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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是什么,乌木图片,乌木的用途,乌木有什么用,乌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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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知识

一、新闻追踪

2012年2月,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俗称“金丝楠木”,属乌木中最贵的,四川有俗语:“家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这批乌木,有人曾出价千万元。吴高亮大喜,马上雇人挖掘。但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对于乌木归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通济镇政府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吴高亮的态度是,要么乌木所有权归自己,按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接受私挖滥采罚款;要么乌木属国家所有,政府按照乌木估价的20%,给予400万元奖励。7月3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而对于这批乌木的归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吴高亮表示对此不满。他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7月8日上午10时许,吴高亮徘徊在通济镇客运站外,望着这个可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乌木仍不得释怀:自己首先发现的乌木被宣布归国有,而且7万元奖励也远不是他自己所想。他坚定地告诉记者:他要起诉通济镇政府“滥用职权”。至今,双方依旧僵持着。

二、乌木是什么

乌木(阴沉木,此乌木与红木国标中的“乌木”是两个概念)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它是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

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1、乌木怎样形成的

乌木是川人对阴沉木的俗称,并非是非洲大陆地面上活的黑色木料。它是两千年至万年前,古四川地域天体发生自然变异,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故又称"炭化木"。

2、乌木的分布

乌木主要分布在四川四条大江及其支流区域。经多位乌木爱好者取样作炭十四同位素测定,大多数乌木的年代为距今两千多年至四万年之间。四川境内的古河床,是乌木最集中的出产地之一,经中国地质大学检验中心炭14测定,其乌木年龄为3200土50年。

随着大型基建项目的开发,以及各种大型吊装挖掘设备的出现,近年阴沉木在两广地区(广西、广东)陆续被大规模发现,一般多为铁力木阴沉木,质量上乘;其价格也必将随着发掘量的增加以及乌木(阴沉木)知识的普及而会下降到理性的水平。

3、乌木的种类

乌木的种类繁多,有:麻柳树、青冈树、香樟树、楠木(金丝楠木、小叶楠木)红椿木、红豆彬、马桑、黄柳木、黄柏、槐木、檀木等。一般带有香味和杀菌特征的树种才能形成乌木。

4、乌木的特征

乌木本质坚硬,多呈褐黑色,黑红色,黄金色,黄褐色。其切面光滑,木纹细腻,打磨得法可达到镜面光亮,有的乌木本质已近似紫檀。其永不褪色、不腐朽、不生虫,是制作艺术品、仿古家具的理想之材。

三、乌木的用途(乌木的作用)

1、乌木防腐除味吸味的效果很好,能把污浊的空气进行净化。对一些空气中的重金属物质和有毒物质,有一定的吸附作用。所以梳子、炕桌、小型屏风等这些摆设都适合用乌木做。

2、乌木的净化效果很好,在古代,达官显贵也喜爱将乌木家具、乌木艺术品视为辟邪和保平安之神物。所以乌木做成的平安符,弥勒佛,观音符等,不仅有保平安、吉祥之意,而且乌木还能净化车内空气,令人宁神静气。

3、乌木经常用于制作餐筷小件,乌木筷子在木质筷中身价最高,质坚体重,不弯曲不变形,制筷高雅,色

泽黑亮,光润细腻,手感极好。

4、民间素有“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和“黄金万两送地府,换来乌木祭天灵”的民谚。很多甚至用乌木做棺材,看重的就是乌木的防腐功能和净化效果。所以乌木也非常适合做果盒,宝盒,饰品盒等等,不仅精致美观,而且有益身心。

四、乌木价格

乌木拥有多种矿物质渗透、采天地之灵气,因此通常市面上价格不菲。目前市面上体积较大、形态迥异的天然乌木动辄就几百万元。据了解,阴沉木目前市场价格极高,一棵重量5吨左右的阴沉木,曾经在外省的市场上卖出过100万元的高价。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4686135.html,/wumu.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4686135.html,/oushijiaj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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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知识 一、新闻追踪 2012年2月,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俗称“金丝楠木”,属乌木中最贵的,四川有俗语:“家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这批乌木,有人曾出价千万元。吴高亮大喜,马上雇人挖掘。但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对于乌木归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通济镇政府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吴高亮的态度是,要么乌木所有权归自己,按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接受私挖滥采罚款;要么乌木属国家所有,政府按照乌木估价的20%,给予400万元奖励。7月3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而对于这批乌木的归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吴高亮表示对此不满。他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7月8日上午10时许,吴高亮徘徊在通济镇客运站外,望着这个可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乌木仍不得释怀:自己首先发现的乌木被宣布归国有,而且7万元奖励也远不是他自己所想。他坚定地告诉记者:他要起诉通济镇政府“滥用职权”。至今,双方依旧僵持着。 二、乌木是什么 乌木(阴沉木,此乌木与红木国标中的“乌木”是两个概念)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它是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

