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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教你如何算诉讼时效

专业律师教你如何算诉讼时效
专业律师教你如何算诉讼时效

2年还是20年?追讨欠款到底有没有期限?

——专业律师教你如何算诉讼时效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倪启峰

前言:

作为建筑建材行业的专项律师,经常会有朋友、客户咨询我们“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都是:“人家欠我这笔钱已经两年多了,我这个钱还能不能去要了?”、“听说债务超过两年就不用还了,又有人说是20年,到底哪个才是对的?”、“这个欠债的在外面躲债躲了三年了,是不是他欠我们的钱都要不到了?”等等,那么怎么样才能辨清诉讼时效制度,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本文将为大家答疑解惑。

法律规定(节选)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例:

2009年开始,张三供应石材给私人建筑老板李四,李四一直以来付款都不及时,截止到2011年初累计欠下张三石材款50多万。2011年2月1日,张三找到李四,李四写下结账单,承诺一个月内还清。但是之后李四突然失去联系,张三多方寻找,每年均前往李四家中、工地甚至其父母家中追讨,但是所有人均称不知李四去向。张三为人质朴,觉得找不到李四人就没办法,也未起诉至法院。

2014年5月之后,李四再次出现,张三找到他时,李四得意洋洋的自称两年诉讼时效已过,这50万元债务无须再还。张三无可奈何之下,咨询了专业律师,律师给出了相应的法律分析和诉讼准备建议。在进行了相应证据准备之后,张三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四提出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张三则举证自己在李四失联的三年内每年均上门找李四讨要债务,包括证人证言、曾向公安报案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短信电话催款记录和李四停机记录等。

法院判决:基于张三的举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李四失去联系后积极以各种方式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发生多次中断,截止至起诉之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并未采纳李四的抗辩理由,依法支持了张三的合法主张。

律师分析:

很多客户和朋友跟本案李四的想法一样,认为债权到期超过两年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但是诉讼时效还有中止、中断的法律规定,只要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注意保存证据,同样可以保护自身权益。

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起算

一般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如何衡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根据我们长期以来的诉讼经验,对建筑建材行业常见诉讼时效问题,总结出以下规则: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比如: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或者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到期未还未付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比如: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或者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向债权人提出债权主张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主动“去讨债”就意味着诉讼时效起算。

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未约定期限的债务,最长诉讼时效不超过20年。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比如:约定了收到发票、收到货物、工程验收后付款等条件的,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4、分期付款的债务,一般以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是三种:

1、向法院起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等;

2、债权人提出要求,包括书面发函催款、律师函催款、开具发票、口头或者请第三人代为催款(证据效力较弱,需要专业律师指导保存证据);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出具出面承诺还款或者要求延期、部分还款、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以物抵债、以劳务抵债

等)、口头或者请第三方承诺还款或者要求延期(证据效力较弱,需要专业律师指导保存证据)。

诉讼时效诉讼小技巧:

1、怎么做可以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延长两年?

律师建议:建筑建材商应当跟员工普及诉讼时效知识,安排财务或者专门人员定期对所有欠款书面催款,并保留相关证据。

2、过了诉讼时效就要不回钱了?

律师建议:过了诉讼时效的结果是法院不会支持债权诉讼请求,但是债务依然存在,如果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债务重新做出还款承诺,则诉讼时效将可以重新计算,债权将再次得到法律保护。但是相应的书面文件需要特别注意,建议通过专业律师操作。

3、诉讼中,他不提时效,你千万别提!

