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城市排水事业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东排水许准决字[2017]0808号申请许可事项:
申请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编号:
经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经审查认定,你或你单位于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事项,已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现决定,准予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向你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自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之日起生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届时,你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机关办理人 (签名) (印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俩份,申请人、办理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