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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管合同(最终定稿)(第二期)

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2期)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A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B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委托人:

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初始委托资金: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资产管理人: A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

住所: 北京市XX区XX镇兴桥大街X号南楼XX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XX区XX大街X号XX中心X座X层邮编: 100XXX

电话:010-591XXXXX

传真: 010-591XXXX

资产托管人: B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 叶XX

办公地址:成都市XX区XX路XX号邮编:61XXXX

电话:028-620XXXXX

传真:028-618XXXXX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投资A-远大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2期)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或不受亏损,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金全部用于投资《XX2015-21江阴高新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对江阴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该笔贷款由江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本产品可能由于江阴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履约而导致损失。因此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因投资该类资产而产生偿债主体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管理风险等,从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本计划存在上述风险。其中:1,此处的偿债主体信用风险指由于借款人江阴高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可能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而延期偿还或不偿还到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且保证人江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未全面履行其在《保证合同》项下义务,将会导致的本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资金及预期收益发生延期偿付或无法偿付的风险。

2,此处的流动性风险指本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由于没有设置信托单位的赎回机制,故本计划的委托人无权要求赎回信托单位进而赎回本计划份额,同时亦无公开交易市场可供本计划单位挂牌竞价转让而产生的风险。

3,此处的管理风险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管理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在管理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计划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另外,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投资本计划。

(四)本计划投资的“XX2015-21江阴高新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此类风险将通过信托计划传导给本资管计划,进而对本资管计划产生影响。

其中,信托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风险指国家货币政策、融资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影响借款人

所属行业、借款人的经营及信托贷款的还款,进而影响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因此,信托计划存在受国家相关政策影响的风险。

2.市场风险指由于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

借款人的经营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可能造成信托财产发生损失。

3.委托财产独立性风险是由于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正式建立,有关信托财

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

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因此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归还信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的资金来源于借款人本身,

因此信托贷款的主要风险来源于借款人的偿债风险。如果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因其它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而延期偿还或不偿还到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且保证人因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未全面履行其在《保证合同》项下义务,将会导致信托资金及预期收益延期偿付或无法偿付而发生损失。

5.委托期限变更的风险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可能由于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位提

前终止,致使受益人未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或者是由于各期信托单位终止情形发生时,该期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进而该期信托单位延期至该期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以致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可能无法及时支付的风险。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发生时,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则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可能无法及时支付。

6.管理风险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

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所选择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7.保管人风险是指由于保管人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导致其未履行保管人相应的义务

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

8.流动性风险指信托计划没有设置信托单位赎回机制,故委托人无权要求赎回信托

单位,亦无公开交易市场可供信托单位挂牌竞价转让,如信托存续期限内受益人期望中途出让变现,可能面临信托单位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投资本计划。(五)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间不开放,亦不允许违约退出,因此,可能影响委托人的资金安排,给委托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六)投资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八)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九)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决定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本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若委托财产无法变现或无法完全变现,资产管理人应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十一)本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为管理人在控制产品自身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的目标投资收益率7%/年,该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并非管理人对投资者保本或最低收益的承诺。在极端情况下,本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可能达不到目标收益率,甚至发生本金全部亏损的情况。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产品

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产品。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投资者签章:

目录

风险提示函 (3)

第一部分前言 (10)

第二部分释义 (11)

第三部分声明与承诺 (13)

第四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4)

第五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16)

第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7)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18)

第八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九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24)

第十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5)

第十一部分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6)

第十二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7)

第十三部分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30)

第十四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32)

第十五部分越权交易 (34)

第十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5)

第十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8)

第十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41)

第十九部分报告义务 (43)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45)

第二十一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9)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 (52)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处理 (53)

第二十四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54)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 (54)

第一条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自资产委托人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在本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 指A-远大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2期)。

(二)资产委托人: 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三)资产管理人: 指A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 指B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五)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A-远大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2期)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六)投资说明书: 指《A-远大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2期)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七)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八)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合同当事人: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十)代销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十一)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十二)销售网点: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十三)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十四)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五)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六)初始销售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十七)存续期: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1年的期间。

