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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细则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细则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细则

92.07.30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令:訂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 條本細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鈾、釷等礦物,其分類如下:

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第3 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指含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濃縮之

物料。

第4 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放射性廢棄物,其分類如下:

一高放射性廢棄物:指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指前款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

第5 條本法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指具有放射性廢棄物收集、處理、盛裝及輻射監測系統、組件或設備,且用於改變放射性廢棄物核種濃度、體積

或形態之廠房或場所。

第6 條本法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指具有輻射防護與廢棄物貯存功能、廢棄物吊卸設備及輻射監測系統,且供存放重量大於三千公斤、活度大於三

百七十億貝克備供最終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廠房或場所。

第7 條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8 條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運轉執照者,應於生產或貯存設施興建完成後,先檢附試運轉計畫,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進行試運轉。

依前項規定進行試運轉完成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運轉執照:

一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設施運轉技術規範。

三試運轉報告。

四意外事件應變計畫。

五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影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其處理期間為三個月。

第9 條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併提出除役規劃報告:

一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換照安全評估報告

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影本。第10 條前條第二款之換照安全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歷年營運狀況及異常事件統計分析。

二最近十年放射性物質外釋及環境輻射監測之統計分析。

三最近十年工作人員及設施周圍民眾輻射劑量之統計分析。

四設施設備更換及改善狀況。

五安全系統功能評估。

六設施再運轉年限評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11 條依第九條規定提出之除役規劃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除役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待除役設施之描述。

三待除役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

四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

五除役各階段人力及技術規劃。

六各階段工作說明及時程。

七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12 條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各種報告及紀錄之期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有關運轉、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監測年報,於每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

二每半年之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庫存及銷售紀錄,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

三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於每季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出。

四每月之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紀錄,於次月月底前提出。

五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於事件發現時起二小時內通報,並於事件發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

第13 條前條第五款所稱異常或緊急事件,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設施運轉安全造成實質影響或嚴重阻礙運轉人員安全運轉。

二設施運轉時發生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曾分析之狀況、超出設計基準之狀況或運轉與緊急操作程序書未涵蓋之狀況,而可能影響安全。

三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四人員輻射劑量或設施排放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超過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

五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在吊卸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六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遺失、遭竊或受破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第14 條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明書,始得負責操作:

一專科以上學校理、工、農、醫系、科畢業或同等學力,經訓練合格,於現場實習三個月以上或全程參與試運轉者。

二高中(職) 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經訓練合格,於現場實習六個月以上或全程參與試運轉者。

前項訓練,包括資格取得訓練及現職運轉人員再訓練;其訓練時數如下:

一資格取得訓練:

(一) 核子原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訓練總時數應在六十小時以上,其中設

施系統及操作程序之訓練時數應在四十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練時

數應在二十小時以上,並應經測驗合格。

(二) 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訓練總時數應在二百四十小時以上,其

中設施系統及操作程序之訓練時數應在二百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

練時數應在四十小時以上,並應經測驗合格。

二現職運轉人員再訓練:每年再訓練之時數,應為前款資格取得訓練時數之十分之一以上,並應經測驗合格。

第15 條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合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學歷證件影本。

二訓練合格證明。

三現場實習證明。

前項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三年,期滿三十日前,應填具換發申請書及再訓

練合格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第16 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新增安全問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發生事故之機率增高、事故後果之嚴重性增高或重要安全設備失效之機率高於安全分析報告之估計。

二可能發生安全分析報告未曾分析之事故。

三安全餘裕降低。

第17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於興建期間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發現設計有重大缺陷或涉及前條各款之事項,而未經適當評估解決。

二現場作業與安全分析報告之內容有重大差異,而影響安全功能。

三品質保證方案之執行有嚴重缺陷,對現場工程品質有重大影響。

四發生重大意外事件,對現場作業有不良影響。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第18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於運轉期間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

虞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依運轉技術規範之規定運轉。

二經主管機關評估相關文件、資料、紀錄或檢查結果,顯示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未能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三依環境輻射監測結果,對設施外輻射劑量率於一小時內超過○.○一毫西弗,或估算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等效劑量超過○

.二五毫西弗。

四提供不實之文件、資料或紀錄,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運轉執照,致影響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正確性。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第19 條經營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之除役者,應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向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其處理期間為六個月。

第一項設施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視為永久停止

運轉者,其經營者應自主管機關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申請

除役。

依第一項規定除役後之設施,其對一般人造成之個人年有效等效劑量不得

超過○.二五毫西弗。

第20 條經營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設施綜合概述。

二除役目標及工作時程。

三除污方式及放射性廢棄物減量措施。

四除役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處理、運送及貯存。

五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六環境輻射監測。

七人員訓練。

八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料帳管理。

九廠房或土地再利用規劃。

一○ 品質保證方案。

一一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一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除役計畫,應載明前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21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作之料帳紀錄,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盤點存量,

並於一個月內報送料帳紀錄。

第22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重量以下之核子原料如下:

