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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规定》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规定》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规定》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部门文件

河海文天教〔2011〕3号

关于颁布《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

为加强本科生学籍及成绩管理,规范缓考、补考、重修工作流程,经研究,特制定《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规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颁布缓考补考重修规定通知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教务处 2011年2月20日印发

录入:李永校对:黄翠

附件: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关于缓考、补考、重修的规定一、缓考

(一)缓考是指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

(二)缓考须由学生本人最迟应于考试前一天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因病缓考者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注明建议休息期限,因事缓考需附系副书记签署的事假条。),经学生所在系(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后准予缓考并备案。

(三)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要求缓考。

(四)不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并且没有办理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按缺考论处。

(五)原则上每学期每考生缓考门次最多不得超过三门。

二、补考

(一)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参加学院及各系(部)安排的补考。

(二)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选修其它课程或直接缴费重修。

(三)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考试不及格,不设补考。

三、重修

(一)实践环节考试不及格,直接参加重修。重修不及格者再缴费重修。

(二)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合格)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不合格)必须随下年级同专业同学分缴费重修,重修仍不及格(不合格)可在规定就读年限内继续参加下年级同专业同学分缴费重修。

(三)学生在考试前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缺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考查,必须通过缴费重修后

方可参加考试。

(四)凡缺考、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须缴费重修。

(五)如对已及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申请缴费跟班重修(不含重修班)。

四、缓考、补考、重修安排

(一)缓考原则上参加下年级同专业同学分同堂进行考试。

(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内进行。

(三)重修原则上不单独开班,一般随下一年级同专业同学分重修。如一门课重修学生人数达到40人以上(含40人)由教务部门与教师协商开重修班。

(四)毕业学期仍有未通过课程必须跟班缴费重修,无相同课程时可给一次缴费自学重修考试机会。

(五)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不合格)者,其重修课程由教学单位具体安排随下一年级同专业同学分进行。

(六)毕业学期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可在本学期安排一次补考。重修安排在本学期内每门课程只能安排一次(含本学期补考)。

四、缓考、补考、重修成绩记载

(一)缓考成绩记载为考试卷面成绩。

(二)补考成绩记载最高70分(含缓考者申请随补考同堂考试)。

(三)凡缺考、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者一律按0分记载。

(三)缓考、补考、重修后成绩合格的学生,其成绩按该门课程最高成绩记载,成绩栏内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四)学院档案成绩中以学生历次考试实际成绩记载,并在成绩栏内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执行过程中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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