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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岳民发布时间: 2003-06-16 16:45:19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是一种新出现的诉讼,近几年,有关股东起诉公司或公司管理层的案件日渐增多。如某甲公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与国内某乙公司成立一间合资公司,甲乙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别是25%和75%。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利用在合资公司内部管理上的控制地位,将公司的资金挪做己用,利用合资公司的资金为自己招募雇员,利用合资公司的办公设备,为乙方自身开展经营活动,致使合资公司亏损。而合资企业由于受到乙公司的控制,未能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致使外方的投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外方遂以合资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起诉中方和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法院审理后,以合资公司的起诉行为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暂且不论本案的处理结果恰当与否,但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深感棘手,其原因是我国公司法对此类争议的诉讼机制的规定尚属于空白。如何在我国合理地建立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处理此类纠纷,不仅是理论上的难题,也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难题的解决,着重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三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启动程序问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提出一管之见,求教于同仁。

一、制度的起源和意义

随着现代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的增加,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复杂化和专业化,股东作为投资者已经不可能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而需要交由专业的管理人员来实现对公司的管理。与之相应,出现了两种现象:一是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构架上,出现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导致董事会权利膨胀1。由于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不必须由股东来担任,形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这一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这就可能出现高层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二是随着持股公众化程度的提高,大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大股东利用控制公司的优势,通过损害公司的利益使自己得益,小股东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而公司由于受到大股东的控制,不能提起对控股股东的诉讼,这种现象损害了股东的权益,也不利于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相应的司法调整机制。

基于以上新情况,各国为了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保持公司内部权利的平衡,相继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后来大陆法系国家也陆续采用这一制度2。

这一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股东民事权利,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以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同时,该项制度也有利于公司自身权益的保护,从而有利于保护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维护商事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有学者称股东的代表诉讼权是一种公益权3。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一)原告

1、原告主张诉权的基础

根据目前各国的立法,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一般是公司的股东。这是由股权的性质和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的。

一方面按照诉的利益的学说,原告对所提起的诉讼具有利益关系是行使诉权的基础。股东作为出资者,可以参与公司收益分配,如果公司权益受损,股东将是这种损害结果的承受者。因此,股东对提起的代表诉讼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代表公司来起诉。

另一方面,股权本质上属于社员权,股东有权对公司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对公司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4 所以,在公司不能主张自身权益时,为保证公司的利益免受损失,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以公司的善良管理人的身份出现,代表公司主张权益。

股东代表诉讼只能由公司来提起,其他通过股东表决权征集行为,取得一定股份表决权的主体,由于其不是股东,所以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范围

股东有权代表公司主张诉权,但并非任何股东都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因为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了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通过购买其股票,恶意提起代表诉讼,来要挟对手,扰乱其经营活动。为了防止出现此类滥诉的情况。目前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了可以提起诉讼的股东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从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两方面来规定。如美国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从被告对公司实施侵害行为起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日本和台湾采用固定期限限制方法,《日本公司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股份六个月以上的股东。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股票达一年以上。

笔者认为对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范围的限定问题,既要防止滥诉的情况出现,又要考虑目前我国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尚不完备的实际情况,不宜将原告股东的范围设定过窄。

对于持股时间问题,一般可认定作为原告的股东需要在发生侵权行为时直至提起诉讼时是股东;或者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取得股东资格,但若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一直持续到起诉时,则在起诉之前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后的整个审理过程中,股东必须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因为享有股权是股东据以行使公司诉权的基础,而股权的享有又以持有股份为前提。若原告股东在诉讼过程中,丧失了股东的资格,则代表诉讼也就应相应终止。

对于股东的持股比例问题,笔者认为不应依据股东持有股份比例的大小来确定是否有权起诉。因为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大小应一律平等,对小股东的保护正是股东代表诉讼创立的动因,若规定起诉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将使部分受害小股东无法提起代表诉讼并进而使自己得到救济,与创立这一制度的本意相悖。

至于是否需要追加公司的全部股东参加诉讼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无此必要,因代表诉讼中,股东只是形式上的原告,实体审理的仍是公司的权利义务,判决的利益也全部归于公司,所以,其他股东不必被追加进来。当然,为了保证原告股东所提主张的广泛代表性,法院也应告知其他股东代表诉讼已经提起的事宜,由其他符合原告条件的股东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到诉讼中来。

(二)被告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是在逐步扩大的,这也体现了现代公司立法日益强调保护股东权益的趋势。从目前国外立法看,被告的范围主要是:

1、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以作为被告。

2、董事、经理、监事等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作为被告。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理论多以民法中的委任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委任说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而这种委托关系是建立在高度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董事因此负有忠实义务5。若管理人员违反这一义务,损害公司利益,依照民法委托关系的法理,董事就应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3、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这里第三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公司内部损害公司利益的雇员,也包括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其中包含实施具体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联营、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第三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则对于公司内部雇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往往会涉及到与劳动争议竞合的问题,对这种情况下的相关程序问题,下文将另行阐述。

(三)公司的诉讼地位

由于代表诉讼所要解决的争议全部涉及公司的实体权益,出于保护公司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将公司列为当事人。但问题是公司应该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

笔者认为一方面不能将公司列为原告。因为公司无法召开董事会来决定诉讼事宜,则提起诉讼并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

另一方面不能将公司列为被告。因公司与原告股东并不是对立的利益主体,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是要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给公司,要是将公司列为被告,则会产生公司向公司赔偿的怪现象。

因此,在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下,只能将公司列为第三人。但事实上这种第三人并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以当事人为被告,而公司显然不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公司的地位也不同。因为原告股东所提出的主张也正是公司所要提出的主张。因此,此时的公司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第三人。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请求

由于此类诉讼实质上处理的是公司实体方面的权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是为公司主张权益,而非纯粹主张股东自身的权益,由于股东是为公司主张权益,所以所提出的主张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和意愿。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仅从部分股东的利益出发,不能代表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则不能作为代表诉讼的诉讼请求来主张。

这里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股东可以主张的公司权益是否应有所限制。从设立这一制度的宗旨来看,答案应是肯定的。因为这一制度的着眼点就在于保护公司的权益,因此,不应对股东所代表的公司权益有所限制。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带有专属性质的权益一旦被侵犯,股东也应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权益。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与本问题相关的另两个问题是被告能否提起反诉以及被告抗辩事由确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因为反诉是用来抵销本诉的诉讼主张的,而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请求全部是为公司的利益而主张的,所以,如果被告针对原告股东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股东承担责任,并不能达到抵销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因此,也就无法构成反诉。

另外,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形式上股东是原告,但与通常的诉讼不同,被告不能主张对原告股东的抗辩,而只能主张对公司的抗辩。这是由此类诉讼审理的内容是公司与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决定的。

四、股东代表诉讼启动的程序问题

(一)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要经过前置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精神,对于公司内部的争议,一般都交由公司内部机关来处理,这是商事领域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有利于公司内部机关正常行使职能,以尽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正常运做。股东代表诉讼只是作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失灵的补充救济措施而产生的,基于这一背景,决定了代表诉讼只能是在用尽全部内部救济措施后方能启动。同时,这一前置程序的设置也有助于股东在起诉前慎重考虑,以免随意滥诉情况的发生。

按照各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一般均要求股东先向董事会、股东会等公司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股东证明这些机关决定不提起诉讼,或根本已经无可能决定提起诉讼,方可提起代表诉讼。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采纳这一原则,如厦门思明区法院在受理一起此类案件时,先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就是否以公司名义起诉侵犯公司权益的股东的事项进行表决,由于该公司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法院才正式受理该股东代表诉讼案,思明区法院的此种做法是比较稳妥的。

(二)仲裁协议与代表权诉讼的关系

如果各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已经约定股东发生争议时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则股东还能否提起代表诉讼。

最高院在一起股东代表公司主张权益的案件处理中曾涉及到类似问题,在该案中,某合资公司与一家工程公司有购销合同争议,但由于该工程公司与合资公司的港方股东有利害关系,港方股东利用控制合资公司的优势,拒绝召开董事会以合资公司名义向工程公司主张权益。最高院经研究后认为,中方股东有权直接向某工程公司主张权益。在争议解决方式上,最高院认为合资合同以及合资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均定有仲裁条款,则中方股东代表公司向工程公司主张权益时也应将纠纷提交仲裁。

但问题是,若港方股东操纵公司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的权益,中方股东要代表合资公司向港方股东主张权益,由于中港双方已经在合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则此时中方股东还能否依照代表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益。

笔者认为,此时中方股东仍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因为一方面,此时股东是在主张公司权益,争议所涉的是公司的实体权益,而非股东之间的权益争议,因此不应受股东之间争议解决方式的限制。另一方面,如果机械地按照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由于公司并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则公司就不能参加到仲裁程序中来,不利于公司权益的保护。

(三)劳动仲裁程序和股东代表权诉讼的关系

实践中可能有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将公司法第61、62、63等条涉及经理义务的规定,写入劳动合同。经理一旦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在违反公司法的同时,