一銲條、真空管及白熱燈罩,每根含釷量在二公克以下者。

二太陽燈、殺菌燈或工業用戶外照明燈,每一燈具含釷量在二公克以下者。

三照明燈,每一燈具含釷量在○.○五公克以下者。

四人員中子劑量計,每一劑量計含釷量在○.○五公克以下者。

五含釷之光學透鏡,每一透鏡含釷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三十以下者。

六照相軟片、負片或相片,每片含鈾或釷量在二公克以下者。

七含鎢或鎂釷合金之成品或半成品,合金部分含釷成分之重量比在百分之四以下者。

八上釉陶製器皿,其上釉部分含核子原料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

九玻璃器皿,其含核子原料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十以下者。

一○ 壓電陶製品,其含核子原料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二以下。

一一稀土金屬與其化合物、混合物及產品,其含核子原料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二五以下者。

一二飛機引擎之鎳釷合金中含釷成分之重量比在百分之四以下。

一三用鈾作為屏蔽材料之射源運送容器,其鈾-二三五占鈾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七一一以下者。

一四安裝於飛機、火箭、投射物或飛彈中供作平衡器之鈾,其鈾-二三五占鈾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七一一以下者。

一五玻璃磚、陶磚或其他供建築用之玻璃或陶製品。

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23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活度以下之核子原料如下:

一火災偵檢器,每一偵檢器含鈾活度在一百八十五貝克以下者。

二含釷、鈾之活度符合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24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活度以下之核子燃料如下:

一含鈾-二三三、鈾-二三五之總活度在三萬七千貝克以下者。

二含鈽之活度符合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25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重量以下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如下:

一研究或實驗用之核子原料生產設施,每批次產量中鈾、釷之總重量在十公斤以下者。

二研究或實驗用之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每批次產量中鈾-二三五在一百公克以下,鈽、鈾-二三三在十五公克以下者。

三研究或實驗用之核子原料貯存設施,其貯存之鈾、釷在一有效公斤以下者。

四研究或實驗用之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其貯存之鈾在一有效公斤以下,且未含用過核子燃料、鈽及鈾-二三三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有效公斤,指鈾或釷按下列方法計算所得之重量

一含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重量比在百分之一以上之鈾,以公斤為單位之鈾重量與鈾-二三三、鈾-二三五重量比平方之乘積。

二含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重量比在千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一之鈾,以公斤為單位之鈾重量乘以萬分之一。

三含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重量比未滿千分之五之鈾,以公斤為單位之鈾重量乘以十萬分之五。

四釷,以公斤為單位之釷重量乘以十萬分之五。

第26 條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運轉執照者,應先檢附試運轉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試運轉。依前

項規定完成試運轉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運轉執照:

一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設施運轉技術規範。

三試運轉報告。

四意外事件應變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其處理期間如下:

一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者,三個月。

二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者,六個月。

三申請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者,一年。

第27 條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核發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或貯存設施最長為四十年,最終處置設施最長為六十年。

第28 條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及換照安全評估報告。必要時,主管機

關得要求其併提出除役規劃報告。

第29 條前條之換照安全評估報告及除役規劃報告應載明事項,分別準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第30 條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報告之期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每年之運轉、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監測年報,於當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

二每季之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於當季結束後六十日內提出。

三每月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量、產生量或貯存量等報告,於次月月底前

提出。但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於監管期間者,免予提出。

四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

(一) 核子反應器設施內者: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管制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 核子反應器設施外者:於事件發現時起二小時內通報,並於事件發

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

第31 條前條第四款所稱異常或緊急事件,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設施運轉安全造成實質影響或嚴重阻礙運轉人員安全運轉。

二設施運轉時發生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曾分析之狀況、超出設計基準之狀況或運轉與緊急操作程序書未涵蓋之狀況,而可能影響安全。

三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四人員輻射劑量或設施排放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超過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

五放射性廢棄物在吊卸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六放射性廢棄物遺失、遭竊或受破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第32 條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之封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地表設施拆除與除污作業程序。

三開挖地區之回填作業。

四場址封閉後之穩定化作業。

五長期安全性評估。

六封閉後事故分析與應變作業。

七品質保證方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33 條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訂之監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場址保安作業。

三環境輻射監測作業。

四品質保證方案。

五紀錄及檔案管理。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34 條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對一般人之個人年有效等效劑量低於○.二五毫西弗者,其經營者始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設

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於監管。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

估資料及載明下列事項之輻射安全評估報告:

一最終處置設施及其鄰接區域之描述。

二運轉、封閉及監管期間之環境輻射監測資料。

三運轉、封閉及監管期間影響最終處置設施及其鄰接地區之自然人文活動。

四土地再利用計畫。

五土地再利用之輻射安全評估。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其處理期間為六個月。

第35 條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訓練及合格證明書之申請、有效期間、換發,準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有關核子原料生產設施運轉

人員之規定。

第36 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或負責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報低放射性

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依計畫時程執行;每年二

月及八月底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報上半年之執行成果。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及計畫時程修正時,應敘明理由及改正措施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第37 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外之高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或負責執行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報高放射性

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依計畫時程執行;每年二

月及十月底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提報前一年之執行成果及次一年之工作

計畫。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每四年應檢討修正;修正時,應敘明理由

及改正措施,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第38 條本細則所定申請書表、證明書及證明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39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爆破材料领用发放、清退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6191 爆破材料领用发放、清退制度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爆破材料领用发放、清退制度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1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破材料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条例及相关规定第2条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微山金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作业 第3条爆破材料管理员发放爆破材料前必须先检查爆破员证件、民用爆破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卡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 (1)爆破员未持有合格证件;

