲师,就职于南京市鼓楼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江苏南京210009

[中图分类号] D92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434(2016)02-0075-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食品安全指数和食品安全透明指数研究:基于‘政产学研用’协

同创新视角”(12&ZD2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于利益演化和社会信任视角的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估及风险预警研究”(71173103)

)C)DEMIC FORUM

○301201621075

网络出版时间:2016-03-25 14:39:03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92679916.html,/kcms/detail/45.1002.C.20160325.1439.032.html

食品安全利益相关方,基于“业缘”“物缘”协商制定具有可实施性的权利和义务。

食缘关系,从字义理解,也谓因食而缘,即让与食品有关的各方主体因食品而链接在一起,这种链接实属一种缘分。从本质来看,这种缘分理应衍生出一种社会关系,其超越时空的限制,需要关心公益的组织和个人去激发和促进。食缘关系的运行旨在明确源于民众日常消费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边界,通过政府、社会、市场各方的协同运作,激发其对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认同和坚守,进而构筑起持续稳定的“食品安全供给网络体系”。

(二)风险交流

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风险交流是风险评估或管理人员、企业、消费者、学术界等利益相关方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就风险所涉及相关因素和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对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并能作为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2](P50)。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主要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食缘各方基于对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不同信息和人们对风险信息的认知反应进行梳理分析,通过互动互通的过程安排,使食品及其安全信息在食缘各方主体中得以充分共享。

(三)风险交流法律制度对保障食缘关系运行的功效

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行为,可以保障食缘关系各方在法律的框架下就食品安全风险问题进行务实有效的交流,充分发挥风险预警和风险教育的作用,并尽可能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带来的危害,从而为食缘关系的良性运行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

第一,有助于增强食缘关系运行的参与性和合法性。从食缘关系的运行来看,其倡导公众参与,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通过公民资格的行使和发挥,将食缘关系各方积极整合起来,相互支持,协同配合,形成以对安全共享为目标追求的命运共同体。从风险交流过程来看,风险决策的合法性来源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过程和相关主体间的相互认可,而通过沟通交流实现风险决策的有效实施也必须建立在广大政策相关者的认同基础上。可见,健全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不仅为食缘关系各相关主体广泛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应对和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使得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风险应对和决策更具合法性。

第二,有助于提升食缘关系运行的共享性和互动性。社会经验表明,在食品安全灾难面前,人们会因生命或财产遭受威胁,往往会陷入极度恐惧和慌乱之中。从风险的建构来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往往会在传递扩散过程中其危害性被逐渐放大甚至引发信息内容失真,应对稍有不慎,极有可能会演变成重大群体性事件。从食缘关系运行来看,其以食为媒介,提供了一个综合经济、社会、道德、法律及心理等诸要素的平台,供相关主体进行沟通交流,避免因角色分工、时空隔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共治各方基于缘分,在充分整合各方利益或诉求的基础上,实现居民在更高层次上对食品安全的愿景。因此,以制度规范风险交流行为,打破食缘关系各主体间的“信息阻隔”,实现“共享互动”的食缘,成为化解不同主体利益冲突,宣泄风险焦虑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评估:基于食缘关系的运行

近年来,我国已相继颁布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使得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已经具备了制度框架,也为食缘关系各方主体开展风险交流提供了法制基础。

(一)制度基础:食缘关系各方主体参与风险交流的立法保障

对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食缘关系各方主体而言,能够获得准确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至关重要。在我国,公众主要依靠《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获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更是明确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较为重要的内容。随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出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较为系统地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出台,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主体、内容范围、程序方式及监督责任等要素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加强政府与公众的风险交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作为风险交流组织者,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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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相关主体,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同时,《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条及一百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核实制度,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范围、渠道、方式和程序等相关要求作了原则性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食缘关系各方主体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制度评估:食缘关系各方主体参与风险交流的实效分析

充分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仅有政府单方面的信息公开是远远不够的。美国有害物质排放目录制度(ToxicsRelease Inventory)取得成功的原因之一在于其制度实施过程中不能单纯局限于信息公布,而是具有了信息互通交流的功效[3]。而在我国,由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尚存某些缺陷,导致食缘关系各方主体参与风险交流仍有许多阻却和制约。