也违反了劳动合同。则股东在代表公司追究经理的责任时,是否还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公司经理或雇员的行为存在违反公司法和违反劳动法竞合的问题,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自主选择提起主张的法律依据。股东可以单从经理或雇员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角度主张公司利益,与之相应,法院可以直接以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受理,无须要求当事人另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同时,股东也可以选择依据劳动法提起劳动仲裁,按照最高院对前述案例中准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仲裁的处理意见,也应确认这种情况下股东有代表公司申请劳动仲裁的资格。(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作者:张义发布时间: 2003-10-22 16:46:32

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应当行使诉权的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对域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考量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起诉股东的资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了防止股东滥诉,各国和地区法律一般都对起诉股东的资格从持股期限上进行了限制,有的国家还对股东持股的数量提出了要求。

1、持股期间的限制。美国采取“同时拥有股份”原则,即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从被告对该公司实施侵害行为起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该原则意在防止有人在获知公司遭受侵害之后故意买入股票而通过诉讼牟利的投机行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简单的固定期限限制。《日本商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股份六个月以上的股东。为了证明持股达六个月以上,记名股东必须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为股东超过六个月,无记名股东则必须将股票寄存于公司达六个月以上。但如果公司成立未满六个月,则只要在公司成立后持续持有公司股票者就可以提起诉讼,不须受持股六个月期限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股票达一年以上。

2、股份数的限制。美国和日本都没有对股东的最少持股数作出限制,因此,持有最小单位股者都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我国台湾地区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了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份额。

(二)诉前救济。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代位诉讼,是为原公司内部监督体制失灵设计的补充救济,因此其适用的前提是公司内部救济手段的用尽。用尽

公司内部救济指的是股东在公司遭到违法行为损害后,不能立即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先向公司监督机关提出由公司出面进行诉讼的请求,只有在请求已落空或注定落空、救济已失败或注定失败时,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用尽内部救济的程序意义在于:1、尽量维护公司正常的治理结构,给公司有关机关一个履行职责的机会。2、通过程序缓冲,过滤掉不成熟的代表诉讼,给股东更多“三思而后行”的空间,使诉讼行为更加理性。3、直接赋予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易使公司有关机关随时处于“被动诉讼”威胁的境地,且用尽诉前救济可以减少股东不负责任的“敲诈性”诉讼。

对该项原则,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了股东要求公司提出诉讼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特定机关作出。由于各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尽相同,公司内部负有主要监督责任的机关,即救济诉诸的对象也不尽相同。

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立法要求代表诉讼的起诉股东必须先请求公司董事会起诉,待此请求无效果后,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美国的公司结构属于“二元模式”,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监督机关,董事会同时兼有监督职责,因此,董事会成为大多数州法律规定的救济诉诸对象。另外,美国还有部分州的公司立法将股东大会作为救济的诉诸对象。

大陆法系公司法一般规定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地区亦不例外。监事会有对侵害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地区,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必须先请求公司监事会进行诉讼。

(三)此类诉讼的当事人。在代表诉讼中,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因此在诉讼中,公司本身将处于一个微妙的地位,使得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比起一般的诉讼更加复杂。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主要是用尽内部救济之股东,但公司也可加入原告。《日本商法典》第268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参加诉讼,但在当地延迟诉讼或法院负担显著增大时,则不在此限。

而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包括:1、董事会。股东代表诉讼肇始于董事对公司的侵害行为,直至今日董事会仍是各国股东代表诉讼立法针对的主要对象。根据《日本商法典》,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仅限于董事,我国台湾地区地区公司法中也有这样的限制,而在美国,大量该类案例所指向的亦是公司董事。2、其他危害公司利益者。在美国现行法律中,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从事违法行为而对公司造成损害之人,因此不只是公司董事,董事以外之任何人,包括公司以外的人,只要其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都可以成为代表诉讼的被告。

(四)诉讼管辖。公司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五)诉讼担保。诉讼担保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应被告的请求要求原告提供一笔资金或财产,以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对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及可能给被告造成的损害进行担保的制度。许多国家法律要求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提供诉讼担保,以防止滥诉现象。

根据《日本商法》第267条第二、五、六款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提出请求并证明原告存在恶意时,法院得依被告之请求命令原告提供相当之担保。这里所谓的恶意指的是被告要证明原告明知道所提起的诉讼会侵害被告还提起诉讼。

我国台湾地区地区公司法第214条第二款也有相似的规定——“股东提起诉讼时,法院因被告之申请,得命起诉之股东提供相当担保”。

在美国,有的州要求原告股东提供诉讼担保,有的州并不作要求。

(六)诉讼赔偿。设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出发点就是在保护小股东利益和防止滥诉二者间寻找平衡点。因此,在诉讼结束后,对于遭受损害的一方,法律会给予一定赔偿或补偿,以平衡原告与被告两者的利益。

在原告胜诉时,被告赔偿的情形有:

1、被告对公司的赔偿。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胜诉则意味着公司确实遭到了损害,公司应是被告履行赔偿义务的直接对象,这在各国法律中不存在异议。赔偿方式包括财产赔偿和非财产赔偿。

2、原告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代表诉讼的被告败诉后,获得直接赔偿的是公司而非原告。固然,公司获得赔偿也可使原告股东间接获得利益,但这种利益是平均分摊给全体股东的,而在诉讼中花费了精力和金钱的仅仅是原告股东。因此,应对原告股东进行赔偿或补偿才符合公平原则。这种赔偿又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由被告直接向原告股东赔偿。我国台湾地区地区公司法第215条规定,当代表诉讼所依据之事实显属实在,经终局判决确定时,被诉之董事对于起诉之股东因此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在美国,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根据原告股东持股比例判令被告将赔偿付给原告,而不是将赔偿付给公司。这种情况包括:(a)如果被告还是多数股东且控制整个公司时,此时赔偿付给公司,无异使被告获益;(b)若大部分股东是作为诉因的违法行为的教唆者或帮助者时,此时赔偿付给公司也等于是使违法行为者获益;(c)大部分股东是无资格起诉的股东,例如是起诉后才取得股票的股东,这些股东实际上并未因被告的违法行为遭受损害,赔偿付给公司等于使这批股东额外获利;(d)如果原公司因合并而消灭,则赔偿应该直接给原公司的股东,否则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股东将获得不当得利。

2、由公司向原告股东补偿。《日本商法》第268条之二规定:“股东胜诉时,在诉讼过程中除了诉讼费用以外所支出之必要费用以及所支付之律师报酬,

该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在其支出之费用范围内以及报酬额范围内支付相当之数额。”

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公司可请求原告股东赔偿。《日本商法》第268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败诉时,除非是恶意提起诉讼,否则对公司不负损害赔偿之责。”即在日本法中,当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出于恶意(明知诉讼是不适当且有害于公司)时,在股东败诉情况下,公司可向原告股东要求赔偿。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第二款亦规定了“如因败诉,致公司受有损害时,起诉之股东,对于公司负赔偿之责。”

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作为被告的董事等自然有向原告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各国和地区法律的差别在于赔偿的前提条件不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要求原告起诉之事实显属虚构时,应对董事负赔偿责任。在美国,采纳诉讼担保制度的州,如果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输了官司,他所提供的担保就必须用来赔偿被告在诉讼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除马里兰州和科罗拉多州外,大部分的州要求被告的律师费也从原告的担保中支付。而且,大部分的州不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是否滥诉,都要求原告赔偿,只有少数几个州的求偿是限制在原告滥诉的前提下。

(七)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其他规定

1、诉讼告知和诉讼参加。《日本商法》第268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及公司对于前项之诉讼(即代表诉讼)得为诉讼之参加……”;第三款又规定“股东在起诉后必须立即对公司为诉讼之告知”,此即日本法中代表诉讼之诉讼参加及强制诉讼告知制度。

2、不能任意终止诉讼之规定。美国法中虽没有诉讼告知和诉讼参加的制度,但却对原告股东终止诉讼作了限制。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法,以及《模范商业公

司法》中都规定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任何和解、妥协、中止以及撤销的情况都须事先获得法庭的同意。

二、我国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探索

虽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尚缺乏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但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最高人民法院近十年来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国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提出:“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合同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合同对方违约,而公司不行使诉权,股东得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案由第1项规定为“代位权纠纷”,第178项规定为“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国证监会1997年底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已经为股东代表诉讼留下伏笔。该《指引》第十条规定: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002年,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2002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也指出,股东代表诉讼应该

受理,并透露正在拟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将规定股东可代表公司利益起诉公司高管和控股股东。当公司高管人员或控股股东不当行为直接侵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股东可代表公司利益就此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承认股东代表诉讼,也有不承认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例。如,2001年5月31日,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朱传林(公司股东)诉赵建平(公司董事长)案中,作出“嘉经初字(2001)第53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可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必要性,成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重要案例。该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以公司名义为大股东提供债务保证,造成公司295万元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公司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经股东和公司诉前交涉无果,公司也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这类诉讼可以认为是“股东代表诉讼”;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公司的名义为大股东提供债务保证,所有投票赞成该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选择董事之一作为被告。再如,2003年4月8日,上海投资者邵先生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向三九医药承担共2万元的赔偿。原告诉讼请求主要有两点:一、由被告担任董事长的三九医药不合理地将资金低息存入关联公司,并被大股东占用资金造成对上市公司的损害,被告向三九医药赔偿1万元;二、三九医药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被告向三九医药赔偿1万元。原告引用证监会去年7月对三九医药的处罚决定通知等表示,由于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三九医药至少遭受高于每天1万元的利差损失;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巨额资金往来也未及时披露。包括被告在内的三九医药经营者的这些行为,已对三九医药造成损失。按照公司法规定,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遗憾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03年4月21日电话告知邵先生,起诉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一案经请示不予立案。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因为原告