(十八)开放期: 指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十九)本合同生效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十)工作日: 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二十一)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二)参与(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三)退出(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四)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五)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二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拥有的资产价值总和。(二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负债后的价值。

(二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二十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除以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

(三十)每年: 指运作年度。

(三十一)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且在本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三十二)信托计划、目标产品:指本资管计划投资的“XX2015-21江阴高新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部分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资产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

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将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第六条资产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二)资产管理人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七条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A-远大6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2期)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 1.甲方(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华证资管(2012)第04号的《华证价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资管合同》下的委托资金专项用于受让优质信贷资产,委托资金规模为人民币(¥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为年月日,预期投资收益率为。(具体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要素见附件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清单》)。 2.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甲方作为《资管合同》下委托人完整且有效地享有《资管合同》

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完整且有效地持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3.甲方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人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甲方持有的上述《资管合同》项下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以自有资金受让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商讨,就本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达成合同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同意转让且乙方同意受让《资管合同》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之日起,乙方将依法享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计划项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将不再属于甲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标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项下任何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利益、不再承担任何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资管合同文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瑕疵等问题造成的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本金、收益等损失。 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为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之日,即年月日。 三、转让价款与支付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未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声明与保证条款)的前提下,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向甲方足额支付上述转让价款。 (二)乙方应将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最新投顾协议(私募期货资管)

投资顾问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甲方聘用乙方作为甲方 “******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达成本 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期限 1.1 乙方将以其特定的业务专长协助甲方开发和跟踪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策略。 甲 方作为投资管理人, 可以就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策略开发相关环节的事项向乙方咨 询。 1.2 乙方在协助甲方的过程中, 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述产品合同的规定,为实现资产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履行相应的职责。 1.3 合作期限为:期限为 12个月,且以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限。当合作期限到期后,但资 产管理计划继续存续展期, 且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时, 甲乙双方可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延长合 作期限。 第二条 乙方协助的内容及方式 2.1 乙方提供的协助内容 (1)乙方可向甲方就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策略开发提供建议; (2)乙方可根据甲方最终确认的投资运作策略向甲方提供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操作建 议; (3)乙方可向甲方推荐特定的交易品种,并向甲方提出买入和卖出该品种时点和价位的建 议; (4)乙方应不限于每季度末,向甲方提供《投资策略执行情况说明及下季度策略观点》; (5)乙方在提供策略建议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策略与限制等 投资运作相关内容。 2.2 协助方式 (1)乙方通过双方认可的形式提供建议。 (2)甲方对乙方交易策略提交的字段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甲方对乙方交易策略风险控 制要求进行检查,经甲方风险控制检查通过形成指令,通过甲方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3)甲方在交易时段对投资组合进行实时的风险管理监控,甲方有权随时对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 第三条 投资顾问费用的支付与收取 3.1 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 甲方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向乙方支付固定投资顾问 费和业绩报酬。 3.2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 投资顾问费收取方式如下: (1)在通常情况下,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 E X 年投资顾问费率 十3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 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xxxxxxxxx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xxx公司 托管人:xxx公司 二O一五年X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1)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9)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2)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 二十四、风险揭示 (52)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 二十七、或有事件 (58) 二十八、特别声明 (59)

为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以下简称《规》)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一、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等)管理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托管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与类型;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间(如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间,明确终止或解散的条件);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___元;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四、参与集合计划 明确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完整版)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或其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发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项下的资管计划份额【】份。 2、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上述资管计划份额的全部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受让该收益权,甲方同意于约定回购日无条件回购上述收益权。 3、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是指下列财产权利:(1)资管份额在任何情形下所产生的包括其本金、预期收益在内的资金流入收益;(2)其他处置/出售资管份额所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3)资管份额设定担保、抵押或质押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以及(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因持有资管份额所衍生的全部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处置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本资管计划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资管计划份

