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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司法质量评估体系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建立司法质量评估体系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建立司法质量评估体系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司法质量评估问题的调查

(一)司法质量评估的发展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法院系统即对司法质量评估问题进行了探索。以汉寿县法院为例,司法质量最初往往采取以公开互评的方式开展,评查的主要是民事案件,而刑事、行政案件局限于所办案庭室的唯一性未能评查。在评查中,办案人员对其他庭室办理的案件通过全案评查,根据自己的法律水平、审判经验,一般从实体处理、程序适用、书记员工作、案卷的装订等方面初步评出案件等次后,公开发表评查意见,再集体确定案件的等次,具备案件质量评估的雏形。从九十年代末至今,对司法质量评估则完全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方式,对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全面考评。在考评中,将司法质量划分为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三类。以汉寿县法院2004年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评细则为蓝本,办案质量方面总分为30分,包括合格案件达到100计30分,每出现一起基本合格案件扣1分,不合格案件扣2分,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每件扣3分。办案效率方面为20分,包括各类程序审结、执结案件是否达院规定的期限(一般比法律规定期限要短),办案效果总分为10分,主要是指当庭宣判率、开展专项审判以及提出司法建议等,这三部分的分值大约占专业考评部分百分制的60,其他专业考评内容则为业务指导、经费管理等办案质量占30分-35分,三部分分别由审监庭、立案庭按职责考评。

(二)司法质量评估体系的评价

从上可以看出,司法质量考评呈现出几大转变:一是从部分案件考评向全部案件考评转变。二是从非规范化逐步向规范化转变。通过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了考评内容、量化了考评的分值。从汉寿县法院近三年的考评结果看,总体上能反映案件质量水平,但是有的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操作性、权威性而流于形式,尤其是办案效率方面,如结案率、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率等。三是由个人考评向职能部门考评转变。在实践中,审监庭、立案庭的职能决定了在司法质量考评中的始终处理主导地位。

然而,也不难看出,司法质量评估体系并未完全真正建立。主要体现在:

1、司法质量评估的外延模糊,将司法质量等同于案件质量。从字面上来看,司法质量除了包括案件质量外,还应包括可能影响司法质量的其他因素。案件质量是司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司法(执法)最终的静态结果,但是(司)执法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仅从结果来看质量的高低,显然不全面。例如:一个案件从实体处理到程序适用均合法,但未经立案庭统一立案,很明显这样的案件不可能成为合格案件。也正由于司法质量范畴的不确定,导致了不是司法质量的因素纳入了考评。如经费任务往往被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作为司法质量考评的内容,与办案质量相提并论。司法质量评估应是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执法质量的衡量,包括诉讼费、扣押款物、罚没款物管理、回避行为、审判案件办理期限、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诉讼保全行为、庭审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等可能影响司法质量的各种因素,但这些却并没有纳入考评。

2、司法质量评估标准不一。评价一个执法活动的好坏,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标准衡量,只有两上最基本的判断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法律标准是说,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以裁判适用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又自然派生出实体法律标准与程序法律标准。社会标准是指舆论、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态度是赞同还是反对。在法治社会,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法律标准是基本的也是根本的标准,应当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社会标准的基准。①但作为司法质量评估这种法院内部对自身司法行为评价中,却执行

“法外”的标准。在大多数法院均将审理期限通过内部规定缩短以期提高结案率,不但将结案率纳入评估的标准,而且也将内部审限规定纳入评估。如规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5天内审结的占所结该类案件的50以上计5分,每减少1扣1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个月内审结的占50以上计10分,每减少1扣1分;全年结案率达95以上计分,每减少1扣1分。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想通过限期提高办案效率,但根本不具有科学性、必要性,混淆了法律标准实际上是最低标准。就审理期限来讲,法律规定的是最长的期限或最后的期限,至于最快、最短是多长,法律无法作出规定,将法律并未要求的标准进行考评,随心所欲,显然违背了司法的最终目的。

3、司法质量评估宽严不均。对个案质量大多数法院均由审监庭来评估。但审监庭具体应该从哪些方面、哪些标准来评估,未有统一硬性规定,五花八门。从我院来讲,由于一直未出台有关个案质量考评标准,仍然是由审监庭评查人权衡,大致为案件的办理符合实体法、程序法规范,案卷装订及时,为合格案件;案卷材料上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公正处理结果的为基本合格案件;存在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为不合格案件。这种标准,由于采取的是粗线条,不同的人往往可能产生不同评估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其他基层法院则通过实践,将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列举,对于缺陷累计达到不同程度,确定案件的等次,体现出评查标准的客观性。在评查中各个法院均对改判案件往往倾注了更多的关注,而对改判案件态度则莫衷一是。有的一律列为不合格案件,因为要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但将改判案件一律划分不合格,显然有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有的法院则视情况,对改判案件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来确定,凡不是涉及实体案件处理(重大改判)而只是部分数额等改判,仍然确认为合格案件。

4、司法质量评估机构各异。一般来看,基层法院大多没有专门的司法质量评估机构,有的由审监庭、立案庭来承担此任务;有的只是在年终考评时临时抽调人员进行评查;有的则是抽调离退休人员对某些重点案件进行复查。从法院系统来看,未能建立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那样从上而下的统一的评估体系。在前些年,中级人民法院最多也只是对某一类审判质量进行排名或划类,排名划类的依据是一般是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的多少。