是代表上市公司,即代表全体股东起诉赵新先,所以立案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征得三九医药全体股东的同意。

三、我国推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有益经验,对推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有重要作用:

(一)能较大程度地遏制我国公司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理由毋庸多言。

(二)有效扩大中小投资者维权的范围。我国现有的投资者直接诉讼制度,受到前置程序的制约,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的许多违规行为都不必担心法律方面的压力。受害股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上市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公司股东可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要求违规的股东或董事等作出赔偿。换句话说,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避免中小股东“自己告自己”。对违规公司的无辜股东来说,有了避免代大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错误行为“买单”的法律保护途径。

四、对我国推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我国在“红光案”之后,[1]股东代表诉讼作为股东诉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引起了广泛的思考。我国现行法律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实体权利根据,只是在程序法上诸如当事人诉权领域等尚是一片空白。《公司法》第62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还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管人员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根据这些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就完全可以成为诉讼的被告。

通过比较各国和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笔者就我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关于设计该制度的指导思想。在设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指导思想是:既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又要防止滥诉现象。在平衡保护股东利益及防止滥诉现象两者关系时,可适当偏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一面,降低诉讼门槛,打消股东厌讼情绪,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关于起诉股东资格。对于股东持股期间的规定,我国宜参考美国的“同时拥有股份原则”,应将适合起诉人限定为在侵害行为发生之时并且直到提起诉讼这个期间都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但不宜规定最低持股比例或数额,即使持有一股的股东也有起诉资格。

第三,关于诉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可将公司监事会规定为救济诉诸的对象。先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在请求失败时才算用尽内部救济而获得起诉权利。在救济失败的认定上,宜参照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地区的作法,规定一个固定等待期限,在股东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的行为发生后一段时间,自动认定救济失败,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规定固定等待期限能更容易地界定救济失败,更好地保障原告股东的权益。但在规定固定期限的同时,也应作出一些弹性安排,例如规定若期限届满将造成公司不可挽回之损失时,股东可以提前提起诉讼;当情况异常紧急或者救济根本无望的情况下,还可以借鉴美国的作法,允许救济豁免。

第四,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对此类诉讼被告的范围宜作泛化规定,即可以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可能侵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司的利益。在代表诉讼中,公司宜保持一个中立的位置,法律应规定其承受诉讼后果,但在诉讼过程中应保持中立,特别不应作任何有损原告股东利益的事情。

第五,关于诉讼管辖。公司所在地法院宜享有专属管辖权,这样有利于召集股东和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关于诉讼担保。诉讼担保将大大加重原告股东的负担,考虑我国“厌讼”的传统,在偏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降低诉讼门槛的指导思想下,不宜要求原告提供诉讼担保。如果被告一定要求原告提供担保,应向法庭出具原告诉讼具有恶意的证明。

第七,关于诉讼赔偿。在原告股东胜诉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公司赔偿,原告股东可以就其所付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向公司主张补偿,法院也可在特殊情况下将被告缴付的赔偿直接判给原告股东,例如当赔偿判给公司会使许多无关之人、甚至违法行为者获得不当得利时。

原告败诉时,如果原告具有恶意诉讼的故意,则应向公司和被告作出赔偿;如果原告并不具有恶意,不应要求原告就公司和被告的损失作出全面赔偿,只可允许酌情予以适当赔偿,以贯彻鼓励代表诉讼之初衷。

第八,关于其他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措施。宜综合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地区的立法,对诉讼告知、诉讼参加以及禁止任意撤诉作出规定,使诉讼一旦发生便不能随意终止,并尽可能让更多股东知晓诉讼并参与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防止有人利用“一事不再理”原理操纵诉讼。

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依据的确定方面,在全国人大对公司法的修改完成前,最高人民法院应抓紧制订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司法解释以规范该种特别诉讼并在尝试中发现问题以为日后的正式立法提供借鉴。

来源:成都高新区法院网

从本案谈如何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作者:丁晓燕发布时间: 2003-04-09 14:22:15

案情 科达经营部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告章某等11人与被告黄某均系该企业股东。黄某于1997年至1999年9月期间担任经理,企业改制后担任董事长。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黄某以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列成本、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等方式套取现金,作为企业小金库,被税务局处罚。其中虚列成本补征所得税10659元,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补征所得税14050.05元,缴纳补税滞纳金2869.67元,虚开发票罚款3000元。

原告章某等认为,科达经营部作为享受区政府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因被告违法经营导致24709.05元税款无法返还,并被处滞罚款5869.67元,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科达经营部损失30578.72元。

故宫的旅游宣传标语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故宫的旅游宣传标语 篇一:最新故宫导游解说词 故宫午门前) 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有幸陪同大家一道参观,我感到很高兴。这里就是世界闻名的故宫博物馆,一般大家都简称它为故宫,清朝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被迫宣告退位上溯至1420年明朝第三代永乐皇帝朱棣迁都于此,先后有明朝的14位,清朝的10位,共24位皇帝在这座金碧辉煌的宫城里统治中国长达五个世纪之久。帝王之家,自然规模宏大,气势磅礴,时至今日这里不仅在中国,在世界上也是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皇家宫殿建筑群。由于这座宫城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建筑艺术的优秀传统和独特风格,所以在建筑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建筑艺术的经典之作,1987年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故宫又称紫禁城,究其由来,是由天文学说和民间传说相互交融而形成的。中国古代天文学家将天上所有的星宿分

为三垣、二十八宿、三十一天区。其中的三垣是指太微垣、紫微垣和天市垣。紫微垣在三垣的中央,正符合“紫微居中”的说法。因此,古人认为紫外线微垣是天帝之座,故被称为紫宫。皇帝是天帝之子、人间至尊,因此他们也要模仿天帝,在自己宫殿的名字上冠其紫字,以表现其位居中央,环视天下的帝王气概。还有一个说法就是指“紫气东来”。传说老 子出函谷关,关令尹喜见有紫气从东来,知道将有圣人过关。果然老子骑了青牛前来,喜便请他写下了《道德经》。后人 因此以“紫气东来”表示祥瑞。帝王之家当然希望出祥瑞天象,那么用“紫”字来命名也就顺理成章了。“禁”字的意 思就比较明显了,那就是皇宫禁地,戒备森严,万民莫近。此话决无半个虚字,在1924年末代皇帝被逐出宫后这里正 式开放以前平民百姓别想踏近半步,大家可以想像紫禁城过去是多么崇高威严,神圣不可侵犯啊! 紫禁城建在北京,是有其历史的,也因为这里是一块风水宝地,说起来话长。故宫从明永乐四年(1406)开始修建,用了14年的时间才基本建成,到今天已有570多年的历史。大家看到了,故宫是一级红墙黄瓦的建筑群,为什么这样呢?据道家阴阳五行学说认为,五行包括金,木,水,火,土,其中土占中央方位,因为华夏民族世代生息在黄土高原上,所以对黄色就产生了一种崇仰和依恋的感情,于是从唐朝起,黄色就成了代表皇家的色彩,其他人不得在服饰和建筑上使

北京旅游景点故宫博物院(中英文版)

北京旅游景点:故宫博物院(中英文版) 作者/来源:admin /昔街旅行网更新日期:2010-04-10 13:35昔街旅行网查看次数:次 故宫博物院:紫禁城 景区档案:位于北京市中心。 评价:中国最丰富的文化和艺术的宝库。故宫的整个建筑金碧辉煌,庄严绚丽,被誉为世界五大宫之一(北京故宫、凡尔赛宫、白金汉宫、白宫、克里姆林宫),并为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景点描述: 故宫是明清两代的皇宫,又称紫禁城。历代宫殿都“象天立宫”以表示君为天子“受命于天”。由于君为天子,天子的宫殿如同天帝居住的“紫宫”禁地,故名紫禁城。故宫始建于明永乐四年(1406年),永乐十八年(1420年)建成。历经明、清两个朝代24个皇帝,现辟为故宫博物院。院内陈列我国各个朝代的艺术珍品,是中国最丰富的文化和艺术的宝库。故宫的整个建筑金碧辉煌,庄严绚丽,被誉为世界五大宫之一(北京故宫、凡尔赛宫、白金汉宫、白宫、克里姆林宫),并为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故宫的宫殿建筑,是我国现存最大、最完整的古建筑群。宫殿是沿着一条南北向的中轴线排列,左右对称,南达永定门,北到鼓楼、钟楼,贯穿整个紫禁城。规划严整,气魄宏伟,极为壮观。无论在平面布局,立体效果以及形式上的雄伟、堂皇、庄严、和谐,都属无与伦比的杰作。它标志着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显示着500余年前我国在建筑艺术上的卓越成就。

