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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庄周办事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及解答

1、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

偿集中安置实施意见

为确保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现就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对象

(一)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庄周办事处境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凡不符合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拆除。

(三)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转让、抵押或出租房屋。相关部门要一律停止办理规划、土地、房屋等相关审批手续,公安部门不得办理居民户口迁入。

(四)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集中安置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房屋征收集中安置的前提是以村民组为单位,全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被征收,并实行村庄整体征收。

二、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

(五)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采用由国土部门将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权土地,按省政府皖政〔2009〕13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农民失去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征地补偿。失地农民享受的相关待遇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补偿额,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当年公布的《蒙城县城市房屋征收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7日。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八)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一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额度在评估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助(不包括企业土地收储)。

(九)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安置人口每人60㎡(含公摊面积)予以安置。

(十)安置房的均价参照当年公布的城市房屋征收砖混二等结构建筑物重置价的二分之一执行。

(十一)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需要,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户,购买一套安置房可申请购买一间建在底层的10㎡左右的储藏室。

(十二)考虑农民今后从业的需要,每征收村民小组1亩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准予购买10㎡经营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小区规划,原则上不低于两层),经营用房的购买人按实际安置人口(不含照顾性增加人口)由村民小组确定,经营用房经营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实际购买人按份共有)。

(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织拥有继承房地产的,可享受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货币补偿,但不参加征收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成本价购买一套120㎡的安置房。

(十四)产权调换的差价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据评估确认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的价额结算。

四、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确认

(十五)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的房屋,且一户一宅,其房屋(檐口2.2m以上的房屋)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十六)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世居的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批准手续,但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220㎡以下)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确认,其房屋面积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十七)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建筑的确认

(十八)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违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2.违反法律法规私自购买或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3.未经县国土、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4.非本地居民在征收范围内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十九)对被确认为严重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拆,否则予以强拆。

(二十)在拆迁违法建筑时,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实际操作中关键看被拆迁人的态度、配合程度。若被拆迁人主动配合,可给予一定奖励;若不配合,一律依法拆迁,且不予奖励。

(二十一)突击抢建的建筑物及地面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

六、房屋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二十二)1994年9月30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户,可确认为房屋安置户(以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土地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承包经营土地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得到补偿后统一收回后予以注销。

(二十三)征收公告下发前,有户口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没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实际原住居民,亦可确认为安置户。

(二十四)被确认为房屋安置户需要安置的人口界定,以户口簿为准,符合下列条件的亦可作为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下发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入户的人员;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且入户的人员;

3.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作为安置人口;

4.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5.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为农业户口,且农业户口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非农户口一方经核准无住房的;

6.在征收公告下发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大月份孕妇增加1人;

7.被征收户是独生子女的,可增加1人(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8.被征收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可增加1人(男24周岁、女22周岁以上);

9.被征收户是二女户的,可增加1人。

(二十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征收公告下发前,已死亡的;

2.征收公告下发前,已出嫁且不在征收范围内常住的;

3.征收公告下发前,户口已迁出,且已走上工作岗位的;

4.挂靠户口和祖居征收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在征收范围外已有住房的。

(二十六)申报应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下发征收公告的时间为准。

(二十七)参加分配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只能是参加1994年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人口。未参加1994年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人口可参加征收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和本村民组被征地面积大于征地范围内承包经营地面积部分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此前征地补偿款、征收补偿款已分配完毕的,不再重新分配)。

七、房屋征收奖励及依法强制征收

(二十八)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21日至30日内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逾期不予奖励(不集中安置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和搬家费、临时过渡费优惠政策)。

(二十九)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不签定征收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依法强制征收。

八、搬家费、临时过渡费

(三十)搬家费:以被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按5元/㎡计算。

(三十一)临时过渡费:因城市建设征收需要临时过渡的,过渡费按每月5元/㎡计算,过渡期限据实计算。

(三十二)停产、停业的补助费,应由估价机构根据会计、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征收实施前最后一次生产经营情况和年度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

九、房地产权证及费用

(三十三)被征收户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应向征收人提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证照。新建安置房的房屋、土地权证分别由房产局、国土局统一办理,费用由房屋、土地产权人承担(契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按政策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十、安置房的建设和分配