5、司法质量评估工作无序。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整个司法质量评估工作条块分割,无法有序开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司法质量评估体系的定位

(一)司法质量评估特征

1、司法质量评估内涵。据《辞海》解释,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以及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所进行的活动。我国现行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依法定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就应称为司法。狭义的“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关于“评估”一词,《辞海》解释为“评价、估计”.所谓的司法质量评估显然仅指法院为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审判权的滥用,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对审判活动以及审判人员实施检查、调查、评价等内部监督活动。司法质量评估是对法院司法行为和司法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是对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执行案件过程中是否秉公执法、有否枉法裁判行为等进行监督;司法质量评估的目的应当是促进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司法为民。

2、司法质量评估特征

司法质量评估作为一种法院内部的监督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评估形式的内部性。从我国司法监督体系来看,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等,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都是外部监督,与这些外部监督不同,司法质量评估是法院系统的一种内部监督活动,既包括法院本身对其内设机构司法质量的监督,更重要的则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监督。”上级法院司法质量评估则具有明确的法定性,较强的权威性。

(2)评估标准的唯一性。法律的价值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最基本的需要的认识而认为、希望法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法的价值的内容包括“秩序”、“正义”这两在基本价值。正义,是法所追求的(或人们希望法所体现的)社会实质性状,这是法的实质价值目标。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则是法律的适用,审判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以法律为准绳,即要求审判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是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而衡量审判活动质量高低的标准理所当然是法律,即是否实现了法律的公正这一价值目标。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诉讼法规定”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也就表明,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正确与否,最终认定标准只有法律。而法官作为裁判者,总是处于矛盾的焦点,最终的裁决必然会使一方胜诉,一方败诉,正如波斯纳所说:”法官的判决总会伤害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医生一般不会以牺牲他人来帮助另一方。“②那么衡量法官行为的标准唯有法律。总之,作为评估审判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质量的司法质量评估的标准应该就是法律,这一客观的、具体的标准,同时必须是法律所要求的,包括实体法规范的要求、程序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也应包括职业法上的各种要求。该类规范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非法律的要求不应当成为评估的标准如结案率、当庭宣判率、调解率。

(3)评估体系的整体性。由于评估标准唯一性,从全国法院来看不应当条条分割、块块分割,司法质量评估应当成为一个有机的“系统”,具有整体性。但是应该看到任何法律,不论其规定得多明确、具体,都要给法官个人理解、适用留下足够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法官在某些情形中享有平衡各种衡平原则的自由裁量权”。我国虽然实行成文法制度,但法官也同样享有无可争议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法律对此也为法官适用法律也留有了一定幅度,比如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发达地区明显高于不发达地区。因此司法质量评估标准也因此有一定的弹性、灵活性,应当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本身也是坚持法律标准的体现。法律规范是静止的,抽象的,将静止、抽象的普遍规定适用到动态的、具体的单个案件之中,需要经过司法人员的主观活动,需要进行大量的、深入细致的创造性工作,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在司法质量评估工作中,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简单地对号入座的做法,不仅不能客观评价司法质量,往往会违反法的本意。

(二)司法质量评估的意义

1、司法质量评估是确保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公正司法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责的要求。法院系统内部的司法质量评估则是通过评估活动,规范、引导司法活动朝公正的轨道上来,

确保公正司法、文明司法。

2、司法质量评估是完善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往往是通过个案来监督,如对某个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对下级法院司法质量监督缺乏全面性、主动性,导致对下级法院司法质量、对存在的问题缺乏整体的认识。通过司法质量评估则有利于完善监督,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各法院通过司法质量评估制度对自身的司法活动评查,有利于从影响司法公正的各个环节上监督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

3、司法质量评估是量化司法质量的有效依据。司法质量评估不仅仅是对审判活动及其他司法活动质量进行简单的定性,如合格、不合格,含糊、缺乏依据,而是制定、细化规范标准,从数量分值上细化各项工作,划分质量优劣,考核司法质量。通过量化,使评查人易于操作,使被评查人对规范要求有进一步的了解,来规范办案行为。

三、司法质量评估体系的构想

(一)司法质量评估应该实现一个转化

司法质量评估应从对结果的监督转为对过程的监督。长期以来,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判标准往往是以诉讼的最终,即实体结果的公正与否作为主要标准,却忽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对程序问题忽略。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③忽视程序,只能导致司法的暗箱操作,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司法的实体公正难以保证,司法应有的权威不复存在。“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表现。”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公正的程序可以弥补实体判决的缺陷。有学者认为“在正义的程序得当实施的情况下,程序过程本身能够使结果正当化,并且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⑤尤其是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法官遵循公正的程序,按照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和适用法律,其裁判结果也因程序的公正而服判。公正的程序是绝对的,公正的裁判是相对的。在审判中,不允许增加程序,也不允许减少程序,更不允许变更法定程序。⑥对程序的监督比结结果的监督更直观、更有效、更容易。司法质量评估应从结果的评估转为对过程的评估。