第一,食缘关系各方主体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地位不平等。鉴于食缘关系运行价值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标的一致性,食缘关系主体范围与《食品安全法》明确的风险沟通交流参与主体范围基本契合,均包括政府、市场与社会等相关主体。然而,关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主体方面,现行立法表现出政府部门及其机构据主导地位,其他主体均作为参与角色,彼此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及有关专家技术机构是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沟通的组织者,而代表市场及社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是被组织者、参与者。同时,《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也仅仅规定了政府及其机构的信息发布权,这一规定很容易给社会强化一种负面印象,即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属于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的专享权。上述立法模式往往会导致政府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多以自上而下的指导者、管理者,而较少以辅助者、倾听者和合作者的角色出现,政府部门及其机构也可能会与其他主体之间出现互动阻隔,影响了交流的效果,导致政府部门之外的其他主体参与沟通交流的实际作用发挥受限。

第二,食缘关系各方主体获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不对称。在风险交流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成为食缘关系各方参与交流的最大掣肘,表现在:(1)政府及其机构方面,由于受精力资源限制,通过检查等非市场手段获得企业的风险信息毕竟有限,无法覆盖所有企业反映出来的真实风险情况,同时,作为机构发布信息的网站、微博、信箱等渠道,也仅以单项的信息发布为主要功能,在信息更新、政社互动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4]。(2)第三方机构(专家)提供技术信息方面,往往只对政府负责,将风险交流定位在单向度的报告和咨询,而造成与消费者和民众间关于风险信息的隔离。(3)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行业协会主动披露方面,作为食缘关系的启缘人,他们是食品的直接生产经营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较其他主体掌握了更多更直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但立法没有就食品生产企业对有关风险信息的强制披露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再加之企业出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理性追求,往往产生风险交流会给其带来负面影响的顾虑,但通常又不愿意将风险信息提供给其他主体。(4)消费者参与方面,在立法限制、政府信息公开不充分和自身缺乏专业风险知识等不利因素的叠加影响下,消费者很难通过参与风险交流发挥私人监督的作用。(5)媒体监督方面,有时为吸引受众的眼球,以炒作为目的,个别会采取夸大其词、断章取义、移花接木等各种手段制造所谓的“食品安全问题”,而无意通过有效沟通交流发挥社会监督功能。食缘关系各方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也加剧了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断裂,最为糟糕的是严重摧毁了消费者的信任,让单纯的风险沟通交流变得更加困惑复杂。

第三,食缘关系各方主体风险交流权利司法救济不完善。在风险交流中,由于地位不平等、信息获取不对称,食缘关系各方主体尤其是消费者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极易受到侵害,如风险信息不公开或不实公开,行政许可听证流于形式,食品安全评估公众参与“走过场”等,受侵害的往往是不特定的消费者公众权利。针对权利救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规定,当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不规范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举报受理机构依法查处不及时、推诿拖延等现象,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依法有效保障。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均对有关行政违法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责任追究,但遗憾的是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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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当消费者公众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怠于履行或履行食品安全保护职责有瑕疵,并影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行为缺乏有力的司法救济通道,因此,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权利司法救济制度。

三、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风险压力,我国亟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及时回应各方的食品安全关切,积极有效化解利益冲突,切实保障食缘关系的良性运行。

