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再谈优先清算权
昨天看了经纬创投合伙人邵亦波的一篇博客“再谈优先清算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举了对创业者向VC融资时很有教育意义一个例子,尽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我还是有点疑惑,于是,我花了点时间,把这个例子详细解剖一下。
邵总举例的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融资过程如下:
第一年:公司成立,天使投资50万美元,融资后估值200万美元。
第二年:A轮融资,VC投资400万美元,融资后估值1200万美元。并且,拥有1倍的优先清算权,Non-participating,8%的年股息。同时,成立了期权池15%,以后每轮融资都保证期权池占总股本的比例15%不变。
第三年:B轮融资,VC投资800万美元,融资后估值4000万美元,2倍的优先清算权,Participating,10%的年股息。
第四年:C轮融资,VC投资2000万美元,融资后估值8000万美元,3倍的优先清算权,Participating,10%的年股息。
第五年:公司以1.5亿美元的价格卖掉,创业者获利多少?
根据邵总的计算,创业者在公司卖掉的时候,经过四轮投资,股份被75% × 66.7% × 80% × 75%四次稀释,最后还能持有30%的股份,
但考虑到15%的期权,创业者手中应该是只有15%的股份,但其价值并非对应的2250万美元。因为VC投资人有优先清算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即:公司被卖掉或者被清算时优先股有权优先把他们的钱先走。
我从头开始梳理这个投资及并购过程,如下:
1、公司成立,天使投资50万美元,融资后估值200万美元。
假设公司按$1.00/股的价格,发行了200万股份,创始人及天使投资人分别持股75%及25%。如下图:
2、A轮融资,VC投资400万美元,融资后估值1200万美元,设立了期权池15%,以后每轮融资都保证期权池占总股本的比例15%不变。
看起来融资后估值为1200万美元,似乎融资前估值就是 1200-400=800万美元,实际不然,因为15%的期权也需要从融资前的估值里出(稀释原始股东,即创始人和天使投资人的股权比例),而15%是融资后的期权比例,其价值是15%*1200=180万美元,这样融资前估值就是800-180=620万美元。而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00万,每股价格为$3.1美元,公司根据A 轮VC的400万美元投资及15%期权的价值,增发相应的股份。A轮VC投资人持股33.33%。如下图:
3、B轮融资,VC投资800万美元,融资后估值4000万美元。
跟A轮融资类似,融资后估值为4000万美元也不表示融资前估值就是4000-800=3200万美元,这里15%的期权也需要从融资前的估值里出(稀释原始股东,及创始人、天使投资人和A轮VC的股权比例),同样 15%是融资后的期权比例,其价值是15%*4000=600万美元,这样融资前估值就是3200-600=2600万美元,每股价格为$7.9美元,公司根据B轮VC的800万美元投资及15%期权的价值,增发相应的股份,B轮VC的股份比例是20%。如下图:
4、C轮融资,VC投资2000万美元,融资后估值8000万美元。
跟A、B轮融资类似,融资前估值不是6000万美元,而是4800万美元,每股价格为$11.16美元, C轮VC的股份比例是25%。如下图:
5、公司以1.5亿美元的价格卖掉。
公司以1.5亿美元的价格卖掉时,如果所有VC股东的股份都是普通股的话,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他们的回报倍数分别为6.7倍、2.6倍、1.9倍。
实际结果当然不会是这样了。那在详细了解之前,需要先看看优先清算权的
Non-participating与Participating属性。邵总讲得很明白:
Non- participating代表投资者在公司卖掉或清算的时候,可以拿走以下两者中的一个:第一,他们投资的本金;第二,他们所占股份的价值。也就是说当 每股价格在清算时比投资者投资时的价格高,优先清算权是不起作用的,因为投资者一定不会选择拿回本金。这里A轮的投资者就拥有这项权利,这是比较合理的。
B轮投资者要了Participating,并且是2倍。什么意思?如果公司卖掉,投资者先拿800万美元的2倍即1600万美元,加 上8%的利息,然后,他们还要在剩下的钱里按照股份比例分。“Participating”的结果是投资者鱼和熊掌兼得。B轮的投资者有了这个权利,C 轮 的投资者更要有。这一点也是要特别注意的,因为开了个坏头之后,以后只会更糟。每个后来的VC都会要和之前的VC至少一样好的条款,而更普遍的情况是后来者的条款会对投资者越来越有利、对创业者越来越不利。
那现在我们来算一下1.5亿美元的退出,创业者最终能拿到多少?