(二)司法质量评估标准

合法性。所定立的评估标准、评估结果的处理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适法、适法走样、适法错误的问题。

针对性。所评估的重点应当是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当前办案过程中常见的“不标准”现象,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防止再次发生错误。

权威性。对于评估的结果应当具有权威性,必须服从,即使有意见必须按正当程序提出。

操作性。注重规范的技术细节和完整性,合理量化,使司法质量评估标准能成为规范法官办案的指南,按图索骥,掌握办“标准案”的工具。

(三)司法质量评估的方式和机构

司法质量评估,应该采取法院本身自查、上级法院抽查和复核相结合,层层评估的方

式进行。各法院对本院办理的全部案件和可能影响司法质量的其他工作进行自查;中级法院负责对基层法院进行抽查;省级法院负责对各中级法院进行抽查,对各基层法院复核。对于党委关注和人大、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严重超审、执期限的案件以及涉嫌违法、违纪案件、发回重审和再审改判案件、引发国家赔偿案件应当抽查或复核。

司法质量评估的机构。明确案件质量监督主体是构建案件质量监督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为保证司法质量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该机构既不能隶属于某个委员会,更不能下设于某个内设部门。无论是审判委员会还是案件质量监督委员会虽然组成人员一般由各法院的主要领导和资深法官组成,但均为较松散的委员制结构,成员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工作力度仍有欠缺。而将司法质量评估机构置于某个内设部门的做法更是与设立该机构的主旨背道而驰,不能发挥监督制衡的作用。因此,建议法院应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成立一个人员精干、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司法质量评估机构,专司案件质量监督的职责,直接向院长(副院长)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应当是平行、相互制约的关系,由它监督各业务庭案件的质量,而它的工作则要接受院领导、审判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和指导。

司法质量评估的程序。基层法院可实行月考评、季考评、半年考评、年度考评,中级法院以上对下级法院主要采取年度考评;自查结论服从抽查结论,抽查结论服从复核结论。下级法院发现有异议的,应当逐级提出。上级法院对异议应当审查。

法院对内部司法质量监督可以实行如下制度:

1、案件报结制度。所评查的案件为各审判业务庭上月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案件审结的裁判文书均以送达各方当事人为标准;案件执结以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或执行手续办理齐备、入卷为标准。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内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的,一律要单独组装执行卷。

2、全面送检制度。各审判业务庭必须于评查前三日按上月本庭司法统计报表上的报结数逐案整理、收齐案卷,并造出清单如数送交司法质量评估办公室以备评查。

3、一案一表制度。评查人员在评查案件时,应逐案填写《司法质量考核核评议表》,对评议情况应详细记载,以便统计分析。

4、定时集中的评定制度。评查员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对全院上月各执法部门办结的案件组织评议。

5、司法质量评议制度。质量评定完毕后,由评定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对出现的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案件有分歧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6、意见交流制度。对每次评议的情况,特别是被评议为不合格的,该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要将案件评议情况与部门负责人和直接承办人谈话,反馈评议的信息,分析原因,督促整改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司法质量评估办公室。

7、司法质量通报、公示制度。每季度评议后,司法质量评估办公室应将评定情况进行通报,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各业务庭有权提出异议,司法质量评估办公室对异议应当审查,对审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提高铁路服务质量的调研报告

兰州交通大学 调研(实习)报告 年级:2010 专业: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层次:大学专科 姓名: 继续教育学院 2012年 8 月 10 日

兰州交通大学 调研单位评议表

兰州交通大学 调研(实习)报告成绩评议

目录 一调研目的 (1) 二调研方法 (1) 三调研的内容及过程 (1) 一)分析目前铁路客运部门存在的问题 (2) 二)对策与建议 (4) 一是强化学技练兵 (5) 二是改变服务态度 (5) 三是围绕旅客满意,开展服务设计 (6) 四是塑窗口形象,微笑服务“您好”当头 (6) 四、结论及建议 (7) 五、参考文献………………………………………………………… .8

提高铁路服务质量的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 大力宣传和树立“以服务为宗旨,待旅客如亲人”的服务理念,突出“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三大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客运服务质量,促进铁路的科学发展。根据铁道部在全路客运窗口单位广泛开展“服务旅客创先争优”活动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客运服务旅客工作。 二、调研方法 通过日常跟班作业,深入本乘务班组,征求旅客意见,掌握有关数据。同时,从客运工作实际出发,对客车的安全设备设施,客运人员作业标准,服务内容进行调研。 三、调研的内容及过程 通过对乌鲁木齐客运段担当各次旅客列车开展“服务旅客创先争优”活动好的做法及遇到问题进行调研。 铁路旅客运输一个最大的特点是提供服务,通过大家共同的劳作,连接成一个完整的服务链条,把旅客从农村运到城市,从南方运到北方。稍注意,我们就会发现一个个小小的服务,一声声或长或短的问候,一脸或温馨或灿烂的微笑,就凝结构成了铁路的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运输业中的旅客运输量大幅度增长,因此,提高旅客列车服务水平已提到重要的日程上来了。如何把铁路与旅客拉的更近,以此来增强铁路行业的市场竞争力,成为新时代铁路客运服务人员深入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 一)、分析当前铁路客运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不健全。在过去多年当中,铁路建设处于初始阶段,管理粗放,技术条件落后,规章制度简单,在客运服务当中更是属于粗放经营的状态。一直没有在创新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上下工夫。制度建设不健全,导致了列车发生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反馈和处理,同时也缺少相应的监督和考核。在客运的管理当中也存在不少的漏洞和盲点。 二是列车服务标准不高不全。目前列车标准是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要求,在落实上更是以列车长的素质和喜好为依据,有的虽然有标准,但是也存在落实不到位、有简化、漏项的现象。在运营过程中,有的列车员为了便于工作,阻挠、推诿旅客从本车厢上车,甚至私自破坏饮水设备的现象时有发生;夜间不作业、作业不标准、简化漏项也时常出现。 三是列车设备设施落后。虽然铁路大力更换车厢,开展“绿皮车”整治工作,但是与环境要求、旅客要求和服务质量要求相比较,还是由较大的差距。 四是餐车饭菜质次价高。这一问题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已经多次提出,也进行了较大力气的该进,效果不大。我想要大力提高饭菜质量,不仅是解决餐料、商品层层加价问题,严格规范餐营管理,探索建立规模化的餐饮加工基地的问题,而是要从列车商品供应机制上考虑,对站车商品全部由铁路部门自己定价、自己销售做出更为合理的协调和处理。

