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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7[1].16)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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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0年修订版)

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4)

3.1 建设用地强度分区 (4)

3.2 建筑容量控制 (4)

3.3 建设规划控制 (9)

第四章建筑间距 (11)

4.1 日照要求 (11)

4.2 居住建筑间距 (13)

4.3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23)

4.4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24)

4.5 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26)

第五章建筑退让 (27)

5.1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28)

5.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30)

第六章基地绿地率 (32)

第七章配套设施管理规定 (34)

第八章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 (37)

第九章基地出入口 (40)

第十章日照分析 (40)

第十一章附则 (44)

附录一名词解释 (45)

附录二计算规则 (48)

第一章总则

第1.1.1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德阳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1.1.3条《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将中心城区划定为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1.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旧城核心区;长江路、泰山路、庐山路等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城市副中心广场周边;城际铁路专线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1.5条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1.1.6条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臵、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1.1.7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设规划的最低标准,还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抵触的,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1.1.8条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一层,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1.9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出现本规定之外或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编制城市设计,并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2.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无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制定规划设计条件、实施规划管理的项目,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2.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

(1)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按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执行。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2-1

主导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仓储

用地

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普通

仓储

用地

小类

一类住

宅用地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二类住

宅用地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行政办

公用地

商业

用地

金融保

险用地

贸易咨

询用地

服务

业用

旅馆

业用

市场

用地

新闻出

版用地

文化艺术

团体用地

广播电

视用地

图书展

览用地

影剧

院用

游乐

用地

科研设

计用地

大类中类小类类别

代码R11 R12 R21 R22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居住用地一类住

宅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R11 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R12 X▲X X X X

二类住

宅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R21 ◎X X X◎X X X◎X X X X X X X X X X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R22 X▲X X X X

公共设施用地商业

金融

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C11

C12

▲▲●●●●●●□◎◎◎◎◎X●X X

商业用地C21 ▲◎●X●●●●□◎◎◎◎◎X X X X 金融保险用地C22 ▲◎●X●●●●□◎◎◎◎◎X X X X 贸易咨询用地C23 ▲◎●X●●●●□◎◎◎◎◎X X X X 服务业用地C24 ▲◎●X●●●●□◎◎◎◎◎X X X X 旅馆业用地C25 ▲◎●X●●●●□◎◎◎◎◎X X X X 市场用地C26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文化

娱乐

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C31 ▲▲◎X◎◎◎◎◎□●●●●X X X X 文化艺术用地C32 ▲▲◎X◎◎◎◎◎□●●●●X X X X 广播电视用地C33 X X◎X◎◎◎◎◎□●●●●X X X X 图书展览用地C34 ▲▲◎X◎◎◎◎◎□●●●●X X X X 影剧院用地C35 ▲▲◎X◎◎◎◎◎□●●●●X X X X 游乐用地C36 ▲▲◎X◎◎◎◎◎□●●●●●X X X 科研设计用地C65 ▲▲●X●●●●●□◎◎◎◎◎X X

仓储

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W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工业用地M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注:1、X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兼容比例不超过15%。

2、行政划拨用地禁止兼容,农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除外。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未列入的土地性质不具备兼容性(如教育用地等)。

- 3 -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3.1 建设用地强度分区

第3.1.1条中心城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类控制强度分区(即一类强度控制区、二类强度控制区、特殊强度控制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中心城区开发强度规划图},其中特殊强度控制区为:旧城核心区和东山片区。

3.2 建筑容量控制

第3.2.1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第3.2.2条和3.2.3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德阳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核心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第3.2.2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3.2.2条居住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表

(一)一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3-1 用地性质建筑形式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高层建筑密度

二类居住用地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

小于20%时住宅≤33%≤5.0 详见

表3-1-1

表3-1-2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

大于20%小于50%时

商住楼≤40%≤5.5

商业、商住楼与住

宅建筑混合在同一

用地内

≤35% ≤5.0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住楼≤50%≤6.0

商业用地(兼容小于50%的居

住建筑)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

宅建筑混合在同一

用地内

≤45%≤5.0≤20% 一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1-1

规划限高(米)平均层数(层)H≤22 22 ~ 30 30~37 37~50 50~60 ≤6 7~8 9 10~11 12 13 ~ 15 16~18

住宅建筑密度≤33% ≤28% ≤27%≤26%24%≤23% ≤22% ≤20% ≤20% 住宅建筑

容积率

≤2.0 ≤2.0~2.2 ≤2.3 ≤2.4 ≤2.5 ≤2.7 ≤2.8 ≤3.0 ≤3.3 一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1-2

