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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说明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说明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说明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说明

一、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2、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3、一月一清原则:每月30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就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前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报造价采购部纳入结算。

4、完工确认原则:当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完工后,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5、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依据。

6、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表)

二、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1、设计变更术语和分类:

设计变更是设计方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设计补充和完善

◆优化设计

◆功能改变

◆设计管理不到位

工程项目部工程师在与设计单位沟通并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后,须按上述四项分类在《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分析表》(见附表)上注明。

2、技术洽商术语和分类:

技术洽商是由工程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针对原施工图有理解不清、优化建议及不完善处提出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以及甲方提出的功能性更改带来的对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施工图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重要依据,任何的更改和变动必须取得设计签字、盖章或核发变更通知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设计理解和确认

针对施工图图面上出现的不清楚,错漏,平、立、剖尺寸及做法要求不统一,致使工程无法进行施工而做出的技术洽商。这类技术洽商是对图面的复核

确认,既解决无法施工的问题,又为造价计算提供准确的依据,不产生经济费

用。

◆设计补充和完善

针对施工图设计内容出现漏项(非设计原因)而提出的技术洽商。这类技术洽商虽然相对于原施工图说出现费用增加,但由于发生在施工之前,不存在

返工损失,所以仍然是正常的工程直接成本。

◆优化设计

在施工图设计基础上提出的优化设计的技术洽商,相对原施工图减少费用,并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功能改变

由研发部、营销部(业主变更)、造价采购部(资源条件变化)、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市场变化)等部门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提出的功能变更需求而发生的

技术洽商。这类技术洽商有的发生在施工之前,不产生返工费用;有的发生在

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管理不到位

因研发部、营销部、造价采购部、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工程项目部等专业工程师的原因,对施工图设计漏项的疏忽,对技术方案的确定不规范,对建

筑材料和工序质量把关不严而提出的技术洽商。这类技术洽商发生在施工已完

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项目工程师在与提出单位沟通并完善技术洽商手续后,须按上述五项分类在《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分析表》(见附表)上注明。

3、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内容、格式要求

3.1 所有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应使用国家规范表格,并明确以下内容:编

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

3.2 所有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的原因分析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分析表

格,注明原因、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并将设计院签章完善的设计变更、

技术洽商作为附件,一并归入项目档案技术资料。

3.3 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技术洽商必须加盖其有效印章,报建

设单位加盖项目部公章以及设计院的公章才能生效;由建设单位提出的技术洽

商加盖项目部公章、设计院及监理单位公章后生效

3.4 项目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确认完

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如果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技

术洽商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的某条或某

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技

术洽商文件中确认相应的完成范围。

三、现场签证的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1、现场签证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1.1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方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可分为工程量签证、费用签证。

1.2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1.3工程量签证应明确费用计算办法、费用包含范围、工作内容及工作量;费用签证,则应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含税金。

1.4现场签证单须经现场造价师签字认可,加盖建设方项目部公章、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应加盖有效印章才能生效。

1.5现场签证单均由施工单位进行统一编号(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报建设单位核算

费用,完善签章手续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文员统一发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归档保存;双方都应设置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每月月底必须对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所有现场签证的数量进行核对清理,保证三方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1.6现场签证发生后,项目工程师应参照技术洽商的术语解释类型对其进行分析,并在现场签证上注明。

2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结算书的格式要求

2.1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结算书应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原件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结算书、(监理审核意见)、施工合同中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费率合同或合同缺项时应附取费表、材料调差依据、不执行定额的应附工料分析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

2.2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及现场签证经双方核定造价后,应在其结算书上注明核定费用,并由双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现场签证单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区别

工程签证与设计变更的区别 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含义及内容 (一)设计变更的含义及内容 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包括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般主要形式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由于项目建设条件的改变或施工实际需要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 还必须遵守项目合同中的全部规定。业主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主要涉及到: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功能体系、主要部位,对外部群体景观、主要使用功能和主要施工方案有重大影响,如建筑物整体布局,道路、河涌、管线总体走向或高程,大面积地基处理,大面积路基路面结构,群体建筑立面效果,房屋建筑、桥涵的主要基础型式,设备系统主要工艺及主要参数,主要材料和设备等。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本着对工程技术、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设计过程中的错、漏及优化问题,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对变更理由、内容及相关专业影响等,应从全局考虑并详细说明,按程序报批。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主要是在施