最新司法所调研情况汇报

司法所调研情况汇报 司法所调研情况汇报 一、司法所建设情况 1、四寨司法所成立于1999年,但一直是有编无人,直至2009年2月才有一名司法助理员。 2、2009年来,四寨司法所在协助镇政府调处矛盾纠纷,指导基层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目前四寨司法所有独立办公房、配备了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调解座椅、摩托车。 3、现存在的苦难是司法所人员少,且镇党委、政府长期抽调司法所人员做整脏治乱、农业生产工作,导致做好本职司法行政工作的精力不足。 二、人民调解工作 1、四寨司法所辖区内主要纠纷时山林纠纷,典型是四寨镇沙坡村小沙坡村刘凤池等六户与四寨镇拉栗村冗外组张玉珍户争“杨梅树”山林纠纷。该争议山林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由张

家管护,且有山林管护证(证上盖有四寨人民公社公章,但无日期),20010年刘凤池拿着一张修改痕迹明显的山林管护证到镇政府要求处理,经过多次处理仍不能调解。 2、2010年四寨镇发生交通事故6起,全部由县交警大队处理。 3、统计表中的其它纠纷主要是人身伤害赔偿、债务、牲畜吃庄稼、错砍山林等侵权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高发原因是农村地区法制观念不强结婚不登记现象还比较多,加之现在常年在外务工,农村离婚率呈递增态势。家庭纠纷是农村现在不孝顺、不赡养老人像较多,婆媳关系、妯娌关系部和睦导致家庭纠纷多。 4、现在人民调解经费主要靠县里的以奖代补政策,2020年度,四寨镇共发放以奖代补经费9000元。 三、安置帮教工作 1、现在四寨司法所和派出所协调配合较好,但由于有相当多的人甚至是干部对安置帮教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导致刑释解教人员低保等待遇得不到落实。 3、四寨目前没有收到过接人通知。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12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12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06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05年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05年至2011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

调研报告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3162395.html,)/公文写作/调研报告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 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

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 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汽车售后服务调研报告

汽车售后服务调研报告 一、调查时间:xxxx年x月xx日——x月x日 二、调查人员:xxxx 三、调查目的:了解汽车售后服务现状,调查客户满意度 四、调查地点:xxxx 五、调查方式:随机提问 六、调查结果如下: 摘要:近年来,随着成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已无法仅限于对基本生活的满足,商用、家用汽车市场适机出现,国际国内品牌车如上海大众、广州本田、北京现代、三菱、雪佛兰、奇瑞以及hrv别克凯越等等各种品牌车特约店的不断进驻,使得成都的汽车销售服务市场快速发展、成熟与壮大,各品牌车特许经营店也是利用自身售前、售中与售后的一条龙服务来赢得市场竞争力与品牌忠诚度。 汽车售后服务,一项最具体、最讲究细节的综合服务,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渐趋理性,谁能提供消费者满足的服务,谁就会加快步伐,占有市场份额。全力提升服务满足度、打

造服务品牌正逐渐成为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汽车品牌的共识,使汽车售后服务真正的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推动汽车行业良好、健康的发展,也为汽车4s店或汽车维修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 1、汽车售后服务的现状与分析 XX中国汽车售后服务满足度调研报告显示,售后服务普遍存在不规范的竞争,将严重制约中国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93%的被调查者对“多次返修率”不满足;56%的被调查者担心,4s店或特约经销商在维修过程中“偷工减料”,提供劣质配件;51%的被调查者认为,服务观点淡薄是4s店或特约经销商存在的比较普遍的问题;68%的被调查者认为,顾客的反馈信息并未得到满足回应或解决;73%的被调查者表示,质量保修期后会选择社会修理厂;但是,对社会修理厂的维修质量表示担心的被调查者竟达62%①。我们很多消费者称:售后服务的消费太高。因此消费者实际接受服务的代价是:高昂的工时费及不规范的零部件。 (一)、标准和法规体系不完善 为发展国内汽车工业,政府及相关的部门出台了各项法规政策来推进汽车工业的发展,但相对于汽车制造业来说,汽车售后服务的发展明显滞后,长期以来,汽车售后服务业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从事