规划限高(米)或平均层数(层)

60 ~ 80 80 ~ 100 19~21 22~26 27~33

住宅建筑密度≤18% ≤17% ≤16% 住宅建筑容积率≤3.4-4.0(不含4.0) ≤4.0-4.5 4.6~5.0 (二)二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3-2

用地性质建筑形式总建筑

密度总容

积率

高层建筑密度

二类居住用地兼容的商业及公

共设施小于20%

住宅≤30% ≤4.5

详见

表3-2-1

表3-2-2 兼容的商业及公

共设施大于20%

小于50%时

商住≤40%≤5.0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

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

≤35%≤4.5

商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

地可兼容小于

50%的居住建筑

商住≤45%≤5.5

≤18%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

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

≤40%≤5.0

二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2-1

规划限高(米)H≤16 H≤22 22~30 30~37 37~50 50~60 平均层数(层)H≤5 H≤6 ≤7~8 9 10 11~12 13~16 17~18 住宅建筑密度≤35% ≤33%≤30% ≤28% ≤27%≤26% 24%≤23%≤22%≤20%≤20%住宅建筑容积率≤1.6 ≤1.7 ≤1.8 ≤2.2 ≤2.3 ≤2.4 ≤2.5 ≤2.7 ≤2.8 ≤3.0 ≤3.3 二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2-2 规划限高(米)60 < H ≤ 80

平均层数(层)19 ~ 21 22 ~ 26 住宅密度≤ 18% ≤ 17%

住宅容积率≤ 3.4~3.6 ≤ 3.7~4.5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地上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第3.2.3条非居住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3 用地性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备注

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一类强度控制区

≤50%

≥1.8 旧城核心区在保

证消防、机动车停

放的前提下以方

案的合理性为审

批原则,旧城核心

区商业用地建筑

密度原则上≤

60%

二类强度控制区

≤45%

≥1.5

综合楼

办公建筑

宾馆酒店

一类强度控制区

≤45%办公用地

≥1.5

一类强度控制区

≤40%

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

及附属设施

≤40%≥1.5 专业市场用地市场设施≤50%≥0.5

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

建筑配套办公用房、

服务用房

30%≤M≤60% ≥0.7

工业仓储用地生产厂房M≥30%

按《关于发布和实

施〈工业项目建设

用地控制指标〉的

通知》(国土资发

【2008】24号)文

件进行控制

建筑层高超过8.0

米,在计算容积率

时,该层建筑面积

应加倍计算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生活菜市场≤50%≤2.5

社会停车场(库)≤50%无控制要求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第3.2.4条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提供规划

条件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3.2.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容积率进行修正,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容量,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 表3-4

用地面积

1 2 3 5000 m 2 以下

1.1

1.15

1.2

注:1、所临规划道路:旧区核心区>12米,其他区域>16米。

2、地块周边临二条或两条以上道路,且道路宽度均在30米以上,容积率修正值可按上述指标提高5%。

(2)旧城核心区,若道路宽度≤12米,地块容积率应在第3.2.2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折减系数为90-95%。

其他区域,若道路宽度≤16米,地块容积率应在第3.2.2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折减系数为90-95%。

第3.2.5条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建筑密度的影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住宅建筑密度进行修正,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临二条或二条以上道路,且其中至少有一条道路宽度不小于30米,建筑密度可结合上表规定进行调整。

1)平均层数小于等于6层,调整系数为1.15。

2)平均层数大于6层小于等于20层,调整系数为1.05~1.1。 3)平均层数大于20层,调整系数为1.1

第3.2.6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3.2.7条 以上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确定单个

(条) 数 条 路 道 划 规 临

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3.2.8条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基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3.2.9条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3.3 建设规划控制

第3.3.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 m2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建设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

定面积的。

第3.3.2条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城市规划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同时满足表3-5的规定要求,可按第3.3.3条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表3-5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规划净用地面积

不低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4%,

≤15000㎡

不小于500平方米。

不低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6%,

15000㎡~30000㎡

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不低于规划净用地面积不小于8%,

≥30000㎡

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第3.3.3条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1) 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2.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2)2.5<R≤3.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与地块原容积率相对应的建筑面积。

(3)R>3.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规条规定的容积率的10%。

第3.3.4条在旧城区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在规划条件外自行修建公厕,并向公众开放,服从政府统一管理的,可按公厕面积的5倍增加建筑