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合,或为了减少投资,缩短工期,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根据规范合理提出变更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或是由于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施工条件不成熟需改用其它材料代替等。(二)工程签证的涵义及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在技措技改工程中,常遇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企业在发生时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设单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 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 (一)审核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二)总师办负责本办法的执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项目公司各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 (四)财务部负责监督。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工程变更一般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 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工作缺陷引起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资金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 变更、材料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政策调整变更及其它变更等。 工程变更一般须经过技术评审、造价评审,通过技术及造价 评审的变更,项目才能实施,技术评审是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建设标准等要素调整进行评审、论证。 三、工程变更基本分类 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够解

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设计虽然可行但明显欠合理的。 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的。 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置业公司因工程使用目的、结构形式、功能调整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其它特殊情况。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权力限制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有严格的权力限制,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权限金额按单张签证划分,但是如果性质相同变更造成多个标段同时变更的,金额按所有标段发生总额确定权限;签证内容如与合同内容相违背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报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做到事前办理,禁止事后补办。 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完工后,项目公司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3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 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并留有相关的签证影像资料和工程量签复意见,表格参见《工程量现场计量表》(附录九)。 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 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区别

一、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1、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3、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 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 4、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 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应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②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产生的效益与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关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一、目的 1.1 加强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范管理流程; 1.2 有效控制项目实施阶段成本,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的平衡。 二、适用范围:全部项目。 三、职责范围 3.1 造价采购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及监督检查; 3.2 造价采购部、工程部、研发部等部门及相关人员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3.3 造价采购部根据公司项目的运营情况,原则上每年年中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办法在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根据回顾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四、管理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4.1 权限原则: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签字确认有严格的权限规定,越权签 字一律无效,由越权签字造成的公司损失由越权签字的人员承担责任。 4.2 时限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的办理及结算均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禁止 超过时限办理相关事宜。 4.3 一单一结原则:一份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单须对应编制一份结算。 4.4 一月一清原则:每月 25 日前,施工单位须按照“一单一结”的原则就上上月 25 日至 上月 25 日前已实施完毕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所涉及的费用向我公司进行申报后,由我公司根据需要,外委或自行审核造价并签字确认,根据确认金额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关款项,并按照确认金额进入相关工程结算中。 4.5 完工确认原则: 4.5.1 每月 10日前,项目部须完成对上月所发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详见样表)中“施工 后会签栏”中内容的填写 4.5.2 项目部须在现场签证中涉及的工作内容完工后5 日内进行签字确认,如涉及到隐蔽工程, 必须在覆盖隐蔽工程之前进行签字确认。 4.6 原件结算原则:办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结算时须有手续完备的、有效的原 件作为结算资料。 4.7 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审核工作须符合《工程预(结)算

如何区别签证单、联系单、变更、洽商记录

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记录之间到底的区别: 1、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 2、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甲、乙双方的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的进展过程,是索赔等的强有力的证明材料。 3、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

4、工程洽商记录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 1总则 1.1目的: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实现。 1.2设计变更、洽商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四方)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生问题的文件记载,其目的是弥补设计的不足及解决现场实际情况。凡施工过程中遇到做法的变动、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或为纠正施工图中的错误等情况,均应通过设计变更、洽商予以解决。 1.3设计变更由设计提出,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局部修改。洽商分技术洽商与经济洽商二种,经济洽商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纯粹的经济协商条款,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它由经营

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1.4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工程施工、验收和改建、扩建和维修的重要依据,是施工设计图纸的补充,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设计变更、洽商的办理 2.1设计变更、洽商的提出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要求三种情况。 2.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是指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原设计图纸所作的局部修改。它一般直接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四方签字生效。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2.3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是指建设单位基于某种想法,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局部变更。此时变更一般必须通过设计,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区别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区别 观点一 1.工程签证单可视为补充协议,如增加额外工作、额外费用支出的补偿、工程变更、材料替换或代用等,应具有与协议书同等的优先解释权; 2.工程联系单可视为对某事、某措施可行与否、变更替换或代替等的请求函件。甲、乙双方的联系单反映出一个工程的进展过程,是索赔等的强有力的证明材料。 3.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 4.工程洽商记录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观点二 因为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遇到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这三个词,由于三者产生后共同效果就是工程成本的增减,并无明显区别。但从提出者、产生原因及费用的责任归属三者是有明显区别的。清晰三者的定义对于判断费用承担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1.设计变更属于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承包合同之设计资料做出的补充、完善、优化,及根据发包方要求的功能改变而做出的相应变更。 2.工程洽商属于由非设计单位(包括发包方或承包人或工程监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承包合同之设计资料及非设计原因而做出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确认,及根据发包方要求的功能改变而做出的相应变更。 3.现场签证属于由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而提出的关于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所引致返工量、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的确认。 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经常碰到,是对某种施工实施情况的书面描述,由此发生的价格不仅成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份,而且也是成为合同的补充部分。施工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在施工期间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发生变化情况的真实记录和证实。也是承、发包双方承包合同以外的工程质量变化的实际情况记录的签证。它是计算预算外费用的原始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现场签证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由于现代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建设周期长,设备材料型号规格多、价格变化快,工程合同不可能对整个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完整的预见和约定。此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也会给整个施工过程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会发生现场签证而最终以价格的形式体现在工程结算中。 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合同价等于中标价加签证变更费用及合同规定允许调整的有关费用。工程预结算人员应熟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签证,增加工程收入。影响单位工程造价的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材料代用等四个部分。 其中“现场签证”的漏洞最多,管理比较困难,人为因素多,可能引起的争议也大,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因此,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示范文本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双方经过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为了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1. 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地支付承包人变更签证的价款。 2. 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发包人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承包人出具的(要求发包人结算价款)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发包人印章式样)(承包人印章式样) 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计取相关费用,承包人可以不予接受。 3.关于变更、签证计价的约定 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承包人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预(结)算书,提交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预(结)算书。 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和发包人签字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