律师建议:诉讼时效并非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事项,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时效抗辩,则债权人应尽量绕开本话题,一审中如果不提出,二审中法院将不会采纳时效抗辩。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比如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限于篇幅,本文不予深入探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联系我们,相互探讨。

学习诉讼时效知识,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和续期,都是保护广大建筑建材租赁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希望通过本文,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成都离婚婚姻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成都离婚婚姻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现在法律行业就是一个双盲的市场,当事人也抱怨找不到离婚婚姻律师,离婚婚姻律师也抱怨找不到当事人,一个律所主任说:“拿到案子之后打官司其实最轻松了,拿到案子之前的事情反而是最累的。”离婚婚姻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信任”,最缺乏的也是“信任”,所以很多离婚婚姻律师给一个公司打了一场官司之后,这个公司就只找他打官司,原因无他,信任而已。成都离婚婚姻律师事务所哪家好?怎样找一个合适的离婚婚姻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样的离婚婚姻律师不能找? 1、打包票的离婚婚姻律师不能找,打包票的多半都是骗子; 第一、为什么离婚婚姻律师不能给当事人做出承诺,因为这是司法部明确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婚姻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离婚婚姻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和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做出不当承诺。 第二、打官司不确定因素太多,如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法官的倾向性、诉讼策略、双方的力量、关系、甚至是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等因素。但是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和离婚婚姻律师的努力是可控因素,但是还有很多未知因素,当事人着眼于办理结果不如着眼于离婚婚姻律师办理过程,看离婚婚姻律师头脑是否清晰,

诉讼策略是否合理,证据收集是否完善。 2、接过案件,把案件转手卖给不认识的另一个离婚婚姻律师的离婚婚姻律师不能找; 很多打过官司当事人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你慕名大离婚婚姻律师而去,交纳很贵的离婚婚姻律师费,随后你发现为你服务的是另外一个你不认识的离婚婚姻律师,我想说的是如果他们不是一个团队,如果为你服务的离婚婚姻律师不是你谈案离婚婚姻律师的助理的话,很有可能你的案件被转卖了,很有可能在为你办理案件的离婚婚姻律师只是拿的微薄的离婚婚姻律师费在服务。这在离婚婚姻律师界很平常,老离婚婚姻律师案件多,新离婚婚姻律师案件少,老离婚婚姻律师忙不过来,把案件交给新离婚婚姻律师做,看似非常合理。但是由于法律服务的特殊性,我认为这应该属于欺诈,因为当事人相信你才会委托,才会交纳高额的离婚婚姻律师费,然而你随后把案件转手卖给另外一个离婚婚姻律师,那你是什么?是包工头吗?为什么不在谈案前期把案件主办离婚婚姻律师介绍给当事人认识?为什么在当事人确定委托和交完离婚婚姻律师费才介绍呢? 3、暗示与法官有某种特殊关系,动不动以各种名义问你要钱的离婚婚姻律师不能找; 曾经有位当事人在找到我们时候,告诉我们他去法院咨询立案,被法院门口发小广告的一名自称“离婚婚姻律师”约谈。后该当事人委托该“离婚婚姻律师”为其书写起诉状,收费300元,后该“离婚婚姻律师”以和司法局长吃饭为由,骗的当事人500元后不再联系。该名离婚婚姻律师也比较LOW,打官司跟司法局有关系吗?需要申请法律援助还是怎么样我不得而知?

诉讼时效总结

诉讼时效总结 一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5、《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6、《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企业债尽调清单-律师

关于秦皇岛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企业债券发行 律师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说明: 1、本清单中所列的文件资料需由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及委派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提供,本所依据公司提供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之资料依法出具本次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并将有关资料依法留备工作底稿之用,对于公司确实不能提供而本所已勤勉尽责又不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对相关事项的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本所将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理由。 2、公司可以提供以下文件的复印件,但应保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并加盖公章及出具承诺函。公司及其控制的主体出具相关承诺函、说明函、保证函的出具日期应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日期相同,政府证明函日期由相关政府部门具体签署。 3、公司提供的资料应页码连续无缺页,内容清晰可辨,公章等印章清晰可辨,自然人签署、相关盖章应真实、合法。 4、以下材料请公司尽最大可能提供,如经协商确认实属确实无法提供的,应说明未提供原因(将该符号“●”复制表格中),律师将依法采用问卷等方式等补充调查,最终由发行人签署确认。 5、本所可根据项目进展及报备文件的任何修改和国家发改委的反馈意见在本清单基础上出具补充清单,有关补充清单资料与本清单资料提供方式相同。 6、如无特殊说明所提供文件为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编号及文档名称已经 提供 未提 供 未提供原因说明 认为 不适用 无此文件 1、发行申请的批准和授权 1-1 发行人对于本次发行的内部决议(根据公司性质可含执行层、决策层、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含权力机构对执行机构 的授权内容)

