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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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
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
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