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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认缴资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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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认缴≠任性上海法院首例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案判决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案情回顾

上海某投资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金额400万。其中公司发起人徐某认缴出资额为1400万实缴出资额为280万,毛某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实缴出资额为120万。两人的认缴出资期限均为两年。

到了2014年4月,毛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林某,投资公司也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成立新一届股东会,新老股东徐某与林某将公司资本由2000万增资到10亿元,但是实缴金额依然是400万元。公司新章程约定,两名股东要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出资。

2014年5月,投资公司与一家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关目标公司“某贸易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国际贸易公司将其持有的“某贸易公司”99.5%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转让款近8000万元要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完成了股权转让,目标公司“某贸易公司”也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投资公司享有“某贸易公司”99.5%股权。

到了2014年7月1日,因为付款问题,国际贸易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约定投资公司要在2014年8月30日前付款2000万,2014年11月30日前付款2000万,2014年12月31日前付款2000万,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1960万。

可是就在2014年7月底,投资公司突然作出一系列的股东会决议。首先决定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亿元减至400万元,同时老股东徐某也退出公司,由新股东接某接手相关股份,同时修改了公司章程。

2014年9月,投资公司正式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金额由10亿元减至400万元。在提交给工商登记机关的“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这一材料中,

投资公司的表述为“公司对外债务为0万元。至2014年9月22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未清偿的债务,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接某和林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2014年10月,工商登记机关准予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由10亿元减资至400万元的变更登记,并核准了公司章程。

可是投资公司从来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过一分钱。但是国际贸易公司却得知了投资公司减资的消息,遂即将投资公司连同四位新、老股东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被投资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首期款人民币2000万元;要求公司股东接某、林某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徐某、毛某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接某、林某在减资本息范围内,就投资公司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徐某、毛某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与接某、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前股东徐某、毛某认为两人都按照公司认缴出资的章程完成了出资,公司减资时已经不是公司股东,减资的行为与自己无关。同时毛某认为,在和国际贸易公司签订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已经不是公司股东,更谈不上为协议承担责任。

而现任股东接某和林某认为,公司减资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是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没有如实申报债权是工作疏忽,减资并未造成公司资产实际流失,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审理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

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判决中法官指出,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登记时承诺会在一定时间内缴纳注册资本(像在本案中被告公司的股东就是承诺在10年时间内缴纳),公司股东这样的承诺,可以认为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承诺。

股东作出的承诺,对股东会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对于相对人(例如债权人)来说,也会产生一定的预期。但是,任何承诺、预期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作出的,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会产生重大变化。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足以改变相对人(债权人)预期的时候,如果再僵化地坚持股东一直到认缴期限届满时才有出资义务,只会让资本认缴制成为个别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就本案来说,被告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对外出现了债务总额就达到了近8,000万元,这样一笔债务是依法已经到期的债务近20倍。

投资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以承担本案中的责任,符合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这样的立法目的。

《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原则上要求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原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让股东可以安全地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但是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不应该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保护伞。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刺破法人的面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公司股东个人承担责任。如果完全固守于认缴制的股东一直要等到承诺的期限届满才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可能会让股东悠然自得地待在公司有限责任这一保护伞下,看着债权人急切而又无可奈何的样子暗自窃喜。

当然,作为债权人来说,可以在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债务之后,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为由,要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可是,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同样会面临着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问题。在一年、二年甚至更长的认缴时间内(本案中的认缴期限为10年),公司的股东有充分的时间来转移公司财产,制造各种难题来对抗债权人、规避债务。这种只让股东享受认缴制的利益(主要是延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而不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的结局,绝对不是《公司法》修订时设立资本认缴制的目的。

在公司负有巨额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采取认缴制的时间利益就失去了基础。两相比较,在审理中由法院判决股东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要比判决中不判

决股东缴纳出资,转而在破产程序中缴纳出资,更加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市场正常经济秩序。

责任财产制度也要求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重大债务时缴纳出资,以用于对外承担责任。

责任财产制度是民事责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任何民事主体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对于自然人来说,是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全部债务,对于法人来说,是以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全部债务。

责任财产制度是维持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正因为有了责任财产制度,民事主体才可以比较放心地进行商事交易,因为他可以有合理的期待,一旦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侵犯自己权益,对方将会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责任财产制度的规定在第三条的第一款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条款在《公司法》修订前后是完全一样的,并没有任何改变。需要我们思考的是,在公司法进行修订、采取资本认缴制之后,应该如何来看待《公司法》的第三条第一款?在公司成立采取实缴制的情况下,这一条款的理解,应该是没有什么分歧的。通俗地说,公司当下拥有多少财产(这样的财产包括公司股东的投入财产及公司经营增值的财产),就以多少财产承担责任。

