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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管理职责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人员具体的管理工作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地区的失业人员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

(三)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组织就业前培训工作;

(四)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发放工作;

(六)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七)负责全市失业人员调查、统计工作;

(八)指导三县、四区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区户口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保管工作;

(二)负责核定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填制失业人员发证名册、通知书;

(三)核定汇总上报本区所属街道报送的有关报表;

(四)配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代办本区户口的失业人员退休手续及管理工作;

(六)指导辖区内街道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工作站)有关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的登记、发证,建立失业人员管理台帐;

(二)负责本街道失业人员每月失业保险金的签领、上报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本街道有培训要求和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四)指导本街道社居委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室(以下简称社居委工作室)有关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街道提供的失业人员名单,了解情况,并逐人建立联系卡。

第二章失业登记

第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以及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等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按户口分检到区并通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取回。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向失业人员所在街道工作站发出《失业人员发证通知书》及《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参加失业指导培训。

第九条失业人员参加失业指导培训后7个工作日内,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工作站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街道工作站根据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的《失业人员登记花名册》,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证》和有关事宜,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登记证》发给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办理重新就业手续、转迁档案关系时以及退休、死亡后,街道工作站应及时收回失业人员登记证。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申领与发放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符合《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见附件四);(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下列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辞职的;(2)自动离职的;(3)参军的;(4)出国定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求职人员登记表》,建立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卡,在承诺积极求职、并接受职业培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被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除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外,本人应在每月的1-5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到街道工作站办理签领手续。失业人员当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签领手续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一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一次申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如果要求继续领取,必须再次申请。由户口所在街道、区根据其求职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领取后一个申领期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重新核定再次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其前次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的,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并提供住院单、出院单、失业人员登记证、医疗费原始发票、本人病历等材料。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失业人员登记证、领取人身份证及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记录等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迁入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期限为失业人员迁出时尚未领完的月份。同时,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按失业人员尚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50%计算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一并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持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四章失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凭失业人员登记证到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定点职业培训单位,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街道工作站负责组织有职业技能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报名登记工作,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组织培训(也可市、区联合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对所有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失业人员实行微机管理,建立失业人员培训档案,定期向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凭失业人员登记证可自愿免费进入市职业介绍中心人力资源库;并可免费参加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招聘活动。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当努力求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停止领取申领期限内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采取各种形式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帮助特困失业群体就业等服务。

第五章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

1、接收、整理、保管、转递失业人员档案;

2、出具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学历学位、出国政审等相关证明;

3、按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人员档案利用;

4、维护失业人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

5、补充、完善失业期间产生的有关档案材料;

6、办理与失业人员档案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失业人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发生的招工、招生、调动、聘用、入伍、退伍、复员、转业等有关情况的材料;

2、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材料;

3、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材料;

4、履历材料;

5、按规定应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送达的档案材料须经系统整理、编目,做到完整齐全。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档案转递时,应由用人单位派专人送达,失业人员本人不得自带转递。

第三十二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档案时,必须进行核对登记,经审查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就业时,用人单位凭失业人员招工录用通知、单位调档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提取档案。

第三十四条失业人员因升学、入伍等,需转递档案的,须凭升学、入伍等有效证明及调档函提取档案。

第三十五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自愿选择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档案,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失业人员退休后,其档案仍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待条件成熟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六章失业人员退休

第三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失业人员档案委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管的,其退休手续由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办。

第三十九条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条如发现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合肥市失

业保险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二条市辖三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图;(略) 二、合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业务流程图;(略)

三、合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对照表;(略)

四、《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附件四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问: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参照北京、上海等地关于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企业和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而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失业保险金 按当地规定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根据缴费年限不同,领取最长期限从12个月到24月不等。 一些地方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满后,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3)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与条件向社保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此外,一些地方还对危重病人规定了另外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特别补助措施。 4)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申领生育补助金,或同时享受其他女性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5)生产扶持资金 一些地方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6)农民合同工的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 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