1-2关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申请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1-3 主管国资部门关于允许本次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1-4 其他分管部门关于允许本次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 2、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如工商档案中已经具备则为不适用) 2-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2-3 发行人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 2-4 发行人设立至今工商变更登记表、董监高登记表及基本情况信息表 2-5 根据对发行人影响(如投资类)可添加合并报表子公司的上述2-1至2-4资料 3、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3-1 发行人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 3-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3-3 发行人对不存在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延迟支付本息情况的承诺 3-4 发行人对近三年不存在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承诺 3-5 发行人违法及重大违规调查表 3-6 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可以为集合版) 3-7 发行人对自身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 4、发行人的设立 4-1 发行人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如前述已经提供则为不适用) 4-2 发行人设立至今工商档案中未收录的设立时的上级批复 4-3 工商档案中未收录发行人设立时有关股东的之间的合同或协议 4-4 工商档案中未收录发行人设立时有关法律意见书、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产权登记、产权(股权或房地产等产权类)过户资料 5、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5-1 发行人现有股东(含中间层股东并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的最新年检(或存续性证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存续登记证明文件)、最新版公司章程;如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及国籍、永久境外居留权的等证明) 5-2 发行人设立至今所有股东投入发行人注册资本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的验资、评估(或有)、审批或核准、产权过户等文件 5-3 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出资或股份是否存在权属限制及权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当合同签订人双方不能就合同履行达成一致时,就会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就有可能诉讼到法院,那么就产生了诉讼时效这一概念。那么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律伴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作了如下规定: 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一般都规定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国际买卖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标准 1、有明确的书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以约定的付款期限后一日;一方未按时付款的,另一方可从次日起主张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以送货单形式起诉的,能够证明双方交易习惯的,依交易习惯;不能证明的,则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与之相同;不应当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推出诉讼时效应从收到货物时起算,因为161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督促债务人及时付款。

李某涉嫌受贿案律师意见书

王思鲁律师法律意见书专辑 主办:王思鲁律师 李某涉嫌受贿案律师意见书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关于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某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李某及其妻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我们依法会见了李某,向其了解本案具体情况,在充分阅读本案卷宗材料后,现本着实事求是和解决问题的态度认为,李某虽然存在受贿行为,但其在案发前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予认定为自首;我们现就李某自首、本案中房产查封、受贿数额等问题提出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参考。 具体分析论证如下: 一、李某在本案立案侦查前及侦查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予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014年4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的相关线索移送贵院,由贵院办理此案。同日,贵院对李某进行调查,并将相关内容记录于调查笔录中。2014年4月30日,贵院决定对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李某在本案立案前纪委部门对其进行调查期间,以及贵院于4月29日对其进行的调查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达了悔罪及争取从宽处理的态度,并在立案侦查后所作的讯问笔录中一直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可见,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六十七条以及《意见》第一项所规定的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形,应予认定为自首。 二、贵院已查封的涉案房产系李某使用受贿赃款购买所得,而非直接受贿所得,在退回相关赃款后,应予解封。 前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下称“运动服装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在接受询问时说:“……1996年的时候,李某到我的办公室向我提出让我们公司赞助笔钱给他买套房子……从我们公司支出了30万多元钱,交给梁某去给李某办理购买房子的手续。”时任运动服装公司财务总管梁某曾表示:“1996年间,李某买房时,我按照公司的安排,经手送给李某33万元左右的人民币购房款。” 李某在询问笔录中供述:“……梁某联系我并和我一起去银行现金支付了28