(2)爆破员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爆破员卡或人卡不符;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第4条严格爆破材料发放手续。爆破员必须持经领导签发、印章齐全的领料单申请领用爆破材料。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必须根据领料单上爆破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将爆破材料发放给爆破员,并用手持机采集记录下该爆破员所申请的爆破材料信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发放: (1)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2)爆破员所持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卡或人员卡处于被锁期间。 第5条爆破材料库管理员严禁将变质或超过保

物料领发料管理规定

5.1原材料发料工作流程及内容 序号工作说明责任部门使用表单 5.1.1 领料准备5.1.1.1生产部生产车间根据《生产计划》在生产 2小时前将经车间主任(或生产经理)核准后的 《领料单》交材料仓备料。 生产部《领料 单》 5.1.2 仓库备料5.1.2.1仓管员根据《领料单》进行备料。 5.1.2.2物料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物控部《领料 单》 5.1.3 生产领料5.2.3.1生产车间在2小时后派领料员(指定专 人)到材料仓进行领料。 生产部《领料 单》 5.1.4 核对清点5.2.4.1领料员和仓管员在备料区根据 《领料单》进行核对物料名称、规格、数量 等是否相符,无误签名确认后将物料转移到 生产车间。 生产部 物控部 《领料 单》 5.1.5 帐务处理5.1.5.1仓管员发料后根据经领料员签名确认的 《领料单》发放数量登记在手工账册上; 5.1.5.2仓管员将登账后的《领料单》送交至仓库 文员,仓库文员根据《领料单》出库数量登录 ERP系统账。 物控部《领料 单》 5.1.6 资料归档5.2.6.1仓库文员将当天有关单据分类整理好存 档或集中分送到相关部门。 物控部《领料 单》 5.2零配件及包装材料发料工作流程及内容 序号工作说明责任部门使用表单 5.2.1 物料发放 指令下达 5.2.1.1生产部文员根据装配车间生产计划在生 产前一天10点前开具装配车间排生产产品零配 件及包装材料《配料单》,经生产部经理核准 后交零配件仓及包装材料仓备料。 生产部《配料 单》

6.0支持文件 无 7.0记录与表单 8.0附件 无 522 5.2.2.1仓管员根据《配料单》进行配料。 5.2.2.2物料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 仓库备料 物控部 《配料单》 5.2.3 生产领料 5.2.3.1装配车间根据《车间排产计划》 在规定时 间内派领料员(指定专人)到零 配件仓和包装材料仓进行领料。 生产部 《配料单》 5.2.4 核对清点 5.2.4.1领料员和仓管员在备料区根据 《配料单》进行核对物料名称、规格、数 量 等是否相符,无误签名确认后将物料转 移到 生产车间。 生产部 物控部 《配料单》 5.2.5 帐务厶 卜理■ 5.2.5.1 仓管员发料后根据经 领料员签 名确认的 《配料单》发放数量登记在手工 账册上; 5.2.5.2仓管员将登账后的《配料单》送 交至仓 库文员,仓库文员根据《配料单》 出库数量登录ERP 系统账。 物控部 《配料单》 5.2.6 资料归档 5.2. 6.1仓库文员将当天有关单据分类整 理好存 档或集中分送到相关部门。 物控部 《配料单》

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制度 、材料验收与入库制度: 工地所需的材料由采购员采购回场后,应进行材料的验收,应遵循以下流程: 1材料保管员兼作材料验收员,材料验收时应以收到的《 数量、规 格进行验收入库,并对入库的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 回多余数量为原 则。如果没有采购分管领导特殊审批签字, 续; 2、材料的验收入库应该在材料进场时当场进行,并出具《 入库单》,在材料的入库单上应 详细记录入库的材料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入库时间、经手人等信息。且应在 入库单上注明采购单号码,以便领导复核。如因数量、品质、规格等有不符之处,只能采取 “暂时入库”手续,出具“暂时入库”凭证,将该批材料暂存至“暂存仓位”。待材料补全 或相关信息澄清之后,再行开具材料《入库单》,同时收回入库白条。 3、 所有材料入库,必须严格验收,在保证其质量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数量的实测,根据不同 材料物件的特性,采取点数、丈量、过磅、量方等方法进行数量的验收,禁止估约。(注: 如有同批次同数量的大宗材料入库, 则针对其中某批次的数量进行随机抽点, 将抽点的数量 乘以批次即可得出总入库的数量, 最终材料结算时,以抽点的最小数为结算依准, 如果差量 过大,需进一步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4、 对大宗材料、高档材料、特殊材料等要及时索要“三证”(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出厂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须加盖红章。对不合格材料的退货也应在入库单中用红 笔进行标注,并详细填写退货的数目、日期及原因; 5、 入库单需一式三联。一联交于财务,以便于后期核查材料入库时数量和购买时数量有无 差异,一联交于采购人员,并和材料的发票一起作为材料款的报销凭证。 最后一联应由仓库 保管人员留档备查; 6、 入库单号必须跟采购采购申请单号对应,需在入库单上的“采购订单编号”一栏详细记 录采购申请单号,允许一个入库单对应多个采购订单编号; 7、 材料入库后,各级主管领导或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入库的材料进行复验,如发现与 入库情况不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材料入库人员承担。 造成巨大损失 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8、 对于不能入库的材料如周转料、钢材、木材、砂、石、砌块、土建用的装饰材料等物资 材料的进场验收必须由仓管员和使用该材料的施工班组指定人员双方共同参与点验, 并在送 货单上签字,每批供货完成后,根据送货单一次性直接由工长开出限额领料单拔料给施工班 组; 、材料的使用与出库制度: 任何材料的出库都必须办理材料的出库手续, 材料管理员不得在无领料手续的情况下发放材 料。如遇特殊紧急情况需领取少量材料, 也需现场签发特殊领料单,并于当于补办完正常领 料手续。在办理正常的领料手续时,应遵循以下流程: 1材料的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如有必要,需对同类型材料的不同批次进行批号管 理; 材料清单》所列示的材料名称、 验收数量超过申请数量者以退 一概不能对该批材料办理入库手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87)环放字第239号 【发布日期】1987-7-16 【生效日期】1987-7-16 【所属类别】部门规章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批编时应纳入地方财政。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五条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Bq/kg(5×10Ci/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4Bq/kg(2×10-6Ci/kg)的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 第六条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妥善处置。 第七条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 短半衰期废物(T1/2≤60天); 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1/2≤5.3年);