故宫规模宏大,占地7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有房屋9999间,是世界上最大最完整的古代宫殿建筑群。为了突出帝王至高无上的权威,故宫有一条贯穿宫城南北的中轴线,在这条中轴线上,按照“前朝后寝”的古制,布置着帝王发号施令、象征政权中心的三大殿(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和帝后居住的后三宫(乾清宫、交泰殿、坤宁宫)。在其内廷部分(乾清门以北),左右各形成一条以太上皇居住的宫殿--宁寿宫,和以太宫太妃居住的宫殿--慈宁宫为中心的次要轴线,这两条次要轴线又和外朝以太和门为中心,与左边的文华殿,右边的武英殿相呼应。两条次要轴线和中央轴线之间,有斋宫及养殿,其后即为嫔妃居住的东西六宫。出于防御的需要,这些宫殿筑的外围筑有高达10米的宫墙,四角有角楼,外有 护城河。 午门:故宫的正门,游人可由天安门向北进入午门。古以北为子,南为午,午门正处于故宫中轴线之南的向阳位置,故称“午门”。午门平面呈凹形,正楼面阔九间,重檐庑殿式,东西两观对峙,这种形制的门有天子才可以用,所以它是皇帝宫殿的标志。当然这种建筑也有利于防卫,因为它组成了一个交叉火力网。午门是皇帝每年冬至颁发来年历书的地方,如遇有战争获胜,则要在此举行凯旋“献俘”仪式。因古时奏凯献俘首先要祭庙社,而午门去太庙(今劳动人民文化宫)及社稷坛(今中山公园)最近。此外,午门前广场院也是受廷杖的地方,官员如触犯“龙颜”将在此受廷杖之刑。1519年武宗朱厚照要去江南选美,由于众大臣劝阻,惹恼了武宗,结果竟有130名官员在午门受廷杖,一次就打死了11人。太和殿也叫“金銮殿”,故宫中最巍峨、最壮丽的建筑,面阔11间,进深5间,重檐庑殿式,黄色琉璃瓦,耸立在三层汉白玉须弥座台基(高35.05米)之上。大殿面积2377平方米,是我国现存、也是世界现有最大的木结构宫殿建筑。太和殿是举行大典的地方,明清两代皇帝登极、宣布即位诏书,皇帝大婚,册立皇后,命将出征,每年元旦、冬至、万寿(皇帝生日)等节日都要在此受百官的朝贺及赐宴。

星巴克入住故宫是否合适辩论反方问题准备

请问星巴克是否具有品牌效力? 请问故宫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品牌? 如果不是独立的品牌,那么为什么故宫在做宣传的时候不去宣传故宫里出售的非纪念性的商品呢 一种具有品牌效力的东西掺杂在另一个品牌里面会不会对其产生影响? 请问对方辩友中国是否应该保留传统文化的纯粹性 中外游客慕名而来故宫的原因是什么? 我来告诉你,是为了体验中国最传统的文化,是为了瞻仰中国最崇高的建筑,那么星巴克的咖啡是必需品吗? 你能告诉什么是人所必需的生理需求吗? 是吃喝拉撒 那么再问您一个问题,我们知道藏族人会十万里磕头向拉萨,请问在布达拉开一个麦当劳、永和豆浆如何?您觉得合适吗?您觉得如何?谢谢。 被韩国注册的端午节您是否感到气愤呢? 你认为星巴克出现在故宫历史兼容并包吗? 兼容并包更可能是一种借口,白宫、卢浮宫、艾尔米塔日故宫这些地方绝不会有星巴克,除了对待文化的态度不同之外,那些地方都不存在一个允许出租铺位的机制。 你认为中国的文化包容心是通过故宫里面出现外来品牌来实现的吗? 你以为让故宫里面进个美国的星巴克、或者未来批个高档的法国LV、意大利Gucci就很多元吗?错了,本质是一样的,正如龙应台所说,“她极为单调,因为整个城市被单一的商业逻辑所垄断”,最后,你会得到一种印象,这里什么都可能有,唯一即将失去的是个性。 有请对方辩友,今天您告诉我星巴克它很小,只有2张桌子、6把椅子,又告诉我星巴克是服务大家的,可是如果我们要满足大家的需求为什么只要2张桌子、6把椅子就可以了呢? 博物馆根本没有这样的职能。博物馆的第一职能就是向大家输出文化,并不是输出服务。其次对方辩友今天告诉我们要文化交流,可是对方辩友有没有想过是不是每一种文化都需要交流? 对方辩友没有回答我文化是不是需要交流。其实我们看到文化整体需要交流,但已经成风的文化难道也需要交流吗?就像我们说物种本身需要进化,那已经成风的物种就像化石,对方辩友也要进化吗? 星巴克真的是以服务游客为宗旨的吗?因为故宫对它的限制不利其品牌的宣传,星巴克选择了搬家,不知对方辩友还有什么好恋恋不忘的呢?

2021年故宫旅游心得感想800字

故宫旅游心得感想800字 走进故宫的大门,迎面就是太和门 ___,宽阔的 ___,两边对称着两头铜狮,金碧辉煌的大门让我们的眼睛顿时一亮,继续往里走,就是太和殿了,那造型独特,五彩缤纷的大殿让我们大开了眼界,太和殿是皇宫内建筑等级最高的宫殿,它高大约35米,是整个紫禁城中最高的宫殿,在宫殿的四周,分布着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四个神兽的雕像,在宫殿中,是皇帝坐的龙椅,这个宫殿,是皇帝 ___节日的时候使用的宫殿。下面由来给大家 ___故宫旅游,欢迎大家参阅。 故宫,是古代建筑的珍品,也是古代艺术的瑰宝。今年暑假,我有幸到故宫参观,亲自 ___了一番故宫的独有风韵。 远远地望见故宫,只见它气势不凡,占地非常广,不难看出这是一座古代宫殿。 走近故宫,便有一种庄严的感觉。大门只有一道高高的门槛,听别人说,古代人家的门槛越高,地位就越高,如此看来,皇帝的地位还真是至高无上呀。再走近几步,我便清晰地看到大门上写着两个雄健的大字——午门,爸爸告诉我,古代人们常说的“推出午门斩首”指的就是这里。古代皇族迷信地认为在自家家中绝不能斩首,所以才要推出午门。

走进故宫,建筑几乎都是对称的,而且处处是龙,台阶上、房檐上、扶手上雕刻的全都是龙,个个神态逼真,栩栩如生,千姿百态,让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城墙是朱红色的,据说这象征着荣华富贵。 再往前走,各式各样的宫院又映入眼帘,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永和宫,宫殿富丽堂皇,宫门口两侧分别站立着两只石狮子,其中一只脚踩绣球,另一只脚踩一只小狮子。离石狮子不远处有一只大金炉,上面的金子好像被人用利器划掉了似的,露出了一层铜,听导游说,皇帝的原意是要造一只金炉,可那时的大 ___和珅却偷偷地用铜造了一只铜炉,外面涂上了一层薄薄的金子来以假乱真,至于炉子上的划痕,是后来被侵略者用刀剑刮下来的。听完这段历史事迹后,再看那只金炉,它好像在默默地诉说着和珅与侵略军的贪婪与 ___,让我的心里升起一丝气愤与不平。 故宫的最后一宫便是赫赫有名的御花园,其中有许多老树,它们依旧那样挺拔,好像一位老人,目睹了历史上的种种变迁。 走出故宫,我的心情很坦然,我不仅敬佩它,而且为它感到骄傲。

《故宫博物院》赏析

《故宫博物院》赏析 说起故宫,我想没有一个中国人不知道的吧?今天xxxxxx小编分享的是《故宫博物院》赏析,一起来分享下吧。 黄传惕,湖南省平江县人,1934年生。从小喜欢看书。初中毕业于湖南平江湘北中学,高 中毕业于湖南长沙衡湘中学。1953年考入中山大学语言文学系,1954年该系合并到北京大学中文系。1957年在北京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编辑部,从事新闻和专题 节目的编辑与政治、文教等方面的采访工作。现在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祖国各地》、《历史故事》节目的编辑。 本文大体按照游览参观路线,由南到北逐次并详略得当地介绍了故宫的主要建筑及其布局和 功用。读者既从中获得了对故宫的一般性了解,又对祖国的传统建筑艺术产生自豪感。 课文第1段交代了故宫的位置及历史沿革,使读者对故宫产生整体印象。它地处北京的中心,是城中之城,即可让人看到故宫的规模之大,以及地位之非同寻常;故宫又叫故宫博物院,是着眼于它的丰富的收藏品而言的;它是我国现存的最大最完整的古代宫殿建筑群,有五百 多年历史,这就突出了故宫在今天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历史意义。 第2段统观故宫全局,先大笔勾勒出紫禁城的整体布局,然后指出故宫的特点:故宫建筑群规模宏大壮丽,建筑精美,布局统一,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建筑艺术的独特风格。后文对故宫各建筑物的介绍就充分体现了故宫的上述特点,而故宫的这些特点和它本来是封建帝王的 居住地,是大一统封建帝国的象征相适应的。下面就根据课文从几方面来看故宫的特点。 宏大壮丽: 紫禁城的城墙十米多高。 宫城呈长方形,占地72万平方米,有大小宫殿七十多座、房屋九千多间。城墙外是五十多 米宽的护城河。 三座大殿矗立在七米多高的白石台基上。 太和殿俗称金銮殿,高28米,面积2 380多平方米,是故宫最大的殿堂。在湛蓝的天空下,那金黄色的琉璃瓦重檐屋顶,显得格外辉煌。正面是12根红色大圆柱,金琐窗,朱漆门, 同台基相互衬映,色彩鲜明,雄伟壮丽。