成都刑事刑案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成都刑事刑案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现在法律行业就是一个双盲的市场,当事人也抱怨找不到刑事刑案律师,刑事刑案律师也抱怨找不到当事人,一个律所主任说:“拿到案子之后打官司其实最轻松了,拿到案子之前的事情反而是最累的。”刑事刑案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信任”,最缺乏的也是“信任”,所以很多刑事刑案律师给一个公司打了一场官司之后,这个公司就只找他打官司,原因无他,信任而已。成都刑事刑案律师事务所哪家好?怎样找一个合适的刑事刑案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样的刑事刑案律师不能找? 1、打包票的刑事刑案律师不能找,打包票的多半都是骗子; 第一、为什么刑事刑案律师不能给当事人做出承诺,因为这是司法部明确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刑事刑案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和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做出不当承诺。

第二、打官司不确定因素太多,如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法官的倾向性、诉讼策略、双方的力量、关系、甚至是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等因素。但是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和刑事刑案律师的努力是可控因素,但是还有很多未知因素,当事人着眼于办理结果不如着眼于刑事刑案律师办理过程,看刑事刑案律师头脑是否清晰,诉讼策略是否合理,证据收集是否完善。 2、接过案件,把案件转手卖给不认识的另一个刑事刑案律师的刑事刑案律师不能找; 很多打过官司当事人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你慕名大刑事刑案律师而去,交纳很贵的刑事刑案律师费,随后你发现为你服务的是另外一个你不认识的刑事刑案律师,我想说的是如果他们不是一个团队,如果为你服务的刑事刑案律师不是你谈案刑事刑案律师的助理的话,很有可能你的案件被转卖了,很有可能在为你办理案件的刑事刑案律师只是拿的微薄的刑事刑案律师费在服务。这在刑事刑案律师界很平常,老刑事刑案律师案件多,新刑事刑案律师案件少,老刑事刑案律师忙不过来,把案件交给新刑事刑案律师做,看似非常合理。但是由于法律服务的特殊性,我认为这应该属于欺诈,因为当事人相信你才会委托,才会交纳高额的刑事刑案律师费,然而你随后把案件转手卖给另外一个刑事刑案律师,那你是什么?是包工头吗?为什么不在谈案前期把案件主办刑事刑案律师介绍给当事人认识?为什么在当事人确定委托和交完刑事刑案律师费才介绍呢? 3、暗示与法官有某种特殊关系,动不动以各种名义问你要钱的刑事刑案律师不能找; 曾经有位当事人在找到我们时候,告诉我们他去法院咨询立案,被法院门口

不良贷款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操作要点

不良贷款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操作要点 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进行处置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业务,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因具备职业优势和专业能力去调查不良贷款中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并对相应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作出判断和揭示,从而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业务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作者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归纳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律师尽职调查这一传统法律服务的一些操作要点,希望能够对律师同行起到参考作用。 一、尽调的准备 (一)人员准备 尽职调查工作量繁重,委托方往往要求律师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因此必须组成一个尽调小组或者团队,一般不少于3人。团队成员必须熟悉借贷、担保、时效、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等法律法规和对应的司法解释,同时应熟练掌握一定计算机技能,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二)尽调安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尽职调查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安排,在尽调正式开展前,应当形成尽调的整体思路,明确尽调的目的和内容,确定有关尽调事项的先后顺序,提前准备好需要查询清单及尽调需要携带的材料。需要委托方和银行协助配合的,一定要提前沟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困难。 二、尽调的实施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一般包括查阅银行贷款档案、实地调查和到相关政府部门查询几个步骤,同时结合网络查询和访谈,进一步完善尽调内容。 (一)阅档 阅档是尽职调查工作的第一步,很重要。对相关法律风险的分析研究以及后续的部门调查及实地考察主要建立阅档基础之上。 对贷款档案(即债权资料)进行核查并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应根据事先准备好的《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对相关资料拍照留存。如果时间充裕,建议携带手提电脑,阅档的同时根据《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录入信息。此处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选择性的拍摄,这样可能会造成在后期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漏掉一些信息,但客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过后,不影响债权人的起诉权,但影响债权人的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即债务人对以下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相似,实际上两者存在很大的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在民法规定中,诉讼时效是抽象规定的,而除斥期间根据所限制的形成权的具体内容而具体规定。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要求同时具备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两个构成要件;而除斥期间只需要法定期间经过后,权利即消失。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即请求权仍然存在,而胜诉权丧失。除斥期间一旦期限届满,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期间弹性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能适用中止中断的。 是否允许当事人自我约定存在不同。除斥期间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均为法定期限,不得允许当事人约定变更。 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而除斥期间由于其届满会导致实体权利消灭,所以法院会主动依法审查。 四、考题解析 1.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2009年新制度单选)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2.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单选)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盗窃罪律师意见书