长半衰期废物(T1/2>5.3年)。 第八条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 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废放射源; 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1×10-9Ci/L)。 第九条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集中收处。 第十三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1),按本办法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处)前的暂存。 第十四条放射性废物的收集 一、放射性废物应按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二、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三、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四、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

材料领用管理办法

材料领用管理办法 签发人: 1、 目的:加强公司的基础管理,保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保 障生产正常有序进行及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材料领用的管理。 3、 管理内容: 1、 公司向外购买物资材料。 1.1公司采购部材料员根据销售部下发的《生产计划》和相关的技术资料,并结合现有库存量,计算出原材料、辅料物资领用量,填制《物资采购计划表》,并根据生产时间按时将生产所需物资采购到位。其余物资采购必须由部门领导审核、主管经理签字、总经理批准才可采购到位。 1.2维备件、机物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及其他物资,由需用人填制《物资采购计划表》,由主管领导批准后交采购部办理。 1.3工具类、仪器仪表类由需用人填制《物资申请计划表》,由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由采购部负责办理。 1.4对于新增物资,应由需用人或单位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为新物料申请采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由采购部负责办理。 1.5库房保管员凭《物资采购单》验收实物,检查实物是否与《物资采购单》所开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一致,如发现不符,及时反映,并找材料员核实解决。 1.6物料入库后,库房保管员凭材料领用单及时入账。入账应根据物资类别分别建账,在账卡上登记物料入库日期、料单编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等。 1.7库房保管员入账后,应及时将材料根据料单录入微机,进行成本

核算。 2、 物资材料领用。 2.1公司物资分常用物资和不常用物质,每天24小时都要使用的物资称为常用物资,超过24小时间断性使用的物资称为不常用物资。2.2生产各班组常用物资到库房领用材料,需由班长填写《班组材料领用单》,经车间主任签字后方可领料。不常用物资领用需由部门领导审核、主管经理签字方可领用,不常用物资金额超过1000元的物资领用需由部门领导审核、主管经理签字、总经理批准方可领用,材料领用单一式2份,一份自存,一份交库房保管。 2.2库房保管凭《班组材料领用单》作为发料依据,并将领料班组、领料时间、物资名称、规格型、领用数量登记入账卡。库房保管需对领用工具、仪器仪表的情况单独登记《个人借用计量器具登记卡》。2.3库房保管根据《班组材料领用单》录入微机,进行成本核算。 4、 考核办法 1. 对材料领用过程中,由于材料员原因,如未及时上交《物资申请计划表》、以及填制上述单据时有误,导致材料未及时 准确入公司库房的,一次罚款50元,导致生产障碍的,根据 公司扣款情况分摊。 2. 库房保管员未及时核实实物是否与料单一致,导致账实不一致,一项不符扣款10元。 3. 库房管理员应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一项不符扣款10元。 4. 各班组应在填写《班组材料领用单》后领料,如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填写领用单,应在24小时内补填,未及时补填的, 一张单据扣款10元。 5、 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19物料领取、交接管理规定

1目的 建立物料领取、交接管理制度,使车间的物料管理按规定的要求进行。 2X围 注射剂生产品种所用物料的领取与交接。 3责任 综合员、仓库、质监员、配液岗位操作工。 4内容 4.1 物料的限额领取 4.1.1 车间综合员根据生产科周生产计划表开具配制指令单,填写所需物料的领料单,并标明物料名称、代号、用量等经车间主任签字后到仓库领取。 4.1.2 所领物料一般不超过二天的生产所需量,并做到限额领料。 4.1.3 车间领料人对仓库发出的物料认真进行核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物料的名称、数量是否与领料单一致,有无质检合格证,物料的厂家批号、物料的外包是否完整、清洁,如有破损,领料员可以拒收,经质监科确认后方可接收。 4.1.5 领发料双方核对无误后,在领料单上签字,仓管员在领料单上加“付”字印章。 4.2 物料的超额领取 4.2.1 填单:生产车间如遇到定额发放的物料不够,需超额领料时,首先认真检