(一)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环节之一,不管是在预防阶段还是在应急响应阶段,信息公开对食品安全风险应对都显得至关重要。如果公民得不到及时准确的信息,就有可能忽视现实或潜在的危险,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网站、公报、发布会、媒体媒介等多种途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也规定,国家应建立并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布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同时,就其他主体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从现行立法来看,只明确了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权,未能对食缘关系中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所能掌握的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内容、时效及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特别要指出的是,基于商誉、成本等复杂因素的考虑和欠缺明确的法律责任约束,多数企业缺乏完整、准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动力,因信息公开不及时或不充分而导致的损害或引发的事件频繁发生。因此,立法亟需在信息公开主体及内容等方面作些拓展。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生产出来的,必须从源头上加以控制,这也是食缘关系实现各方合作的起点和基础。而食缘关系对其社会理性的表达,与企业自律道德的践行和责任意识的觉醒密不可分。因此,应基于食缘关系“互惠共享”的理念,构建贯穿食品供应链全程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在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发布权的同时,尽快明确政府之外的其他相关主体尤其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法定义务,通过正式立法,倒逼市场方有关主体准确及时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以增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为政府监管决策和消费者理性消费提供指引和依据。同时,要通过完善实施细则并合理设置罚则,就信息公开的主体、时限、渠道、方式和责任制定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规范,并对那些不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企业和部门给予处罚,真正树立起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权威。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公众参与机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仍然是政府主导的、公众被动参与的单向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学界和实务界也存在公众科学素质不高、食品安全认知水平低等影响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错误偏见,表现在立法和实践中,与公众间的风险交流内容也仅限于表面化的科普宣讲、意见征询、信息咨询及调研访谈等内容,缺乏制度性的、深层次的参与内容[5]。哈里·柯林斯和罗伯特·埃文斯的技能与经验研究(SEE)理论为公众参与科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了可能。其认为经验型的公众并不是外行人,能够具有专业知识的科技专家一样加入科学共同体中、参与实际问题的处理。经验型专家加入共同体,使得他们的言论具有合法性;并且他们的加入使科学家与外行人之间的界限变得灵活。他们不仅在政治上具有公民权利,而且在技术上具有能力。这种能力就是他们的经验,虽然不是知识性很强的专业技能,但也属于“贡献性技能”,有利于问题的分析和处理。所以,SEE理论认为,科学是“两种专家”之间的活动,两种专家通过语言交流彼此获取信息,为避免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提供有利的条件[6]。

笔者认为,食缘关系运行是强化食品安全危机治理公众参与意识的重要路径。作为食品的直接享用者、政策信息的极力关注者,公民要主动融入并积极参与食缘命运共同体,方能摆脱或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带来的恐惧和伤害。依照SEE 理论,作为经验型专家的公众通过食品安全治理全程参与,一方面应用自身“贡献性技能”对食品安全提出真实诉求,对违法制售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并基于相关认知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借助“互惠性技能”向其他消费者讲解经验,使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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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和知识,而且这种信息传播比具有专业知识的科学家更容易被接受[7](P246)。基于此,笔者建议,《食品安全法》在规定公众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监督评估、检举举报等参与方式的基础上,应当就监督权利、实现路径、时效程序等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让民众参与真正落地见效。如随着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公众自测食品安全的行为越来越多。食品安全执法及司法实践应当充分认可该行为合法性,积极倡导更多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安全治理行动中来;同时,应针对其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作必要的评估和规制,使其朝着有利于食缘关系良性运行的方向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信用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功效的有效发挥,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依托。只有建立起一个能够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有效进行风险交流、更好地规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也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失信惩戒等作了明确规定。

结合新《食品安全法》的生效施行,笔者建议在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公开制度逐步推行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构筑权威高效的信用信息平台,有效采集和整理类型广泛、分布分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明确统一的格式、内容和标准,形成有利于食缘关系各方主体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的信用机制。二是强化食品安全认证机构与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建立诚信档案数据库,对食品安全认证评估机构的分类监管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实施分类监管,形成有利于食缘关系持续有效运行的技术支撑体系。三是细化落实信用机制构建举措,各地在制定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或细则时,应明确食品生产违法“黑名单”的公布期限、范围、载体及相关程序,确保食品安全信用制度真正落地生根。

(四)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权利保障路径

国际经验表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有效运行,不仅要有实体性规定,亦应有程序性保障,赋予公众运用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的手段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这一做法也必将增强公众维护食品安全的意识,并坚定其维护自身舌尖幸福权益的信念和追求。

针对立法不足,笔者建议可从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权利救济制度:一是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新《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公众就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处理投诉举报的具体举措及时效等约束性安排。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举报投诉从受理、调查、反馈到后期监督等各环节的时序和责任安排,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二是引入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新《食品安全法》第九条仅就社会监督作了原则规定,但未能就公益诉讼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应通过司法解释尽快明确公众对行政机关违法决策或审批、怠于履职或实施地方保护等行政违法行为,具有可通过司法诉讼手段予以救济的权利。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基于食缘关系的情感考虑,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基金,鼓励社会主体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专业化和制度化[8]。

[参考文献]

[1]张明华.食缘关系构建:食品安全保障的社会机理分析

[J].学海,2015,(6).