面积。公厕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旧城核心区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其它区域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应方便使用。

第3.3.5条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集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应按围墙控制红线进行计算,且最小宽度应不小于5米,同时要保证围墙与建筑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2)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首层为商业,公共空间应按建筑控制红线进行计算,且最小宽度应不小于5米。

(3)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

(4)所提供的公共绿地不再纳入小区绿地率计算。

(5)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臵应适宜,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第3.3.6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第四章建筑间距

4.1 日照要求

第4.1.1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工程管线埋设、卫生、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要求,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4.1.2条根据《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德阳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中心城区应按大城市的标准进行日照间距控制。旧城核心区内的项目,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4.1.3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照2小时。

第4.1.4条老年人住宅和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第4.1.5条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4.1.6条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学楼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4.1.7条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第4.1.8条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应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计算,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4.1.9条日照计算应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4.1.10条住宅建筑中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应不大于12%。

“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型、户数应按以下要求控制:

(1)独立单元受遮挡的户数不得大于该独立单元总户数的35%。

(2)多层区内未进行日照分析的,其户数不应纳入日照相关指标统计。

(3)若受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受遮挡部分首层应架空或作为物管用房等对日照没有要求的房间。

(4)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型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规划主管部门应

将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型函告房管部门,并将该项作为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型不得用于农民安置。

4.2 居住建筑间距

在满足上述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居住建筑间距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L X:南北向建筑间距,L Y:东西向建筑间距,H S:南侧建筑高度,H:平均建筑高度、W:高层建筑面宽,B:山墙或高层次要朝向宽度]

第4.2.1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

(1)南北向时:

①新城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②主城区、天元片区、孝感片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倍;

③东山片区,低层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多层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④旧城核心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

⑤若南侧建筑低于北侧建筑,应按平均高度计算。

(2)东西向时:

①新城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1.2倍;

②主城区、天元片区、孝感片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

1.0倍;

③东山片区,低层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4倍,多层不小于平均高度的

1.2倍;

④旧城核心区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0.8倍。

(3)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7米,多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多层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

米。

第4.2.2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的间距控制:

(1)建筑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的间距控制: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不小于10米,旧城核心区不予折减;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核心区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6米。(图4-1、图4-2,注:B为山墙宽度)

(2)建筑山墙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的间距控制: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10米,旧城核心区均不予折减。(图4-1、图4-2)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7米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臵的规定控制。

(4)8层(建筑高度≤24米)居住建筑垂直布臵时,间距控制均按上述(1)、(2)项规定值增加2m。

第4.2.3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控制。

(1)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其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4米;8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

(2)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其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8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

(3)山墙宽度大于17米,按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臵的规定控制。(4)两个山墙间设有公共道路或山墙面开窗或开门的,其间距应按(1)、(2)、(3)条规定值增加2米。(不包括8层居住建筑)

(5)山墙设有阳台的,算至阳台边,且应按(1)、(2)、(3)项规定值增加2米。(不包括8层居住建筑)

第4.2.4条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控制:

(1)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控制如下:(图4-3,注:H s为南侧高层建筑高度,W为高层建筑面宽)

① 9~12层(包括12层)、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距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4米,其他区域不小于27米。

②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侧居住建筑长边间距: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7米,其他区域不小于30米。

③ 9~12层(包括12层)、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距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城核心区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24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1.0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

④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距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城核心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3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

0.8倍计算,且不小于38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北侧、东侧、西侧的,其间距控制如下:(图4-4所示,注:H g为高层建筑高度)

① 9层~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1米。

②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7米,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4米。

③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的距离,旧城核心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21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0.9倍计算,且不小于24米。

④ 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城核心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

4.2.5条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相对布臵时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1)高层主要朝向南北向相对时的间距(图4-5):

①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4米,其他区域不小于27米。

②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7米,其他区域不小于30米。

③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

④ 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8米。

(2)高层主要朝向东西向相对的间距(图4-6):

①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4米,其他区域不小于27米。

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工商局监制建委编制)