查原因,确认生产过程无异常情况,经生产科长批准,填写“超额领料单”。 4.2.2 审批:“超额领料单”应由生产科长认真核算超额领用量,并尽量使用与定额发放物料相批号(批次)的物料。生产科长审核签字后转交质监科长审核并签字。 4.2.3 领取:领取方法等同限额领取。 4.3 物料的交接 4.3.1 物料进入车间后,车间收料人或配液岗位操作工,根据配制指令单对物料进行核对,其核对内容与领料相同。 4.3.2 经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 4.3.3 车间收料人将进入的物料分类、整齐放置在指定地点。并附上明显的标记。 4.3.4 贵重物料应由洁净区班长柜锁保存。 5培训 5.1 培训对象:综合员、质监员、仓管员、配液岗位操作工。 5.2 培训时间:二小时。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管理 规定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管理制度 一、材料堆放的原则是:整齐、合理堆放,既保证使用上的方便,又保证现场的整洁,既保证使用上的安全,又保证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先进先用”。 二、必须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材料,材料分类、分批、分规格堆放,整齐、整洁、安全。 三、砂石料堆放无厚大底脚,归堆整齐。挂牌标明产地、规格、进场日期等。 四、砖砌体堆放整齐,不得歪斜,堆放高度不超过2.5M。 五、钢筋必须堆放在指定地点,分规格、品种堆放整齐,挂牌标明,适当分层堆放(不超过三层)。现场使用后多余钢筋及时清理归堆,主体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钢筋和半成品、成品分开整齐堆放,不允许有“脏、乱、差”现象。钢材焊接场地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灭火器。 六、木材堆放在木工棚内,设专人管理,分规格堆放整齐,离木工房10M内不得有明火。设置灭火器。 七、灰膏池远离砂、石料或其它材料,以免污染其它材料,池内外应保持整洁,不乱溅、灰不外溢、渣不乱倒。 八、钢模板、钢管、零配件集中分类堆放,竹木杂料分类堆放规整,不散不乱。堆放周转材料应考虑堆放时间,运输车辆等场地关系,不得影响其它材料的进出和影响施工。 九、进场水泥分标号堆放整齐,标明标号、进场日期等,必须遵循“先进先用”的原则,库房应及时清理,并保证有良好的避雨设施和排水设施,以保证房内干燥。 十、楞木垫头上下对齐、平稳,堆放不得超高;铝合金、木门窗、木制品分规格

堆放整齐,木制品库房设置防雨、防潮、防火措施;保温材料、防火材料均按要求保管,设专人管理,分门别类,堆放整齐。 十一、各种气瓶应有明显色标和防震圈,并不得在露天曝晒;乙炔气瓶和氧气瓶距离大于5M;操作人员应持有效上岗证操作;专门设气瓶房,放在偏僻地方,加门上锁,专人管理。 十二、有毒材料应有专门库房堆放,专人保管;应有明显的标志;材料使用、移放有专人管理;需要通风的有毒材料库房应设在通风、生活区、办公室的下风口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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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XXXXXXX有限公司 材料领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物资管理,合理使用材料,控制生产成本,特制定本管 理制度: 一、凡属本公司生产车间维修材料、技改工程材料或代办工程的材 料领用,一律使用三联材料领用单,分一式三份单式填写。领用部门、 库房、财务各一份,以便统计、核对、做账。 二、除生产车间外各部门领用正常的维护材料时,需填写材料领用 单一式三份,清楚地填上部门或科室名称,经部门负责人签名批准,由 供销部审核后,仓库才办理领料手续。 三、生产车间领用材料应填写三联材料领用单,持领用单到库房 领取材料,领料单需填写材料用途、数量、规格、领料人姓名、分管副 主任以上签字可生效(中夜班急需用材料可由值班长签字生效)。如果领用手续不齐或需将原数量修改,应由授权人确认签名,否则供销部有权不给办理审核发料。 四、所有工具坚持交旧领新的原则,在领用新工具时必须交回 旧的工具,交回的工具统一由库房处理,不准外流。所有工具实行丢 失赔偿的原则。 五、坚持技改工程材料、生产维护材料专项专用的原则,不允许将 工程材料、生产维护材料用在其它工程上。各部门承接的代办工程,经 工程部门审批后,供销部才给予办理审核领料手续,代办工程需自购材

料,要有工程部开具工程材料预算表,经供销部负责人审批后才给予购买。 六、各部门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开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名后,再 由综合管理办主管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人员审批签名,才给予办理审核领料手续。 七、各部门要严格按本部门拟定的材料计划进行领料。对无计划和 超计划领料,供销部有权不给予审核发料。同时不允许维护材料多领多占,影响其它工程材料的正常使用,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八、对各部门授权人领用物资材料权限规定如下: (一)各种物资材料的转让和外售,一律由供销部批准。 (二)赠送物品,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报总经理审批领取。 (三)办公用品器材的领用,由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四)车辆、电脑、复印机、仪器仪表、多功能电话机等,以及价 值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领用,属预算 内的应经总经理审核批准,由相关部门购买;属预算外的报总经理批准,由供销部办理。 (五)技改工程施工材料的领用由生技部审批,领用工程材料时, 领料单上必须完整地填写工程名称或类别,交供销部审核后,方可办理领料手续。 (六)各部门领用材料时,应严格按照领料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不准在领料单上作任何更改,如填写错误,必须重新填写。对不符 合规定的领料单,仓库有权拒发。

物料领用及发放管理规定

物料领用及发放管 理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质量管理体系 作业文件 物料领用方法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修订: 受控状态: 201 年发布 201 年月实施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日期:

■文件变更履历: ■文件会签:

1.目的 为规范物料使用,控制生产性物料按要求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生产性直接物料。 3.职责 3.1项目办制定《生产计划》、ERP录入并打印工单、出具《欠料 表》;负责非辅料的异常领用的审核。 3.2生产部按照《工单领料单》领用主要物料,《辅料领用单》领用辅 料;涉及物料未能正常领用需反馈项目办。 3.3仓库负责保证物料账务卡一致,及时将物料提供生产部。 3.4质量部负责对物料在生产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控。 4.术语及定义 4.1直接物料:是指企业制造产成品之材料成本,包括构成产品实体的主要 材料、辅助材料和包装材料。 4.2主要物料:指直接用于产品制造的主要材料,包括:板材类、柜内附 件、角钢槽钢、锁具等组成产品的主要部件; 4.2辅料:指直接用于产品制造的辅助材料,包括:紧固件、胶条、包装所 用材料等; 5.工作流程图

6.流程内容说明 6.1项目办(PC)提供《生产计划》,并录入ERP系统中打印工单。 6.2项目办(MC)根据《生产计划》及ERP系统中录入的生产工单;生产部 在ERP系统中由工单生产主料的《工单领料单》,辅料、结构、五金类

物料的生产部在ERP中录入《辅料领用单》,制作完毕后,通知仓库审核。 6.3仓库对(MC)在ERP系统制作的《工单领料单》或《辅料领用单》进行 审核,并生成正式单据。生产部将物料领用完毕后,将未能领用物料的《工单领料单》反馈项目办。 6.4《工单领料单》经生产主管签字后提供仓库备料;《辅料领用单》可对 其它物料进行领用,针对五金件领用生产主管签字后提供仓库备料,针对生产部领用的其它生产直接物料,需经项目办签字后提供仓库备料 (此部分属于异常领料),项目办需记录并根据其情况与相关部门核 实,并修订完成;针对非生产直接物料的领用需经运营中心总监签字后方可领用。 6.5项目办(MC)根据系统提供的《工单领料单》欠料信息或仓库标注信息 生成《欠料表》。 6.6如有欠料出现,项目办(MC)根据《欠料表》与供应中心采购部确认欠 料到货信息,并及时跟催欠料到货,欠料到货后根据计划及实际需求及时补发物料到生产线,更新《欠料表》,并将《欠料表》发放至各相关部门。 6.7仓库根据《工单领料单》或《辅料领用单》进行出库流程,详见《仓库 原材料管理规定》。 6.8生产部将物料领用完毕后,严格按照出库单中要求项目使用,不得随意 挪用。同时质量中心(PQC)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控。 6.9物料按要求使用后,流程结束。 7.相关文件/记录 7.1《仓库原材料管理规定》; 7.2《生产计划控制管理规定》; 7.3《生产计划》; 7.4《工单领料单》;

33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987年7月16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XX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批编时应纳入地方财政。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分类 第五条 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Bq/kg(5×10 Ci/kg),或含天然 4 -6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Bq/kg(2×10 Ci/kg)的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 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 第六条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妥善处置。 第七条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 短半衰期废物(T1/2≤60天); 中等半衰期废物(60天<T1/2≤5.3年); 长半衰期废物(T1/2>5.3年)。 第八条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 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五、废放射源; -9 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1×10 Ci/L)。 第九条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 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

材料领用制度

材料领用制度 一、调拨单的使用: 1.生产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维修材料、包装袋、低耗品、辅助材料等材料的领用,只使用《生产部调拨单》和《维修材料调拨单》,其它类型调拨单涉及到的材料领用,生产部一概不予承认; 2.设备维修材料的领用,只能由机电工段指定维修专门维修人员用《维修材料调拨单》开票领用,电气、仪表材料领用由主管机电工段负责电气仪表的工段长审核开票;夜班维修材料由当班线长用《维修材料调拨单》开票领用。 3.包装袋、低耗品、生产辅助材料只能由各生产线长、锅炉工段、糖车间当班班长开具《生产部调拨单》领用,任何人不得冒用以上人员名义开票,一经发现,一次按照所开材料价格的2倍进行处罚,各开票人员因调拨单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未经审核领用的情况,对相关人员每次罚款50元。 4.材料调拨单在使用过程中登记领用,以旧换新,材料调拨单不得出现撕毁、缺页等情况,如若出现开票错误的情况,请保留原页,注明“报废”二字,并签具开票人姓名、年月日,出现撕毁或缺页情况,对当事人每页罚款20元。 二、维修材料的领用 1.维修材料领用必须坚持先修后领的原则,能修旧利废的必须修旧利废,能加工的必须加工再利用。