东坪司法所社会稳定形势分析调研报告

东坪司法所社会稳定形势分析调研报告 为深入剖析影响东坪镇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推进“平安东坪”建设,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日前,东坪司法所对东坪镇社会稳定形势进行了认真地调研分析,形成报告如下:东坪司法所就如何指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工作,进一步整合维护稳定的力量,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当作目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来抓。我们采取下乡调查了解和村(居)干部汇报的形式,对东坪镇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共排查出两宗民事纠纷案件:一是新村村委马渡坪村涝河沙老板邓友红和邓军来与马渡坪村小组发生纠纷案。2010年1月19日至20日,马渡坪村村民邓友红和邓军来的采砂船到本村公路桥底和水轮泵陂头底采河砂,对公路桥墩和水轮泵陂头造成危害,马渡坪村群众意见很大,要求邓友红和邓军来立即停止采沙。并要求东坪镇政府处理。纠纷发生后,东坪镇立即召集镇农办、司法、维稳综治中心等部门的干部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发通知书给沙场老板邓友红和邓军来,责成其立即停止开工涝沙。现此纠纷案件正在调处中。二是石茔村民小组黄伯勇用菜刀砍伤黄章贱头部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是2010年1月28日下午,石茔村修整村公路面准备建硬底化混凝土公路,村组长黄章贱到黄九红家叫其去开工修公路路面但他不在,其儿子黄伯勇在家,黄伯勇说筹资的公路款给村组干部花完了,引发两人互相争吵,随后,黄伯勇去厨房拿菜刀朝黄章贱砍去,致使其头部和左手受伤,现已送往阳东人民医院医治。案发后当事人向110报警,东坪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干警到石茔村处理,先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然后找到知情人调查了解情况,已对肇事者进行监控,此案目前正在调处中。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当前社会矛盾和各种纠纷呈现出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主要类型有: 1、是干群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 2、是农村村务公开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3、是个别农民法制意识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本(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2338-72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 本(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尊敬的***: 非常感谢市、县人大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调研指导工作,我代表**法院党组,将我院司法改革工作汇报如下: 党的xx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顺利开展了多项司法改革工作和大量人、财、物上划省统管前期摸底准备工作。 **法院现设置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

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人民法庭、办公室、法警大队、书记员管理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等**个编制内机构外,还设立设立新闻办为内设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人,现实有干警**人,空编**人。现有在职在岗**人中,党员干警**人,占干警职工总数的**3%,女干警**人,占干警总人数**%,少数民族**人,占干警总人数**%。30岁以下**人,31-35周岁**人,36-45周岁**人,46-55周岁**人,56岁以上**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数的8.5%、23.4%、23.4%、42.6%、2.1%。全院干警平均年龄**岁,党组成员平均年龄**岁,各庭室负责人平均年龄**岁。高中以下学历**人,大专学历**人,本科学历人数**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人数的**%、**%、**%。从职级情况看,现有在岗**人中,副处**人,正科**人,副科**人,主任科员**人,副主任科员**人,科员** 人,工人**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人数的**%、**8%、*7%、*2%、*6%、*1%。现空缺副科**人。现有审判人员**人,占干警职

司法行政调研报告3篇

司法行政调研报告3篇 本文目录 1.司法行政调研报告 2.新化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3.司法行政队伍中建设现状调研报告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抓住中央高度重视“两所一庭”建设这一历史机遇,抓基层、打基础, 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但是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这已成为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瓶颈”。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笔者拟从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突出问题几谈点粗浅看法。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显的的重要性与尴尬的社会地位不相适应 司法所是构建基层和谐的重要力量,对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作用,具有潜移默化、厚积薄发的“治本”功能,但却长期得不到各层面的认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行政职能被边缘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战线的“幕后”工作者,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成效,这与公检法三家“立杆见影”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大多数人认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检工作是“实”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虚”的,认知观念的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职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难说如何理解与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职能较弱。司法所与政法其他成员单位相比自身职能较弱,除社区矫正工作外,其它各项工作的工作和责任主体都是乡镇政府,司法所在各项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导”、“协调”、“参与”作用。其中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长期性,短期内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备强制性的特

点,加之上级部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给人一种工作务虚多、成绩少的错觉。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乡镇和县局双重领导,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为有位”,过于注重遵守和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员大多还身兼乡镇多个职务,如综治办副主任、信访办副主任等,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乡镇工作中,顾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责任田”,严重影响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扎实开展,制约了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与司法所新时期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从总体上看,司法行政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队伍,为稳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我们这支队伍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所人员编制紧缺。近年来,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员编制仍旧十分紧缺,至今普遍达不到司法部乡乡建所和每所最少应有3人的建所标准,多数挂牌的司法所多为1人所或由乡镇工作人员兼职。现行机制难以满足新时期司法所发展的客观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九项职能,虽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参与部门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个人在战斗”,如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做为工作和责任主体的乡镇政府,实际上最多也只是发文时挂个名,开会时来个人,事后基本不干事。司法所除了承担九项职能,还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繁杂的乡镇工作进一步挤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一个人在战斗”的司法所两头都要顾及,但因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难免顾此失彼,县局和乡镇两头都得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忙的三头六臂却时常处于双方都不理解的尴尬境地。