首先,C轮投资人如果按照其股权(假设投资人的优先股都可以按照1:1转换成普通股,后同)比例,只能3750万美元,即1.9倍的回报, 这个回报倍数低于他投资时要求的3倍清算优先倍数,所以他一定会执行优先清算权,这样,他可以先拿走:2000 × 3 + 2000 × 10% × 1 = 6200万美元。剩下的8800万美元,C轮投资人还要可按转换成普通股后的股权比例,跟其他所有股东一起分配(Participating)。但这之前,B轮投资人和A轮投资人还是优先股呢,还有等他们决定是否行使各自的优先清算权。C轮投资人的回报倍数暂时为3.1倍。如下图:
其次,在C轮VC投资人拿走优先清算的钱之后,该B轮VC投资人拿了。如上图所以,如果他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剩余的钱,只能获得1.6倍回报,低于优 先清算的2倍要求,所以,B 轮VC投资人也会执行优先清算权。B轮投资人可以先拿走:800 × 2 + 800 × 10% × 2 = 1760万美元,剩下的7040万美元,B轮投资人还要按照股权比例,跟其他所有股东一起分配。但这里,他同样要等A轮投资人决定是否执行优先清算权。B 轮投资人的回报倍数暂时为2.2倍。如下图:
第三,这个时候,可以看到A轮VC投资人的回报为3.2倍,高于他优先清算的1倍回报要求,他当然不会执行优先清算权了,他会选择按照可转换成普通股的股份比例,跟其他剩余股东分配剩下的钱。
所有A、B、C轮投资人拿走了优先清算的钱之后,所有股东都按照可转换成普通股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7040万美元。如下图:
最终,C轮投资人的回报倍数为4.0倍,B轮投资人的回报倍数为3.4倍。而创业者最终获得约1473万美元左右,跟邵总的答案是D(1500万)非常接近。
当然,上面的案例是个非常理想的状态,简化了很多东西,比如期权的价格;期权是否发给创始人;B轮VC投资时,期权是否稀释;A轮VC、C轮VC投资时,期权是否稀释A/B轮VC?(邵总的案例解析中,所有期权全部由创始人承担,这样的VC是不是太黑了)
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一个还算成功项目,成交金额达到1.5亿美元,结果创始人只能拿到1500万美元左右,10%都不到,主要原因在于最后一轮VC投资额太大、优先回报倍数太高,搞不好的话,创业者一个子儿都捞不到。
切记一点:拥有Participating Liquidation Preference的VC,他们的利益跟创始人的利益可能是不一致的,因为即便公司被廉价卖掉,他们也会获得一个不错的回报,而创始人就惨了,他们手上20%多的股份,又能怎样把握自己的命运呢?
船舶优先权,英美法及有关国际公约中称为maritime lien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以受偿之权利。其设立的理由是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政策出发,对某些社会公益权利(如港口规费)、劳工权益(如船员劳务报酬)、人身权益(如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需要鼓励的行业(如救助)等等予以特别保护。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所担保的是几种特殊的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秘密性。相对于其他担保利益公示性而言,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登记,也不依赖于对船舶的占有;这不符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公示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船舶优先权自有关的海事请求产生之时便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登记程序,便秘密地、无条件地随船而行;(2)优先性。它的优先权地位是法律规定的,而不同于其他一些优先权是债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并且法律赋予了比其他类型的担保权更优先的地位;(3)不可分离性。即它的存在与船舶具有不可分离性,即使船舶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该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受让后的船舶仍然作为受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担保物;(4)潜伏性。即它像海里的暗礁潜伏着,平常处于不成就状态,但这些海事请求人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船舶优先权以实现其海事请求。 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但却不符合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指的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由此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项:一是对抗效力,经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有的国家实行公示生效主义,未经公示之物权变动,不生变动之效力,如德国;二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公示的权利内容对第三人来说应推定为正确的;三是善意保护效力,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但船舶优先权本身无须登记,附有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转让后,所有权变动虽经登记以及受让人也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但如果未经催告程序除权,新的船舶所有人仍不能对抗船舶优先权人。 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它关系到国家利益,因此大多数国家要求船舶进行权利登记。有关物权登记的效力,以法国模式为典型的登记对抗主义和以德国模式为典型的登记生效主义之间的优劣之争由来以久,而且近来又回归德国物权形式主义的趋势。由此可见,对船舶进行权利登记是比较可采的。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所有权人都要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缺乏这一登记,船舶根本无法取得其他的船舶证书,更不能进行营运。 船舶除了所有权登记以外,最常见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虽然不是抵押权构成的要件,但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实践中,抵押权人为保护其实现债权的优先性都会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权登记。而船舶优先权仍然会影响到已登记的被抵押的债权的优先受偿。以船舶作为
风险投资协议详解之一清算优先权 情景一:假如你是第一次创业,你正在寻找风险投资(VC),在经过跟风险投资人漫长的商业计划演示和交流之后,突然有一天,投资人对你的公司产生了投资兴趣,于是给你出了一份所谓“投资协议条款清单”(Term Sheet)。但是,包括你的团队、你的董事会、你周围的朋友在内,都没有人曾经看到过一份Term Sheet,里面的某个“清算优先权”条款是这样写的(通常是英文): Series A Prefer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eive i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 per share amount equal to 2x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A系列优先股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2倍的回报… 你完全搞不懂这是什么意思。 情景二:假如你接受了上面那份Term Sheet,投资人跟你投资了$2M,给你的投资前估值(Pre-money valuation)是$3M,投资后(Post-money)估值$5M,于是投资人拥有你公司40%的股份。经过1年,公司运营不是很好,被人以$5M的价格并购。你认为你手上60%的股份可以分得$2.5M的现金,也还满意。但是投资人突然告诉你,根据协议,他要拿走$4M (投资额的2倍),留给你的只有$1M。你又糊涂了。 什么是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 几乎所有的VC选择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的投资方式,而可转换优先股的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拥有清算优先权。 优先清算权是Term sheet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决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即资金如何优先分配给持有公司某特定系列股份的股东,然后分配给其他股东。例如,A轮(Series A)融资的Term sheet中,规定A轮投资人,即A系列优先股股东(Series A