2.材料领用实行审批制度,500元以下材料,由维修班班长审批,500~1000元以上由机电工段工段长审批领用,1000元以上,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领用。 3.材料领用必须注明用途、数量,维修过程中对材料实用实领,不得出现以领代耗的情况。 三、机物料的领用: 1.淀粉车间所入库使用的柴油,由产品工段工段长开出,锅炉工段、糖车间使用的燃油,由当班班长开出;生产过程产生的润滑油,淀粉车间由当班线长开出,每次不超过5公斤,若领用超过以上规定,必须由办公室设备管理员开出,并注明详细用途;糖车间、锅炉工段润滑油由机电工段指定材料员开出,其具体规定同上。 2.汽油车间任何人员不得领用,特殊需要使用,到生产部办公室设备管理员处办理领用手续,未经允许,发现一次每斤按市场价格5倍处罚; 3.钳工、电工修理设备过程中清洗零部件必须全部使用煤油,清洗过程中必须坚持节约使用的原则,不得出现浪费现象,泵类设备每次维修不超过0.5公斤,大型设备清洗,不超过2.5公斤/台,月末根据维修量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4.维修人员对大型设备更换的废油具有回收的责任,并对其进行沉淀、过滤后交付车间操作人员进行再利用,以此减少油品的损耗,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维修人员不进行回收利用的,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5.润滑脂必须由维修人员领用,数量由维修人员控制,月耗量根据以前消耗水平制

物料领料管理规定

物料领料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物料领用流程,加强仓库管理,提高各部门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原材料、辅料、刀工具、劳保用品等 三、领料流程 1、车间领料人员开具《领料单》(或者提前通知仓库文员打印领料单据),《领料单》 必须标注清楚领料车间、领料日期、物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信息(板材需注明生产批次号或生产订单号、生产班次、生产机台),然后交车间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到仓库领料; 2、仓管员接到《领料单》后,核实《领料单》信息是否完善,如有不符及时反馈给 车间负责人;核实无误后,需要备料的物料,及时安排备料,并将备好的物料放置在固定的备料区;仓管员发料时不可将不同领料单的物料混装,避免混淆;另每发完一种物料后必须在《领料单》的实发数量栏中填写实际发料数量及核对所发物料是否准确; 3、整张《领料单》备料完成后,及时通知车间领料人员收料,生产领料人员必须对 所有物料进行清点核对,检查是否有发错物料或数量是否有差异的现象,双方确认后由仓管员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 四、领料注意事项 1、所有领料行为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指定人员持单到仓库领取所需物料; 2、常规板材的《领料单》由计划部优化员打印,五金仓库物料的《领料单》由仓库 文员打印,不接受手写《领料单》,特殊情况需要跟仓库主管说明;领料单要求一式三联,车间留底一联,仓库留底一联,一联由仓库交财务部; 3、《领料单》上核准的物料数量领用完毕后,不论什么原因追加物料领用时,不得 再次在《领料单》上增加,需重新开具《领料单》并经审核后再领料; 4、领料人员不得修改《领料单》上信息,可以在仓库发料前提出减少《领料单》上 核准的物料数量,但不可以增加数量; 5、所有非生产物料的费用领料都需有财务签字确认,仓库方可发料; 6、任何人不得在仓库未经仓管员许可私自拿取任何物料,违者处以500元每人每次

现场材料管理制度

现场材料管理制度 1、进场料具按阶段平面图布置码放,场地平整无杂物、积水。 2、钢材、木材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垫木齐全、标识清晰、新旧分开;水泥库不漏水,门窗牢固;水泥分品种、标号码放,标识齐全,露天存放要上盖下垫。 3、砖成丁、砂石成堆,清底使用;色石按品种规格分档存放;白灰膏入池;标识清楚。 4、钢木门窗、砼构件等制品要码放整齐,垫木符合垫放标准,做好标识。 5、大模板、小钢模、架料等材料应及时清理保养,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零配件及时回收,存放到指定地点并标识,严禁用钢模垫道盖沟。 6、怕潮、怕雨淋和日晒的物品,上盖下垫;易丢失和贵重物品入库保管。 7、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化工产品入库保管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标识显著,定额发放。 8、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 9、建立料具收发台帐,帐物相符;建立工程材料耗用台帐,节超有分析,奖罚兑现;材质档案健全,各项内业基础资料准确齐全。 10、做好材料使用跟踪检查记录;及时清理和利用废旧物资,做到工完场清。

—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料具)管理制度 (1) 为了保证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能保持良好的场容、场貌,达到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要求,特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料具)管理制度如下: 1.物资进场时的验证管理 1.1验证人员必须是物资专业人员; 1.2必须按公司《物资验证管理办法》认真、负责地对进场物资进行质量、数量和影响环境与职业安卫的因素进行验证; 1.3未经验证和验证不合格的物资不能发放使用,单独堆放,做好记录,并将其检验状态给予标识以免施工人员误用,同时通知物资采购部门给予解决处理; 1.4经验证合格的物资及时入库或存放好,予以标识,并与送货人员办理接交手续、及时登帐; 1.5物资验证过程应及时、如实的填写在验证记录上。 1.6顾客提供的物资仍然按上述规定进行验证,出现问题及时向顾客报告,给予解决处理。 2.物资贮存管理 2.1物资入库贮存管理 2.1.1经验证合格入库存放的物资,必须按《物资入库(场)、贮存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贮存管理; 2.1.2必须按物资的性质及保管要求设库;并按品种、规格、产地分别放置; 2.1.3库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明亮;通风、防雨、防潮、防火、防盗等; 2.1.4库内必须设立“合格区”、“不合格区”、“待验区”、“质量未确定区”,以标明物资的检验状态。 2.1.5物资码放整齐、安全,标识清楚、齐全; 2.1.6必须有仓库放火制度。 2.2露天存放物资管理 2.2.1物资进场必须按施工平面图(分阶段)码放,并予以明确标识; 2.2.2各类物资必须按以下规定存放管理: 2.2.2.1架设料具存放管理 a.必须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 b.钢管、跳板、小钢模等架料码放时,必须下垫15cm,高度不得超过1.5m,端头对齐; c.零配件入箱、入库集中存放,不得丢失。 d.使用后应及时清点、清理、保养、码放(指定位置)整齐或及时退场。 2.2.2.2地材存放管理 a.砂、石成堆堆放、四周干净,应有足够的人行道和车道; b. 砖、砌块码放成丁码放,每丁为200块,每跺高度不得超过1.5m。

