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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新疆新建发电厂(机组)接入系统需向乌鲁木齐地调提供的资料

新建发电厂(机组)接入系统需向乌鲁木齐地调提供的资料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继电保护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1、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2、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含线路纵联保护通道加工设备)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完毕、调试项目符合相关检验规程的要求,并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二次回路正确,母差及失灵保护对每一个控制单元至少进行了 1 次整组传动试验。

3、电厂已按要求落实各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措要求。

4、机组的高频率保护、低频率保护、过电压保护、低电压保护、失磁和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的整定已报相应调度机构审核批准,其他有关保护的定值已报乌鲁木齐地调备案。

5、线路纵联保护装置已完成通道对调试验,并已将通道测试数据报乌鲁木齐地调备案。

6、稳控装置及远切、远跳装置已完成整组传动试验、通道联调试验,并已将调试报告报乌鲁木齐地调备案。

7、电厂已核对互感器变比,其伏安特性满足规程要求。

8、电厂已完成故障信息处理系统与主站(或分站)的联调。

9、电厂已具备全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现场运行规程,运行人员已熟练掌握全部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操作方法。

10、电厂具备全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施工图纸。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通信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1、设备配置

1.1 新建电厂所用通信设备,应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与电网通信网协调一致,满足所接入系统的组网要求。

1.2 新建电厂通信机房至少要有一路可靠的交流电源输入,且站内连续停电时间小于 12 小时。1.3 通信直流电源设备应选用性能好、运行可靠的设备;通信高频开关电源整流模块应按 N+1 原则配置,能可靠地自动投入、自动切换。

1.4 备用蓄电池容量,应能独立维持负载容量连续运行 24 小时以上。

1.5 通信机房的动力电源、设备电源、维护检修及仪表电源,必须由各分开关控制。

1.6 承载同一 220KV 及以上线路的两套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业务的电厂通信站,应实现通信电源双重化配置。

1.7 已配置必要的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及工具。

1.8 无 24 小时值班的通信站应配置监控系统。

2、机房条件

2.1 机房必须有良好的防雷接地设施,应满足部颁 SDJ8-19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DL548-1994《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

2.2 通信机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湿、防尘、防高温、防虫鼠等安全要求。

2.3 通信机房温度、湿度应满足设备运行规定的环境条件要求,机房温度为 10~30℃,湿度为 30%~80%。

2.4 进、出机房的电缆沟和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进行堵塞。

3、运行管理

3.1 电厂通信设备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已接入相应电力通信网。

3.2 新建光缆线路已按图施工完成,并按要求对所有纤芯进行全程测试,测试资料已报乌鲁木齐地调备案。

3.3 电厂至乌鲁木齐地调已具备两种不同路由的调度电话通道,并开通电信长途电话。

3.4 传输同一输电线路的两套继电保护信号或安全自动装置信号的两组通信设备,应分别接入两套不同的电源系统。

3.5 同一条线路的两套主保护,应采用两条完全独立的传输通道。

3.6 已按电网要求开通到乌鲁木齐地调的调度自动化信息、电力调度数据网等通道。

3.7 电厂通信机房动力环境及通信设备运行状态应处于 24 小时有人监视状态。无 24 小时值班的通信站,各通信设备主告警信息应接入电厂综合监视系统,纳入电厂电气运行统一监视与管理。

3.8 电厂已配备必要的通信专责人员,已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乌鲁木齐地调,并确保 24 小时联系畅通。

3.9 电厂已向相应调度机构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自动化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1、电厂远动设备或监控系统须符合《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 516-93)等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新疆电力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

2、电厂至乌鲁木齐地调已具备两条不同路由的远动传输通道。

3、远动信息已按乌鲁木齐地区电网要求配置,经过测试表明遥测精度、遥信可靠性达到设计要求并能正确传送至乌鲁木齐地调自动化系统,能正确接收乌鲁木齐地调自动化系统下发的遥控/遥调命令。

4、电厂 AGC、AVC 具备与乌鲁木齐地调调度自动化系统联合调试的条件。

5、电能计量装置已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设计要求进行配置,并通过由电厂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电厂的关口电能表底码已记录。

