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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分规定

违纪处分规定
违纪处分规定

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不含独立学院)生、专科生。

第三条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制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是育人。行政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在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践、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未尽事宜,可依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八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违纪后协助学校调查取证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以不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六)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和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二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半年至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期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在校学习证明,学生应在两周内离校。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院系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级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向全校公布。(考试违纪、作弊给予的处分由教务处公布)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七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演讲、沙龙等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或有关秘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成立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渤海大学社团活动章程》,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以各种借口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日(不含10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策划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轻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重伤害等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依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纠集校外人员(非学生)参与打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五)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六)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偷窃公私财物(含共同作案者,下同)价值人民币不足300元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人民币在300元以上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经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确认,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和主要实施者,按上述条款相应加重一级处分。

5、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转借学生证、图书证、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1、

2、5项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公开教育、通报批评处理及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走私、非法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卖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属上当受骗者除外);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的,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相应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社会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调戏、侮辱女生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宿舍楼等公共场所裸浴、着装不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乱粘贴的,勒令恢复原状,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烟头,乱泼脏水,随地吐痰,在宿舍、教学楼等校内公共场所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等不健康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录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或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进行顶撞、欺骗、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寓入住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来访者必须到值班室登记,抵押相关证件,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入楼。探访若在公寓内住宿需经公寓中心批准,违者按违纪处理被探访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处分,探访者交保卫处处理。

(二)不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攀爬阳台或排水管道出入宿舍楼,一经发现交保卫处处理,本校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男女混寝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私自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于扰乱公寓楼内秩序、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妨害学校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德的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楼内大声喧哗,大声播放录音机、电视机,打闹、起哄、拍球、吸烟、酗酒等行为,情况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寓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楼内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一经发现没收其全部商品,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往窗外扔烟头、垃圾或倒脏水,在宿舍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宿舍内讲文明,对待检查的老师和学生干部要讲礼貌,如实回答问题。禁止顶撞、谩骂、欺骗老师,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损坏宿舍内公共财物或违反楼内消防安全、用电、用火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或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或私自动用消防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宿舍内动用明火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故意破坏公物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6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4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6至7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2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8至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10至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

(一)学生考试迟到、缺考与旷考的认定

1、考试开始后十五分钟内考生到达指定考场,视为迟到。

2、考试开始后超过十五分钟,但在考试结束前到达考场,考生无论何种理由,均不准入场参加考试,视为缺考。缺考的考生成绩按零分记,允许重修后参加考试。

3、考试前考生未办理缓考手续,考试进行时间内一直未到指定考场,视为旷考。旷考的考生成绩按零分记,毕业前允许重修一次,可以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

1、擅自调换考号。

2、将姓名、学号等内容写在装订线以外。

3、当监考人员开始发卷时,仍未主动将书、本等文字材料放到指定位置。

4、擅自传借计算器或其他文具。

5、在考场附近议论答案或高声喧哗。

6、交卷后不及时退场。

7、不按时交卷。

8、没有按规定要求填写好姓名、学号等项内容。

9、违反考试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一般作弊行为:

1、偷看他人试卷或为他人看自己试卷提供方便。

2、在卷面上作任何标记和记号。

3、考试开始后,在桌面、考生身上、考生身边墙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和纸张,经核实,确属考生本人所为的。

4、以偷看他人答案为目的而左顾右盼,交头接耳,随意讲话。

5、在考试过程中传递纸条或将答案贮存在计算器内进行传递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

6、在同一次考试过程中,经过违纪警告以后再次出现违纪行为。

7、考试后以各种手段找老师要求提分。

8、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作弊行为:

1、窃取试卷或用其它手段在考试前获取考试内容。

2、代他人参加考试或指使他人代考。

3、考试过程中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4、使用手机、商务通、文曲星等现代化工具进行作弊。

5、经监考人员认定属于一般作弊的考生,在考场内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并影响考试纪律,或者对监考人员出言不逊,或者对监考人员有威胁的言行。

6、经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三十二条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对违纪考生作如下处理:

1、监考人员对违纪考生提出口头批评和警告,有权调整其考试座位,并决定对违纪学生的该科考试成绩降低10-20分(将该决定记载于试卷之上)。

2、对违纪考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对一般作弊的考生作如下处理:

1、监考教师当即终止考生答卷,并责令考生立即离开考场。

2、该科成绩无效,视其悔改表现,决定毕业前是否给予一次重修机会;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严重作弊考生做如下处理:

1、由监考人员当即终止考生答题,并责令考生立即离开考场。

2、试卷成绩无效,视其悔改表现,决定毕业前是否给予一次重修机会;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处理作弊和违纪考生的程序

(一)监考人员在《考场报告单》上填写作弊或违纪考生的姓名及主要事实情节,并及时报告给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

(二)所在院系接到通知后,在听取学生或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基础上,两小时内填写《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意见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考场报告单,报送至教务处; (三)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情况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四)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在接到作弊通知后两小时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全校公布;

(五)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处理决定通知考生所在院系,责成考生所在院系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4、5、6、7项要求送达考生;

(六)考生所在院系对违纪考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违纪作弊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办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校公共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学校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无证驾驶机动摩托车、三轮车、汽车等机动车辆,未并造成交通事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者,除赔偿对方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将机动车辆借给无证人员使用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违章,并造成交通事故者,除赔偿对方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驾驶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逆行、超速行驶,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驾驶来路不明、没有牌照、证件不全的机动车辆者,一经发现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如属偷盗、窝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电脑、网络、通讯设备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受行政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停发一年的各类奖、贷、助学金。

(二)自处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无资格评选任何荣誉称号,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对于考试违纪和作弊的纪律处分由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其他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权限为:

1、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讨论决定,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讨论、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2、对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处同有关部门和各相关院系研究后处理。

3、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纪律,需给予处分者,可由公寓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各院系、学生处审批。

第四十一条学生违纪的处理程序:

(一)对于考试违纪和作弊的纪律处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办理。

(二)其他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为:

1、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关记录。

2、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渤海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三份,学生处、院系、学生本人各一份,并将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生处。

3、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在《渤海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上写明处分决定(一式三份,学生处,各院系,学生本人各一份)。

4、学生处、各院系必须指定送达人,将《渤海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与处分决定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的送交回执上签字。指定送达人将签字后的送达回执交到学生处、各院系存档。

5、送达人将处分决定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需另有两名本院系学生工作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达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上交,并把处分决定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已送达。

6、直接送达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达人可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达办法参照第(四)、(五)款,并由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家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送达回执在5个工作日内如果学生本人或其家长未按时回寄,则视为学生本人默认同意签字。

7、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校报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来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除特殊标注外,均包含该等级数字。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原《渤海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和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讲课教案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保证高质量外语 人才的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学生的任何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历史记载,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依据轻重程度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警告处分的 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 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到期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第六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 (二)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有数种违纪行为的; (四)受处分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 (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 (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 (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 集有关证据的。 第九条学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转交国家机关处理。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行政等部门处罚的,学校均应给予校纪处分: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校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以后,学校将视其有无违法犯 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

中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雷州市唐家中学违纪学生登记表

处理告知单 学生家长: 该同学,学年第学期开学至今,因无心学校,经常不交作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为严肃校纪,经学校行政会谈论,根据学校《处分条例》规定,决定给予记过处分,该处分自4月14日起生效。 根据学生表现,记过处分一年后可申请撤销,但须记入学生档案。 特此告知。 雷州市唐家中学政教处 年月日 家长意见: 签名: 日期:

附件: 【通知】关于减轻、撤销学生违纪处分 关于减轻、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践行“教育引导心理疏导人文关怀规范管理”的学生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发挥违纪处理的育人功能,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完善自我,现结合大学生成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有真诚悔改表现,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减轻或撤销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条二级学院审核小组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受处分学生的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审核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考察期限的规定 考察期指受到处分后,至提出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申请前的时间过程。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却有明显悔改表现,学习成绩非常突出的,考察期可缩短为半年。 第四条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的条件 撤销纪律处分必须符合全部基本条件,并且满足具体条件一条及其以上;只满足基本条件而未满足任意一条具体条件的,可通过讨论给予减轻处分等级。 (一)基本条件 1.平均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70%以内; 2.日常表现好,工作积极,努力学习,踊跃参加各类课外活动,班级90%以上的同学同意建议学校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 3.第一次受到纪律处分,且考察期内未出现违纪记录或受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 4.符合考察期限的规定。 (二)具体条件 受纪律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 1.在校外各类科技、文体、征文等竞赛(比赛)中为学校赢得荣誉,获得地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 2.经有关部门认可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者;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及多次参与二级学院、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4.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学风建设,为学院学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5.毕业时能够获取专升本资格者或在考察期有上进心,积极报名参加成人高考专升本者; 6.其他经二级学院讨论可减轻或撤销的充分事由。 第五条符合减轻、撤消纪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的每月25日-当月月底进行,学生要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审核小组将在每月1-3日(节假日顺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集中审核。第六条减轻、撤消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受处分以来表现、取得成绩的相关证明); 2.本班同学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90%以上同意)、签名; 3.助理辅导员或专职辅导员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签名; 4.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统一提交学生工作处; 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减轻、撤消由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于减轻、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审核并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社会实践、顶岗实训、实习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并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若经过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组织和煽动闹事,非法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或以其他方式对公民进行诬陷和人身攻击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协从者或经教育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者可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受司法部门处罚者,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九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包括在宿舍区或教学区内起哄,击盘敲桶,向楼下泼水,扔杂物等,致使学生骚动)、破坏安定团结者:(一)情节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形成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含校外实习学生。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条处分期限:警告为两个月;严重警告为三个月;记过为半年;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妨碍公共安全,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非法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等活动者,经批评教育后能改正错误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滋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行为故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在教学区、生活区、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划拳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到校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再违纪时,给予记过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题(含答案)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一、判断题:(请在您认为正确的描述后面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10分) 1.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2.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政纪责任的,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职工有违法行为的,依本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4.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5.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行为,一旦发现,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6.职工受降级以下处分的无需扣减薪酬。(×) 7.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适用“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条款。(√)8.职工有盗窃行为的,应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9.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0.受到降级以下处分的,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可以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从四个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30分)1.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B)相结合的原则。 A.公平公正公开与透明 B.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 C.公平公开教育与惩治 D.公正公开平等与和谐 2.降级处分的影响期间为(A)个月。 A.24 B.12 C.18 D.6至24 3.某企业职工王某因违纪给予留用察看处分,12个月,6个月后,又因违纪应给予警告处分,6个月,那么对该职工如何处理(D) A.按从重原则,执行留用察看12个月 B.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执行警告处分 C.按从重原则,执行留用察看剩余的6个月 D.解除劳动合同 4.根据《处分规定》,职工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C)从重处分。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从严 5.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C)。 A.一个档次工资 B.至少一个档次工资 C.一个级别工资 D.至少一个级别工资 6.某单位领导因工作需要兼任三个不同职务,因违纪违规应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12、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 13、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1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6、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所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故意乱扔物品,或敲打、焚烧物品等破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7、当面顶撞、辱骂老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8、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 ①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②统计数据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③当前一些统计数据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统计的公信力、权威性降低 ④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因此,今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三、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注意,当领导人员发现数

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

学校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暂 行条例(对学生)

XX学校 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条 处分的作用及等级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一学期,在处分期结束后,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的,经学生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二条 处分的确定及通报 对学生的处分,由德育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由各班班主任在班会课通报,情节严重者则全校通报,同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处分的撤销程序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年级组签署意见后交德育处备案,德育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四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有事不能到校的,须持家长签名的请假条向班主任请假,来不及请假的须由家长向班主任发送请假信息。没有向班主任请假,不得无故旷课。无故旷课的,学校将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者作早退处理。一周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的,由班主任进行口头警告;超过三次通报家长。经常迟到或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九条:普通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期间虽经学

违法违纪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心得体会 篇一:《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禄登利 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发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的文件,在公司的宣传、组织下,我们认真地参加了这次公司开展《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内容涉及到违反财务以及资产管理规定、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贪污贿赂及廉洁从业行为、其他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等,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我的纪律意识,强化了合规履职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中石化《员工违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的体会: 一、学习认识: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所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确保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为企业为社会负责,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是没有成功的员工行为规范,是