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放射废物处理预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

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in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5.1.5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DI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6 放射性废液中含有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min(公众)值的计算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物料领用及发放管理规定

物料领用及发放管理规 定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物料领用方法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修订: 受控状态: 2016 年发布 2016 年 06 月实施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日期:

■文件会签:

1.目的 为规范物料使用,控制运营性物料按要求维修更换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宏日公司所有供热运营性直接物料。 3.职责 3.1运营部负责制定《维修计划》、出具《物料采购需求表》;负责物料的异 常领用的审核。 3.2各运营分公司按照《领料单》领用所需要的物料,《辅料领用单》领用辅 料;涉及物料未能正常领用需反馈项目办。 3.3仓库负责保证物料账务卡一致,及时将物料提供生产部。 3.4质量部负责对物料在生产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控。 4.术语及定义 直接物料:是指企业制造产成品之材料成本,包括构成产品实体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包装材料。 主要物料:指直接用于产品制造的主要材料,包括:板材类、柜内附件、角钢槽钢、锁具等组成产品的主要部件; 辅料:指直接用于产品制造的辅助材料,包括:紧固件、胶条、包装所用材料等; 5.工作流程图

6.流程内容说明 6.1项目办(PC)提供《生产计划》,并录入ERP系统中打印工单。

6.2项目办(MC)根据《生产计划》及ERP系统中录入的生产工单;生产部在ERP系 统中由工单生产主料的《工单领料单》,辅料、结构、五金类物料的生产部在 ERP中录入《辅料领用单》,制作完毕后,通知仓库审核。 6.3仓库对(MC)在ERP系统制作的《工单领料单》或《辅料领用单》进行审核,并 生成正式单据。生产部将物料领用完毕后,将未能领用物料的《工单领料单》 反馈项目办。 6.4《工单领料单》经生产主管签字后提供仓库备料;《辅料领用单》可对其他物料 进行领用,针对五金件领用生产主管签字后提供仓库备料,针对生产部领用的 其他生产直接物料,需经项目办签字后提供仓库备料(此部分属于异常领 料),项目办需记录并根据其情况与相关部门核实,并修订完成;针对非生产 直接物料的领用需经运营中心总监签字后方可领用。 6.5项目办(MC)根据系统提供的《工单领料单》欠料信息或仓库标注信息生成《欠 料表》。 6.6如有欠料出现,项目办(MC)根据《欠料表》与供应中心采购部确认欠料到货信 息,并及时跟催欠料到货,欠料到货后根据计划及实际需求及时补发物料到生 产线,更新《欠料表》,并将《欠料表》发放至各相关部门。 6.7仓库根据《工单领料单》或《辅料领用单》进行出库流程,详见《仓库原材料管 理规定》。 6.8生产部将物料领用完毕后,严格按照出库单中要求项目使用,不得随意挪用。同 时质量中心(PQC)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控。 6.9物料按要求使用后,流程结束。 7.相关文件/记录 7.1《仓库原材料管理规定》; 7.2《生产计划控制管理规定》; 7.3《生产计划》; 7.4《工单领料单》;

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对外部进入(外部购进的、建设单位提供的或分包商自带的)产品(也称为物资或材料)的采购、验收、发放、贮存、搬运、清退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在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符合相关标准、设计及工程施工要求的合格物资投入施工生产。 为了规范项目部与施工队现场材料管理,控制生产单位的材料消耗,减少材料浪费现象,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建筑工程中所涉及的物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采购供应与管理中的各项工作。 适用于集团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所覆盖的组织机构。 适用于项目部以及施工队所有施工现场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半成品、工程设备、机械工具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现场材料管理员负责进场材料的验收及管理,应做到: 1.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和合同标准对进场物资进行验收。 2.按照现场堆放场地规划对进场材料合理堆放并及时做好标识。 3.严格控制材料的超耗用量。 4.负责现场材料台账,发放和核算点验工作;按月准确提供各种必要的核算数 据及原始资料。 5.现场材料的使用与跟踪。 第四条材料验收 1.核对资料: 材料进场后,材料员根据需要用计划对照送货清单认真核对材料的规格、数量等,并同时索取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质量书或实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并对技术资料的内容进行验证,以确认其资料是否有效。 2.检验实物: 清点实物与送货清单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相符后,开始进行外观检查(如:钢材需要检查其表面是否有裂纹、结巴、分层等,验证定尺长度是否一样长,并对同规格的钢材进行抽样检查其直径,水泥,木材等都应按照此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质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第四条、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校属单位在教学、科研、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程序是: 1、使用单位立项、申请,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学校审批,主管校领导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签字批准; 3、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六条、学校组建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放射性物质。教务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办事机构;公安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监督、保卫部门;校内各拥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为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校放射性物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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