在公司成立采取认缴制的情况下,这一条款可能会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以公司当下拥有的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以公司股东实际已经投入的资本及公司经营增值的财产——承担责任。

按照这一种理解,在当下就不能追究被告公司股东的个人责任。另外一种理解是,不仅仅要求公司以现在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在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公司股东承诺在将来认缴出资的情况下,应该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两相比较,后面一种理解更加符合市场中商事主体的合理期待,也更加符合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也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具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具体到本案,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经债权人与《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最为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界定的抽逃出资行为包括了“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因为两者都是影响了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了不能清偿的风险,同时,都是让公司及股东从各自行为中获取了利益。

资本运营经典案例 解密碧桂园

资本运营经典案例解密碧桂园 碧桂园公司概况1992年发家于广东顺德的碧桂园以开发超级大盘见长,且近年来扩张迅速,截至2008年4月,已有主要分布在珠三角区域,以及在湖南、内蒙古、江苏、辽宁、安徽等地的45个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项目。1992年起 家于广东顺德的房地产企业碧桂园,于2007年4月3日确定以上限5.38港元 定价,发售24亿股,当中21.6亿股(90%)为国际配售,2.4亿股(10%)作公开 认购,集资超过129亿港元。每股招股价4.18至5.38港元,4月20日正式挂牌。碧桂园上市后,总市值即突破了千亿港元,成为来自内地在港上市的房地 产第一股。报道显示,碧桂园近年的收益主要来自房地产开发、建筑及装饰、 物业管理和酒店营运四方面业务,其中房地产开发是获利最丰厚的一块。截至 去年年底,碧桂园在内地共拥有23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大部分位于广东省内,此外还开发有10家四至五星级的酒店。碧桂园上市重组过程翻开碧桂园招股说明书中的"历史、重组及集团架构"部分,可能谁都想不到,一向以低调务实示 人的碧桂园,在资本化之路上能够使出如此眼花缭乱的手段。令观者叹服。4 月20日,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碧桂园,2007.HK)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一大早 开盘报7.01港元,全天最高价达到7.350港元,收市报7.270港元,较其招股价5.38港元高出35.130%,全日成交额为72.26亿港元,成交量10.04亿股。 碧桂园的股价果如之前市场预期,远超每股净资产。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比 起上市后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上的精彩表现,碧桂园在上市重组过程中的一系 列资本运作同样令人眩目。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碧桂园的重组就开始,动作不大,神神秘秘,因为是典型的乡镇企业发展而来,有典型的民营家族企业的 特性,更多的是内部瓜葛不清的资本结构,这个重组计划似乎不太容易。典型 的内地民营家族企业海外上市重组,一般要做三件事:第一步,企业转制,把 原来结构不清楚的转成外资企业,这是为境外上市做准备。第二步,就是重组 复杂的结构,让公司成为业绩漂亮、业务特色明显、发展有前途、财务状况良 好的企业。第三步,就是调整财务管理体系和会计政策,为上市铺平最后、也 是最关键的道路。剥茧抽丝般的重组方案据粗略统计,碧桂园目前有顺德碧桂 园公司等15家地产公司,增城凤凰城酒店公司等10家酒店,以及1家物业管 理公司广东管理公司,2家建筑公司、装修及装饰公司腾越建筑工程公司和雅 骏装饰公司,以及一家主题公园公司红荔文化村公司。总计28家有名有姓的企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如果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就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就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她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与 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就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练习题部分参考答案

合伙企业法练习题部分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D 5、B 6、D 7、B 8、B 9、B 10、C 11、B 12、D 13、B 二、多项选择题 1、BC 2、AB 3、ABC 4、ABCD 5、ABD 6、AB 7、ABCD 8、AC 三、略 四、略 五、案例题 1、参考答案: (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2、参考答案: (1)丙以劳务出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租,本案中丙为有限合伙人。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本案中丙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本案中,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符合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3、参考答案: (1)银行可以要求张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银行可以要求王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银行可以要求李某清偿全部债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银行不能要求刘某清偿全部的债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刘某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40万元,因此,银行只能要求刘某清偿40万元。 (5)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债务。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华谊兄弟资本运营案例分析(DOC)