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1、乌木怎样形成的 乌木是川人对阴沉木的俗称,并非是非洲大陆地面上活的黑色木料。它是两千年至万年前,古四川地域天体发生自然变异,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故又称"炭化木"。 2、乌木的分布 乌木主要分布在四川四条大江及其支流区域。经多位乌木爱好者取样作炭十四同位素测定,大多数乌木的年代为距今两千多年至四万年之间。四川境内的古河床,是乌木最集中的出产地之一,经中国地质大学检验中心炭14测定,其乌木年龄为3200土50年。 随着大型基建项目的开发,以及各种大型吊装挖掘设备的出现,近年阴沉木在两广地区(广西、广东)陆续被大规模发现,一般多为铁力木阴沉木,质量上乘;其价格也必将随着发掘量的增加以及乌木(阴沉木)知识的普及而会下降到理性的水平。 3、乌木的种类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来源:檀颂新中式家具网作者:红色经典发布时间:2013-04-08 09:38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归属之争 2012年2月,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发现了一批天价乌木,并且私自进行了挖掘。当地政府得知后控制了现场,并挖出一根长34米,重约60吨的天价乌木,市场价值超过1500万。政府当场将天价乌木拉走,引起吴高亮及当地人的不满。一怒之下,将政府诉讼法律,导致了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图片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乌木发现地之争 针对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问题。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政府及吴高亮双方均拿出证据。针对这次天价乌木案的最终归属之争,争论的焦点是从天价乌木的发现地着手,究竟这批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的还是在河道里发现?如果天价乌木是在河道里发现的,那么,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应该是国家。如果天价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地里发现,天价乌木的最终归属就相当麻烦,因为相关问题在国家法律方面还属于法律空白。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协商始末 四川场彭州天价乌木案最终归属之争并非一开始就诉讼法律,中间也经历了不断的纠缠与协调,但最终未达成一致,今天我们就一起还原整个协商的细节始末。 1、发现乌木。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天价乌木被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此时吴高亮对于发现天价乌木之事未动声色; 2、验证乌木价值。2012年2月,吴高亮私自掏钱请了当地一位民间专家验证天价乌木,后为了进一步确认,又请来了北京的探测公司,经过专家预估,吴高亮发现的天价乌木是楠木形成的,乌木价值数百万。 3、挖掘乌木。吴高亮开始挖掘天价乌木已经是一个月后。农民吴高亮自我理解“家门口”的东西应该就属于自己的,自己在自家门口挖点东西也应该是理所当然、毫无非议的。于是,2月8号,吴高亮私下雇了一台挖掘机,历经5个多小时,天价乌木仅挖了2/3。 4、惊动当地村民。乌木一挖出来,有一奇香,据吴高亮回忆,当时站在自家地里都能闻到。此时一夜暴富的工程已经弄得人尽皆知。但是未引起吴高亮的特别在意。 5、合伙挖掘。当天价乌木弄得人尽皆知的时候,吴高亮并没有引起重视。当时就有人表示要与他合伙挖掘天价乌木,但被吴高亮当场拒绝了。至今吴高亮仍然很后悔这个决定。 6、被人举报。就在吴高亮拒绝合伙挖掘天价乌木的当天晚上,关于吴高亮发现天价乌木并私自挖掘的事情就被人举报到了镇派出所,当天晚上,有两名警察过来找到吴高亮,吴高亮被迫停止挖掘。 7、政府派警力保护。据市政府回忆,当天是接到群众的举报,说有人私采滥挖。可是当时政府面对挖到一半的天价乌木,也犯难了,不知道这天价乌木究竟算不算矿产资源。所以,当时只是派警力进行保护。 8、政府威胁。后面一段时间政府不断派人对吴高亮进行游说,先是不断地威胁,认定吴高亮私采滥挖,如果吴高亮现在放弃天价乌木,就不追究其私采滥挖的责任。