星巴克的品牌攻略(作者:陆景开)

星巴克的品牌攻略 作者:陆景开 星巴克的品牌攻略(序) 发布时间:2005-11-25 00:19 ------------------ 星巴克是100多年前美国一个家喻户晓的小说主人公,1971年,三个美国人把它变成一家咖啡店的招牌来推广美国精神,自那以后,一杯一杯的星巴克咖啡使整个世界为之着迷。2002年,星巴克在全球28个国家拥用5689家咖啡店。就拿亚洲来说,1996年星巴克初涉亚洲,那时的第一家店开在日本。仅仅在6年后,在亚洲的14个市场的850家店中都可享受到星巴克独特的咖啡体验,这些国家包括以茶为第一饮料的日本和中国。2002年出版的《商业周刊》对全球100个知名品牌所作的调查显示,星巴克是成长最快的品牌之一,它的股价在经历了过去十年的分拆之后增长了2200%,总回报甚至超过沃尔玛、通用电气和可口可乐等公司。 星巴克的经营理念:在发展过程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原则,将星巴克建成世界上顶级咖啡的主要供应商之一。以下6个指导原则是我们的行动指南: ●提供优良的工作环境并相互尊重 ●拥抱多元化是我们事业发展的要素 ●以最高的标准采购及烘焙,并提供最新鲜的咖啡 ●发挥高度热诚满足顾客需求 ●积极贡献社区及环境 ●体认创建利润是我们未来成功的基础

星巴克的品牌攻略(1) 发布时间:2005-11-25 00:58 ------------------ 星巴克的最终目标,是要在全球开设25000家连锁店,就像麦当劳快餐店(拥有30000家分店)那样,无处不在。 星巴克向各地拓展的做法是先攻下该地区的大城市,塑造良好的口碑后,再以此为中心,向周围较小的市镇进军。在拓展过程中,星巴克会先参考各地的人口结构资料,仔细进行分析,确定有合适的客户群之后,才会进入该地区。 星巴克的价格定位是“多数人承担得起得奢侈品”,消费者定位是“白领阶层”。这些顾客大部分是高级知识分子,爱好精品、美食和艺术,而且是收入较高、忠诚度极高的消费阶层。 在餐饮服务业中,本身构筑差异化的成本很高,所以想通过产品和价格吸引顾客是很难的,而顾客往往在认同了一种服务之后,在很长时间内都不会变化,会长期稳定地使用这种服务,这一点在白领阶层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他们总有一种追求稳定的心理倾向。因此,星巴克以“攻心战略”来感动顾客,培养顾客的忠诚度。 星巴克选择了亚洲作为海外扩张的第一站,是因为:1、亚洲对星巴克扩大市场占有率很有帮助;2、亚洲可以成为星巴克优质阿拉伯咖啡豆的来源地;3、星巴克在亚洲很容易具有公关优势。 星巴克进军欧洲市场的主要原因是:1、欧洲具有浓厚的咖啡文化;2、欧洲咖啡客的悠闲使那里的经营者很少考虑变革和发展现代经营理念,这给星巴克提供了进入市场的机会。 瑞士作为国际中立国家,以旅游为支柱产业,排外思想并不严重。因此,瑞士对星巴克的欧洲市场举足轻重。如果星巴克不能在瑞士立足,那么征服其他市场的计划就永远只是一个梦想。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创业成功的前提。让“固执”的欧洲人喝蕴涵美国文化的咖啡本身就是一种挑战。星巴克在攻坚欧洲市场的时候,就保持了良好的心态,不急躁,不放弃,执着地推广着自己的咖啡和文化,最终获得了成功。 跨国企业在海外立足的根本是入乡随俗,实行本土化经营。咖啡是西方的,星巴克是美国的,而星巴克的咖啡文化却是全世界的——

北京故宫旅游心得

北京故宫旅游心得 北京故宫旅游心得【1】 北京故宫是闻名于世的中式传统建筑皇宫,也是迄今保存最为 完整的皇家宫殿。去北京游览的人大多要去这座深宫禁城里参观一番,以了解封建时代皇帝的生活环境及豪华建筑的容貌。这次随同女儿女婿外出旅游,这个愿望得以实现。过去,由于各种原因,来去北京总是匆匆而过,无暇探望这座神秘的紫禁城。这次一家人旅游有幸一睹皇城容貌,在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值得提及。 北京故宫的历史比较久远,始建于明永乐四年,即公元1406年。经过明清两个朝代二十四个皇帝的扩建发展,规模随着时间的延伸,越来越大,最终发展成今天的模样,迄今有六百多年的历史了。故宫是明清两代封建皇帝统治全国的中心。截止末代皇帝的结束,这座皇城终于回归到人民的手中,成为历史博物馆,供游人观赏,同时也是历史发展的见证物。它把那段历史封存定格在大地上,成为时代延伸的丰碑。我们今天步入这座雄伟壮丽的殿宇巍峨,宫阙重叠,画栋雕梁,占地七十二万多平方米的神圣皇宫,面对它曾经的辉煌,曾经的时代,让人感慨万千…… 是时间的流水把年轮拉开,让时光的隧道不断的延伸,世界是 在变化中演变升迁,这是亘古不变哲理。想当年,我们平民百姓怎么能只身步入这戒备森严的紫禁城呢?今天则是信步徜徉在这富丽堂皇 的宫殿中,左右观赏,欣赏着那个时代的艺术精华,赞美祖先们的精巧、绝伦的艺术佳作。感受着“皇帝”般的经历,过一下至高无上的

权贵生活。历史是无情的,也是最为真实的,不管你怎么生活,怎么个活法,最终还是要定格在那个时期,成为永久的历史,封存在历史的档案中,对与错,功与过自由后人鉴赏评定。 我们随着参观人流,沿着中轴线向前观赏着,游览着,看着金碧辉煌的高大殿宇,品味欣赏着建筑物的优美设计,合理的布局,精巧的工艺制作,可以说故宫里面的东西都是艺术精品,每件器物上都凝结着中华民族的智慧与高超的劳动成果,充分展示着中华民族的优秀才华所在。从最为简单的排水处理上看,就彰显出一种环境理念的运用与卓越的艺术才华。若大的宫殿,庭院保持在平整洁净的水平上,防止积水,而且排水设置是那样的完美,那样的巧妙,把排水口设计成艺术品,不影响整体形象,而且变成了一种装饰,烘托起高大建筑物的秀美,这足以证明了故宫整座建筑物的绝伦之处。 先人已经随着年轮远离我们而去,但这精美的艺术佳作则是变成了会说话的艺术品,向后人述说着那段历史的容貌。我们钦佩艺术家们,劳动者们,是他们造就了中国的辉煌历史,开创了历史文化的长河,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遗产,让我们有幸目睹了这座神奇的紫禁城容貌。可以断言,来此游览的人,无不为故宫的高超建筑物,合理布局而喝彩。 我们沿着天安门这条中轴线一直穿过神武门,在拥挤的人流中随意地观看着,拍摄着艺术的精华品,留下深刻的记忆。我们欣赏着故宫的神韵,感悟其雄伟壮丽的气魄,为故宫的宏伟壮观而赞叹!同时,也为那些朝代兴衰而感叹,历史留给了我们无限的感慨,启迪着

北京故宫建筑主要特点

北京故宫建筑主要特点 故宫是我国也是世界上目前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古代皇宫建筑群。故宫始建于明永乐四年(公元1406年),建成于明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自明代第三位皇帝朱棣迁都北京后,明、清两代共有24位皇帝在此生活居住和对全国实行统治。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为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建筑(建筑学)在拉丁文中的涵义是巨大的工艺,说明建筑的技术与艺术密不可分。故宫正是一个巨大的建筑艺术瑰宝。建筑的艺术语言和表现手段非常丰富,包括空间、形体、比例、均衡、节奏、色彩、装饰等许多因素,正是它们共同构成了建筑艺术的造型美。下面我们就从这些方面来欣赏故宫建筑艺术的造型美。空间,是建筑的基本形式要素,建筑主要通过创造各种内外空间来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巧妙地处理空间,可以大大增强建筑艺术的表现力。 故宫的建筑艺术主要是群体组合的艺术,群体间的联系、过渡、转换,构成了丰富的铺陈展开的空间序列。故宫总体分为南部的前朝和北部的后寝两部分。南部以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三大殿为中心,两侧辅以文华、武英两殿,是皇帝上朝接受朝贺、接见群臣和举行大型典礼的地方。三大殿建在高8米多的呈工字形的须弥座式三层平台上,四周环绕着石雕栏杆,气势磅礴,为故宫中最壮观的建筑群,表现出不同凡响的崇高地位。其中太和殿是故宫中等级最高,体量最大的建筑,也是我国现存的一座最大的古代木结构殿宇。北半部则以乾清宫、