6、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国家电监会第 5 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乌鲁木齐地调有关规定的要求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

7、电厂机房符合《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2887-2000)的要求,配备 UPS,其容量能独立维持负载容量连续运行 4 小时以上。

8、电厂已配备必要的自动化专责人员,并已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乌鲁木齐地调。

9、电厂已向乌鲁木齐地调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调试项目

发电机性能试验项目:

发电机短路试验;

发电机空载试验;

变压器冲击试验;

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PSS 试验;

发电机进相运行试验;

发电机甩负荷试验;

火电机组稳燃试验。

二次系统(专业)试验项目: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的各组成部分(含断路器)整组的电气性能试验;

2. 故障录波装置的电气性能试验;

3. 继电保护整定试验;

4. 纵联保护双端联合试验;

5. 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接入设备通讯调试;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主站联合调试;

6. 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主站和子站间及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主站和子站间联合调试。

7. 线路故障测距装置电气试验以及与对侧的通道联调。

调度自动化系统

1. 厂站涉及的自动化相关系统和设备的现场测试;

2. 厂站远动通信通道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测试;

3. 厂站 RTU 或计算机监控系统与调度联调试验;

4. 厂站遥测、遥信、遥调、遥控准确性、可靠性、实时性试验;

5. 发电厂、机组 AGC 控制系统现场试验及与 EMS 主站闭环联调试验;

6. 厂站电能计量装置检验及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电能量计量主站系统的联调试验;

7. 厂站相量测量装置(PMU)与电网实时动态监测主站系统联调试验;

8. 主网直供用户电力负荷管理终端与电力负荷管理主站系统的联调试验;

9. 厂站与 AVC 主站的联合调试。

电力系统通信

1. 并网新建通信电路的设备调试(测试项目按工程验收规定执行);

2. 并网新建通信电路的系统调试(测试项目按工程验收规定执行);

3. 并网新建通信电源系统放电和告警试验;

4. 并网所需各种通信业务通道的误码率测试和收发电平测试;

5. 并网通信设备监控系统试验;

6. 并网调度交换机调试和调度电话通话试验。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火力发电厂需要提供的资料:

1 电厂全称、登记注册的部门全称、发电业务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 发电机组及并网情况

2.2 电厂并入电网的并网线路

包括线路名称、电压等级;电厂上网的电能量关口计量点位置。

2.3 各机组正常运行出力范围(即最低技术出力与最高出力,供热机组必须按照供热与不供热分别列出)。

2.4 正常运行期间机组的功率调整速率(即每分钟可以增减的功率数额,分单机列出)。

2.5 从接到调度指令到机组达到并网出力的最短时间或从零出力到额定出力的最短时间(按照以下不同状态分单机列出):

冷启动(锅炉处于冷备用状态);

冷启动(锅炉处于热备用状态);

温启动(机组与电网解列后8小时内);

热启动(机组与电网解列后4小时内)。

2.6 接到调度指令后从满负荷出力到零负荷最短停机时间(按照以下不同状态分单机列出):

定参数;

滑参数:

2.7 机组解列后到重新并网之间的最短停运时间。

2.8 电厂机组在达到其最低或以上的运行出力后须以该最低或以上运行水平运行的最短时间。

2.9 各机组进相深度及批准部门的文件。

3 并网点

3.1 并网点图示。

3.2 标明并网点设备及装置、产权所有方、运行维护方、调度方。

3.3 图中属电厂的区域及设备。

3.4 图中属乌鲁木齐地调调管的区域及设备。

4 电厂AGC安装情况。

5 电厂认可的电能计量系统检测机构名称。

6 电厂认可的解决并网调度协议发生争议事宜的机构名称。

7 电厂指定的通知与送达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通信地址。

电厂升压站启动并网前工作流程简图

发电厂工作内容联络专业时间要求乌鲁木齐地调工作内容

机组首次并网调试前工作流程简图

发电厂工作内容联络专业时间要求乌鲁木齐地调工作内容

首次并网日进入调试阶段

新设备并入系统运行申请书

工程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

说明:本申请书特指与调度部门商定了最终启动时间后,向调度部门提出的正式并网(返送电)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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