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关键词:国内优先权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称之为国际优先权。或者,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也称之为国内优先权。 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甚至一些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对于优先权的认知程度还不够,对于如何恰当的使用优先权制度还不够清楚。而实际上,申请人如果对优先权的制度认识清楚,操作得当,将对自身专利的申请、布局以及战略制定带来灵活的操作空间。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以实际案例阐述说明了专利国内优先权使用的七种情况。 Case1:为了节约成本,将符合单一性的多个案件合并到一个案件 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规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例如,申请人在同一个发明构思下,先后申请了三个案子A,B和C分别保护的是某某产品的配方、制备方法及其使用方法。如果这三个案件后期陆续提实质审查,则需要缴纳三份实质审查费。且如果后续A,B,C陆续被授权时,则每年还需要缴纳三个案件的年费。 出现上述情况时,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考虑,申请人可以在A,B和C申请的一年内,以与A,B和C 相同主题提出一个案件D,分别向A,B和C提出国内优先权请求。则按照优先权的制度,则A,B和C会被视为撤回,只保留一件申请D,后续的审查和授权只需要维护一个案件的费用即可。 Case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类型的转换 按照专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因此,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对在先申请的类型进行转换。 例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方法,但由于递交失误,导致申请的类型是新型专利。按照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案件A肯定是被驳回。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年内,以与A 相同主题提出新申请B,类型是发明专利,要求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从而避免案件A被驳回的风险。 再如,申请人在先申请案件A保护的是一种设备,申请的类型是发明专利。但是经过后期深入检索,发现该设备很多技术特征已经被人公开,但是还是具备新颖性。此时,申请人可以在A申请后的一
一休知识产权:https://www.wendangku.net/doc/9c5866452.html,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涉外专利有哪些优先权原则,专利优先权期限 涉外专利,既然是涉外,通俗的说法就是向外国申请专利。那对于想要获得优先权的涉外专利都有哪些原则呢?期限都是多少?一休小编为大家介绍先关内容。 一、涉外专利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一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 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在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的任何后提出申请,不得因另一人在该期限内的任何行为而无效,特别是由于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使用等。这种行为不能形成第三人的权利或者个人的权利。但是,第三方在最初申请日前作为优先权基础取得的权利应根据公约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予以保留。 二、专利优先权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前一申请被撤回、放弃或者驳回,未提交公众审查,未留下待定权利,也未成为该请求优先权的依据的,后一申请视为第一申请。提交日期为优先权期间的开始期间,前一申请不作为要求优先权的依据。 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在一个国家按照优先权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限应当与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个国家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也可以在一个国家申请实用新型,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售后服务)操作系统编程进程或作业先来先服务高优先权按时间片轮转调度 算法
湖南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师范学院 学生实验报告
(高优先权流程图) (按时间片轮转调度) 程序说明及实现: 1)先来先服务调度算法: 高响应比优先实现进程调度.(用C语言实现), 2)优先级调度程序: 该程序由主程序、构造队列子程序、打印子程序、运行子程序构成。 3)时间片轮转法程序: 于此程序中由于程序比较小,未进行分模块设计。直接采用单壹模块。 1先来先服务 #include
一、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怎样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具体要求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清算审计类型有哪些 1、合约期满清算审计。 2、产业调整清算审计。 3、无法持续经营清算审计。 4、违法经营清算审计。 5、企业兼并清算审计。 6、企业破产清算审计。
本国优先权制度----作用及误区 一、引言 优先权制度源于1883年问世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国民待遇资格的人,以一项发明创造首先在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或6个月(对外观设计申请),他如果在其他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案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的日期为本国申请日。优先权的作用主要是使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并有时间选择在其他国家代办手续的代理人或寻找潜在合作方和支持资金。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适用于前后的两个申请是分别在不同的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情况,因此又被称为“外国优先权”制度。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借鉴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制度制定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规定期间内又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为区别起见,以在外国提出的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外国优先权”,以在本国提出的在先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本国优先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作用 作为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外国优先权的作用非常简单直接,即便于申请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自己还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再提申请。而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作用,比起外国优先权来说,就要丰富的多,而这些作用恰恰是专利代理实践中容易被忽略的,本文旨在系统地对“本国优先权”加以探讨。