据地方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根据地方政策,按城镇职工相同方式缴纳保险及享受相同失业保险待遇。 7)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在失业人员跨区流动时,此部分补贴按规定比例进行移转。 8)失业补助金 个别地方,如上海,对于虽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但不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一些失业人员,规定了可以申领相当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补助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条、第2条; 2.《社会保险法》第46条、第48条、第49条; 3.《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6条、第22条; 5.《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7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33条、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46条、第48条; 7.《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8.《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9.《〈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项、第13条第2项、第14条、第15条。 例: 2007年7月13日,舟山市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这是舟山市失业保险工作的一次创新和实践,扩大了企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受益面和深度。 《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渔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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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部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部档案管理制度.1 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使人力资源部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流程化,维护人力资源部档案资料的完整,防止档案丢失、损坏,便于人力资源部档案的借阅与使用,制定本制度。 1.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1入职及表单资料 1.1.1入职审批、应聘登记表、员工登记表、入职须知、转正审批、转岗表、调薪表、照片、面试评价表、测评试卷及结果、行政福利单、人事任命。 1.1.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英语等级证书复印件、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各类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人事基本信息。 1.2协议资料:劳动合同、实习协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协议等。 根据岗位的不同,员工所提供的人事信息也不同,所有岗位的信息资料以其本人的人事档案目录为依据。 2.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2.1纸质档案。公司及各部门组织的培训档案,包括员工培训签名表、现场考核表、考核试卷、培训教材目录表、培训效果评估等。

2.2电子版档案。公司年度培训总计划、培训台账、培训月总结。 2.3培训所用的光碟、教材等培训学习资料。 3.绩效档案管理制度 3.1纸质档案 3.1.1常务副总月度绩效考评表副总月度绩效考评表 3.1.2管理人员月度绩效考评表 3.1.3员工月度绩效考评表 3.2电子版档案 3.2.1电子版常务副总月度绩效考评表副总月度绩效考评表 3.2.2电子版管理人员月度绩效考评表 3.2.3电子版员工月度绩效考评表 4.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4.1肝功、胸透、视力、心电图、皮肤检查报告单。 4.2健康证。 5、档案借阅手续档案的借阅包括查阅和借出两种,公司员工借阅 人力资源档案需填写《档 案借阅登记表》,其中包括填写借阅档案名称、借阅时间、借阅用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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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部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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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及制定依据 为加强人力资源档案工作,促进人力资源档案工作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人力资源档案,是指人力资源部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档资料。 3分类 人力资源部档案分为招聘档案、培训档案、劳动合同档案、劳务派遣合同档案以及其他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档案。 4人力资源档案管理 4.1人力资源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档案现代化应与公司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管理人员应提高档案意识,增强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确保人力资源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4.2定期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统计工作,并按照公司有关程序提供利用工作。 4.2.1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人事档案进行收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2.2定期对人力资源档案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统计工作,并用电脑记录保存。 3.3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复核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一对应。 4.2.3档案保管人员应遵纪守法,妥善保管人力资源档案,并对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4.2.4查询、借阅人力资源档案须经其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并履行人力资源部查询、借阅的手续方可进行。 4.2.5查询、借阅人力资源档案的手续以表格形式制定,查询、借阅人员须在表格上签字,并注明查询、借阅档案的事由、类型、日期 4.2.6借阅人须完整保存人力资源档案,不得改变档案的原有状态,否则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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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3财政专户存款 4104暂付款 5105借出生产自救款 6111债券投资 7121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8201暂收款 (三)基金类 9301失业保险基金

2020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

2020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 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 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 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 级市,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 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及其相关收益、失业保险滞纳金、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凡属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八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住所地不在城镇的企业已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未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户籍在城镇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逐月缴纳,下岗职工本人不缴纳。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上卷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导论 第一节企业人事战略 第二节企业人事管理的职能 第三节企业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企业人事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制订 第二章人员甄选录用制度 第一节人员甄选录用概述 第二节人员甄选录用计划 第三节人员需求申请制度 第四节考试与测验 第五节面试操作实务 第六节人员录用实务 第三章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节人员培训制度概述 第二节综合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第三节骨干人员培训制度 第四节普通员工培训制度 第五节岗前人员培训制度 第四章人事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节企业人事调整管理概述 第二节人员晋升管理制度 第三节调动、降职与离退休管理制度 第四节辞职、辞退与资遣管理制度 第五章人事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节人事考核评议制度概述 第二节人事考核评议操作方法 第三节成功企业人事考核评议制度范本 第四节成楞企业人事考核评议表格范本

第六章员工激励制度 第一节员工奖惩制度 第二节员工参与管理制度 第三节内部企业制度 第七章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节员工考勤管理综述 第二节成功企业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第三节成功企业考勤管理操作表格范本 第八章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人事档案管理概述 第二节人事档案保管制度 第三节人事档案利用制度 第四节成成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表格范本下卷人力资源管理表格范本 第九章职务分析与职务设计管理表格第一节职务分析管理表格 第二节职务设计管理表格 第十章招聘甄选与试用管理表格 第一节招聘管理表格 第二节甄选管理表格 第三节录用管理表格 第十一章人事资料与档案管理表格 第一节人事资料管理表格 第二节人事档案管理表格 第十二章培训管理表格 第一节员工培训管理表格 第二节管理人员培训管理表格 第三节岗前人员培训管理表格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保险知识大全知识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的"活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着眼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构建了内部、外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建立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储和购买国债的安排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及实施情况,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具体用款计划;负责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二)各级人大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有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理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安全

