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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

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

作者:田淑华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6期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作为交易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具有较高的杠杆性和风险性。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三个特殊行业特定业务准则的有关规定。但上述准则只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作了详细规定,对于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金融资产投资作了一般性规范,有关股指期货的规定几乎没有。笔者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提出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资产投资会计科目的设置

投资者购买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往往出于投机目的,因股指期货合约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此,投资者购买的股指期货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符合其他金融资产确认规定,此时该项投资应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由于股指期货的交易单位是标的指数的点数与某一既定货币金额的乘积,以交纳保证金的方式作为持仓担保,具有较高的杠杆性和风险。股指期货交易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需要存人证券交易所一定比率的保证金做为持仓担保的履约保证金。另外,股指期货要求每日无负债制度,以现金结算是股指期货的一大特点,要求投资者随时备有足够的现金,随着现货市场上股票指数的变化,保证金的数额也跟着变化,因此期货交易所还会要求投资者存入一定的结算保证金。由于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使股指期货在核算上与一般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有所不同,需要增加设置“存出保证金”帐户,下设“持仓保证金”和“结算保证金”两个明细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

二、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

(1)股指期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企业取得股指期货除必须通过“存出保证金”账户核算外,其他的核算同取得的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企业认为股市在未来一段时间会上涨,为了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2010年12月3日决定参与买人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该企业于当日买人1份股指期货合约,合约期限为3个月。假设股指期货的交易单位是标的指数的点数乘以1000,保证金比率为10%。2010年6月3日,甲企业买入1份股指期货合约时结算指数3553.6点,期货合约价值3553600元,期货交易所要求的保证金比率为10%,则该企业需存入355360元作为持仓担保的履约保证金。另外,该企业还要向证券交易所存入结算保证金,假设比率为5%,金额为177680元。

存入保证金:

借:存出保证金——持仓保证金355360

——结算保证金177680

贷:银行存款533040

购买股指期货合约: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355360

贷:存出保证金——持仓保证金355360

(2)股指期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一样,股指期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金额的差额,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核算。此外,由于股指期货业务对结算保证金的要求,因此还应同时核算追加和减少的结算保证金。

接上例,2010年6月30日,结算指数4031.5点,期货合约价值4031500元。按10%保证金比率计算,持仓保证金应为403150元,应增加47790元(403150~355360)的持仓保证金;由于股票指数上涨,股指期货合约获得477900元(4031500~3553600)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同时增加结算保证金,持仓保证金和结算保证金可以进行结转。另外,企业的结算保证金只要保持在期货交易所要求的比例,多出的部分可以随时划出,同样,如果需要追加结算保证金,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补足,可能会被强制平仓。

追加持仓保证金: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7790

贷:存出保证金——持仓保证金47790

确认股指期货投资收益:

借: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4779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77900

结转保证金:

借:存出保证金——持仓保证金47790

贷: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4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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