2.1利用“本国优先权”进行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的转换 我国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国优先权”制度。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上述规定表明,发明和实用新型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有所不同的,发明专利可以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新的技术方案。由于我国设立专利制度的历史不长,实践中,申请人对专利法的规定理解不清楚,或者拿不定主意到底是申请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往往犹豫不决;有时候甚至就同样的技术方案既提出了实用新型申请又提出了发明申请。对于这些申请人来说,他们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在优先权期限内进行转换,如果申请人认为其发明创造的创新程度很高,技术寿命长,并且市场潜力大,可以考虑将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发明;反之亦然。更有意义的是,如果申请人误将一个含有关于产品以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技术方案申请为实用新型,由于该申请中的方法部分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如果利用分案又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因此该实用新型申请面临着被驳回的命运,这时候,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要求方法方案的优先权,就可以得到及时的补救,这可以认为是本国优先权制度的主要功能。 2.2将多个在先申请合为一案申请 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将多个在先申请合为一案申请,是指如果有两个在先申请,其一是关于产品的发明,其二是关于该产品的制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 定(附英文)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附英文)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的 规定,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自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受理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 二、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自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起,向巴黎公约任何一个 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 注册申请的,可依巴黎公约规定,在第一次申请后六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三、依前项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 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 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 求提交的其他书件,应当经过认证。 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商标 注册申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四、要求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商标注 册的日期,即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附英文) INTERIM PROVISIONS ON CLAIMS FOR PRIORITY IN APPLYING FOR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 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破产法》有关优先受偿权的情形较多,这样以来就造成了破产优先受偿的竞合现象,即:优先受偿的几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究竟该由谁来优先受偿,几个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时,其行使的顺序位如何,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 当前在《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中几个常见的优先受偿的情形有: 1、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因为,此类债务的产生是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产生的,且已经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的做法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来受偿。此之称为有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可优先拨付受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是一种非正常的支出,若债务人能偿还的话,债权人的这笔费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参加破产费用之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常常和破产费用相。 3、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4、在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因为,在破产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中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破产在整顿期间新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当予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整顿期新欠费用优先受偿权。但是,整顿期间,新欠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仍应当按一般清偿程序处理。 实务中,对以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顺序做法不尽一致,有的将整顿程序中新欠的债务优先于参加破产费用受偿,有的将破产费用优先于整顿程序中新欠的债务受偿,有的将破产费用优先于参加破产的费用受偿,有的将整顿程序中新欠的费用优先于破产费用受偿。但是实践当中,大家形成一致意见的是都会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放在第一顺序位。因为,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顺序位,使得实务中的做法较为混乱,不尽一致;所以,笔者认为应完善法律、法规关于优先受偿权顺序位的规定,以弥补这方面的空白,消除实务中的混乱状态。
专利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 专利优先权是申请人的一种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依法进行撤回。但是法律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优先权的撤回就需要依法进行,那么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撤回优先权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要求和处分不再成立。 相关知识:什么是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专利注册之可能。 专利优先权的基本分类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专利优先权要求可以撤回吗),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专利的相关知识,如果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移步汇桔网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9c5866452.html,/ 哦!