公司简介 华谊兄弟传媒集团,创业板股票代码:N华谊 300027,是中国大陆一家知名综合性娱乐集团。 关于华谊兄弟,创始人王中军作了如下概括:“我们的业务实际是两大板块,电影电视及其衍生产品放在一起是一个板块,娱乐营销、音乐公司和经纪人公司划分到第二大板块。相互补充的强势产业链,形成了华谊兄弟的核心竞争力。” (一)公司发展进程 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在1994年创立华谊兄弟传媒集团,1998年开始由投资冯小刚、姜文的电影而进入电影行业,尤其是每年投资冯小刚的贺岁片而声名鹊起,随后全面投入传媒产业,投资及运营电影、电视剧、艺人经纪、唱片、娱乐营销等领域,在这些领域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并且在2005年成立华谊兄弟传媒集团。2008年华谊兄弟并购经纪公司中乾龙德和影视公司金泽太和后,实力进一步增强。 (二)资本运作 华谊兄弟成功之处在于其出色的资金运作,将自身从单纯的制片商转型为资金管理和版权管理的平台,以少量投资撬动了大片制作,加快资金周转。其在影片运作、资金链管理、版权经营上的独到模式。并在融资手法、利用多种资金拍片、激励导演和艺人创利等方面,体现了出色的财技。经过多年经营,华谊兄弟已完成了在电影、电视剧、音乐三大内容制作方面的布局。 除了电影的老本行,在演艺经纪方面,华谊兄弟2000年底收购王京华的经纪公司;并向发行环节延伸产业链,在2003年5月,华谊兄弟收购了西影股份发行公司40%的股权,并将其改名为西影华谊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在2004年收购战国音乐,组建了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005年,华谊兄弟进入电视行业,并购天音传媒,收编了张纪中和黄磊。电视剧能够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利润贡献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案例】 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资本结构与资产结构的分析

2 第六章资本结构与资产结构的分析 学习目标 本章主要介绍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本结构、资产结构及二者匹配关系的分析。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资本结构的概念,理解影响最佳资本结构的宏观因素与微观因素,了解资产结构的概念、作用与优化的意义,掌握资产结构的具体分析方法,掌握资本结构与资产结构关系配合的几种类型及实际运用。 【关键概念】资本结构(capital structure) 资产结构(structure of asset) 关系(relationship) 【引导案例】参见教材P112 3 第一节资本结构的分析一、资本结构的含义资本结构有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之分。广义的资本结构就是指企业全部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全部资本既包括长期资本,也包括短期资本;狭义的资本结构就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在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时,资本结构问题十分重要,资本结构分析就是判断长期偿债 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资本结构分析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资本结构与降低资本成本。 4 二、最佳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 (一)宏观因素 1、经济周期 2、国家各项宏观经济政策 3、金融市场因素 4、行业差别因素 (二)微观因素 1、企业的资金成本 2、企业的资产结构 3、企业的偿债能力 4、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

5 三、资本结构的具体分析 ( ) 1.流动负债变化的原因 (1) 流动资金需要。 (2) 节约利息支出。 (3) 增加企业资金弹性。 2、流动负债比较差异分析 3、流动负债结构变动分析 6 三、资本结构的具体分析 ( ) 1.非流动负债变化的原因 (1) 企业对长期资金的需求。 (2) 调整企业资本结构与风险程度。 (3) 银行信贷政策及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 2、非流动负债比较差异分析 3、非流动负债结构变动分析 7 三、资本结构的具体分析 ( ) 1.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原因 (1) 公司股本的变化。 (2) 未分配利润的变化。 2、所有者权益比较差异分析 3、所有者权益结构变动分析 8 三、资本结构的具体分析 ( ) 1、总负债结构变动分析 2、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结构变动分析 9 第二节资产结构的分析一、资产结构的含义 (一)资产结构的基本特征 1.整体性与封闭性 2.动态性与层次性 (二)不同资产结构下的收益与风险水平 1.保守型资产结构的收益与风险水平 2.风险型资产结构的收益与风险水平 3.中庸型资产结构收益与风险水平 10 二、资产结构反映的信息 ( ) ( ) ( ) ( )