编号: 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编制 使用说明 l 、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 2 、工程承包方(乙方)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承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或资格证书 3 、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4、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在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对方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签订合同前发包(甲方)要验看承包人(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还需要检验分公司(分部)是否持有上级、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7、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8、查找或咨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名录可向成都建设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a1090569.html,)查询。 二零一二年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地址: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地址: 乙方代表人:工程监理及电话: 本工程设计师:联系电话: 本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均以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及面积;; 1.2工程造价:¥元,大写(人民币):; (若要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1.3工程承包方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模拟152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模拟152 一、单项选择题 1. ______既是城市经济区的核心,也是城市经济区形成的第一要素。 A.腹地 B.空间通道 C.中心城市 D.经济联系 答案:C [解答] 中心城市是指在政治经济、文教科技、商业服务、交通运输、金融信息等方面都具有吸引力和辐射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城市。它们都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般都有优越的交通地理位置。中心城市是城市经济区的核心,也是城市经济区形成的第一要素。 2. 城市环境的构成要素中,______是实现城市各种功能所必需的物质基础设施。 A.城市自然环境 B.城市的经济环境 C.城市人工环境 D.城市的社会环境 答案:C [解答] 城市人工环境是实现城市各种功能所必需的物质基础设施。没有城市人工环境,城市与其他人类聚居区域或聚居形式的差别将无法体现,城市本身的运行也将受到抑制;城市的社会环境体现了城市这一区别于乡村及其他聚居形式的人类聚居区域在满足人类在城市中各类活动方面所提供的条件;城市的经济环境是城市生产功能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城市经济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城市景观环境(美学环境)则是城市形象、城市气质和韵味的外在表现和反映。

3. 生态系统对干扰具有抵抗和恢复的能力,甚至面临季节、年际或长期的气候变化的动态,生态系统也能保持相对的稳定,这体现生态系统______的特征。 A.是复杂、有序的级秩系统 B.具有自维持、自调控功能 C.深受环境的影响 D.具有明确功能和功益服务性能 答案:B [解答] 生态系统具有自维持、自调控功能的特征:一个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生物与其环境条件是经过长期进化适应,逐渐建立相互协调的关系。生态系统对干扰具有抵抗和恢复的能力,甚至面临季节、年际或长期的气候变化的动态,生态系统也能保持相对的稳定。 4. 城市生态系统的基本结构中,______亚系统是主导。 A.经济生态 B.社会生态 C.环境生态 D.自然生态 答案:B [解答] 一般城市生态系统分为社会、经济、自然三个一级子系统(亚系统)。自然生态亚系统是基础,经济生态亚系统是命脉,社会生态亚系统是主导。它们之间相互作用,导致了城市复合体的矛盾运动。 5. 社会生态亚系统的特征是______ A.物资从分散向集中的高密度运转,能量从低质向高质的高强度聚集 B.高密度的人口和高强度的生活消费 C.生物与环境的共存,城市活动的支持、容纳、缓冲及净化 D.信息从低序向高序的连续积累

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 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 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 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122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 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 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1.14 原状维修 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123

杭州自己去工商局注册公司怎么办

杭州自己去工商局注册公司怎 么办 工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注册公司的步骤: 一、工商核名 解说:核名就是去工商内部系统网络查询有没有重名的,查询你的这个公司名字是否被注册(30元)。 先给自己要注册的公司起几个名字(要多起几个公司名字,以免核名的时候已经被注册没有备选名字),到工商局(个

体户去工商所)填写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要规范填写。填写时有申请企业名称需要填写你认为最想要的公司名字,下面是备选企业名称。填写好之后然后检索是否有重名。若是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公司名称。需要费用30元。这时工商部门会核发一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拿着这个通知书就可以办理验资(认缴制则免去验资麻烦)。如果你从经营的行业需要许可证,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前置还是后置(前置就是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就需要先办理从业资格证,后置就是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再办理资格证) 二、办公场地-租房 解说:办公场地是肯定需要的,可租用也可用自己的住宅,但需要提供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成都地区已经不被允许住宅注册公司地址。 作为公司需要有自己的办公场地和生产厂房。一般可以租用写字楼或者公寓(高档)作为办公场地,写字楼租赁费用相比公寓要高一些,各方面费用开会要大一些。租房之后要签订一份比较正式的租房合同(相对正规一些就可以),并让房屋所有人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自己要备份几张,以免其他地方还需要)。如果有自己的厂房或者办公室则可省去此步。成都市从2007年10月份开始,已经不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聊城市城市规划技术 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草案) (二O一一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区域可参照执行;聊城市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依据相关规范及总体规划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边界规划至道路红线,若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带,则规划至绿线;沿小区级及以下道路的,应规划至道路中心线。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概况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概况 作者:杜玲日期: 2011-04-22 09:32:33 来源:人事处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和局领导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统计、保密、机要、安全管理、政务信息管理、对外交流与接待及其他内部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系统公文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长办公会议以及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会务等事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系统重要工作的协调。 3.研究制定全局系统年度质量目标和临时性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分解下达质量目标和临时性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督办和监督检查。 4.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公众网局长信箱管理工作。 5.负责系统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编发,承担系统大事记编纂工作。 6.组织、指导全系统的统计工作,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综合性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协调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指导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工作,负责编辑《成都工商行政管理》。 8.组织、指导并牵头承担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9.组织、指导并承担全市工商行政管理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10. 组织、指导、协调并承担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文件控制(标准4.2.3)、记录控制(标准4.2.4)、质量目标(标准5.4.1)、内部沟通(标准5.5.3)、管理评审(标准5.6)、标识和可追溯性(标准7.5.3)、数据分析(标准8.4)等工作。 11.负责“金信工程”成都工商网站系统(工商门户网站及工商业务网站)、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市工商局信息公开专栏站点、电子政务内网(党政网)中市工商局站点等四个网站的管理、维护及信息收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城市规划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