2018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档案管理制度WORD版本下载后可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是公司及各部门在各项工作中形成,幵具有参考利用价值、进行分类集中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是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亍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四条公司档案分为以下几种: (一)公司级证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 机构信用代码证、会员证等其他证件。 (二)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议及会议材料; 2.高管人员资料档案; 3.股东情况相关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公司文书档案 1.外发文件:外发红头文件等; 2.外收文件: (1)监管部门的批文、批复、通知等;

(2)上级管理部门、股东单位颁发的需要公司执行的指示、决定、命令、条例、规定、办法和通知等; (3)其他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 (4)社会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材料和公函; (5)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外来文件。 3.内部文件:?各部门通知、通报、请示、报告、制度及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等。 (四)基金交易及基金清算 包括不限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彔、风控委员会议记彔、清算指令等。 (五)合规档案 各种风控合规报告及提示函等。 (六)行政物业 1.办公楼相关文档:装修工程招标、工程报批、监理、投标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办公物业租赁文档,财产保险相关文档等; 2.办公家具类文档; 3.电话、安保、音视频相关文档; 4.物业管理相关文档; 5.空调、电梯相关资料; 6.办公楼消防、水系统图纸等等; 7.购置各类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 8.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 (七)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等资料。

录用职工登记表

录用职工登记表 部门: 岗位: 入职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婚否 民族 相 片 文 化 程 度 政治 面貌 户籍种类 (户口性质) 技术等级 或 职 称 岗位工种 技术等级或职称证号码 身 份 证 件 证件 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 址 省 市县 家庭电话 现详细住址 区 街道 社区 号 联系电话 (手机) 用工形式 ○全日制;○其他用工:□非全日制 □返聘离退休人员 □聘用下岗、内退人员 □外单位借用人员 □实习生、勤工助学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促销人员 □其他人员: 工作简历 工作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部门 离职原因 主要家庭成员 情 况 关系 姓名 所在工作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职工意见 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愿依法承担责任。 填表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应由职工本人填写,存入职工档案备查。

以下由办公室填写 职工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基本情况记载 用工形式 1、全日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其他用工○(不必签劳动合同,但要签劳务协议):□非全日制□返聘离退休人员□聘用下岗、内退人员□外单位借用人员□实习生、勤工助学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促销人员□其他人员: 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年月日开始 试用 时间 年月日正式 录用 时间 年月日 其他用工签订 劳务协议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实行何种工时 制度(全日制职工填写)□标准工时制□综合计时制 □不定时 工作制 劳动合同期限分类□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 首次签订劳动 合同期限 年 首次次劳动 合同 起始时间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岗位工种约定工资形式计时,计件工资总额元其中:基本工资元岗位工资元其他元 参加社会保险的 险种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否参加该 社会保险 □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保险卡代码 技术职称技术职称证书 编号 发证机关 职业技术资格证名称及等级 职业技术资格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记录 变更内容及时间 年月日 续订时间及期限年月日续订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终止原因及时间 年月日 解除原因及时间 年月日经济补偿发放 其他记录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经省政府 201X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X 年 8 月 15 日起 施行。 二 0XX 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 业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 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 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 人不再缴费。 (三)农民合同 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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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85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

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精品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XX-07-04 第一章总则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隶属公司办公室,为规范引入人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合理有效利用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制度。 建立和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员工管理制度、请假制度、人员聘用制度、人员培训与开发制度、人员考核制度、人员解聘制度、人员薪酬福利制度、奖励与处分制度、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二章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并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时,作息时间为:上午8:00 — 12:00;下午13:00—17:00。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第三条上班时间员工必须保持仪容、仪表整洁大方,严禁衣冠不整、奇装异服。 第四条员工考勤由指定的考勤员负责,考勤员要认真填写当天考勤,并于每月5日前签名后报办公室审核,作为员工计发工资的依据,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如果发现考勤员有隐瞒事实的情况,给予考勤员和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员工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办理私人事务或长时间打私人电话。 第六条有事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准假后方可离岗。离岗后要保证通迅工具通畅,以便随时取得联系。 第七条旷工是指不请假缺勤。虽经请假,但弄虚作假;假满未办续假手续;超假未归等,视为旷工处理。每月旷工三日以内的,扣发日工资;连续超过五日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十日以上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凡是旷工者,取消本年度年终奖励待遇。 第八条部门内部与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相互帮助,不准制造矛盾,制造矛盾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第九条维护公司良好声誉、保护公司资产、保守公司机密是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严禁为了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公司办公区及机房;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带领公司外人员进入公司财务室、人力资源档案室、技术资料室、仓库等公司重地。 第十一条每日下班前,最后离开现场的职工要严格检查有关部位,确保水、电、气、门、窗处于安全状态。第十二条凡因酗酒、打架斗殴致伤而不能工作的员工,企业停发任何工资和补贴;因触犯国家法律被拘役者,企业停发任何工资和补贴。 第三章请假制度 第一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二条婚假符合国家规定结婚的正式员工,可以享有全薪婚假。 (一)员工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女职工23周岁以上,男职工25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7天,共10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婚假一次性休完。 (三)员工须提前两周通知部门领导及办公室并经批准。 (四)婚假按工作日计算。 第三条产假、陪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15天。产假为一次性休假,按日历天计算,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男员工在配偶生产的第一个星期内可以享受3天全薪的陪产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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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标 签】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发﹝2001﹞26号 【发文日期】2001-07-06 【实施时间】2001-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 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经办失业保险业务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为失业人员提供