浅析劳动债权优先权 [中文摘要] 劳动债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对此所进行的关注和讨论,大多是从2004年6月《企业破产法(草案)》的有关规定而开始的,并且争论往往也只是停留在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上,但是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得到了解决。但是劳动债权优先如何定性,具体如何构建我国的劳动债权优先制度,文章认为我国首先应当在民法典中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并将其定性为法定担保物权性质的一般优先权;其次应当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基本法中明确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具体范围,同时也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清偿顺位。 [关键词]劳动债权,劳动债权优先权,担保债权 引言 关于企业破产中的疑难问题的争论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我国在保障劳动债权方面所存在的众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然后一切争议终于都可以告一段落了,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做出了规定。劳动债权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债权的优先分配顺位就体现了这一立法宗旨,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有关劳动债权的介绍或提法散见于一些有关破产立法的文章中,而往往欠缺对劳动债权理论的系统研究。本文拟对我国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性质及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一些论述。 1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正确理解 劳动债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切工资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债权,是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应优先分配的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在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财产分配时,劳动债权是列在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的,也就是优先受偿。 一直以来一个较大的争议就是劳动债权是否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如果就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就肯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无视有担保的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有悖于法理和常理的。新的《企业破产法》较好的处理了这一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77、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 如上讲所述,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最基本的逻辑要求,是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在先申请所公开。但如果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仅仅一部分技术方案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时,即称为部分优先权。如图所示:如某公司于1月1日在日本提出产品A的发明专利申请,但并未提出专门生产该产品的方法发明。该公司在6月1日向中国提出在后申请,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包含该产品A,同时还包含专门生产该产品的方法B。这时,在中国提出的在后申请的两项技术方案中,只有产品A可以享有日本1月1日的优先权,而方法B则不能享有日本申请的优先权。即在判断在后申请两项技术方案的专利性时、在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时。A技术方案是以1月1日为准,B技术方案是以6月1日为准,这就是部分优先权。当然,如果1月1日提出的在先申请包含产品A和方法B、而6月1日提出的在后申请除包含产品A、方法B以外,还包含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设备C。此时在后申请中虽然是A和B技术方案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基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只是一件,该A和B技术方案享有同一个优先权日。因此,仍应当认为是部分优先权。 所谓多项优先权,在逻辑关系上与部分优先权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在后申请中多项技术方案要求在先不同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而无论是本国优先权还是外国优先权。如某公司1月1日在日本提出产品A的发明专利申请,3月1日又在日本提出专门生产该产品的方法专利申请。后于6月1日向中国提出合案申请,即产品A和方法B,这种情况就属于多项优先权。即在后申请的产品A享有在先申请A的优先权,在后方法B享有在先申请B的优先权。在判断在后申请两项技术方案的专利性时,A是以1月1日为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而B是以3月1日为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因此,当是多项优先权时,也意味着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总是各有不同的优先权日。如图:
优 先 级 调 度 算 法 实 验 报 告 院系:****************学院班级:*********** 姓名:*** 学号:************
一、实验题目:优先级调度算法 二、实验目的 进程调度是处理机管理的核心内容。本实验要求用高级语言编写模拟进程调度程序,以便加深理解有关进程控制快、进程队列等概念,并体会和了解优先级算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实验内容 1.设计进程控制块PCB的结构,通常应包括如下信息: 进程名、进程优先数(或轮转时间片数)、进程已占用的CPU时间、进程到完成还需要的时间、进程的状态、当前队列指针等。 2.编写优先级调度算法程序 3.按要求输出结果。 四、实验要求 每个进程可有三种状态;执行状态(RUN)、就绪状态(READY,包括等待状态)和完成状态(FINISH),并假定初始状态为就绪状态。(一)进程控制块结构如下: NAME——进程标示符 PRIO/ROUND——进程优先数 NEEDTIME——进程到完成还需要的时间片数 STATE——进程状态 NEXT——链指针 注: 1.为了便于处理,程序中进程的的运行时间以时间片为单位进行
计算; 2.各进程的优先数或,以及进程运行时间片数的初值,均由用户在程序运行时给定。 (二)进程的就绪态和等待态均为链表结构,共有四个指针如下:RUN——当前运行进程指针 READY——就需队列头指针 TAIL——就需队列尾指针 FINISH——完成队列头指针 五、实验结果:
六、实验总结: 首先这次实验的难度不小,它必须在熟悉掌握数据结构的链表和队列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这次实验中用了三个队列,就绪队列,执行队列和完成队列,就绪队列中的优先级数是有序插入的,当进行进程调度的时候,需要先把就绪队列的队首节点(优先级数最大的节点)移入执行队列中,当执行进程结束后,判断该进程是否已经完成,如果已经完成则移入完成队列,如果没有完成,重新有序插入就绪队列中,这就是这次实验算法的思想。 附录(算法代码):
优先权相关 优先权的概念 在各个阶段和步骤,回合玩家拥有最先发动效果的权力。这就是“优先权”。 自己持有优先权的时候,对手不能抢先发动除了诱发效果和翻转效果以外的效果。行使优先权发动效果或者放弃优先权不发动效果的情况下,优先权自动转给对手。阶段和步骤进行前必须先由回合玩家放弃优先权。 比较严密的情况下,优先权的放弃是必须宣言的。但是实际操作中,进入下一个步骤或者做出回合结束的宣言都是放弃优先权的表示,不必不停强调放弃优先权。 在回合玩家宣言回合结束时,对手有权说“在这之前发动某卡“而发动卡的效果,这种情况就是对手行使了自动转给他的优先权。 (引自规则手册V ersion 2.1) 优先权的转移 优先权的转移 ——以下讨论的是会转移优先权的行为。 ?以下这些的发动(这之后优先权转移给对手) o 不论咒文速度是多少,魔法卡、陷阱卡的卡片发动或效果发动。 o 效果怪兽的起动效果、诱发即时效果、诱发效果、反转效果的发动。 特别注意的是,诱发效果同时发动的场合组成连锁。 最后发动的那个诱发效果所属的玩家的对手获得优先权。 ?优先权的放弃 ?使用卡片的场合 主阶段中,持有优先权的回合玩家可以进行以下的行为。 o 怪兽的召唤?反转召唤?特殊召唤、表示形式变更 o 卡片的盖放 o 咒文速度1的魔法卡的发动 回合玩家什么都不说就连续进行某些行动的场合,对手可以表示有意见,优先权可以卷回。 ?各阶段的结束宣言 o 抽牌阶段 o 准备阶段 o 主阶段 o 战斗阶段 o 结束阶段
?各流程的优先权的放弃 o 开始流程 o 战斗流程 o 伤害判定流程 o 结束流程 反过来不转移优先权的行为有 ?各阶段的开始及开始宣言时 ?流程的开始时 ?只能使用「快速效果?的 情况(快速效果,即2速以上的效果) o 怪兽的召唤(召唤?特殊召唤?反转召唤)成功时 (主阶段1为限,除了快速效果,还可以使用怪兽的起动效果) o 怪兽的表示形式变更 o 攻击宣言 o 卡片的盖放 o 效果处理结束时 o 抽卡阶段抽卡之后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 ?「优先权」可以分为2种类。 o 各阶段的最初以及主要阶段互相放弃优先权之后。 回合玩家可以发动咒文速度1以上的魔法卡以及和进行咒文速度没有关系的行为(通常召唤、盖放)、宣言(阶段的结束宣言)。 o 不放弃优先权的行为之后。 可以发动快速效果。 咒文速度1魔法卡的发动、怪兽的召唤前双方必须互相放弃一次优先权。 优先权的取得 ?人们往往认为「优先权」就是「自己的怪兽召唤成功时,在对方发动速攻魔法、陷阱之前,我可以使用起动效果」。 自己的怪兽召唤成功时,对手没有确认自己是否放弃优先权就发动《落とし穴/落穴》等卡,是违反规则的。 对手违反了优先权原则时,已行动的场合可以要求卷回。 下面以《ならず者佣兵部队/流氓佣兵部队》这种当场就可以发动效果的卡为例。 o 具体例:自己的《ならず者佣兵部队/流氓佣兵部队》召唤成功时、对手不能立刻发动《激流葬》。
查封与执行中的债权优先权
查封与执行中的债权优先权(二) 防城港中院王铖承在前一篇文章《法院查封、物权优先权的误区与新民诉法的一点遗憾》所述,很多朋友对法院的查封与物权优先权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但在前一文中遗漏了有关债权优先权的问题,就债权本身而言是没有所谓的债权优先权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鼓励债权人主动积极的行使债权,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债权优先权的取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九十三条中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条规定了担保物权和优先权两种优先受偿权。对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而在本条中却从司法解释的角度事实上确立了债权优先权。 一,债权优先权是一种特别法律规定的特定优先权,必须要有司法解释或是其他规定作为其行使的先决条件,具有优先权法定的特点。 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规定》并