城市规划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 一现代城市规划理轮的早期探索 1.1898霍华德出版了《明天:通往真正改革的和平之路》为题的论著,提 出了——田园城市。(田园城市的定义:田园城市是为健康,生活以及产业而设计的城市,它的规模能足以提供丰富的社会生活,但不应超过这一程度,四周要有永久性农业地带围绕,城市的土地归公众所有,由委员会受托管理。)它的实质就是城市与乡村的结合。(代表作,世界上的第一座田园城市——莱奇沃思) 2.柯布西埃的现代城市设想。1922年勒.柯布西埃出版了《明天的城市》一 书。(阐述了他从功能和理性主义角度出发的对现代城市的基本认识,从现代建筑运动思潮中所引发的关于现代城市规划的基本构思。)1931年,柯布西埃发表了他的“光辉城市”的规划方案。他认为所有的城市应当是“垂直的花园城市”。(代表作——昌迪加尔) 3.西班牙工程师索里亚于1882年提出了线性城市的理论。(线性城市就是 沿交通运输线布置的长条形的建筑地带,城市不再是一个一个分散的不同地区的点而是由一条铁路和道路干道相串联在一起的,连绵不断的城市 带。) 4.20世纪初法国建筑师戛涅提出了工业城市理论。1917年出版了名为《工 业城市》的专著。(阐述了他关于工业城市的具体设想,其目的在于探讨现代城市在社会和技术进步的背景中的功能组织。戛涅将各类用地按照使用功能划分得非常明确,使它们各得其所,这是工业城市设想的最基本思路。) 上述四条,主要集中在通过新建城市来解决城市中已经存在的问题。他们紧对现有城市的问题进行批判,而没有提出改进的意见。