(三十四)本意见所称征收安置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无偿划拨用地、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专供蒙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中安置的政策性安置用房,征收安置用房的套型按120㎡、90㎡、60㎡三种设计建设。

(三十五)拆迁安置用房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的原则建设。

(三十六)征收安置用房和经营用房的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足额征收并全额用于安置房建设。

(三十七)为确保征收安置用房工程质量,应邀请有责任心的农民代表参与、监督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确保安置小区建设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十八)安置小区的位置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选址。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被征收人应以村民组为单位安置到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安置房的楼号、楼层、套型等原则上应按被征收户搬迁结束验收的时间顺序选号确定,具体

办法由乡镇另行制定;办理安置、房屋结算等相关手续的时间安排,应以通知为准。

十一、保障措施

(三十九)为认真落实《蒙城县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中安置的原则,今后城市规划区内不再审批新增宅基地,不再审批农民建房申请。对危险房屋可实行加固维修,禁止翻建、改建、扩建、新建房屋;对符合一户一宅的新婚户,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计算,补助时间从新婚之日起至入住农民安置小区时止;对村民自愿拆除危险房屋且无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给予5元补助,补助时间从危房拆除之日至入住农民安置小区时止。临时安置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另行制定。

(四十)有关单位在安置房建设和征收安置工作中,要严格管理,严把安置人口关,严把安置房工程质量关,严把建设资金使用关。凡工作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十一)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征收安置部门应将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被征收房屋的建设时间、征收房屋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征收安置人口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庄周办事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2、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集中安置办法解答

索取号:SD902010100201205061

内容分类:单位设置及职能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12-5-30

一、哪些人属于安置对象?

答:符合下列前提条件者属于安置对象:第一,符合蒙政秘〔2009〕87号文件规定;第二,所属村民组全部土地(含宅基地)被征收,且该村民组成员在本村民组房屋被全部拆迁。二、如何界定安置人口?

答:根据蒙政秘〔2009〕87号文件规定和有关政策,界定安置人口的办法分两步:第一步,首先确定安置户,即确定哪些户应该安置;第二步,界定每个安置户应安置哪些人、多少人,即以安置户为基础界定安置人口,以户定人。

三、哪些户可以被确定为安置户?分别如何认定?

答:属于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被确定为安置户:

第一,1994年9月30日前户口已在现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辖区范围、参与土地二轮承包

且有承包地的现有常住农业户;

第二,拆迁公告下发前,虽没有参与二轮土地承包,但其户籍(以辖区派出所户口簿登记为依据)所在地为现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辖区范围,且拥有上述范围内宅基地和宅基地使用证的实际原住居民。

对于第一种情况,认定的条件主要是户主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户口簿;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对于第二种情况,认定的条件主要是户主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1994年9月30日之前在本庄居住且目前仍在本庄居住(需要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户口簿和宅基地使用证(以及能够证明拥有宅基地的其它相关证据)。

四、确定安置户后,如何界定安置人口?分别如何认定?

答:被确定为安置户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安置人口:

第一、在拆迁公告下发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入户的人员。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婚姻登记证明和结婚证;2、育龄妇女妇检证明;3、户口簿。

对于2007年12月7日后结婚登记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能够提供证明已结婚的相关证据;2、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且入户的人员。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1994年9月30日以后出生的;2、准生证明;3、出生证明;4、户口簿。

第三、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计划生育WIS档案记录;2、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同时具备以上2个条件,但本户能够提供其超生有效证明);3、计划生育超生处罚依据;4、经公示后无异议;5、医学出生证明。该类型可作如下选择:a、超生人口放弃安置,b、超生户自愿按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育费。

对于已经接受计划生育超生处罚的,按处罚当年的最高处罚标准补足,对于计划生育超生未接受过处罚的,按现在最高处罚标准执行。近几年来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缴纳最高标准(见附表)。

第四、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是:

(一)在校学生。1、由所在学校出具本人是在校学生且目前在读的证明材料;2、学生证;