资本运营案例分析1

资本运营案例分析 ------ 海航集团收购GE SEACO 关键词:海航集团、GE SEACO、收购、国际化 摘要:2006年以来,海航逐渐加快海外拓展的步伐,并将国际化作为集团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2010年初,海航顺利完成对澳大利亚ALLCO金融集团旗下的优质航空租赁业务收购,使其航空租赁业务一举进入行业前十。2011年初,海航集团在经过审慎性调查后,携合作伙伴香港投资公司Bravia Capital参与竞购GE SEACO。经过三轮激烈竞标后,在最后一轮以10.5亿美元的价格成功中标,并在2011年7月29日正式签署意向协议。 正文: 一、企业介绍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600221),简称海航,是一家总部设在海南省海口市的中国第一家A股和B股同时上市的航空公司,IATA代码为HU,ICAO 代码为CHH,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为基地。海南航空是继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后中国第四大的航空公司。也是中国首家航空被SKYTRAT评为五星级的航空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海南航空集团下属航空运输产业集团的龙头企业,1998年8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式批准海航入股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成为首家拥有中国机场股权的航空公司。海航集团是一家以航空旅游、现代物流和现代金融服务为三大支柱产业的现代服务业综合运营商。截至2010年12月,海航集团资产规模逾2000亿元,营业总收入达647亿元。海航集团已拥有全国第一家租赁上市公司渤海租赁及境内外多家租赁企业,涉足基础设施、飞机航材等各类租赁业务,旗下大新华物流是国内第一家海陆空一体化大型物流集团。截至2010年12月,海航集团资产规模逾2000亿元,营业总收入达647亿元。2006年以来,海航逐渐加快海外拓展的步伐,并将国际化作为集团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2010年初,海航顺利完成对澳大利亚ALLCO金融集团旗下的优质航空租赁业务收购,使其航空租赁业务一举进入行业前十。2010年,海航又参与了美国Triton集装箱租赁公司(同为世界前五大集装箱租赁公司)的全球竞购,但在最后一轮竞标中因出价比竞争对手稍低未能中标。 GE SEACO公司于1998年成立,是通用电气资本公司(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Corporation )与海洋集装箱有限公司(Sea Containers Ltd,后被SEACO取代)的合资公司,它的注册地位于巴巴多斯,是一个独立运营的企业。GE SEACO是全球第五大海运集装箱租赁公司,拥有并管理着超过130万TEU的标准集装箱,其集装箱出租率、回报率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目前公司运营总部位于新加坡,业务网络覆盖6大洲,为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全方位集装箱租赁服务,同时在全球设有21家分支机构,在40个国家拥有超过120个仓库。截至2010年底,通用海洋(GE SEACO)总资产达19.08亿美元,总收入3.55亿美元。它的总部位于新加坡,在80多个国家设有代表处。GE SEACO在近几年

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公司法任务02_0001答案

公司法任务02_0001答案

公司法任务02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0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案例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得分:30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首次会议由( )召集和主持。 A. 董事会 B. 监事会 C. 人民法院 D. 出资最多的股东 满分:2 分 2. 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不包括:()。 A. 采取纠正措施 B.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C.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D. 解散董事会 满分:2 分 3. 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为()。 A. 3-9人 B. 3-11人 C. 3-13人 D. 5-19人 满分:2 分 4.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为( )。A A. 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B. 董事会和监事会 C.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D. 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满分:2 分 5.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 )。 A. 1/3股东同意 B.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C. 2/3股东同意 D.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 满分:2 分 6. 根据我国《公司法》,下述工作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是( )。 A.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B.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D.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满分:2 分 7. 某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合法有效的是:() A. 董事会成员以互选的方式决定张某为董事长 B.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李某兼任总经理 C. 董事会决议同意董事王某任另外一家与本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有限公司的经理 D. 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公司法综合案例解答

公司法综合案例解答 【案例1答案】 (1)公司章程中关于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本题中,公司章程中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的解决方案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案例2答案】 (1)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加表决,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 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5)B企业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为9000万股,赞成票(5000万股)超过了半数。 (2)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该项担保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公司法考试案例