交泰殿、坤宁宫后三宫及东、西六宫和御花园为中心,其外东侧有奉先殿、皇极殿等,西侧有养心殿、雨花阁、慈宁宫等,是皇帝与后妃、皇子和公主们居住、举行祭祀和宗教活动以及处理日常政务的地方。由天安门、端门、午门的前序、太和门的过渡、到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的高潮、再经过乾清门的过度到乾清宫的高潮,最后以御花园结尾几个部分组成,抑扬顿挫一气贯通。形体,主要指建筑物的总体轮廓。故宫的建筑气势恢弘,规模巨大。南北长961米,东西宽753米,占地72万多平方米,建筑总面积达16万多平方米,现存房屋8700余间。四周环绕高约10米的城墙和宽52米的护城河。城墙四周各设城门一座,南面午门,是故宫的正门,北面神武门,东面东华门,西面西华门。故宫整个建筑空间变化丰富,体量雄伟,外观壮丽,有主有从,显示出庄严肃穆、唯帝王独尊的宏大气势。比例,主要是指巧妙处理建筑物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建筑中长宽高的比例,凹与凸的比例、虚与实的比例等,都直接影响到建筑美。 故宫整体建筑的比例和谐令人赞叹。以中国古代建筑外观上最显著的特征——屋顶形式为例,外朝三大殿(太和殿、中和殿与保和殿)的屋顶就各不相同。太和殿则是重檐庑殿顶,中和殿为四角攒尖顶,保和殿则是重檐歇山顶。不同屋顶形式的运用,除了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外,也使这三座紧密相连的宫殿,在建筑形象上通过明显的对比而显得更加鲜明。尤其故宫的四座解楼,其屋顶结构更为复杂、奇巧,各部分比例谐调,檐角秀丽,造型玲珑别致,从而成为北京故宫的象征。

故宫中英文分析解析

故宫旧称紫禁城。是明清两代皇宫,中国现存最大最完整的古建筑群。1988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故宫占地72万平方米,屋宇9999间半,建筑面积15.5万平方米。为一长方形城池,四角矗立、风格绮丽的角楼,墙外有宽52米的护城河环绕,形成一个森严壁垒的城堡。建筑气势雄伟、豪华壮丽,是中国古代建筑艺术的精华。 故宫有四个大门,正门名为午门。俗称五凤楼。其平面为凹形,中有重楼,重檐庑殿顶,两翼各有重檐楼阁四座。明廊相连,宏伟壮丽。午门后有五座精巧的汉白玉拱桥通往太和门。东门名东华门,西门名西华门,北门名神武门。 故宫宫殿的建筑布局有外朝、内廷之分。内廷与外朝的建筑气氛迥然不同。外朝以太和、中和、保和三大殿为中心,是封建皇帝行使权力、举行盛典的地方。内廷以乾清宫、交泰殿、坤宁宫为中心,是封建帝王与后妃居住之所。此外还有文华殿、武英殿、御花园等。 乾清宫在故宫内庭最前面。清康熙前此处为皇帝居住和处理政务之处。清雍正后皇帝移居养心殿,但仍在此批阅奏报,选派官吏和召见臣下。 交泰殿在乾清宫和坤宁宫之间,含天地交合、安康美满之意。其建于明代,清嘉庆三年(公元1798年)重修,是座四角攒尖,镀金宝顶,龙凤纹饰的方形殿。明、清时,该殿是皇后生日举办寿庆活动的地方。清代皇后去祭先蚕坛前,需至此检查祭典仪式的准备情况。坤宁宫在故宫“内庭”最后面。明时为皇后住所。清代改为祭神场所。其中东暖阁为皇帝大婚的洞房,康熙、同治、光绪三帝,均在此举行婚礼。 故宫 无与伦比的古代建筑杰作紫禁城占地72万多平方米,共有宫殿9000多间,都是木结构、黄琉璃瓦顶、青白石底座,饰以金碧辉煌的彩画。这些宫殿是沿着一条南北向中轴线排列,并向两旁展开,南北取直,左右对称。这条中轴线不仅贯穿在紫禁城内,而且南达永定门,北到鼓楼、钟楼,贯穿了整个城市,气魄宏伟,规划严整,极为壮观。建筑学家们认为故宫的设计与建筑,实在是一个无与伦比的杰作,它的平面布局,立体效果,以及形式上的雄伟、堂皇、庄严、和谐,都可以说是上罕见的。它标志着我们祖国悠久的文化传统,显示着五百多年前匠师们在建筑上的卓越成就。 引人注目的三大殿 里最吸引人的建筑是三座大殿:太和殿、中和殿和保和殿。它们都建在汉白玉砌成的8米高的台基上,远望犹如神话中的琼宫仙阙。第一座大殿太和殿是最富丽堂皇的建筑,俗称“金銮殿”,是皇帝举行大典的地方,殿高28米,东西63米,南北35米,有直径达1米的大柱92根,其中6根围绕御座的是沥粉金漆的蟠龙柱。御座设在殿内高2米的台上,前有造型美观的仙鹤、炉、鼎,后面有精雕细刻的围屏。整个大殿装饰得金碧辉煌,庄严绚丽。中和殿是皇帝去太和殿举行大典前稍事休息和演习礼仪的地方。保和殿是每年除夕皇帝赐宴外藩王公的场所。

星巴克辩论

正方:难以认同故宫里的星巴克 各位网友及对方辩友晚上好,很高兴在这里讨论有关故宫里的星巴克的问题,我方的观点是难以认同故宫里的星巴克 首先故宫代表的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文化遗产,我们需要加以保护,而星巴克则代表着一种现代的慵懒闲逸的文化,在文化的属性上他们互不相同,在文化产生的时间上更是格格不入,这一点就决定了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其次故宫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皇权的象征,更是中国的一个珍贵的文化遗产,在21世纪的今天,文化遗产的保护迫在眉睫,而引入星巴克会影响中国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我国的文化遗产,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最后,在故宫引入星巴克,是一种盲目的行为,我们无法估计它会给故宫甚至中国的文化带来什么样不可预计的后果,可喜的是,今天我们的国人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最终星巴克离开了我们的庄严的故宫; 综上,我方认为难以认同故宫里的星巴克,谢谢。 [公告]下面是 2、攻辩盘问:由双方三辩提出准备好的攻辩问题,向对方一二三辩提问可不按顺序,对方辩手需进行正面回答,盘问问题为3个,,双方在提问或者回答完毕后打“0”,盘问结束由双方二辩进行攻辩小结,正方先进行。(单方总攻辩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公告]有请正方三辩展开攻辩,问题为三个 .有请正方三辩 正方三辩 :请问反方1辩在文物古迹上写“到此一游”是一种文明的表现吗? 正方三辩:看来对方也认同写“到此一游”是一种不文明的表现。请问对方二辩您认为故宫现在实行的控制游客人数的做法正确吗?请回答正确,还是不正确? 正方三辩:对方辩友说要有休息和娱乐的场所,那在故宫里打麻将,斗地主也是可以的喽?!请问对方3辩你认同穿旗袍打领带这种做法吗? 正方一辩:我方并没有没有说对中国文明的亵渎,而且,故宫不同于卢浮宫,故宫象征着皇权的庄严,卢浮宫则是文化艺术的博物馆,象征着文化的多元性哦.星巴克也不仅是喝咖啡而已,代表的是庸懒闲逸的生活方式啊。 正方二辩:星巴克代表的是一现代的慵懒闲逸的小资生活方式与价值趋向,而故宫则是代表中国古代的一种皇权与历史的庄严,给人以启迪和教育。 正方三辩:但是首先明确故宫他是一个文物,对方辩友我方肯定要促进文化的交流但为什么要拿文化遗址进行交流碰撞呢?首先,中国人必须站在保护中华文化的立场上与西方文化公平对话,才不会出现文明冲突的悲剧发生。 [公告]谢谢,有请正方二辩进行攻辩小结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是不是想告诉我们苹果跟辣椒都是食物因此辣椒加上苹果就是好吃的了,两种不同,我们都知道到此一游为什么不好就是因为它写错了地方,并不是到此一游本身是坏的,同时我们为什么要限制游客同时对方辩友也同意了,就是为了保护这个文化遗址的完整性,故宫不是为了盈利如果我们为了盈利就没必要限制人数,星巴克则代表着一种现代的慵懒闲逸的文化,在文化的属性上他们互不相同,在文化产生的时间上更是格格不入,这一点就决定了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故宫》解说词解析

《故宫》纪录片解说词赏析 故宫位于北京市中心,旧称紫禁城。于明代永乐十八年(1420年)建成,是明、清两代的皇宫,无与伦比的古代建筑杰作,世界现存最大、最完整的木质结构的古建筑群。故宫全部建筑由“前朝”与“内廷”两部分组成,四周有城墙围绕。 2005年10月在央视一套播出了纪录片《故宫》,让总导演周兵欣喜的是,《故宫》的收视率与当年电视剧收视之冠《京华烟云》持平,《故宫》成为央视史上最赚钱的纪录片。正版DVD直到现在还在销售。《故宫》之所以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销售业绩,最重要的是它和国际的制作理念和水准接轨了。不但采用了国际上最先进的拍摄技术和手法,也学会了在纪录片中讲故事。《故宫》的解说词写的也相当漂亮,《故宫》第一集以紫金城为例,以历史时空为线索,为我们讲解了故宫的修建过程。并且把冗长沉重的历史事件讲得津津有味,不再像中学课堂上老师讲历史那样乏味,引起了观众的兴趣,也为中国纪录片的水平添上漂亮的一笔。 对大多数的纪录片而言,通过纪实拍摄只能记录特定的一小段时空,尤其是对于故宫历史来说,虽然有有现代影像技术和拍摄技术来做后盾,但是解说词的作用不可忽视,故宫解说词把每个画面都串联起来,使得它成为一个完整的故事,而不是零星的历史事件。也使得观众理解起来更为快捷和方便。例如,镜头里出现故宫里面木柱时,配以“这里是今天紫禁城太和殿的内景,当年那些被砍伐的楠木,就是被用来制作这些柱子的。那些永乐时期巨大的楠木,在太和殿里早已难见踪影,这些巨大的柱子,是后来清朝由松