5.法国巴黎建筑师埃纳于19世纪中叶发表了巴黎改建研究。提出了大城市 改建的一些基本原则。 6.西谛的城市形态研究。(即,在主要广场和街道的设计中强调艺术布局, 而在次要地区则可以强调土地的最经济适用。)现代城市设计之父西谛于1889年出版了《根据艺术原则建设城市一书》。(他通过对城市空间的各类构成要素,揭示了这些设施位置的选择,布置以及交通,建筑群体布置之间建立艺术的和宜人的相互关系的一些基本原则,强调人的尺度,环境的尺度与人的活动以及他们的感受之间的协调,从而建立起城市空间的丰富多彩和人的活动空间的有机构成。) 7.盖达斯的学说。盖达斯于1915年出版《进化中的城市》。(他把对城市 的研究建立在对客观现实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周密分析地域环境的潜力和限度对于居住地布局形式与地方经济体系的影响关系,突破了当时常规的城市概念,提出把自然地区作为规划的基本框架。)由此形成了区域规划的思想。盖达斯的名言“先诊断后治疗”,由此形成了影响至今的现代城市规划过程的公式:“调查——分析——规划”。(通过对城市现实状况的调查,分析城市未来发展的可能,预测城市中各类要素之间的互相关系,然后依据这些分析和预测,制定规划方案。) 二现代城市的发展理论 1.城市分散发展理论。 20世纪20年代恩温提出了卫星城理论。(田园城市,卫星城和新城的思想都是建立在通过建设小城市来分散大城市的基础上,但在含以上仍有一些差别,他们应当被看作是同一个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深化的结果)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成都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附件: 成都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名单(130个):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人民政府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办事处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新都区建设局 成都市教育局中共金堂县委宣传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金堂县教育局 成都市广播电视局金堂县统计局 成都日报报业集团金堂县淮口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堂县清江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信息化办公室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 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温江区委宣传部 成都市文化局成都市温江区经济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营管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办事处成都市计划委员会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双流县统计局 成都市锦江区财政局中共双流县委宣传部 成都市锦江区牛市口街道办事处双流县九江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街道办事处双流县籍田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锦江区合江亭街道办事处双流县华阳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锦江区双桂街道办事处双流县公兴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锦江区莲新街道办事处双流县中和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青羊区新华西街道办事处郫县统计局 成都市青羊区苏坡街道办事处郫县财政局 成都市青羊区草堂街道办事处郫县红光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青羊区汪家拐街道办事处郫县安德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青羊区府南街道办事处郫县三道堰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街道办事处大邑县统计局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2厂)大邑县西岭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统计局大邑县青霞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街道办事处大邑县沙渠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街道办事处大邑县王泗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街道办事处蒲江县寿安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街道办事处蒲江县大塘镇人民政府 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道办事处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复习参考资料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考试复习要点 (该部分内容为本站收集整理,纯属民间信息,仅供参考,本站不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后果。特此声明!) 第一篇建筑学 一、熟悉各类建筑的功能组合 1、公共建筑的空间组成与交通联系P3-4 ◆空间组成包括:主要使用部分(教室、实验室)、交通联系部分(走廊、门厅)、次要使用部 分(厕所、仓库)三类空间。 ◆交通联系部分:水平交通、垂直交通和枢纽交通三种空间形式。 ◆水平交通:简单交通、主要交通兼顾他项功能、综合功能的廊道。 ◆垂直交通:楼梯、坡道、电梯、自动扶梯。 *楼梯梯段连续踏步数不多于18级、不少于3级; *坡道一般8%—15%,常用10%—12%,残疾人使用的坡道为12%; *8层左右的多层建筑中电梯与楼梯同样重要,宜靠近布置,以利协调使用; *以电梯为主要交通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内,电梯不少于2台; *电梯应位于核心位置,不宜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不超过4台,双侧不超过8台; *自动扶梯一般为30度。 ◆人流组织分为平面和立体,人流疏散分为紧急和正常。 ◆室内空间组织:走道式、单元式、穿套式、大空间穿插与分割等组织形式。 ◆室外空间组合:建筑(群)及其附属建筑、室外场地、道路、广场、绿化、小品、道路入口 等 2、公共建筑的群体组合P11-12 ◆要点:A总体联系方便紧凑合理;B室外空间组合完整统一;C室外空间效果丰富多样。…… ◆空间组合类型:分散式布局和中心式布局的群体组合。 3、住宅建筑的类型及设计P14、16、17、18、19 ◆层数类型:低层(1—3)、多层(4—6)、中高层(7—9)、高层(10—30层) 区位类型:炎热地区、严寒地区和坡地住宅 性质类型:单一和底层公建式住宅。 构造类型:一般式和工业化住宅 ◆多层住宅的平面类型:梯间式、外廊式、内廊式、集中式(点式) ◆工业化住宅的模数构件法:单元、套型、基本间、部件定型法。 4、工业建筑P20 ◆总平面设计特点(与他类建筑比较): A简单流线与复杂流线的差别; B简单环境影响与复杂环境影响的差别; C单一尺度与多尺度的差别; D多学科与多工种的密切配合。 ◆工业建筑分为生产、辅助生产、仓贮、动力、管理、生活单元。 ◆功能单元的组织形式:区带式、台阶区带式、成片式。 二、熟悉建筑场地条件分析及设计要求 1、气象条件P23 、24 ◆风象以风向、风速及污染系数三个参数来表示。 ◆风向是风吹来的方向;风速是风吹的速度。风玫瑰图包含风向频率玫瑰图和平均风速玫瑰图。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及有关事项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及有关事项作者:日期: 2009-02-27 15:37:11 来源:办公室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依据及有关事项 注:按有关法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名称核准或驳回决定。 工作流程 1、提交:申请人填写核名申请书并提交核名有关文件

2、受理并审核:受理经办人进行审核提供《查重报告》1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无《查重报告》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 3、核准或驳回: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注:按有关法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以登记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证照。不予以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 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有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受理:受理经办人进行初审,发《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4个工作日内移交审核 3、审核:审核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于8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 4、发照: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号码编排和证照打印;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年度检验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 (1)年检报告书;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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