案例 (一)某市某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要求这11家企业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1)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因为被告错误。丝绸厂应以服装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大发汽车配件….问:1.甲在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并将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公司?2.此合同是否有效? 答:(1)不能,因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交易禁止义务。 (2)合同有效。因为对甲代表公司的权力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但甲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话,公司可内部追究甲的责任。 (三)某市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户李某,为扩大经营规模,联合同行业的个体户60余人….. 未予批准。问:工商管理部门为什么不批准该公司的成立 答:(1)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60人,超过了法定人数的上限。(3分)(2)其注册资本由股东口头认缴,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3)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拟成立的公司非全国性公司,不能冠以“中华”字样,公司的法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在名称中应标明。 1、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股东投资设立。甲为公司董事长,乙为公司董事,丙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丁为公司监事。2006年5月丁发现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于是向公司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问:(1)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会议,该会议如何召集? (2)如果公司董事长甲不召集或不能召集,该会议该由谁主持? 答:1.公司法第54条,由监事丁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2.由股东会主持会议。 2、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订立了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设的两个公司开始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 答:(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本案未履行登记手续。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3、王某是新世界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的董事会秘书 利用和董事长的特殊关系用公司帐户为其在烟台上学的外甥支付了学费6.5万元。。。请问:什么是高级管理人员?王某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第二十一条(关联人员行为规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分析得知:王某身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王某、李某、刘某和金某准备设立新兴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于规模不大,所以公司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问:请指出该投资协议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不合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全体发起人共认购公司30%的股份不合法。发起设立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法第78条) 3、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合法。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不得低于100万元。 4、公司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不合法。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监事会且成员不得少于3人。 最低注册资本应为500万元;发起设立应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法第78条);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至少应100万(公司法第81条);必须设监事会。 2、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资本运作案例分析

资本运作案例分析:高盛收购双汇 2006年3月3日,漯河市国资委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将其持有的双汇集团100%股权对外转让,底价为10亿元。 双汇集团是以肉类加工为主的大型食品集团,总资产约60多亿元,2005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净利润1.07亿元。另外,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双汇发展35.715%股份,所持股份的市值达33.89亿元。 2006年4月26日,由美国高盛集团、鼎辉中国成长基金Ⅱ授权,代表上述两家公司参与投标的香港罗特克斯有限公司(高盛集团的一家子公司),以20.1亿元人民币中标双汇股权拍卖,获得双汇集团100%股权,间接持有双汇发展35.715%的股权。 根据挂牌信息,此次双汇集团股权转让要求受让者必须满足四个条件:资产规模超过500 亿元的国外资本、财务投资者、管理团队不变、税收留在当地。另外,双汇集团规定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方在提出受让意向之前,不得在国内直接或间接经营猪、牛、鸡、羊屠宰以及相关产业,也不得是这类企业大股东。闻讯,JP摩根、美国国际集团、新加坡淡马锡、高盛等国际资本展开了对双汇股权的激烈争夺。 从受让者条件来看,本来JP摩根是最有可能获胜的。相比早有准备的JP摩根,进入较晚的高盛赢面并不大。因为高盛在某些方面并不符合双汇受让者的要求:其一,高盛在2005年承销了双汇最大竞争对手南京雨润的IPO,并持有雨润13%的股份,而且在雨润董事会派驻了一名非执行董事,不符合竞标条件。其二,代表高盛和鼎辉的香港罗特克斯公司事实上并不符合双汇要求的管理资产500亿元的条件。但最后的胜出者却是罗特克斯,实在有点出乎外界的意料。 高盛和鼎辉能够最终胜出,其竞标之外的运作策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他们的理解,以万隆为首的经营管理团队,在此次股权转让中拥有相当大的话语权。为此,高盛和鼎辉将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 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问: (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 (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

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2)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

最佳资本结构案例分析华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最佳资本结构案例分析——华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金筹集来源的构成和比例关系。通常情况下,企业的资本结构由长期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构成,资本结构指的就是长期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各占多大比例。资本结构理论有净收益理论、营业收益理论、传统理论等。下面以华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明企业的资本结构问题。 行业及公司背景介绍 我国医药行业自1978年以来以年均16.6%的速度增长,因此医药行业的竞争相当激烈,而且在部分市场还存在不正当竞争,所以,在此竞争中企业必须合理安排资金,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竞争中不致被淘汰。 华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是: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药、抗生素、生化制品、物流配送及相关咨询服务。公司自成立以来虽无亏损现象发生,但其经营业绩一般,与同行业比较盈利能力较低。因此,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致被淘汰,公司必须不断挖掘其自身的潜力,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企业价值。 公司现状 华胜公司自建立以来一直无长期债务,其资金全部由普通股资本组成,股票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2003年公司息税前盈余为300万元,所得税率为33%,无风险报酬率为8%,平均风险股票必要报酬率为15%,股票β系数为1。其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确定。即=+β(-)。 所以公司当前的=8%+1×(15%-8%)=15%, 其中为权益资本成本,为无风险报酬率,为平均风险股票必要报酬率。 由于公司无长期负债,所以根据公式=()(1-T)+()计算得出: ==15% 其中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债务资本成本,S为股票价值,B为债券价值,V为公司价值,T为公司所得税率。

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 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3)1999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分析](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华声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 (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配顺序为: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股利。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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