的报送,否则发包人可以不计价款,对于其他签证,监理和发包人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 发包人对工程进行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联系单、设计变更单或签证单15天内编制补充预算并报监理及发包人(补充预算必须含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价款,否则视为无效),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增,逾期上报视为承包人放弃补偿要求;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款。 发包人一般应在变更工程施工完成后30天内或接到补充预算15天内将上报的补充预算审核完毕。所有补充预算均纳入工程结算。 补充预算的计价原则:按照合同报价清单的单价和定额规定的工程量有关的计算规则计算,缺项部分套用相应定额计算(取费标准及材料设备价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没有相应定额的双方协商确定。 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承包人上报的补充预算额,不得高出发包人审定后额度的5%,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的 20%的违约金,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承包人在发包人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发包人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预算书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结算时不再调整;承包人如有争议按照主合同处理争议的原则执行,但不得以此理由拒不执行有关的设计变更,否则视为违约。 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内容: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按合同规定(是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每月10日前,双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签证的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维科置业的《工程联系单》标准格式并根据所属合同统一编号,此单由发包人工程部代表根据相关流程发起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工程部负责填写并分发;施工单位申报的签证单可作为附件随附。 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

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 因工程洽商变更对工程建安成本影响较大。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安成本,保证项目预期收益。合理控制工程洽商变更,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施工工期的延误等不利影响。因此,为了规范和完善洽商变更的管理,现就包括附属单项工程在内的工程洽商变更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审批规定: 1、提出部门是指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审批单的提出部门;书面内容由公司工程部或监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提出。 2、设计变更: 由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 ①均应由工程部和监理公司进行分析后转至采购预算部; ②由采购预算部从成本角度进行分析设计变更内容后,签署意见;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涉及到材料变更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由采购部签署意见。

③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预算部将审批单转至工程部; ④工程部依据审批意见,通知设计院出具正式设计变更,并附审批单抄送采购预算采购部。 3、工程洽商: 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公司提出的现场工程洽商: 在通知设计院之前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第2款第②项的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如果提出降低成本的工程洽商,公司将适当给予奖励。 4、甲方指令: 由工程部现场发出的甲方指令: 在正式发出前同样按第一条第2款第②项的办理审批手续。 5、突发情况: 现场如有突发情况,工程部可应变处理,但应及时通知采购预算部现场见证 施工过程,并在事后按此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工程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尽量避免上述突发情况的发生。 6、结算依据:

签证手续齐全的洽商变更,在结算时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如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甲方指令无审批单,则洽商签证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7、单价合同: 单项分包工程的单价合同应由工程部和采购预算部同时确定,并 报分管领导审批。 8、洽商调整范围、原则及依据: 洽商变更的调整范围由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以《武汉市建设工程xx年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定额》为计价依据的:确定单项洽商变更的单个定额子目的定额直接费在元以内 的不进行调整,超过元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调整,并且根据投标时让 利比例进行让利。以工程量清单规范为计价依据的: 确定单个子项在元以内(含元以内)不进行调整,超过元的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调整,并且约定措施项目不进行调整(措施项目指,脚手架、垂直机械运输、模板等)。计价依据由我公司在招标时进行明确。 9、对于楼内指定分包工程及市政、附属单项工程,在其正式规定没有出台之前,暂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预案 1.目的 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开发项目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3.职责 工程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实施。 造价员对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工程主管对变更及签证实施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说明原因。 项目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工程量、费用的审查。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变更及签证的最后审批。 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4.方法与过程控制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4.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 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4.2.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不得 事后补办,如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追究办事人的责任 4.3.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作内容完工后,现场工程师及监理总监必 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4.4.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 算的依据。 4.5.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4.6.法律约束原则: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4.7.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1