[2]FAO/WHO.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用指南[M].樊永祥,陈君石,译.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3]金自宁.作为风险规制工具的信息交流:以环境行政TRI

为例[J].中外法学,2010,(3).

[4]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2011年中国政务微博报

告[J].新闻界,2012,(5).

[5]钟凯,等.中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现状、问题、挑战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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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M.Collins and Robert Evans.The Third Wave of Sci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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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洪巍,吴林海,等.中国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发展报告(2014

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8]刘美萍.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困境及出路[J].学海,

2014,(6).

[责任编辑:戴庆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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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研究技术报告】 一、引言 人类生存在这个地球上,安全是第一的需要,安全即指防范潜在的危险。但在社会活动中发生一些危险是难免的,所谓的危险就是可能造成伤害或破坏的根源,或者是可能导致伤害或破坏的某种状态。一般来说,如果遭遇某种危险的概率低于十万分之一,属于低风险,稍加提防就能坦然处之;但如果概率较高,就必须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食品中含有来自植物和动物自身的天然化学物,在生产、加工和制备过程中也会接触多种天然和人工合成物质。食物中所有可能危害健康的物质叫做危险物。如微生物、天然生成的化学物质、烹饪产生的化学物质、环境带来的污染物,还有添加物和杀虫剂等。我们把食品中的危险物对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可能性称为风险。食物之中任何一种危险物都可能对健康产生不良作用,其风险有高低之分。在确定食品是否安全时,必须衡量食品给我们健康带来的益处与受到食品危害的风险大小。 运用风险分析原理,根据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可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风险分析可以运用在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比如金融业,商业银行非系统性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风险、竞争风险等7个方面的风险;在新药研制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项目来源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

政策风险等4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性进行风险分析是风险分析领域的一个具体应用。 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交流三部分,其中风险评估是整个风险分析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工作的重点。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过程中要进行风险评价,由于食品情况多样,各自的生产、加工过程不同,要分别评价能够引起风险存在的不同风险因素,并确定这些因素属于哪一类的危害物。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各种情况下是确定食品中化学物安全与否的必不可少的办法。如果没有风险评估,将有更多的食品危险物不能被发现[1]。 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目前还没有广泛地应用与国际接轨的危险性评估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食源性危害关键检测技术和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还比较落后。 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国在“十一五”初期开始重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等五个方面的科技攻关,旨在为保护我国食品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国民健康的膳食水平提供核心技术支撑,保障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利益,基本形成食品危害物检测技术体系、溯源和预警体系,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最终全面实现食品安全保障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的战略转变。二、食品安全问题 近年来,世界上食品安全恶性事件不断发生,如英国的“疯牛病”、“口蹄疫”,日本的大肠杆菌O157:H7食物中毒爆发流行等等,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危害人类健康,还引发国际贸易纠纷,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 1、食源性危害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新版)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料、辅料(含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厂产品所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程序 3.1在超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由关键控制点监视人员直接识别潜在不安全产品,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 3.2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现场生产人员先行将其标识和隔离。通知质检人员评价不符合的原因和对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满足如下情况的取消标识和隔离,否则应更改标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 a)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3.3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由质检员从如下方面获得证据可作为安全产品放行,否则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处理: a)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证据显示,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整体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达到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充分抽样、分析和(或)充分的验证结果证实受影响的批次产品符合被怀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3.4当认定为不安全产品时 a)出现的批量不合格品或异常不合格产品,由质检员填写《不合格品评审记录》,上报总经理,处置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生产部实施;处置方案有报废、移作他用、返工、让步放行等;返工产品应重新进行检验;让步放行产品应详细记录,并应单独存放和标识; b)当发现个别不合格品,由生产部确认后作出处置,处置方案有:报废、移作他用、返工,并应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作详细记录;返工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机制 作者:陈娟赵宇佳《光明日报》( 2016年08月28日06版)今年年初,中国工程院“中国食品安全现状、问题及对策战略研究”项目组发布报告:通过对我国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和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事件等进行监测,发现近年来检测数据呈现向好趋势。“具体而言,2009年至2013年我国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分别在96%、95%、99%和94%以上,总体保持较高水平。2012年至2014年项目组在对我国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约1.2万批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显示,蔬菜和水果平均合格率分别超过了96%和98%。” 这份由20余家单位、300多位专家历时近4年调研国内25个省市、自治区完成的报告应该很能说明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进步。然而,报告也指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频发,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感知与官方数据存在较大差距。因缺乏有效的科学传播,食品安全风险领域的沟通交流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短板,容易造成公众(媒体)对食品的信任危机。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围绕食品安全的风险沟通有以下两种模式:技术导向的专家决定模型(Technocratic Model)与风险知识落差模式 (Risk knowledge deficit model)。这两种模式最明显的差别是:专家眼中的风险是以统计、风险概率与死亡率等数据所估算出来的,而民众眼中的风险是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其评估标准包括对风险的熟悉程度、恐惧、是否自愿、个人的可控制性、公平、道德等。对此,美国学者沙德曼(Peter Sandman)提