木拼凑而成的。”的解说,使得这些木头更有故事性的生动性,不再是干瘪瘪的木头,就像是有了生命里一样,从明朝坚持到今天。由于电视媒介具有转瞬即逝、一晃而过的特点,当电视里画面纷至沓来的时候,观众往往回来不及细细品读和欣赏,紫禁城殿宇众多,装潢华丽,难免使观众沉溺其中,再加上太厚重的历史韵味,让人理解起来难免有些难度,而《故宫》解说词中对宫殿没有一一介绍,反而对建造宫殿的人进行了不少的描写,让观众把注意力转移到人们建造上来,因此发挥对其殿宇的想象和理解,让观众朋友在历史时光穿梭中了解故宫的历史和人们的力量。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在一部纪录片中解说词多么华丽和重要,它都应该做到收放自如,有伸有回,毕竟电视传媒的最显著的特点还是体现在画面和声音上,因此,解说词应该留有余地,让画面和同期声来说明问题才是上策。解说词的创作和构思应该贯穿于《故宫》的全过程,涵盖了前期创作和后期创作的许多环节,这篇解说词为我们交代了历史的发展,以及皇帝们对京城建都的努力,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作者肯定对于北京历史的发展了如指掌,才能写出如才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故事,虽然相隔历史久远,很多故事我们无从考证,但是作者还是把解说词做的更有艺术性。 在公元1420年,这座宫殿终于建成了。它是在元大都皇宫旧址上诞生的。那个元大都曾十分著名的延春阁被景山所取代,而整个宫殿建筑群由北往南延伸座落在整个北京的中心地带,成为这个王朝新的神圣之地。 这里的砖瓦木石,这里的色彩,这里的空间布局,都昭示着中国人曾经的文明意志和理念。从此这里开始历经24位皇帝和众多嫔妃皇子们的悲喜人生。开始上演中国历史中许多精彩的瞬间。

星巴克入住故宫是否合适辩论一辩稿

反方一辩稿 ——武汉大学遥感学院辩论队崔松 谢谢主席,大家好! 由我来开宗明义的阐述一下我方观点吧,我方观点是“星巴克入住故宫不合适”,首先,星巴克是北美休闲饮食的代表,是具有自身独立文化价值的商业品牌,要说他仅仅是一种咖啡的代名词,而忽视了这个品牌所蕴含的意义,肯定不恰当。 而故宫博物院,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符号之一,其绝无仅有的独特藏品,就是世界上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木结构建筑群,其中就包括与军机处相对的九卿朝房,可它却被外来品牌占用了。我想问,如果对待国家级文物可以这样随便的话,那我是不是也能去乾清宫里卖烤红薯呢? 因此我方认为星巴克入住故宫不合适,原因有三: 第一,从原则上看,故宫是老祖宗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对于她的保护应该遵循世界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即保护纯粹性、真实性、统一性。首先,虽然星巴克通过改变店铺装修企图达到与故宫风格的统一,但是骨子里始终蕴含着西方现代商业文化,因此破坏了故宫的纯粹性。其次,现代化商业店铺破坏了故宫的真实性。最后,星巴克占用九卿朝房,破坏了故宫的统一性。故宫中的一切商业行为都应该在保护故宫纯粹性、真实性和统一性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或整合,包括星巴克在内的一系列破坏故宫环境的商业行为和店铺我们也都应取缔。因此,星巴克入住故宫不合适。 第二,从价值上看,我们必需对故宫里开设星巴克背后的想法防微杜渐。星巴克考验着故宫市场化的准入制度和认证体系。今天我们同意星巴克进入故宫,那自然也没有理由拒绝外国的麦当劳、必胜客,更没有理由拒绝本土的狗不理、全聚德。故宫绝对是全球商家的必争之地。星巴克不过是世界资本市场进入故宫的一个导向,一旦被撕开口子,故宫到底是要改建成沃尔玛还是家乐福呢?面对一个沦为集贸市场的故宫,我们真的还能笑着说“我家大门常打开,开怀容纳天地”吗? 第三,从事实上看,喝咖啡是一种生活休闲的方式,而咖啡本身并非生活必需的饮品。当我们在偌大的故宫里徜徉时,可能感觉到口渴,这时候饮用纯净水的提供是必需的,但是,我们不能说咖啡也是故宫必需供应的,因此星巴克这样一个体制完备,品类多样的咖啡馆搬入故宫根本就没有必要。 所以,如果要让我苟同星巴克入住故宫合适,除非让我在韩国景福宫里品尝长沙臭豆腐,让我在法国卢浮宫里见到蔡林热干面,让我在英国白金汉里购买高邮咸鸭蛋! 总体说来,我们赞同文化的融合,但是不赞同文化的搅和。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可以有紫禁城、兵马俑,也可以有星巴克、麦当劳,这叫融合;但是,如果一定让星巴克入住故宫,那就是搅和! 谢谢各位!

北京故宫旅游资料 故宫平面图

北京故宫旅游资料故宫平面图 各位朋友: 故宫是世界著名的旅游景观,被世界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它闪烁着东方文明的光辉。 故宫从明代开始作为统治中心,但它的初建者却不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而是他的四儿子明成祖朱棣。故宫建在北京城南起永定门北至鼓楼长16华里的中轴线上,南北为主,左右对称,建造中遵循《周礼。考工记》中“前朝后室,左祖右社”的建造原则。故宫在建造手法上突出皇权,其基本做法是突出以前三殿和后三宫为主的中轴线,其他建筑拱卫中央。故宫的建造可以说是集全国的人力物力,木材砖瓦取自全国各地,耗费极其巨大。宫殿内墁地的砖被称作“金砖”,制作工艺极为复杂,从取土到成泥要6道工序,到成砖则需17道工序,最后还要把砖放到桐油里浸泡处理。这种砖铺在地上越磨越亮,由于制作复杂,价格昂贵,在当时一砖合一石米。年以有“金砖”之称。可以说故宫每座宫殿都浸透着人民的血汗它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建筑艺术的优秀传统和独特风格,充分反映了我国劳动人民的高度智慧和创造才能。故宫是我国保存到现在最完整,最辉煌的一组皇家建筑群,而今成为著名的旅游景点。 现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这座红墙黄瓦,飞檐宏丽的建筑就是故宫的正门——午门。它平面呈“凹“字形,上有崇楼五座,正楼是9开间的重檐庑殿顶大殿,东西是四座重檐四角攒尖顶方形亭楼,各以廊庑相连,辅翼正楼。整个建筑气势巍峨,充分体现了皇帝的威严。午门全部建筑,高下错落,左右映对,势若朱鸟展翅,翱翔天空,故又常被人称作五凤楼。正楼设有宝座,左右设有钟鼓楼,过去皇帝在太和殿举行大典时,钟鼓齐鸣,肃穆森严。 一提起午门,常令人想起“推出午门斩首示众”这句话。其实午门前并未斩过人。因为明朝行刑在西市9今西四),清代在菜市口,但在这里却打死过人。明代有一种罚刑——廷杖,就在午门下举行。如果大臣触怒皇帝就要被批“逆鳞”。被子批“逆鳞”的大臣被子打掉乌纱帽穿上囚衣推出午门,行刑就在这御路东侧。起初只是象征性的打,主要在于对大臣的羞

辩题故宫是否应该开星巴克

故宫是否应该设星巴克 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我方的观点是故宫应该设星巴克。 自2011年星巴克应中国之邀合法进入故宫,到2007年1月14日,央视主持人芮成钢在其博客中抨击星巴克在故宫是对只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糟践,以个人名义抗议并要求其搬出故宫;又于2007年中应合约到期星巴克撤出故宫,这一整个事件称为“星巴克事件”。时隔多年,今天我们应该站在一个俯瞰历史的角度来看待这一事件。 首先,对方辩友所告诉我们的无非两点。其一,就是认为星巴克在故宫的存在破坏了故宫的和谐美。我方已经说过一个小小星巴克,人家说它牌子大了,他摘下来了;人家说他装饰不和谐,他把里面的桌子通通换成八仙桌。他没有乾清宫门前那些卖盒饭的吆喝声,也没有北京烤鸭的烟熏味,更没有中国式便利店的脏乱差,那对方辩友一味抓住星巴克,先入为主,戴着有色眼镜评价他,明明是一杯芳香的咖啡,硬是当做一桶黑黑的脏水,怎么能感受的到星巴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呢。 其二,就是对方辩友强调要保持故宫的完整和纯粹。前面我方已经论证过,星巴克与故宫是和谐的。如果照对方辩友说的纯粹,是不是要来一群太监宫女,弄上个三宫六院,再来个满汉全席才算纯粹呢?我们今天来欣赏的不是这个,而是故宫的大气磅礴,是中华文化的有容乃大。其实,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更深层地是讨论我们对外来文化的态度!文化赋予了一个国家抵御外来文化的侵略的资源,也奠定了民族主义的根基。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我们不知何时变得这么小器胆怯,一个人是应该有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自尊心,但是那种对传统文化盲从和追捧的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认识的深度和广度,反而增加了不少情绪色彩和情感冲动。窃以为,保护和复兴传统文化任重而道远,其困难不在于外界的干扰和冲突,更在于我们自己认识的狭隘和浅薄。 中国文化五千多年的传承,我们更应该比别人多一份自信和从容去接纳外来文化,更应该展示出中国文化的海纳百川,特别是在红砖青瓦的物质文化之外,更应该展现出中国人民千百年来爱国爱家,勤劳勇敢,团结统一,爱好和平,自强不息的精神文化,这种精神文化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生生不息的脊柱,无论开多少星巴克麦当劳,只要我们的民族精神还在,我们的文化就不会枯竭。而不是应该畏首畏尾摆出所谓的民族自尊心来当挡箭牌。社会真实而狰狞地告诉我们,我们只有自信自强,才能与狼共舞,才能舞的出中华文化经久不衰的魅力,才能舞的出华夏儿女的包容自信,才能舞的出中国走向世界的锦绣未来! 谢谢各位!