乌木案资料、观点整理

乌木埋藏 财产权 财产权的法律意义应当在于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即使是政府也无权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干涉。 在第一段话中很好地体现了英国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在第二段话中,中国政府的行为则有许多不当之处。 即便乌木应当属国家所有,但地方政府的强制挖掘行为 损害了吴高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吴高亮无权拒绝挖掘行为,地方政府也应对吴高亮的损失予以补偿。 彭州天价乌木案,看似是一个小官司,其实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国物 权法的深层矛盾。在我国,“无主物归国家所有”这是惯例,而在许多国 家和地区民法都规定了“先占为主”的制度,由于和这种国际惯例相冲 突,所以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并没有涉及这个问题。因此,在 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下,只要是“无主物”,往往容易陷入是国有还是民 有的纠纷。事实上,目前大量的民间挖掘、类似买卖乌木的行为已成经 济活动的常态,如果都按照惯例将“无主物”统归国有,政府往往会陷入 “抓小放大”、“与民争利”的质疑当中。 四、对于完善我国发现埋藏物规定的建议 结合乌木案,我国采取的国家取得所有权主义有以下几个方 面的缺陷:(1)立法者把埋藏物和遗失物的界限模糊化,使立法出 现了一定程度的倒退,这也是无法妥当处理乌木案争议的原因之 一;(2)吴高亮和一些群众的不满情绪主要源于对国家立法主义 的不认同,也即凡是法律规定不归个人所有的物品均属国家所有 的立法规则容易导致不稳定的社会状况。过度扩大国家的利益 范围,导致了《物权法》立法的价值缺失,也容易让群众产生对政 府的不信任感:(3)《物权法》将无主物和所有人不明财产规定为 “归国家所有”的制度,在实际操作上也是不现实的。此外,由于 我国《物权法》没有确立先占制度,造成了此类纠纷处理时的种种 困境。先占制度作为原始取得财产的方式,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体 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我国立法者综合国情考虑,优先对国家利 益、集体利益进行保护,但为了顺应社会的发展,未来立法必须对 先占制度有所体现。 , 我国当下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产权清晰的所有权环境。在这 个环境当中,人们能够确切地找准自己的位置,找到那种渴盼已 久的安全感。因此,为了使各个权利人的利益相对均等,根据公 平原则,在发现埋藏物的问题上我国立法可以参考西方的所有人 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 三、埋藏物所有权归属立法比较

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

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4686135.html, 2012年07月07日10:14 中国青年报 实习生徐霄桐本报记者李丽 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据称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但7月3日,彭州市国有资产办公室正式宣布,乌木归国家,只奖励发现者7万元。 吴高亮表示对此不满。他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 彭州市政府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那么,乌木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民法界的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表示,政府引用法条有误。“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 但是,中国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此事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对此,柳经纬持不同态度:“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柳经纬分析道,“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 柳经纬表示,此事件中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他提出,《物权法》中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而这些列举式规定应该做限定解释。“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他认为,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李显冬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 “如果说无主之物都归国家,那么捡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国家财产。”柳经纬说。