3、高校录取通知书。

(二)士兵。1、由所在部队出具本人属士兵身份且正在部队服役的证明材料;2、县级人武部入伍档案。

(三)劳改劳教人员(含服刑人员)。由县级司法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亦工亦农,且农业户口一方属本地常住人口,非农户口一方经核准无住房的。

亦工亦农,是指夫妻双方中一方为非农户口,另一方是农业户口。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农业户口一方是现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本地常住人口,需提供户口薄,村民组群众代表和四邻出具相关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2、县房产部门、非农户口一方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它住房。

第六、截至拆迁公告下发之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大月份孕妇增加1人。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准生证或计生部门出

具的有效证明;2、已纳入计生WIS管理范围;3、由政府指定的鉴定机构检查并出具怀孕18周以上的有效证明。

第七、被拆迁户是独生子女的,可增加一人。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独生子女光荣证或自愿申请只生育一个孩子;2、子女未婚证明;3、本户同意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因病等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除外)。

此类型户可有三种选择:1、该户自愿放弃增加一人的安置。2、该户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并按承诺交纳保证金8万元后给予增加一人安置,但不办理本户120㎡房产证件手续,如该户违反承诺再生育,没收保证金,并依据计划生育超生孩次,按照当年最高抚育费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育费,同时由庄周办事处收回安置房;如该户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妇检达到49周岁时,没有再生育的,按银行同期利息退回押金,并给予办理房产证件手续。3、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给予增加一人安置,但本户所有安置房产权均暂办理至庄周办事处名下,如该户今后超生,按超生当年最高抚育费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育费,同时所有安置房产均划归村民组集体所有;如没有超生,待该户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妇检且达到49周岁时,则将此房产转到该户名下。

第八、被拆迁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可增加1人。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无事实婚姻史,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2、截止拆迁公告之日算起,男青年24—40周岁,女青年22—40周岁。

第九、被拆迁户是二女户的,可增加一人。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由政府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二女户绝育手术鉴定证明;2、两个女儿未婚证明;3、本户同意签订不违法生育的承诺(因病等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除外)。

此类型户可有三种选择:1、该户自愿放弃增加一人的安置。2、该户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并按承诺交纳保证金8万元后给予增加一人安置,但不办理本户120㎡房产证件手续。如该户违反承诺再生育,没收保证金,并按超生当年最高抚育费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育费,同时收回安置房;如该户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妇检达到49周岁时,没有再生育的,按银行同期利息退回押金,并给予办理房产证件手续。3、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给予增加一人安置,但本户所有安置房产权均暂办理至庄周办事处名下,如该户今后超生,按超生当年最高抚育费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育费,同时所有安置房产均划归村民组集体所有;如没有超生,待该户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妇检且达到49周岁时,则将此房产转到该户名下。

第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组拥有继承的房地产,可享受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货币补偿,但不参加征收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房屋拆除后,允许其中一个继承人按成本价600元/㎡购买一套120㎡的安置房。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被继承人条件:1、参与土地二轮承包;2、有宅基地或房产;3、夫妻双方均已去世。

继承人条件:1、非农村户口;2、无其他继承人享受安置政策。

第十一、被拆迁户是无直系兄弟户的,在娘家有房屋且是常住人口,按规定由其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女儿全家(指女儿、女婿及其直系子女)确定为安置户。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房屋必须是2009年7月20日以前本人自建的,不含父母赠予及相互买卖的;2、多女户有效证明;3、已婚证明;4、本户房屋已拆迁;5、在拆迁范围内的其他姊妹家均已拆迁;6、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在拆迁范围内的其他姊妹可享受第十二条政策安置。7、女方在其丈夫所在村民组未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8、女方户口在拆迁范围内,

女方参加庄周办事处计划生育WIS管理,未参加其丈夫所在地计划生育WIS管理。

第十二、女儿住娘家的(娘家有兄弟)分两类情况:第一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且已签订拆迁协议、有承包地、有宅基地、全家户口在娘家且无户口迁出史、参与庄周办事处计生WIS管理的被拆迁户,参照当年农民安置房价格购买120m2;第二类:属常住人口,有房屋且已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参照当年农民安置房价格购买60m2,另外照顾性的以600元/m2的价格购买60m2;(夫妇双方不得重复安置)。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房屋必须是2009年7月20日以前本人自建的,不含父母赠予及相互买卖的;2、结婚证明;3、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4、全家自愿放弃在其丈夫所在村民组今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丈夫所在村民组出具书面证明、三分之二以上群众签字并公示,在所在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乡镇备案。