4.8.组织处理原则:工程部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较大设计问题及现场签证,及时上报 项目部经理,由项目部经理召集设计、工程、造价、财务等人员,分析问题原因并确定变更措施,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在公司规定的费用以内,对一般性问题,工程部可以直接确定变更措施。 5.设计变更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5.1.设计变更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5.1.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 改变和修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凡属设计变更的范畴,必须按设计变更处理,而不能以现场签证处理。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 5.1.2.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 ◆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 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 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 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工程地质勘察不准确,而导致的基础处理变动等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销售部门、客户服务中心、业主要求提出变更,而导致做法变更、 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5.1.3.所有设计变更审批表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内容:编 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5.1.4.同设计院对接的经办人员应要求设计院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单, 如设计院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另有附图,经办人员应另行按规定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作内部审批、结算用,同时设计院的文件作为附件。 5.1.5.所有设计变更只有由项目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5.1. 6.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 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臵设计 2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公司工程管理办法及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相关精神与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以下简称“**”)所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核完成后的设计变更和施工过程的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变更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指施工图正式审定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原设计进行的修改或调整。 第四条设计变更分类: (一)需求类变更: 1、建设单位因功能需要调整或其它需要而主动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的变更; 2、根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理建议,进行调整的变更; 3、因政府政策、法规、气候、地质条件、环境等因素引发的变更。

(二)技术类变更:因相关专业配合、结构安全、设计失误、设计缺失等原因进行的设计补充或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 第五条需求类变更处理办法及流程 (一)需求:需求部门提出变更意向后,出具初步变更方案,并编制初步预算; (二)决策:依据出具的初步变更方案和初步预算提交建设单位决策审批; (三)设计变更:依据建设单位决策审批意见,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设计变更单; (四)预算: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变更洽商单编制预算、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作为结算、审计依据进行资料归档。 第六条技术类变更处理办法及流程 (一)设计单位根据需要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二)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单位发送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编制变更预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并作为结算、审计依据进行资料归档; (三)每月底前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单汇总汇报。 第三章现场签证 第七条现场签证是指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在提交签证前应按合同相关要求,慎重考虑,周密调研,详细分析说明原因,并附预算书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内容编制初步预算提出签证申

设计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工程量签证、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洽商

设计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工程量签证、工程量确认单、 工程洽商 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签证、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洽商、联系单、会签的区别 一、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 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1、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3、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 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 4、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 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规范

起草 成本管理部 审核 毛永平 批准 周俊庭 最后修改日期 2001年6月1日 第 1 页 共 3 页 文件编号: GDCB -09 发文日期: 年6月1日 文件类别: 规定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规范 第一条 目的 1. 规范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工作程序 2. 加强工程造价的事中控制 3. 完工后及时处理发生费用,减少了事后结算的扯皮现象,并能动态反映当前 工程造价 第二条 范围 1. 设计变更 1.1 由于设计院设计图纸错、漏、碰、缺,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 正施工图中的失误或其它变更事项。 1.2 由于设计部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导致发 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1.3 由于工程管理部、项目部、监理、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 术措施等,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1.4 由于销售部、客户服务中心及业主要求提出变更,导致发生做法变更、材 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2. 现场签证 2.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2.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 管线)变化,导致发生增减工程量,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2.3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奖励和索赔问题。 第三条 设计变更的操作程序 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1. 设计变更发生前,设计部主办人对变更进行立项,并填报《设计变更单》, 明确工作内容后下发至项目经理部,同时抄送成本管理部。 2. 成本管理部根据变更内容,按施工单位及工程类别统一工程类编号。 3. 项目经理部主办工程师签收《设计变更单》并下发至施工单位。 4. 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变更单后五天内完成设计变更的估价,并报甲方成本管理 部主办人。 5. 项目经理部主办工程师及现场监理监督设计变更的实际执行情况。 6. 设计变更完成施工后,项目主办人5天内在《设计变更单》上填写变更的实 施及完成情况,并与监理、施工单位三方会签。 7. 施工单位每月25日汇总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的已完工并确认的设计变 更,并按“一单一价”原则完成费用结算。汇总表每月25日送甲方成本管理部。 8. 成本管理部按月及时完成设计变更费用的审核,并建立相关台帐。 第四条现场签证的操作程序 1. 现场签证发生前,项目经理部主办人对现场签证进行立项,并填报《现场签 证单》,明确工作内容,统一编号后下发至施工单位,同时报送成本管理部主办人。 2. 施工单位收到现场签证后五天内完成估价,并报甲方成本管理部主办人。 3. 原则上不允许发生人工签证。除了配合四大公司发生的零星人工外(人工单 价必须与成本管理部洽谈后而定),若现场要发生人工签证,则必须先以书面报告通过项目经理的审批,人工单价以定额单价或定额站公布的市场人工单价为标准。 4. 项目经理部主办工程师及现场监理监督现场签证的实际执行情况。 5. 现场签证完成施工后,项目主办人在《现场签证单》上填写施工现场的实际 情况,并与监理、施工单位三方会签。 6. 施工单位每月25日汇总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的已完工并确认的现场签 证,并按“一单一价”原则完成费用结算。汇总表每月25日送甲方成本管 起草成本管理部审核毛永平批准周俊庭 最后修改日期2001年6月1日第 2 页共 3 页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图纸会审 1)图纸会审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交底,勘察、施工等单位参加(含分包)。 2)图纸会审前各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图纸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按建筑、结构、安装等顺序整理、汇总,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签并加盖公章形成正式文件。 4)图纸会审纪要是正式文件,不得在纪要上涂改或变更。 5)对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建筑、结构、水卫、电气、设备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座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是否已反馈并通过其认可。 (2)设计变更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认。 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须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 3)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政府监管內容的修改,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5)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 6)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办理设计变更。 7)所有设计变更应汇总于设计变更汇总记录。 (3)工程洽商记录 1)工程洽商是有关单位就技术或其他事务交换意见的记录文件,其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满足设计变更记录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区别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区 别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一、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1、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3、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 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 4、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 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应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②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作决定。③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而有可能超预算时,更要慎重。④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应办理材料代用单,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纯材料用量的变更。⑤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现,为了更好地指导施工,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确需在施