论“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

论“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 【摘要】日前四川出现的“天价乌木”归属之争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争论的部分原因在于,我国《物权法》对于地下埋藏物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具体规定也不符合大多数国家立法例的通行做法。本文通过联系《物权法》的立法意图,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说明本案标的物的权利属性,并透过本案,说明我国《物权法》不足之处可能造成的实际混论,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地下埋藏物;权利归属 吴高亮,男,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2012年2月,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并雇人挖掘。后经鉴定该树种为金丝楠木。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2012年7月,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1] 经鉴定,发现的这批乌木树种为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是最贵的,其称曾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吴高亮认为,这批乌木是他首先发现的,“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而通济镇政府认为,该批乌木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一些法律专家支持了政府的说法,而吴高亮认为,拿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说乌木是国有的,有点牵强。因为,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埋藏、隐藏的。在一次有四万人参与的网络调查中,60%的网友支持吴高亮。那么,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这批埋藏于地下的天价乌木的所有权归属应该如何界定;法律规定和公众认知的差距,究竟折射出法律本身的哪些问题呢? 一、本案中阴沉木的法律属性 天价乌木的权属之争之所以众说纷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物权》对于刚开采出来的地下埋藏乌木权利属性界定不明。 (一)是否属于矿产资源 首先,在法律上,乌木不能被认定为矿产资源。乌木是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乌木是煤炭资源的前身,但是本身不是煤炭资源,相关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将其规定为矿产资源的一种。我国《宪法》第九要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尽管有人认为,乌木具有矿产资源的属性,应该推定为国家所有。然而,推定国家具有某种物品的所有权,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国家依据《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开发、管理矿产资源的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应该严格依据合法性原则进行,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不得任意扩张国家行使行政权利的范围。在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乌木属于矿产资源的一种,就任意扩大国有矿产资源的范围,是有失偏颇的。 (二)是否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联系本案,乌木属于自然形成,被埋藏的历史比人类的历史还要久。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使用本条来确定其归国家所有,关键在于解释和理解“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物权法案例分析(乌木归属)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例分析 【案例概要】 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A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秋枫,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A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A认为归自己。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 A7万元。而A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 2012年7月26日,A和姐姐B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12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A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裁定乌木发掘地不在姐弟承包地。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 2013年1月16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A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B的全部起诉。 2013年6月15日上午9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吴高恵A上诉。

【裁判要旨】 关于乌木的发现、发掘地是否在B的承包地里,省高院认为,B 名下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有确权公示图、公示表及《关于通济镇影像图及承包地测量成果的情况说明》及附图予以证明。在案涉乌木被发现前,B及其他17组村民从未对0026号承包地的位置提出过异议,B还领取了耕地保护基金。0026号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经过对书证、乌木发掘现场的视频资料、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综合评判,省法院认为这6件乌木的发掘地应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在B的承包地里。因本案所涉乌木并非由B发现、发掘,亦非在B的承包地内发掘,因此,B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B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问题提出】 本案三大焦点问题:第一,谁先发现乌木。原告方坚持认为其经过六个小时挖掘,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之后,遭到派出所来人禁止才停止挖掘的,而镇政府则说不知道是谁挖的,在接到村民举报后,发现有人挖了一部分,在请示相关机构后才把乌木挖出来的。第二,乌木由何处挖出。原告坚持认为那根34米的乌木有五分之四是从其承包地里挖出的,镇政府则主张七根乌木全都从河道里挖出,而且河道与原告的承包地之间还隔了一条公路。第三,镇政府行为是否违法。