额的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或“收益权”)(具体要素见附件1《标的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清单》)。 第二条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将标的收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RMB【】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乙方应在【】年【】月【】日(以下简称“转让日”)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标的收益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一次性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之日为收益权转让日。 第三条权利妨害 1、自转让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标的收益权对应的利益。 2、在乙方受让标的收益权后,甲方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权利。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方不得行使有害于乙方收益权的行为。 第四条回购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以下简称“回购日”)无条件回购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收益权,双方一致同意的

中信武汉后湖商业地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定

合同编号:2013M22AWHKX0001- 信诚-凯信后湖商业地产项目债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信诚资产管理 托管人:银行股份总行营业部 二零一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节前言 (1) 第二节释义 (2)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4)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7)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9)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及转让 (10)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8) 第十节投资政策及变更 (20) 第十一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4) 第十二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5) 第十三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7) 第十四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29) 第十五节越权交易的界定 (30) 第十六节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1) 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4) 第十八节收益分配 (37)

第十九节报告义务 (38) 第二十节风险揭示 (41) 第二十一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44) 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 (47) 第二十三节争议的处理 (48) 第二十四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9) 第二十五节其他事项 (49) 风险申明书 (54)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样本)将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四)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DOCX 63页)

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特别声明与承诺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为本计划投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享有收益或自行承担损失。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资管理权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用来投资的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或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不适合、不恰当等违法、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不恰当等情况。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 本资产委托人已知悉本计划拟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0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本计划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最短12个月的锁定期,即在最短12个月的期限内,本计划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转让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可流通后

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XXX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声明与承诺 (3)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 五、委托财产 (8)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10)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2)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十、越权交易的界定 (18) 十一、委托财产的收益分配 (20)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0)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24)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26) 十五、报告义务 (26) 十六、风险揭示 (28) 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30) 十八、违约责任 (32) 十九、争议的处理 (33) 二十、其他事项 (34) 附件一:《资产委托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37) 附件二:《委托财产投资确认书》样本 (38) 附件三:《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39) 附件四:《划款指令书》样本 (41) 附件五:《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42) 附件六:业务联系人名单 (43) 附件七:资产委托人承诺书 (44) 附件八:《追加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45) 附件九:《追加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46) 附件十:《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样本 (47) 附件十一:《提取委托财产确认书》样本 (48) 附件十二: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49)

一、前言 为保护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明确《XX基金-甬汇三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XX基金-甬汇三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委托财产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相关方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试点办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各方当事人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确认,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二、释义 《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指《XX基金-甬汇三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及对本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平安汇通爱建金品常熟1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资产托管人:银行股份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违约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11)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8)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9)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0)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1)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2) 十四、越权交易 (25)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7)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0)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4) 十八、报告义务 (36) 十九、风险揭示 (39) 二十、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3) 二十一、违约责任 (4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47)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8) 二十四、其他事项 (4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申请人:【】 托管人:【】 1.第一条前言 一、为规【】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甲方保证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托管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资金或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资金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合同附件《【】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之释义适用本合同。 2.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附件之一的《【】资产委托管理参确认书》上填写的容为准。 二、管理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邮编:【】 三、托管人:【】 通讯地址:【】 单位负责人:【】 :【】 邮编:【】 3.第三条【】受托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本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1、名称:【】 2、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1、投资围: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证券、股票、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可转债、短期票据等;股票投资围为国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基金投资围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剩余部分将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准现金类产品。 2、投资限制: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于《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的领域,包括: ①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证券类资产用于回购; ②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③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未向丙方、委托人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⑤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投资比例: Ⅰ、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在上述投资围的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证券:10-95%;股票及基金:0-20%;现金:封闭期3%以上,开放期5%以上。 乙方应在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固定收益证券资产在存续期满的30个工作日前不低于集合计划净值的10%。 Ⅱ、本集合计划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集合资产必须遵守的投资比例要求,即: ①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③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三、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 1、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两年。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乙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因此,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两年后对应的那一天止。 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乙方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 四、本集合计划的面值、认购及申购参与的价格 1、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2、认购及申购参与价格 ①在推广期,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