A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律师意见书 深圳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A某亲属委托,指派刘平凡律师、程先华律师依法参与贵院承办的关于A某盗窃罪一案的刑事诉讼活动。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A某,认真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侦查卷宗。为利于贵院能够更好地洞悉事实真相,查明案情,客观公正地提起公诉,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出具该律师意见书,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鉴定的结果不合理:7400的计算不合理 1.赃物的计算价值应为两根电缆线的价值而非三根,且应当以折旧程度做为鉴定的基准。 首先,本案赃物的数量应以两条既遂的电缆线来计算。因为第三条电缆线虽已被剪断,但犯罪嫌疑人在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时已被抓获,第三条电缆并未得手,此行为实际上属犯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未窃取该第三条电缆线。因此,该条电缆线的金额不应该计算在盗窃罪的总金额内,实际上本案的犯罪数量应该以两根电缆线计算。对于剪断该电缆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电缆线的鉴定价值过高,电缆线的市场价格只具有参考意义。 经会见得知,赃物电缆线鉴定价值为2400元(此价格为电缆线

的市场价格)一条,总共3条,总额为7400元。实际上犯罪嫌疑人盗窃的电缆为使用了多年的陈旧电缆,不应该以全新电缆的价钱来计算赃物的实际价值,应按其新旧程度扣除折旧损益!鉴定结论以全新电缆的市场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不免有失公允。据此,本案实际财物损失数额不能以全新价2400元一条来计算,而应当以该电缆线的折旧程度作为鉴定的基准。 二、犯罪嫌疑人主动赔偿,并积极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已积极向受害单位诚恳的致歉并且主动进行赔偿。希望就盗窃一事取得受害单位的原谅,给犯罪嫌疑人以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前二次的盗窃行为,认罪态度好。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在第三次进行盗窃的时候被抓获,属于犯罪未遂。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自己前两次的盗窃行为,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态度认真,对所犯案件供认不讳。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深深悔恨、反复自责。 四、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困且为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建议以不起诉处理。 据本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困,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且家里还有一个在上学的妹妹。犯罪嫌疑人自幼外出打工,主动帮助家里分担经济压力。除在单位盗窃以外,A某无任何其他犯罪行为,且为人胆小、忠厚老实。在本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七尺男儿已泪如雨下、后悔莫及,并表示以后绝对不会再犯。据其亲朋及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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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成都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现在法律行业就是一个双盲的市场,当事人也抱怨找不到律师,律师也抱怨找不到当事人,一个律所主任说:“拿到案子之后打官司其实最轻松了,拿到案子之前的事情反而是最累的。”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信任”,最缺乏的也是“信任”,所以很多律师给一个公司打了一场官司之后,这个公司就只找他打官司,原因无他,信任而已。成都律师事务所哪家好?怎样找一个合适的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样的律师不能找? 1、打包票的律师不能找,打包票的多半都是骗子; 第一、为什么律师不能给当事人做出承诺,因为这是司法部明确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和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做出不当承诺。 第二、打官司不确定因素太多,如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法官的倾向性、诉讼策略、双方的力量、关系、甚至是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等因素。但是证据收集、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是可控因素,但是还有很多未知因素,当事人着眼于办理结果不如着眼于律师办理过程,看律师头脑是否清晰,诉讼策略是否合理,证据