浅谈天价乌木的产权属性及其法律完善

浅谈天价乌木的产权属性及其法律完善 发表时间:2013-08-27T15:24:27.407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9期供稿作者:张磊[导读] 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理论上对无主物一般适用先占制度。 张磊/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四川彭州乌木案的出现,引发了我国民间和法学理论界有关乌木产权属性的争论。目前有关该问题的理论依据学界主要存在着文物、化石和矿产资源说、埋藏物、隐藏物说、天然孳息说等主要观点,本文主要从这四种观点出发进行探讨,分析乌木的产权属性,并提出确立先占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产权属性;无主物;法律完善 2012年初,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发现了价值超过1200万元的乌木,但在他挖掘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以私挖乱采为由阻止了吴高亮,随后宣布该乌木归国有,奖励吴高亮7万元。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吴高亮随后将当地政府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该乌木的归属,目前该案尚未审结。天价乌木案的出现,暴露出我国现今法律对于乌木的产权属性规定模糊,造成实践中的财产归属与民间传统习惯相悖,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对于乌木的产权属性,目前从学界的主要观点来看,主要存在着文物、化石和矿产资源说、埋藏物、隐藏物说、天然孳息说,笔者将分别针对这几种观点进行探析。 一、乌木是否为文物、化石或矿产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从中可以看出文物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物,应是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物,显然乌木显然并不属于文物。同时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乌木虽然在地底经历了成千上万年,并且部分碳化,但相比化石形成的上亿年时间以及化石化作用,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结构上都与化石相差甚远,不能将其视为化石。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乌木具有本身独特的属性并没有被我国法律规定为文物或化石的一种。再者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写到“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而乌木不在细则之中,因此乌木也不是矿产。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从法律上将乌木收归国有将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持。 二、乌木是否为埋藏物 多数人认为,对于乌木的归属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埋藏物,是指埋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埋藏物的理论,埋藏物被埋藏之前与土地是两个独立的物,在埋藏之后不会发生质的变化,而乌木是经由土地的作用发生了质变。梁慧星教授认为,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具有人为性,乌木并不是人为埋藏或隐藏,它是经自然条件树木被掩埋于地下,因此乌木并不是埋藏物、隐藏物。基于这一方面,难以对其权属做认定。如果盲目的将乌木收归国有,则有待商榷。 三、乌木是否为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出产物或者收益物,它的取得无损于原物。乌木是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被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炭化过程而形成,并且产生了一些新的特性,但是这样的新特性并不能改变乌木的木材属性以及其用途。故乌木在地下的炭化过程并不等于土地产生孳息的过程。而乌木也不能简单的被认定为天然孳息。因此吴高亮主张的《物权法》第116 条天然孳息的观点,也无适用的基础,有失偏颇。 四、乌木是无主物 通过以上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乌木不是文物、化石或矿产,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和天然孳息,笔者认为对于乌木可以把其视为无主物,可通过确立先占制度来解决这一困境。 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理论上对无主物一般适用先占制度。先占即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对于乌木埋藏于地下,发现人以所有者的意思占有该乌木并没有违背法律禁止先占取得的情形,这样似乎支持了吴高亮取得乌木所有权的观点。但是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无主物的权属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的,《物权法》立法时回避了先占制度,并不意味着在我国不存在无主物,而是立法有一个大原则就是无主物一律归国家所有,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立法有尽力扩大国家利益的趋势,将公权力绝对化,从而阻断私主体获得无主物的渠道。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诸如乌木因未设定所有权之物的存在,亟需设立先占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可一方面在实践中可确定无主物的归属问题,另一方面可调整无主物的归属和利用,保障无主物在产生之后能通过先占制度而归私人所有,从而稳定物权关系,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分配正义的体现。至于乌木有可能出现的私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国家可以通过税收、财政和其他法律进行调节和规范,这样既发展了当地的乌木艺术品市场经济,又达到保护环境资源的效果。 五、结语 乌木案的争议印证了我国先占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若以后物权法的修改不确立先占制度,必将导致法律与习惯的脱节,可参照国外相关立法并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从现实生活出发,确立先占制度,进一步完善所有权取得制度。 【参考文献】 [1]孙善伟.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2012(9). [2]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

彭州天价乌木案案件说明

彭州天价乌木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 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奖励。2012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发现者,他获得5万元奖励。加上通济镇政府2万元的奖励,吴高亮共获得7万元的奖金。 ■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 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2012年7月26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他认为乌木应该归他个人,他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情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奖励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研究?。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 ■调解失败,法庭已开庭审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裁定 ?乌木案?进程: 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乌木雇人挖掘,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运走。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有,而吴高亮认为归自己; 2012年7月3日,通济镇政府决定,奖励吴高亮7万元,但吴高亮认为太少; 2012年7月8日,吴高亮表示,在这件事上,他和镇政府的权利是平等的。他要申请行政诉讼。其次,他将就乌木的归属权进行民事诉讼; 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乌木的价值-乌木为什么这么贵-