出了“风险=危害+愤怒”(Risk=harzard+outrage)这一重要命题,强调风险沟通应以共情(empathy)的态度,更加关注公众的心理感知,加强情绪管理。在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沟通中,这种模式因将对民众造成的心理伤害纳入管理而广受好评。在我国,虽然加强风险沟通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本认知,但由于信息公开的缺失,常常出现越沟通问题越多、民众越不满意的局面。一般而言,食品安全事件所造成的“危害”不难定论,但不同的风险沟通机制和事件处理方式可以让民众的反应差异明显。 在农业社会,社会分工尚未精细化,多数情况下双方所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基本对等,食品安全由消费者自行监管,通常通过乡邻的“闲言碎语”来完成,消费者会以自己的购买行为对食品提供者做出反应,从而敦促食品提供者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进入现代社会,食品供应逐渐成为一个专门行业,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已很难掌握全面的食品信息,必须由一个专门部门来帮助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判断,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给出警示。 在现代社会的食品信息流动模式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作为食品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个媒介,负责平衡专业的食品提供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所存在的专业知识落差,为缺乏专业判断的普通消费者提供可参考的食品购买依据,从而迫使食品提供者无法以食品知识形成专业门槛,阻碍消费者追求食品安全的权利。然而,目前我们相关部门搜集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比较薄弱,或者说,食品安全信息搜集一定程度上还处于无意识状态(即没有将信息的搜集、处理作为自身监管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自身搜集到的食品信息不会分析使用,更不会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858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正式样本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 目的 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料、辅料(含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厂产品所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程序 3.1 在超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由关键控制点监视人员直接识别潜在不安全产品,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 3.2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现