调研报告:关于全市司法体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全市司法体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XX市201X年出台司法体制专项改革实施意见,通过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市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逐步健全。调查结果显示,居民对司法满意率为 87.7 %。 一、改革进展情况 (一)司法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实施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苏仙区检察院被列为省级以下财务省级统管改革试点单位,在全省率先开展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警务运行机制改革稳步推行,按照“整合融合、实际实用、统筹统建”的思路,在市、县、所三级公安机关统一构建“6+5+4”警务运行机制。在全省率先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将全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到资兴、桂阳两地法院审理。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在全国率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探索环东江湖区域环境资源案件资兴法院集中审理改革。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公平公正遴选员额法官检察官。全市法院共遴选415名员额法官,入额比例35.8%;全市检察机关共遴选296名员额检察官,入额比例36%。市中级法院按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1∶0.7∶0.5的比例组建了12个审判团队。市人民检察院按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书记员1:1:1标准组建39个办案组。53名未入额法官、82名未入额检察官顺利转岗。及时落实了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入额免除行政职务的改革政策。全市法院、检察院在编制不增、案件大幅提升的情况下,结案数不降反升。2017年上半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率高于全省法院

平均结案率20个百分点,名列全省第一。苏仙区检察院的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场会上作了重点推介。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成立市中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行。率先试点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四项改革,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苏仙区法院、苏仙区检察院被列为全省改革试点单位,市中级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获省高院高度评价。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将大部分办案权限下放给员额检察官,以员额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织初步建立。完善统一检察业务系统改革,系统的关联信息共享功能实现了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深化审判制度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防范冤假错案。率先开展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开展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推行试点网络办案试点改革,全市法院建成诉讼服务中心,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建成20个科技法庭,实现视频接访、提讯和庭审、执行同步电子存储。深化司法公开,完成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司法公开举措满意和比较满意率达74.5%。司法公开制度建设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实现了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选任管理。推行裁判文书改革,简化和规范民商事裁判文书,北湖区人民法院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方面的做法和成效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认可,被评为全国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三)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规范人权保障司法程序,规范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建立导入司法机制、依法处理和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国家司法救助制度,通过法律渠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我县法律服务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践行“解放思想跨越发展”主题活动,xx县司法局通过客观分析法律服务行业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我县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为民,始终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县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蓬勃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其提供法律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维权,在保障司法公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县现有律师事务所2家,执业律师10名;公证处1处,公证工作人员6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志愿者x名;基层法律服务所x家,法律服务工作者x名。 (一)律师成为法律服务主角。全县律师积极围绕全县经济工作中心任务,主动介入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拆迁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已成为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力量。

2011年以来,我县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x家,办理各类诉讼及代理x件,避免经济损失x万元,实现业务创收x万元。 (二)公证法律服务成绩显著。2011年以来,县公证处共办理公证事项x件,同比增长45%,公证收入x万元,同比增长12%。 (三)法律援助事业迅猛发展。我县基本建立法律援助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2011年以来,县法援中心共受理各类法援案件x件,已办结x件。 (四)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市场是面向农村。2011年以来,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x家,其中担任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居委会x家,开展各类业务x件,避免经济损失x万元。 二、我县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县法律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务业在发展进程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从律师业务来看,律师们还普遍缺乏专业化发展意识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师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万金油”律师。从总体上看,我

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景区发展调研报告

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景区发展调研报告旅游景区是吸引和刺激消费者外出旅游的核心要素,是旅游产品的核心。从全国范围来看,截止目前,我国A级旅游景区数量已经达到XXX多个,其中XA级旅游景区数量已达到XX家。数据显示,全国景区景点中A级景区XXX多个,其中包括XA级XX个、XA级XX个;红色旅游经典景区XX 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X个,旅游休闲示范城市X个,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XX个,在建自驾车房车营地XX多个,全国通用航空旅游示范基地X个。 景区的数量不可谓不多,但是很多景区品质一般,服务观念落后,接待量逐年下滑,成为地方旅游业的“鸡肋”型产品。如何提高景区服务质量成为现下景区管理的热点问题,那么要想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就必须了解景区服务质量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景区服务质量的内涵。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是指利用设施、设备和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在使用价值方面适合和满足客人需要的物质满足程度和心理满足程度,也是客人在旅游过程中享受到服务劳动的使用价值,得到某种物质和心理满足的一种感受。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内涵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总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有形的服务质量和无形的服务质量。有形服务质量主要指景区内的服务设施设备、环境与卫生、景区交通、景区标识系统和安全状况。无形的服务质