乌木的价值:乌木为什么这么贵? 篇一:乌木价值的因素乌木价值的因素乌木价值有以下因素决定:以木质好坏定价、以树种定价、以粗细定价、以碳化度定价、以外型定价、以是否返阳定价(晾干稳定)、以颜色定价(黑色普通、金丝楠少见)、以裂纹大小定价、以可利用的价值定价等等,要全方位考虑。(一般2000~8万元/吨均有,加工成艺术品则无具体标准。乌木镯子淘宝网上报价180元/个也有)。另《本草纲目》记载:乌木,气味: 甘、咸、平、无毒。主治: 有解毒,亦治霍乱吐利。取木片研为末,温酒冲服;还有祛风除湿之功效。在古代乌木之所以格外珍贵,其中原因之一是古代大型的基础建设较少,河流水量也充沛(不像现在这么多干旱)更缺乏大型的挖掘和吊装设备、挖沙船等,因此能发现和运回的乌木比较少,此为第一珍贵;其次乌木形成的特点也注定它在以往很难发现大型成材,且当它离开形成的环境后,温湿度等都环境变化比较大,保管不善也容易会出现开裂等状况,影响利用率,因此也显珍贵;最后就是传统文化中认为其在地底下埋藏千年而不腐,认为它已具有灵性,能辟邪纳福等等,就更显珍贵了。家具制作一般也需要比较好的整块大料,因此无论从用料用量需求还是保养、传统文化等方面来说,都导致用乌木做的家具格外显得珍贵。乌木虽不是遍地都是,但个人觉得亦非传说中的稀有;在没得到的时候觉得走路都盯着脚下,待得到后就会发现其实周边也不是那么难发现,且一出现一般都比较量大。但乌木终究是经历了多年的沧桑岁月而流传至今,也是具有灵性的,希望有缘相遇之人也能加以珍惜,好好利用;最后希望大家好运,都能捡到宝。由于乌木为不可再生资源,开发量越来越少,一些天然造型的乌木艺术品有一定的收藏价值。/news/184476.html篇二:天价乌木事件分析天价乌木事件分析首先在了解这个案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我们这个案例的主角之一“乌木”的一些基本情况。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阴沉木多有大小裂纹,一般只做小件工艺品等,少有大件家具流传;其价值有以

天价乌木事件分析

天价乌木事件分析 首先在了解这个案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我们这个案例的主角之一“乌木”的一些基本情况。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阴沉木多有大小裂纹,一般只做小件工艺品等,少有大件家具流传;其价值有以下因素决定:以木质好坏定价、以树种定价、以粗细定价、以碳化度定价、以外型定价、以是否返阳定价(晾干稳定)、以颜色定价(黑色普通、金丝楠少见)、以裂纹大小定价、以可利用的价值定价等等,要全方位考虑。(一般2000~8万元/吨均有,加工成艺术品则无具体标准。乌木镯子淘宝网上报价180元/个也有),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可达八至十万元每立方,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格也越高。由此可知,乌木的价值不菲,一旦被挖出中间所牵扯到的利益群体则十分复杂,也因此政府对乌木从不闻不问,开始逐渐重视起来。大型乌木被发现后,政府都会以保护姿态介入,这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 现在我们来了解下案件的始末,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于2012年2月初,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约六十七厘米长的黑木头,找专家鉴定后,确认是乌木,且是乌木里的金丝楠木。同年2月9日,他请挖掘机开挖。在经过近6个小时的挖掘后,除了个别枝节,乌木的整体已经露出来了。但就在这时,派出所来人禁止他再挖。接下来4天双方对峙,都不允许对方去挖掘,最后来了很多部门,还拉了警戒线,禁止其他人进去,政府部门最终把乌木挖出来拉走了。吴高亮说,7根乌木中,最大的一块长达34米,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若论艺术价值“就更高了”。镇政府曾许诺给他补偿并申请最高奖励。2012年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作为发现者他获得5万元奖励。加上通济镇政府2万元的奖励,吴高亮共获得7万元的奖金。对于这个结果,吴高亮并不认可。2012年7月26日,他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在立案前的调解阶段,吴高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先确定乌木归属。他认为乌木应该归他个人,他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一切费用。他也表示,在不谈论归属权的情况下,乌木也可以给政府,前提是政府给他一定额度的奖励,这个额度就是之前所说的300万到400万之间。“来跟我谈的人说,政府的奖励额度是不会变的,”吴高亮说,每次来谈的人都表示“回头我报上去研究”。通济镇党委副书记高先志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谈乌木归属、奖金额度不变确实是镇政府的立场,我也不清楚调解为什么失败,我们也不知道他想要多少钱。我们了解下当事人吴高亮和政府所各持有的法理依据。当事人吴高亮认为,《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他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当事人另一方彭州市政府则争锋相对,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主张乌木国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正因为这样,当事方两边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法理依据证明其对乌木的所有权,此案的特殊性引来了各方的关注。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去认识呢?