长的时间等待后经过多方努力后取得一些财产并处置,后来的债权人反而会直接取得先债权人的劳动成果,这其实是一种不公平,所以法院在这方面的处置思维也是如此,在本院的执行案件中,可以进行处置前债权人协调分配,而其他法院中申请执行的债权则由先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综上两观点,诉讼中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但其优先权并不是绝对的、彻底的,而是相对的,在正常情况下(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具有优先权的,但在参与分配和破产的情况下则失去了这种优先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缴纳保全费、提供担保,承担保全赔偿责任等风险后,并不享有实质上对保全财产的任何优先权,因此执行过程中的平均主义,也有悖实质意义上司法公正。 四、特殊类型的关于工资款的受偿顺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即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但
风险投资协议(Term Sheet)详解之一:清算优先权 作者:桂曙光 注:本文删节版已在创业邦杂志(https://www.wendangku.net/doc/9c5866452.html,)第二期(2007年11月)正式出版 情景一:假如你是第一次创业,你正在寻找风险投资(VC),在经过跟风险投资人漫长的商业计划演示和交流之后,突然有一天,投资人对你的公司产生了投资兴趣,于是给你出了一份所谓“投资协议条款清单”(Term Sheet)。但是,包括你的团队、你的董事会、你周围的朋友在内,都没有人曾经看到过一份Term Sheet,里面的某个“清算优先权”条款是这样写的(通常是英文): Series A Prefer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eive in preference to the holders of the Common Stock a per share amount equal to 2x the Original Purchase Price… A系列优先股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初始购买价格2倍的回报… 你完全搞不懂这是什么意思。 情景二:假如你接受了上面那份Term Sheet,投资人跟你投资了$2M,给你的投资前估值(Pre-money valuation)是$3M,投资后(Post-money)估值$5M,于是投资人拥有你公司40%的股份。经过1年,公司运营不是很好,被人以$5M的价格并购。你认为你手上60%的股份可以分得$3M的现金,也还满意。但是投资人突然告诉你,根据协议,他要拿走$4M(投资额的2倍),留给你的只有$1M。你又糊涂了。 什么是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 几乎所有的VC选择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 preferred stock)的投资方式,而可转换优先股的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拥有清算优先权。 优先清算权是Term sheet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决定公司在清算后蛋糕怎么分配,即资金如何优先分配给持有公司某特定系列股份的股东,然后分配给其他股东。例如,A轮(Series A)融资的Term sheet中,规定A轮投资人,即A系列优先股股东(Series A preferred shareholders)能在普通股(Common)股东之前获得多少回报。同样道理,后
问:本国优先权有什么作用? 答: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一样,可以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3)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即便没有上述需要,申请人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一年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一种说法认为,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达到补充和完善首次申请的目的。对此应该避免产生混淆,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
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实际申请日为准。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 问: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是什么? 答:(1)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2)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这是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应当是第一次申请,而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申请则不 符合这一要求。 (3)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4)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为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分出来的申请,因此,已经要求过母案的优先权了,不属于第一次申请,所以,不能作为要