量主要包括服务人员的态度、服务水平、人性化服务等。有形服务质量是保证景区服务总体质量的物质基础,而无形的服务质量则是提高景区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 二、景区服务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景区设施设备缺乏创新,文化旅游开发力度不够。Xx景区是被国家认证的国家XA级旅游景,是集观光、休闲、度假、科学考察于一体天然风景区,境内自然景观奇特,人文历史悠久,红色文化厚重,民风民俗淳朴。特殊的地理条件造就了X景区独特的自然风光,这是吸引国内外游客前来旅游观光的最大亮点,但仅仅依靠自然景观无法满足游客观光旅游的高品质感受。如何留住游客,如何让游客在观光的同时能更好地感受陕北的传统文化和体验游玩的激情,这应该可以作为景区提升服务水平的参考。就目前来说,景区内现有的游玩项目受自然条件及基础设施条件的局限,很大程度上无法满足游客的需求,降低了游客对X景区游览的旅游感受。另外,美丽乡村旅游的开发还不够成熟,也不利于游客近距离地感受体验陕北的传统文化,这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 (二)部分景点服务设施和设备陈旧、不齐全,日常管理不不善。景区服务设施和设备随着时间的推移要不断的整修和更新,从而保证其使用的方便性、安全性。同时景区景点的服务设施也要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的增添,才能保证能够满足旅游者需求。而一些景点的服务设施设备几年来一

司法所调研报告范文

司法所调研报告范文 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一直在不断地 摸索前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管理格式化,教条化趋式,司法所的固定管理模式已在一定程度上被服刑人员所了解,逐渐开始出现“服刑人员今天到司法所参加活动,明天出现重新犯罪”的现象。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改变管理模式,创新多元化管理,避免让社区矫正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xxxx年初,xxxx区xxxx司法所依据省司法厅开展社区矫正“规 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的意见,明确社区矫正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辖区内21个社区村推行了网格化的社区矫正工作管 理方法。所谓网格化管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地区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内部的管理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结合的形式。根据xxxx的地域特点,司法所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网格管 理工作: 司法所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从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有组织的网格化管理阶层出发,通过社区划分网格,完善社区矫正监管的稳定体系。 1、设立社区管理办公室,落实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司法所联合社区民警对街道辖区内21社区的警务接待室内加设一间社区矫正管理

办公室,落实了基层的办公地点。各个社区的一把手书记是本社区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从事综治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村官作为社区矫正网格片区管理人,与社区民警和社区志愿者共同开展对网格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方面的管理工作。 2、基层联合办公,定期开展检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重点人员与重大问题,司法所联合社区网格管理责任人、社区民警共同开展工作,作好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社区网格管理责任人、网格管理员每月对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改,及时发现和督改管理隐患。街道司法所定期组织人员对网格片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监管安全检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多的、重点人员多的社区加强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对社区的网格管理制定相关的制度,要求网格管理责任人严格遵守并实际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对于在城社区地方大,人员多的现象,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将网格片区分级划分,一级片区为社区书记总管理,二级片区为综治主任负责, __区详细到各小区的各幢楼,由社区内的社区矫正志愿者负责,以便真正将监管工作开展到实处。

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

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 查报告 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是我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国有林业用地面积2076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550万公顷,占全国国有林区森林总面积的26.6%,约为全省面积的三分之一;国有林区森林总蓄积15.4亿立方米,占全国国有林区总蓄积的20.5%。林业局绝大部分地处深山老林,并按山脉走向和森林资源分布来划分界线,施业区大都远离人口聚居地,交通不便。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1980年12月,国家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纽织机构的通知》。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1982年8月,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等相关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委同意,1982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大第17次常委会议做出了《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黑龙江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于1982年底开始组建,成立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设在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业管理局,其中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10个基层林区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9个基层林区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4个基层林区院,共23个林区基层检察院,隶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主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领导体制,是纯林区企业检察院。 林业检察体制的现状 自1982年组建林区检察机关20多年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各级党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林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办了一大批经济和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依法积极查办了在林区有影响、有震动、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林案件,有效遏制了以林、以木谋私的犯罪行为,在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林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方面,加强林区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基层司法工作,维护乡镇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性工作。我们从金滩乡的具体实际出发,在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改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基本情况 (一)司法所建设情况。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是搞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保障。近年来,我所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形成了县司法局、乡党委、政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按照州司法局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我所在基层司法工作的软硬件上做了大量工作。落实了办公场所,办公面积达标,办公设施如电脑办公桌椅等已配备齐全,丰富了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上,我们加强了对档案的分类、整理、装订、防护工作。目前,金滩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已经基本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具有本科以上

学历,整体文化素质较高。 (二)人民调解组织情况。我们在金滩乡9个行政村分别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9个村共有人民调解员名。我们还多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活动。每年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村干部法制培训班等,通过讲授不同纠纷的调解技巧和村委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自身素质在不断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司法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同时司法所建立健全了民间纠纷处理程序、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工作承诺、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近三年,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起,成功起,成功率达到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安置帮教工作情况。做好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的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司法所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制度、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目前,我乡安置帮教人员18人,帮教率达100%,无一人重新犯罪。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情况。我乡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以热情周到的服务,为辖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诉求困难。截至目前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次,代写各类法律文书份,为了推动基层司法工作深入开展,金滩 司法所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基层司法

