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15号关于印发集安市医疗废物专项检查整改方案的通知

215号关于印发集安市医疗废物专项检查整改方案的通知

集卫计字〔2018〕215号

关于印发《集安市医疗废物收集和医疗

废水处理专项检查整改方案》的通知

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和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东北环境督察中心向通化市反馈问题我市举一反三问题清单,市委、市政府《集安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集办函〔2018〕10号)文件精神,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系统内开展医疗废物收集和医疗废水处理专项检查整改工作,现将《集安市医疗废物收集和医疗废水处理专项检查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安市医疗废物收集和医疗废水处理专项检查整改方案

集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9月3日

附件:

集安市医疗废物收集和医疗废水处理

专项检查整改方案

根据东北环境督察中心向通化市反馈问题我市举一反三问题清单(涉及市医院、中医医院和通化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及医疗废水处理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集安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集办函〔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卫计局决定在全系统内开展医疗废物收集和医疗废水处理专项检查整改工作,特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改目标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促进全市卫生计生事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2.强化落实,真抓实干,切实提高卫生计生广大干部职工环保意识。

3.落实规定,认真履职,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监督执法。

4.长期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严格贯彻执行《集安市卫计局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有关要求。

二、整改标准

1.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2.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以文件形式制定应急方案,具体内容参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3.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具体职责参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4.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6.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7.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要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8.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9.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10.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11.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12.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13.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14.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15.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16.医疗废物暂存点要达到以下要求:

(1)选址要求:

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相距20米以上;与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分开;地基高度应确保暂存间不受洪雨冲击或浸泡;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房屋要求:

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地面和墙裙(不低于1.0米高)必须进行防渗处理,有地面要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采用管道直接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不得排入外环境;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盗、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室内应分医疗废物存放处及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工具用具存入处,并设有分类存放的标识。

(3)设施要求:

应有供水龙头及水池,以供清洁和消毒用;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库内;应设置空气消毒设备,保障空气消毒效果;根据医疗废物的种类不同设置5个区域,分别存放感染性、损伤性、化学性、药物性、病理性废物(冰柜存放)。

(4)标识要求:

暂存间门外应张贴“医疗废物暂存间”及“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17.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持有健康证,要配备防护用具,并定期注射疫苗。

18.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19.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20.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21.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市卫计局和环境保护局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22.全市安装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各医疗机构要对医疗污水严格消毒,经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

三、整改对象、范围

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

四、整改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首先,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特别是十九大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方面的学习。强化四个意识,注重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培养良好的从政道德,正确行使权力,真正做到“转作风提效能守规矩创佳绩”。其次,要加强环保知识学习,通过学法平台学习新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努力做到学以致用。要站在“四个意识”的高度、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看待环保工作。切实意识到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深刻领会习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深刻内涵。把环境保护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考虑,体现出环境保护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社会问题。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全面做好《集安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明确职责,成立卫计局医疗废物处理和医疗污水处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情况如下:

组长:王辉市卫计局局长

副组长:张赫摇市卫计局纪检书记

宫军利市卫计局副局长

徐虹市卫计局副局长

成员:孙秀军市卫计局防疫科科长

孙平市卫计局医政科科长

孙玉刚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刘建强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李光辉市卫计局防疫科科员

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

防疫科为职能科室,负责协调卫生计生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废物收集和医疗污水处理专项整治。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医疗废物收集和医疗污水处理专项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各医疗卫生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医疗废物收集和医疗污水处理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收集和医疗污水处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医疗污水处理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力度,利用现有的卫生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卫生监管的作用,重点加大对全市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各乡镇偏远地区的村卫生室和诊所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疗污水经环境检测机构监测,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从事放射诊疗活动要符合《放射诊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五、整改时限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自查整改,在2018年9月26日前

完成整改工作。

六、具体职责

市卫计局将责成防疫科、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此次医疗废物收集和医疗污水处理专项整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在9月26日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的案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市卫计局组织防疫科、市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于9月17日——21日,对各医疗机构整改情况进行统一验收(现场拍摄照片),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单位将依法给予上限的行政处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