操作系统编程进程或作业先来先服务、高优先权、按时间 片轮转调度算法 湖南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师范学院 学生实验报告 姓名: 汤黎波年级专业班级 06级计算机教育班日期 2008 年 12 月 8 日 成绩 验证设计编程进程或作业先来先服务、 综合创新实验类型课程名称计算机操作系统实验名称高优先权、按时间片轮转调度 算法(4学时) 【实验目的、要求】 实验目的:(1)通过编写程序实现进程或作业先来先服务、高优先权、按时间片轮转调度算法,使学生进一步掌握进程调度的概念和算法,加深对处理机分配的理解。 (2)了解Windows2000/XP中进程(线程)的调度机制。 (3)学习使用Windows2000/XP中进程(线程)调度算法,掌握相应的与调度有关的Win32 API 函数。 实验要求:(1)经调试后程序能够正常运行。 (2)采用多进程或多线程方式运行,体现了进程或作业先来先服务、高优先权、按时间片轮转 调度的关系。 (3)程序界面美观。
【实验内容】 在Windows XP、Windows 2000等操作系统下,使用C语言,利用相应的WIN32 API函数,编写程序实现进程或作业先来先服务、高优先权、按时间片轮转调度算法。 【实验环境】(含主要设计设备、器材、软件等) Pc电脑一台 【实验步骤、过程】(含原理图、流程图、关键代码,或实验过程中的记录、 数据等) 定义: 1)先来先服务算法:如果早就绪的进程排在就绪队列的前面,迟就绪的进程排 在就绪队列的后面, 那么先来先服务(FCFS:first come first service)总是把当前处于就绪队列 之首的那个进程 调度到运行状态。 2)轮转法就是按一定时间片(记为q)轮番运行各个进程。如果q是一个定值,则轮转法是一种对各 进程机会均等的调度方法。 3)优先级调度的基本思想是,把当前处于就绪队列中优先级最高的进程投入运行,而不管各进程的 下一个CPU周期的长短和其他因素。 实验步骤: (1)需求分析:了解基本原理,确定程序的基本功能,查找相关资料,画出基本的数据流图; (2)概要设计:确定程序的总体结构、模块关系和总体流程; (3)详细设计:确定模块内部的流程和实现算法;
优先权制度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的渊源、性质和种类的考察,对比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体例,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制定优先权制度,同时,鉴于优先权的非公示性,易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侵害,应合理限制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优先权,渊源,性质,立法体例 当前,《物权法》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民法学者和立法部门对于《物权法》是否应当制定以及如何制定优先权制度,众说纷纭,甚至还有较大分歧。本文试从优先权制度历史起源考察入手,通过各国或地区优先权制度的对比,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期对我国的民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优先权的概念、渊源及其性质 所谓优先权,又称优先受偿权,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一般优先权,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特别优先权。优先权制定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创设优先权的目的有二:一是维护社会正义;二是为了因应现实之需要。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罗马法创设了种类繁多的优先权。如被监护人或者被保佐人对监护人或者保佐人的损害赔偿优先权和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等。罗马法中的这些法定的担保物权被认为是优先权制度的最初的表现形式,是民法上优先权制度的雏形。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后世大陆法系各国对优先权的继受程度不一样,对优先权的性质、种类和效力也有不同的看法,形成了不同的立法体例。 关于优先权的性质,大陆法系各国有很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一)、法定担保物权说 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地传统,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他们认为优先权为一种独立地担保物权的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效力的基本属性,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债权为相对权,并无排他性和优先受偿性。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居于平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因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法律既然赋予了某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无论基于何种理由,事实上就肯定了该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同时考虑到优先权与抵押权在产生背景、设定条件和公示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因此,应将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