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景区发展调研报告

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促进景区发展调研报告 旅游景区是吸引和刺激消费者外出旅游的核心要素,是旅游产品的核心。从全国范围来看,截止目前,我国A级旅游景区数量已经达到10300多个,其中5A级旅游景区数量已达到259家。数据显示,全国景区景点中A级景区10300多个,其中包括5A级259个、4A级3034个;红色旅游经典景区300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26个,旅游休闲示范城市10个,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110个,在建自驾车房车营地900多个,全国通用航空旅游示范基地16个。 景区的数量不可谓不多,但是很多景区品质一般,服务观念落后,接待量逐年下滑,成为地方旅游业的“鸡肋”型产品。如何提高景区服务质量成为现下景区管理的热点问题,那么要想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就必须了解景区服务质量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景区服务质量的内涵。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是指利用设施、设备和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在使用价值方面适合和满足客人需要的物质满足程度和心理满足程度,也是客人在旅游过程中享受到服务劳动的使用价值,得到某种物质和心理满足的一种感受。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内涵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总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有形的服务质量和无形的服务质量。有形服务质量主要指景区内的服务设施设备、环境与卫生、景区交通、景区标识系统和安全状况。无形的服务质量

主要包括服务人员的态度、服务水平、人性化服务等。有形服务质量是保证景区服务总体质量的物质基础,而无形的服务质量则是提高景区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 二、景区服务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景区设施设备缺乏创新,文化旅游开发力度不够。xxx景区是被国家认证的国家4A级旅游景,是集观光、休闲、度假、科学考察于一体天然风景区,境内自然景观奇特,人文历史悠久,红色文化厚重,民风民俗淳朴。特殊的地理条件造就了X景区独特的自然风光,这是吸引国内外游客前来旅游观光的最大亮点,但仅仅依靠自然景观无法满足游客观光旅游的高品质感受。如何留住游客,如何让游客在观光的同时能更好地感受陕北的传统文化和体验游玩的激情,这应该可以作为景区提升服务水平的参考。就目前来说,景区内现有的游玩项目受自然条件及基础设施条件的局限,很大程度上无法满足游客的需求,降低了游客对X景区游览的旅游感受。另外,美丽乡村旅游的开发还不够成熟,也不利于游客近距离地感受体验陕北的传统文化,这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 (二)部分景点服务设施和设备陈旧、不齐全,日常管理不不善。景区服务设施和设备随着时间的推移要不断的整修和更新,从而保证其使用的方便性、安全性。同时景区景点的服务设施也要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的增添,才能保证能够满足旅游者需求。而一些景点的服务设施设备几年来一

司法所调解分析调研报告

司法所调解分析调研报告 **司法所以构建和谐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以创建“平安乡镇为中心,紧紧围绕发展经济的主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本镇实际,突出以“防”为先,以调为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做好本季度的调解工作。 这一季度**司法所共调解案件103件,成功调处102件,成功调解率达98%,有一件没有成功调处。 之后所里所有成员对这∏起未成功调解案件进行了分析、探讨、总结。得出未成功的原因如下: 一、有的当事人纯属无理取闹,在没有任何凭证下,凭空捏造。调解中依照法律所做的决定如跟自己期望的不一样就不愿意,胡闹,甚至拒绝调解。 二、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还不高。还不了解:人民调解具有比诉讼更加方便、快捷和无偿的优势,人民调解书具有法律确认的效力,具有不伤感情、促进和睦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组织的还未形成较好配合,未形成较强的工作合力。在司法所调过程中应以相应的其他部门联合调处案件,如:在涉及到治安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民事需要调解的,就可以跟派出所联合调处,涉及到自留

山、山林、土地承包等就可跟林业站,经管中心、土管所相联合。 之后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一下几方面:1,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宣传,重点讲明人民调解具有比诉讼更加方便、快捷和无偿的优势,人民调解书具有与法院裁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不伤感情、促进和睦的作用,引导公众有纠纷找调解组织,推动和谐社会建设。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注重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促进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讲明相关的调解程序,特别是对新调解法的讲解。3,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积极主动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虽然比起上一季度我们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工作方法还存在着有待改进的地方,工作成效与上级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努力,夯实基础,不断总结,扎实工作。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依法治国”理念正在由一种理想状态化成全民意识,“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再是单纯的口号,这要求我们应当以理性的眼光去审视法治社会相关制度基础。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在保障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发展上显示出重要价值。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权、合理配臵检察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检察权配臵运行模式,既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点课题,又会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这一课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从考量检察权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指出了当前检察职权配臵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立法疏漏并进行分析,进而探寻优化检察职权配臵的若干方面,以为司法改革助微薄之力。 一、厘清权力的内容——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立法上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了五项检察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也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概括起来,我国检察权的构成基本可以划分为

三大类:公诉权、侦查权和刑事司法监督权。其中,公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的专有权力,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权是对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刑事强制监督,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刑事司法监督权则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这三项权能都是检察权的合理延伸,属于检察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检察机关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都被统一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公诉权、侦查权、刑事司法监督权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权的表述,所谓检察权,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由我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它以查处特定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为使命,以国家名义行使公诉权,并对诉讼过程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二、找准法律的定位——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应然 由于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权的内容、性质和形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也呈现差异性,使得检察权成为司法改革讨论中的热点和焦点,因此,明确检察权的法律定位对于检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显得尤为关键。关于检察权法律定位的各种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行政司法双性说和独立国家权力说,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司法权说和行政权说。研究当代中国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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