第十三、没达到结婚年龄,但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可按每人1600--2000元/㎡价格照顾性购买60㎡。(说明:本轮安置结束后,今后该种类型原则上不予安置)

对于该类型,认定的条件主要是同时具备以下证件或有效证明材料:1、已形成事实婚姻的相关证据,2、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3、村民组群众代表、四邻出具证明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4、调查组调查报告。

注:对于安置人口的界定,安置人口(含照顾性增加的人口)不得重复界定。

五、哪些人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在拆迁公告下发前,已经死亡的;

2、在拆迁公告下发前,已经出嫁且不在拆迁范围内常住的;

3、在拆迁公告下发前,户口已经迁出且已走上工作岗位的(祖籍范围内无房屋、无承包土地);

4、挂靠户口(因寄居等原因,户口报在被拆迁人处的);

5、祖居拆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工作人员、现役军官,且在拆迁范围外已有住房的;

6、因婚姻、就业等原因,户口应迁出而未迁出的。

六、哪些行为属于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安置房或安置补助?

答:1、办理假结婚、假离婚手续,以及办理非法抱养手续等行为获取安置房或安置补助的;

2、虚假申报超生、怀孕或抱养他人子女的获取安置房或安置补助的;

3、以获取安置房或安置补助为目的,将户口迁入庄周办事处城市规划区范围的;

4、签订虚假的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合同),获取安置房或安置补助的;

5、为他人出具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安置房或安置补助的;

6、以其它虚假、欺骗等行为获取安置房或安置补助的;

七、对于采取各种虚假、欺骗手段骗取安置房或安置补助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对骗取安置房或安置补助的,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法律和其他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给予从严从重处理。

八、如何在安置房分配过程中确保公平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答:1、安置前,由各村民组代表在安置工作组的统一指导下以村民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是安置户基本情况,安置人口详细状况、结构,照顾增加人口基本情况等,并注明符合哪一类安置人群,公示内容由各村民组代表签字盖章,并存档备查。公告张贴在每村民组的醒目处,数量不少于5张,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经村民组公示无异议后,将以村民组为单位在县、办事处、村委会三级再进行多轮公示,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安置现场,有县纪检人员、庄周办事处领导、村组干部、部分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公安干警、司法公证人员全程参与,每一个环节都有全程录像,并有记录和签字,抽号结果当场公布;

4、如发现工作人员有暗箱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根据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5、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人口、安置房分配情况仍将在安置小区设置的公示牌和政府网站上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九、对于举报采取虚假、欺骗手段骗取安置房或安置补助的,如何奖励?

答:重奖举报人。对一经查实的举报,根据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挽回的损失,奖励举报人1-10万元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有义务配合办案人员举证或提供线索。

举报方式:来访、来信(函)、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网络留言(发帖)等。

举报地址:庄周办事处拆迁安置办公室。

举报电话:0558-*******、7651860、7657171。举报手机:182********

电子邮箱:182********@https://www.wendangku.net/doc/9a2553899.html,或zzbsccqazbgs@https://www.wendangku.net/doc/9a2553899.html,

政府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a2553899.html,/welcome/

十、安置房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安置房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指:定房源、公开抽号、全程监督、阳光分房。

主要程序有:

第一步,以村民组为单位,界定安置户和安置人口,确定每个村民组总的安置面积。对于需要调查、取证或一时难以确定的,作为第二轮安置户或安置人口予以界定;

第二步,根据每个村民组总的安置面积和安置小区套型房屋比例,确定每个村民组安置房套型面积;

第三步,根据每个村民组安置房套型面积,采取抽签的办法抽取楼号(单元号),确定每个村民组安置楼(房);

第四步,以村民组为单位,在所属村民组安置楼(房)范围内,采取抽签的办法抽取房号,确定每个安置户安置房。

十一、对本解答中未列出的其他特殊情况,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庄周办事处集体研究后予以答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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