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

XXXX-XX-XXXX2期 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X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审慎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投资X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方式间接投资于XXXX有限公司开发的XXXXXXXX项目,投资者应知晓在投资过程中,存在法律和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担保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尽管资产管理人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资产管理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特定客户。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原则上采取封闭式运作。 (五)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

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产品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产品。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且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并已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能够自行承担其风险。 本人已经充分阅读了XXXX-XX-XXXX2期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了解其风险收益特征及运作基本情况。本人承诺用于投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及其他证券资产等具有合法性。 资产委托人签字确认: 签署日期:二零一三年月日

xx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doc

XX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

目录 一、................................................................................... 刖言1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2)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3)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7)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1)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2)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2)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4)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5)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15)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16)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7)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7)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7)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21)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23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24) 二^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25)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6)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1) 二十四、风险揭示 (33)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36) 二十七、或有事件 (37)

一、前言 为规范_____________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 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_________________ 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__________________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书2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合集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书2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合集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书2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委托交易合作协议甲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乙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证券交易账户委托甲方进行交易一事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委托条款本协议签定之前,乙方已充分认识证券投资可能带来的高风险,并确定可以承受前诉风险。乙方应甲方要求,将乙方委托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发至甲方指定手机并将资金委托给甲方,用于本协议约定的证券投资交易。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券商开立账户,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证券公司:上海股东账号:深圳股东账号:双方确定,本协议合作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双方合作1、合作期内,当乙方委托交易账户资产盈利额超过本金的时,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进行分红,即:甲方可按照盈利额30%的比例提取红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部分红利划转至个人账户。 2、合作期内,乙方承担全部交易风险,甲方仅负责具体证券交易操作事宜。 3、合作期内,乙方不得干预甲方交易,不得自行登录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甲方会按季度向乙方简要说明账户盈亏情况合作期内,乙方不得提取资金,不得办理银证转账业务,不得转移有价证券到其他账户或者营业部,不得办理转托管及撤销指定交易之手续。 5、合作期内,乙方在任何时候均无权对乙方委托交易账户进行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密码修改,自行进行任何交易操作,如出现前述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将账户内全部持仓平仓,盈利扣除,如出现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综合管理费1、合作期内,乙方每年需向甲方支付初始出资额的元)作为年综合管理费,年综合管理费应于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后相关事项的协议模版

关于《xx创新资本-xx医疗健康新三板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相关事 项的协议 甲方(原资管计划委托人): 乙方(原资管计划管理人):xx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原资管计划投资顾问):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xx创新资本-xx医疗健康新三板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相应计划简称为“原资管计划”或“资管计划”)于2017年_7_月__5_日终止,资管计划管理人xx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权益凭证清单及权益凭证复印件提交给本计划投资顾问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视同资管计划分配、清算完毕。 为妥善处理本计划分配、清算完毕后的相关事宜,现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事项:一、在接收管理人移交的资管计划权益凭证清单及凭证复印件后,深圳市xx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将新成立由其担任普通合伙人(GP)、本计划原全体委托人按照其在资管计划中所持份额比例持有一般合伙人(LP)份额的有限合伙企业,拟由该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接收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管的资产管理计划原状分配的未变现财产,并后续承担行使资产变现或追索权等的相关主张及承办责任等。乙方在已原状分配资产移交的相关手续方面予以配合。 二、在此情况下,行使资产变现或追索权等的相关主张及承办责任等均由丙方全部承担, 追偿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由甲方或第三方受益人承担,乙方仅在委托资产原状返还事项涉及的相关手续方面予以配合而无其他义务。 三、自资产管理计划即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前述新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完成本 计划原状分配的全部股权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前或以其他方式全部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前,原全体委托人授权深圳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乙方仍在名义上作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由乙方代持已由资管计划原状分配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期间,乙方按照丙方的指令代为行使代持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乙方将按照原资管计划初始金额0.6%的年化费率收取代持费,至最后一笔非上市公司股权完成转出为止。 代持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365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模板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The obligee in the con 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 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80991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合同内的权利人通过商量,得出需要共同认可的权利和职责,并且约定在一定周期里完成商定的目标。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 I 细阅读内容。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委托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信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现甲方将下列资产委托乙方进行管理: 资产:人民币:(大写) 甲方委托资产直接由甲方汇入甲方在公司开立的期货帐户,资金账号为—,银期帐号为: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委托资产管理的期限以本协议签署后第一笔交易之日 为起始日 二、委托资产的合法性 对于委托资产,甲方必须保证其来源合法,且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同时,甲方清楚地了解国家关于投资于金融市场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三、委托资产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委托资产管理的目的是通过专家理财、分散和减少风险,使得委托资产能够达到保值增值,并以委托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为运作原则。