场生产人员先行将其标识和隔离。通知质检人员评价不符合的原因和对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满足如下情况的取消标识和隔离,否则应更改标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 a)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3.3 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由质检员从如下方面获得证据可作为安全产品放行,否则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处理: a)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编号:SM-ZD-31856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风险分析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风险分析包括三个部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情况交流。 1.定义 根据CAC工作程序手册(1997年,第10版),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定义如下,需要说明的是,风险分析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理论体系,因此有关术语及其定义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危害(hazard):食品中可能导致一种健康不良效果的生物、化学、或者物理因素或状态。 风险(risk):一种健康不良效果的可能性以及这种效果严重程度的函数,这种效果是由食品中的一种危害所引起的。 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包含三个部分的一个过程,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情况交流。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一个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包含下列步骤的过程:(ⅰ)危害识别,(ⅱ)危害描述,(ⅲ)暴露评估,以及(ⅳ)风险描述。 危害识别(hazard identification):识别可能产生健康不良效果并且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特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 危害描述(hazard characterization):对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有关的健康不良效果的性质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对化学因素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对生物或物理因素,如数据可得到时,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 剂量-反应评估(dose-response assessment):确定某种化学、生物或物理因素的暴露水平(剂量)与相应的健康不良效果的严重程度和/或发生频度(反应)之间的关系。 暴露评估(exposure assessment):对于通过食品的可能摄入和其他有关途径暴露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 风险描述(risk characterization):根据危害识别、危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635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一)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一) 风险分析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风险分析包括三个部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情况交流。1.定义 根据CAC工作程序手册(1997年,第10版),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定义如下,需要说明的是,风险分析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理论体系,因此有关术语及其定义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危害(hazard):食品中可能导致一种健康不良效果的生物、化学、或者物理因素或状态。 风险(risk):一种健康不良效果的可能性以及这种效果严重程度的函数,这种效果是由食品中的一种危害所引起的。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包含三个部分的一个过程,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情况交流。 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一个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包含下列步骤的过程:(ⅰ)危害识别,(ⅱ)危害描述,(ⅲ)暴露评估,以及(ⅳ)风险描述。 危害识别(hazardidentification):识别可能产生健康不良效果并且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特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 危害描述(hazardcharacterization):对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有关的健康不良效果的性质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对化学因素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对生物或物理因素,如数据可得到时,应

进行剂量-反应评估。 剂量-反应评估(dose-responseassessment):确定某种化学、生物或物理因素的暴露水平(剂量)与相应的健康不良效果的严重程度和/或发生频度(反应)之间的关系。 暴露评估(exposureassessment):对于通过食品的可能摄入和其他有关途径暴露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 风险描述(riskcharacterization):根据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对某一给定人群的已知或潜在健康不良效果的发生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或定量的估计,其中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 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备选政策进行权衡,并且在需要时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控制选择、包括规章管理措施的过程。 风险情况交流(riskcommunication):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的团体之间就与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相互交流。 2.基本内容 (1)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明显不同的阶段: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以及风险描述。危害识别采用的是定性方法,其余三步可以采用定性方法,但最好采用定量方法。相对于微生物危害而言,这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75921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风险分析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风险分析包括三个部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情况交流。 1.定义 根据CAC工作程序手册(1997年,第10版),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定义如下,需要说明的是,风险分析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理论体系,因此有关术语及其定义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危害(hazard):食品中可能导致一种健康不良效果的生物、化学、或者物理因素或状态。 风险(risk):一种健康不良效果的可能性以及

食品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

(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正式版)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职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并根据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结果, 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通报和监督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监测信息和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 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 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食品安全与风险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出现,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焦点,各国都在下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向于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监控,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在管理手段上,逐步采用“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欧美食品安全监管集中体现出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着特征。不少国家纷纷将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鉴于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疾病在欧盟各成员国的蔓延,为统一监控食品安全,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做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在FSA督导下,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丹麦通过持续改革,将原来担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为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评价中心,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 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第一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国家发布的企业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二条发现与食品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要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及时做出反应,实施有效应对措施。 第三条企业要及时向辖区质监局报告与企业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四条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五条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召回报告 在不安全食品召回过程中,企业要落实报告制度,应向当地质检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1、在确认食品应当召回时,应立即提交《食品召回措施报告》,内容包括: (1)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批次以及涉及的产品数量: (2)停止生产的情况; (3)通知生产经营者的情况; (4)通知消费者的情况; (5)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6)召回通知记录情况; (7)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8)召回的预期效果; (9)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2、根据召回的进展情况,应及时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企业对召回措施有变 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3、在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提交《食品召回总结报告》。 第四节记录与档案 1、企业应建立在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做好《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如实记录被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投诉内容、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及针对投诉说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内容。 2、企业应保持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全过程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处理方案等;同时,要建立召回档案,妥善保存召回、销毁的现场影像和各类书面证明等相关资料。 出厂检验制度 第一条食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条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开展自行检验。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计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在保存和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登记记录内容。 第四条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五条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定期参加培训。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经管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风险所在的环节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组建。 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

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第五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经管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规范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按规定提出《风险评估工程建议书》(见附表1);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5945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目的 确保不符合产品要求的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料、辅料(含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出厂产品所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程序 3.1 在超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由关键控制点监视人员直接识别潜在不安全产品,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 3.2 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现