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的区别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确认单、工程洽商、联系单、会签的区别,你都知道吗?

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应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 ②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作决定。 ③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而有可能超预算时,更要慎重。 ④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应办理材料代用单,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纯材料用量的变更。 ⑤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现,为了更好地指导施工,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在施工之前变更,防止拆除造成的浪费,也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⑥设计变更应记录详细,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变更产生的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提出单位都应记录。 (三)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 设计变更实施后,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在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生变更,则应注意因牵扯到按原图施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②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③调减或取消项目也要签署设计变更,以便在结算时扣除。 (四)分析设计变更,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①若由于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等费用,由造价工程师协同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

工程联系单 工程洽商记录 和工程签证 的区别

工程联系单、工程洽商记录和工程签证的区别 工程联系单: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只需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 例如: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催要甲供材料。 工程洽商记录:用于对工程方面的技术问题的核定,需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四家签认。 例如:电气桥架与排水管相交时如何施工?这就需做洽商记录。 工程签证单:用于变更部分的工程量签证。 二、这几个单子的名称。 在各地和各单位中,会多少有不同。看这些单子的功能,主要从这样几个角度看: 1、单位。 谁能给谁发得单子,谁有权给谁发单子,谁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发单子,这些事情的属性很重要。项目各参建单位由于项目关系不同,比如合同关系或管理关系等,再加上项目建设程序及规律的特性。谁能给谁发单子,决定了单子的有效性。 2、日期、签署、事由等。 这些都与发单子单位之间的项目关系直接有关。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便发单子,也不是什么单子都可以发 3、各单据的管理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联系单、工程洽商单、工程签证,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参建单位都可能使用。甲方、监理、承建商、稆种供贷商等,都会以工程联系单的抬头,向有关单位发文。包括监理单位也有可能向甲方发“工程签证”,但通常不是以工程签证为抬头就是了。 如果要说三单之间的差别。单纯从建设方这个角度看。工程联系单通常都是使用在不会产生工程费用或直接产生严重后果的场合。比如通知承建商来开会,或者通知停水停电,提醒注意节假日的工作安排等等。有时工程联系单也会通知产生费用的项目,比如上级领导要来视察,通知承建商“清水洒街”,这显然要产生费用,但这个时候工程联系单仍仅产生“通知”效用。费用的确认与获得,必须走“工程签证”与“工程洽商”,才会被确认。没有走后面的流程,视为承建商没有费用要求,不论事实是不是产生了费用。所以常规理解工程联系单都是不产生费用的日常事项。如果产生了费用或其他联带事项,就会激活“工程签证”与“工程洽商”等相关流程。 一旦有费用事项发生,不论是工程联系单激活,或现场条件比较地下障碍,或者管理原因,承建商都应该申报“工程签证单”。工程签证单都是由承建商向工程师申报,经审批同意后,对工程签证事实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在建设方内部,这一块的流程通常由合约成本与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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