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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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2、《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大连市政府5号令) (二)办理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 3、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交费义务满一年的。 (三)办理凭证 《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

(四)办理程序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五)办理结果 1、审核未通过:告知其原因。 2、审核通过:工作人员为申请失业登记人员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一)办理依据

松和人力资源档案管理方案(草案)讲解

人力资源档案管理方案 对人力资源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这样既能有效地保守人才机密,也可以维护人力资源档案资料的完整,防止资料损坏。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档案管理方案是对人力资源档案进行妥善管理的关键。 目录: 一、员工人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二、员工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三、员工工作业绩档案管理办法 四、员工档案保管规定 五、员工档案利用办法 附:人力资源档案管理用表 一、员工人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概念解说: 员工人事档案资料是公司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规章,加强员工人事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编写要点:在制定该文案的过程中需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明确目的; (2)阐明员工人事档案资料包含的内容。 范文: 员工人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公司员工人事资料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人事命令、通知公布后,连同该隶凭证(申请单或签呈)合并归档。 二、每月初依据人员异动记录簿编制“人力异动月报表”,呈核阅后,列八人事流动率检查

依据。 三、员工若有需要“服务证明书”或“离职证明书”,可至人力资源部说明中请理由,由经办人填写证明,转秘书室盖印。 四、人力资源部应于每月10日编制各主管名册,送档案室备查。 五、人力资源部应备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1、人力异动案; 2、员工奖惩案; 3、员工考绩案; 4、员工培训案; 5、人事规章案; 6、人事勤务案; 7、人亭报表案; 8、员工福利案; 9、文体活动案; 10、涉外事件案; 11、收发文件登记簿。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员工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概念解说: 公司培训员工时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并加强对员工培训档案的管理,从而使员工培训工作有据可查。编写要点:(略) 范文: 员工培训档案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员工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使员工培训工作有据可查,特制定本办法。 二、员工培训档案是对员工自进入公司开始所参与过的各种培训活动的详细记录。 三、员工的培训记录内容包括: (1)在职前训练中,该员工接受各种专业培训课程的课程名称、内容、时间、出勤记录,参加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1)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①第一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初建期(1986~1992) a.新中国建立初期,为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1950年我国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 b.1957年我国就宣布消灭了失业,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和要求; c.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标志着对我国传统体制所形成的行政配置劳动力和终身就业制度的变革。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意味着失业问题将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 d.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工作的开始。 ②第二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期(1993~1998)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相比较,在制度规定和具体的实施措施上均有了较大的进步。 a.实施范围扩大了,由1986年的4类职工扩大到1993年的7类职工作为待业保险的实施对象; b.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基数不同 由1986年的按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缴纳保险费,改为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1%缴纳,从而保证了保险基金的来源。 c.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不同

1993年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标准规定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这符合失业保险金应该高于社会救助标准的国际惯例。 d.失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有所不同 1993年的《规定》中提出待业保险基金可以实行市、县统筹,省、市、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待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统筹使用全部或部分待业保险基金。 e.管理机构的不同 1993年的《规定》确定了失业保险管理机构为地方待业保险机构。虽然仍隶属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但已有失业保险管理事务社会化的迹象。 ③第三阶段,失业保险制度完善期(1999年以来)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失业保险条例》,在1993年《规定》的基础上,对原制度框架的若干重要方面作了大量修正,表现在: a.将保险制度正式称为“失业保险”。对失业保险待遇的定义,也由1986年开始一直沿用的“待业救济金”正式改为“失业保险金”; b.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面; c.扩大了资金来源渠道,提高了缴费比例和统筹层次; d.把农民合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体系中; e.新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该为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f.《失业保险条例》还包括了监督、罚则等内容。 (2)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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