场生产人员先行将其标识和隔离。通知质检人员评价不符合的原因和对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满足如下情况的取消标识和隔离,否则应更改标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 a)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3.3 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由质检员从如下方面获得证据可作为安全产品放行,否则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处理: a)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食品安全监管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 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近年来,在市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全市质监系统牢牢抓住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这条主线,着力强化生产监管,不断加大食品安全整顿,严厉查处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保证了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的基本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科认真研究分析,全面深入排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当前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风险,提出了下步工作重点,现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隐患 主要从我市的食品生产加工和我们的监管工作、外部环境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生产加工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1、获证企业数较多的产品 截至2012年5月,我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470家,有效证书数559张。其中肉制品、小麦粉、饮料、糕点四类产品的发证数量较多,共计263张,占获证总数的47 %。这些都是获证企业多,消费量大,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掌握好此类产品的问题,控制住产品的风险,就可以较大程度地监管好全市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根据我们以往开展的专项整治、监督检验工作,以及外地发现的情况,这些产品存在以下安全问题和

隐患:

对乳制品企业的要求也高于其它食品企业,所以乳制品作为高风险产品,是监管重点。 4、区域性重点食品 肉制品:主要集中在辛县,辛县共有肉制品获证企业43家(全市共96家),风险主要在于,一是企业对原材料把关不严,致使

原料中带入不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二是标识标注不正确;三是企业生产条件、卫生条件比较差。 阿胶系列产品:主要集中在同仁县,共有阿胶系列产品26家(全市28家),风险主要在于一是企业获得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却以保健品销售;二是超范围使用“QS”标志。如在一些不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阿胶颗粒等产品上加贴“QS”标志;三是所用阿胶原料是否证件齐全,质量合格。 小麦粉:主要集中在凤凰区,凤凰区小麦粉获证企业共15家(全市共70家),明显的成效是自国家禁止使用增白剂以来,今年抽查均未检出增白剂,但要注意下一步是否有替代品。现在存在的风险是水分容易超标,原因是企业认为水分不是影响安全的指标,控制不严,有的企业则是故意增加水分以提高利润。 蔬菜制品:主要集中在乐平,乐平共有蔬菜制品获证企业11家,主要产品为金针菇罐头。风险主要是生产条件差和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超标原因是原料中带入或对添加量控制不准确导致超量。 5、食品相关产品 我市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有:食品塑料包装获证企业21家,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9家。塑料包装生产风险关键在于对原材料的把关,食品塑料包装主要原材料是必须用食品级的复合膜和聚乙烯颗粒,如企业为节约成本使用非食品级的,则最终产品质量就没有保障。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2020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2020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2020版) 风险分析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风险分析包括三个部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情况交流。 1.定义 根据CAC工作程序手册(1997年,第10版),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风险分析术语的定义如下,需要说明的是,风险分析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理论体系,因此有关术语及其定义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危害(hazard):食品中可能导致一种健康不良效果的生物、化学、或者物理因素或状态。 风险(risk):一种健康不良效果的可能性以及这种效果严重程度的函数,这种效果是由食品中的一种危害所引起的。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包含三个部分的一个过程,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情况交流。 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一个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包含下

列步骤的过程:(ⅰ)危害识别,(ⅱ)危害描述,(ⅲ)暴露评估,以及(ⅳ)风险描述。 危害识别(hazardidentification):识别可能产生健康不良效果并且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特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 危害描述(hazardcharacterization):对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有关的健康不良效果的性质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对化学因素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对生物或物理因素,如数据可得到时,应进行剂量-反应评估。 剂量-反应评估(dose-responseassessment):确定某种化学、生物或物理因素的暴露水平(剂量)与相应的健康不良效果的严重程度和/或发生频度(反应)之间的关系。 暴露评估(exposureassessment):对于通过食品的可能摄入和其他有关途径暴露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 风险描述(riskcharacterization):根据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暴露评估,对某一给定人群的已知或潜在健康不良效果的发生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或定量的估计,其中包括伴随的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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