收集是否完善。 2、接过案件,把案件转手卖给不认识的另一个律师的律师不能找; 很多打过官司当事人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你慕名大律师而去,交纳很贵的律师费,随后你发现为你服务的是另外一个你不认识的律师,我想说的是如果他们不是一个团队,如果为你服务的律师不是你谈案律师的助理的话,很有可能你的案件被转卖了,很有可能在为你办理案件的律师只是拿的微薄的律师费在服务。这在律师界很平常,老律师案件多,新律师案件少,老律师忙不过来,把案件交给新律师做,看似非常合理。但是由于法律服务的特殊性,我认为这应该属于欺诈,因为当事人相信你才会委托,才会交纳高额的律师费,然而你随后把案件转手卖给另外一个律师,那你是什么?是包工头吗?为什么不在谈案前期把案件主办律师介绍给当事人认识?为什么在当事人确定委托和交完律师费才介绍呢? 3、暗示与法官有某种特殊关系,动不动以各种名义问你要钱的律师不能找; 曾经有位当事人在找到我们时候,告诉我们他去法院咨询立案,被法院门口发小广告的一名自称“律师”约谈。后该当事人委托该“律师”为其书写起诉状,收费300元,后该“律师”以和司法局长吃饭为由,骗的当事人500元后不再联系。该名律师也比较LOW,打官司跟司法局有关系吗?需要申请法律援助还是怎么样我不得而知? 二、如何才能找到一名合适的律师呢? 1、一定选择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确定你找的是一名律师。

司法实践中待明确的几个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张建平.doc

司法实践中待明确的几个有关诉讼时效制 度的问题/张建平-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保持民事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在民事诉讼中,债务人常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在许多案件当中诉讼时效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往往是决定诉讼双方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关键问题。 我国把诉讼时效制度纳入实体法范畴,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及相关实体法中,《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得比较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及诉讼时效制度理论缺乏统一认识,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诉讼时效问题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碰到过一系列有关诉讼时效的棘手问题,针对这些频频出现的实务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进行着理论上的研究,本文拟在归纳、整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在从事律师实务中的一些体会,提出对一些问题的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关于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诉讼时效起算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都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在一些情况下,侵害事实发生后债权人可能马上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却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知道具体的侵害人,或是无法确定债权的具体数额(如损失无法很快确定),此时债权人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对类似情况,就不宜从债权人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开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否则必对被侵害人不公;2、“权利被侵害”做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过于狭隘,无法包含其他“权利未被侵害”时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等问题。如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就不存在谁“侵害”了谁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权利被侵害的标准?3、人民法院在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有很大随意性,“应当知道”包含过多主观判断的内容,易依发争议; 我国部分的民法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已经开始在民法典的起草中采用请求权产生或可行使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如中国民法典研究课题组所提出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篇条文建议稿》第193条第1项就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时效依以下规定开始计算:(一)时效期间自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能避免如前所述的不足,且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较之现有规定更趋科学; 二、关于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导读: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

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 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 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 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以及社会环境的复杂,日常的纠纷在所难免,并且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那么律师就成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的桥梁,一个良好的律师不仅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合理地解决掉纠纷,并且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那么,成都作为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有哪些知名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目前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成都十佳律师事务所中用户口碑以及信誉度比较突出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虽然“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在品牌知名度不及泰仁和顶泰,律所规模也不及泰和泰;但是作为服务于四川地方的老牌律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自创建以来就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为要务,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的走到了今天。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坐落于天府之国四川省会——成都,律师事务所位于天府广场东侧东御街19号5A甲级写字楼茂业天地,交通便利地铁1、2号线可直达。本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的律师团队,大多数在国内外有名气的大学的法学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博士、硕士学位,许多律师还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资格。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院校专家、学者、各界名流担任顾问,为四川川蓉战略和特殊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从成立至今始终努力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不断改革,并以公检法背景律师团队、专业的行政服务、坚韧的党建精神为依托,竭力打造一个更具影响力与号召力的律师生态圈。

尽职调查报告与法律意见书(转)