金可可:论乌木之所有权归属 兼论国家所有权之种类及其限度 茶座

金可可:论乌木之所有权归属兼论国家所有权之种类及其 限度茶座 中国民商法律网本文发表于《东方法学》2015年第3期,作者金可可,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实习编辑:刘小铃责任编辑:李欣南 图片:师文 近年来,因民众挖掘乌木而屡生纠纷,如2012年重庆某地村民于当地河道挖出30米长之乌木,当地财政局起诉要求其返还出卖所得价款,终获法院支持;2012年,四川彭州市某地发现一批乌木,为彭州市收归国有,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引发著名的“彭州天价乌木案”;2013年四川某地发现乌木,引发专业探寻团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政府间之争议,政府主动提起民事确权诉讼;2013年江西修水某村民发现并挖掘巨型乌木,当地政府宣布收归国有,再度引起纠纷。 上述事件,均引起媒体热议,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专家学者亦常现身说法,但众说纷纭、见解不一,基于现行民法条文作细致之教义学分析者,尚属鲜有。面对势必再度发生的乌木事件,裁判者当如何裁判,系亟待解决之难题。笔者即拟就此作一尝试,以期抛砖引玉之效。就乌木所有权之归属,考察学界现有论述,大体可分两类:一类学说主张直接按照

“国家所有”之法律规定,无须另有他种法律事实,即可确定其所有权,可称为“确认说”;一类学说则主张权利人系依他种法律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下述“天然孳息先占说”、“埋藏物发现说”,可概称为“取得说”。下文即逐一述之。1确认说 此类学说希望运用现有法律中“国家所有”的规定,将乌木涵摄为法条明定国家所有之客体,直接确定乌木之所有权。依“国家所有”法律规定的种类,又可分述如下: (一)文物、古生物化石 《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I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同条第4款第1项亦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国境内出土的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纵观现有文献,均无人主张乌木系该法所称之文物;因依同法第2条第1款之列举,[2] 其非属列举各项的文义范围;亦可据其列举,推知该法所称文物,须为人类活动之遗存,而乌木不具此种特征,故非文物。[3]笔者认为,该款仅系对“受国家保护”文物之列举,而非文物本身的定义条款,不能直接据以界定第5条第1款所称“国家所有”之文物。依文义解释的规则,法律的特殊语用若与日常语用不同,通常以前者为优先,[4]否则即当采日常语义;日常语用中,文物系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类文化遗物”,[5]而纵观该法对“文物”一词之用

彭州天价乌木案评析

对彭州乌木案的反思 潘璠 摘要:彭州乌木案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影响,很多学者认为有政府有与民争利之嫌,然而,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学生需要从专业上来看待这个问题。政府引用法规合不合理,村民占有乌木是否有法可依,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本文主要从几个方面来入手的,第一主要是对乌木定性的问题;第二,通过我们国家现有法律来判断乌木到底属于谁说有;第三,对乌木案提出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乌木案无主物埋藏物占有 四川彭州市通济镇农民吴高亮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发现了几根乌木,估计市价在几百万元左右。其花费了7万多元进行勘验、开挖,但在挖掘过程中,镇政府强行接管了挖掘和运输工作,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乌木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吴高亮认为在自家承包地挖掘的乌木应当对其具有所有权。由此引发纠纷,根据我对本案的了解,提出对本案的看法。 一、对本案进行法律上的评析 (一)对乌木属于“什么物” 对于本案应当明确争议焦点,政府一方的理由在于《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吴高亮一方的理由是其在自己承包地里发现的乌木理应他具有所有权,根据先占理论。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但是在实践中不能否认先占的存在,例如,甲以所有的意思对抛弃物的占有且不违法,应当承认甲原始取得对抛弃物的所有权。对此,首先要弄清楚乌木到底是埋藏物还是无主物。 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①埋藏是指将物埋藏于他人土地之中,无论是人为埋藏还是自然埋藏,都应当算埋藏物。例如,在自家的地里发现的明代瓷器,属于埋藏物。所谓无主物,是指不属于任何人,也未被任何人占有的物。例如,河边的石头、被人丢弃的电脑等。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埋藏物和无主物没有很大的区分,但实际则不然,埋藏物是所有权人不明之物,只是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人是谁,而无主物是不属于任何人之物,没有一个①参见陈华斌:《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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