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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请求权的选择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请求权的选择

作者简介:王静(1981-),女,四川简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不仅就两类责任的共性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就两类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的多重性,使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符合民法规定的数种责任要件,数种责任相互排斥,而最终只能请求责任人承担一种责任的情形。从权利人角度看,基于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可以产生多项请求权,因此,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责任竞合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等。

民事责任竞合是权利救济制度发达的产物,其法律特征为:①责任竞合是因某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事实引起的;②该法律事实符合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③行为人应承担的数个责任之间互相冲突,虽然责任内容、性质不同,但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要求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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