尽职调查报告与法律意见书(转) (转本文,不代表本人完全赞同作者的观点,仅表示该文具有交流意义) 从事非诉法律业务的律师经常会写两个法律文件,一个是法律意见书、一个是尽职调查报告。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如何使用这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应当分别具备什么样的内容,在我省的法律界对此并没有一个合理的、正确的认识。因为笔者在工作中就经常会遇到将两份文件的内容混淆的情况。在本文中,笔者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对两份法律文件应当分别具有什么样的内容进行研究,得出了一些结论,在此与律师界的同事共享。 一、目前在实务中使用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时出现的问题 在现实中,经常将法律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具备的内容混淆。因为对这两份文件应当具备的内容没有清晰、科学的认识,所以在使用中律师会经常产生这样的困惑——即在一个项目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究竟应当如何安排这两份文件应当具有的不同内容;这就导致在实际写作法律意见书时大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经常很不科学地处理这个问题。现实中写作法律意见书,经常是“盖棺定论”式的,即当整个商业行为所涉法律行为完成后,由律师出具这份文件,在文

件中律师把实施的法律行为所涉的各个关键环节的合法性 程式性地、八股文式地做一罗列和陈述:通常是主体合法性问题、主体的决策程序合法性问题、拟实施行为及行为方式的合法性问题、是否进行了审批的问题等;最后得出一结论说,该商业行为所涉各法律行为均合法有效。这种方法写作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并没有对客户关心的个性化问题(不同的案例会有不同的问题)进行论述的内容。这一类的法律意见书似乎是给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审查义务的人看的,而不是给将实施这些法律行为的人看的。 而与拟实施的商业行为有关的很多具有个性化的实质性问题,比如客户拟实施的商业行为有哪些违反了现行的法律;将来可能出现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哪些防范措施等实质性内容在实践中都归结到了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中。 其实,以上所述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也是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方式之一。这样的法律意见书是为客户存档用的。当客户实施完某项商业行为后,由律师出具对该商业行为合法性进行评价,并最终得出肯定意见的法律意见书;以备日后有权部门对已实施的商业行为进行审查时,决策人会拿出法律意见书对审查人员说:你们看,我们实施的商业行为是符合法律的;籍此,以为自己辩护。 这种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形式,在实际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它的写作方式并不科学,且不符合律师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理由:同一合同债务具有整体性。】 【注:对本条的理解。(1)其适用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2)其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所谓同一笔债务,是指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时即已经确定,债权的内容和范围不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化,受到时间因素影响的只是履行的方式。……典型表现形式为约定分期还款、分期交货的借款之债、买卖之债等。】 【注:项目融资合同中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由于学术界和理论界争议较大,故司法解释未予以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借鉴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规定①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②不同合同项下约定的独立性大于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债务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当事人分别签订合同约定的定期给付债务的情形下,由于该债务已经实际被分割为不同的独立债务,故其独立性大于整理性和关联性,尤其是在合同总的履行期限较长的情形下,如果仍然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则不利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在司法实务中,该类债务较为典型的体现为项目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即:当事人一般在总的项目融资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贷款方向融资方发放一定数

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不管我们遇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都想找一个好的律师咨询。不过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很多人想咨询又怕给很多钱,虽然现在网上有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有苗费咨询,但是人们总是心存疑虑,害怕只是幌子。如果是正规的事务所,一般在线上咨询是免费的。 很多当事人在遭遇法律问题的时候,自己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或者身边也没有朋友可以咨询。选择在网络上搜寻相关答案,这也是一种方式。但是由于网上信息驳杂,解决方案也不会为您量身订制,所以有可能存在偏差。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有急切且相对复杂的法律诉求,可以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请放心,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一般都是免费的。 正规的事务所会提供免费的线上咨询,那么什么才是正规的事务所?看一下事务所有没有审查资格。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

要审查律师的资格,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 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协议。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成都京师律师事务所有很多比较知名的律师,在网上的搜索率比较高,整个律所虽然在四川的名气不是很大,但是事务所的业务能力是很强的,官司的胜诉率比较高,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诉讼时效与期限习题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了。后甲听朋友说,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C、不予受理 D、支持一半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3、甲于199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A、1996年5月14日 B、1996年5月25日 C、1997年5月14日 D、1997年5月25日 4、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A、重新计算 B、不再计算 C、继续计算 D、届满 5、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改变 6、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6个月 D、9个月 7、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 A、2000年12月4日 B、20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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