难以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 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同时对客户(业主)的服务要主动热情,周到,注意倾听客户(业主)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客户(业主)所办业务的需求,按照客户的意愿完成工作,但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只有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公司稳建持续地发展。 2、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只有通过强化教育,让员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纪违规问题,有效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在公司内不少部门,一系列的员工规范制度制度虽挂在墙上,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行动中,系统的某些神经末梢仍处于失控状态;案件与事故的发生与制度的执行不力、违规操作紧紧相连,每一个案件或事故的发生都伴随着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因果现象。是什么造成了这么多光荣背后的横刀落马,是什么催生了那么多中规中矩下的追名逐利?是制度的缺失,是执行的不力,是覆盖的盲点,还是心存侥幸而最终没能坚守住那颗不肯安于平淡的心?二、培养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处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处分类型及期限 第一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原则。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院视其性质、情节、影响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为8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启动解除处分程序。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处分未到期的,可在毕业离校前10个工作日,学生申请启动提前解除处分程序。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符合提前解除条件的,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地方签署意见,启动解除处分程序。能按期解除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否则做永久结业处理。 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的; (三)屡次违反纪律或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组织调查时主动交待问题,揭发他人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赔偿挽回损失,获得被损害人谅解的。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篡改、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及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自送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内继续违纪且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者; (2)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2)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3)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八条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年或学年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及各类扶困助学资格。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九条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散布有害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校园安全,严肃学生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纪守法,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章违纪处理办法 第2条一般违纪: ①以下违纪,视情节每人扣1-2分班级五项评比分。 ⑴爬树、门、窗,坐楼梯扶手,站在课桌、讲课上等;燃放鞭炮烟花;玩危险性游戏。 ⑵穿越绿化带,故意折断花木。 ⑶随地吐痰。 ⑷随便给同学取外号。 ⑸不佩带校徽;不穿校服。 ⑹穿拖鞋、穿背心进教室。 ⑺佩戴首饰,男生留长发,女生化妆,穿奇装异服。 ⑻不讲普通话,口出粗言,讲痞话,不尊敬师长。 ⑼在教室、寝室、食堂及其走廊、楼梯间或教学楼前等非运动场所从事足球、篮球、排球等球类运动。 ⑽在预备铃响后,学生必须将本节课的书本和文具放在桌子的左上角,无课前准备的扣1分/人次,上课铃响后,仍未进教室或仍未归队的(室外课)扣1分/人次,缺席扣2分。 ⑾课堂吵闹、写字课、观看新闻不认真的扣2分/次,整体不认真造成停课整顿的扣2分/人次。 ⑿上甲课做乙事的扣2分/人次。 ⒀课堂顶撞老师的,态度蛮横,扣2分/人次。

⒁实验课、活动课、体艺课等不在本班教室上的课,不听指挥的扣2分/人次。 ⒂私自调换座位的或私自移动桌椅的,整班性拖动桌椅,造成响声的,扣2分/人次。 ⒃上课打瞌睡(生病除外),扣2分/人次。 ⒄违反就餐管理的一般行为。 ⒅违反宿舍管理的一般行为。 ⒆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是常行为规范》的一般行为。 ②以下违纪,视情节每人次扣2-5分,并公开批评。 ⑴打架、起哄等故意扰乱一般行为。 ⑵吃瓜子、嚼槟榔等学校禁吃的食品,乱丢果皮纸屑。 ⑶拿扫帚、棍棒等追打。 ⑷随地大小便。 ⑸乱写、乱涂、乱刻,在墙壁上留脚印,拍球印。 ⑹用纸团、石头等击人击物。 ⑺欺负小同学,对女同学无礼。 ⑻损坏学校公物或他人财产。 ⑼不按要求收看电视(收看内容、收看纪律等) 第3条严重违纪:以下违纪,视情节轻重将接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扣班级五项评比分5、7、9、11、13、15分。 ⑴考试舞弊。 ⑵带凶器进校园。 ⑶偷盗他人或学校钱财。 ⑷赌博、抽烟、饮酒。 ⑸未经允许私自出校门或翻越围墙。 ⑹敲诈勒索,同学间攀比消费,讲排场。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

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籍按《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获得各项荣誉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撤销相应的荣誉称号。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 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 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 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 开除学籍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 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 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 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 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可提出提前解除察看的申请,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考核,并按期提出察看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半年。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意见,学院批准解除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 第五条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2.违纪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 3.在校外违纪,毁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4.曾违纪再犯者; 5.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 6.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偶尔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 第六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从重处理。 第七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特困补助和其他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二章内容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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