四、投资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对上述资产进行委托管理,其运作范围为期货市场交易品种,除非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随意变动运作范围。 五、管理方式: 乙方在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时,应采取有效方式对甲方的委托资产进行交易操作和风险控制。委托期间乙方对甲方委托资产的运做方式有完全处理权,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委托资产的操作。甲方应通过保证金监控中心的账户和密码随时关注委托资产的情况,并有权按照约定提出终止委托资产的 操作。 六、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理财的期限为12个月。 七、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 1、甲方帐户权益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委托管理账户在委托期间产生的盈利(权益大于委托资产本金),可以在委托期限内分配,分配时间由乙方决定。 乙方收取超出委托资产初始本金以上部分的30%做为管理费,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金收益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对优先级)

本金收益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 编号: 甲方: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xx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定代表人:x 地址:x 邮政编码:x 联系电话:x 乙方:xx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xx 邮政编码:x 电话:x 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鉴于: 甲方作为“xx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或“xx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丙方作为资管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乙方作为资管计划的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差额义务补足人,承诺在资管计划存续期间以及终止时丙方未足额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或该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费用未足额支付时向甲方差额补足。 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上述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定义 1、资产管理人/甲方: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资产管理合同:即甲方作为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签订的《xx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即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设立的“xxxx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的词语应当具有资产管理合同所赋予的含义: 二、差额付款承诺 (一)承诺范围 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和/或终止且全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完成清算时(包括提前终止)获取的财产及收益的现金部分不足以覆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优先级份额持有人预期基准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及各项费用,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具体补足差额部分以下述计算方法的约定为准。 本计划存续期间,乙方须每年度补足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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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二O年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2)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3)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7)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1)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2)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2)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5)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5)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16)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16)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7)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7)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7)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21)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23)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24)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25)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6)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1) 二十四、风险揭示 (34)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37) 二十七、或有事件 (38)

一、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合作协议书(基金管理人与资管计划实际出资人之间)【律师批注版】

基金管理人与资管计划实际出资人之间的 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的制定背景为:资管计划实际出资人与资管计划拟投向的项目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意在防范资管计划实际出资人出资履行不能而导致项目投资基金募集延迟或失败的风险。 交易结构设计: 本《合作协议书》(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省【】市签署: 甲方:(实际出资人) 负责人: 注册地址: 乙方:(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 1、甲方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有权对外签署本合作协议。 2、乙方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有权对外签署本合作协议。 3、甲方拟通过其委托设立的定向资管计划与乙方及其他合作方共同设立有限合伙型产业基金,并定向投资于基金所选定的项目公司和专门项目。 本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XX产业基金的设立及投资收益分配等事宜,签署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产业基金的设立方式和规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为建设创新产业,双方拟与投资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型“XX产业基金”。“XX产业基金”的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亿元。 二、定向资管计划的设立与管理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与资管计划管理人签署《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资管计划”),根据上述产业基金约定的投资规模,及时向资管计划注入资金,并委托资管计划管理人作为定向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管理定向资管计划资产,履行向产业基金投资的义务。 资管计划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资管计划设立后,资管计划管理人将代表甲方与乙方及其他投资人共同签署《有限合伙协议》,设立“XX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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