北京故宫游览路线

故宫旅游线路 (1) 游览故宫,可以从天安门进,也可以由后门——神武门进。由天安门进入,穿过一片青砖铺地的广场,便到达紫禁城的正门----午门。穿过午门,又是一个大广场,广场上有一金水桥。过桥经太和门便是雄伟的太和殿。经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穿过乾清门,便进入内廷,内廷分中路、东路和西路三条路线。如果是半日游,这三条路线只能游一条,一般可走中路。走中路可看乾清宫、交泰殿、坤宁宫、嫔妃所住的地方(其中有的已辟为展厅)和御花园。一般来说,用半天时间游故宫,比较吃力。以安排一日游为佳。如有时间,又想看得细些,则可安排二日游。 (2)最理想的参观路线是从午门进入紫禁城,然后沿着中轴线依次参观内金水桥、太和门、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乾清门、乾清宫、交泰殿、坤宁宫、御花园。 (3)参观完御花园,可以通过御花园左侧的门进入西六宫依次参观储秀宫、翊坤宫、永寿宫、咸福宫、长春宫、太极殿(也叫启祥宫),然后出内右门回到乾清门广场,东行进入内左门,可依次参观东六宫延禧宫、永和宫、景阳宫、乘乾宫、钟粹宫。参观完东六宫可沿东长安街再回到乾清门广场,向东穿过景运门进入锡庆门,然后再进入皇极门,可以参观皇极殿、宁寿宫、扮戏楼、畅音阁、养性殿、乾隆花园、珍妃井,最后出贞顺门西行出神武门离开故宫。

故宫快速游览线路 中路:午门→太和门三大殿→乾清门→乾清宫→交泰殿→坤宁宫→御花园→神武门 东路:午门→太和门三大殿→乾清门→东六宫→宁寿宫→珍妃井 西路:午门→太和门三大殿→乾清门→西六宫→慈宁宫→养心殿→漱芳斋 如果只有半天时间走马观花,建议最好以中路为主。 爱好书法的朋友不可错过养心殿西暖阁的三希堂。

请星巴克从故宫里出去

请星巴克从故宫里出去(更新版) (2007-01-12 01:27:04)转载▼ 请星巴克从故宫里出去 Why Starbucks Needs to Get Out of the Forbidden City ? by Rui Chenggang 听说星巴克还没从故宫里搬出去。 故宫很大,走累了确实需要喝点儿吃点儿。故宫本来小卖部的饮料食

品未必就比星巴克好,而且服务肯定不如星巴克。但这是可以解决的问题,也并不会在中外游客感受故宫宏伟/徜徉中国历史的时候构成什么特别强烈的滑稽可笑的感受。而星巴克,虽然东西不坏,甚至还为赚中国人的钱做了些本土化改造,但终究是美国并不高级的饮食文化的载体和象征,在西方已经成为一种符号。开在故宫附近或许可以,但开在故宫里面,成为世界对于中国紫禁城记忆感受的一部分,实在太不合适。这不是全球化,而是侵蚀中国文化。 据说在长城脚下也有星巴克。只要不是在城上,倒也罢了。但隐约记得上海新天地边上著名的中共一大会址的隔壁好像也变成星巴克了,这又算是怎么回事儿呢...正如一位朋友开玩笑说的,皇城老妈是否也可以把分店开进白宫,狗不理包子难道也可以上国会山吗?更恰当的类比是把中国的连锁茶馆开进法国的卢浮宫。如果你跟一个法国朋友说这个,他/她可能会说你太有幽默感了。 随便用英语Google一下“紫禁城里的星巴克Starbucks in the Forbidden City”,竟然有289000多条文章,照片也是一大堆。读读这些文章,发现这简直成了西方人对中国的又一个滑稽的猎奇,也有大量的西方人,尤其是知识界人士,觉得这种做法太恶心,是对中国的不

尊重。当西方人都对故宫的新巴克表示愤慨的时候,我们中国人自己也该发出声音了。 在前面的一篇博客里提过一件事。在耶鲁CEO峰会上邂逅星巴克的新任CEO兼总裁————吉姆当诺(Jim Donald)时,我半开玩笑的利用在会上发言的机会,劝他把星巴克在中国故宫里的店撤掉。当时原话大概是这么说的: "鉴于中国人并没有喝咖啡的嗜好和传统,星巴克能让中国成为它的全球第二大市场,是可喜可贺的商业成功。但是有一件事做的严重欠妥,中国的紫禁城里竟然也有一个星巴克的店,我和我无数的中外朋友们都认为它和中国故宫的氛围极不协调,有碍观瞻。我不知道星巴克是否有在印度的泰姬陵,埃及的金字塔,英国的白金汉宫等等世界文化瑰宝和奇迹里开分店的宏伟计划,但请先从中国的故宫里撤出来。” 当用英文表达这段话的时候,由于文化差异和语言的色彩的不同,更重要的是由于星巴克在美国所代表的文化意义不同,现场一片大笑,让吉姆多少有些下不来台。但大多数在场的美国CEO们都同意我的观点。休息的时候,吉姆告诉我,他是新任的总裁,他本人也并不欣赏把星巴克开在紫禁城里的做法。他要回去和同事们商量商量,特别是星巴克在中国的本地合作伙伴们说说这个事。说实话,我对吉姆本人的印象不错,大家聊得很好,我也相信他的诚意。如果这是星巴克中国合作伙伴的主意,那就真得做做这些中国人的思想工作了。

从“故宫中的星巴克”说开去_高中优秀议论文

从“故宫中的星巴克”说开去 ——高中优秀议论文 在故宫一座古香古色大殿的一角,一家“星巴克咖啡店”已开设了六年这家披着西服的洋店,鹤立在长袍马褂的建筑群里,格外醒目,不,应该是格外刺眼它仿佛向前来故宫的游客诉说着什么…… 星巴克咖啡店是美国消费主义、实用主义的象征,“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它能在故宫生存六年,说明它迎合了许多游客,尤其是外国游客的消费心理故宫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圣地,将“星巴克”开到故宫,却令人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它象征着外国文化的“软力量”在我国——一个五千年文明古国的渗透与扩张近年来,外国文化的渗透与扩张的事例比比皆是:那耸立在大街小巷的一家家国外品牌服饰店;那一层层张贴在学府校园里的英语补习海报;那一部部占据着电视屏幕的日剧韩剧还有那五花八门的西式快餐店、日本料理、泰式推拿,真是欧风美雨,铺天盖地,日剧韩剧,遮天蔽日。 面对软力量的强大攻势,许多同胞,尤其是青少年在不知不觉中丧失了自我他们花大量的时间苦读英语却忽视自己的母语;他们熟知比尔·盖茨、乔丹却冷落了老舍、巴金;他们迷恋日本漫画却不读《诗经》、《离骚》…… 外国文化正一步步蚕食着我们原本有限的心灵空间自然界中有“生物入侵”一说,武汉东湖的水面就曾被从国外引进的水葫芦——一种生长极迅速的猪饲料侵占,导致其他物种的萎缩甚至销声匿迹文化也是如此当人们只满足于声色大餐的感官刺激,心灵就会被金钱物欲所填满今天,有几个人能静静地坐下来与古典对话和传统交流?传统文化正渐渐被我们抛弃山东曲阜孔庙恢复祭孔仪式竟然要跑到韩国去学习程序不正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吗?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假如有一天,我们斩断曾

滋养我们的传统文化的脐带,斩断将我们紧紧联系的民族文化纽带时,我们的民族凝聚力在哪里呢?我们灵魂的根又在哪里呢?杨叔子博导说得好:“科学落后,一打就垮;人文缺失,不打自垮”。 这绝不是杞人忧天危言耸听,最高意义上的侵略就是文化侵略歌德曾经说过:“文化的衰落表明一个民族的衰落,这两者走下坡路的时间是齐头并进的”。 诚然,外国文化也有精华值得我们吸收在各国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我们再也不能闭关锁国固步自封;但我们要牢记,在对外来文化实行“拿来主义”时,一定要将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一定要保持本国文化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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